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费用比利息支出少发生的支出没有收据要怎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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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公司作为供应商收到采购方的货款,按合同约定给予1%的现金折扣,没有票据,只在合同中的条款约定。1%的现金折扣入账时,会计处理是计入&财务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参照地方税务文件《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六)项规定:&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解答:符合国税函〔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符合规定的现金折扣,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企业所得税前凭合同等相关书证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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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办法(试行)
为规范企业费用税前扣除行为,规避企业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法”、“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法的第八条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三、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三)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六)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七)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四、除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三)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五)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六)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 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发票、财政收据、签收单据、其他凭证。 五、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六、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展览费、手续费和佣金、经营性租赁费等费用。 七、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租赁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发费、排污费等。 八、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借款费用、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以及其他非资本化的支出。 九、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工资当月计提下月发放,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已计提的属于汇缴年度的工资,可在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十、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十一、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十二、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按工资薪金总额5%以内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津贴、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十四、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培训费用列支应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签到簿、费用标准、具体培训场所等明细。 十五、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十六、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企业应正确划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十七、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将成本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变更而未备案的,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十八、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十九、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日起至日止执行)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十、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招待支出。包括餐饮费、娱乐费、礼品、水果、食品、烟、酒等支出;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等。 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二十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接受捐赠单位必须具有当年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企业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 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二十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均摊。对在装修过程中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且又能单独使用的设备、装置,应列作固定资产管理,不得计入装修费用。 二十三、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等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等后的余额,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十四、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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