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体的整部分和分部分分部分项是什么意思思

平衡处理对细木工板压贴平整度质量影响
1、相关定义
1.1、热辐射的基本概念
辐射是电磁波传递能量的现象。按照产生电磁波的不同原因可以得到不同频率的 电磁波。高频振荡电路产生的无线电波就是一种电磁波,此外还有红外线、可见光、 紫外线、X 射线及 γ 射线等各种电磁波。由于热的原因而产生的电磁波辐射称为热辐 射(热辐射这一名词有时也指热辐射性能的传递过程)。热辐射的电磁波是物体内部 微观粒子的热运动状态改变时激发出来的。只要物体的温度高于"绝对零度"(即 0K), 物体总是不断地把热能变为辐射能,向外发出热辐射。同时,物体亦不断地吸收周围 物体投射到它上面的热辐射,并把吸收的辐射能重新转变成热能。辐射换热就是指物 26 体之间相互辐射和吸收的总效果。当物体与环境处于热平衡时,其表面上的热辐射仍 在不停地进行,但辐射换热量等于零。 热辐射具有一般辐射现象的共性。例如,各种电磁波都以光速在空间传播,这是 电磁波辐射的共性,热辐射亦不例外。电磁波的速率、波长和频率存在如下关系: c= f λ (3.23 ) 式中 c —电磁波的传播速率,在真空中c =3×108m/s,在大气中的传播速率略低于此 值; f —频率,s-1; λ —波长,m。 电磁波的波长包括从零到无穷大的范围,整个波谱范围内的电磁波命名如图 3.7 所示。从理论上说,物体热辐射的电磁波波长可以包括整个波谱,即波长从零到无穷 大。然而,在工业上所遇到的温度范围内,即 2000K 以下,有实际意义的热辐射波 长位于 0.38~100μ m 之间,且大部分能量位于红外线区段的 0.76~20μ m 范围内,而 在可见光区段,即波长为 0.38~0.76μ m 区段,热辐射能量的比重不大。显然,当热 辐射的波长大于 0.76μ m 时,人们的眼睛将看不见。如果我们把温度范围扩大到太阳 辐射,情况会有变化。太阳是温度约为 5800K 的热源,其温度比一般工业上遇到的 温度高出很多。太阳辐射的主要能量集中在 0.2~2μ m 的波长范围,其中可见光区段 占有很大比重。 图 3.7 电磁波谱 各种波长的电磁波在科研、生产与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下面讨论一下由 于热的原因所产生、波长位于 0.1~100μ m 的热辐射。 当热辐射的能量投射到物体表面上时,和可见光一样,也发生吸收、反射和穿透 现象。参看图 3.8,在外界投射到物体表面上的总能量Q中,一部分 Qa 被物体吸收, 另一部分Qρ被物体反射,其余部分Qτ 传透过物体。按照能量守恒有 Q= Qa + Qρ + Qτ 或 Qa Q Q 1 Q Q Q +ρ + τ = 27 其中各能量百分数Qa / Q、Qρ / Q 、Qτ / Q 分别称为该物体对投入辐射的吸收比、反 射比和穿透比,记为a、ρ 、τ 。于是有 a+ ρ + τ = 1 (3.24 ) 图 3.8 物体对热辐射的吸收、反射和穿透 实际上,当辐射能进入固体或液体表面后,在一个极短的距离内就被吸收完了。 对于金属导体,这一距离只有 1μ m 的数量级;对于大多数非导电体材料,这一距离 也小于 1mm。实用工程材料的厚度一般都大于这个数值,因此可以认为固体和液体 不允许热辐射穿透,即τ =0。于是,对于固体和液体,式(3.24)简化为 a+ ρ =1 (3.25 ) 因而,就固体和液体而言,吸收能力打的物体其反射本领就小。反之,吸收能力小的 物体其反射本领就大。 辐射能投射到物体表面后的反射现象也和可见光一样,有镜面反射和漫反射的区 分,这取决于表面不平整尺寸的大小,即表面的粗糙程度。这里所指的粗糙程度是相 对于热辐射的波长而言的。当表面的不平整尺寸小于投射的波长时,形成镜面反射; 当表面的不平整尺寸大于投入辐射的波长时,形成漫反射。这时从某一方向投射到物 体表面上的辐射向空间各个方向反射出去。一般工程材料的表面都形成漫反射。 辐射能投射到气体上时,情况与投射到固体或液体上不同。气体对辐射能几乎没 有反射能力,可认为反射比ρ =0,而式(3.24)简化为 a+ τ =1 (3.26 ) 显然,吸收性大的气体,其穿透性就差。 由上所述,固体和液体对投入辐射所呈现的吸收和反射特性,都具有在物体表面 上进行的特点,而不涉及到物体的内部。因此物体表面状况对这些辐射特性的影响是 至关重要的。而对于气体,辐射和吸收在整个容积中进行,表面状况则是无关紧要的 。 由于自然界不同物体的吸收比a、反射比ρ 和穿透比τ 因具体条件不同而千差万 别,给热辐射的研究带来很大困难。为了方便起见,从理想物体入手进行研究,可以 处理复杂问题。我们把吸收比a=1 的物体叫做绝对黑体(简称黑体);把反射比ρ =1 28 的物体叫做镜体(当为漫反射时称为绝对白体);把穿透比τ =1 的物体叫做绝对透明 体(简称透明体)。显然,黑体、镜体和透明体都是假定的理想物体。 尽管在自然界并不存在黑体,但用人工的方法可以制造出十分接近于黑体的模 型。黑体的吸收比a=1,这就意味着黑体能够全部吸收各种特长的辐射能。黑体的模 型就要具备这一特性。图 3.9 即为黑体模型[39]。 图 3.9 黑体模型 29 第 4 章 高速木工机械电主轴的热源及传热机制分析 高速木工机械电主轴热传递过程的复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轴电机 通过热传导传递给轴承的热量很难精确计算,因为轴承在转动时受力和温度的影响, 沿圆周方向轴承内圈与轴承滚珠的接触状态并不完全相同;其次,轴承内部的热量传 递也很难精确描述,因为沿圆周方向轴承内、外圈与轴承滚珠的接触状态也不相同, 再加上润滑油分布于轴承滚珠和内、外圈之间,它的分布状态很难界定却又直接影响 传热效果;最后当轴承滚珠某一表面在轴承转动时转动到与轴承内外圈接触时,与该 表面脱离接触时是两种不同的状态,这导致了轴和轴承内圈温度场的波动性。此外, 电主轴外壳与风扇间的换热、电机定子与转子间的传热以及电主轴与周围环境的热交 换也增加了电主轴传热的复杂性。
1.2、平整度定义
路面平整度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从内容出发,对路面平整度所下的定义 就有多种。交通部标准《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及国家标准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将路面平整度(Surface Evenness) 定义[4]为:路表面纵向的凹凸量的偏差值。该定义只从路的特性出发,对 人、车方面涉及较少;由于没有设定参照高程,不利于测定。美国试验与材 料协会(ASTM)的定义(E867)[5]为:路面平整度(Traveled Surface Roughness)是路面表面相对于理想平面的竖向偏差,而这种偏差会影响到 车辆动力特性、行驶质量、路面所受动荷载及排水。这个定义合理性在于: 它明确了路面平整度测量的参照系,利于测定;定义中将人、车、路三方面 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并清楚地论述其所导致的影响。综合分析目前各类平 整度的定义可知,ASTM的定义可以实现人车路系统的优化,进而为制定合 理的路面平整度评价标准提供理论基础,所以得到了广泛认可。从中文形式 出发,不同行业的称谓不同,平整度也被称为不平度(车辆工程)、平度及 不平整度。
1.3、平整机延伸率的定义
延伸率是平整机在平整过程中需要参考的一个重要工艺参数,由于平整的压下 量很小,若用冷轧机上的测厚仪测量,则很难测出入口侧带钢与出口侧带钢的厚度 偏差,所以平整过程中就测量来料延伸率来代替测量厚度,延伸率的控制是带钢质 量板形分析的参考内容之一,而延伸率在平整轧制过程中又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数, 所以在保证带钢的力学性能方面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34]。 延伸率的定义可用带钢的长度和速度变化率来表示,其具体表达式为: λ= l1 l 0 × 100% = v1 v0 × 100% = Δv l 0 v 0 v× 100%(2-1) 0 式中 λ 为带钢的延伸率(%) ;l0 为平整前的带钢长度 (mm) ;l1 为平整后的带钢长度 (mm) ;v 0表示为机架的入口速度 (m s) ,v1 表示为机架的出口速度 (m s) 。 相对一般的冷轧带钢,平整的延伸率一般都在0.5% ~ 5% ,根据钢种材质和用途 的不同,其延伸率各不相同。相对于包装用的带材和镀锡板,则用户要求一定的硬 度和强化变形强度,延伸率则应控制在1.0% ~ 3.0%左右。用于汽车行业的薄板,所 要求薄板的屈服极限而且必须要完全消除屈服平台的限制,此时延伸率的范围应设 置在0.8% ~1.4% ,而对于合金钢板,设定的延伸率不应大于2%。
1.4、平整度的定义
依据国标GBT6,墙地砖平整度由边弯曲度、中心弯曲度及翘曲 度三个参数组成[23]。 边弯曲度(如图2-3所示):瓷砖的一边中点偏离由四个角点中的三点所确 定的平面的距离。边弯曲度以与该边长的百分比表示,即边弯曲度= S /L,。 图2-3 边弯曲度 Fig.2-3 Edge curvature 中心弯曲度(如图2-4所示):瓷砖砖面的中心点偏离由四个角点中的三点 所确定的平面的距离。中心弯曲度以与对角线长的百分比表示,即中心弯曲度 = C /D。 - 9 - 哈尔滨理工大学工学硕士学位论文 图2-4 中心弯曲度 Fig.2-4 Centre curvature 翘曲度(如图2-5所示):由瓷砖的三个角点确定一个平面,第四角点偏离 该平面的距离。翘曲度以与对角线长的百分比表示,即翘曲度= W /D。 图2-5 翘曲度 Fig.2-5 Warpage 国家墙地砖的平整度标准如下所示: 表2-1 国家墙地砖平整度标准 Table 2-1 National standards for ceramic tile flatness 墙砖 地砖 边弯曲度 +0.4%,-0.2% ±0.3% 中心弯曲度 +0.4%,-0.2% ±0.3% 翘曲度 ±0.3% ±0.3%
1.5、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念
生命和财产安全,尽量降低 土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调整在土木工程产品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同安 全生产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该体系由宪法、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标准、规 范等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 3.2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3.2.1总体框辦成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4]: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土木工程建设安全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土木工程建设安全的行政法规; (3)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土木工程建设安全的部门规章;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土木工程 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土木工程安全生 产的地方政府规章; (6)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依法制定的有关土木工程安全 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9 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7)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有关土木工程安全生产的国际公约。 概括来说,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以《宪法》、《建筑法》、《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为母法,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等行政法规为主导,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为配套,以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支撑, 技术标准、规范为技术性延伸的一个多层级、多类型、全方位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和技术标准规范相结合的统一整体体系[(。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规体系总体框架如图3-1所示: rl 《宪法》 I H 基本法律 I"?"I 《建筑法》 I Lj (安全生;^法》 :^ I 法 I 法律1H 《铁路法》律层 I 专业性质(公路法》 I I H 《消防法》 I ~"H 相关法律 卜一I 《防展减灾法》 L~|I | 共 17部 p)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I 「I 基本行政法规 I■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i l-| 共](鄉 i 1
I H — 共1郷 I [H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I 主 —I铁道部I■一I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I 1 "H ? "如部 I 「规门 H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I — 章 —I交通运输部
I I ? 1——I I__I水利部《水库大现安全加鉴定办法》 I 规章层 H 共14部 1 1 H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I I——I p-l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I 相 H 共15部 I ^ H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I L门■?&—I人社凉~|I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I ^ H《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I I ^I~‘IH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I 1 么安部 ‘r HI 《消防监督检査规定》 I1 H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 | " 管理类 I—I 《铁路險道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规定》 1 —I H 约8娜 I 标准、规范层 ? rH 《铁路随道防样水设计规范TB]0119_20U》 I Lj 技术类 I 《铁路險道施工规范TB丨》 | -] 约 40(挪 I 图3-1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枢架总图 20 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每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有其对应的制定 部门和相应的法律效力。下位法要遵从上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每一层 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在颁布施行时,都要有相应的行政长官签署指令。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各层级制定的部门对应如下图3-2所示: 法律层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签署国 [■" 行政,总理务院令 法规层 &-■! i j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制定 i I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长签署部长令 规章层 :j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民政府制 ‘" 定,签署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令 标准、规范层 & 国务院各部、委相关部门制定 图3-2我国土木工^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层次制定部门对应图 同时,每部法规规范性文件都有其相应的调整范围、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效 力的高低,我国的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效力层次结构图如下图3-3: I 宪法 ] j "遵从 [ I 法律 I I 个 遵从 I 丨 行政法规 I I I I I 方性法规 I 具有同等效力 I 部门规章I I ,地I ^ 院处理 I iI \ 地方政府规章廣务 i 丨 I I ‘ ‘ i 标准规范 图3-3我国土木工^安全法律法規体系效力层次结枸图 21 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标准规范层所包含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数量非常之多, 研究起来相对法律、法规、规章层而言在内容上深度可能不够,并且其处于层次 的最底层,相比较而言,发挥的不是最为主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只限定在前面三 个层次的研究面上。 3.2.2法律层的基本构成 调整规范我国土木工程建设的法律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专业性 质法律和相关法律。 (1)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在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核心法律,相 当于基本法的性质,起到宏观指导和调控的作用,主要在大的问题和方向上给予 基本规定。任何其他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 都不能与之相抵触。主要有3部:《宪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 (2)专业性质法律:专业性质法律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在基本法的指导下, 是该行业的基本法。它针对行业性质,在基本建设、管理等各个方面规范行业参 与方的基本行为。主要有2部:《公路法》和《铁路法》。 (3)相关法律:相关法律不是专门针对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的法律, 主要是民事、经济属性上的法律,其中部分规定对土木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有约束 和保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安全生产。主要有17部:《突发事件应对法》、 《消防法》、《劳动法》等。 法律层基本构成如下图3-4所示: i~r 《宪法》 I iH 基本法律 IH 《建筑法》 丨 Lp 《安全生产法》 I , 业性质iH 《铁路法》— 专 I 纖法》 I [H 《消防法》 I H 《防展减灾法》 一! -I ?《突发事件应对法》 I 法觀 r -I 《劳动法》 -I 《劳动合同法》 I H 《刑法》 I H 《行政处罚法》 I ~-I 《行政许可法》 | -I 相关法律 卜《行政监察法》 丨 -T 《行政强制法》 I -T 《行政复议法》 I -I 《社会保险法》 I -I 《国家赂偿法》 H 《侵权责任法》 I ~r 《工会法》 ~| -T 《招投标法》 I -I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图3-4法律层基成图 22 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3.2.3法规层的基本构成 法规层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基本行政法规、相关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基本行政法规:基本行政法规主要是上层基本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起 到更为具体的宏观指导、调控作用。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部门规章、地方法规 及政府规章主要参考基本行政法规制定。主要有10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2)相关行政法规:与相关法规类似,相关行政法规部门条文规定有利于 规范各参与方行为,促进安全生产。主要有10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3)法规性文件:通常由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发布的法规为行政法规, 而国务院办公厅等其他直属单位也会发布一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总理签署, 不为正式的行政法规,但实质上和行政法规并无多大区别,这类规范性文件我们 称之为法规性文件,一般为通知以及指导意见类。在土木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上, 法规性文件主要有13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关于幵 ‘ 展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等。 法规层基本构成如图3-5所示: [―f 《建设工S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h. 《安全妒许可证 H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I~基本行政法规 -'V-\
<地度勘査资度管理条例》 —i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
^ — 《建设工程勘查设汁管理条例》 H (注册雜师侧& " ^^ [―i 《劳动合同法实条例) 」 《赫保陣监察条例》 —I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路安^^純& -H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S5 f 相关行政法规 hf-H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H 〈行玫监察法实施条例》 —i 《禁止使用i -{ - (工伤保险棚& H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H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I 《关于开展高速铁安全大检査的通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I~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活动"的通知》 —[ 《关于开展重大基栖设施安全BSJ?排査工作的通知》 H 賊性文件 I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除患样査治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I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通制重特大亊故的通知& 一I
H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i —I 〈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I~ 《关于g持科学发播安全£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
图3-5法说层基本构成图 23 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3.2.4部门规章层的基本构成 本文研究的部门主要是住建部、铁道部、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4个部门,这 4个部门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在各自归管的行业内颁布部门规章,指导土木工 程安全生产。作为同一级别的其他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为保障土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在颁布的规章中都有相应的 规定。这些归管的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颁布的规章共同构成了土木工程安全法律 法规体系的规章层。 住建部安全生产规章构成如图3-6所不: ■—I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I~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 I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I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_—I 《重大事故隐患¥理规定》 - —I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f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j 《关于加强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I ‘ — 〈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_ —i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i《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住建部ii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一i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一 i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i~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图3-6住建部安全生产规章构成图 铁道部安全生产规章构成如图3-7所示: 24 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一i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 《铁路工程建设建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一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 一i《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i《有关安全生产若干事项行政审批职责(暂行)》—~i 《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一《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i ’《铁路行政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 《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铁道部 1 《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一「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 —~i 《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调查与设计办法》 一《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i- 《关于落实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求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 .~i 《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 : 《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图3-7铁道部安全生产规章构成图 ‘ 交通部安全生产规章构成如图3-8所示: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i《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i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i《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i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部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一~i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i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图3-8交通部安全生产规章构成图 25 水利部安全生产规章构成如图3-9所不: -ph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f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h 《水库大琐安全鉴定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t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 水利部i《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i《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f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r《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管理暂行规定》 图3-9水利部安全生产规章构成图 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规章构成如图3-10所示: h~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h《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r- H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M H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韋 H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社部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 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 《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一 iH 建"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图3-10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规章构成图 26 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3.3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 3.3.1体系庞大、立法分散,各行业安全法律法规自成体系 组成我国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法律文件种类较多,包括有法律、行政法律、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地方技术标准 规范。数量上更是惊人,法律法规共有55部、部门规章共有93部,具不完全统 计技术标准规范多达500多部,再加上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规体系所涵盖的规范性文件以 及技术标准数量可达到4、5千部。并且,新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 规、规章不断修订、出台,七个类别的内容还将不断修改、增加,数量之多,体 系之庞大,可见一斑。 另外,我国土木工程行业具有较为明确的划分,比如房建工程、水利工程、 道路工程、铁道工程;并且每个行业有其负责主管的行业部门,例如住建部管房 建、水利部管水利建设、交通运输部主管道路工程建设、铁道部主管铁道工程建 设。同时各主管部门具有严格的行政权力划分,根据自己主管的行业具体情况颁 布规章,地方政府相应部门积极响应,颁布地方政府规章;加上大量的行业标准, 逐渐便形成了各专业共同遵循法律、一部分行政法规,从部门规章开始后便较为 独立的情况,各行业安全法律法规自成体系,使的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分散在 各个行业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 3.3.2强制性法律规范居多,执行监管以政府为主导 我国的安全法规体系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四个层次,并且 前三个层次的内容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只有标准 规范层中部分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企业可自主参考。这与其他国家的实践规范、 标准均为推荐性的有很大不同。 在法规体系的监管方面,我国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政府下设相关部门全面 负责监管建设过程中的各方面,例如安监站管安全、质量站管质量;而其他比如 协会、工会、中介组织等起到监管作用的很少。技术标准规范层面上,我国实行 的是政府主导的标准制定管理模式,根据政府机构主导行业不同,分别制定和监 管各自行业标准,如住建部负责房建工程相关标准的制定,铁道部负责铁路隧道 工程、铁路桥梁工程等铁路相关标准的制定。 3.3.3突出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作用 行政法规的主要作用是将有效机制上升为法律制度,部门规章的作用则在于 在行政法规的统一规定下结合各自部门实际,做出具体规范。我国的安全法规体 27 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系在制定内容时便充分考虑了将国务院对加强安全生产方面提出的政策建议、实 际生产活动中具有明显效果的安全生产制度、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有效机制等及时 上升到法定的规章制度中。或颁布行政法规、或制定新的标准规范,以在安全生 产领域施行、促进安全生产。例如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为加强 政府监管及规范相关参与各方的行为,确立了十项主要制度。 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主要起到宏观指导、统一协调的 作用,在具体的政策落实,司法实践上还是以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为主导。实际 工作中,在具体操作层面还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因此,各行业部门有 充分的制定规章的权力,对本行业内的安全行为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有直接规 范的作用,这点单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颁布的数量上即可以看出,我国的土木 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突出显示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重要性。 3.4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埋 3.4.1立法观念中存在的问埋 立法目的在设计法规体系时起到指导方向的作用,能反映当局对调整生产关 系的重点,因此立法目的必须能真正地体现出法规制定的本质意图,一方面需要 符合人民的要求,一方面要能体现出立法的水平。我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一般在 丨 总则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中会指出该文件制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该部分条文直接 反映出我国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的立法指导思想[31〕。 . 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建筑 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作为我国工程建设安全法 规体系中最基础的两部法律,从制定的目的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 落脚于促进经济发展,《建筑法》则侧重于促进行业发展,相比于香港《职业安 全及健康条例》、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及英国《工 作健康与安全法案》等国家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制定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身 体健康不被侵害、生命安全得到保护、安全福利得以实现的立法目的,这两部法 律在条文中并没有很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注重的是"经济效益" 而非健康安全的"社会效益"。 因此,我国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本着宏观指导、统一协调的原则, 在立法目的上要更能反映出保护人民切身工作健康和安全,特别是要在条文起草 的语言文字上能够全面地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宗旨来。 28 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 - - ? . ? ... ? ? ? -3.4.2立法内容中存在的问艟 立法内容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整个体系内容上还有缺失、完整性 不是很强。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制定,但一直尚未出台 的一些办法或者目录;二是针对目前我国的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社会情况变化 复杂下亟需出台的一些法律还没有出台。 3.4.2.1授权制定但尚未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安监总局应出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安 全生产法》中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 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 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全国 大多数省、市都有颁布安全生产违法举报奖励办法,然后却没有最高监管机关国 家安监局出台的奖励办法。 (2)住建部会同其他部门应出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目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 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施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前我国只有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有 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指导目录》,其中对一些落后的建筑材料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型号等列有明细清 单,这些通常被认为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而针对施工安全 ‘ 的工艺、设备、材料住建部并没有出台目录。 (3)铁道部、水利部、交通部各自应出台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 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而原建设部在2004年12月即发布 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后者第七条指 出"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但是到目前为止,三个部门并未出台此类规章。 3.4.2.2里霱出台的法律法规 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间,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伴随着.出现很多复杂、 社会化的问题。针对目前我国的土木工程建设环境,安全事故目前虽然得到有效 控制,但整体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在不断的发展中,很多新的问题涌现,必须 29 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及时得以解决,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出台。例如: (1)需由国务院出台的《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条例》:发生安全事故 后,对受害人的善后处理问题一直都是非常重要而且非常难以处理好的问题,虽 然国家对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出台了相应法律,但对于赔偿金额方面在实际中操 作中仍然存在赔偿标准过低的事实,因此参保对于工作的人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了,通过参保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这笔钱在很大程度上能弥补对受害人的损 失。目前出台的都是市级的一些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并没有具有全国性执 行效力的行政法规。 (2)需由国务院出台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我国对安全生产的监 管分为综合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对综合监督管理 的工作体系、工作规范、对于什么是综合监督管理、哪些具体工作属于综合监督 管理范围、综合监督管理应该如何进行、政府领导、专业部门监管及企业与综合 监督管理的关系、以及综合监督管理应承担什么责任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便给 实际工作的部门带来很大的困扰。 (3)需由国务院出台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管理规定》:目前出台的 一些部门规章主要有:原劳动部在1998年2月颁布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只规定了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 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 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然而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比较 严峻,加强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工作实践证明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极有必要 扩大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全部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以降低 事故的发生率,因而出台《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管理规定》显得十分迫切。 3.4.3立法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3.4.3.1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不够 这里说的衔接性指的是相互之间的一致性,或者说统一性。由于后立的法律 吸收了前人立法的经验,考虑了阶段性的社会环境,所以整体来讲是要进步的。 这样就常常导致新立的法与已经颁布的法在某些问题的提法上存在不太一致地 方。加上法律修改速度较慢、程序较多的因素,这种不一致的情形会存在相当长 的一段时间。 例如在《建筑法》颁布施行以后,国家在1999年3月又出台了《合同法》, 该法的第286条规定了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 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 30 硕士学位论文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第三章我国土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 是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而《建筑法》因未做修改,因此并未明 确规定。 在某些规定上也存在不一致,例如《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 的指导和监督",而2002年6月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 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筑法》规定的是劳动部门,而《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是安监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负责监督指导的部门还是安监部门。 3.4.3.2部分法条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1)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4] 法律责任部门通常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规定了行为人违法后 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尽量不使用或者少使用高 度概括化的语言。而我国安全法规体系中大部分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法律责任部分 的规定恰恰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这样便导致了再执法过程中,执法弹性过 大、执法难以从严等直接后果。 例如《建筑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 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大部分条文中有"可以处以罚款"、"处以罚款"、"并处罚款"等,却没有给出具 体罚款金额,因而在实际操作中给执法者以很大的"弹性空间"。 (2)部分法条中有大量的模糊词语 一部很好的法律必定是一部很容易执行,为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行为约定。 如果制定的条文太过于原则,太过笼统,没有可执行性,那该部法律势必也讲成 为""一纸空谈,使人无所适从。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规部分条文可执行性不强 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条文制定的过程中大量使用了 ‘‘有关部门"、"相应措施"、"不 同施工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不确定词语;以及一些词语的内涵不明确, 令人难以把握,比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具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情节严重"。 例如《建筑法》第五章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 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中"应当釆取 措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地下管线在城市规划与生活中具有很重大的意义,一 31 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处管线的问题可以导致一片区域的问题,因此课题组认为在对地下管线保护的问 题上,制定的保护措施应该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用什么方法、达到什么要求。 第七章第六十八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七章第 七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此处"其 他责任人"概念不清,没有明确指定。 3.4.3.4法律法规体系炅活性不强 (1)配套规章制度制定的时间太长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规体系涵盖的范围较广,各个行业关于土木工程安全的 法规文件也较多,但对目前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要求需要制定的配 套规章、制度却迟迟没有出台,导致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不够。法律法规配套的规 章制度制定速度也比较缓慢,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对我国的土木工程安全法规建 设带来不利影响。一是工程领域新情况的不断涌现,导致处理时无具体规章制度 可以依法执行;二是在社会舆论方面对我国立法部门及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在立法 技术水平、执行力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而在此之前,由原国 家经贸委在1999年10月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才 是最为主要的依据。一直到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 布施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才正式出台,于此同时废 止了原管理办法,时间上,新管理规定距离安全生产法的颁布隔了 8年。 (2)法规修订频率太低、没有建立一个灵活的修订机制 法规修订频率太低是我国法规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同时相比于其他先进国 家和地区而言,又是一个不足之处。例如《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至今近 10年仍无任何修改;《建筑法》也只在颁布13年后于2011年4月修订一次,并 且修订的内容很少,只有一条;《铁路法》于1991年幵始施行,到目前21年期 间也没有修订一次等等。 我国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3年一小变、5年一大变的现状导致新的情况和 新的问题不断涌现,不断地挑战着一层不变的法律法规。而若此时不及时对相应 法规进行修订,那新的问题就存在着法律空白和监管的真空。 (3)处罚额度偏低,与经济发展现状不匹配 处罚金额的多少总是与立法年代经济发展情况紧密相关,两者应该为正相 关性,否则较低的处罚金额不能伤害到违法者皮肉,那法律就根本起不到震慑的 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国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近年更 是以平均年增速达8%以上,居民收入大幅提升,不管是否存在膨胀或泡沫,不 32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4.1香港地区 4.1.1体系的基本构架 香港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可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条例、规例、作业 守则、指引和手册,如图4_1所示。其中条例和规例具有法律效力,由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负责制定、通过以及修改[32]。 弟一层级~I 条例4建筑物条树》 第二层级 W3例如; ! 规例’: ^《建筑地盘(安全)规例》 ^j . . i [ 2 香港法律‘ 法"规体系■ 一 J 第三层级 例? ____ -如 . 工作守则《地盘监督作业守则》j 第四层次I I例如^一"—-1 !指引、手册等i i《建筑工地安全实务手册》 图4-1香港土木工^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架 4.1.2体系的制定及完善机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的立法机关,香港的主体法例即条例是由立法 会制定的。附属法例包括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规则、规例、命令、决议等,是 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其他当局订立的,并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政府以法案的形式将新订法例或现行法例的修订建议提交立法会审议,以制 定成为法例。法案在提交立法会之前,会先在宪报上刊登。法案如要获立法会通 过,必须经首读、二读及三读的程序。在进行首读时,作为法案提交的正式程序, 立法会秘书将在会议席上直接宣读法案的简称。提交有关法案的政府官员或议员 继而会动议"法案予以二读"的议案,并会发言解释法案的目的,法案二读随之 展开。在动议议案后,有关的辩论通常会中止待续,以便把法案交付内务委员会, 让议员有更充裕的时间,在内务委员会或由内务委员会专为法案而成立的法案委 员会详加研究。法案经内务委员会或法案委员会审议后,便会在其后举行的立法 会会议席上恢复二读辩论。在辩论时,议员会就法案的整体优劣及原则表达意见, 并可表明他们是否支持法案。立法会继而会就"法案予以二读"的议案进行表决。 若议员否决有关议案,法案的立法程序便会终止。若议员通过有关议案,法案获 得二读通过,立法会全体议员便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以"全体委员会"名义,审 34 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可否认的一点是居民的物质生活条件、货币都增加了很多。因此,很少修订的安 全法规体系中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处罚金额,在当时看来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而 到现在看来就显得很轻了。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 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额度偏低,以致违法者违法成本降低,我国 安全法M应适当提高处罚额度才好。 33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议法案各条文,并在委员会同意下作出修正。法案不论是否有所修正,经全体委 员会通过后,便会向立法会作出报告,以便立法会考虑是否支持进行三读并通过 法案。恢复二读辩论和三读(若法案获得二读通过)通常会在同一次立法会会议进 行。法案如通过首读、二读及三读程序,便获制定成为法例_。 4.1.3体系内容 (1)第一层级——条例 香港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层级是条例,目前香港条例按行业共分为 1181章,分别针对某一个领域做规定并提供法律依据。香港条例首先指明制定 该条例的目的,然后就其中一些主要名词进行解释,同一名词在不同条例中的释 义有时候会大同小异,其后的内容便是条例的主要内容。从我国大陆的法律角度 来看,香港条例的内容大致相当于我国大陆法律和细则相结合在一起,规定得相 当详细、周到、细致入微。其中与土木工程安全相关的主要条例(包括其附属规 例,即第二层级)如图4-2所示。 _ ; 物_ 属规例 1— 《建筑(建造)规例》J ~~附.:J ~ 《建筑物条例》 — 《戯》(删)删》I —— 《铁路条例》 _———, — ~《建筑地盘.(安全规例》:i 丨 一:《道路(工程、梗用及补:‘. 偿》条例》... I《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 1械及起重装置)规例》 1_香港与工程安全相关的条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删 ! I ... ; .任;及女全督导员)规例》_ { 键舡地升降机及塔式厂及工—_ —《工理〒iSf (安全管 作千台(安金》.麵: -哪" —"—.— 1及I:並经营(资荷物_J江厂] 《消防安全f建筑物)条: ~:移动机械)规例》::i i例》 . ^ ^I 附属规例 I ‘ :: ~:《职此安全及键康条例》; 《iyic安全及健康规例》i [.萃...-參r,.::.:.::::].」 . - 图4-2香港安全法规体系相关的主要条例及其附属規例图 (2)第二层级——规例 香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级是规例,乃附属于条例的针对具体问题的规定, 但并不是所有条例都有其附属规例。香港规例首先就条文中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 释,再分条分部列出规例主要条文。其中与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有关一些 主要规例与其所附属的条例如上节图4-2所示。另外,表4-1列举了这些规例的 主要内容: 35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表4-1香港与土木工#安全相关的洗例及其主要内容 一 规例 所隶属条例 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结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以承受外部荷载的 作用; 《建筑物条例》 3.建筑工程地盘勘测、地盘平整、基础施工的注意事项、 与升降机及自动梯相关的建筑物设计及建造要求; 4.建筑物的外墙、覆盖层、幕墙、屋顶、模板、挡土墙的 部位的设置或建造要求。 1.建筑物露台、外廊及幵口的防护;、 2.对建筑物高度、上盖面积、地积比率、空地及通道作出 划)规例》 Sits 3.楼梯、走火及供消防和救援用通道的安全规划; 4时建筑物的规划要求 .临。" ^ 1.对雇用18岁以下的人于建筑地盘工作的限制; 2.吊重机、棚架、工作平台、梯子的安全使用; 《建筑地盘《工厂及工业经3?挖掘工程的安全施工、建筑地盘安全使用电力、近水建 (安全)规例》营条例》 筑地盘防止遇溺、安全头盗的使用、如何保护工人免受堕 下物料所伤、急救设施的设置; 4.与承建商及员工有关的罪行及罚则 。 1.起重机械使用前测试、检验及架设、拆卸的2《厂规定工; t及工业 2经营.Z'.Z .起重机械操作员旳注意事项、在恶劣天气下使用起重机 (起重机《工厂及工业经奶汪、、意在事古项TK 、对起重机械载人, 的^规+?7定-. ^ ^ ot -g- at 的; 2^ f 3.起重机械的拥有人、受雇人员及检验员所犯卿)规例行及罚 置》 《工厂及工业 1.申请及注册安全主任的要求; 经营(安全主《工厂及工业经2.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的雇佣及职责; 任及安全营条例》 3.东主的责任及所犯的罪行及罚则。 督导员)规例》 注丫 ? 1.册为安全审核员或计划营办人的要求‘《工厂及工Mk; 1:^ 《工厂及工业经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政策及安全委员会; ._ " 营条例》 3注册安全审核员对安全审核的规定、东主和承建商在安 )测全审核时的义务 。 《工厂及工业 1.负荷物移动机的操作注意事项; 经营(负荷物《工厂及工业经2.提供移动机训练课程负责人以及参加培训人员的责任; 移动机械)规营条例》 3.负责人及操作负荷物移动机人员的罪行及罚则 例》 1.工作地点安全保证及意外的预防、作业装置的危险部分 《职业安全及《职业安全及健的防护; 健康规例》 康条例》 2.工作地点的急救事宜、从事体力作业的安全措施 3列出一些作业装置的危险部分以引起注意 .; (3)第三层级——工作守则 工作守则层主要针对特殊工种的工作注意事项、操作方法等方面进行说明。 36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其由屋宇署等行政机构制定,按正式出版书籍的要求包含前言、目录并分章分节 撰写。香港特区政府属下的经济发展及劳工局、运输及房屋局以及发展局与工程 安全关系密切,其组织关系如图3-3所示: 香港政府I I~I: ’ , 丨经济发展 友劳展展局月I 运输及房 i及劳工局I 屋局 I ‘ 劳工处I建筑署Ij屋宇箸I路政署 图4-3香港政府与其工程安全相关部门、机构 与工程安全相关的工作守则包括劳工处制定的《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工作守 贝IJ》等14部,罗列如表4-2所示: 表一2香卷与工^安全相关的工作守则 制定机构工作守则名称 《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工作守则》 《安全使用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守则》 《安全使用挖土机工作守则》 劳工处 《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则》 《金属棚架工作安全守则》 (〈安全管理工作守则》 《基础作业守则》 《预制混凝土建造作业守则》 《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守则》 屋宇署 《地盘监督作业守则》 《钢结构作业守则》 《混凝土结构作业守则》 《建筑工地升降机设计及建造实务守则》 机电工程署 《塔式工作平台设计及建造实务守则》 (4)第四层级——指引、手册 该层级主要包括一些安全指南、指引和手册,主要目的是用通俗的语言来指 导相关人员如何进行安全操作,进而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目的。香港法律体系中 与工程安全有关的安全指引、指南、手册大致有《建筑工地安全实务手册》等 16部,如表4-3所示: 37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表4-3香港与工程安全; ^关的指f丨、指南、手册 I、《建筑工地安全实务手册》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技术指引》 2、《 3、《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一般指引》4、《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5、《安全帽的拣选、使用及保养指南》6 、《安全使用搬土机指引》 7、《地盘工友安全手册&〉8南》 、《恶劣天气下的工作安全指 9、《工作指南-工作安全(临时支架-防止倒 10、《建筑地盘车辆及流动机械的安全指引》 塌)》 II、《起重机及起重装置的检查、检验和测试指 12、《升降机槽工程安全指引》 南》 13、《塔式起重机安全指引》14 、《竹棚架设计及搭建指引》 15、《在炎热天气下工作的工地安全措施指引》 16、《建造业次承建商工地安全管理套件》 4.1.4体系特点分析 (1)条文叙述详细、周到,层级间有机结合 香港法律法规体系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系的特点,规定相当细致入微,尤其是 最高层级条例的文本内容,相当于我国大陆法律和细则相结合叙述,并分部分条 式地进行列举。比如《建筑物条例》在第二部建筑管制中规定了 18条建筑事务 监督可拒绝建筑工程给予批准的理由。这种囊括了细则的法律叙述方式不但具体 化了法律的内容,使得其更具说服力,同时也方便了对法律内容的查找。 另外附属于各大条例的规例,针对条例中的具体问题与条例配套实施,并与 其很好地相结合共同规管香港社会的各行各业。条例所涉及的对象较为广泛,为 其附属规例提供了强有力的、明确的立法依据,规例则细化并明确条例中的主要 问题,两者共同维护了香港社会健康的大局。例如《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是为 适用所有工业经营活动而制订的法律,其附属的规例多达30余部,分别就建筑 地盘、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等具体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其次香港的作业守则,以 及指引、指南、守册,它们通过制定一些技术规范以及提供一些安全工作指引和 依据,从而作为条例和规例的补充共同撑起了香港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这座大 厦,并很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为香港的工程安全提供了强健的法律保障。 (2)拥有大量的工作指引、指南和手册 香港为指导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操作、安全作业,保证健康和安全,特别对一 些危险工作或者恶劣环境下的工作制定了大量安全指引、指南或者手册。这些指 弓丨、指南或守则不仅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详细阐述工作时的注意事项及工作方法, 多数还配有大量图片形象地指导工作。比如《竹棚架设计及搭建指引》详述了竹 棚架的正确设计及搭建方法,并配有不同竹棚架的构型详图以及一些部件的图形, 以确保竹棚架的结构安全性和稳固性,直观指导从业人员设计及搭建竹棚架。 38 硕士学位论文 第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四章国((3)罚则明确、执法严格、强化问责 香港法律法规条文行文直截了当,用词严谨、界限明确,法律法规的操作性 较强。在其条例及附属规例中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均有对应的罚则,并且罚则相 当明确。首先香港立法会制定了罪行的罚款级数:即第1级:$2000,第2级: $5000,第 3 级:$10000,第 4 级:$25000,第 5 级:$50000,第 6 级:$100000。 窃款数额如不符合级数规定,则也一定是具体数目,如莉款$200000及监禁12 个月,而不会出现一个数字区间,以免造成处罚时的难以定量及不公平性。 香港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分包商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比如,在《建筑地 盘(安全)规例》修正案及其他法规中有如下规定:如果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不符 合批准的安全要求,都要负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处以12个月的监禁,发生一起 安全事故最高可以处以50万港币的莉款。同一个地盘上,如果连续被安全监察 部门在12个月内控告6次,政府便将会对承包公司作出龄讯或停牌决定。由此 可见香港对建筑业违法的罚款数额及监禁时间都是非常明确的,并且惩罚力度相 当严厉,这不仅有利于执法的顺利,并且更好地约束了执业人员的行为。_这方 面,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惩处力度则相对偏轻,对从业人员的威慑力还有所不 足° (4)别具一格的十四个元素安全管理制度 1995年,香港政府进行了一次全面检讨工业安全问题的行动,检讨的结论认 为要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很高的水平必须奉行自我规管及安全管理 制度的理念。因此,政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供了以下14个元素的安免管理 制度。即第一部分八个元素:安全职责架构、安全政策、危害情况视察计划、内 部安全规则、调查意外事故、个人防护计划、紧急事故准备;第二部分六个元素: 选和管控次承商关的危险,评核、挑建、安全委员会、评核与工作有、推广安全和 健康意识、控制意外和消除危险的计划、有关保障职业健康的计划。在实际运用 过程中,承建商可以根据地盘内的人数及造价来确定实施不同的元素种类。 (5)绿卡制度和工人注册制度 香港的绿卡又称为平安卡,是由香港建筑业训练局在工人通过安全培训合格 后颁发的证明卡。香港政府规定,没有绿卡的工人将不得被建筑施工单位使用, 不得进度施工现场,劳工处将采用不定时抽查的方式对各公司进行检查。绿卡制 度对提高工人的安全健康水平和技能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改善了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 香港的工人注册制度是香港政府目前正在建立的一个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 通过计算机系统建立一个能够记录所有工人基本情况的数据库,以方便对工人进 行统一管理,也避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企业满报、漏报的现象的发生。 39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4.2台湾地区 4.2.1体系的基本构架 台湾政府由所谓的"总统府"及"五院"组成。"五院"包括立法院、行政 院、考试院、司法院和监察院。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依性质与机关执掌分为23类220目,其中与工程 安全有关的类目主要包括内政法规中的营建目、交通法规中的铁路目及公路目、 劳动法规中的劳动条件目、劳工安全卫生目及劳工检查目[34]。 具体说来,台湾地区的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可以分为三大层级,附加 一些地方性规定等作为补充。图4-4显示了三大层级的对应关系及主要法例: ! ! ... . . 1 第二层级I i例如! -1 台湾法律法规体系j : 行政规章 j 1 《铁路修建养护规则》 第三层级 ^ 例如 技术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纲要规范》 _j图4-4台湾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构架 4.2.2体系的制定及完善机制 台湾地区的立法制度大体上也是"三读"制[35]。 (1)提案。提案为法律制定的第一个步骤,提案的来源为行政院、司法院、 考试院、检察院、立法委员及复合组织法规定之党团。 (2)程序委员会审定。提案先送程序委员会,由秘书长编拟议事日程,经 程序委员会审定后付印。 (3)院会一读。第一读会,由主席将议案宣付朗读。政府提案或委员所提 法律案列入议程报告事项,于院会中朗读标题(一读)后,即应交付有关委员会 审查。立法委员提出其他议案,于朗读标题后,得由提案人说明其旨趣,经大体 讨论,议决交付审查或经二读,或不予审议。 (4)各委员会开会。听取报告、讨论、休整、审查报告。 (5)政党协商。协商同意者,应即以书面提交院会处理。 (6)院会二读。朗读议案、宣读审查报告、宣读协商结论、广泛讨论、逐 条讨论、修正动议、复议。 (7)法制局审查。目前多略过此程序直接付诸三读。 (8)院会三读。文字修正、全案付表决、修正动议、复议。 (9)总统公布。完善三读之法律案经院长咨请总统公布并函送行政院。总 统在收到后十日内进行公布,或者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的规定程序,交由行政院移 请立法院进行复议。 40 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4.2.3体系内容 (1)第一层级——法律 台湾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层级是由所谓"总统"公布施行的法律,台湾地区的 法律行文与我国大陆相似,均是分章,然后其下分条此种形式。台湾法律主要有 内政法规中营建目下的《建筑法》和《营造业法》,交通法规中铁路目的《铁路 法》,公路目下的《公路法》,以及劳动法规中劳动条件目下的《劳动棊准法》、 劳工安全卫生目下的《劳工安全卫生法》、劳工检查目下的《劳动检查法》。 (2)第二层级——行政规章 作为第二层级的行政规章,由"内政部"或"中央劳工委员会"进行发布施 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各业都适用的规章,主要有《劳工安全卫生法实施 细则》、《劳工安全卫生设施细则》等六项;二是分业适用的规章,主要有专门适 用于营造业的《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等,三是危险性机械及设备适用规则, 例如《起重升降机具安全规则》,四是有害物质危害预防规则及其它i章(与工 程安全关系不大)。表4-4列出了与工程安全相关的行政规章及其主容。 表4-4各业仗 ^规幸及其主要内容 各jgdSiff规章錢内容 规定雇主使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业时,应保证的安全 《重体力劳动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 措施。重体力劳作包括人力拌合混凝土、坑内人力搬运、以 手工工具从事钻岩或挖掘等 。 规定了雇主使劳工从事高架作业时给予保证的安全 《高架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 ^ 详细阐述了安全卫生措施、安全卫生管理、监督及检查 ; 《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 中的一些规定,就《劳工安全卫生法》的一些条款做解释说 ^ 规定雇主对于劳工工作场所一些危险事项的预防措 《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 工作机械灾害的防治及危险性机械、设备及器具的安全使 规定保证劳工安全的必要之教育训练事项以及教育训 《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 练的实施事宜 。 《违反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劳动检查法罚锾 为劳动检查机构执行《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劳动检査 案件处理要点》法》规定的行政罚锾案件及相关事件订定条文 。 对一些危险性营造工程的审査事项做了规定。危险性工 《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査即检査办法》 作场所分四类 ,丁类属营造工程。 (3)第三层级——技术规范 41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第三层级是技术规范,台湾地区制订的与工程安全相关的技术规范大致有 《建筑工程施工纲要规范》等33部,如表4-5所示: 表4-5台湾地区与工安全相关的技术視范汇总表 I、《建筑工程施工纲要规范》2工纲要规范》 、《險道工程施 3、《自来水工程施工纲要规范》、4机场工程施工纲要规范》 、《 5、《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纲要规范》6工程施工纲要规范》 、《桥梁 7、《捷运工程施工纲要规范》8《发电工程施工纲要规范》 、 9、《一般公路工程施工纲要规范》10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纲要规范》 、《 II、《市区道路工程施工纲要规范&〉12铁路工程施工纲要规范》 、《高速 13、《铁路工程施工纲要规范》14覆盖水道工程施工纲要规范》 、《明挖 15、《港湾工程施工施工纲要规范》16、《水库工程施工施工纲要规范》 17、《河川整治工程施工纲要规范》18水工程施工纲要规范》 、《灌概排 19、《海洋放流工程施工纲要规范》20、《焚化厂工程施工纲要规范》 21、《掩埋场工程施工纲要规范》22态工法施工施工纲要规范》 、《生、 23、《公路工程施工规范》24、《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25、《公路桥梁耐震设计规范》26计规范&〉 、《公路險道设 27、《铁路桥梁设计规范》28、《铁路桥梁耐震设计规范》 29、《结构混凝土设计规范》30《结构钢设计规范》 、 31、《结构混凝土施工规范》32、《建筑物基础构造设计规范》 33、《劳工安全卫生工程规范》 这些技术规范分别对各项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提供了技术指点,很好地规范了 台湾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也十分有效地控制了工程安全的事故率。如《建筑工 程施工纲要规范》首先就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及契约要项做了介绍,其后对建筑工 程施工各方面给了详细规范,包括施工安全卫生及管理及环境保护等一般要求, 工程施工前的现场调查,混凝土、污工、金属、木作及塑胶材料的相关规定,建 筑物隔热及防潮、门窗、特殊设施等具体事项的规定[36]。 4_2.4体系特点分析 (1)法律体系结构严密、层级分明 台湾的法律体系结构严密,有许多特别法、规则、通则、办法、细则以及判 例、解释等不同层级和性质的行政规章。各法律规章组成一个结构严密层级分明 的法规体系。台湾法律体系呈宝塔形,每一部法律有自己的管辖范围,涉及社会 活动的一个方面,调整方式比较确定。而建筑工程是一个庞杂的社会活动,因此 在台湾有大量的不同的法律对一个建筑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调整与规范。 42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2)行政规章层级规定得非常详细,旦技术性强 台湾的安全法规体系中行政规章层级规定的十分详细,并且具有很强的技术 性。台湾工程安全法规各类各目除了少许基本的法律几乎完全被行政规章所占据, 这些行政规章作为法律的配角,就一些法律的具体施行和其中一些具体问题做了 详细的规定。虽然不占主导作用,但总体力量是巨大的,规范了工程安全的点点 滴滴。如《营造业法实施细则》对《营造业法》的施行做了详细规定,并对营造 业承揽工程开始到完工的一些事项做了说明。《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虽然对 该标准命名为‘‘标准",是实际上起到的是行政规章的作用。 (3)釆用列举式适用范围 台湾对各安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习惯釆用列举式。如《营造业法》将营造 业分综合营造业、专业营造业及土木包工业,其中适用专业营造业登记之专业工 程项目包括:钢构工程、挡土支撑及土方工程、基础工程、施工塔架吊装及模板 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营建钻探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帷幕墙工程、庭院和景 观工程、环境保护工程、防水工程以及其他增订或变更并公告了的项1 。列举式 较为明显,凡是被列举的行业就在范围内,否则就不属于该法管辖。这样有效避 免了用"等"字概括引起的对涉及范围模糊不清及有时在执法时引起的争议,但 有时也不可避免会有遗漏,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_。 4.3美国 4.3.1体系的基本构架 美国目前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是在1970年通过的《职业安全及健康 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包括美国的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可以分 为基本法、标准及地方性法规、行动指南三个层次[38]: 43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 第一层 基本法 ^ 《工伤赔偿法》 "~《雇主责任法》i I : ■?-i...- i — 联邦OSHA标准 1 第二层 I——标准及地方性法规 州独立OSHA标准 1 t I ‘ 1 : [^~^ ‘ " ~ 地方性OSH Act法规 1 !‘ 第三层 —— 法规指南 图4-5美国土木工^安全法规^系 4.3.2体系的实施机制 美国土木工程安全法规体系在实施机制上主要通过联邦监管、州订立安全计 划、和OSHA多样执法方式及附属手段实现[39]。 (1)联邦监管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法》中有明文规定:劳工部长为了贯彻实施该法,可增 设一名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部长助理和在劳工部内增设25个职位。该法对 , 劳工部、卫生教育和福利部(现为卫生福利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合作及分 工,各自的职责、任务予以明确,根据该法建立了 3个永久性机构,这三个机构 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所(NIOSH)和职 业安全健康审查委员会(OSHRC)。其目的一是制定或执行强制性的安全和健康 标准,二是研究职业方面的危险及其控制措施。三是审查一些有争议的执法活动。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下设国家办公室和区域办公室。见图4-6所示。 美国职亚安全健康管理局 ‘I, , I 国家办公室 區域办公室室 I I I I I ‘ I I I r \ I I I I .X I :: 合标评:# :信 m t ^ 区运区 区作准 5估 5 、建I m m 域域域域域 ..与 S 5 f 5 5 办办办办:.与与S g办 计;指;2 g 分 f1 f ■ f t 公公公公:公 划 导 f 司 析司丨$ ± f 室 室 室1- 室 司 司 ^ 司 司 司 i: — 二 三 頭; 十 图4-6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组织结枸图 44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从上图可以看出,美国在全国范围内共设置了十个区域办公室,其负责各自 区域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同时,该图还未完全表示出在区域办公室下,还 有地区办公室直接负责具体的执行任务。两者同属于联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的 派出机构。 (2)州订立安全计划 联邦政府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属于独立加配合合作模式。《职业安全和健康 法》规定在各州的安全计划与联邦的同样有效时,州可以在得到OSHA批准的前 提下自主选择执行,并对本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状况自我监察。此外,各州有相 对独立的州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执行州立项目,各州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 严格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 (3) OSHA多样执法方式及附属手段 安全管制实践的发展使得美国认识到单纯的政府监管,效果虽然明显,但往 往有限。更为有效率的监管方式应是充分发挥各相关利益方的积极性,让其作为 主体参与到OSHA的监管活动中来。因此,OSHA创造了联盟计划、OSHA安全和 卫生绩效认可计划、自愿保护计划、战略伙伴关系、工人赔偿制度及现场咨询的 多种手段方法将强制性管制转变为激励性管制,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达到监管目 的。 4.3.3体系的完善机制 如下图所示,制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的建议信息来源广泛,利益相关者都 可以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参与到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的制定过程中f可以颁布 新标准,也可以修订或废止已颁布的不合理标准,体现出动态性。 劳工部部长可以下列方式颁布、修订或废止任何职业安全或健康标准: 相关个人 —— 任何雇主或雇员1 m m I °家^准I—I IH劳工部部长hlM咨询委员会 卫生与公共事业I 部长 1 y 胃面友职业蘇安全?与^胃键II 在《联邦纪事》公 \\—— 布标准议案I _60天内由劳工 部长裁决 州或其行政区的代I \ 表以书提交的信息I \ I , ^ 直接利害人员30天 反对意见的公幵 劳工部部长自己 I 内提出书面意见I 听证 了解的信息 ^ S J 其他方式可得信息—— 图4-7安全健康麻准的制定洗程图 45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1)每当劳工部部长基于相关个人、任何雇主或雇员组织、国家认可的标 准制定机构、卫生与公共事业部长、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或一个州或其 行政区的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交的信息,或基于劳工部部长了解的信息或其以 其他方式可得的信息,确定为满足本法案的目标应颁布一项规则时,劳工部部长 可以要求据第7节任命的咨询委员会提供建议。劳工部部长应向咨询委员会提供 其自己的建议,或卫生与公共事业部的建议,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建议,包括研 究论证或实验的结果。咨询委员会应自其被任命之日起的90天内或在劳工部部 长规定的或长或短的期限内,就将要颁布的规则向劳工部部长提供其建议,但无 论什么情况下此期间都不得长于270天。 (2)劳工部部长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有关颁布、修订或废止职业安全 或健康标准的规则建议案,并应给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公布之后30天的时间提 出书面数据或意见。在指定了咨询委员会,且劳工部部长认为应该发布一项议案 规则时,他应在咨询委员会提交建议后的60天内或劳工部部长规定的建议期期 间期满之后公布该项规则建议案。 (3)在据第(2)段规定的提交书面数据或意见期限的最后一天或之前,任 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均可书面向劳工部部长提出对该项所建议的规则的反对意 见,陈述反对的理由并要求就这种反对意见进行公开听证。自提交此种反对意见 最后日期起的30天内,劳工部部长应在《联邦纪事》上发布通告,指明已就其 提出的反对意见并要求进行听证的职业安全或健康标准,还要说明听证的时间和 地点& 。 (4)在据第(2)段规定的提交书面数据或意见期限到期后的60天内,或 在据第(3)段举行的任何听证完成后的60天之内,劳工部部长应发布颁布、修 订或废止职业安全或健康标准的规则,或做出不应发布此种规则的决定。此种规 则可包含一项劳工部部长断定为达到下述目的可能是必要的推迟这种期限的生 效日期(不超过90天)的条款:确保受影响的雇主和雇员了解新颁布的标准, 并给受影响的雇主时间熟悉这些标准和条件,使其雇员熟悉标准的要求。 4.3.4体系的内容 (1)职业安全及健康法的基本内容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分为34节,如表4-6所示。 46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4-6美国取业安余与徒康法的主内容 表 部分 名称 部分 名称 第1节 简介 第18节 州司法权和州计划 第2节 国会调查结论和目的 第19节 联邦机构的安全法案和责任 第3节 定义 第20节 研究和相关活动 第4节 本法案的使用范围 第21节 培训与雇员教育 第5节 义务 第22节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 第6节 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 第23节 给各州的拨款 第7节 咨询委员会 第24节 统计 第8节 检查、调查和保存记录 第25节 审计 第9节 处罚书 第26节 年度报告 第10节 执法程序 第27节 州工人补偿法国家委员t% 第11节 司法复议 第28节 对小企业经济援助 第12节 职业安全与健康审议委员会 第29节 劳工部附加的助理部长 第13节 处理紧急危险的程序 第30节 附加职位 第14节 民事诉讼中的代表 第31节 应急定位信号 第15节 商业秘密的机密性 第32节 可分离性 f 第16节 变更、宽容和豁免 第33节 拨款 第n节 罚则 第34节 生效曰期 (2)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29CFR1926)的基本内容 建筑业的标准记为29 CFR 1926,除了某些州使用自己安全标准外,该标准 覆盖了大多数州的建设和维修工程。州自行制定的安全标准必须要涵盖29 CFR 1926所有安全标准,其安全性不低于29 CFR 1926安全标准。加利福尼亚和密 歇根州拥有与联邦29CFR 1926较大不同的安全标准,其他州的安全标准基本与 联邦的安全标准大同小异。 47 顿士学位论文)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第四章国(境表4-7美国取业安全健康标准容列表 部分 标题 部分 标题 A 概况 N — 吊车、起重机、卷扬机、电梯、传送带 B 一般说明 0 机动车辆、机械化设备、海上作业 C一般职业健康安全条款P ^ D 职业健康和环境控制 Q 混凝土和砖瓦工程 E个人保护和扬救生命仪器 R钢结构 — F 火灾警戒与防止 S 地下工程、沉箱、围堰、空气压缩G标志、信号、路障T —^ H 原材料费用、储存、使用和处理 U 爆破和炸药的使用 I 机械工具V动力的传送和分配 J 搏接和切割 W 倾翻防护结构:架空的防护 K 用电 一 X 楼梯与梯子 —L 脚手架 Y 商业经营 M坠落防护Z有毒与有害物质 OSHA标准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有不同分类,例如,最为常见的是将标准分 为"安全"类和"健康类",前者保护工人人身,后者保护工人免受职业病。同 时按照标准签署的程序来分,可分为启动标准(在法案生效后的头两年内无需立 法就可直接签署)、任何时候可以颁布的标准(经过立法程序)、紧急临时性标准 (无需立法程序,有效期6个月)。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法》突出的特点在于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职业安全健康标 准,其内容涉及20多个方面。主要包括对工作场所安全出口、动力平台和升降 机等设施设置的规定,对机器和设备防护的规定,对工作环境的控制标准,以及 对工作场所消防、医疗和急救设施设置的规定等。这些标准的规定十分详尽,如 该标准对工作场所地板及墙壁上所出现洞口直径的尺寸都有具体的要求,对栏杆、 固定及移动梯子、通道、踏板、脚手架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4.4英国 4.4.1体系的基本构架 英国的土木工程安全法规体系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法律层、行政法规 层、实践规范层和指南标准层_。 48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第一层 一 基本法j 《工作健康与安全法案》 ——(建筑(设计.、管理)条例》2007 第二层 ——■‘ 行政法规 《工作健康与安全管理条例》1999 ——職《危害健康物质控制条例》1995 第三层 —— 实践规范 ACO!^工(设计及管理)工作守则 —— ,设计师施工指导 "第四层 一指南和标准._ : , 建筑业雇主指 纖总承包n建设指南_ ... ? ■ 图4-8英国土木工^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构架 4.4.2体系的实施机制 英国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制主要由国家地方级别的健康安全委员会HSC、其下 属的健康安全执行局HSE、民间组织以及中介机构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健康安全 委员会是实施机制的主管部门,健康安全执行局是监督和执行部门,而民间组织 和中介机构则是监督和促进安全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组 织机构见图4-9所示"1]。 教育与技丨|交六通、孩部加 1i商业与工丨i iL . il 11 _区部丨、部"卫生部『内政部农业部国务大臣 ‘’I I I 丨I r~^ I I I ‘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HSC)雇员当局公共利益i 3 _紅,:歡 - : ;, : 一 ][ : ^ 健康安全执行局 I其他政府部门]h HSE ■ 环境 ^~^ :: —— 卫生 ?*费 消专家 L : 执法: 者保 丨:..丨专题指导委员# 英国标准协会 联络 :护和' —k ml委员 工业指导委员会ESI ■ 当局丨. ■^标.. 雇* L L_—^雇 ^ 会: 标准 '^? i 部、: ^r- n 消防‘ r^—^ t i 民间组织和中介:工 局 r ? 机构 : 图4-9英国取业卫生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49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8英国职业卫生益督管理組织机构 表4-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主要工作内容组成部分 负责监督健康安全执行局和拟定政策目 健康安全委员会 标,还负责就业医疗服务,提供职业健康雇主组织、工会和地方当局 独立的政府机构 (HSC) 建议,帮助并激励关心职业卫生安全的人的代表及其他相关成员 ^ 独立的的政府机专门处理健康安全相关问题及法律政策制 健康安全执行局 雇主组织、工会和地方当局 构,是HSC的下定,与地方当局合作负责协助HSC开展健 (HSE) 的代表及其他相关成员 级机构 康安全的执法工作、提供技术信息。 行业协会、商会、培训与企 民间组织 派人与国家监察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检査、 民间机构 业委员会和地方企业委员 和中介机构 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 会民指导局。 — 、工会、公4.4.3体系的完善机制 英国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程序分为提案、评估、确定和协商批准4个阶段。英 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机制主要由提案机构、评估机构以及决策机构组成。各机构的 组成及职责均不相同。 首先,法律法规的修订提案一般由英国健康安全执行局提出,英国健康与安 全执行局根据其定期发布的职业安全战略及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需要增加、删除 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 其次,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组成评估机构,由这三方对提案中法律法规制 修订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估,通过雇主和雇员的参与,增加了法律法规实际操作 性和可行性,也为法律法规体系的与时俱进、逐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决策机构是两院,上议院和下议院。英国是历史悠久的议会国家,英国议会 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的立法机关。两院将根据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编写法律 法规制修订报告及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以确定是否通过批准。 4.4.4体系的内容 英国自上世纪70年代便逐渐开始构建其健康与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其目的 在于增强和提升雇主、雇员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意识。 法律层《工作健康与安全法案》的主要内容[42]有:①组织在健康与安全中的 五类责任;②雇员的权利和义务;③法律的执行机构。法规层主要制定了六个重 要法规,内容如下表所示。 50 硕士学位论文第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 四章国( 表4-,六+減内容 法规和条例tr# ?对工作场所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健康与安全计划; 工作健康与安全管 ?提供"专门人员"参与到健康活动中; 理条例(1999) ?对危险情况做出安排; ?某些工作场所要求对方管理 ,必须做好合作与协调。 ?各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施工(设计和管 ?需申报项目各单位的附加职责 理)法规》2007 ?施工现场健康安全职责 ?维护工作设备; 工作设备的提供与 ?为机器提供适当的调节装置和防护设备: 使用条例(1998) ?就机器设备提供适当的说明、培训和指导; ?确保工作设备(诸如拖拉机全 、叉车)安。 ?对计算机工作设备进行风险评估; 健康与安全(显示 ?在适当时期,按要求对计算机使用人员进行视力测试; 器设备)管理条例 ?如果需要、配备防护眼镜; (1992) ?为使他们能够远离显示器,规定计算机使用人员的特定休息时间: ?提供尽可能合适的信息和相关培训。 ?对人工操作进行风险评估; 人工操作条例 ?减少人工操作的风险; (1992) ?检査人工操作的风险评估 。 ?在需要的地方提供个人防护设备,如手套、安全帽、长筒胶靴、头发保护 '个人防护设备管理套、工装裤等; 条例(1992) ?对个人防护设备进行风险评估以检查其实用性; ?个人防护设备的妥善维护和存放。 4.5新加坡 4.5.1体系的基本构架 新加坡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法律法规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基本法律和辅助 法律。 51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工作场所安全健康法》2011 —— 〈建筑控制法》 (工 —_——伤补偿法》 第一层 一~ 基本法律 —— I___J I L r 《消防安全法》 ~~F 《建筑师法》 ■ 1 . ; : ::. .—— 《职业工程师法》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施工)! 条例》 2007! 《工作场所安全与徤康(风险管 理)条例》2006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安全健— ; , 康管理体系与审核)条例》2009 第二层 一"": 辅助法律 ~ 1 i ^ 《#工卞作少场仅所此安士全人与卜健姑康由(,一般机规把丨 —~[ 室1条既— I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事件报| )— _售一箱》————一 _ ]n:作场所安全与僮康了受県空1 n:::. 间)_#wj009^ ] 图4-10新加坡土木工程安全体系 4.5.2体系的实施机制 新加坡主要通过任命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专员、副专员、检查员和授权官员, 实施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事件调查、暂扣相关证书、 下达整改令和停工令、处以罚款、要求缴纳和解金、起诉和判刑、开展工作场所 安全与健康咨询和培训、实行施工部门扣分制等机制来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专员、副专员、检查员和授权官员的任命 新加坡人力部部长可以任命任何人担任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专员和工作场 所安全与健康副专员。专员在人力部部长指导下,负责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律 的管理,履行法律赋予他的职责,行使法律授予他的权力。专员可以任命任何数 量的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检查员和授权官员,以协助他管理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 法律法规。任命时,专员应该给每位检查员和授权官员颁发任命证书。检查员和 授权官员行使权力时,如果受权力行使影响的人员提出要求,他们应该出示任命 证书。经人力部部长批准,专员可以有条件将法律授予他的全部或部分权力(法 律禁止转让的权力除外)授权给任何副专员、检查员和授权官员。上述工作场所 52 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安全与健康专员、副专员、检查员和授权官员的任命必须在新加坡宪报上公布, 他们都属于政府公务员。 (2)工作场所安全健康检查 检查员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检查和检验任何工作场所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 全。检查员可以检查、检验、复印工作场所的任何文档。检查员可以对在任何场 所发现或从任何场所释放的任何材料或物质进行分析或试验。检查员可以通过拍 照、录像的方式记录工作场所的条件?和工作场所进行的过程。 为了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调查目的,检查员可以查封、扣押工作场所的 任何物品。 (4)暂扣相关证书 必要时,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专员可以暂扣任何证书,例如工厂登记证书、 起重设备试验证书和检验证书等。 (5)下达整改令和停工令 专员可以签发整改令。一旦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专员签发了整改‘雇主、 占有者或其他任何人必须消除工作场所的任何风险或遵守安全的工作做法,采取 要求的措施消除任何危险以确保进行工作场所的工作或过程时能够对工作人员 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给予应有的考虑。专员也可以签发停工令,要求停止指定的 — 工作,直到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能够安全进行。当安全与健康条件严重恶化、 对工作人员造成直接危险时,应该签发停工令。不遵守整改令或停工令是犯罪行 为。 (6)处以罚款 根据新加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法人机构还是个人,如果 ;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都有可能被处以罚款。例如,法人机构违 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第一次将被罚款$500 000,再犯时将被罚款$1 000 000; 员工工作时不当使用或不使用提供的防护设备,第一次将被罚款$1 000;再犯时 将被罚款$2 000。 (7)要求缴纳和解金 对于安全与健康犯罪,专员可以要求缴纳和解金。和解金不能超过该犯罪法 定上限的一半,也不能超过5 000新加坡元。如果被要求支付和解金的人没有在 指定期限内交纳和解金,专员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8)实行施工部门扣分制 如果施工部门的主承包商和分包商违反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及相关的辅 助立法,它们将被扣分。扣分的多少取决于违法程度。承包商如果在12个月内 被扣分数超过18分,将收到人力部长签发的正式警告。扣分持续累计将导致更 53 加严厉的纠正行动。例如,如果主承包商的工作场所扣分超过18分,工作场所 雇佣工作许可持有者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承包商继续违反工作场所 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公司申请雇佣新的外籍员工或更新外籍员工的工作许可时, 人力部长将予以拒接。如果承包商被扣分,人力部长将书面通知承包商。每次扣 分有效期为12个月。 4.s.3体系的完善机制 议会是新加坡的立法机构。与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有关的基本法律一 般由相关部长如人力部部长、国家开发部部长提出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律的建 议,由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立法与法律改革处起草法律文本,由议会表决 通过,由总统签署。相关部长也可以根据基本法律的授权,制定更加详细、操作 性更强的辅助法律,以确保基本法律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新加坡土木工程安全 风险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过程涉及总统、议会、内阁、相关部长、总检察 长办公室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有严格的程序,见图4-11。 根据建筑安全与健康管理需要,主管部长提出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政策设想 t 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基本政策设想报内阁原则批准 就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听取总检察长的意见、争取其支持 1 总检察长同意后,交由总检察长办公室下属机构立法和法律改革部起稿法律法规、期间,主管 部长应派代表参与,词时听取各利益方意见 '法案提交议会’ -读通过:;;;基本法? 二^^主批并 一读通过至少7天后,提交议会二读讨论,议员辩论 议会二读讨论后,如有必要,提交议会专门委员会 讨论 f 法案提交议会三读、表决 y 通过表决后,交由总统批准,成为法律 ) [ 主管部长确定实施日期、并在宪报上公布、实施 图4-11新加坡建筑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制定与完善机制 54 4.5.4体系的内容 (1)工作场所安全健康法(2011)基本内容[43] 本法包括66条,分为11个部分。另外,本法提供了 6份资料表。 第一部分为绪论,规定了法律的引用名称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解释,对 该法律中一些关键术语,.如工作场所、工厂、雇员和雇主进行了定义。第三部分 是法律的管理,规定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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