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伏照明线路离道路垂直距离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范规定是几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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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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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目第二部分 2 3 4 5 6 7录第一部分 总则 1 总则???????????????????????????????????????????????????????????????????????????????????????????????????????????? 2 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 居住用地?????????????????????????????????????????????????????????????????????????????????????????????????? 17 公共设施?????????????????????????????????????????????????????????????????????????????????????????????????? 23 工业用地?????????????????????????????????????????????????????????????????????????????????????????????????? 33 仓储用地?????????????????????????????????????????????????????????????????????????????????????????????????? 35 城市绿地?????????????????????????????????????????????????????????????????????????????????????????????????? 37第三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2 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7 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0 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 54 第四部分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第五部分 20 21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交通设施???????????????????????????????????????????????????????????????????????????????????????????????? 58 给水工程???????????????????????????????????????????????????????????????????????????????????????????????? 68 污水工程???????????????????????????????????????????????????????????????????????????????????????????????? 74 雨水工程???????????????????????????????????????????????????????????????????????????????????????????????? 77 电力工程???????????????????????????????????????????????????????????????????????????????????????????????? 79 通信工程???????????????????????????????????????????????????????????????????????????????????????????????? 85 燃气工程???????????????????????????????????????????????????????????????????????????????????????????????? 89 管线综合???????????????????????????????????????????????????????????????????????????????????????????????? 92 其它设施 环境卫生???????????????????????????????????????????????????????????????????????????????????????????????? 97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1第六部分 附录 附录 A 建筑间距的计算 ?????????????????????????????????????????????????????????????????????????? 111 附录 B 建筑高度的计算 ?????????????????????????????????????????????????????????????????????????? 112 附录 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 114 附录 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 118 附录 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 119 附录 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 120 附录 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 123 附录 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 130 附录 I 名词解释 ????????????????????????????????????????????????????????????????????????????????????? 131 附录 J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351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一部分总则2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1. 1总则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 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 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 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 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 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 3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 准与准则执行。1. 4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 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 5 1. 6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规划局。 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3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二部分城市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城市绿地 2 3 4 5 6 74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2.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及城市用地统计 工作。2.1.2城市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 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 合确定。2.1.3城市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采 , 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 共分为 11 大类、59 中类、88 小类。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 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 大类采用 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 1~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2.1 的规定。5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珠海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别代号 大类 R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范 围表 2.1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一类幼托用地 一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 一类社区其它 设施用地 一类住宅区道 路用地 R16 一类住宅区绿 地 二类居住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二类幼托用地 二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 二类社区其它 设施用地 R25 二类住宅区道 路用地 二类住宅区绿 R26 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 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 生活起居功能齐全、 独立式、 并列式或联排式住宅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 儿所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 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 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并独立占地 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 设施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 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 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 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指按套型设计建设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 生间等生活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托 儿所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 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 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 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 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 别的小游园等用地。6R11R12R13R14R15R2R21R22R23R24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 2.1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R3 小类 类别名称 三类居住用地 范 围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 有一定配套设施、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 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R31 R32三类住宅用地 宿舍用地三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建筑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 建筑物的用地。R33三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 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 用地。R34三类社区其它 设施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 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 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 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有一定公共设施和 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R35三类住宅区道 路用地R36三类住宅区绿 地R4四类居住用地R41农村居民住宅 用地农村居民的宅基地。R42四类幼托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托 儿所的用地。R43四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 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 用地。R44四类社区其它 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 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 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 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45四类住宅区道 路用地R46四类住宅区绿 地7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 2.1 类别代号 大类 C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 C1 商业用地 商业性办公用 地 服务业用地 范 围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 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或生产 物资的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 闻出版、 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 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 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 用地。C2C3C31 C32餐饮业用地 休闲娱乐用地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 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高尔夫球场的 会所等配套设施用地。C33其它服务业用 地 旅馆业用地 游乐设施用地 会展用地 总部经济用地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 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 游景点的用地。 各类商业会议展览、商品展销等场所和设施用地。 集群式地布置、 跨行业和跨产业的公司总部办公设 施,并配置功能齐全的商务设施、研发基地和专业 协作服务设施的特殊性用地。C4 C5C6 C7GIC政府社团用地政府行政事业机关、 社会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 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 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GIC1行政办公用地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 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 团体的办公建筑及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 设施的用地。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 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18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 2.1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GIC22类别名称 文物保护用地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 具有历史 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 不 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该用地应分 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GIC2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 电视台、 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4剧院用地市、 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5文化活动用地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 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 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GIC3体育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 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 地。GIC3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各类球场、 溜冰场、 赛马场、 跳伞厂、 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包括附 属的业余体校用地。GIC32 GIC4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 的用地。GIC41 GIC42综合医院用地 专科医院用地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GIC43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 和血库等用地。GIC44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 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GIC45其它医疗 卫生用 地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 的用地。9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 2.1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GIC5 小类 类别名称 教育科研用地 范 围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 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 测试机构的用地。GIC51 GIC52高等院校用地 中等职业学校 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 施的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 术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 职业高中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 学等。 小学的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 3 年和小学 6 年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 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 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 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 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GIC53 GIC54 GIC55 GIC56 GIC57 GIC58 GIC6 GIC7 GIC8 M中学用地 小学用地 九年一贯制学 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 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口岸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M1 M2 M3 M4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工业研发及其 他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 业类型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 业类型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 业类型的用地。 工业研发、软件园等用地。10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 2.1 类别代号 大类 W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仓储、 物流用地 范 围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 堆场 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以物流配送 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仓库、 堆场的用地。W1 W2 W21 W22 W3 W4 T T1 T2 T21 T22 T23 T3 T4普通仓库用地 特种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 地 特殊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物流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其它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 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 技术设 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对交通、 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 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 地。 对交通、 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 如粮 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 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 物流仓库、堆场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 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 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 施的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 电 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 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运输石油、 煤炭、 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 客运站等用地。T41 T42 T5海港 河港 机场用地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地, 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 不包括 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11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 2.1 类别代号 大类 S S1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范 围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 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 地。S11 S12 S13 S14 S15 S2 S21 S22快速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 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 设施的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的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 的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 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S3S31 S32 UU1U11U12U13供燃气用地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 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 等用地, 不含燃气厂用地, 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 (M) 。12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 2.1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U2 U21 小类 类别名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范 围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公共汽车、 出租汽车、 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 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用地;首末站等 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U22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 线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轻轨交通站场、 线路以及 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 排气口、 地面停车 场、保养场、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U23 U24货运交通用地 公共加油加气 站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 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雨水、 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雨水、 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 包括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 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该用 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U25 U26 U27 U28 U3 U4 U5 U51汽车维修站地 教练场用地 洗车场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 用地 邮政设施用地 电信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 雨水、 污水处理 用地U52垃圾处理用地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 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13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 2.1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U6 小类 类别名称 施工与维修设 施用地 U7 U8 U9 U10 G G1 G11 消防用地 防洪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绿地 公共绿地 公园 范 围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 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 消防队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排洪渠、截洪沟等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和 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向公众开放、 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包括其 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 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和居住 区公园等用地。G12 G2 G21 G22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 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 草皮、 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 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 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 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 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G3 D D1高尔夫球场绿 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 不包括会所等球场 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32)。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 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 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 包括公安局、 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 该用 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GIC)。14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 2.1 类别代号 大类 E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水域和其它非 城市建设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或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 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E12 E13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 10 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 的面积。 E14 水工建筑用地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 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 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E15 湿地 沼泽地、泥碳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 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退潮时不超 过 6m 的水域。 E2 E21 耕地 灌溉水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 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 地。 E22 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 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E23 E3 菜地 园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 本作物的土地。 E4 E5 E6 E7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生长乔木、 竹类、 灌木和沿岸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 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和 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E9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或盐田等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包括推平已征 用的空闲地等。 范 围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15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政府社团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 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 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 105~120 平方 米。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 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 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2.3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 2.2.3 的格式。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序号 1 2 类别名称 城市规划总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3 其中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面积(hm2)表 2.2.3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100.016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2.4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 2.2.4 的 格式。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序 号表 2.2.4 用地 m/ 规划2用地用地hm2 规划城市建设用 地 % 规划1 2R C用地 设 用 地 用地 用地3GIC设 用地 用地 ……4 5 6 7 8 9 10M W T S U G D 市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设 用地 地 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100.0 100.017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居住用地3.1布局准则3.1.1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 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区 户数(户) 人口(人)注:每户按照 3.2 人计算。表 3.1.1 组团 300~~3000小区
11 33.1.2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 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 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10 章的规定。3.23.2.1规划标准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 制在 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 人均居住用地标准。3.2.2 3.2.3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 4 章的规定执行。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18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人均居住用地规划控制指标(m2/人)住宅类型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小区 26~37 18~25 14~20 10~15 组团 21~30 14~20 12~16 8~11表 3.2.3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 层为低层;4~6 层为多层;7~9 层为中高层;10 层以上为高层。以下 各条的规定同。3.2.4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 3.2.4 的规定进行控制。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住宅类型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小区 ―― 18~50 10~40 10~30 组团 2~9 1.5~6 1.2~5 1~4表 3.2.43.2.5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 3.2.5 进行用地统计。居住用地统计表项 目 面积(m2) 所占比例(%) 100.0 居住用地 独立式住宅用地 住宅 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地 单身宿舍用地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住宅区 配套设 施用地 幼托用地 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19表 3.2.5 人均面积(m2/人)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2.6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 3.2.6 所列项目。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 目 总 人 人/户 户(套) m2表 3.2.6 人(或户)均 ―― ―― ―― m2/人(户) m2/人(户) m2/人(户) m2/人(户) ―― ―― ―― ―― ―― ―― ―― ―― ――量居住人数 户均人口 居住户数(套) 总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其它建筑面积 住宅平均层数 人口毛密度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住宅建筑净密度 总建筑密度 总建筑容积率(毛) 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住宅建筑容积率(毛) 绿地率 公共绿地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停车场面积 配建车位 停车率 地面停车位 地面停车率m2 m2 m2 层 人/hm2 套/hm2 套/hm2 % %% m2 m2 m2 个 % 个 %―― m2/人 m2/人 ―― 个/100 m2 建筑面积 ―― 个/100 m2 建筑面积 ――20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3开发控制3.3.1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住宅层数 独立式 低层 联立式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建筑密度(%) 小区 组团 ≤15 ≤15 ≤20 ≤20 ≤22 ≤22 ≤22 ≤22 ≤20 ≤20 容积率 小区 ≤0.4 ≤0.6 ≤1.0 ≤1.5 ≤2.0表 3.3.1组团 ≤0.4 ≤0.8 ≤1.2 ≤1.8 ≤2.5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3.3.2 3.2.2.1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 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3.3.2.2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 最小面积的, 不得单独建设: 层及 6 层以下住宅为 3000 平方米; 6 7~ 18 层住宅建筑为 4000 平方米;19 层以上住宅建筑为 5000 平方米。3.3.2.3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 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3.3.2.4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 第 9、10 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3.3.2.5 3.3.2.6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车库为主。 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应符合表 3.3.2.6 的规定。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住宅层数 独立式 低层 联立式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建筑密度(%) ≤15 ≤20 ≤25 ≤22 ≤22 容积率 ≤0.4 ≤0.6 ≤1.3 ≤2.0 ≤3.0表 3.3.2.621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4住宅区道路3.4.1 3.4.1.1规划准则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 全;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 等的通行。3.4.1.2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 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3.4.1.3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 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3.4.1.4 3.4.2 3.4.2.1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 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 150 米。3.4.2.2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 应小于 2.5 米,纵坡不应大于 2.5%。3.4.2.3 3.4.2.4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 8%以上且坡长超过 30 米时,应设置步行梯道。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4.2.4 的规定。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道路类别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步行道 最小纵坡 ≥0.2% ≥0.2% ≥0.2% 最大纵坡 ≤8.0%,L≤200m ≤3.0%,L≤50m ≤8.0% 备 注表 3.4.2.4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 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 时,则其坡道≤1%。 ――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 10%,次要步道坡度≤15%。注:L――坡长(m)。22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4.2.5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 9~ 12 米,最小可采用 9 米,或满足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会车最小 视距为 30 米,停车视距为 15~20 米;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 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75°。3.4.2.6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 1%~2%。3.5住宅区绿地3.5.1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 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 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3.5.2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5%,旧区改造不应低于 30%,别墅区 不应低于 4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3.5.3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 5 米、3 米和 1.5 米;应鼓励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 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3.5.4 3.5.4.1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 0.5 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 1 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 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 70%。3.5.4.2 3.5.4.3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住宅区应设置集中布置的公共绿地,其中居住小区不应小于 4000 平 方米,组团不应小于 400 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 于 70%。23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4公共设施4.1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4.1.1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 (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 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4.1.2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片区的 人口规模为 10~20 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 3~5 万人,居住小 区的人口规模为 1~1.5 万人。4.24.2.1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 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 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4.2.2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 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4.2.3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 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4.2.4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布局宜相对集 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4.2.5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 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全市要建成一处设施齐全、占地 2 万平方 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各区应建有“一场一池一馆” (体育场、游 泳池、体育馆) 。4.2.6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 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 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24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4.2.7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 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4.3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3.1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 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 4.3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 规模达到片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 4.3 的规定配 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片区、居住 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 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4.3.2片区、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 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4.3.3 4.3.3.1 4.3.3.2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是供全体市民进行体育活动的用地。 片区、居住区公共体育用地应不小于 0.35 平方米/人。宜综合考虑四 周住宅分布和人口密度等因素,尽可能集中地为居住配套建设游泳 池、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健身室、户外健身场地等场馆设施, 形成居住区级综合体育活动中心。4.3.3.3居住小区、组团公共体育用地应不小于 0.35 平方米/人。可结合住宅 绿地或社区文娱中心设置体育设施,并宜集中布置形成小区级公共 体育活动点,一般单处场地设施用地应不小于 500 平方米。25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6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7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8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9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0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1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2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4.44.4.1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符合表 4.4.1 的规定。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建筑类型 办公建筑 旅馆(酒店) 商业、金融 建筑密度(%) 多层 30 高层 25 多层 30 高层 30 多层 35 高层 35表 4.4.14.4.2公共设施建筑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 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 3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为 24 米至 50 米的公共建筑为 4000 平方米;建筑 高度大于 50 米的公共建筑为 5000 平方米。33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55.1工业用地布局准则5.1.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 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 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5.1.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 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 的防护距离规定。5.1.3 5.1.4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 生产和储藏危险品、化学品的企业应集中布局,并设置专门的工业园 区。5.25.2.1 5.2.2规划标准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全市应控制在 15%~25%。 工业区应集中布置成片开发。工业区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宜在 30%~ 40%之间,容积率宜在 0.8~1.5 之间。5.2.3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宜在 30%~45%之间,容积率宜在 1.0~ 1.8 之间。5.2.4工业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 2000 平方米。5.3工业区配套设施5.3.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集中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 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10 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 禁建设职工宿舍。5.3.2工业用地内办公、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 7%以内。- 34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5.3.3 5.3.4 5.3.5 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12 章的有关规定。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5.45.4.1工业区道路工业区主要通道的车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5 米,两侧人行道宽度不 宜小于 3.5 米。5.4.2工业区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8 米,两侧的人行道宽 度不宜小于 3.5 米,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 15 米。5.4.3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 9 米。5.5工业区绿地5.5.1 5.5.2 5.5.3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 工业区应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宜大于 600 平方米。 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 20%。5.6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6.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 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5.6.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 商业性办公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35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66.16.1.1仓储用地布局准则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 同类仓库宜集 中布置,并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方便快捷的联系。6.1.2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 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6.26.2.1 6.2.1.1规划标准卫生防护标准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 6.2.1.1 的规定。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仓库类型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 3 仓库、500m 以上的藏冰库 蔬菜、 水果储藏库, 吨以上批发冷藏库, 600 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 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表 6.2.1.1 防护距离(m) 300 100 506.2.2 6.2.3 6.2.4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 2000 平方米。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 50%;多 层仓库区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 1.5。6.36.3.1 6.3.1.1特种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 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 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 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6.3.1.2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 36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 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 6.3.1.3 6.3.1.4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18 章有关规定。 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 规定。 6.3.2 6.3.2.1 特殊仓库用地 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 干扰。 6.3.2.2 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 烟雾、 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 火葬场等场所。 6.3.2.3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 水源与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 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6.46.4.1堆场用地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宜与港口、 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6.4.2 6.4.3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应小于 300 米, 与 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 100 米。6.56.5.1物流园区用地物流园区是集中物流企业、配备多种物流设施,具有集约、调节、转 运、集中库存和信息枢纽等综合功能的一体化物流服务场所,是具 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物流服务的交汇地。6.5.2物流园区可安排仓储、配套商业及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 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单身宿舍用地等。6.5.3物流园区应设置在适当远离城市中心地区,应靠近港口、机场或铁路 编组站,周边有高速公路网,具备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相联接,并 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可为物流企业发展留有余地的地段。- 37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7.1城市绿地城市绿地分类和标准7.1.1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附属绿地 和其他绿地五种类型。7.1.2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用地分类中的 G 类)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 地配建的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 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 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 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7.1.3 7.1.4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有关规定执 行。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 7.1.4 的格式汇总。城市绿地统计表序 号 1 2 3 4 5 类别名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高尔夫球场绿地 小计 附属绿地 中计 其它绿地 合计2表 7.1.4 人均绿地面 2 积(m /人) 现状 规划 绿地占城市总 体规划用地比 例(%) 现状 规划 -绿 地 面 积 2 (hm ) 现状 规划绿地率(%) (绿 地占城市建设 用地比例) 现状 规划---注:____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____hm ,现状人口____万人; 2 2 ____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____hm ,规划人口____万人;____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____hm 。7.1.5全市的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 35%,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 40%。- 38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2公共绿地7.2.1 7.2.2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 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和用地比例。7.2.3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 70%。7.3生产防护绿地7.3.1 7.3.2 7.3.3 7.3.3.1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全市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 2%。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建设卫生防护 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 50 米。7.3.3.2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 30 米;海岸 防风林带宽度应为 70~100 米。7.3.3.3 7.3.3.4 7.3.3.5高速公路两侧应建设卫生隔离防护林带, 每侧的宽度应为 30~50 米。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宜建设卫生防护林带。 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 绿带内除园林路、 广场、 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7.47.4.1高尔夫球场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应尽量利用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7.5附属绿地7.5.1 7.5.1.1单位附属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社团、商业 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 39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绿地。 7.5.1.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3 章 3.5 节的有关规 定。 7.5.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5 章 5.5 节的有关规 定。 7.5.1.4 其他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 7.5.1.4 的规 定。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用地类型 医院 疗养院 政府社团用地 学校、机关团体、科研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体育场馆 旅馆*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仓储用地/工业/物流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注:*旅游酒店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 60%。表 7.5.1.4 绿地率(%) ≥40 ≥50 ≥35 ≥35 ≥35 ≥30 ≥30 ≥20 ≥20 ≥30单位类别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 交通枢纽7.5.2 7.5.2.1道路广场绿地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分为道 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7.5.2.2 7.5.2.3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 保证树木的立地条 件和生长空间。7.5.2.4 7.5.2.5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 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40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5.2.6 7.5.2.7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 不宜小于 2.5 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当路侧或路中绿 带宽度大于 8 米时,应计入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绿化用地 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 70%。7.5.2.8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 积的 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 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 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10%。7.6其它绿地7.6.1凡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 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工造林。7.6.2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 林地和面向城市的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41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建筑物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8 9 10 11- 42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88.1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公共开放空间8.1.1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 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用地上应是独立的;用 地单位在建设用地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由用地单位提供,可附 属于建筑物或在建筑物之外。8.1.2鼓励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 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 米以内(含±6.0 米), 并应有宽度不小于 1.5 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8.1.3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1)开放性,即不能用围墙或其 他方式围合起来; (2)易达性,即公众可以方便到达; (3)大众性, 即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而非少数人; (4)功能性,即可供人们进 行观赏和休憩活动; (5)安全性,即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确保公 众活动时的安全。8.1.4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广场、城市水体和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 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 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 7 章的有关规定。8.1.5 8.1.5.1 8.1.5.2城市广场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 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 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8.1.5.3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 45%,绿化宜种植 高大乔木。8.1.6 8.1.6.1城市水体 应维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 戒水位、潮差和绿化。8.1.6.2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可达性和安全性,合理控- 43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 好的景观通透性。 8.1.7 8.1.7.1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架空层是指在楼宇建筑的底层或建筑裙房与塔楼之间设置的、 由承重 框架组成、没有围合墙体的楼层。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不得改作他 用或出租、出售。 8.1.7.2 8.1.7.3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 3.0 米,进深 不宜小于 8.0 米。 8.1.7.4 骑楼有三类:第一类为位于人行道上方,压人行道边线建设的骑楼; 第二类为位于道路退缩位上方,压道路红线建设的骑楼;第三类为压 建筑退缩线建设的骑楼。 8.1.7.5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 3.6 米,步行通 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 3.0 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 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 10~20 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8.1.8 8.1.8.1 相关鼓励政策 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 当所提供的连续公共开放空间 净高不小于 3.0 米、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时,可不计容积率。 8.1.8.2 利用建筑物架空层为小区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或建筑物沿街地面首 层开辟骑楼,当所提供的连续公共开放空间或骑楼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时,可不计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不得改作他用或 出租、出售。8.2建筑设计与环境协调指引8.2.1 8.2.1.1 8.2.1.2 8.2.1.3 8.2.1.4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 建筑设计应融合城市设计概念,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关系。 建筑设计要反映不同区域的文化内涵与地方特色,体现多种建筑风格。 建筑设计鼓励创新,重视生态及舒适宜人环境的创造。 建筑设计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吸收、借鉴国内外建筑设计的文- 44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明成果,体现时代气息。 8.2.1.5 建筑设计应根据特定场地的地形、地貌、自然、人文景观等条件,进行 构思和环境设计,正确处理与周围环境的空间关系,保持风格的协调。 8.2.2 8.2.2.1 环境协调原则 沿街、沿岸建筑高度的确定应遵循纵向轮廓高低错落、虚实有致布置 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天际线设计的要求。 8.2.2.2 8.2.2.3 8.2.2.4 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除别墅外的住宅建筑首层不得设置私家花园。 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 隐蔽或美化。 8.2.2.5 公共建筑不宜建设围墙。当用地边界与城市道路相邻时,围墙应建设 在退让绿带与硬质景观带之间或以内; 当用地边界与周边其他用地相 邻时, 围墙可建设在用地红线上 (另有规定除外) 高度应控制在 1.5 。 米以内,形式宜通透。 8.2.3 8.2.3.1 建筑工程设计规定 办公(含研发办公、商务写字楼)建筑8.2.3.1.1 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 3.0-4.4 米,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 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8.2.3.1.2 应采用中央空调,未设中央空调的办公建筑,必须统一规划隐蔽式空 调机位。 8.2.3.1.3 不得设置厨房且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8.2.3.2 酒店建筑8.2.3.2.1 除按星级标准要求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 3.3- 4.4 米。 8.2.3.2.2 酒店大堂及多功能会议厅层高原则上不予控制。 8.2.3.2.3 酒店配套设施应符合同级星级酒店配置标准。 8.2.3.2.4 对于用地功能为酒店的项目,不得设置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商业配 套设施规模应当符合酒店客房规模及标准。 8.2.3.3 厂房建筑- 45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8.2.3.3.1 厂房配套设施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 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 7%。 8.2.3.3.2 厂房不宜设置阳台。宿舍不得每间设置厨房。 8.2.3.4 商业建筑8.2.3.4.1 底层为商业功能的建筑室内外高差,在无地形限制的情况下,不宜超 过相邻地面或道路的 0.45 米。有地下室的首层商业地面与地下室之 间不得设覆土层。 8.2.3.4.2 商业设施应集中布局,低、多层住宅底层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8.2.3.4.3 高层住宅裙房为商业的建筑,如需设置餐饮功能,须在规划设计图纸 中明确标注,且应结合建筑单体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设置永久烟道。 8.2.3.5 住宅建筑8.2.3.5.1 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公寓、酒店式公寓。 8.2.3.5.2 公寓、酒店式公寓8.2.3.5.2.1 公寓、酒店式公寓是一种具有家庭式的居住布局、酒店式服务功能 和管理模式,集住宅、办公、酒店、会所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住宅 建筑。其建筑造型应按照酒店或办公建筑的外观标准控制,但不得 设置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必须统一规划隐 蔽式空调机位。 8.2.3.5.3 住宅8.2.3.5.3.1 住宅阳台即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包括凹阳 台、凸阳台、复合型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户内花园等。居 住建筑沿海、河岸线、城市主干路及临城市中心广场绿地界面不应 设置开敞式阳台。 8.2.3.5.3.2 用地使用功能为住宅的项目应建设五层以上 (含五层) 的住宅建筑。 对住宅、别墅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按原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严格控 制各自用地范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的, 按住宅和别墅功能各占 50% 计算用地面积。 8.2.3.5.3.3 附设在主体建筑内的 10KV 开关站、变电所、有限电视、通信设备 房等设备用房,其上层不应作为住宅使用。上述设备房的层高净空 不得小于 3.5 米。- 46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8.38.3.1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建筑高度的控制应满足消防和安全、通风、日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此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8.3.2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 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 要求控制建筑高度。8.3.3在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历史文化意义地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 环境地区或建筑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法律 法规,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8.3.4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 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 高度控制要求。8.3.5 8.3.5.1建筑物的层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 5 层;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 4 层;幼儿园和 托儿所,不得超过 3 层。8.3.5.2 8.3.6低层住宅,不超过三层;多层住宅,为四至六层。 沿城市主干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 1.5 倍,即:H≤1.5 (W+S)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 制高度。 (图见附录 E)8.48.4.1 8.4.2住宅建筑的面宽控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 80 米。 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且小于、等于 54 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 应大于 70 米。8.4.3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如平行道路布置,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 大于 60 米。如建筑与道路非平行布置时,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 应大于 65 米,且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 60 米。8.4.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 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 的建筑高度执行。- 47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9建筑物的退让控制9.1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 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 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9.2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9.2.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 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 9.2.1 执行,目前主要规划道路详 细情况及退让要求见附录 G。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等级 道路红线参考宽 度(m) 主道(30-60)+ 双侧辅道 (24-40) 30-60 36-50 24-40 15-24 <15 建筑最小退 让距离(m) 15 35 20(25) 15(20) 10(15) 6(10) 绿带最小宽度 退让距离带的使用功能 有辅路表 9.2.1快速路(含一 级以上公路)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5m 绿带 10m 景观带无辅路 25m 绿带 10m 景观带 10m 绿带 10(15)m 景观带 5m 绿带 10(15)m 景观带 5m 绿带 5(10)m 景观带 3m 绿带 3(7)m 景观带注:(1)一、二级公路参照主干路后退;括号内为高层退让距离,商业街道两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根据规划要求具体确定。 (2)景观带里可安排绿化及步行道、坐椅、雕塑、喷水池、灯杆、旗杆、指示牌、围墙等建筑小品和 构筑物。 (3)绿带应沿道路红线设置。绿带及景观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埋设市政管线。 (4)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5)本表所指建筑物包括地面及地下建筑。9.2.2 9.2.3珠海市主要道路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按照附录 G 执行。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 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 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 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交通影响评估 及规划确定。- 48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9.2.4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应 综合考虑安全和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9.2.5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 9.2.1 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9.2.6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 建筑突出物,包括阳台、台阶、平台窗井及地下建筑等。雨篷、招 牌、灯饰等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 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 米。9.2.7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 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及安全的前提下,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不退让道路红线。9.2.8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 设高架桥的道路 两侧的建筑、沿轨道交通线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围的建筑以及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9.3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9.3.1 9.3.1.1居住建筑退让红线 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除满足附录 G 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9.3.1.1 的规定。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宜退让距离 主要 朝向 高层(含中高层) 多层 低层 次要 朝向 高层(含中高层) 多层 低层 建筑高度的 0.25 倍 建筑高度的 0.5 倍 建筑高度的 0.5 倍 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侧面 有居室窗户的, 须同时满足视觉 卫生要求 15 9 6 10 7 5表 9.3.1.1 最小退让距离(m)- 49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9.3.1.2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 12 米、 高层(含中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 16 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 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退让距离控制。9.3.1.3当住宅相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或在其他特殊情况 下,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 定。9.3.1.4当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需同时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 求。9.3.2 9.3.2.1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除满足附录 G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9.3.2.1 的规定。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建筑高度(H) H≥24 米 10 米≤H<24 米 H<10 米 宜退让距离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0.15 倍 主要朝向最小距离(m) 15 9 6表 9.3.2.1 次要朝向最小距离(m) 10 7 59.4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9.5 9.5.1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9.6 9.7在排洪渠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任何建(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 合有关技术规定。- 50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0建筑物的间距控制10.1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 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10.2居住建筑间距控制10.2.1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 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 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10.2.2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 其大寒 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 3 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 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1 小时的标准。每套 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 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10.2.3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 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 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 亦应做日照分析。10.2.4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 照分析。10.2.5 10.2.6 10.2.6.1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 45 度) ,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以内(不含 45 度) ,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9 倍。 .10.2.6.2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0.8 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7- 51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 12 米时,应按平行布置 的间距规定控制。 10.2.6.3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 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 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小于或等于 60 度时,其最 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 0.9 倍。当两幢建筑 . 的夹角大于 6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10.2.6.4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 的最小间距为 9 米。 10.2.6.5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 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10.2.6.6 在一类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4 倍。 10.2.6.7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应小于 南侧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东西向的, 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1 米。 10.2.6.8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 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最 小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 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或东 (西) 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 10.2.6.9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要求 控制:高层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 16 米时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 16 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 16 米时间距不应 小于 15 米(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 ,当高层的侧面宽 度大于或等于 16 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侧面 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1 米。 10.2.6.10 高层住宅的侧面与高、多、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 13 米,但住 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10.2.6.11 在旧区零星拆建用地范围内, 新建建筑间距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 52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 0.8 倍,并不得小于最小间距要求,且不得 降低现有建筑的日照标准。 10.2.7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 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 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10.2.8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 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 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 屋顶以上算起。10.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10.3.1 10.3.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 10.2 控制。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修(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 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 10.4 控 制。10.3.3非居住建筑的侧面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按 10.2 控制。10.4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10.4.1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 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节以下条款。10.4.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 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 10.4.2 的规定。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建筑性质 托儿所、幼儿园 日照间距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 不应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 场地应有不应小于 1/2 的活动面 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 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2 小时。 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 至日不应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53 -表 10.4.2学校 医院病房楼、休 (疗)养院住宿楼最小间距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 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 18 米。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平行 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 25 米。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 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0.4.3除 10.4.1 与 10.4.2 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 列规定。10.4.3.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 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为 21 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18 米。10.4.3.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3 米。10.4.3.3 10.4.3.4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0 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 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 6 米。10.4.3.5 10.4.3.6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 10.2.6.10 的规定控制。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 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54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11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一般要求11.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满足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要求, 并与地上建筑及 城市空间相结合,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 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 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1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分期建 设的原则。11.1.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 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11.1.4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 便利舒适及健康等 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 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11.1.5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 地下 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11.1.6地下室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按地面以上 层计算。11.1.7在满足配套的前提下,建筑物的地下室作为商业用途时,该部分建筑 面积按商业面积计算。11.2人行地道11.2.1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 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 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11.2.2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超过100米时,宜设自 动人行道。 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 地面的出入口。- 55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1.3地下公共停车库11.3.1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 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 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临 近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11.3.2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 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11.4地下街11.4.1地下街应与铁路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 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11.4.2 11.4.3地下街的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 公共人 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11.4.4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 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 交通设施总面积。11.4.5 11.4.6地下街含有地下车库时,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 与地下 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 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11.4.7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 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 的水、风、电等设施。11.4.8 11.4.9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20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高峰小时客流超过18000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结合地下人行 通道建设地下街。- 56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1.5地下综合体11.5.1地下综合体的建设应以交通设施为核心, 统一协调地上和地下其它设 施的开发。11.5.2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 公交枢纽 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 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11.6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11.6.1 11.6.2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 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11.6.3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 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 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 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57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交通设施 给水工程 污水工程 雨水工程 电力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 工程 燃气工程 管线综合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58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2交通设施12.1道路12.1.1 12.1.2 12.1.2.1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其他道路。 标准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 计算道路面积 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 在内。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道路网规划指标道路类别 高速公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注:(1)快速路及高速公路的宽度不含辅道。 (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表 12.1.2.22道路网密度(km/km ) 0.3~0.4 0.4~0.6 0.8~1.8 1.2~2.4 3~6道路宽度(m) 35~60 30~60 24~50 24~40 15~2412.1.3 12.1.3.1 12.1.3.2 12.1.3.3 12.1.3.4准则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 用水源一级保护区。12.1.3.5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 规划相协调。12.1.3.6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宜设辅- 59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 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 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12.1.3.9 12.1.3.10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 通组织综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 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 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 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2 12.1.3.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并设置盲道。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宜设置步行街(区)。 步行街(区) 的设 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12.1.3.14 自行车交通宜与机动车交通分离。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设置 时人行道宜在自行车道外侧。适宜地区可设置自行车休闲专用道。 12.1.3.15 交通集散广场应设置在出入境口岸、港口及车站等地,其规划用地 面积应根据人流量及用地条件确定,并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宜 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12.1.3.16 12.1.3.17 小区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安全、通达、方便及舒适的要求。 城市景观要求较高地区(如滨水地区等)的道路应结合城市设计综 合考虑,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进行道路的景观设计。 12.1.3.18 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城市干道在距离交叉点200米范围内, 道路红线宽度增加8米。 12.1.3.19 行人横穿一条道路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6米时,应设置行人二次过街 设施。 12.1.3.20 新建的公共汽车站宜采用港湾式公交专用站,公共汽车站宜采用站 尾相对。12.2轨道- 60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2.2.1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 划及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12.2.2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 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12.2.3城市轨道的线路和站场布置可结合地上、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综 合考虑。12.3公共交通设施12.3.1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公交停靠 站和综合车场等。12.3.2 12.3.2.1标准 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2.3.2.1的规定。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场站类型 首末站(枢纽站)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修理厂 合计注: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简称 BRT)的标准应相应提高。2表 12.3.2.1规划用 地 面积标准(m /标准车) 90~120 70~110 30 190~26012.3.2.2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按每万人平方米配备公 交首末站用地,并应与居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同步建设。12.3.3 12.3.3.1准则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 鼓励发展大容 量城市快速公共交通(BRT)。12.3.3.2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 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 61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 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12.3.3.3 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内的用地性 质进行布置,并应考虑噪音对环境的影响。12.4建筑基地出入口控制12.4.1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 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 应根据道路等级, 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12.4.2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2.4.2的规 定。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建 筑 基 地 出 入 口 位 置 的 相 交 道 路 性表12.4.2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小区道路距 建 筑 质 离 基 地 所 临 (m) 道 路 性 质主 次 支 小干 干路 路 路160 160 70 70135 135 70 70100 100 70 /100 70 70 /区 道 路注:路口距离均以相交道路的相邻车道边线算起。12.4.3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满足表12.4.3的规定。- 62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米)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表12.4.3小区道路1007070/12.5停车场12.5.1 12.5.2 12.5.2.1城市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标准 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范》执行。12.5.2.2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12.5.2.2的规定。- 63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用途 分类 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①标准 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上下客货泊位2表12.5.2.2 非机动车停车 位(每个车位 宜为 1.5~1.8 平方米)单身宿舍车位/户(套)①0.3~0.5 每 100m 建筑面积配置 1 个车位) 1.0 (住 宅 单元式住宅 车位/户①每 100m 建筑面积配置 1 个车位 ③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 1 个装 卸货泊位及 1 个上下客泊位21.2独立式住宅车位/户①≥1.5(每 100m 建筑面积配置 1 个车位)21.2商业区车位/100m 建筑 面积2①小于等于 2000 m 部分取 2.0,超过 2000 m 以上部分取 0.4~1.5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 0.4~0.6 2 ③每 1000m 建筑面积设 1 个装卸货泊位221.0商 业独立购物中 心、专业批发 市场车位/100m 建筑 面积2①1~2.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 0.8~1.2 2 ③每 1000m 建筑面积设 1~2 个装卸货泊位 ①0.2~0.5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商业区,取 0.2~ 0.3 ③每 100 间客房设 1 个装卸货泊位、1 个小型 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 个旅游巴士上下客 泊位 ①0.8~2.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 商业区, 取 0.8~ 1.0 ③每 250 座设 1 个装卸货泊位、1 个小型车辆 港湾式停车位、0.5 个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 ①1.0~2.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 0.4~0.8 2 ③每 2000m 建筑面积设 1 个装卸货泊位、 个 1 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1.0酒店车位/客房0.25餐厅车位/10 座1.0行政办公楼 办车位/100m 建筑 面积21.0公 其它办公楼车位/100m 建筑 面积2①0.3~1.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 0.3~0.5 2 ③每 2000m 建筑面积设 1 个装卸货泊位、 个 1 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1.0- 64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 12.5.2.2 机动车停车位 ①标准 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上下客货泊位 ①0.1~0.6 ②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所提供的车位半数 应用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及装卸 货物之用 ③在面积不少于 45mX40m 的地盘除设一般货 车使用的装卸货泊位外,应另设大货车装卸 货泊位,供货柜车使用。对面积少于 45mX40m 的地方单独考虑 ①0.4~0.6 非机动车停车 位 (每个车位宜 为 1.5~1.8 平 方米)用途分类单位工 业厂房车位/100m 建筑 面积21.0仓库车 位 / 1000m 建 筑面积221.0公 园综合公园、专 类公园车位/1000m 占 地面积①0.5~1.52.0大型体育场 馆车位/100 座①3.0~5.015小型体育场 馆 文 体 设 施 博物馆、图书 馆 市级影剧院车位/100 座①2.0~3.012车位/100 座①4.0~5.5 ③每 100 个座位设 1 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 位 ①2.0~4.0 ③每 200 个座位设 1 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 位5.0一般影剧院车位/100 座5.0车位/100m 建筑 面积22①0.5~1.01.5展览馆车位/100m 建筑 面积①0.5~1.01.5会议中心车位/100 座①3.0~4.51.5- 65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 12.5.2.2 机动车停车位 ①标准 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上下客货泊位 ①每 1 诊室设 1 至 2 个小汽车泊位 2 (2.0~2.5/100m 建筑面积) ③1 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 使用;1 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辆 使用 ①0.4~0.8/病床 2 (2.0~2.5/100m 建筑面积) ③每 50 张病床设 1 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 车位。 另设 2 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 供救护 车使用 ①0.7~1.5,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 个校车停车 处 ③每 3~5 个课室设 1 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 停车位 ①0.5~1.2,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 个校车停车 处 ③每 2 个课室设 1 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 位 ①0.6~1.2,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 个校车停车 处 ③每 2 个课室设 1 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 位 非机动车停车 位 (每个车位宜 为 1.5~1.8 平 方米)用途分类单位医 疗 设 施区以下医院1.5区以上医院车位/病床1.2中学 教 育 小学 设 施 幼儿园车位/100 学生50车位/100 学生20车位/100 学生30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 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3)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12.5.2.3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 12.5.2.3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 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 算。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 换算系数 微型 0.7 小型 1.0 中型 2.0 大型 2.5表 12.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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