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天台有建筑物防雷验收规范符合消防规范吗

深圳出租屋规定再修改“房中房”禁出租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严厉打击“房中房”,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查处后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未告知、督促居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也将受罚……昨日,深圳市政府公报正式公布了最新修改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而此次修改距离上一次修改仅一年多时间。
  今年,深圳相继发生了“2.27南山”和“9.20龙岗”两场大火,出租屋的管理再次向世人敲响了警钟。10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这已经是该规定出台后的第四次修改。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此后分别于日、日、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经过修改的新规。  “房中房”不得出租  规定明确表示,六类房屋不得出租,包括已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房屋、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而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对于危房、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清理。  规定明确禁止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并且要求住宅出租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最引人瞩目的是,规定要求,“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这一新规将成为套在“房中房”头上的紧箍咒,鸽子笼式的出租屋将逐渐被消灭。  另外,规定也要求,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不得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擅自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查处后仍发生重大事故亦要担责  新规中明确表示,流动人口信息实行业主或者管理人、用人单位申报制度,并且“出租屋和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登记申报工作”。  另外,新规还新增了“出租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通过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或者书面、网络等方式受理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均可以举报。  深圳今年发生了“2.27南山”和“9.20龙岗”两场大火,火灾之后的处理结果备受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出租屋管理中的互相推诿、不作为的现象祭出了重拳。规定表示,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的情况,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查处而未查处或者经查处后又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专家表示,虽然只增加了“或者经查处后又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短短十来字,但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压力陡然增大,消防、工商、出租屋、城管执法、文化等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租客办居住证房东要督促  违规出租房屋怎么办?新规表示,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且处以10倍的罚款。“有违法租赁行为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按同地段指导租金标准计算;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新规对各种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出台了明确的惩罚措施。将最小出租单位搭建成若干小间出租“房中房”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所提供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另外,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也要履行安全查验、处理责任,如不履行将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若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深圳市从今年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新规中对此亦有要求——未告知、督促居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将房屋出租给非本市户籍人员长期租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黄超)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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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余 饭 后&&&&珠江时报讯(特约通讯员/黎珠仪通讯员/关蕴琪黎永佳梁康泰摄影报道)昨日,南海区今冬明春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查领导小组第三小组,前往西樵镇开展督查工作,对西樵辖区内前期排查发现问题的部分厂房进行复查、对多处工业园区、出租屋等场所进行督查及指导。督查结束后,督查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将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反馈给西樵镇,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逐一跟进处理。&&&&督查小组首先来到位于山根寨边工业区的南海区仁馨家居用品厂,该厂房内的封条未被擅自撕毁,也不存在违规复电复产行为。此外,厂房内的大部分货物已被清离,几名工人正将剩余成品打包整理。&&&&当天,督查小组还检查了百东西便村内一所出租屋。督导人员先后查看其一楼楼道间是否停放电动车以及是否有电动车充电现象、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配备消防安全“四件套”等情况。&&&&全面检查后,督查小组发现该出租屋内每层楼均设有消防栓,楼道间均开有逃生窗、备有逃生绳,且张贴有明显标志,除天台暂未加装逃生设备外,整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较为到位。区流管办副主任罗秋雄对该出租屋的整改效果表示认可,并呼吁广大出租屋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及时、全面整改,“出租屋主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备设施符合消防要求,同时确保租户懂得如何使用消防应急设备,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西樵镇流管局介绍,多次整治不配合的出租屋,将在该出租屋外钉上红色警示牌,标明该出租屋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消防标准,存在消防隐患,已列入重点整治处罚对象。只有配合整治后,才能撤离警示牌。此外,西樵镇还积极组织区域流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将“三合一”、出租屋等场所的防火安全整治要求发给各村居(社区),要求基层对照标准开展自纠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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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大良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街道各办(局)、各行政服务站,有关单位:
&&& 《大良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
&&&&&&&&&&&&&&&&&& &
大良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佛山市“8.23”重大火灾和江门台山市“8.25”较大火灾情况的通报》 (粤府明电〔2011〕26号)、《佛山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11〕520 号)和《印发顺德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发[号)等文件要求,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街道办事处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为期 3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专项行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结合街道正在开展的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街道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督导,我街道决定成立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谢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市监分局局长)
副组长:曾景常(街道党政办常务副主任)
陈志强(大良派出所副所长)
梁洪发(街道市监分局副局长)
刘旦(大良消防中队队长)
成& 员:彭惠钊(街道监审办副主任)
欧阳池标(街道宣文办副主任)
林锐杰(街道社工局副局长)
梁伟文(街道经促局副局长)
林伟汉(街道教育局副局长)
陈朝东(街道人社局副局长)
吴辉洪(街道城建局副局长)
梁显明(街道卫计局副局长)
丘文进(街道城管分局副局长)
黄伟兵(街道综治办副主任)
刘暖康(南华社区民警中队长)
朱勇军(南国社区民警中队长)
梁炎新(文秀社区民警中队长)
张桓(北区社区民警中队长)
何裕坚(金榜社区民警中队长)
陈永林(云桂社区民警中队长)
苏伟煊(德胜社区民警中队长)
梁润祥(大门社区民警中队长)
杨剑辉(五沙社区民警中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大良派出所),大良派出所副所长陈志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街道监审办、街道宣文办、街道城建局、街道市监分局、街道城管分局、街道综治办、大良派出所、大良消防中队、大良供电所、大良供水公司等单位同志组成,负责专项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组织、督导,检查各项排查整治行动的落实。
各居(村)行政服务站要成立相应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三、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
1.集体宿舍楼;
2.生产、储存、经营及综合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的单位或场所;
3.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及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4.违章建筑(未经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许可的既有建筑);
5.“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6.出租屋。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1.行政许可情况
(1)规划、教育、国土、建设、文化、卫生、市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情况;
(2)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建筑物或场所是否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物或场所使用情况与原批准性质是否相符。
2.消防安全情况
(1)装修材料情况: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2)消防疏散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存在影响疏散、通行障碍,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消防设施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保养并存档,消防控制室是否双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4)消防器材情况: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照明、灭火器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按规范配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5)消防管理情况:单位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6)集体宿舍情况:员工集体宿舍、休息用房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房间的面积、居住的人数等情况。
(7)电气线路情况: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过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是否存档。
四、排查整治的时间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时间从 2011 年 9 月 9 日至12 月 1 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9 月 9 日至 9 月 15 日)。各居(村)行政服务站及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订本辖区、本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方案,细化监管责任、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单位要层层动员,发动基层社单位、广大市民群众关注身边的消防安全,参与火灾隐患排查行动。
(二)自查自改阶段(9 月 16 日至 9 月 28日)。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公告,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切实做到“隐患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社会单位,落实到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各居(村)行政服务站、各有关部门要搜集整理好社会单位自查情况,分类造册形成处理意见,并报送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9 月 29日至 11 月 20 日)。各居(村)行政服务站、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发动社会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停产停业整改。
各居(村)行政服务站、各部门对排查的社会单位和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整理台帐,一单位一档案;相关台帐要定期上报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重大火灾隐患的,街道挂牌督办。
(四)总结验收阶段(11 月 21 日至 11 月 26 日)。各居(村)行政服务站、各部门要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督察和验收,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及时归纳专项整治行动的基本情况、加强和改进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并写出书面专题报告。街道办事处将组织检查验收,全面总结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成效。
五、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各居(村)行政服务站、各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街道综治办、大良派出所、街道城管分局、街道市监分局成立联合检查组,排查“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除火灾隐患,供电、供水部门要配合做好隐患排查整治部门开展的“三停” (停产、停业、停施工)工作。
各部门要依法检查职责范围内社会单位、建筑物行政许可情况,落实专项整治各项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本部门主管和直属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并对本系统、本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标准,严格查处。在排查整治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隐患要坚决依法整治,严格按照“三个凡是” (凡是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凡是生产、储存、经营及综合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而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住宿人员一律搬离;凡是确认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施街道挂牌督办,并跟踪整改,确保安全)和“六个一律”(凡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关闭;凡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场所,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改;凡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场所,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 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场所,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取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或内部装修装饰材料抽检不合格的一律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
(二)依法处理,彻查隐患。在整治过程中,要加大法治处理力度,铁腕消除隐患。对建筑物或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堵塞未及时处理、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整治,该处罚的处罚、该关停的关停、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迁就。
(三)发动群众,加强宣传。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情况,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居(村)行政服务站每周五下午 17 时前报送 1 期工作简报至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单位台帐,留查备用。各单位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情况、遇到的问题要随时上报。
各居(村)行政服务站、各部门在12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马仁幸、李晓东,电话:,传真:)。
附件:1.顺德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消防监督检查记
&&&&&&& 2.顺德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三小场所”
检查记录表
3.常见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及烟气毒性
4.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
5.佛山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6.顺德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
7. 顺德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分类统计表
顺德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
地址:&&&&&&&&&&&&&&&&&&&&&&&&&&&&&&&&&&&&&&&&&&&&&&&&&&&&&&&&&&&&&&&&&&&&&&&&&
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1、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顶棚应采用不燃性(A级)装修材料,墙面应采用难燃性(B1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难燃性(B1级)装修材料,隔断应采用难燃性(B1级)装修材料。具体标准应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此记录表由各区或镇(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编号:____区____镇(乡、街道、场) ____村(社区)第 __ 号
顺德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三小场所”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       
地  址:                &  &     
类型:□小档口& □小作坊& □小娱乐场所& □其他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电话:    &     
检查人员:  &&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 &&&&&&&&   &
&&&_& 年&&&_& 月&&&_& 日,××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对照《佛山市“三小” 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该场所是口& 否口& 符合消防整治标准,主要存在:&&&&&&&&&&&&&&&&&&&&&&&&&&&&&&&&&&&&&&&&&&&&&&&&&&&&&&&
&&&&&&&&&&&&&&&&&&&&&&&&&&&&&&&&& 项等火灾隐患,限期于 __ 年&& 月 _ 日改正,对于逾期不整改的,将对此场所实施关停。
签名:&&     &&&&&&&&&&&&&&&&&  年  月  日
经复查,该场所对照《佛山市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要求》。
口 符合整治要求,已完成整改事项。
口 不符合整治要求,已完成第&&&&&&& 项整改,未完成第&&&& 项整改。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常见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及烟气毒性
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
(一)未设置首层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当楼梯宽度少于1米时,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且每层最多不超过20人。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
(二)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2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2座楼梯要求)。如无2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三)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四)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除设在首层的住宿部位外,紧急逃生口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 (五)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
(六)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设置漏电保护开关,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七)厨房应单独设置(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且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八)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居住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
(九)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佛山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内原则上不得住人;确需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二)经营场所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楼板、实体墙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部位、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无独立的安全出口的,应设置紧急逃生口;除设在首层的住宿部位外,紧急逃生口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平屋面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三)建筑物中的疏散门、紧急逃生口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四)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及其龙骨等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五)经营场所内应按每75 平方米配备2具(4公斤装)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六)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设置漏电保护开关。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七)厨房应采用实体墙与其它部位分隔。
(一)上述技术要求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二)对照上述技术要求进行整改确实有困难的,由街道办(镇政府)上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通过技术论证研究确定整改方案。
(三)在整治建筑物火灾隐患的同时,“三小”场所应当签订防火自律公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使从业人员懂得火灾预防知识,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
顺德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表单位: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顺德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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