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用地企业的办公区用地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优惠获延续|大宗商品|用地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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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6时45分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有关精神,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mail推荐物流企业仓储用地能够享受优惠吗
物流企业仓储用地能够享受优惠吗
大连市地税局
问: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专门从事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仓储运输,拥有仓储设施占地8000平方米。我公司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符合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你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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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物流企业的办公楼用地是否有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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