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养殖场整改通知拆迁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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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彻底拆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
来源:养猪人必看
发布时间:
  今年以来,持续上涨,但同时,环保政策仍在持续加码,尤其是关于禁养区的划定及猪场拆迁的政策不断落地,对畜禽养殖业的影响持续加大。
  国务院通知请求,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国务院发布新政,规划化进程加速
  近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正式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中多处提及养殖业,强调要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并再度强调,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并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在当前的环保高压态势下,农村中小散养户的处境将十分惊险,尤其是在南方水系带的养殖场。明年的拆猪场形势或更为严重。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节选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治污减排目标任务超额尽成。实现了6.1万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成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通知请求,针对设有排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要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并自2017年起,要定期公开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情况。
  此外,将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哪些区域会被划为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
  3、景色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诲科学研究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打好农业面源污染管理攻坚战。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和布局,推广资源节省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动资源节省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农业发展。推进健康生态养殖,在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重点排放源氨防控研究与示范。
  开展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综合管理,实现75%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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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中共游仙区委、游仙区人民政府“禁养区”相关政策通知和时间表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发展迅猛,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恶臭等养殖废弃物产生量也迅速增加,这导致了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同时,畜牧业发展存在另一些问题,如养殖布局不够合理、生态养殖覆盖面和废气物深化处理能力有待提高等。为防治畜禽污染、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三大新政,各地陆续划出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哪些区域会被划为畜禽“禁养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禁养区”相关政策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日施行,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新法的威慑下,畜牧养殖行业进入了环保高压期,轻则被罚款整改,重则被停产拆迁。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日起施行,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
日印发,又称“水十条”,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明确要求,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4、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及时报送禁养区划定情况。
5、2016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根据环境容量调整区域养殖布局,优化畜禽养殖结构”,且提出要“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总体得到遏制,治理明显见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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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告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李以国&&发布日期:
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引起的面源污染,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和《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区域分类
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的区域。
(三)适养区。是指在禁养区、限养区以外,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州规定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适度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规模养殖场(小区)禁止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在500头及以上,存栏奶牛在100头及以上,年出栏肉牛在50头及以上,年存栏蛋禽在5000只及以上,年出栏肉禽在10000只及以上。
三、划分范围
(一)下列区域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二级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龙洞水源保护区,官千县城备用水源保护区,大坝沟水库水源保护区,沙道沟水厂、高罗水厂、长潭河水厂、椿木营水厂、晓关水厂、万寨水厂和李家河水厂水源保护区及各乡镇中心村集中供水水源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为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包括七姊妹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贡水河猕猴保护小区、贡水河湿地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物遗迹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物遗迹区的核心区为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其他区域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
4、城镇居民区。各乡镇城镇规划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乡镇以下的重要居民区,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工业园区。宣恩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和平制造产业园、宣南产业新城规划范围内。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6.酉水河源头保护区和清江重要支流保护区。水环境区划为Ⅰ、Ⅱ级水质水体流域,将水域水体及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下列区域划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准保护区。
2.人口集中区域。县城及各乡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及其他文化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禁养殖区边界外延1000米内为限制养殖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及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已经划为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为限制养殖区。
4、已建、在建国省道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用地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5、州级以上划定的工业功能区,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6、重要水质功能区。水环境区划为Ⅰ、Ⅱ级水质水体流域,已经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7. 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下列区域划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适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以适应当地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环境质量要求为前提,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须遵守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在禁止建设养殖场的禁养区内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在日之前全部自行关闭、拆除或搬迁。限期内拒不关闭、拆除或搬迁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拆除。日前在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要完成标准化整改工作,否则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拆除。
(二)限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实施标准化改造,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办理相关手续。日未实现达标排放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适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宣恩县人民政府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生成日期:日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编号:
发布机构:
内容描述: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JHYD01-2014-0003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14〕36号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地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水清岸绿天蓝的目标,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函[2013]61号)和“多城同创”工作的要求,现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环保、农业、行政执法、财政等部门为责任部门。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做好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禁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和需特殊保护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关停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养殖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及后续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培育与管理,指导畜禽养殖场建设与有机肥、“三沼”的综合利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关停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畜禽饲养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畜禽养殖场所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
住建和国土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搭建畜禽养殖场行为。
乡镇(街道):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整治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落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散养区块整体关停工作,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驻村干部绩效考核。
村(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所在村(居)养殖场新建、扩建情况。
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不得在水源地、城市建成区、河道两侧等国家禁止养殖场域饲养畜禽,适宜养殖区域的养殖场户要按相关要求主动建设各类污染物处理设施,充分发挥处理设施的作用,使全部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排泄物的产生。
二、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一)加快禁养区的养殖场关停。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或搬迁,并予以损失评估及相应补偿。结合“三改一拆”“ 五水共治”,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养殖户,关停或搬迁主要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户。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未经治理或未达标排放的,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停。对协议停养和限期关停的养殖场,按照程序强化停养责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乡镇(街道)、村(居)、养殖场三方关停协议,落实乡镇(街道)、村(居)的责任,明确养殖场的违约责任。对协议停养、限期关停的养殖场(户)情况进行公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对根据协议提前关停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不按期关停的,实施强制关停,不予以补助;对擅自恢复养殖的场(户)进行联合执法,追回补助款,实施强制关停,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对协议关停养殖场(户)按存栏生猪每头200元、黄牛每头500元、奶牛每头3000元、羊每只100元、兔每只5元、产蛋禽每只5元、未开产蛋禽和肉禽每只2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拆除合法养殖栏舍和设施的,按栏舍面积评估后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简易禽舍(棚)每平方50元、简易的畜舍每平方100元、砖混结构栏舍每平方200元。
(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区域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必须将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服务组织进行处理。畜禽养殖场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要按相关要求建设,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费用财政补偿90%,养殖场自负10%。
三、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
(一)严格畜禽养殖业环境准入。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环保、动物防疫、建设规划、用地等有关审批手续。养殖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批先建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并在完成限期治理及相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鼓励在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内配套建设生态型畜牧小区或养殖场,鼓励在适宜养殖区域建设生态型畜牧小区或养殖场。
(二)加强环境执法督查。加强长效监督,建立乡镇(街道)领导成员包工作片区、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成员包养殖场户的监管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区域内畜禽养殖执法巡查,强化联合执法,对违法在禁养区内搭建养殖场的要坚决予以强制拆除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和公开处理,对擅自恢复养殖的场所进行联合执法,追回补助款,实施强制关停。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已实施畜禽养殖场关停和搬迁的禁养区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乱搭乱建等行为。要加强巡查,一经发现,立即清理,严厉打击养殖违法行为。对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推进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
(一)加强“三沼”后续服务管理。鼓励实施农牧结合,沼液沼渣就地消纳,提高沼气利用率。环境容量较小或农牧结合有困难的,要采用粪便集中收集处理、沼液深度处理、用槽罐车将沼液运送到田地等模式,实现畜禽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总结推广沼气工程“4S”社会化服务模式,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服务养殖场(户)的存栏量、沼液沼渣的运输量、运行情况及本区域内养殖污染后续管理总体效果等进行年度考核,给予一定的运行、设备和维护经费补助。
(二)加快畜禽有机肥推广应用。大力宣传应用有机肥料对于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提高农产品品质的重要意义。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财政要重点支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对利用畜禽粪便加工有机肥的设备和规模种植大户或合作社推广使用有机肥的进行适当补助。
(三)推进农牧结合资源化利用。重点建设综合利用管网、沼液储存设施、沼液运输设备等,积极推广畜禽生态养殖、畜禽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先进减排技术,推广就地消纳、循环利用、集中收集处理、零排放等多种模式,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畜牧业发展的双赢。
五、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一)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监管职责。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8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要求,共同做好区域内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结合“双清”行动,全面清理打捞并无害化处理河道及田头地间的病死动物。
(二)加快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要加快病死动物筹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及时安排并足额落实好辖区内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经费以及建成后的运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病死动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行“河长制”管理,落实养殖业主“承诺制”,基本杜绝乱丢乱弃死亡动物现象。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相关场所的巡查监管,督促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对发现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屠宰、加工等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至公安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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