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包工头如何讨要工程款介绍工程要介绍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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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帮人介绍装修装修一半包工头拿钱路了,介绍人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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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程收“介绍费”起纠纷
  案 例  2013年,冯某通过老乡与明辉公司老总范某认识,冯某以介绍工程为由,撮合明辉公司与共青某公司于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明辉公司承包共青某公司位于共青城工业大道的道路硬化与污水网管,园林绿化亮化等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支付了共青某公司200万元,范某口头答应合同签订后分次付给被告冯某“辛苦费”。日,明辉公司汇至冯某账户60万元,银行电子回单上注明用途为“预付款”。后共青某公司因资不抵债,无法支付债权人的欠款,亦无法解决与原告的项目工程施工问题,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日,双方解除了协议书;明辉公司汇给共青某公司200万元的保证金至今未退回。  为此,明辉公司将冯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冯某立即返还6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冯某陈述其收到原告60万元之后,于日通过(,)转账给李某30万元,自己为这笔业务请客吃饭等花了大概10万至20万元,通过这笔业务只得10万元报酬。  原告主张被告冯某介绍工程时存在隐瞒真实,虚假陈述之实,导致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因工程未经招投标,自始无效,居间合同显属多余。被告冯某则主张其邀请李某、范某洽谈承包工程事宜,范某提出促成合同成立,事后必会支付居间报酬,双方口头约定居间费按照2000万总工程造价的5%计,共100万元,之后经冯某多次提供居间服务、传达双方签订合同细节的意思表示、陪同范某到工地现场考察等,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后,最终于日促成原告与共青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原告基于此支付60万元居间介绍费,系被告合法取得,不予返还。  (记者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共青某公司于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该协议书的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中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亦不会因未经招投标而导致无效。该合同系经被告冯某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范某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合同得以成立,原、被告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报酬的请求权是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因此法院认为居间合同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的从合同,系独立的合同。法院认定冯某的居间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26条,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该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之规定,因原、被告对居间具体数额约定不明,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法院既已认定居间合法有效,且合同未能履行不归责于被告冯某,冯某作为居间人亦履行了居间义务,应取得合理劳动报酬,法院认定在双方约定报酬不明的情况下,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30万元亦属合理,剩余30万元应退还原告。  (抚州市临川区法院 帅美琴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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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雇工高空坠落身亡 工程所在公司拒绝承担费用
沈阳晚报吴强
32岁的农民工符先生在法库县的“天玉龙陶瓷有限公司”焊炉子时,不慎从10多米高的地方坠落,一直昏迷不醒。包工头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后无力支付,而工程所在的“天玉龙”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费用。3月17日,就在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时,符先生因无钱医治已经死亡。符妻告诉记者:“人死在了公司,公司就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现在我连安葬丈夫的钱都没有了!”不幸:来沈打工两天就出意外记者通过多方采访了解到,符先生今年3月4日从陕西咸阳来到法库县天玉龙陶瓷有限公司打工。据符先生的妻子曹女士介绍:“他是通过包工头胡先生介绍来法库的,胡先生承包了天玉龙陶瓷有限公司的一个工程。”记者在甲方是天玉龙陶瓷有限公司,乙方是咸阳科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中看到,甲方代表是郭先生,乙方代表是胡先生。曹女士介绍:“3月7日下午4点多,我丈夫焊接作业时,在十米多高的地方摔下来,头部摔成重伤。”10天后,农民工死亡记者了解到,符先生伤情很重,包工头胡先生支付了16万元的医疗费用。可是,病情依然不见好转。从3月15日开始,包工头不再支付医疗费用。“我们多次请天玉龙公司出面救急,可是公司的人来过一次就走了,没拿一分钱。”“公司领导的基本意思是通过法律解决,法律怎么判,公司怎么执行。”符先生的妻子说。由于治疗费用不及时,3月17日4时许符先生去世了。符先生的妻子告诉记者:“我们还欠医院3万多元的治疗费用,由于不能支付医院的治疗费用,医院不给死者开死亡证明,我们无法处理后事。”“人在公司受伤、死亡,公司就有赔偿责任。我们的要求不高,请公司先支付安葬费用,然后我们通过法院判决,我们‘多退少补’,就是这样简单的要求,公司也不同意。”符先生的妻子说。符先生的亲属程先生告诉记者:“我联系上了咸阳科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家公司说没有这个工程。胡先生并没有合法的资质,是私刻这家企业的公章。”公司郭经理:这事我一点也不知道昨天,记者联系上了天玉龙陶瓷有限公司郭经理时,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后,只听到了郭经理说了一句“这事我什么也不知道,别采访我”后,就挂了电话。随后记者又给郭经理发了一个短信,希望郭经理能表明公司对此事的态度。可郭经理一直没有答复。随后,记者联系上乙方包工头胡先生。胡先生说:“符先生出事后,我积极筹款,已经拿了16万元。再无力支付了,找到过天玉龙公司请求帮忙,公司还欠我一部分工程尾款,但是公司态度很明确,‘这事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你自己承包的工程,你自己解决。”对于是否有合法资质的问题,胡先生不做任何回答。乙方没资质,甲方应承担责任辽宁静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于元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件事情,首先要明确乙方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如有合法的资质,甲方不承担责任。如果确认乙方没有合法的资质,甲方要承担“选任”错误的责任,应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昨天下午,记者多次联系法库县农民工维权中心,可是一直没有找到相关人员。(记者 吴强)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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