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豆病人王蓉精神病打人发了打人要吃药吗

“精神疾病患者打人”,应该多判还是少判? | 科学人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精神疾病患者打人”,应该多判还是少判?
自由意志 精神病 法律 刑罚 公正 责任
本文作者:谋杀现场法医
今天,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个不幸的视频:一位幼童在扫地的时候,无端遭到一位陌生男子的暴力殴打。据公安调查,儿童颅骨骨折但依然清醒,已送往医院治疗;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有精神病史,正在西安做精神鉴定,如确诊势必影响判决。对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处理,各国法律都有规定;但是从道理上讲,这样的罪犯该因病加刑还是减刑呢?
(果壳翻译学习组/编译)患有精神疾病的杀人犯是否应该减刑,因为他们受大脑或基因上的不同控制,难以自主?或者,他们是否应该加刑,因为这些生物学特征使他们比其他罪犯更棘手、更危险?
一项发表在《科学》(Science)上的研究,要求法官给一位假想的罪犯判刑,并考虑这些问题。法官一开始被告知罪犯是精神病患者,这时他们倾向于认为这是加刑的因素;但当他们听到更多的专家证人表示生物因素可以解释罪犯行为时,就会反过来倾向于减刑。
专家证词带来的影响,部分取决于生物学的论据是来自于控方还是辩方。当辩方采取生物学角度的时候,对法官的影响更大。但是总的来说,法官依然对犯罪行为给出了严厉的惩罚,认为罪犯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负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责任:虽然考虑了罪犯的行为有来自大脑的或者遗传的解释,但他们的判决仅仅减少了一年,从平均13.93年降到了12.83年。
“法官并没有让被告逍遥法外。”论文第一作者,犹他大学的丽萨·阿斯平沃(Lisa Aspinwall)说。“他们只是减少了刑期,并显示出论证质量的明显变化。”但研究者发现法官会减刑的时候还是十分惊讶,毕竟他们面对的是精神变态者——这群人对别人可没有什么同情心。
莫布里案:“暴力基因”与刑罚
该研究中所用到的这个假想的案例,改编自1994年斯蒂芬·莫布里(Stephen Anthony Mobley)谋杀约翰·柯林斯(John C. Collins)一案——1991年,莫布里在乔治亚州抢劫了一家多米诺披萨店,期间杀死了餐厅经理、25岁的大学生柯林斯。在审判中,他的辩护律师试图呈上证据证明莫布里有一个和暴力行为相关的基因——单胺氧化酶A基因(MAO-A)——的一种变体,即所谓的“战士基因”。
由于在当时有关这个基因的科学数据还很新,法官拒绝了将它用于法庭。2005年,莫布里被处决。但从那时起,该基因与暴力之间的关联得到了研究的验证。研究发现,具有该基因变体,并在儿时遭受过虐待的男性,出现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显著更高。
在这项研究中, 研究者修改了假想的案件,没有把莫布里案的谋杀成分包括在内;假想案例中的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残忍地用枪痛殴快餐店经理,导致了永久性的脑损伤,被判处“严重伤害罪”(aggravated battery)。现在案子里没有谋杀了,因此死刑和终身监禁也不可能了,研究者等于是在迫使法官考虑:这些可能最终将重获自由的罪犯,未来到底有多危险?
这个假设的案件有四个版本,研究者将一份版本提供给了19个州的181 个法官。在所有的版本中,法官都会读到证明罪犯是精神病患的科学证据,以及这一概念的含义(这种精神疾病是不可治愈的)。其中一半的法官还收到了一份专业测试报告,报告内容是关于罪犯行为的基因和神经生理学原因,要么是辩方作为减刑因素提交,要么是诉方提交来要求增加刑期的。其他的法官收到的版本里,没有提到被告大脑的生理差异会导致他的犯罪行为。研究者同时对不同州的不同判决法律变量进行了控制。
在法官被告知罪犯精神病的生物学解释后,他们都给出了比之前更轻的判罚——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法官给出的判决都显著高于严重伤害罪的平均判刑时间(9年)。而虽然所有的法官判决时都会将精神病患看作是增刑依据,但是在辩护中了解了精神疾病的遗传学与神经生物学诱因的法官会不再将其视为重要的增刑因素。在他们的裁决解释中,90%的法官会列出至少一项增刑依据,但如果在辩论过程中法官听取了专家证词,他们同时列出减刑因素的比例从30%上升到了66%。听到生物学证据的法官更可能报告说他们宣判时权衡了增刑/减刑双方的因素——几率是其他法官的2.5倍。
这项研究所准备的专家证词描述了MAO-A基因如何影响杏仁核——大脑中负责控制情绪与学习的部分。杏仁核也是人脑中所谓“暴力抑制机制”其作用的地方,这个机制的作用是,当正常人意识到其他人正在遭受疼痛或者痛苦的时候,自己也会感到焦虑。然而,那些因大脑发育失常而罹患精神疾病的病人,MAO-A的表达水平更低,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些精神病人无法对他人的痛苦做出正常的反应。最终,这份证词主张,因为精神病人的基因与脑和常人不同,因此它们无法经历功能性的道德发育过程,因而无法分辨对错。
然而有趣的是,虽然当看到这些专家证词之后,法官们给犯人减轻了判决,但他们自称并没有将犯人看作是更少拥有自由意志、更少为犯罪行为负责的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如此。“这显示神经科学的证据可能会在‘无意识’的层面上发挥作用。人们认为这并不会影响到他们对刑责的判断,但实际上他们确实受了影响,”斯沃斯莫尔的心理学教授巴里·施瓦茨(Barry Schwartz)这样说到。他从事这一领域的研究,但并未参与到这项实验中。
神经生物学证据 vs. 心理学证据
很多心理学家发现,基本的责任判定问题是这其中的关键——而同时太多人都对此存在误解。“神经科学对正义理论和司法系统会有何影响,而今大家对此十分关注。焦点之一在于一个激进的观点——神经科学会动摇“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根本概念。”宾夕法尼亚大学神经科学与社会中心主任玛莎·法拉赫(Martha Farah)表示。“这种观点说,既然我做的所有事情都源于我的大脑,而且我的大脑是基因和生活经历塑造的产物,那么你为什么要我为此负责?难道‘我的大脑让我干了这事’这话不是永远正确吗?”
事实上,先前已经有研究表明,在涉及造成伤害或者行为暴力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拿出神经科学方面的证据,那么和心理学方面的因素(比如儿童时期受过虐待)相比,前者比后者更有助于减轻处罚——尽管现有研究表明,脑部差异实际上就可以由这样的虐待行为导致,并且虐待儿童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要比绝大多数神经生物学因素更紧密。
施瓦茨及其同事在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上,如此描述了他们对于这些研究的发现:
这些结果令人震惊。大脑本身的特质即使和暴力行为只有微弱的关联,也可以让人宽恕犯罪者——其效果要比关联很强的心理因素还要好……与之相反,尽管受到心理伤害的经历,比如童年时受到虐待,经常会引发人们对罪犯的同情,有时甚至会减轻人们对其的谴责;但是人们仍然会将罪犯的行为看作是有意为之的。受到创伤经历折磨的是罪犯整个人,而不仅限于他的大脑。
然而,问题是我们的所有心理和行为都有其生物学原因,哪怕我们尚不完全知道其作用原理。正如施瓦茨所说,当评价一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原因是心理上的还是生物学上的?”这个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所有的心理状态,也同时都是生物学状态。
施瓦茨说这项研究“非常好”。他特别指出,当法官听到生物因素影响行为的证据时,法官对罪犯精神病患态度的改变较大,但对最终实际判决的影响则较小。在听到神经生物学证据之后,法官所援引的减刑因素中会包括“精神疾病让罪犯不那么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条。
正如该研究中一位法官的解释:“精神病患者缺少必须的神经元连接去感受共情,这一证据至关重要。这使得以下论断有可能成立——认为精神病患者是某种意义上的道德残疾人,一如其他肢体残疾。”
我们为何施加刑罚?
因此,就像施瓦茨说的那样,“如果审判是为了惩罚罪犯,那么生物因素就会减少量刑。但如果审判是为了保护社会,那它就会增加量刑——因为它暗示罪犯已无可救药。”
“我们绝不是在形而上地说什么‘我们都无力去阻止大脑运作的必然结果’,绝不是说神经科学和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不相容。”法拉赫说。“我们做出的是一个更为微妙,但仍旧重要的发现——法官是会被神经生物学方面的证据影响的。”(编辑:Ent)
<, My Brain Made Me Do It: Psychopaths and Free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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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多了所谓的精神病伤人然后不用承担责任的新闻。可是,要明白的是,不管施害者是不是精神病,对受害者而已,痛苦都是切实存在的。轻飘飘一句“精神病”就轻判或者不用承担责任。被害者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这TM不叫人道主义,这完全就TM是在反人类。作为孩子爸爸,要是我家孩子被这样了。对方判无罪。那我就会想方设法先去弄个证明,自己因为这种打击而精神不正常。然后把审判的人杀了,把施害者及其全家杀了,反正精神病不是?
遗传学硕士,科学松鼠会成员
“如果审判是为了惩罚罪犯,那么生物因素就会减少量刑。但如果审判是为了保护社会,那就会增加量刑——因为它暗示罪犯已无可救药。”
是否应该更多地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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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学硕士,科学松鼠会成员
“如果审判是为了惩罚罪犯,那么生物因素就会减少量刑。但如果审判是为了保护社会,那就会增加量刑——因为它暗示罪犯已无可救药。”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
错的不是我,是基因和环境。
是否应该更多地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守法公民,如果精神病的存在会严重威胁到手法公民(税收基础),那么请问,是这几个对社会现在无用将来也无用(好吧其实是有反作用)的精神病更重要,还是除神经病及其家属之外的其他所有纳税人更重要? 法律应该优先考虑保护哪一方?PS我支持加刑,既然刑罚对其实际上没有任何威慑力。
果壳科技编辑
引用 的话: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守法公民,如果精神病的存在会严重威胁到手法公民(税收基础),那么请问,是这几个对社会现在无用将来也无用(好吧其实是有反作用)的精神病更重要,还是除神经病及其家属之外的其他所有纳税人更重...可是目前这里的体系看上去是倾向于前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
犯罪不应该是否有没有精神类疾病扯上关系,既然做了就应该承担责任。精神类疾病不应该作为减刑和量刑的标准,没人能确定犯罪者,犯罪的那一刻的精神状态,也许在犯罪的那一刻他们也许清醒会过来,但是知道自己有精神类疾病,可能给自己施加暗示放纵自己的行为,虽然法理不外乎人情,但是在你决定放过犯罪者的时候,是否考虑过多受害人的伤害,法律终究讲究人人平等,既然平等又何必分是否正常人还是病人。
见多了所谓的精神病伤人然后不用承担责任的新闻。可是,要明白的是,不管施害者是不是精神病,对受害者而已,痛苦都是切实存在的。轻飘飘一句“精神病”就轻判或者不用承担责任。被害者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这TM不叫人道主义,这完全就TM是在反人类。作为孩子爸爸,要是我家孩子被这样了。对方判无罪。那我就会想方设法先去弄个证明,自己因为这种打击而精神不正常。然后把审判的人杀了,把施害者及其全家杀了,反正精神病不是?
引用 的话:可是目前这里的体系看上去是倾向于前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所以……纳税人不是人啊QAQ 还不如精神病人有人权……
另外……个人有个最大的意见。楼主说“精神病打人”。说实在的,我早上看过视频,真不觉得这是“打人”,这完全就是“蓄意谋杀”“杀人未遂”。
保护社会应该是最优先,毕竟精神病人不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反而会威胁到其他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正常人,所以说应该加重量刑才对
引用 的话:可是目前这里的体系看上去是倾向于前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没错。所以关键在于“能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这和基因等因素导致的“攻击倾向”、“暴力倾向”之类的是完全两回事。
没有监护人吗
用康德的义务论来说,没有自由意志就无法负担道德责任,所以不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不需要惩罚。但是我觉得每个人犯罪都是有原因的,没有人莫名其妙去犯罪。心理原因和环境原因都是不可排除的,若一定要这样想,那世上几乎没有罪人——因为你认真去分析,谁都不是故意要犯罪的,都有原因。自由意志这个问题真心很让人头疼,所以我宁愿用功利主义的方式来看待伦理问题,义务论实在有点麻烦。还是“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和“惩罚是为了阻止罪犯继续伤害社会以及恐吓未犯罪者”这种观点比较容易理解一些。
引用 的话:见多了所谓的精神病伤人然后不用承担责任的新闻。可是,要明白的是,不管施害者是不是精神病,对受害者而已,痛苦都是切实存在的。轻飘飘一句“精神病”就轻判或者不用承担责任。被害者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这TM不叫...其实这个也有很多人(包括我)是特别想骂孩子父母的。快九点了,两岁多的孩子独自在街边玩,无人看护。孩子被打,路人不予理睬就算了,父母呢?打了那么半天,父母死透了?后来屋里冲出一群年轻人制止暴行,表示惊讶,冲上去揍人,报警。这堆人里看反应也没有孩子父母。 我就想说这父母是一个爆炸了另一个在天上飞,还是忙着长尸斑没空管孩子?剥夺监护权算了。
引用 的话:“如果审判是为了惩罚罪犯,那么生物因素就会减少量刑。但如果审判是为了保护社会,那就会增加量刑——因为它暗示罪犯已无可救药。”惩罚罪犯的意义或者说价值一方面在于使罪犯意识到自身之前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小于成本(损失),或向其他未犯罪者告知这件事(即“法律会被执行,违法将承担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从而避免罪犯今后再在类似情况下采取类似行动以及促使其他人不在类似情况下采取类似行动。再往前推一步,则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受其他人的侵害。所以审判不能二分地看作要么是“为了惩罚罪犯”要么是“为了保护社会”——惩罚罪犯就是为了保护社会。这篇文章谈的其实不是一个典型的“精神病人犯罪”问题,而是某些生理性因素导致某个或某些人的违法倾向更强时怎么办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加重惩罚来提高违法成本看起来是可以产生正面效果的——更强的违法冲动被更高的违法成本抵消掉,从而降低了违法可能。但是如果我们真的要去谈“精神病人犯罪”,或者说人在对自己的行为“不自知、无法自控”的情况下的违法行为,我觉得无论是减轻还是加重惩罚都是无意义的。真正有意义的做法恐怕是对这些人的监护人进行惩罚。也就是说,我们承认这些病人“在缺乏监护的情况下会危害社会其它成员的合法利益”这一事实并非他们本身的过错,出于人道主义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一点就剥夺他们的自由,因而他们必须在有完全能力的监护人的监护下生活,而此监护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应承担被监护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病人无法找到这样的监护人,国家(政府)应承担救助义务履行监护责任。当然,如果有人一定要说找不到监护人的此类病人应被强制剥夺人身自由(例如在专门的机构中封闭管理),我个人不表示异议。
引用 的话:有犯罪倾向的基因, 不是更该死吗就像日本人 历来喜欢侵略一样 这样的想法有点偏激了。毕竟我们不能决定他人生死。 但是我从
发的一条微博(刑法第18条)说,这类人主要还是采取治疗,“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图在下面那么,意思是说,监护人也不用负责么?那如果监护人纵容或者失责,那不是对这类人就没有任何的解决方法了么
引用 的话:用康德的义务论来说,没有自由意志就无法负担道德责任,所以不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不需要惩罚。但是我觉得每个人犯罪都是有原因的,没有人莫名其妙去犯罪。心理原因和环境原因都是不可排除的,若一定要这样想,那世上...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所以正常人的犯罪无论有何原因(当然有原因!)都是基于其自由意志作出的决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惩罚。而(某些)精神病人在某些时候恰恰是没有自由意志的,无论他客观上做了什么,他都对此不能自知、认知错误(不是理解错误是认知错误,就好像你不是把一个人“看作”一头猪,是你真的就看到了一头猪,然后你的“自由意志”决定杀猪吃肉)或不能控制自身行为(就像帕金森病患者不能控制自己身体的颤抖,是真的不能控制,你意志力再强也没用……),这时候要他承担责任接受惩罚是没有道理也没有意义的……就以刚才我说的那个把人误认成猪然后“故意杀‘猪’”的精神病患者为例,他/她可能比你都还更不想杀人不想伤害别“人”呢……
那么问题来了:元首是不是给道德施加了压力?
我听到人说之前精神病这种都是在医保里的,像那种X零X的军医院里就住了很多精神病人,现在不包含在医保里了,所以精神病人就没人管了~
引用 的话: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所以正常人的犯罪无论有何原因(当然有原因!)都是基于其自由意志作出的决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惩罚。而(某些)精神病人在某些时候恰恰是没有自由意志的,无论他客观上做了...从社会的角度,坏的没用的杀了最好了,管tm其他的,没自由意志也得死前几楼的观点。。。。。不要集火我
既然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再严惩也不可能从他们手里对社会起到保护作用。 另,精神病人如果因为精神疾病导致暴力倾向,应该遵照医嘱严加看护,虽然口头上尊重其人格,但实际上已经应该当危险动物看护,类似未驯化的大型野生动物。如果没有合适的看护导致他们伤害别人,监护人应该和饲养野生动物不当导致伤人同罪。间歇性精神病人是否可以进入社会自由活动,这个责任应该由开具诊断书的医生承担。错认危险性至少应承担医疗事故的相应责任。如果事后专家会诊判断间歇性精神病的影响确实很小,不足以危害身边其他人,那么就应当以正常人的刑罚判处相应罪责。本来严丝合缝的法律条文,解读的人若无人监督,就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来扭曲或断章取义。哪怕这个自身利益微小到只是可以早点下班,都可以付出负面社会效应的代价。
引用 的话:惩罚罪犯的意义或者说价值一方面在于使罪犯意识到自身之前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小于成本(损失),或向其他未犯罪者告知这件事(即“法律会被执行,违法将承担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从而避免罪犯今后再在类...很赞同你的想法,惩罚是为了减少以后的犯罪,不能作为泄愤,双方的监护人都存在过失,孩子的父母将因为他们的监护不力而在内心上收到惩罚,打人的监护人应该受到严惩,这样才能减少或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不过路人的态度也真的是一种世态炎凉的赤裸裸体现啊
精神病一旦犯罪就该无限期强制治疗,直至痊愈。期间一切费用由其监护人承担。无监护人的直接拿去贡献给医学事业。
我觉得应该公正的给这疯子做心理评估,这货为什么别人不打,偏偏打小孩?是不是因为小孩子不敢还手打他,店里有人看到他了出来打了他,他都不还手??就是个欺软怕硬的孬种吧!用精神病来掩盖自己的懦弱!!
引用 的话: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所以正常人的犯罪无论有何原因(当然有原因!)都是基于其自由意志作出的决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惩罚。而(某些)精神病人在某些时候恰恰是没有自由意志的,无论他客观上做了... 是的,但是正因为他们连自由意志都没有,所以更加危险。假如存在某种基因,它能消除人的道德感,让人无法感觉到内疚、恐惧、规则意识、同情等感受。这种人就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他们也不想犯错,但是根本体会不到什么是错的。你说这样一个人犯罪,和一个有内疚感的人犯罪,谁更危险?有句话叫做:“为恶而畏人知,则恶中犹有善路。”说你如果犯了错感到害怕和羞愧,那你还有救。言下之意就是一个连是非都分辨不清或者根本没有羞恶之心的人,是一个彻彻底底的真正的恶人。所以说,这个问题,其实是“报应主义刑法观”与“功利主义刑罚观”的冲突问题。我是坚定的功利主义者,所以我支持加刑。而且,我不认为每个人犯罪都是基于自由意志,完全有可能是迫不得已。有一句法律名言:“法律同时禁止穷人和富人睡桥洞与偷吃面包。”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环境的逼迫不可否认。同样,一个心理偏执的人可能会失恋之后情杀、失业之后报复公司、走投无路报复社会,一个心理不偏执的人可能就不会这样了。心里偏执也是天生的,是这种天性导致了他的行为。那么他应该减刑?每个人犯罪都有原因,我指的原因是说心理原因与环境原因,我情愿相信每个人都不会出自理性和自由意志去决定自己“要犯罪”。没有人会莫名其妙某天早上起来说:“恩,今天我决定要犯个罪。”犯罪不对,犯罪要被惩罚,理性上人都是很清楚的。很难相信有人出自理性去决定自己要去犯罪?所以我坚持认为每个人犯罪都有心理与环境的因素,但是这与脱罪无关。相反,一个越没有善恶分辨能力的人、越没有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人,越需要从重处罚,他们比那些知道自己做了错事的人更可怕、危害更大。
理解了一下是不是这个意思:“如果审判是为了惩罚罪犯,那么对精神病犯罪者应该减刑。但如果审判是为了保护社会,那有精神病犯罪者应该加刑——因为此病因下的罪犯无可救药。”
引用 的话: 是的,但是正因为他们连自由意志都没有,所以更加危险。假如存在某种基因,它能消除人的道德感,让人无法感觉到内疚、恐惧、规则意识、同情等感受。这种人就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他们也不想犯错,但是根本体会...你说的内疚感什么的,都是基于当事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的前提下的。对于“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但是无论自己干什么都不会感到内疚”的人,我也赞同你的观点,应该从重处罚,并且我认为这样的做法可以产生正面效果。但是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那些“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甚至如果知道了绝对不会那么干)的人,他们就是真的不知道啊,惩罚他们有什么意义呢?真要是实用主义,像我说的那样从一开始就把他们关起来封闭管理才行。
我必须得说,看到报道的时候我心揪了一下:犯罪、精神病,这两个词每次联系在一起就是非常糟糕的情况,我不是说精神病犯罪多么糟糕,我觉得糟糕的在于:媒体又一次将精神病与犯罪强行联系在了一起。一个“精神病史”便能引发精神病犯罪的强烈讨论乃至强烈误解,甚至于果壳的微博下方都涌现出大批“精神病就该永远关下去”的言论与观点。我很苦恼,我们对于这两个词的思考往往是”精神病犯罪了怎么办“而并非”精神病患者被人误会为潜在犯罪者了我们该怎么关心他们“。我还是希望,在前者的讨论结束之前我们能尽快讨论后者,精神疾病也是谁都可能罹患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关心一下患病者本身,越来越多的讨论反而加重了公众对精神病患者的误解,我们必须做些什么来改变着一切,否则谁也不知道事情会多么糟糕了。以下内容来自《杏林先锋》此时的故事正是一个有精神病治疗史的犯人在杀死多名小学生后社会反响剧烈,此前撰写”真实的精神病“的记者所提出的意见却根本得不到重视,他最害怕的东西又一次发生了:社会对精神病患者再次予以了最大的恶意猜疑。 事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压力一边倒,医院中的患者们都紧张了起来,一名院外人士对患者的歧视言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病情恶化,而另一位患者明明临近出院,却不堪巨大的压力,跳楼自杀。而真相则是,杀人犯假称自己有精神障碍企图犯罪而不受罚,最终真相大白,而这个杀人犯再一次在公众面前杀死的精神患者形象,这个罪行无人能够追究他,记者、医生、病人们,他们只能慢慢前行,希望能让事情发生转变……
引用 的话: 是的,但是正因为他们连自由意志都没有,所以更加危险。假如存在某种基因,它能消除人的道德感,让人无法感觉到内疚、恐惧、规则意识、同情等感受。这种人就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他们也不想犯错,但是根本体会...另,我觉得你需要重新看一下哲学书,捋一捋“自由意志”的定义——迫不得已和拥有自由意志不矛盾。通俗点说吧,一般情境下的“迫不得已”在逻辑上都是有其它选项的,虽然此时其它选项都非常荒谬、愚蠢或损失巨大。你说的那些因为偏执报复他人或者报复社会的人,从逻辑或者说哲学的角度看,是他们自己选择了“报复”而不是“认命”、选择了“责人”而不是“改己”、选择了成为一个“活着的犯罪者”而不是“饿死的守法人”。所有这些都是他们用自己的意志作出的选择,而不是任何外力迫使他们“只能”这么选的。对这些人来说,他们清楚自己在做什么,自然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生物学研究证明他们中的某一些人更倾向于作出这种危害社会的选择,就应该对他们加重处罚来降低他们以后再这么做的可能性。但是,你还是没有谈到那些没有自由意志的精神病人啊……
生物化学博士生
如果文中所提到的概念“暴力基因”真的会影响法官的判罚这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情何以堪?人与人之间本身就有差异,比如暴力倾向的强弱,愤怒时的克制力等都因人而异。那么暴力倾向不同的两个普通人犯了相同的罪,所受判罚是否一样?如果一个人在犯罪后提供医学上的证据,从暴力基因这一方面给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否可以轻判? 精神病人作为极端的例子,确实非常考验社会的完善性和容忍性。如果精神病人犯罪,那么他既是施暴者,也是受害者(或许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么多年都没解决的问题也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不过我依然认为,生理因素(主要是心理因素和神经生物学因素)不足以当做法官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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