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差在公司初中生宿舍呕吐后死亡发病到医院死亡

在宿舍休息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_参考网
在宿舍休息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向春华要确定“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基本前提就是要确定“在宿舍休息”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宿舍休息”如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此间突发疾病死亡就有可能视同工伤;否则断无可能视同工伤。基本案情丛某与雷某(已故)系夫妻。日,在雷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为: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乙方(雷某,下同)在公司各工程项目上或公司从事技术或管理职务(工种)工作。2014年11月,雷某在项目部工作,吃住均在用人单位租借的当地民房(也作为公司项目部)。日,雷某与公司同事进行土方工程量核定。晚饭后未发现异常。晚上10时,公司同事上厕所时看见雷某在用手机看电子书。日凌晨1时许,同住人员听见摔倒声音,打开灯后,发现雷某倒在地上,身体左半边已经不能动,遂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出血”。经抢救无效,雷某于日0时16分死亡。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日,其妻丛某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经调查取证认为雷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丛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判一审法院认为,雷某系在1时左右摔倒,其同住同事开灯后发现雷某已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其突发疾病与工作无关联性。雷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了原告丛某的诉讼请求。丛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雷某是因工作原因被用人单位指派到项目工地工作,应认定为因公出差,因公出差的工作应包括出差的途中、住宿等,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诱发本案当事人突发疾病原因与因公出差工作无关的充分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应当认定死者为工伤。工伤认定部门辩称,在雷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了其按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分配在公司各工程项目上或公司从事技术或管理职务工作。据此,雷某的工作地点不是固定在公司,而是哪里有工程就去哪里工作,在用人单位项目工作亦为其工作场所,不属因公出差。死者在1时左右突发疾病摔倒,后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其突发疾病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与工作无关联性。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住院病案、死亡记录、证人证言及用人单位答辩状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项目部系雷某的工作场所,雷某在该项目部有固定的住所,不属因公外出,亦不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雷某在1时左右突发疾病摔倒,后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雷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案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严格来说,“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能独立存在,并非突发疾病工伤的构成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对突发疾病的限制和要求,依附于突发的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突发疾病死亡要视同工伤,其基本要求是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如果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那么即便当场死亡,也不能视同工伤。那么,要确定“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基本前提就是要确定“在宿舍休息”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宿舍休息”如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则在此间突发疾病死亡就有可能视同工伤;否则断无可能视同工伤。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无定义,那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判断的基本方法是,第一,从语义学的角度进行分析。通俗地说,就是从汉语的词义角度来分析这两个词的含义。最为权威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该词典对“工作”的定义有三个: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职业;业务。该词典对岗位的定义是“泛指职位”。显然,“在宿舍休息”的时间既不是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或业务的时间,也不是在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或业务的职位上。因此从语言角度来看,“在宿舍休息”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完全不是一个概念。第二,从社会的基本认知,来确定这两个词的含义。一是,从一般社会人来看,“在宿舍休息”也显然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果在司法判定中,将“在宿舍休息”也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就背离了社会的基本认知。二是,从立法的整体规定等分析、推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具体含义,以及与“在宿舍休息”是否具有相同含义。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要保护因为工作而导致的职业伤害,突發疾病视同工伤虽然不是职业伤害,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同样要求其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即从事工作时而发生。而“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显然不是在从事工作时所发生,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在此意义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与“在宿舍休息”显然具有不同的含义,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根据以上分析,“在宿舍休息”既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因此发生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不应视同工伤。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是否要求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要注意的是,本案一、二审法院虽然最终都认为雷某的死亡不符合条例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两级法院的理由是有差别的。一审法院认为雷某突发疾病与工作无关联性,因此不应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二审法院则认为,雷某的死亡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不应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二审法院回避了雷某突发疾病与工作是否具有关联性的问题。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雷某突发疾病与工作无关联性,似乎与用人单位在答辩中表示“死者属于非工作时间因个人身体原因突发疾病,其死亡与工作无关”有密切关联。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观点是没有问题的。工伤的基本含义应当是由于工作所导致的伤害或者罹患的疾病(职业病)。因此工伤又被称为职业伤害。但是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并未要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因果联系。其仅仅强调了疾病突发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未要求内在的关联性。那么,基于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司法机关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中,以“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无关联性”否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是不周延的。换句话说,目前已经视同工伤的绝大部分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之间都没有关联性,那么基于这一相同的情形,为什么其他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视同工伤,而本案中雷某突发疾病死亡却不可以视同工伤呢?比较而言,二审法院认定雷某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同工伤的理由在于,雷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这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行规定,对立法的把握非常准确。因公外出期間在宿舍的休息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还涉及“因公外出期间在宿舍的休息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问题。在本案中,根据雷某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雷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并不固定于一处,而是“在公司各工程项目上或公司从事技术或管理职务(工种)工作”,据此,工伤认定部门和法院均认定:公司本部及其各工程项目均为雷某的正常工作地,而不属于因公外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对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作扩大化的倾向。按照一般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非按照因公外出期间处理本案及类似工伤认定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工伤认定的复杂性。虽然在本案中,工伤认定部门及司法机关回避了“因公外出期间在宿舍的休息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问题,但在其他案件中这仍然存在。我们必须牢记的是,因公外出期间的所有活动并非都是工作;因公外出整个期间并非都是工作时间;因公外出期间所涉及的地域并非都是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因公外出期间在宿舍的休息,仅仅属于休息,同样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即便雷某突发疾病以及死亡发生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其系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故其死亡亦然不能视同工伤。(本文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编辑 包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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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深圳出差归来,晒晒华为的出差宿舍
7月份刚刚从成都回来,在武汉呆了还不到两个星期,就被部门派去深圳继续出差。由于我今年度完婚假后几乎没在武汉呆多少时间,主管可能都觉得有点内疚了,怕我老婆意见太大闹到公司,所以主管下令派我出差时都小心翼翼的,再三关心我家人的意见如何。
不过我倒是习惯了,反正最后还是得走,只能争取早点把活干完早点回来。但是我最受不了的是华为研发的出差政策——和一个陌生同事合住一间房,尤其是碰到打鼾的……参见我之前两篇博客:《》和《》。
这次去深圳,刚开始住的是洪岭招待所,位于市中心的红宝路上,周边很是繁华,但距离公司很远,上下班要坐30多分钟的班车。华为的班车里面总是弥漫着一股刺鼻的气味,就像新买的轿车里面的那种塑料味道一样。有几次下车以后,我都难受得想吐,真佩服那些天天坐班车上下班的人。
放两张洪岭招待所房间的图片:
看到了吧?我就住这么小的房间,还是两个人合住!更糟糕的是,每天下班回去,一进房间都会闻到一股扑鼻的异味。我找了好久也没找到味道来自哪儿,直到有一天,回家看到一只蟑螂躺地板上,我恍然大悟——这帮服务员喷了蟑螂药之后不能给房间通通风么?把我们房客当蟑螂熏啊!
过段时间后,我通过同事了解到可以自己去申请住其他的协议酒店,只要主管发邮件表示同意。于是我迅速的预订了坂田山水时尚酒店,还在里面住了3天的日式套间!这可是我这辈子住过的最豪华的客房了,套间啊!上图:
房间里有两个电视,一个客厅,一张大床,全部由我一人享用。可惜,刚刚舒服了3天,酒店就要求我搬到标准间去和另一个员工合住了。不过至少这酒店离公司近得多,不用坐班车了。
又过了几天,我申请了百草园英华苑宿舍——这应该是出差深圳的最佳选择了,环境非常好,而且是一人独住一间房。
英华苑里面住了很多老外,因此电视频道也是各国的都有,能看到十几个稀奇古怪的外国电视台。
入住的时候,服务员和蔼的说“抱歉先生,我们目前房间紧张……”,同时递给我一张房卡,我一看房号:444。也罢,反正我不迷信,住着舒服就行。问题是,酒店前台的电话号码是64000,我房间的电话号码是64444,比酒店前台的还好记,于是不时地有人打电话到我房间来咨询,以为这儿是前台……
在英华苑住了没多久,主管要求我们结束出差回武汉去。于是我比预想更早的回去了。这次仅一个多月的出差,我前后居然搬了3次房间,不过倒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以后再去深圳,直接订百草园,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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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职工出差住宿费超标报销49元 计财科负责人被问责|负责人|超标_新浪新闻
  原标题:职工出差住宿费超标报销49元 计财科负责人被问责  本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李毕祥 段晨晨)职工出差时住宿费超过标准49元,回单位报销时,财务负责人把关不严,造成住宿费超标报销。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东西湖区纪委获悉,这名财务负责人因此被问责。
  49岁的万某某是东西湖区某局计财科牵头负责人,1997年11月入党。日,该局收到区纪委党风室转办件,即关于“区纪委督查组检查,发现我单位于日支付张某4月16日到杭州考察学校报销的住宿费369元,而相应标准为320元/天,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该局立即组成调查专班进行调查。
  经查,日,张某在某局核算中心报销杭州考察学校的住宿费369元,而外出出差住宿报销标准是320元,的确超标49元。具体原因是:与张某同房间的人因事于4月16日提前回武汉,落下他一个人住一间房,出差2天张某只报销了一天住宿费369元,他原以为可以用出差规定的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补贴100元来冲抵住宿费。
  在张某报销超标的问题上,万某某审核此发票时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按照《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造成住宿费超标报销。2015年6月,某局对万某某作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条例原文
  《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省内出差的,省部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的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第25条规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执纪者说
  财会人员要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
  财务监督是对本单位的财经纪律、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财会人员要由传统的“核算型”向“管理型”和“经营型”会计转变,提高专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学习,严格审核发票的名称、数量、单价填写是否齐全、规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各单位应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才能有效制止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发生。
  (记者黄征 通讯员李毕祥 段晨晨 整理)
  网友留言>>>
  希望惊醒更多的不作为领导干部
  @@咩伯爵:真有不信邪的,就应当严惩。
  @@大圣的门徒:希望惊醒更多的不作为领导干部!
  @@三五风光:性格恬淡,避免应酬。这是干部的理想状态。
  @@真善美:为从严治党点赞!
  @@欧雷科:查办、督办,都是看准了再下手,看上去是上级给下级传导压力,施加影响,实际上正是扶正祛邪!
  @@安琪儿的天空2011:党员干部更应该自觉、自律!
  (记者蔡欣星整理)
因为小a的父亲受贿犯罪,与小a恋爱的小b的“组织”遂干预到两人的婚姻,这是多么久远的事呵,时光倒流到“文革”了吗?
特朗普支持美国人拥有持枪权,而希拉里反对,支持禁枪当然有很多理由,最大的理由是接连发生的枪击案,如果要减少枪击案,就需要禁枪,至少是对持枪人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
慕容博给儿子取名为“复”,意在提醒他“时刻不忘列祖列宗的遗训,须当兴复大燕,夺还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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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能给我这个宝贝的链接吗?太喜欢了!感激涕零!
你的帖子简直太棒了!希望得到这个宝贝的购买地址!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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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三年级
公司太抠 住宿标准才260 调查下大家的公司的住宿标准
大学三年级
选项搞错了 应该写 150~200 200~300..依次类推 改不了了
博士二年级
260还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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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店里卖出口国外的厚磅棉麻抱枕!质量最好,没有之一!微信:h2988068 老胡
☆◇※↙∞♀
没有机会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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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里沉浮,转身都是空!
借用一句经典名句!感谢原作者!
大学四年级
(除去车费钱)小于100~~~~~~~~跨省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只有管理员可见
☆◇※↙∞♀
不错啦,标间就行了呗&&
博士二年级
我们没有出差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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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五年级
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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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三年级
@的帖子 260还低呀,我们是120啊
高中一年级
,,,,,,,,,,,,,,,,,,,,,,,,,,
初中二年级
260不错的,,我们住宿200以内,吃饭每天60,车费报销。。。。。。
600以上的太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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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一定要学会自娱自乐!
高中一年级
大学四年级
400............
大学一年级
博士二年级
我们要是俩人一起出差可以住的很爽,
要是一个人就相对郁闷了,毕竟没有人share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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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尽生前有限杯
小学五年级
高中一年级
我们才100的啊
研究生二年级
我们公司销售出差好像是一晚上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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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死乞白咧喜欢你的年纪。。老娘如今就喜欢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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