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对煤矿开展煤矿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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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_[全文]标准,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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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
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10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
(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和安全程度评估等有关因素,在相应分档区间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
本办法颁发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上限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煤矿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商代理银行制定。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煤矿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中央管理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
第十五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非煤矿企业的内部煤矿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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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时间: 来源:监管一科
国家安监总局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这一目标,牢牢把握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全面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为保障,以抓住易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为突破口,从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两个层面入手,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法治、源头管控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建设,确保改革意见目标任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地生根,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突出抓易引发十类事故的关键环节。地下矿山突出抓透水、火灾、大面积冒顶片帮、坠罐、中毒和窒息事故关键防范措施。露天矿山突出抓边坡坍塌、爆炸事故关键防范措施。尾矿库突出抓溃坝事故防范措施。石油天然气突出抓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重大海损事故关键防范措施。(二)强力推进“头顶库”、采空区和露天矿高陡边坡的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利用中央专项资金政策,带动各地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有效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采空区;基本实现该闭库的“头顶库”全部闭库销号;加强对高陡边坡的监测监控,切实消除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三)强化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从严复产复建矿山安全条件的审查把关,防止因价格反弹、企业盲目复产、复建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按上限处罚直至提请关闭。(四)强化煤系矿山安全监管。对经整改仍达不到煤矿安全标准的,依法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切实防范与煤共(伴)生矿山以开采非煤矿产品的名义开采煤炭引发的各类事故。(五)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整顿攻坚。加大对辖区内矿山条件差、工作推进缓慢地区的整合、淘汰、关闭力度。以云南昆明市东川区、广西靖西市、湖南张家界市、甘肃陇南市、山东临沂市、内蒙古赤峰市、辽宁朝阳市等地区为重点,依法整合现有矿山,整顿关闭非法建设运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总结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经验,继续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六)强化汛期安全监管。针对2017年汛期可能出现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二、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一)大力推进非煤矿山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一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非煤矿山风险管控实施办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细则,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二是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构建“风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科学分类、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系统管控体系,大力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总局在每个省(非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业各选择1个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企业(含尾矿库)作为全国非煤矿山领域风险管控试点,具体指导,总结经验,完善做法,以点带面,全面推动。三是各地在企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评定每家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绘制本区域非煤矿山“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等级电子分布图,不断完善分级分类监管。(二)强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一是推动各地区按照将下发的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初步建立起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二是充分利用无人机、三维扫描、微震监测等系列现代技术手段,对1000米以上深井、1亿立方米以上库容和200米以上坝高的尾矿库等高风险非煤矿山开展动态化安全监管试点。三、持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一)推动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推动细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依据风险等级,分类开展动态监管,合理划分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安全监管责任。(二)推动矿山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下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党政领导、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范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责任清单范例》,确保责任到岗、到人。(三)不断完善责任考评机制。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各地区细化国土、公安、质检、工商、工信等部门非煤矿山监管和管理职责。按照《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配套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约谈通报办法》,完善约谈通报制度,强化过程考核和工作问责,探索建立一套适合非煤矿山监管特点的半年通报、年终评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考评机制。四、持续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一)强化非煤矿山法规建设。一是积极配合做好《矿山安全健康法》修订工作。修订发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是各地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现场执法检查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程序,细化内容,落实标准。适时发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三是完善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强化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实现追究问责与问题整改并重。(二)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建设。一是按照新完善的标准体系框架,强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修订初稿。二是按照“十三五”标准制定修订规划,完成7项拟列入2017年标准计划的安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三)切实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以解决不执法或执法震慑力影响力不够等问题为切入点,大力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有效打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健全非煤矿山电子档案,为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完成《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执法移动终端》开发和配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执法。二是面对煤炭价格快速上升的态势,开展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活动,对新安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依设计建设和验收活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设计不规范、弄虚作假、对抗监管、验收把关不严格等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四是开展地下矿山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不为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不为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和应急管理不落实问题。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五是以严格执法为手段,推动将矿山整顿纳入地方政府转方式、调结构总体布局中去,提高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六是落实非煤矿山群众举报和奖励制度。七是坚持严格执法与推进警示教育相结合,完善较大以上事故数据库,对典型较大及以上事故制成警示教育片,广泛在公共媒体上播放,提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五、持续推进源头管控制度建设(一)继续完善矿山开采最小规模准入制度。推动国土部门继续扩大重点矿种种类和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二)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是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杜绝弹性审查,严防新建和改扩建矿山先天不足。二是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准入环节,严防新的“头顶库”产生;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尾矿坝盲目加高、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和坝高超过200米的建设项目。三是发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用手册》,进一步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设计单位、各类矿山企业对建设项目的监管、设计和管理行为。(三)强化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工作。适时发布第三批淘汰目录和第二批推广适用技术目录。强化督导,淘汰落后设备设施。积极推广适合小型非煤矿山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六、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一)强化非煤矿山技术管理。依法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逐步推动大、中型矿山企业设置专职安全总监和总工程师。(二)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大力推动非煤矿山安全培训实操基地建设。突出抓好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值班调度人员、班组长等“关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强化“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所有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三)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创建、现场考评、组织考评、公告等各个环节,使标准化创建工作与风险管控工作实现有机结合,防止标准化工作文档化、空泛化,防止为达标而达标。七、持续推动安全保障制度建设(一)积极参与非煤矿山和海上石油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大力宣传改革意见,积极为顶层设计建言献策,保持监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二)强化非煤矿山社会保障和技术支撑体系。一是推动各地区完善配套政策,广泛在非煤矿山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家会诊监管制度,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水平,推动中小矿山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服务协议。二是强化海上石油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对海油中介机构开展重点抽查,切实发挥好海油中介机构第三方服务支撑作用。三是配合有关方面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组织专业人员更深度地参与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四是配合有关方面构建信用管理机制,完善“黑名单”制度,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制度机制。五是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构建非煤矿山区域化、职业化、岗位化相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六是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单班入井超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单班下井人数。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八、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继续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思想教育和制度约束,切实坚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红线,牢牢把握依法治安的工作主线,始终守住廉洁自律的生命线。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切实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守土有责,敢于担当,严格执法。大力培育基层“五项执法”的典型,在全领域进行宣传推广。切实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凝心聚力,鼓舞士气,转变作风,为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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