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黄中柳我的滑板鞋校园内有银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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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湖南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振宇、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姜伯伦、黄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常民二初字第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318号。
代表人佘佐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鄢霞,女,日出生,苗族,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职员。
被告湖南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姜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姜振宇,男,日出生,汉族,湖南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郴连,男,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姜伯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姜伯伦,男,日出生,汉族,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赛群,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中,男,日出生,汉族,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因与被告湖南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公司)、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姜振宇、姜伯伦、黄中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科、鄢霞,被告华清公司、姜振宇的委托代理人杨郴连,被告华清公司、四达公司、姜振宇、姜伯伦的委托代理人曹赛群,被告黄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华融湘江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称:日,华融湘江银行与四达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四达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华清公司自日至日期间的贷款最高额元提供抵押担保。日,华融湘江银行与华清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期限从日起至日止。合同签订后,华融湘江银行如约发放贷款元。当日,华融湘江银行与姜振宇、姜伯伦、黄中签订《保证合同》,三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华清公司的经营处于停止状态,已经影响到对华融湘江银行贷款的正常偿还。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华融湘江银行有权宣布贷款合同立即到期。请求:1、判令华清公司偿还华融湘江银行借款本金元,并支付相应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2、判令四达公司以其抵押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华融湘江银行的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3、判令姜振宇、姜伯伦、黄中对华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四达公司、华清公司、姜振宇、姜伯伦、黄中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为支持诉讼主张,华融湘江银行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授信额度合同》,拟证明华融湘江银行向华清公司授信额度为元;
2、《最高额抵押合同》,拟证明四达公司以28套房屋为华清公司借款最高额元提供抵押担保;
3、《房屋他项权证》,拟证明四达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已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华融湘江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保证合同》三份,拟证明姜振宇、姜伯伦、黄中对华清公司贷款人民币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凭证》,拟证明华融湘江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向华清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6、《贷款余额及欠利息明细表》,拟证明截止日,华清公司尚欠华融湘江银行贷款本金元,利息163461元,罚息128700元,复利1140.99元,共计元。
华清公司、姜振宇答辩称:华融湘江银行的诉求属实,华清公司愿意向华融湘江银行清偿所欠的债务,但目前经济出现困境,请求延期和解,不急于拍卖四达公司的抵押资产。华清公司、姜振宇对其答辩意见,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四达公司、姜伯伦答辩称:华融湘江银行在贷款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不合法;四达公司作为担保人已与华融湘江银行沟通,尽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请求延期审理。四达公司、姜伯伦对其答辩意见,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黄中答辩称:其是四达公司的员工,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是老板的意思,具体情况其一概不知;华清公司是四达公司申请注册的公司,华清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一直未予生产经营,不存在停产;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免除其保证责任。黄中对其答辩意见,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华清公司、四达公司、姜振宇、姜伯伦对华融湘江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1、3、4、5、6均没有异议;对证据材料2有异议,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设立的期限是日至日,证明至今还未超过合同的履行期限,华融湘江银行的起诉不合法。黄中对华融湘江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1、2、3、4、5、6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华融湘江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1、2、3、4、5、6均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要素,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如下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日,华融湘江银行与华清公司签订编号为华银(常)授字(2013)年第(070301)号《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额度元;授信期限一年;授信用途为环境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当日,华融湘江银行与华清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基本约定:第一条贷款用途,购买项目工程材料;第二条贷款金额和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元,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实际提款以借款借据为准;第四条利率、利息和费用,固定利率,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30%,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第五条还款,贷款到期一次性偿还;第二部分具体条款:第五条担保,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第八条借款人承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第九条贷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违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破产,……;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贷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根据其业务规则制作保留的关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单据和凭证,构成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的当日,华清公司出具借款借据载明:借款币种及金额人民币元,借款到期日(最后还款日)日,执行利率7.8%。华融湘江银行亦于《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的当日,向华清公司XXX账号发放贷款元。截止日,华清公司尚欠华融湘江银行本金元,各种利息元(其中利息元、罚息128700元、复利1140.99元),共计元。
日,华融湘江银行与四达公司签订编号为华银(常)最抵字第(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日至日期间,华清公司与华融湘江银行签订的或将要签订的多个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得到切实履行,四达公司愿意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向华融湘江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第七条担保的债权本金为元;第九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为主合同之约定;第十一条抵押物有关情况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人四达公司,抵押物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12168XX、7112168XX、7112169XX、7112169XX、7112169XX、7112170XX、7112170XX、7112170XX、7112170XX、7112170XX、7112171XX、7112171XX、7112171XX、7112172XX、7112172XX、7112172XX、7112172XX、7112172XX、7112172XX、7112172XX、7112172XX、7112172XX、7112172XX、7112172XX、217XXX、7112172XX、7112172XX号),《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抵押物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一致确认(无法一致确认时,由抵押权人认可的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价值为人民币元,抵押率为50%;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变卖、拍卖抵押物或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折价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本金、利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一)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二)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债务,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日,双方就上述抵押物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开福字第号。日,华融湘江银行与姜振宇、姜伯伦、黄中签订华银(常)保字(2013)年第(07030XXX)号、第(07030XXX)号、第(07030XXX)号《保证合同》,约定: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其与华清公司于日签订的主合同,编号为华银(常)授字(2013)年第(070XXX)号《授信额度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第二条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如下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自接到债权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即主债权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债权人依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债务的。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约定:抵押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因主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另查明,华清公司成立于日,现生产经营处于停产状况。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本案的诉讼涉及借款、抵押、保证三个诉争的法律关系,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华融湘江银行与华清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融湘江银行与四达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华融湘江银行与姜振宇、姜伯伦、黄中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上述系列合同合法有效。华融湘江银行以华清公司未尽通知义务和华清公司经营处于停产状态为由,宣布华清公司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诉诸法院,是其根据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即借款人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破产,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贷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华融湘江银行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债务,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华融湘江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主债权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贷款人依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债务的,保证人自接到贷款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由于借款人华清公司的生产经营处于停产状态,合同约定的宣布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的条件确已成就,华融湘江银行提起诉讼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华清公司按照《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应对华融湘江银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四达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华清公司向华融湘江银行借款元及利息等的担保,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华融湘江银行对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华融湘江银行不仅请求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四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且请求保证人姜振宇、姜伯伦、黄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四达公司应依《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以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华融湘江银行的担保债权,即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姜伯伦、姜振宇、黄中应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华清公司偿还华融湘江银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融湘江银行虽请求华清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且该费用也在物的担保和保证人保证范围之内,但因华融湘江银行未提出其实现债权费用的金额及相应证据,也未对物的担保提出相关请求,故对华融湘江银行要求华清公司支付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证人姜振宇、姜伯伦、黄中对该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融湘江银行的诉讼请求,除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外,其他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华清公司、四达公司、姜振宇、姜伯伦关于目前经济出现困境,请求延期和解,不急于拍卖四达公司的抵押资产的抗辩意见,因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且华融湘江银行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四达公司、姜伯伦关于华融湘江银行在贷款合同未到期起诉不合法的抗辩意见,有悖本案诉争合同的约定,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共计元(利息已计算至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湖南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间偿还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抵押债权本金及利息元(利息已计算至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姜振宇、姜伯伦、黄中对上述第一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800元,由湖南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姜伯伦、姜振宇、黄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克山
审 判 员 朱传和
审 判 员 许成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方 芳
相关法律条文
附判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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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1、判令华清公司偿还华融湘江银行借款本金元,并支付相应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2、判令四达公司以其抵押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华融湘江银行的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3、判令姜振宇、姜伯伦、黄中对华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四达公司、华清公司、姜振宇、姜伯伦、黄中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为支持诉讼主张,华融湘江银行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授信额度合同》,拟证明华融湘江银行向华清公司授信额度为元;2、《最高额抵押合同》,拟证明四达公司以28套房屋为华清公司借款最高额元提供抵押担保;3、《房屋他项权证》,拟证明四达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已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华融湘江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保证合同》三份,拟证明姜振宇、姜伯伦、黄中对华清公司贷款人民币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凭证》,拟证明华融湘江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向华清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元,借款期限为一年;6、《贷款余额及欠利息明细表》,拟证明截止日,华清公司尚欠华融湘江银行贷款本金元,利息163461元,罚息128700元,复利1140.99元,共计元。
华融湘江银行虽请求华清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且该费用也在物的担保和保证人保证范围之内,但因华融湘江银行未提出其实现债权费用的金额及相应证据,也未对物的担保提出相关请求,故对华融湘江银行要求华清公司支付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证人姜振宇、姜伯伦、黄中对该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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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法条未收录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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