精神病为什么不攻击男人就喜欢攻击强者更强 弱者更弱

→ 下雨还去淋花是精神病还是弱者、智障
下雨还去淋花是精神病还是弱者、智障
健康咨询描述:
这是我在网上看到的关于精神病的例子描述,&下雨还去淋花是精神病还是弱者、智障?
想得到的帮助:
怎么感觉是智障而不是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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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擅长: 诊断与治疗临床各科常见疾病,对性,婚恋,家庭,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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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患者的表现异与常人,存在行为异常的表现,智障的人,会出现智力水平下降,社会适应能力低下。&&&&&&指导意见:&&&&&&建议看精神科,明确下诊断,生活中注意关心,保持家庭温暖,注意避免刺激患者,祝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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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就是凭这个的话是分娩不出来的,有可能是正常人也可能会这么做的,他愿意就好的。&&&&&&指导意见:&&&&&&要是不正常的话两种都是有情况的,只可以去医院鉴定才是可以的啊。。。。。。。
云南省楚雄州人民医院&& 医师
擅长: 肠梗阻,胆结石,胰腺炎,阑尾炎,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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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亲,这个不能说明什么的,要通过别的行为测试才可以,亲,最好需要在线交流,&&&&&&指导意见:&&&&&&亲,有什么不舒服也要去医院检查下噢,亲,祝你一切安好,早日康复,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线继续咨询我的,&&&&&&以上是对“下雨还去淋花是精神病还是弱者、智障”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疾病百科| 精神病
挂号科室:神经科
温馨提示:可多食新鲜的水果和蔬菜,以保证维生素的摄入量。
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好发人群:任何年龄
常见症状:头痛、头晕、睡眠不正常、震颤、行走不稳定
是否医保:--
治疗方法:一般疗法、药物疗法、手术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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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紧急情况,请致电400-丈夫欲抛弃精神病妻 法官调解维护弱者权益|法官|精神病|彭剑辉_新浪新闻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在同一天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和一起离婚案件,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成功解决了一个家庭的两个矛盾,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对法官感激不已。  2008年10月,唐某与尹某经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前唐某有精神抑郁症,已如实告知尹某,尹某表示不嫌弃。婚后两个月,尹某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要求离婚,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半年后,尹某要求与唐某复婚,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由于尹某对唐某冷漠、不关心,导致唐某的精神抑郁症更加严重。2014年,经精神病院诊断,唐某患有精神病。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了残疾人证给唐某,载明唐某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尹某便将唐某丢给娘家,对唐某不管不问,也不出唐某看病的医药费。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尹某承担抚养费。  法院向被告尹某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后,尹某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唐某离婚。承办法官彭剑辉接到案件后,考虑到这两起案件的关联性,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同一天审理这两起案件。  开庭前,彭剑辉对案件当事人组织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及家人在此过程中情绪比较激动,矛盾比较大,调解并未成功。在开庭程序完成以后,彭剑辉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长时间的释法明理,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在达成调解协议之日,尹某一次性给付唐某经济补偿款45000元,双方对其它事项无争议。
跟格局小的人打交道,就像被缩骨伞夹住脑袋一样不痛快。
号外号外,特朗普又出行政命令啦!行政命令有多强,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是XX你就坚持60秒!
吴承恩的人生经历,决定了《西游记》背后必然影射着中国特色的官场文化。
没有石油的生活,可能比如今这种依赖石油的生活更加有趣和充实。http://news.tom.com/-2411070.html  女教师寻求婚外性刺激 小男生被其诱奸沦为性奴------------------------------------------------------------------    为什么强奸犯就只能是男性,而不是女性呢      
看完这则新闻,我的第一感觉是震惊,第二感觉是愤怒,一个纯洁上进的少年就这样被一个恶毒而淫荡的女人给残害了,而这个女人从事的还是教师这样一个被人们称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角色,可是面对身心的伤害,我们可怜的17岁的小男主角却无法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更让人感到可笑的是拒绝的理由竟然就是因为受害者的性别,我们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为什么我国的法律只把男性定性为强奸主体,而把女性排除在外呢,难道这就是大家所谓的男女平等吗?    
如果说这个故事告诉了人们最大的启示是什么,我想那就是我们中国的法律确实太落伍了,还简单地停留在靠性别来判断强弱的原始阶段,再看看美国是怎么处理类似案件的就知道了,我记得美国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一个和这个事件类似的女教师可是因为这个被判了好几年的刑。对比人家,我国现今的法律却还是武断认为强奸和其他暴力案件就是男性的专利,而完全忽视了成年女性对未成年男性潜在的性侵犯和性伤害的存在,这样的立法只能说明我们的法律还并没有真正做到无歧视,我们当今的法律只片面注重对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的保护,却忽视对未成年男性的性权利的保护,我觉得这简直就是对人类人权的亵渎。      我知道在杂谈有很多女权主义者,甚至有很多是极端者,这样的言论也许会激起她们的强烈抵触,但我还是要揭露某些所谓的女权主义者的真正面目,认为女权就是踩在男性的尊严之上来满足自己的欲望的言论在我们杂谈从不鲜见,就像上面这位女教师不也是信奉这样信条的一个的典型例子吗?当然也许她们没有这位女教师那么直白和极端,但是在思想上,她们是同一路货色。不过我觉得她们是很无知的,因为她们不懂得强弱有时候是相对的道理,比如在一个心智成熟又身体强壮的成年男性面前,那些成年的女人当然相对是弱者;但是当她面对的是处于心智正处于青春期发育的清涩小男生,她们就不是弱者,而是强者了,那么请问这样的所谓的“弱者”女人难道也有资格去承受我们法律的庇护吗?我国的法律可以为了保护女性不受性侵犯的权利而去制定那么多的法律,那么为什么就要对我们的未成年少男们那么刻薄和吝啬呢?要知道在遭遇那些狡猾的成年女性的性侵害时,心智都还不成熟的他们才是不折不扣的弱者啊!而这种事情可能会是他一生的阴影啊~      所以我想为了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在法律上对现行的强奸犯罪的主体进行适度修改是很有必要的,在这点上,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向美国的经验学习,抛弃封建残余思想,用一颗真正平等的心去制定新法。至于我们的男性同胞也应该抛弃那种不切实际的优越感,其实我们男人也是可以软弱的,那种死要面子活受罪的事情我们不要再做了,那些曾经或是正在遭受性侵犯和性骚扰的成年特别是未成年的男性同胞们,也请你们不要再沉默了,请拿出你的勇气和信心来抵制这些伤害吧!在这里我真诚地希望我们的法律在两性问题上能够更加客观和公允,而不是过去的那种想当然,因为只要法律才是我们维护权益的最好武器。    最后送给大家一句话:男人未必强,女人未必弱,因为世事无绝对,那种建立在男强女弱基础上的法律不仅是对女性的侮辱,也是对男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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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顶~~~~~~~~~
  也引用一些强奸的定义,     一、法律条文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  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请问这个里面的“明知”是什么意思?如果不知呢?“明知”和“不知”  又如何界定?精神病患者有时候并不发生症状,或者症状并不严重,或者  干脆就是传说中的“花痴”,女方“性”起,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  的,就一定能算强奸吗?另,此条文中出现“犯罪分子”字样,在正式判  刑前,都应该称“犯罪嫌疑人”!    另一个尴尬就是,自己也是精神病患者怎么办?近日出现男精神病患  者在精神病院里和女精神病患者发生的性行为,结果是双方各自好好监管  处理,那这个女人就白给人XX了?工作人员就不负有责任吗?他们的过失  导致病人给XX了(这里不能用强奸),难道就不犯渎职罪?      二、如今的孩子特别早熟,曾经有13岁的女孩子和多个网友见面并发  生关系,其中还有在校中学生,还自称喜欢其中某人,这个女孩子身高已  经达到 165,体重超过100斤,所有和他见过的人包括办案民警和记者都无  法相信眼前这个女孩子居然还不满14周岁,又是自愿的,那么怎么去处理  ?奸淫幼女吗?不觉得太残忍吗?其实都是受害者,其性对象岁数也才刚16  岁或者不到16岁!他们有什么判断能力?有什么法制观念?      三、是幼女没错,可是向对方主动献身和勾引,并且在事后向对方要  金钱。不久前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仅12岁的女孩子向隔壁七十多的大  爷主动献身换钱零花达2年之久,渐渐老人家身体不支,为保老命,居然选  择了投案自首,最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定性,只有按照嫖娼入狱5年了  却余生,除了唏嘘事情的惊奇,我们还为老人家能够在监狱里身体“健康  ”地安渡晚年感到欣慰,可是到底这个幼女是不是属于卖淫行为呢?既然  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无罪论,那么她即使为钱而发生关系,也不该认  为是卖淫啊,既然无人“卖淫”,那老人家“嫖娼”又从何说起呢?      四、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及患有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  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都可认定为强奸罪,但如果过了14周岁,且仅为防卫  能力滞迟,并非严重智力残疾,女孩子还在发生性行为后收受了钱财,结  果又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立案,此事只能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五、男性为女性从事性服务,到底算不算嫖娼?女人会因为嫖娼被抓  吗?法律是不是为女人网开一面了?如果女性威逼胁迫另一女性和男人发  生关系的,这个男人自然构成强奸罪,可是这个帮忙的女人也判“强奸”  吗?那么湖北发生的警察要受害女再次被强奸以便警方取证,是不是也犯  了“强奸罪”?换个说法,如果男人被女人绑在椅子上,在不情愿的情况  下和女人发生了关系,侵害他的这个女人就不犯“强奸”罪了吗?如果若  干女人轮番“上阵”,那算不算“轮奸”?      六、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却不算“强奸”,又一个法律上的  漏洞盲点!按照现行法律“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对男人实施就没罪了呀  !说强奸吧,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说猥亵吧,主体对象又必须是妇女和  儿童;说污辱罪吧,有点沾边,但如此定性也非常勉强,伤害罪吧,又没  有提得上筷子的“伤势”……      七、如果是没有监护人的未满14岁的幼女自愿当妓女,按照法律,此  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那么无监护人也未满14周岁的男孩子自愿做“鸭子  ”,也应该不负法律责任,这些人去向何方?进少管所没有充分理由,放  回社会又“重操旧业”怎么办?难道就和背着孩子卖淫秽盗版CD的女人一  样,捉了还得放,不然还要公家掏钱养着?      八、随着网络的发达,网友约会发生关系后找对方要钱,否则就报警  说对方强奸,这样的“诬告”或者“网友约会强奸”又如何解决?      九、女人自愿同时和多人发生“关系”,这样的情况能算淫乱罪吗?  能算强奸吗?两个女人同时爱上一个男人,三个人自愿同时发生关系,能  算淫乱罪吗?犯罪的到底是谁?只是男人?如果算“淫乱罪”,谁的罪责  大些?也算强奸罪吗?这是犯罪吗?      十、如果一个女人本来答应和男人什么了,可是在进行的过程中突然  发生了纠纷,于是她又不愿意了,前半截是没有违背妇女意愿的,可是既  而发生的是违背妇女意愿的,那这算是“强奸”,还是半“强奸”??
  一般女性强奸犯指的是采用暴力协助男性同其他女性发生强制性行为.至于这个案件里,相关法律依据确实没有,因为性行为在生理上就决定了男性是主动实施的一方.  这个女老师呵呵,相关法律依据应该定性的是流氓罪.  很多年没接触法律教材了,不知道说的是不是很恰当.
  只有按照嫖娼入狱5年了    却余生,除了唏嘘事情的惊奇,我们还为老人家能够在监狱里身体“健康    ”地安渡晚年感到欣慰,可是到底这个幼女是不是属于卖淫行为呢?既然    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无罪论,那么她即使为钱而发生关系,也不该认    为是卖淫啊,既然无人“卖淫”,那老人家“嫖娼”又从何说起呢?    还没听过嫖娼也要作牢的``又没性病,又不是嫖宿幼女
  作者:最爱曹孟德 回复日期: 23:37:23 
    一般女性强奸犯指的是采用暴力协助男性同其他女性发生强制性行为.至于这个案件里,相关法律依据确实没有,因为性行为在生理上就决定了男性是主动实施的一方.    这个女老师呵呵,相关法律依据应该定性的是流氓罪.    很多年没接触法律教材了,不知道说的是不是很恰当.    拜托早就没有流氓罪了  
  楼主,你问这个问题前,先去看一下强奸罪的定义和相关的法理知识,了解一下一个社会现象怎样才能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
  我要用我的肉身,去改变这不公平的法律.哪个女的要上我,越多越好.
  飘过的魂,请你注明你写的是转帖的,否则就是剽窃了  
  所谓的明知,本人的浅薄的理解,根据中国当前的刑法,参照有关学者对其他法条中的明知的有关解释,明知是行为人基于特定的客观现实而作出的对未来发生的事实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含糊性而非明确性的认识,只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道的现实性及将要知道的可能性。在心理学上,行为人只有在明知的基础上通过认识深化才能形成确知。明知并非就是确知,新刑法典中规定的“明知”当然不要求确知,即不要求行为人确定地、确切地、确实地知道对方是精神病患者。
  因为男人才有攻击性武器    
  法律条文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    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请问这个里面的“明知”是什么意思?如果不知呢?“明知”和“不知”    又如何界定?精神病患者有时候并不发生症状,或者症状并不严重,或者    干脆就是传说中的“花痴”,女方“性”起,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就一定能算强奸吗?    根据强奸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  
  晕,少了几个字,补上,以犯罪论处
  飘过的魂 :自己也是精神病患者怎么办?近日出现男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里和女精神病患者发生的性行为,结果是双方各自好好监管处理,那这个女人就白给人XX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确定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处在精神病发作状态当中;2、由于精神病的发作,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所以,只要证明那个男精神病患者实施该行为时是处在精神病发作状态当中,而且由于精神病的发作,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他就不负刑事责任。或者是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也不构成强奸罪。
  强烈要求男女平等
  法律只会在最低限度的维持所谓公平.  很正常,因为法律没有可遇见性,不可能在事情之前预料的事情.  国外如此国内也一样,这就是法律的发展规律!  我们是发展中国家,何必和美国这样发达国家去比较.  不是说我们不如他,任何事物都有发展过程的.你要现在立即  出台法律法规去保护这个小男孩也是不可能的...  
  作者:飘过的魂 回复日期: 23:36:10工作人员就不负有责任吗?他们的过失    导致病人给XX了(这里不能用强奸),难道就不犯渎职罪?      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类犯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本类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不仅必然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受到损害,而且将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有个别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医院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渎职罪主体要件,不能按渎职罪论处
  飘过的魂 :二、如今的孩子特别早熟,曾经有13岁的女孩子和多个网友见面并发生关系,其中还有在校中学生,还自称喜欢其中某人,这个女孩子身高已经达到 165,体重超过100斤,所有和他见过的人包括办案民警和记者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女孩子居然还不满14周岁,又是自愿的,那么怎么去处理?奸淫幼女吗?不觉得太残忍吗?其实都是受害者,其性对象岁数也才刚16岁或者不到16岁!他们有什么判断能力?有什么法制观念?      首先在强奸罪中,主体是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年龄的界限是14周岁,非16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公布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批复中的“明知”,应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不知”,未成年少女自愿,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              
  吃了点夜宵,失眠啊,又碰到我感兴趣的话题。继续,嘎嘎。  飘过的魂:三、是幼女没错,可是向对方主动献身和勾引,并且在事后向对方要金钱。不久前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仅12岁的女孩子向隔壁七十多的大爷主动献身换钱零花达2年之久,渐渐老人家身体不支,为保老命,居然选择了投案自首,最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定性,只有按照嫖娼入狱5年了却余生,除了唏嘘事情的惊奇,我们还为老人家能够在监狱里身体“健康”地安渡晚年感到欣慰,可是到底这个幼女是不是属于卖淫行为呢?既然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无罪论,那么她即使为钱而发生关系,也不该认为是卖淫。    首先就老汉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及最高院的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其次,撇开是否是幼女,在刑法上也只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卖淫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同时有其他违法情节,有可能构成犯罪,:(1)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构成聚众淫乱罪;(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构成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3)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构成传播性病罪。  所以无论本案中的女性是否满14周岁,只要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都不能以犯罪论处。卖淫本身就不存在犯罪问题,应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幼女卖淫,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监护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飘过的魂:四、“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及患有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都可认定为强奸罪”  ——这句话不完全正确,理由在前面我已说过,不重复了。  “但如果过了14周岁,且仅为防卫能力滞迟,并非严重智力残疾,女孩子还在发生性行为后收受了钱财,结果又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立案,此事只能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昏,什么理论,除了刑法和民法,还有行政处罚条例啊!!!!  既然不是幼女,也不是精神病患者,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以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卖淫者,可以按照国务院在1993年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者可以实施收容教育。这是一种将卖淫和嫖娼人员起来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我国也有很多的女强奸犯,不过大多数是从犯。
  没看懂“猪玛丽 ”小姐对这篇文章的具体看发    讨论一下,照搬法条就没劲了!    别跑题呀。。。 — _______
  谁说强奸犯只能是男性的?  男人好色,女人也好色的……
  飘过的魂:五、男性为女性从事性服务,到底算不算嫖娼?女人会因为嫖娼被抓吗?  ——
1995年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对卖淫的定义:&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以及公安部2001年《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修正了上述定义,将同性卖淫嫖娼加了进去:&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可以得出,卖淫包括女性为男性提供性服务也包括男性为女性提供性服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同女性卖淫,男性嫖娼处理。    如果女性威逼胁迫另一女性和男人发生关系的,这个男人自然构成强奸罪,可是这个帮忙的女人也判“强奸”吗?  ——昏,法条对强奸罪的规定说得清清楚楚。虽然强奸罪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帮忙的妇女是强奸罪的共犯。    那么湖北发生的警察要受害女再次被强奸以便警方取证,是不是也犯了“强奸罪”?  ——性质跟前者不同,拜托你弄清楚强奸罪的定义,我晕死,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一)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湖北警方既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也没有帮助犯罪嫌疑人强奸受害人,何来的“强奸罪”!  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湖北警方在抓捕方案里头让当事人再次受到了强奸,而且以此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手段,这涉嫌滥用职权。第二,把受害人和她的子女置于一种危险之中,没有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在持刀强奸这种案件里面,没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就涉及了不积极地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     换个说法,如果男人被女人绑在椅子上,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和女人发生了关系,侵害他的这个女人就不犯“强奸”罪了吗?如果若干女人轮番“上阵”,那算不算“轮奸”?  ——倒死,哪跟哪啊!我国的刑法原则是“法不明文,不为罪”。法律明确规定强奸罪是强奸妇女,被强奸人只能是妇女,所以男性显然不能成为被强奸的对象。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不构成强奸罪。这是法律的空白。                                          
  作者:油炸童子鸡 回复日期: 3:50:37 
    没看懂“猪玛丽 ”小姐对这篇文章的具体看发        讨论一下,照搬法条就没劲了!        别跑题呀。。。 — _______ — !        我针对的是飘过的魂的帖子,拜托看清楚。我已经忍了类似的帖子很久了,希望楼主体谅,回答完飘过的魂的以后,讨论楼主的问题
  作者:油炸童子鸡 回复日期: 3:50:37        没看懂“猪玛丽 ”小姐对这篇文章的具体看发            讨论一下,照搬法条就没劲了!            别跑题呀。。。 — _______ — !    以后看东西要看清楚,否则很容易让人火大!照搬法条,那也得会搬,能解释清楚问题。否则学再多也没用
  协助男的强奸女的,似乎也要判强奸的
  作者:南山小竹 回复日期: 1:02:37 
    因为男人才有攻击性武器  ---------------------------你这也太武断了吧,什么叫有攻击性武器,法律不能只看这种表面的东西吧,应该看实质才对~~~~~~~~~
  作者:猪玛丽 回复日期: 04:38:46 --------------------------我知道你说的意思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正如你也说了对于男性遭到性侵害是一片法律上的空白,既然知道这样的漏洞存在,我们当然应该修改立法,这也不是像上面某人所说的只是单纯为了某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法律公正,纠正法律中的不合理歧视~~~~~~~~~
  因为男人不是说硬就硬的,你不硬,女人怎么强奸?
  楼主你丫小学毕业了吗?有点法律常识行不行啊?  女人以强奸罪名被判刑的少吗?你丫天天不读书不看报,光研究打非了吧.  靠!&强奸犯&,上个世纪中期的词了吧.  楼主大概是想说为什么男人强奸女人要判刑,女人强奸男人就不被判刑吧.  哈哈哈哈.这楼主这样的,干嘛强奸啊,直接阉割得了.
  作者:磨刀不误砍柴工 回复日期: 10:01:30 
    楼主你丫小学毕业了吗?有点法律常识行不行啊?    女人以强奸罪名被判刑的少吗?你丫天天不读书不看报,光研究打非了吧.    靠!&强奸犯&,上个世纪中期的词了吧.    楼主大概是想说为什么男人强奸女人要判刑,女人强奸男人就不被判刑吧.    哈哈哈哈.这楼主这样的,干嘛强奸啊,直接阉割得了.  -----------------------------------------不看文章就乱回帖的家伙,不是想讨论问题就不要来我这里捣乱,难道上次你还没有接受教训吗?你这么惦记打非,看来你才是专职干这个的吧,看来什么人就说什么话还真是有道理~~~~~~~~~
  作者:飞行轨迹 回复日期: 09:47:06 
    作者:南山小竹 回复日期: 1:02:37        因为男人才有攻击性武器    ---------------------------  你这也太武断了吧,什么叫有攻击性武器,法律不能只看这种表面的东西吧,应该看实质才对~~~~~~~~~  _________    相信我,这就是实质    男人没JJ,是当不上强奸犯的    共犯啥的,另说,嘿嘿
  作者:流里流气 回复日期: 10:00:10 
    因为男人不是说硬就硬的,你不硬,女人怎么强奸?  -----------------------------------我知道你这样的人是不会懂的,事实上伤害是不分对象和性别的,最后说一句,鄙视回帖不看贴的家伙,没有看懂我全文,就请不要断章取义~~~~~~
  作者:磨刀不误砍柴工 回复日期: 10:01:30        楼主你丫小学毕业了吗?有点法律常识行不行啊?      女人以强奸罪名被判刑的少吗?你丫天天不读书不看报,光研究打非了吧.      靠!&强奸犯&,上个世纪中期的词了吧.      楼主大概是想说为什么男人强奸女人要判刑,女人强奸男人就不被判刑吧.      哈哈哈哈.这楼主这样的,干嘛强奸啊,直接阉割得了.  -----------------------------------------------靠,人身攻击都出来,怎么沉不住气啊,我看你是在形容自己吧,本人就是学法律的大学生,至于阁下的素质,看了你的发言,我相信大家就应该心里有素,呵呵~~~~~~~~~~~~
  靠!我接受教训?笑死人了!你丫在天涯就是一个飞过找抽的ID,有个种会去投诉是吧?  善意地提醒你:投诉之前先检查检查自己有没有把嘴擦干净,不要到时候搬起石头砸自己脚面上了.  对了,我倒想听听,你丫以什么理由去投诉.你开帖子谁都能讨论吧!  再说了,你这帖子本来就弱智,毫无法律常识,我指点指点是不想让你误入其途.你丫还真当自己是根葱了!  什么是弱者?只有自己把自己当弱者的才是弱者,请问:楼主你是弱者吗?
  -----------------------------------------------靠,人身攻击都出来,怎么沉不住气啊,我看你是在形容自己吧,本人就是学法律的大学生,至于阁下的素质,看了你的发言,我相信大家就应该心里有素,呵呵~~~~~~~~~~~~  ====================================================  靠,你丫这不是人身攻击!你丫是学法律的大学生,你丫素质高!素质高的学法律的大学生会说出&强奸犯&这样的词,你们老师是这么教你的?    我知道你这样的人是不会懂的,事实上伤害是不分对象和性别的,最后说一句,鄙视回帖不看贴的家伙,没有看懂我全文,就请不要断章取义~~~~~~  =========================================================  你丫还好意思说别人看不懂你的全文,根本就是狗P不通,不知所云的东西,自己想说什么都不知道了吧.
  行了吧,对于法盲我是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因为你这种人根本就不明白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我想也只有你这种学东西半桶水的,才会天真的认为现在的法律就完美无缺了,在我眼中,那些只会拉法律条文的人只不过是个本本主义者,真正热爱法律的人就是要找出法律的不足和漏洞,并加以指正,当然了,你这种人是不会懂的.我当然不是弱者了,靠粗口骂人的才是弱者啊,因为这样的人往往色厉内晗,比如这里的某位仁兄不就是一个最好的标本吗?哈哈哈哈~~~~~~~~~~
  看来人和人的距离真的不是一般的大,看看楼上几位都是好好在谈问题,就算大家意见分歧也没傻,可惜的就是这里某位老兄的表演太让人反胃了,不过这样的执着精神还真挺让人敬佩,不过就是用错了地方~~~~~~~~~
  &学东西半桶水的人&大概就是那种自称是学法律的大学生,然后拼命拿出来卖弄的人吧.  感谢楼主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活标本!  楼主真可怜,需要上帝来求助!
  以前看到过一个报道,说岳母强奸女婿,好像告上法庭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定性的
  汗这个所谓的老师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英雄,但是第二个就.....,重复我的话,不是等于承认你自己已经没招了吗?至于上帝的帮助那就不必了,他老人家多忙啊,再说我现在过得有滋有味的,怎么说也总比某些被上帝都抛弃的人要好的多了,所以你老就不必为我担心了,还是管好自己再说吧~~~~~~~~~~~`
  呵呵,这个楼主有意思,自已的贴自已倒顶了不少,路过顶过~~~~~~~~
  靠,就你丫小样的还好意思说自己是英雄?!  还吃螃蟹呢?自恋得可以啊.哪句是你的话?你申请版权了?  告诉你,我闲得很,就是上帝派来专门来管你的!!!  哈哈,戏弄你丫的,其乐无穷.
  太不专业
  猪玛丽:你好  你回答的问题我已经看到  其实我也是针对楼主的论题表达了一些我的看法,有一些我是转过来的,关于我自己的一些看法,我会另开一个帖子来具体讨论,希望到时候你能够来评论!谢谢
  去看一下孔子的歪理邪说,你就会明白的.
  因为女的强奸男的,一般男的都不报案~~~~~~  哈哈`~~~闪人!
  题目有误,强奸犯可以是女的,间接正犯、共同犯罪;但是强奸的对象只能是男的
  喂,楼上,“强奸的对象只能是男的”——啥意思啊?
  汗,发现楼主竟然是“学法律的大学生”,pfpf,赶快躲在一边偷偷仰望````````
  哪个法盲说只能是男的~?!
  作者:学着扯淡 回复日期: 17:30:42 
    题目有误,强奸犯可以是女的,间接正犯、共同犯罪;但是强奸的对象只能是男的       作者:南山小竹 回复日期: 17:33:25 
    喂,楼上,“强奸的对象只能是男的”——啥意思啊?        嗯,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你可以把只字看成不字,也可以把男字看成女子,总之,我是打错了一个字,掩面狂汗飞奔而去~~~~~~~~~~~~~~
  这个玩文字游戏就没有意思了,楼上的好象偏离讨论方向了,我要讨论的是现行法律中的漏洞问题,即目前法律对男女适用上的歧视现象~~
  作者:可爱佳人 回复日期: 10:56:48 
    呵呵,这个楼主有意思,自已的贴自已倒顶了不少,路过顶过~~~~~~~~-------------------------------------------这个吗,我发现杂谈其他人也是这么做的啊,所以没有什么可奇怪的,自己发帖,顺便回答别人的疑问,多赚分,那不是挺好的事情吗?难道你们喜欢的楼主就是那种发个帖子以后就什么也不管了的楼主吗?不过我也不是每个帖都回的,只不过今天比较闲,就和大家闲聊闲聊~~
  作者:磨刀不误砍柴工 回复日期: 10:58:03 
    靠,就你丫小样的还好意思说自己是英雄?!    还吃螃蟹呢?自恋得可以啊.哪句是你的话?你申请版权了?    告诉你,我闲得很,就是上帝派来专门来管你的!!!    哈哈,戏弄你丫的,其乐无穷.  ------------------------我发现你很会联想哦,估计去做广告应该不错,做hero我可没有说哦,因为我觉得这个词语的人太寂寞,我还是比较喜欢做平常人,再说谁说平常人就不能做强者了,至于自恋的问题,我倒觉得你老比较的严重,否则你干吗这么生气呢,一直在这里帮我义务顶帖,说到这个,我还要感谢你呢,好久没有和人辩论了,今天送上门来一个给我,不错不错,哈哈哈哈~~~~~~~~~~
  女的觉得是强奸,男的以为是艳遇    感受都不一样,如何能定性相同?
  今天终于冲破6000分大关,开心中......在这里感谢帮我顶帖的xdjm,没有你们的支持,我以后发贴也没有动力啊~~~~~~~~^_^
  作者:仇鬼 回复日期: 19:52:42 
    女的觉得是强奸,男的以为是艳遇        感受都不一样,如何能定性相同?  ------------------------------------但是成年女性对未成年男性的性侵害的情况呢??难道你会觉得这也是艳遇吗,大家不要死用传统的思维,我们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吗,至少哲学上是这么告诉我们的~~~~~~~~
  说的好,潜力帖    听说现在已经提出立法维护男性了
  ————————————  我知道在杂谈有很多女权主义者,甚至有很多是极端者,这样的言论也许会激起她们的强烈抵触  ————————————      楼主你不知道什么是女权就不要出来丢人好不好,女权比其他任何都更支持界定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因为在真正的女权者看来人更多的是个体的区别而不是性别的差异
  LZ 问你一个问题啊    如果用掏耳勺掏耳屎,但是不小心掏破了耳膜。  问?是怪掏耳勺还是耳朵呢!!!!!!!!!!
  作者:飞行轨迹 回复日期: 19:56:52 
    作者:仇鬼 回复日期: 19:52:42        女的觉得是强奸,男的以为是艳遇            感受都不一样,如何能定性相同?    ------------------------------------但是成年女性对未成年男性的性侵害的情况呢??难道你会觉得这也是艳遇吗,大家不要死用传统的思维,我们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吗,至少哲学上是这么告诉我们的~~~~~~~~    --------------------  极少数吧,和成年男性对未成年女性的侵害相比.....100:1都不止
  生理结构决定了女人没人办法强奸男人!
  楼主,你在法律论坛开吧,有些人真的不懂什么叫法律  上回来不及讨论楼主的问题,只顾着回答飘过的魂的问题了
  因为现在的男人没有让女人强奸的欲望
  只因为女性木有小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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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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