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业医疗保险异地理赔小额理赔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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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人身保险赔付
摘要: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赔付方式灵活,不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充医疗报销相抵触,参保对象若是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身故、残疾等事故,个人参保最高可获赔3万元.....
农村低收入人身市场与传统保险市场有很多的不同。一是客户收入低,并且收入现金流不稳定;二是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城市不同;三是积蓄有限,对风险的承受力低,对快速理赔更加期待;四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五是农村人际间的纽带比城市紧密,对一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能迅速扩散,并且不易改变。
考虑到小额保险与传统保险市场的差异,《通知》对小额保险提出了一些专门要求,使小额保险真正服务于&三农&。
在产品方面,一是把小额保险保额限定在10000元到50000元之间,并要求价格低廉,这样农民才能买得起,并降低续期的脱落率;二是条款简单明了,便于农民理解,并且除外责任尽量少。
在销售方面力求成本节约,比如把小额保险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一些交易上,或者通过小额信贷机构或农产品零售商销售小额人身保险,或者以团体承保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等。
在核保方面也要求尽量简化,这样既可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通过扩大承保的覆盖面,既实现了小额保险广覆盖的目标,又有利于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
在理赔方面,《通知》要求提供迅速及时的赔偿或给付,并鼓励有效整合与一些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使合作机构分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增进农民对小额保险的信任,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小额人身保险保障。
金投专家介绍,农村小额是小额人身保险的一种,比起传统的,农村小额人身保费低廉、保障适度,能够有效体现保险保障价值,如果居民拥有小额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额度的赔偿,从而大大减轻居民负担。同时,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能够帮助低收入农民获得必要的保险保障,增强农村家庭抵御意外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坚持群众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我县凡出生28天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城乡居民均可投保。有意愿参保的群众可以将保费交由村里的协保员收取汇总,以乡镇或行政村为投保单位,统一向苍南县支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费最大限度降低到每户每年100元或每人每年50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出资为户等困难群众投保,让广大村民享受优质高效价廉的保险服务。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涵盖了各种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事故,交通意外事故,从事农业生产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等。赔付方式灵活,不与和大病保险补充医疗报销相抵触,参保对象若是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身故、残疾等事故,个人参保最高可获赔3万元人民币保险金额,以户参保的最高可获赔6万元。同时,因意外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最高可报销2000元,以户为单位的最高可报销6000元。采取整村统保模式的,保险公司除了赔付个人3万元保险金额外,还增加了疾病身故保险金额每人2000元,疾病身故等待期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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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消保〔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促进保险理赔服务简单、方便、快捷、透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和改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是深入治理“理赔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工作,将其纳入日常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源投入,统筹推进,不断改善保险小额理赔服务。各保监局要加强理赔服务督导,适时督促检查辖内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促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水平提升,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对照《指引》,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行业加强小额理赔服务能力建设,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不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协助做好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和信息披露工作。各保监局要督促辖内的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指引》的相关要求,并适时披露辖内各保险公司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数据。
  三、立足长远,注重实效
  加强和改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各单位贯彻落实《指引》时要立足长远,提前谋篇布局。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标准,形成持续改进理赔服务质量的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在《指引》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  中国保监会
                       &&&&&&&&&&&&&&&&&& 日&&&&&&&
  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促进保险理赔工作标准化、透明化和信息化,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和保险消费者满意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小额理赔是指消费者索赔金额较小、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和个人医疗保险理赔。
  车险小额理赔是指发生事故仅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伤、物损),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车险理赔。
  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是指索赔金额在3000元以下,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无需调查的费用补偿型、定额给付型个人医疗保险理赔。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365天×24小时”报案渠道畅通,并在营业网点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
  第四条& 对车险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时应准确记录报案信息,提醒报案人需注意的事项,告知报案受理结果,及时进行查勘调度,并将报案号、理赔人员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告知报案人。已建立交通事故快赔处理机制的地区,应引导报案人按照当地快赔处理模式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及时联系报案人,告知理赔查勘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核对报案信息、确认查勘地点,并向报案人告知索赔事项。
  第五条& 对于个人医疗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告知消费者索赔事项。
  第六条 &对于身患残疾、卧病在床等有特殊困难不便到理赔服务窗口提交索赔申请材料的消费者,保险公司应推行上门受理等便捷服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在符合风险管控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简化保险小额理赔索赔资料,除索赔申请类、身份证明类、责任认定及金额确定证明类和支付信息类材料外,一般不应再要求消费者提供其他资料。
  第八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逐步推行索赔单证电子化,减少纸质单证使用。
  第九条& 对于车险小额理赔,按以下要求简化索赔单证:
  (一)合并索赔单证。保险公司应将索赔申请、委托授权、转账授权、查勘记录、损失确认和索赔告知等内容整合到机动车辆保险小额理赔申请书中,推行“多合一”单证。
  (二)简化证件证明。对于单方事故,消费者仅需出示“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收款人银行卡或账户),由保险公司进行原件验真后拍照留存;对于非单方事故,消费者还需提供责任认定及金额确定证明类材料。鼓励保险公司创新证件、证明信息采集途径和方式。
  (三)减免维修发票。车辆损失金额2000元以下的,保险公司根据与消费者确认的损失结果,可减免汽车维修发票直接赔付给消费者(代领赔款的除外)。超出2000元的,保险公司可要求消费者提交发票或发票原件照片。消费者如到保险公司合作的维修企业维修车辆的,可由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直接交接发票,消费者不再提供。
  (四)减免气象证明。发生大面积气象灾害,保险公司理赔时应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气象报告为准,不应要求消费者提供气象证明。
  第十条& 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按以下要求简化索赔单证:
  (一)合并索赔单证。保险公司应将索赔申请、委托授权、转账授权等内容整合到理赔申请书中,推行“多合一”单证。
  (二)减免索赔单证。保险公司不应要求消费者在索赔时重复提供已留存并可查询验证的资料,包括保单正本、保费收据等。
  (三)减免意外事故证明。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中,除有公安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外,保险公司一般不应要求消费者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多措并举加快理赔时效。保险小额理赔自消费者提交索赔申请、交齐索赔资料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结案率不低于80%;保险公司的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不应超过5个自然日。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准确记录和保存与消费者信息交互服务触点的时间和内容,并将接报案、立案、索赔资料接收齐全、结案支付等理赔节点信息和结果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告知消费者。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做到理赔全流程透明管理,建立健全理赔信息便捷查询通道,确保消费者通过营业网点、电话、互联网等渠道查询包括理赔进度、节点时间、理算过程、理赔结果等关键信息。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依据不同险种类型的理算特点,将赔款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等理赔结果信息告知消费者。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快推进理赔系统智能化建设,根据理赔风险级别,逐步提高保险小额理赔自动化处理比例,减少人工处理环节,提升理赔处理效率。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营业网点、电话、互联网等多样化服务渠道,主动前伸服务触点,以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服务需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加大资源投入,加强服务创新,加快新技术应用,大力推进O2O服务模式,完善线上报案、受理、单证提交、审核反馈等功能,加强线上线下协同,实现快速服务响应,提升消费者服务体验。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体系,主要指标为保险小额理赔五日结案率、保险小额理赔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保险小额理赔获赔率等。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上述服务指标的动态监测,促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相关数据报送规则,适时披露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报送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委托外部机构实施的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标准参照本指引。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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