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但由于甲方原因使施工期间变动,请问单价能否

导读:方均不得向室外周界报警系统、停车场收费系统、电视电话布线工程、污水环保处理工程、,7.1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可以认定乙方在进场前已通过现场踏勘对施工现场环境及施工条件均已详细了解和完全明了,必须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提交2份乙方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含管理人员的授,8.2乙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全面、可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须向监理和甲方索取收据方均不得向室外周界报警系统、停车场收费系统、电视电话布线工程、污水环保处理工程、发电机及环保工程、园林面层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的分包单位收取总包配合费等任何费用(施工用水电费除外)。 七、甲方一般责任 7.1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可以认定乙方在进场前已通过现场踏勘对施工现场环境及施工条件均已详细了解和完全明了。 7.2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位置不限),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3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7.4甲方委托
监理公司承担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总监为
,其他现场授权代表为:
。 八、乙方一般责任 8.1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后3日内,必须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提交2份乙方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含管理人员的授权时间及权限、通讯联络方式);同时,乙方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指定相关人员并附通讯联络方式到甲方和监理公司领取或送达往来文件。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的,逾期按500元/项/天承担违约责任。 8.2乙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全面、可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四套(包括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须向监理和甲方索取收据以证明乙方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该施工组织设计不得影响首层大堂、售楼处、标准层样板房装修及对外开放,并应保留畅通的看楼通道)。乙方若不能按时提交,则每天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8.3乙方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开工通知(令)后,乙方必须按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规定的日期进场施工,否则,经甲方和监理公司共同确认后,乙方每日应承担合同暂定总价
%的违约金;乙方超过7天没有进场施工的,甲方无需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8.4乙方进场施工后,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所承诺配备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劳动力的数量开展工程进度的,经甲方和监理公司共同确认后,乙方应当在确认后3 11 / 60
日内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承诺配备机械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劳动力,并追赶工程进度;否则,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代理乙方完成需要赶工的工作量,并按实际费用的1.5倍从乙方合同款项中扣除。 8.5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并使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8.6乙方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8.7乙方为本项目的土建总包单位,在各方面均须与分包单位密切配合和协调。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义务,并保证会在甲方和监理的要求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为分包单位提供足够的工作面和预留足够施工时间。 8.8 乙方应当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因乙方原因导致破坏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9乙方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供,则乙方向甲方每次交纳元的违约金。 8.10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监理单位报送周报,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8.11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等主要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 8.12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负责。如超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时间施工,造成周边居民投诉,责任由乙方承担。 8.13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8.14防水责任:由于乙方施工质量瑕疵(如结构裂缝、砼浇捣不密实、砂浆抹灰面空 12 / 60
鼓、脱落、开裂、使用假冒防水材料或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等)导致的渗水、漏水问题由乙方无偿承担维修责任及受损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8.15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8.16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8.1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影响,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5万元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18乙方在甲方分包单位进场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配合协议。 8.19乙方项目经理
和技术负责人
(包括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甲方项目部(或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请假,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或迟到,否则乙方每人次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8.20对工程例会(或会下),确定应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如配合分包的工作,配合甲方销售和入伙的有关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工作等),乙方必须按时完成。如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则甲方(或监理)有权每次处以元的违约金。 8.21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墙改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甲方未能收回该保证金,即该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8.22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与工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署《施工用水用电协议》,约定乙方的项目经理每月5日前确认上月的施工用水用电数据,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付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给工地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甲方在应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代付的施工用水用电费。 8.23建筑垃圾必须外运,不得进行回填,若发现回填建筑垃圾,每次处以建筑垃圾外运价双倍的违约金,且结算时此工程量不予计量。 8.24合同条款1.4.2中,甲方指定的零星工程,如乙方拒绝接受该工作,乙方则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整。 8.25 施工单位必须在签证事项完成后二十天内上报完整签证资料至甲方项目部及监 13 / 60
理公司,超此期限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公司有权拒收,且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工程款项。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签证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形成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结果。 8.26 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内容,乙方应无条件接受,费用计算原则按本合同第4.3执行,如乙方拒绝或以此为借口调整单价,则视为乙方违约,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及其它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费用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8.27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工资,如有拖欠或未足额支付,甲方有权在尚未支付予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代扣代发。 九、质量与检验 9.1质量: 9.1.1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和
市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施工。乙方保证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
”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如因乙方责任致使本工程质量未通过逐户验收,乙方必须进行认真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在竣工验收后,若仍有需整改的遗留事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整改完毕。若逾期,且整改完成日在甲方与小业主约定的入伙日期前,乙方按人民币3000元/天承担违约金;在入伙日期之后的逾期违约金,则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则按人民币5000元/天承担。 9.1.2工程质量等级由建设主体各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共同评定,由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监督。因乙方工程质量未能达到甲方和监理的要求不得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须先行整改至符合甲方和监理的要求。 9.1.3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计划,严格质量监督,并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重要、关键部位施工前3天,乙方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交重要、关键部位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则甲方(或监理)有权每次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 9.1.4原材料、设备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甲方和监理认可的材料,原材料必须具备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产品包装完整、标志齐全,进口材料必须具备完税凭证、进口检验检役证明、报关单证等证明文件。材料进场前需要向甲方项目部申报,若发现已施工的材料不符合图纸或附件一的要求或用假货、贴牌冒充附件指定的材料,材料质量未能达到国标要求,乙方需无条件返工,并每次承担该部分材料价20%的违约金。 9.1.5乙方施工中所用镀锌材料须为热镀锌,设计图纸中外露铁件未说明是热镀锌的 14 / 60
均须为热镀锌;所用砂子须为河砂;电缆桥架及其配件须为附件一中指定品牌产品,电缆头包封为热塑电缆头。所指定混凝土厂为河砂,若到砼厂进行检查发现为海砂,乙方将支付1元违约金,将在结算时扣除。 9.1.6本工程所用材料在本合同附件一《
工程材料准用表》中有指定的按指定的材料(或设备)品牌和生产厂商采购;本合同附件一中未指定的材料,按设计图纸并经甲方书面盖章确认准用的材料采购,精装修工程材料待精装修设计图纸完成后按甲方确认准用的材料采购。所有由甲采购和“甲定乙供”材料的采保费在总包价格中乙方已考虑,不再另行计取。如乙方未按甲方指定品牌材料购买,甲方有权要求其进行更换,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未按甲方指定或确认的品牌使用,乙方应当承担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甲方所指定的材料(或设备)品牌和生产厂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对少于三家的,乙方可推荐品牌,经甲方考察合格,下发准用通知后方可使用。 9.2 检查和返工 9.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2.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3分部或分项工程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经一次整改仍不符合甲方和监理要求的,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9.2.3.1甲方同意降级接收的,乙方支付甲方不符合要求项目造价50%的违约金。 9.2.3.2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甲方通知乙方后即可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 9.2.3.3因此造成的甲方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9.2.3.4乙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隐蔽的其它工程,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 15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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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豆瓣。工程索赔案例分析;1、某工程施工单位在吊装屋架时,由于施工单位原因;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此,如果屋架损坏,进行修复或重新购置及由此发生;而如果要对掉落的屋架进行使用,则对其进行的检测是;因此,现场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材料提出检验,如合格则;2、工程是一个厂区60万平方场地平整项目,当时按;问题:我方施工合同仅提出单价包干,单价固定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1、某工程施工单位在吊装屋架时,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一榀屋架掉落,建设单位要求对该屋架检测,经检测该屋架仍可使用,请问发生的检测费应由谁承担?
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安全施工的内容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因此,如果屋架损坏,进行修复或重新购置及由此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而如果要对掉落的屋架进行使用,则对其进行的检测是必要和必须的,因为此时该产品有可能已成为不合格产品。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材料设备供应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此时,对屋架进行的质量检测应被视为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一种行为(或措施)。
因此, 现场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材料提出检验,如合格则二次发生的检验费应由业主承担,如不合格则由承包方承担。但是从该案例看,施工方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屋架存在质量隐患,工程师有权对该构件提出二次检验,发生的检验费不论合格与否都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办单位不能进行索赔。
2、工程是一个厂区60万平方场地平整项目,当时按邀请招标,无设计图无具体工程量,采用清单计价单价包干承包,并订立了施工合同。
问题:我方施工合同仅提出单价包干,单价固定,工程量不定,但无包干范围说明,未提措施费税金等项目(明显与当地省建设厅的文件要求不符)。且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因为没具体工程量所以没做措施费税金,现建设单位要求按单价包干结算无税费,我方要求税费,涉及金额XXX万元。
我方考虑中解决办法:A:参照相关清单计价规范及我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是否可行
B:参照相关索赔规范的做法,对甲方提出的结算书提出异议,双方协商,如无效则争取当地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是否可行?
答:施工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不可行,因为既然“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就说明单价是完全单价,是取完税的单价,所以没有调整的可能,即使找造价咨询公司,也要遵从合同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也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提请调解,也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单位是公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有一个圆管涵投标图只有数量没有图纸,我单位按常规圆管涵报价,后中标进场施工后发现施工图的圆管涵是非规则圆管涵,厂家需要完全重新定做,其单价远远高于我们的中标价,致使我单位蒙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业主索赔吧,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呢?业主可能会说标前答疑时为什么没有提出来,或者当时投标时故意搞得不平衡报价,怎么回应呢?
答:可以索赔,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当给予施工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索赔依据:发包方没有图纸,招标文件也未说明是“非规则圆管涵”,而标前答疑时未提出是回为没有发现,不平衡报价要有证据证明。
4、简单的说就是某项工作A根据计划应在开始实施,但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开工时间延迟了30天,即日才开始开工,但是由日开始,因为业主方临时供电不及时导致现场停工20天,也就是说即使承包方解决了问题,由于业主不能及时供电,承包方也无法施工,作为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工期应该是多少天?
答:索赔30天。前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与后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有重叠的话,以前一件事情结束的时间为准。
5、原投标施工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由于规划调整场地限制无法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故改用商品混凝土,可否进行索赔。监理意见为:情况属实。
答:可以索赔。索赔依据:因规划调整场地限制而引起施工条件的变化,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风险,此风险应由业主承担。
6、现有一改造工程,合同上第一部分的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的约定如下:
开工日期:06.9.23(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06.11.22(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为60天。
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上说明:中标价的2%作为工期保证金,每推迟一天罚扣2000元,超过10天加倍罚金,直至扣完工期保证金。
工程实际动土开挖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确定为06.11.5日为开工日期,如果照此合同日历天数来约定就应该必须在07.1.4为竣工日期,也就是60天的工期。但是在11.5后开工后的期间一直由于地方农民由于场地原因阻工,造成工程时断时续,当地场地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建设单位与当地村民的场地租金赔付不到位引起的,所以工程至今日1.16都未竣工,以及要到5月份方可结束。关键在于合同工期的60天究竟如何算的,如果施工单位在5月份竣工,那么施工单位是不是就属于违约情况,当然由于地方农民阻工可以进行向甲方进行索赔停工费用,由于工程较小,如真正严格起来,索赔的费用还满足不了违约工期的罚金呢。如果5月份竣工,按照合同工期60天施工单位究竟属不属于违约,如果是这种情况,为了以后的谈判或者诉讼作为施工方及甲方现在该分别如何处理呢?
答:这是一个典型的索赔案例,属于业主承担的风险。收集索赔证据,对工期与相应的费用进行分析与计算,在索赔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相关的索赔文件后,才能形成有效的索赔。注意此案例中除事件本身的损失,关键还要计算由此事件引起对工程施工工期、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等的影响。施工单位应连续提出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不光要索赔工期同时也可以索赔费用。
7、在政府采购询价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完全费用价报价,业主提供工程分部分项清单及内容,但外墙施工内容当中没不含外脚手架费用,但未提供措施费用清单。试问施工方在结算中是否应该对脚手架费用进行索赔。
答:施工方在结算中不能对脚手架费用进行索赔, 工程量清单完全费用价报价.包含措施费用.措施费用应是在投标中由投标方自行报价的,未列出视为放弃。
8、我现在手头一个全过程跟踪审计,也是我遇到的第一个跟踪审计,施工方进场后完成了第一个区(本工程分了好几个区)的基础土方及地梁工程,第二个区刚开挖了几个基坑,(流水作业:第一个区一直在施工)由于地质情况比较差,方案改为大开挖,第二区就暂停施工。当时暂停施工也是甲方口头要求的,后来也一直没有补充书面材料,一个星期过后,施工方提出索赔,一天39136元/天,费用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5600元,办公费1000元/天,2、设备租赁费(塔机、钢筋机械、挖土机、装载机等)7370元/天,3、周转材料租赁费5705元/天,4、工人误工费466人计18640元/天,5、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占用费:821元/天,然后是后面附了一大堆资料,我拿到之后认真的分析过后问过许多同事,各种说法不一,有的说都不认,有的说只认管理费,有的说工人工资40元高了(清单投标时是普工是25元/天,技工是31.9元/天)。 综上所述,要如何来处理这个索赔才是合理而又合法的呢?
答:关于本案例发生的索赔,应该首先确定是否发生工期推迟,查看施工进度控制网络计划,如果暂停的施工部位为关键线路,则可以进行索赔(工期、费用),如果处在非关键线路并且再不影响其他后续工序的情况下则不得进行索赔;处在非关键线路上但是该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大于后续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也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只能索赔影响后续工作的推迟时间。
根据该案的情况,从反映的时效看,如果经计算进度发生索赔,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该案例中的费用索赔:1.人工误工费应按(清单投标时是普工是25元/天,技工是31.9元/天)来计算;2.设备费应根据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租赁按租赁单价索赔,如自有则按机械折旧费索赔;3. 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占用费只能按当时的利率计取利息。
9、工程上经常遇到由于甲方供应图纸、设备、场地交付等其它的时间推迟而导致工期延误甚至产生误工费用,按照索赔程序,一般施工方应先报索赔意向书而后打索赔报告,不过实际在工程施工中,一般由于施工方为了以后工程的顺利不至于直接打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而且索赔从理论上讲就是比较严重和严肃的问题了,所以一般只打签证单(工期、费用签证确认单)来代替索赔报告,从正规法律意义讲那么这个签证单能否作为工期延误、误工费用的依据,我个人觉得不应该作为依据,要是这样的话,那就不叫索赔了。但是在实际施工中我发现审计也认可这个签证单,只要有监理方、建设方签证就可以。
答:签证确认单就是索赔的一种简易程序,只要双方认可,不必拘泥于形式。
10、某工程是路基、桥涵、路面的综合标,原合同工期到2007年8月,因拆迁问题困扰,目前部分路基和小桥涵还未开工,现在业主提出要求2006年底交工。
这种建设单位单方面随意提前(或压缩)工期的现象较为普遍,作为施工单位可索赔哪些费用?
答:可以索赔,遵照合同工期,应索赔赶工措施而增加的费用支出。
11、一个项目如果只在合同和业主的要求下开工,业主和驻地监理没有发出开工令,且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依据是什么?请指教!(例:某个工程没有开工报告,在代建管理单位的要求下开工,没有规划许可证,所以没有施工许可证,也一样开工。业主是市政园林局)
答:施工单位不可以提出索赔,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义务,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无权行使行政监察权,更无谋取索赔利益的法律依据。
12、有一次操场施工工程中,本来要有一层冷底子油,但是在设计图纸上没有标志出来,结果承包商就以报价时没有考虑这个为由提出要业主支付这部分成本。但是在一般的设计规范中都规定了进行沥青铺设时必须要涂这层冷底子油,属于专业施工人员可以判别出的设计失误,所以业主以此为由拒绝承包商的索赔。
答: 业主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合理. 设计图纸上没有标志出来,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估计的因素,不予索赔.
13、桩基础工程施工:因甲方施工图纸和桩提供不及时,致使施工方施工机械停滞、工人待工。现施工方已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并附计算书: 1.折旧年限为10年,机械购置费325万,折合机械停滞费为890元/天。 2.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试问:施工方的如此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最好能说下人工费和机械停滞费的正确计算方法?并附带相关依据或者规范规则。
答:施工方的计算方法机械费合理,人工的窝工损失计算不对。
索赔人工时: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计算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设备费可按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当施工机械属于方式企业自有时,按机械折旧费计算。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按设备租赁费计算。
14、请教:甲乙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因甲方原因延误开工六个月,在此期间及以后的各月,钢材、水泥价格有较大波动,请问乙方提出索赔时,针对钢材、水泥部分,甲方应给予补偿的钢材、水泥的数量及价差应如何确定(定额计价)?是全部数量?还是前六个月的用量?还是最后六个月的用量?价差补偿应是各月平均还是其他方式?
答:应当是全部数量,按计划采购期的造价信息价与实际延期六个月的造价信息价之差进行补偿。
15、某建设工程,工期拖延5个月,按合同约定工期每拖延一天,扣罚3万元,这拖延的原因有业主因拆迁问题不能提供现场的因素,但承包商在整个施工期没有提出过任何工期顺延的请求,没有及时提出索赔,结算时,审计以工期落后5个月扣罚承包商450万元,这种做法合理否?
答: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索赔事件发生后, 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 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事件发生28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审计以工期落后5个月扣罚承包商450万元,这种做法合理,这是由于施工方未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和向工程师提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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