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路桥中级职称申报材料,有哪家单位申报资质需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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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申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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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鹤壁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 日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我处对河南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至日。各企业若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进行申诉,并将申诉材料上报至市住建局建管处(410室,联系电话3386029),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资料,未按时申诉者下次重新申报。申报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欢迎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单位反映情况的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要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以便进行核查。监督举报电话:,3386030附件: & 2017年第二批建筑业
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 & & & & & &
意见及存在问题
河南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建筑工程:技术负责人陈长生职称专业城建,未提供毕业证,专业不符合要求,且技术负责人业绩1-4、6-8时间冲突,存疑,业绩5-7项目规模不符合要求;博胜公司法人任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不予认可,八大员少1人;2.钢结构:技术工人少9人;3.环保:技术工人少6人;4.桥梁:技术工人少2人,未提供技术装备证明。八大员少4人原件。
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环保工程:未提供技术负责人毕业证、职称证,技术负责人业绩规模超资质;技术工人少7人; 2.桥梁工程:未提供技术负责人毕业证、职称证,技术负责人业绩规模超资质;技术工人少15人,未提供技术装备证明
鹤壁市龙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 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无房产证明、社保证明、净资产不达标)1.建筑工程:无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业绩表等相关材料,中级职称少1人且无电气专业,无预算员,现场管理人员张晓扬、王帅、王飞未提供身份证明,;2.钢结构:无技术负责人业绩表等相关材料,无材料员、预算员,技术工人少9人;3.环保:无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毕业证、业绩表等相关材料,无材料员、预算员;
河南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技术负责人业绩表项目规模填写不清楚;符合专业要求的中级职称少5人,符合专业要求的技术工人少9人且沈炎、武学兵、徐海军未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社保原件
河南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总承包三级、 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施工劳务
1.电力工程:同意 2.机电工程:同意 3.古建筑:同意 4.模板脚手架:技术工人少5人,技术负责人业绩不符合要求; 5.劳务:同意
鹤壁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
中级职称邢耀举认定为暖通,不符合要求,中级职称少1人;现场管理人员无造价员。
河南锦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 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 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 古建筑专业承包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施工劳务
1.建筑工程:未提供场所证明,技术负责人业绩表未盖章。 2.机电工程:技术负责人不合要求;技术负责人业绩表为盖章。无焊接工程师,中级职称少2人。 3.钢结构:技术负责人业绩表未盖章。中级职称少1人。 4.古建筑: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要求;技术负责人业绩表未盖章。 5.环保: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要求。 6.劳务:未提供场所证明。
鹤壁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劳务、 模板脚手架
公司章程未盖公章。 模板脚手架:1、中级职称少4人,未提供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 劳务:技术工人张连印、袁文广、李四林、郭海军、耿周、郭晓波、李倩、史晓月、郭胜闯、马利军、郭爱民为现场管理人员;郭爱军为企业法人。技术工人少12人。
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 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
1.钢结构三级:技术负责人业绩不合格; 2.建筑工程三级:技术负责人业绩不合格;
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劳务、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技术工人刘会朋、陈和平、刘辉、周鹏飞、杨进辉、张海涛、张印河、齐小莉、周雪峰证书过期。技术工人少7人;未提供社保明细表。
河南欧斯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总承包三级
注册建造师均未提供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业绩1、2未填写企业名称。
河南恒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工人朱风琴证书与身份证名称不一致.
河南宇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技术负责人代表业绩规模表述不清 2.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技术负责人代表业绩规模表述不清;技术装备压路机型号不全;装载机未提供参数; 3.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技术负责人代表业绩规模表述不清;技术装备压路机型号不全;
河南科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 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 古建筑专业承包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建筑工程三级:无房产证明 2.钢结构三级:无房产证明、中级职称少1人 3.古建筑三级:无房产证明 4.环保工程三级:无房产证明
河南宇阳绿化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 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 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三级
1.建筑工程三级:技术负责人业绩表未填写企业资质 2.机电工程三级:同意 3.钢结构三级:同意 4.环保工程三级:技术负责人业绩1、2项目规模填写不清楚 5.桥梁三级:技术负责人业绩2所正在企业与简历冲突;业绩2未填写企业资质。技术设备未注明参数。 6.地基与基础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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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办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与维护
地址:淇滨区淇滨大道197号
联系方式: 豫ICP备号 2014版权所有《路桥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本考试大纲中凡带★号内容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第一章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实际工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基本程序和;基本程序和规定:一、初步设计的报批,应在主管部门;二、报送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审查,应在初步设计;三、项目报建是在招标文件审查后进行,同时应附上按;法律责任:第七十四
《路桥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本考试大纲中凡带★号内容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要求。
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实际工作中重要依据,要求熟悉以下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内容,并正确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基本程序和有关规定,违反公路法的法律责任;
基本程序和规定:一 、初步设计的报批,应在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至少1个月后进行,以满足进一步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的必要时间要求。
二 、报送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审查,应在初步设计批复至少1个月以后进行,同时应附上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后的情况说明。招标文件应参照有关规定和按批复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工程量的5%.
三、项目报建是在招标文件审查后进行,同时应附上按招标文件批复修改后的情况说明,项目报建后才能发布招标公告。四、报送项目开工报告必须具备基建计划已经落实、建设投资已经审计、征地拆迁基本完成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等基本条件,同时还要有一定的时间保证,一般应在招标文件审查3个月以后。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许可基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的条件和程序,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领取条件: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条例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2、从业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基本条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要求,建筑活动从业行为规定,违反建筑活动从业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
基本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我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行为准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必须招标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个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责任: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一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律法规总则,合同基本内容及条款,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a.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b.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c.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总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总则: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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