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生2017艺术单项比赛结果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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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MBA专项赛完美收官
【内容摘要】&&9月26日,2014年“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MBA专项赛终审决赛闭幕式在襄阳举行。
& 【襄阳政府网消息】9月26日,2014年“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MBA专项赛终审决赛闭幕式在襄阳举行,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等16所高校的创业项目获得金奖。
  据了解,此次MBA专项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共青团湖北省委与襄阳市人民政府具体承办。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傅振邦,及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团省委、省科协、省学联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东方联合创始人、真格基金联合创始人王强等专家评委和来自全国101所高校的500多名参赛队员和襄阳本地的400余名大学生代表出席闭幕式。
  襄阳市市长别必雄在致辞中向全国大学生发出邀请,“只要你有才,欢迎你到襄阳来;只要你敢来,襄阳有舞台。”他表示,襄阳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搭建有利于吸引大学生到襄阳创新创业的平台,完善 政策,建立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使襄阳成为“生意人的天堂、创业者的乐园 ”。
  由团中央、团省委邀请的国内知名创业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的评委团,对参赛项目进行了综合评判。“通过比赛,我们发现大学生们正不断地学习实战经验,提高创业管理能力。”大赛评委何承豹说,大赛覆盖面广、参赛作品质量高、创业团队表现棒,有很多团队已经创业,有的还拥有国内领先的制造技术和发明专利,还有的团队准备创业。参赛项目可操作性强,mba学员在项目调研、市场理解、股本结构和融资渠道设计上都做得比较好,对产品市场的把握也比较准。
  最终,经过大赛评委评审,武汉大学、湖北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等16所高校的项目获得金奖,32个项目获得银奖,52个项目获得铜奖。每个金奖项目分获1万元,优秀团队有望获得风投支持。
  据了解,本次大赛历时7个月,突出新观念、新视野、新平台的理念,实践特色浓厚,贴近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演进的前沿,吸引了全国设有MBA专业的237所高校全员参与。
  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市总工会主席李跃华说,本届MBA专项赛主题鲜明,创新性强,实践特色明显,极其贴近襄阳的文化氛围和发展环境。“必将在‘智慧襄阳’建设中增加浓墨重彩的一笔;必将吸引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目光聚焦襄阳、关注襄阳,进一步提高襄阳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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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青春&&大学生创业
襄阳政府网
作者:周铁兵 责任编辑:王小勤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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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襄阳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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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襄城新街16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老公安局院内)我校学生喜获全国高等院校工程造价技能及创新竞赛单项一等奖
日 15:41&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点击:[]
本网讯(通讯员陈天明)11月4-6日,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办,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承办的第二届全国高等院校工程造价技能及创新竞赛在西安市隆重举行。我校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首次组队参赛,在创新思维竞赛项目比赛中,荣获单项一等奖。
本次竞赛旨在更好地推动我国工程管理专业教育的发展,加快中国工程管理国际化进程。竞赛吸引了来自北京建筑大学、四川大学、广州大学等87所高校的102支队伍参赛,规模空前。竞赛内容包括创新思维竞赛、建筑与装饰软件算量、安装工程软件算量、建筑与装饰手工算量以及安装工程手工算量五个模块,我校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组建了两个代表队参赛,经过激烈角逐,由沈巍教授和袁丽教授指导的武汉工程大学A队,参赛队员龚伟、卢娜娜、付蓉,在创新思维竞赛项目单项比赛中,得分排名全国第八,荣获单项一等奖的殊荣。
我校工程管理专业学子首次参加此次竞赛并获单项一等奖,进一步凸显了我校工程管理专业在专业技术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培养中的闪光点,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我校工程管理专业在全国高校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学校争光添彩。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文号): 来源: 浏览数:33491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的运行程序,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办赛质量,推动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冠以湖北省、湖北、全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以下称&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分为综合性的学生体育竞赛、单项性的学生体育竞赛。
第三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由省教育厅主办,或由省教育厅与有关部门共同主办,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学校承办。经主管部门授权,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可组织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应突出教育特色,注重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通过学生体育竞赛,推动学校&阳光体育运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校课余体育训练,选拔和培养体育特色人才,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完善学校体育设施,提升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发展。
第五条& 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届,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举办全省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不另行安排已列入运动会比赛项目的单项比赛。根据教育部和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的竞赛安排,组织全省性的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制定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的管理。
第二章 竞赛项目
第七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项目设置,按照基础性强、普及面广、易于开展、具有传统性的原则确定,与全国大、中学生体育竞赛所设置的竞赛项目相衔接。
第八条& 全省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设田径、游泳、球类、武术、跆拳道、体操、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棋牌等项目。全省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2项。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设田径、游泳、球类、武术、健美操、艺术体操、棋牌等项目。全省综合性中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原则上不超过8项。
第九条& 全省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由主办单位确定,单项体育竞赛项目由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拟定,并报主管部门审定。全省综合性中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确定,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确定,全省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的项目,由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章竞赛申办
第十条 &申请承办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办地应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发达的城市;
(二)有符合竞赛技术要求的场馆设施及其它相关条件;
(三)除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外,有足够的经费来源,能保证竞赛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承办地学校的体育师资整体水平较高,具备承担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五)有承办体育竞赛所需的生活保障和安全设施;
(六)遵循主办单位的规定,保证完成竞赛筹备、举办和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申请承办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应在上一届竞赛活动结束前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承办申请书(申请承办全省综合性中学生运动会或规模较大的单项体育竞赛活动,应提供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复);
(二)承办实施方案;
(三)竞赛规程草案;
(四)经费预算;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自收到承办单位的申办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后作出批复。承办单位应按照主办单位的批复开展筹备工作并组织实施体育竞赛。
第十三条& 申请承办全省大学生体育竞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竞赛要求的体育场馆设施及相关条件;
(二)有竞赛所需的生活保障和安全设施;
(三)有充足的经费来源,保证竞赛的正常进行;
(四)按照主办单位规定,保证完成竞赛筹备、举办和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申请承办全省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应在竞赛举办的当年年初向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的相关单项体育分会组织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承办条件的,列入全省高校体育竞赛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承办全省大学生体育竞赛,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承办申请书;
(二)承办实施方案;
(三)竞赛规程草案;
(四)经费预算;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竞赛组织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指导下,成立竞赛筹备委员会,制定竞赛筹备工作实施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全面负责竞赛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竞赛筹备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竞赛规程(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时间和地点、竞赛分组、竞赛项目、运动队(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裁判员选聘、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等内容)。
(二)筹备实施方案(机构设置、大型活动、生活接待、安全应急保障、竞赛组织、人员培训、场地设计、经费筹措等方案,以及竞赛筹备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竞赛组织委员会的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后,正式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竞赛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竞赛期间的组织领导、竞赛实施、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竞赛公平、有序地进行。
第十九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应成立以下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全面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负责赛事的对外联络与协调;新闻宣传工作;网络建设与维护;编排赛会日程;起草文件材料;组织重要工作会议;组织协调重要活动等。
(二)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按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赛报名、编排竞赛日程;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适应性训练;组织裁判员培训和实习;编制竞赛秩序册、成绩册,按时发送竞赛公报;组织裁判长联席会议;指导和协调各单项竞赛委员会的工作。
(三)接待机构:负责参赛单位、赛会人员的迎送;保证比赛期间所有参赛人员、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饮食营养、车辆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编制经费,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决算报告。
(五)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根据竞赛规程的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受理相关举报和申诉材料,并做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期间的违纪事件。
(六)赛事宣传及营销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扩大赛会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新闻发布会;编印宣传手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接受赞助、广告设置和宣传工作。
(七)安全保卫机构:负责竞赛期间所有接待场所、竞赛场馆及交通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比赛驻地、赛场及周边的秩序,确保赛会人员驻地、比赛场地的安全。
(八)医疗应急机构:制定突发卫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联系和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执行食品卫生检验制度;负责赛会接待驻地、餐饮场所和赛场的医疗应急和救护工作,对赛会和人员的突发卫生安全事件提供医疗服务和救助。
(九)大型活动机构:制定大型活动方案,组织开幕式、闭幕式及相关大型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十)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机构:制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组织实施评选工作。
除上述机构外,可根据赛会工作的需要成立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章竞赛管理
第二十条& 全省综合性中学生体育竞赛的竞赛规程,应提前一年时间向参赛单位公布。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竞赛规程应提前六个月向参赛单位公布。竞赛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竞赛成绩和竞赛总结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制定的年度体育竞赛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当年初向全省高等学校公布。各单项比赛的竞赛规程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提前三个月公布。竞赛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和竞赛成绩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各参赛单位和学校应按照《竞赛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等参赛准备工作。组织学生体育竞赛的报名费、食宿费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组织和参加的学生体育竞赛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体育竞赛期间,所有参赛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赛会组委会或承办单位的纪律规定,裁判员与运动员应分开住宿和就餐。
第六章& 运动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湖北省学生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制度,对优秀体育人才实行统一注册管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体育项目、运动成绩、运动等级、电子照片、家庭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等。凡是履行了注册手续的学生运动员有资格参加省级学生体育竞赛。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文化课考试合格;
(二)中学生运动员取得湖北省正式户籍和参赛学校的正式学籍,应在省教育厅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系统注册;
(三)大学生运动员的学籍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
(四)符合《竞赛规程》的报名资格和运动员参赛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学生体育竞赛,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体育竞赛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教体艺【2011】3号)要求,比赛前,组团(队)单位必须为参赛学生和教师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途中),否则不得参加比赛。各参赛单位应对参赛的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凡经健康检查确认不适合参加体育竞赛的学生不得报名。
第二十七条& 在全省学生体育竞赛中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学生运动员,体育部门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的规定,依法办理运动员证书。
第七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教练员应由学校体育教师或从事专门运动训练的教练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应严格遵守《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赛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教练员应精通运动训练方法,掌握运动训练规律,熟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加强学生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关爱学生运动员的健康,履行安全职责,保证学生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应不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学习新的训练理论与方法、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裁判员原则上应由学校体育教师担任,必须具有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裁判员等级。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必须具有国家级或以上裁判等级,裁判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执裁。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生体育竞赛的技术代表(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及主裁判,由主办单位选聘,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的规定,由承办单位选聘,并报主办单位确认。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教师在执行裁判工作时应佩戴裁判级别标志,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具;遵守竞赛规则和裁判员守则,为人师表、不徇私情、公平公正;对违反教师行为准则和裁判员守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对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比赛期间,裁判员的旅差费、食宿费由比赛承办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务酬金。
第三十六条 &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应遵守裁判规则和赛会规定,妥善处理竞赛纠纷,确保比赛顺利进行。裁判长应对裁判员的执裁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按时召集裁判员会议,总结工作、对重大问题,做出处理意见。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将裁判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报主办单位。
第九章竞赛纪律、资格审查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学生运动员资格的初审工作,由组团(队)单位负责,终审工作由赛会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负责。
第三十八条 &赛会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根据《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体协秘【2010】60号)、《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鄂教规【2011】2号)和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体育竞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分别视情节做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资格的处理决定。组委会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九条& 各参赛单位有按规定程序进行举报和申诉的权力。举报和申诉时要出具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名的书面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举报费或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参赛单位的举报和申诉,经竞赛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核实后及时做出处理。对在比赛期间无法查实的举报和申诉,比赛后继续查实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应严格执行《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严禁在学生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
第十章& 推介、赞助和冠名
第四十二条 &学生体育竞赛的推介、广告、赞助和冠名,应围绕&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积极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开展赛事推介活动、营销活动和筹资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改善竞赛条件,确保比赛经费充足,促进学生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学生体育竞赛活动中的广告宣传不得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在学生体育竞赛的场馆设置酒、烟草广告。不得使用烟、酒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产品、标志等冠名学生体育竞赛。以赞助单位产品名称、标志命名的学生体育竞赛,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同意,否则不得冠名。
第四十四条 凡承办省级学生体育竞赛的单位,以综合性运动会、单项运动会或单项体育比赛名义筹集的赞助费、广告费、冠名费等收入,应全部用于指定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举办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应本着热烈简朴、勤俭办赛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体育竞赛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有可靠的资金保证。
第四十六条 承办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凡是通过举办和承办体育竞赛所获得的行政拨款、集资、赞助、广告、彩票,以及与体育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独立设帐,专人管理,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主办单位有权对其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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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运动会田径比赛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日
2016年湖北省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运动会
田径比赛竞赛规程
一、 主办单位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体育局
二、 承办单位
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体育局
三、 协办单位
十堰市第一中学
四、时间和地点
比赛定于2016年10月份在十堰市第一中学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参赛对象:
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关于确定湖北省首批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通知》(鄂教体艺【2012】20号)确定的田径项目特色学校,以及近年来开展田径运动成绩突出的学校,经选拔后推荐、报名参加。
参赛学校名额分配为:武汉10所,黄石、荆州、孝感、襄阳、十堰各3所;黄冈、宜昌、咸宁、潜江(含江汉油田1所)各2所;恩施州、荆门、鄂州、天门、随州、仙桃、神农架林区各1所,特邀部分田径课余训练工作开展较好的学校参加比赛。
六、竞赛分组
本届运动会分高中男子组、高中女子组、初中男子组、初中女子组。
七、竞赛项目
(一)高中男子组(18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5000米、5000米竞走、110米栏(栏高1.067米、栏间距9.14米)、400米栏(栏高0.914米、栏间距35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7.26公斤)、标枪(800克)、铁饼(2公斤)、七项全能(110米栏、400米、1500米、跳高、跳远、铁饼、标枪)
(二)高中女子组(18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3000米竞走、100米栏(栏高0.84米、栏间距8.50米)、400米栏(栏高0.762米、栏间距35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4公斤)、铁饼(1千克)、标枪(600克)、五项全能(100米栏、800米、跳高、跳远、铅球)。
(三)初中男子组(四项全能):
50米、1000米、立定跳远、引体向上。
(四)初中女子组(四项全能):
50米、800米、立定跳远、仰卧起坐。
八、参加办法
各参赛学校可报领队1人(由学校领导担任)、教练员2人、随队医生1人;高中组男女运动员共18人(其中女运动员不得少于6人);初中组男女运动员各3人。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同志1人担任总领队。
九、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参赛学校应是全日制普通中学。参赛学生必须是湖北户籍的中学生,并出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履行了注册手续,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
(三)思想品德好,文化课成绩优良,运动成绩突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到良好以上等级。
(四)经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学校出具同意参加本次体育竞赛的意见。
(五)高中组参赛学生年龄不得超过19周岁(日以后出生者);初中组参赛学生年龄不得超过16周岁(日以后出生)。
(六)已正式调入体工队、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专业运动员、在国家体育总局各单项协会(管理中心)履行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已经高中毕业的学生不得参加比赛。
(七)凡参加过全国田径锦标赛(包括室内赛、越野赛和竞走赛)、冠军赛、大奖赛、总决赛、全国青年田径锦标赛的学生不得参加比赛,但以学校名义参加的不受限制。
十、资格审查
(一)在湖北教育信息网()上公示各参赛代表队学生的基本信息,公示期为10天,供参赛学校相互监督。
(二)成立&资格审查及竞赛纪律监督小组&,在比赛前、比赛中和比赛后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和严重违反竞赛纪律的运动队(运动员),取消继续比赛资格(已赛成绩不计),并依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全省通报。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小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意见。
(三)任何运动队和个人提出申述时,须向&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小组&交纳由领队签字的申诉书及申诉费2000元。如胜诉,申诉费如数退回,如败诉,申诉费上交组委会。&
十一、竞赛办法
(一)高中组,每人可限报2项,另可兼报接力。各项目根据报名人数决定赛次及是否进行及格赛,其标准由负责竞赛的有关部门确定。初中组,所有参赛学生运动员每人必须完成规定的所有项目比赛。
(二)比赛采用国家体育部门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使用赛会统一提供的器材。
(三)各参赛学校代码、参赛运动员号码由赛会统一编制。参赛运动员在竞赛检录和比赛过程中,必须在胸前、背后佩带号码布并符合安全要求。
十二、计分与录取办法
(一)计分办法
1、高中组按各单项(含接力项目)分别录取前8名,按9、7、6、5、4、3、2、1计分,接力项目双倍计分。单项比赛人(队)数不足录取名次时,按比赛人(队)数录取名次,计分方法不变。
2、高中组如遇积分相等,则以破记录多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初中组则以四个项目中破纪录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3、凡是打破湖北省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田径运动会纪录加9分。运动员在某一项目比赛中,多次破记录,只计一次破记录分;比赛成绩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标准加9分(含未得名次者);在比赛中多次达到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标准的,只计一次得分。
(二)录取办法
1、以各参赛学校运动员参加所有比赛项目所取得名次得分的总和计算团体总分,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分别录取高中男子组、高中女子组、初中男子组、初中女子组前八名;学校团体总分前十名。
2、初中组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进行评分,按测试要求进行比赛,分别录取个人四项全能和单项前8名,计分方法同高中组。
十三、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学校团体总分、各组别团体总分前八名的学校颁发奖杯;对获得各单项前八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对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
(二)按参赛学校总数的一定比例,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并颁发奖杯;办法另定。
十四、报名办法
各参赛学校务必于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纸质材料:《报名表》、医院健康体检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学籍档案信息并加盖公章。
(二)电子材料:《报名表》、参赛学校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的二寸免冠近期彩色红底电子版登记照片(命名为:教练员\运动员+姓名)。
收件人:缪胜杰,联系电话:027- ,邮政编码:430071,电子邮箱:。
(三)凡逾期报名不予受理。一经报名,不得更改;报名材料不齐全,不得参加比赛。
十五、比赛报到
(一)各代表队、裁判员和竞赛官员应提前两天报到,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二)各参赛学校报到时,应提交每个参赛运动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参赛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原件;2m&3m校旗2面,颜色不限;入场式解说词一份(100字以内),否则,不予报到。
(三)比赛组委会于比赛前一天下午召开。参会人员为裁判长、各参赛学校领队和负责教练,会议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十六、裁判员选派
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田赛、径赛、编排记录、计时、终点裁判长及部分项目主裁判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组织选拔,经省组织培训、考核后择优录用。执场裁判员应是国家二级裁判员以上等级的教师或学生担任。
十七、比赛经费
(一) 参赛学校报到时应向赛会缴纳2000元保证金。竞赛中如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保证金如数退回。
(二)各参赛学校报到时,按每人每天90元向赛会交纳基本食宿费,不足部分由赛会补贴。参赛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参赛学校超编人员费用自理。省派技术官员、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的旅差费由承办单位负担。
十八、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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