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发票开具金额是不是减去运费险赔偿金额

代收代付运费与代垫运费有什么区别?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我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要处理运费结算方面的问题。请问代垫运费与代收代付运费有什么区别,“两票结算”的存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于代垫运费的检查重点又有哪些?  答:在实务中,销售方与购货方在运费结算方面有两种方式:一是代垫(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销售方原票转交),二是代收代付(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将运费并入货款)。由于在税收方面,代垫运费销售方不需承担税负,而代收代付运费则要承担额外的税负(因为运费抵扣率只有7%,而并入货款征税税率为17%,低扣高征),所以,在业务中,销售方大多希望采用两票制结算,即代垫运费。但是,代垫运费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两者的主要区别见下表(略)  对于销货方而言,“两票结算”的存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但应限定为:在货物销售时凭按出厂价填开的货物发票和由销售方代付运费的运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的结算方式。关键是出厂价销售货物,即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销售方,这才有了应由购买方把货物运回并支付运费的责任。反之若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则货物运送的责任是销售方,显然就不存在“两票结算”基础。如果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承担的运费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购买地点在己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理由。所以,“两票结算”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式中,对于实行“送货制”的销售行为只能实行“一票结算”,即凭货物销售发票结算。  税务机关对于代垫运费的检查重点是:  1.把握交易地点,确定货物的销售方式,明确谁该承担运费。  2.把握开票地点,查虚假代开运费行为,核实货物销售收入。  注意:  (1)到购货方所在地开运票的代垫运费;  (2)到第三方开运票的代垫运费。  3.把握运票的开票人,是承运人还是由销售方(包括自行填开或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核实是代垫运费、代组织运输还是经营运输。就开票人而言,代垫运费是销售方向承运人索票付款后形成的。  (1)销售方自行填开运票——混合销售收入  (2)销售方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代组织运输  (3)销售方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后加价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经营运输(混合销售)。  4.把握物流和资金流的内在联系,查运票填开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虚开、高开运费分解货物销售收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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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人气榜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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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  链接: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
作者:杨晓晖
  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单货物,报关单上显示该项交易CIF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5万美元,其中运费4000美元,保费1000美元。对于该笔出口收入如何入账呢?财务部小张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第一种方法:小张认为,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该笔收入应按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确认收入,对于运费、保险费则列在往来科目。
  第二种方法:小王认为,税法对出口收入按FOB价确认是针对退税的需要,而对于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来说,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按FOB价确认收入,可按CIF价确认收入,运费、保险费不用单列。
  以CIF价出口的收入该如何确认呢?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价确认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都以FOB价确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对数据,特别是机关退税数据的核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CIF价包含的运保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税本身就是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这价外费用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中。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种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这两种出口收入确认方法对于企业来说,利润并没有改变,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基数不同,第二种方法收入基数增大了,企业计提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也增大了。目前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出口收入的确认应该采用哪种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步骤来处理:
  第一,明确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范围,价外费用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的确认,运保费也需要计入收入,但是为了与出口退税申报一致和核对,平时先按第一种方法确认出口收入,也就是暂按FOB价确认收入,运保费暂挂往来账。
  第二,到了年度终了,应允许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该笔付出的运保费作为计算招待费和广告费等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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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第一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注意事项
  (一)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项目扣除明细)(发生应税服务项目扣除销售额的纳税人填报);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人填报)。
  (二)纳税申报表与税务认定事项之间的监控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退税项目数据与税务认定事项之间的监控关系:
  (1)若第6行有数据,且在认定纳税人资格历史信息中没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优惠)、工疗机构(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和飞机维修劳务等资格,则系统进行信息提示&请到税务机关进行即征即退的税务资格认定&。
  (2)若第7行有数据,且在认定纳税人资格历史信息中没有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等资格,则系统进行信息提示&请到税务机关进行即征即退的税务资格认定&。
  (3)若第13行有数据,且在认定纳税人资格历史信息中没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优惠)、工疗机构(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和飞机维修劳务等资格,则系统进行信息提示&请到税务机关进行即征即退的税务资格认定&。
  (4)若第14行有数据,且在认定纳税人资格历史信息中没有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等资格,则系统进行信息提示&请到税务机关进行即征即退的税务资格认定&。
  因此,为确保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所有新、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能顺利办理纳税申报,我们建议,对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凡未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的,应要求纳税人必须在9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备注:享受软件产品退税的纳税人可办理软件及集成电力企业资格认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退税的可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退税项目数据与增值税备案事项登记(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新增的模块)之间的监控关系:
  若第18行&四、免税&的&应税服务&有数据,且在&增值税备案事项登记&中&增值税直接减免&应税服务&没有进行登记,则系统给出给出强制监控信息&该纳税人不具有免税资格,请提示其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的备案登记&。因此,为确保免税优惠的营改增纳税人可以顺利办理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营要求纳税人必须在9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与增值税备案事项登记(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新增的模块)之间的监控关系:
  若纳税人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且没有在&增值税备案事项登记&中进行&增值税抵减税额&的&差额征税类&登记,则系统给出提示信息&该纳税人不具有差额征税资格,请提示其到税务机关办理差额征税资格的备案登记&。因此,为确保免税优惠的营改增纳税人可以顺利办理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营要求纳税人必须在9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4.混业经营的纳税人试点前的期末留抵税额的抵扣问题: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留抵税额在2012年10月份所属期税款的纳税申报表中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的:
  (1)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0&, &本年累计&栏填写2012年9月份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税款所属期2012年9月份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的&本月数&。
  (2)申报表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则将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栏的数据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填写在本栏。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3)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4)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五)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六)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2行之和-第9列第13、14行之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3、14行之和。
  (十七)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5、16行之和。
  (十八)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7、18行之和。
  (十九)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一)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重要提示: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8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10月份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税款所属2012年10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重要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的是挂帐留抵税额本期的期初数。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10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除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10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10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二)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三)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填写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二十四)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二十五)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提示:本栏不包括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挂帐的留抵税额。
  (二十六)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将&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重要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挂帐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扣数。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号通知的精神,&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销项税额比例法。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除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七)第19栏&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重要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计算与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计算不同。具体是: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二十八)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末余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除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含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2行-14列第14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4行。
  (三十)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一)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所属期为本期的增值税额。
  提示:本栏填写内容包含:1.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地或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2.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3.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营业税额。
  (三十三)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四)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填写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填写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填写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
  重要提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据实填写本列;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提示:本列各行次应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栏对应各行次。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价税合计&列(第11列)对应各行次-&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且应税服务属于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本列各行次按&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列(第13列)除以&100%+对应各行次税率&换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按&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对应各行次税率,计算出扣除后应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属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本列各行次按&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列(第13列)除以&100%+对应各行次征收率&换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按&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对应各行次征收率,计算出扣除后应计征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重要提示:
  1.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本列第14行&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3.本列数据是应税服务计征增值税的关键数据,非常重要,请纳税人认真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提示:本部分反映的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1)第1行&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2)第2行&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本行不包含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示:有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第3行&13%税率&: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3%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4)第4行&11%税率&: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1%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应税服务。
  (5)第5行&6%税率&: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6%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应税服务。
  2.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填写本行。
  重要提示: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3.第8至11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提示:本部分反映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1)第8行&6%征收率&: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2)第9行&5%征收率&: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3)第10行&4%征收率&: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含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4)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5)第12行&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应税服务。
  4.第13至14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填写本行。
  重要提示: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3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2)第14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5.第15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第16行&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填写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7.第17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8.第18行&四、免税&&应税服务&: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重要提示: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入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2.识别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发票&税率&栏为&11%&的,是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发票&税率&栏为&***&的,是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1)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
  1.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2.本栏其他的提示参考第1栏。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本栏。
  提示:
  1.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2.本栏其他的提示参考第1栏。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包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增值税额。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境内的代理人或实际接受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重要提示:
  1.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因此不得填入本栏。
  2.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因此不得填入本栏。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包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栏&税额&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准予抵扣的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9.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提示:本栏应等于第1、4、11栏之和。
  (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填写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合计数。
  提示:本栏应等于第14栏至第23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填写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填写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注明的需在本期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抵减欠税的上期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额。
  提示:上期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额是指上期留抵税额被欠税所实际抵减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上述进项税额转出各项目之外,按税法规定需在本期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其他情形。
  (四)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辅导期纳税人分别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参考第1栏说明。
  2.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填写第30至33栏之和。
  3.第30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各行次。
  (四)第2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栏对应各行次。
  (五)第3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取得的发票金额。
  (六)第4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第2栏对应各行次+第3栏对应各行次。
  (七)第5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应小于或等于第4栏对应各行次,且小于或等于第1栏对应各行次。
  (八)第6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第4栏对应各行次-第5栏对应各行次。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数据。
  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第二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旧货、销售免税货物、提供免税劳务、提供免税服务的,也使用本表。本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得合并计算。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附列资料。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服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服务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后,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其数据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8栏对应。
  5.本表第2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
  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栏应填写税务机关全额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
  6.本表第3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并全额开具普通发票的,本栏应填写税控器具全额开具的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7.本表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8.本表第5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9.本表第6项&免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服务的销售额。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应填写销售额全额数据。
  10.本表第7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并全额开具普通发票的,本栏应填写税控器具全额开具的免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
  11.本表第8项&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税货物、服务的销售额。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应填写销售额全额数据。
  12.本表第9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货物、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并全额开具普通发票的,本栏应填写税控器具全额开具的出口免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
  13.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14.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数据是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15.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附列资料适用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本附列资料各栏次申报项目均不包含免税服务数据。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二)填写项目
  1.本附列资料&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附列资料&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3.本附列资料第1项&期初余额&栏数据,为从本附列资料上期第4项&期末余额&栏转入本期的数额。
  4.本附列资料第2项&本期发生额&栏数据,填写本期发生的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数额。
  5.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6.本附列资料第4项&期末余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额的期末余额。
  第4栏&期末余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7.本附列资料第5项&全部含税收入&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8.本附列资料第6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为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9.本附列资料第7项&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
  10.本附列资料第8项&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服务&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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