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总是觉得别人突然剧烈咳嗽的咳嗽和我的心里活动有关 次数很多了,确实是这样 究竟是怎么了

自由不是咳嗽
自由不是咳嗽
小说通过一串串荒谬的法律生活片段,描写当今社会法律以及法律人荒谬的存在状况。书中的案例,看似随手拾来,显得真实地道原味原汁。它们合情合理却又匪夷所思,意料之中却又荒谬绝伦,令人震颤而不哗众取宠。
本书语言简洁精当,尤其在涉及法律范畴时,其谴词用字严格得一丝不苟,而其行文作风纵横捭阖自由散漫,甚至儿戏得疯话鬼话连篇。它通篇透着一股让人唏嘘的诚挚,而自始至终它也在轻松诙谐地搞笑,读来只觉得津津有味,掩卷沉思,方会产生些许联想:法律是什么东西?它原本就是如此荒谬?它时刻影响着千家万户牵系着芸芸众生,然而它究竟在怎样地守护公共秩序和个人权利?它将走向何处?将变成什么?作者天花乱坠嬉皮笑脸,显然无意探讨严肃的法律问题。书中有句话:“做戏要对得起观众,写书要对得起读者,卖淫要对得起嫖客。”作者自己是否做到了这点,有待读者评判。
写序的目的是想引起读者对正文感兴趣,直接点说,是为了引诱别人掏钱把书买走。
要达到此目的,不外乎说说这本书如何如何好,再就是讲讲它写了些什么。
所有作者都以为自己写的小说很好,只是不好意思明说。我也不例外。辛辛苦苦写出来,不可能不以为很好。不以为很好就不会把它写出来。不过,既然是不好意思明说,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就没法展开去谈。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小说写了些什么”,作为自序,不能像评论家一样评论自己的作品,最多只能介绍一下故事梗概。但一篇小说重要的不是故事梗概,而是具体的字、词、句、标点,以及散落在字里行间的情绪和趣味。总之我不想介绍什么故事梗概。
那么剩下一件事就是致谢了。我倒是一定要感谢几个朋友。他们帮我看过初稿,对它表示感兴趣,这使我深受鼓舞。他们还给我提了宝贵的修改意见。但是,我的小说还没荣获什么金奖,而且它只不过是一部“私人著作”,如果我在这指名道姓致谢,人家不见得会乐意接受。在小说里我可以口吐狂言,因为我戴着“小说人物”的面具,而在序言中我是一个真有其人的作者,所说的一切代表我本人,故不能随随便便。总之,我觉得小说好写,序不好写。
说来说去,在序里,简直是说这也不行说那也不行,等于什么也没说,如同这篇小说,写了也等于没写。
作为序言,还可以说一说的就是,小说是怎么写成的,比如,是站着写还是躺着写,躲在什么地方写,写了多久,写完之后改了多少遍。王小波的《黄金时代》从20岁写到40岁,写了20年,改了无数次,改到最后,他发现当年的初稿没有一句话被保留下来。但是,他的小说因为太完美了,文学界没人评论过,甚至没人提起过。既然这么完美了,那还有什么好评呢?还提它干什么呢?我不希望自己的作品发表出来没人问津,所以我写完后只改过两次。当然我不敢自比王小波,他是大师,我是文学爱好者。我只是担心改来改去,也把它改成了完美的作品,俗话说不怕一万只怕万一。
我不需要再作什么补充说明。想说的话,在小说里都已经说了。最后,谨向尊敬的读者提个小小请求,如果您觉得这本书还好看,请告诉您的朋友,但是不要借给他,让他想看自己也去买一本,我希望能把出书的本钱收回来,我不想做赔本生意。谢谢!
我是一个律师。
律师的工作,是为他人处理有关生命、财产、自由、名誉等事务。这些都是人生至关重要的事务。律师有一个高贵的称呼——权利守望者。
我常常睡到10点,甚至11点。别人打电话给我,听出来我还没起床,就说:做律师真好,这么自由。我不知道说什么,于是就干咳两声。咳嗽能掩饰一时搭不上话的窘迫。我有点难为情。一个律师,如果他能干,不会这个时候还睡在床上。
别人说律师自由,不是讽刺我不能干。他是真心羡慕我自由。他必须在早上5点钟起床,然后赶到几十公里外的开发区上班。他一年的工资抵不上我一件案的收费。
早上睡醒,是起床还是继续睡,拉了晨尿后是回到床上还是干脆刷牙洗脸,对我来说有很大的随机性。
我指的是没事做时候的情况。
但我还是选取比较充实的一天开始我的小说。
这一天,我收了一个比较大的案子,下午跟一个我想弄但还没弄到手的女孩逛商店,晚上陪一个想打我主意的姑娘看电影。爱情生活就是这样:两个人虎视眈眈,狗打“黄肿”的主意,“黄肿”打狗的主意。这是我乡下的土话,“黄肿”指饿得发黄发肿的人。
A约我到梦之桥咖啡厅谈他的案子。
那地方我以前去过,它的装修格调很性感。
我穿着西装,系着领带。
我喷了发胶,洒了香水,像所有女人在等候约好(或者没约好)的男人一样,力求把自己修饰得整齐光鲜。我懒散成性,但一有案子要谈,还是屁颠屁颠的。这说明我也有积极向上的一面。
A给我看一张300万元存单。是一张高息存款存单,年利率为24%。
存单到期后他去取钱,银行的小姐告诉他,这属于帐外经营,是高息存款,是违法行为,故不能兑付。
什么帐外经营高息存款违法行为,还不都是你他妈的银行搞的?难道因为利息高就连本金也不能取?
银行的小姐回答说“是这个意思”。
他气冲冲地跟我述说了取钱、存钱的经过。
“一个银行,竟然可以这样厚颜无耻!”
A说这句话时,用愤怒的目光瞪着我,仿佛把我当成银行的走狗。按他的意思,别人厚颜无耻还情有可原,银行不可以厚颜无耻。
他这种态度,我不能苟同。厚颜无耻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厚颜无耻是一种权利,法律在赋予民事主体权利时,能对银行采取歧视待遇吗?
他问我这个官司能不能赢。我说能赢。
他说他就要这句话。我们成交了。律师费5万元。
开庭时,银行承认存单是真实的。
银行的律师是个女的。年龄大约在30至40岁之间。
她辩称存款不是交付给银行,而是转入B公司的账户。
在法庭辩论阶段,她援引最高法院新颁布的“101号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时,除应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如银行有证据证明原告未向银行交付存款,人民法院应认定原告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存款关系真实的情况下,银行应承担20%—60%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的效力一般高于被它解释的法律,当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时,法官通常以司法解释为准,以法律为准也行,视情况而定。
银行主张:利差是B公司支付给原告的,存款又转入了B公司的账户,表明这300万元是由原告直接交付给了B公司的,而没有交付给银行。
B公司的老总出庭就有关事实作证。
我就银行信用基础、存单效力、支票金额的收转、举证责任的承担、银行伙同B公司揽存而A不认识B公司等要点讲了我的意见。
我与被告律师展开了激烈而又无聊的辩论。
她的声音太铿锵有力,听起来像猪被杀时发出的嚎叫。这使我的注意力老是不能集中。她粗犷的声音与她秀气的外表相映成趣。
A大概是听不懂我们的辩论,也可能因为觉得我们的辩论无聊,反正他打了几个哈欠,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问A有没有什么要说。
他懒洋洋地把头从椅背上拿起来,然后说:
“他们好像在争论存款关系的真实性。我把300万元存入银行,银行就给了我这张存单,请问:如果存单不能证明存款关系,那什么东西能证明存款关系?第二个问题:存单如果不是用来证明存款关系的,那它是用来证明什么关系的?第三个问题:坐在下面那个女人就是我老婆(他指着旁听席),请问结婚证能不能证明我们的夫妻关系的真实性?如果结婚证还不能证明,那么,为了证明夫妻关系的真实性,是不是我们还要现场操作给你看?”
我哈哈大笑起来。
我笑得很失态。我忘乎所以,笑了半分钟。我发觉整个法庭只是我一个人在笑。我显得像个傻瓜。
审判长厉声问我笑够没有。我不敢吱声。他接着说:“你笑得很猥亵。”
我说,但原告提出的并不是什么猥亵的问题,而是本案的根本问题。他用提问的方式,却已对本案的根本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C回乡下两个月,等于放了我两个月的假。
在这假期,我感受着充分的自由,包括(但不限于):
1. 集会自由:即可以赴各种约会或集会;
2. 示威自由:可任意砸烂一些便宜的物品以发泄对现实的不满;
3. 行动自由:比如很晚才回家乃至在外面过夜的自由;
4. 思想自由:我指的是人在孤独中才能任思绪天马行空纵横驰骋;
5. 言论自由:比如,接听电话时大大方方,该说什么就说什么,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无需闪烁其辞吞吞吐吐;
沉默的自由:沉默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这项权利不是很多人都可以享有的。嫌疑犯面对警察的讯问,愧疚的丈夫面对妻子的审查,公众人物对着记者咄咄逼人的话筒,他们都没有沉默的自由。他可以结结巴巴,可以脸红窘迫,但这已暴露出其不坦荡,已暴露出其心里有鬼。也就是说,他实际上没有沉默的自由。而我有,我可以。此期间的我,不会面临被提问并且必须回答的情况。
总之,整个假期,由于C不在身边,我基本上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我是如此有闲情逸致,以致写了一首情诗。在作协专门当诗人的朋友兴致勃勃地说,这是五四以来最好的爱情诗。他想见一见诗里的女孩。他想看看,是一个怎样的尤物,能让我写出这么好的诗。我答应以后把这个“尤物”带给他看。
C有时也打电话来追问“你想不想我”之类的问题。我知道,人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能做到基本上自由就不错了。其实,她偶尔打个电话提醒我她的存在,只是让我更懂得珍惜她走后给我留下的自由空间。她给我打电话,主要是掌握一下我的动态,顺便问我想不想她。每次,我的感觉都像犯罪嫌疑人被警察盘问,又不能不回答又不能从实交代。晚上洗过澡,躺到床上之后,如果精力充沛得睡不着觉,我倒是会想起她。我们在一起磨练了3年,彼此熟悉对方肌体每个部位的脾性,配合起来已是轻车熟路心有灵犀。遗憾的是,起初她是处女,而我又缺乏培训新人的经验,相当一段时间我都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印象最深的是开头那次,她整个脸痛苦得扭曲变形,一副狰狞面目使我兴味索然,本应该是快乐的事情,结果搞得如同宰牛那样可怕。
后来,我找姑娘必先弄清楚是不是处女,是处女就避之唯恐不及。
经过反思我意识到,出现那种情况其实并不是处女的问题,而是因为她那里的缝隙太窄。后来我慢慢认识到,那恰恰是让我受用无穷的优点。
两年后,A的案子判了下来。
判决采用陕甘宁边区的“三三制”原则,即判决银行承担B公司不能偿还本金的1/3,原告自负B公司不能偿还本金的1/3,B公司的股东承担B公司不能偿还本金的1/3。
B公司只是作为证人出庭,为什么却判它和它的股东还钱?对此,A感到不可思议。他问我,我也不知道怎么解释,反正他们要这样判我也没办法。
B公司是个“皮包公司”,一无所有。据查,B公司的股东也是一无所有的“皮包人”,故A只能收回100万元。
我们上诉。
像所有一审败诉者一样,我们把希望寄托于二审。
我拿到二审判决书时,不由心头一热。
判决书很厚,20多页,这是吉祥的迹象。
如果是维持原判,判决书一般不长。我迫不及待翻到最后一页。我看到一句话:“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接着看到几个冷飕飕的字:维持原判。
我发了一会呆之后,将这份沉重的判决书塞进档案柜的最底层。我不想再看它一眼。
好久之后,在档案柜找别的材料时,见到这份判决书,我忽然对它的厚度感兴趣:为什么一个这么简单的案子,又只是维持原判,能写出这么厚的判决?里面究竟写了些什么?
我翻开慢慢读起来。
这是一份别具一格的判决书。
判决书里面,有许多雄辩而又匪夷所思的论述。
比如,关于“存款凭条是谁填写”的问题,判决书这样论述:
银行根据存款凭条将该款项存入B公司的帐户,银行虽向法庭提供了该存款凭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存款凭条系原告填写;而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填写的存款凭条是表明将款项存入自己的存款账户。因此原告被告均存在举证不充分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判决银行承担全部存款的清偿责任,都显得有失偏颇;另一方面,B公司虽不是本案被告,但存款是它占用的,它是真正的受益者。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我们没理由让B公司在原、被告的争讼中坐享其成,无功受禄,不劳而获……一审判决采用“三三制”原则,判决银行承担B公司不能偿还本金的1/3,原告自负B公司不能偿还本金的1/3,鉴于B公司已停业,故由其股东承担B公司不能偿还本金的1/3。这样处理,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表现了独到的法律智慧,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中庸之道的精华……
周星驰说只有一个字:绝。
不过这里有一个简单的漏洞:既然支票上的收款人是银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视为银行收到了存款。银行要以存款凭条证明存款是由A直接交给B公司,那么银行就得证明存款凭条是A写的,银行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在这点上原告没有举证责任,自然不存在举证不充分的问题(“存款凭条”未曾在庭审中出示过,这点在此姑且不论)。
判决书里出现“中庸之道”这个词,我觉得很新鲜。
我所理解的中庸之道,是适度、有分寸、适可而止,是圆滑世故,温和得体,不过分、不招摇、不偏激、不走极端、四平八稳、八面玲珑;是委婉含蓄,意犹未尽,不用“是”或“不是”来回答问题,而是支支吾吾、吞吞吐吐、结结巴巴,含糊其词,模棱两可,闪闪烁烁,笼笼统统,似是而非;是留有余地,不把话说死,不把事做绝,委曲求全,保持一团和气,保全面子,你让一步我让一步,各打五十大板;是退一步风平浪静,忍一时海阔天空;是1加1不一定等于2,不要算得那么精,不要斤斤计较。诸如此类。
原以为中庸之道主要见诸为人处世之道,用来理顺上上下下的矛盾,协调左邻右舍的关系。没想到它还能作为存款案件的判决依据。
以我对法律的认识,我以为法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它1就是1,2就是2,1加1只能等于2。如果它模棱两可,是非不辨,那就起不到法律的作用,也就不叫法律了。法律作为规范行为的准则,必须清晰、明确,不应当含糊。
法律讲求确定,中庸之道讲求笼统;法律要求清晰,中庸之道崇尚模糊;法律需要直截了当,中庸之道喜欢含蓄委婉;法律认定应当精确、准确,中庸之道则认为差不多就行了。从这个角度说,法律与中庸之道不共戴天。该判决书,竟能将不共戴天的两样东西结合得如此水乳交融丝丝入扣,那的确是如它所言,需要多么独到的法律智慧!
A对“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这句话大肆攻击。他如获至宝地抓住这句话,仿佛这句话中明显可供攻击的漏洞,算是对他损失200万元存款的一些补偿。他说:“既然如此,对死刑犯,也可以说‘罪名基本成立,判处死刑基本没错’;也可以说,某男人基本上强奸了某女人。‘基本’是个什么概念?是指阴茎进入了2/3,还是进入了3/4?法律,简直就他妈的像街边卖水果的‘走鬼’的弹簧秤!”
A把法律比作街边“走鬼”的弹簧秤,暴露出他对法律的不了解。另外,他仅仅从量化的角度来理解“基本”一词,未免太狭隘了。其实,这个词通常不是表示客观事实,不是表示某事物的实际数量,而是用来表示人的情绪、主观愿望或者某种信心和决心。它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比如,大跃进时期我们说“我国已基本实现共产主义”,其中的“基本”二字,代表的是一种气吞山河的革命浪漫主义精神;再如,我们现在说,我国人民已基本进入小康生活,所表达的是一个大国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英美法系的判决书,长则几百页,一般也有几十页,因为法官必须对其观点、看法、结论做出详尽、周密、充分的论证。我们的判决书,体现了汉语的简洁传统,一般只有一页多,通常只是粗略交代一下双方争议的问题,然后就是:“据有关规定判决如下。”“有关规定”是什么东西,也不需要写出来。就是说,人家的法官判案要说出这样判的道理,而我们的法官不需要把道理写出来。并不是说我们的法官判案不讲道理,他们只是把道理藏在心中。据说,法院系统近来开始抓这个工作,抽选各级法院法官进行培训,要求重视法律文书的写作,重视对法律文书所持观点的说理论证。二审法院的法官,对A的案件能用20多页文字阐述其观点,这毕竟比以往那种只有一两页,只“据有关规定判决如下”的判决书,前进了一大步。我从中窥见了法治的曙光。
我是一个律师。同时也是一个诗人、一个梦想家。
因而我总想过浪漫生活。
我说我是一个诗人,有往自己脸上贴金之嫌,因为我不是那种加入了作协、取得政府颁发诗人资格证的诗人。我说我是诗人,是指我曾写过一些诗歌,或者是指我曾琢磨着成为诗人。以前,还年轻的时候,别人说我有诗人气质。“诗人气质”是什么气质,我说不清楚。但我觉得,一个真正的诗人,必须是一个不合时宜不识时务不切实际白日做梦满怀愁绪的人,必须是一个神经质、一个疯子。比照这些标准,我只能沾上点边。因此,我不可能是一个彻底的诗人。我有自知之明。仅就这点而言,我就不是一个真正的诗人。一个真正的诗人不会有,也不需要有自知之明,而我太有自知之明了。况且我还兼着律师工作。法律与诗,是水火不相融的两个东西。又要做诗人又要做律师,如同又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其结果势必是两样都做不像。
关于浪漫生活,我首先想到这样一种情况:我端坐在法庭上,正在为一宗胜算渺茫的案件据理抗争,对手是一家巨大的房地产公司,是法院的老主顾,主审法官是一位楚楚动人的姑娘,她富有浪漫气质,她不像一个法官,倒像一个寂寞的名门佳丽,一副百无聊赖的样子。这个案子庭长已经交代过怎样判,这个庭开与不开都是一回事。因此她显得很超脱。她双眸湿润朦胧,如蒙着一层水雾。我和她的目光相遇的刹那,她的眼睛粲然一亮,就在那一刹那,我们达成了共识:我们爱上了对方,而且应当立即去将我们的爱付诸实施。与此同时,我们走出法庭,她丢下手头的卷宗,我丢下我的当事人,一进电梯我们就紧紧拥抱,并且热烈接吻。在法院门口我拦了一辆的士。我们决定去开房。
浪漫生活的另一种情形是:不务实,不自量,明知其不可为而硬要为之,充满希望地干那种无望的事,充满激情地干那种无用的活。西西福斯不停地把一块巨石推向山顶,石头因其自身的重量又从山顶滚下来,然后他又走到山下,重新开始推,如此无休无止地反复。西西福斯是在接受惩罚。他被惩罚的原因是犯了路线错误。惩罚者认为最严厉的惩罚莫过于既无用又无望的劳动。然而西西福斯每走一步,都怀着成功的希望和悲壮的激情。他是最纯粹的浪漫主义者。作为每天做着艰辛而又无用的工作的律师,很需要这样一种浪漫主义精神。现今的社会,人们遇上什么麻烦事,几乎都想到找律师。人们对律师或者说对法律寄予厚望。我们搞法律的,不能反而总是说法律没用,法律环境不好,这也不好做那也没把握。我们应当满怀对法律的希望、信心和热情。我们应当无愧于自己的职业。
“我们应当满怀对法律的希望、信心和热情,我们应当无愧于自己的职业。”
这句话是我的同事戈刀说的。(注:考虑到26个字母可能不够用,部分人物用中文名)
听起来是一句无用的漂亮话,但我因为这句话而喜欢戈刀。
我喜欢这股浪漫主义精神。
戈刀很穷,业务很少。像他这么穷业务这么少的律师,坐在办公室里要么显得百无聊赖,要么显得心慌不安。但这两种神态,在戈刀的脸上都没有见到过。他衣着破旧,头发干枯,脸黄肌瘦,尖嘴猴腮,营养不良。而他的神情,没有落魄,没有惶然,没有失败感,相反,他总是显得充实,从容,甚至可以说是踌躇满志。他做这行也好多年了,还穷得这个样子,却这么踌躇满志。我真是服他。难道是那股浪漫主义精神使他如此自信,如此富足?可我不也有一些浪漫主义精神吗,为什么我做不到这样?
A约我到他的郊外别墅吃饭。他说家里有乡下空运过来的大闸蟹。
自从我帮他打输了那场官司,我们成了好朋友。我因为他那几个精辟、精彩的质问而喜欢他。他因为整个法庭只有我一个人肆无忌惮地狂笑而觉得我可爱。
我们臭味相投,常常在梦之桥咖啡厅,一边喝酒,一边交流有关女人的心得体会。讨论过程中,我们一致看中咖啡厅一个服务员,她纯朴而又性感,给人一种实惠的感觉,一种物美价廉的感觉,一种原汁原味的感觉。A估计她只有17岁,他说她肯定还是处女,从屁股的形状可以断定,因此他认为值得投入精力和资金去开发。他叫我赶紧行动。他说,这样的女孩留不了多久,不趁早动手别人会捷足先登,不出两个月,在梦之桥就看不到她了。他问我信不信。我说信,因为就算别人不捷足先登他也会把她弄去藏起来。他表示既然说好把机会让给我,他就不会插手。我宁可他先把她培养成才,等他想辞退的时候再交给我。他知道我是怕开荒费力气,他强调,最鲜甜的果实是在垦荒过程中才能品尝到,怕苦怕累就享用不到真正的好东西。我说:我既怕苦怕累,又不认为那是好东西,既然你觉得是好东西,当然由你来开垦。A说:“你是说等我把荒地开垦成宜耕土地,然后你再来耕种。”我说对。
我们互相推让,未经其本人同意,就将她按时段分割掉了,仿佛那女孩真的是一块荒地,我们已经从土地所有者手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我知道这既无聊,又不合法。当然我们只是说说而已。我们喜欢无聊的话题。不谈女人,不知道日子怎么过,我们都不打麻将,又不喜欢谈足球。
在关于女人的问题上,A和我有分歧,有争拗,也有一致的真知灼见,有英雄所见略同时会心的哈哈大笑。
我到A的别墅时,他还没回到家。
他打电话说突然有事耽搁,要晚点回。
他的妇人问我喝茶还是喝咖啡。我说喝茶,然后又改口说喝咖啡。
她把冲好的咖啡摆在我面前。咖啡散发着浓郁的香味。等咖啡凉了一点,我两口把它喝完。妇人瞅着我笑起来。我问她是不是我喝咖啡的样子可笑。她又笑起来。我也莫名其妙地笑起来。她说她想起法官那句话。
“哪句话?”我马上搜索那天开庭的情况。
“就那一句话好笑,你倒忘了吗?”
“哦。”我想起来了,他说我笑得很猥亵。不过我不觉得这句话好笑。
妇人说,她没看过真实的开庭,只在电视上看过,所以就让A带她去旁听,她想看看真实的开庭,是不是像电视上那么好玩。我说,那你一定觉得不好玩。她说,“好玩,比电视上还要好玩,以后有机会,还想去听。”她让我以后有案子开庭再带她去听。我还想喝咖啡。
“好,我马上给你冲。”
她从沙发上站起,从我跟前走过,我闻到一股清香。我本能地做一个深呼吸。
她从客厅这头走向餐厅那头,步履优美明快,她的臀部在薄薄的睡裤里微微晃动。她的臀部很美,很富有表现力,散发着蓬勃的生命气息。它娇媚的晃动模糊了我的视线,它仿佛在言说、在暗示、在不动声色地卖弄。
那天开庭A说“为了证明夫妻关系的真实性,我们是不是还要现场操作给你看”,我哈哈大笑,那时我还没留意看过他的妇人。因此我那天的笑根本谈不上猥亵。要是换了现在,A说了那句话然后我笑,那我就不敢说我的笑不猥亵了。A说的那句话,在当时只是纯粹的语言,只是纯粹的逻辑思辩,而现在回想起那句话,觉得它涉及到妇人紧凑的大腿、大腿之间的三角区,以及相应的具体动作。由此可见,当时法官说我笑得猥亵是有道理的。当时法官没笑,A说到跟他妇人现场操作,法官很严肃,但这不等于不猥亵,不一定非要笑才猥亵,我们也可以说:法官严肃得很猥亵,说他猥亵得很严肃也可以。内心最猥亵的时候,表现在外表上不是笑,而是发呆,目瞪口呆,默默地流口水,或者严肃得像白痴一样。我记得,当时法官的样子就是严肃得像白痴。
A打电话回来说还要陪什么人吃饭,让我们先吃,他回来再陪我喝酒。他一再道歉。我说,不用客气,你就算不回来也没什么。
妇人带我参观各个房间。
厨房里有个女孩在做菜。三层别墅,每层都有很多房间。我没心思观摩那些房间。
我们上了天台。
天台上山风吹拂,花园里群花乱开,妇人身上散发的果香味,使我心醉。妇人让我叫她“可儿”,她说A也叫她可儿。
我告诉她,我现在知道法官为什么说我笑得猥亵了。我的目光不经意地落到可儿的下身。可儿鲜艳的嘴唇绽开,露出一个妩媚的笑,她轻轻捏了下我的手臂,仿佛我们已经是很熟的朋友。我想捏她的臀部。既然她捏我的手臂,我就有理由捏她的臀部。我也想捏她的乳房,想吻她的大嘴唇,咬她肥嫩的下巴。我感到喉干口渴,而可儿就是一瓢清洌的山泉,我恨不得一口把它喝光。
但是,我的理智坚决地驳回了我身体的每一项请求。
法院驳回了D的诉讼请求。
E患癌症。为了把他个人的一点财产合法地留给他的女友D,他想在死前办完两件事:一是与其妻离婚;二是与D结婚。但是医生告诉他,剩下的时间不够办这两件事了。他只好退而求其次:立一份遗嘱,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D。
E死后,其妻子(下称F)拒不将他遗赠给D的遗产交给D。
在E生前的一些朋友的鼓励下,D向法院起诉。案件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报纸、电视纷纷报道。人们街谈巷议眉飞色舞群情激愤,谴责D道德沦丧之声不断,痛骂D厚颜无耻之声不绝。“偷汉子还有脸上公堂,岂有此理!”
宣判在F所在单位的职工礼堂进行。
礼堂内外挤满数以千计的听众。
当审判长读到“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时,礼堂内外响起雷鸣般的掌声和欢呼声。审判长在掌声欢呼声的海洋中深深沉醉。此刻,他无比自豪,他感到自己是一名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官。该年度,法院在搞“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官”评选活动。
关于D诉F的遗产案件,有许多文章在报纸上争鸣。
多数文章表达了对F的同情。E包养情妇已在感情上伤害了妻子,死了还把家里的那点积蓄(仅几万元而已)遗赠给情妇,还请公证处来公证,搞得那么张扬。这是在精神上侮辱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在物质上公开地侮辱,犹如在渗血的伤口上撒盐。更有甚者,偷汉子的奸妇竟然还把被遗弃、被伤害、被欺侮的贤良妻子告上法庭!这是恶人先告状,是邪气向正气的公然挑战,是淫恶向贤良的公然挑战。天理不容,人道不容,国法又能容吗?难道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会支持邪恶,反对善良?如果这样的官司让不道德一方赢了,输的则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当事人,那可是正义的失败,是良知的失败,是几千年传统美德的失败!
也有一些微弱的声音同情D:她也不容易呀,她忍辱负重地做别人的情妇,没有名分,默默奉献。而这份遗嘱留给她的不是遗产,却是潮水般的指责和辱骂。
个别人对E表示理解:他临死前忍受着癌症的剧痛,用心良苦地立下他惟一的遗愿,他指望他留下的那点钱能替他在生活上给D一点照顾,就像张小娴的书里说的:男人因为不能给她名分,所以就以加倍的爱来补偿。然而始料不及的是,他遗赠给她的不是爱,而是一场她应付不了的麻烦。九泉之下的他,该是怎样的内疚?处分自己的财产,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辛辛苦苦挣的钱,倘若自己都不能决定怎么用,不能决定给谁,那么挣钱有什么意义?那么比尔·盖茨的事业有什么意义?李嘉诚的生活有什么意义?同样,一个乞丐,如果在他临死之前,连决定他那只瓢留给谁的权利也没有,那他一辈子的乞丐人生又有什么价值?
我觉得他们离开法律讨论案件,他们只是在争论D、E、F谁更值得同情,这是转换论题。
戈刀也撰文参加了这场争论。
我在《Y市晚报》看到他的文章。
一份处分自己个人财产、内容不违反法律、意思真实、形式要件完备的遗嘱,是依据什么被判决无效?
判决书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以前没听说过,合法的民事行为仅因为“不尊重社会公德”而被判决无效。因此可以说,上述判决开了“以道德规范为标准判定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先河。
相比于法律,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要求更高、更多。再者,法律只规定行为,道德既管行为、言语,更要管思想。法律由国家权力保证强制实施,道德规范则靠人们自觉遵守。就民事行为的效力而言,《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违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但没规定“不尊重就怎么样”,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倡导性条款。不能以该条款作为判决遗嘱无效的依据。当然这个案子本来就不是先有法律依据才判决遗嘱无效,而是先决定判决遗嘱无效,然后想办法去找法律条文。
如果可以以不尊重道德规范之理由确认民事行为无效,那就等于赋予一般道德规范以强制性效力。这就形成了一个崭新的“法律原则”——道德即法律。
这样,一个民事行为要有效成立,就得符合双重标准: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又要符合道德规范。一个公民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外某慈善机构。在确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之后,还得考察它是否尊重社会公德。国内没有慈善机构吗?你为什么偏要把钱捐到国外,宁可肥水流入外人田,也不肯让自己的祖国受惠?正好“爱国”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德内容之一。所以该遗嘱理应认定无效。又如,一个富人做手术需要输血,一个穷人因生活所迫卖血给他,也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我们知道,富人吸穷人的血是最缺德的事情了。
既然道德成了强制性规范,那么人们就需要知道世上究竟总共有多少道德规范,有哪些道德规范,以便平时遵守。因而就有必要由权威的道德家编纂一部《道德辞典》或者《道德大全》。
但是,从来就没有什么确定的或者不变的道德。鲁迅先生说过:没有永久不变的道德,也没有永久不变的人性。弱不禁风的小姐出的汗是香汗、蠢笨如牛的农夫流的汗是臭汗。远古的不说,单说社会主义公德,从50年代、60年代到80年代、90年代,它经历了怎样天翻地覆的变化!70年代,姑娘们还以胸脯高为耻,都用紧而厚的衣服尽可能把它压平,而到了80年代,人们就开始千方百计地隆胸了。人间世界到了今日更是异彩纷呈、瞬息万变。一如万紫千红的世界,道德观念也是千姿百态的。
道德是人定的,还是生活创造的?是我们改变了世界,还是世界改变了我和你?
道德之网灰蒙蒙,变幻不定,它是无形的,看不到的。法网恢恢,人们毕竟可以看见法律条款,大体知道怎么遵守。而道德之网恢恢,却无所适从。人们得遵守那些他们根本不知道也无法知道的“道德之法”。一个清朗的早晨,两个陌生人站在你床前,他们跟你说,你被捕了,你诚惶诚恐,知道是因为犯了“法”,你却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卡夫卡的《审判》里的约瑟夫·K就是遇到这种情况。
确认这份遗嘱无效的判决开了“以道德规范为标准判定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先河。令人担忧的是,这条“先河”会不会滔滔地流淌下去。倘若不成文的无所不在无微不至的道德成了“法律”,那么成文的法律也就形同虚设了。从而,社会也就进入了无法无天的状态。
雷鸣般的掌声表明法官下了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判决。但是,一个法官在裁判的时候是应该根据法律,还是根据人民群众是否满意?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即是说,我们已经有了人民满意的法律。而且,人民陪审制已让人民广泛地参与司法。作为法官的职责是严格执行法律,不需要考虑人民对具体个案的裁判是否满意。你担心他们说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陪审制是假的,人民陪审员只是像木头一样陪着傻坐,然后拿了误餐费就走?那是多余的担心。谁叫他只陪着傻坐?谁让他有权不使?他自己不行使权力,不能因此说人家制度是假的。
诚然,做一个好法官也不容易,他们既要体现法律原则、也要体现党性原则,除了要伸张道德正义,还得伸张法律正义。尽管已经有很多人热心维护道德正义,有道德家,卫道士,见义勇为者,劫富济贫者,妇联、残联、居委会、基层党组织、报纸电台等等,但是,酷爱正义的天性,常常驱使我们的法官加入维护道德正义的行列。
我转载此文,已付了稿酬给戈刀,按一般论文的稿酬标准给的。据说小说的稿酬比论文高,所以估计我还能赚点差价。
在我们所处的年代,报纸是传播知识的重要渠道,几乎成了人们获取知识的惟一来源。
以Y市为例,《Y市日报》和《Y市晚报》的发行量共达500万份,而Y市人口也就1000余万,卖出去的每份报纸平均应该有2个以上的人看了,即是说,Y市的居民,除了文盲、瞎子、婴幼儿及因病卧床不起不能看报者,平均每人每天起码看了一份《Y市日报》或《Y市晚报》。每天早上,在地铁里,在公共汽车上,在早茶桌上,都可以看到人们手捧一份《Y市日报》,如饥似渴地读。人们在办公室里,在饭桌上,在月光下,在公园的石凳上,甚至在床上交欢的时候,
谈论报纸里的话题。没看报纸的人会发觉自己笨拙、无知,甚至感到孤独、失落,感到自己是多余的人。人们从这两份报纸中汲取知识,获取各种信息,学习做人的道理,有官司要打的人从中学习法律知识,有病的人从中寻找良医妙药,爱好文学者从中欣赏诗歌散文小说。人们按照这两份报纸的指引来生活、思想、投资、消费。报纸说打高尔夫高尚,人们就打高尔夫;报纸说旅游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人们就到处去旅游;报纸上说高行健是卖国贼,人们就跟着骂高行健是卖国贼;报纸的言论倾向伊拉克,人们就指责布什横行霸道;报纸的观点转向支持美国,人们就转过来骂萨达姆独裁专制;报纸引导人们买车,人们就尽量买车;报纸引导人们供楼,人们就供楼;报纸说某些情况下可以退楼,人们就纷纷跑去打退楼官司。
报纸成为人们的生活指南,犹如合唱团的指挥棒,犹如基督徒的《圣经》。
对于某些人来说,报纸甚至成为他们活下去的理由。我以前的岳父说,不看当天的《Y市日报》和中央台的新闻联播,晚上就不可能睡得着,也就是说,不看就没法活到第二天。中央台的新闻联播,他每晚7点钟看过,到11点重播时他还非重看一遍不可。几十版的《Y市日报》,他更是逐字逐句地精读,深怕漏掉任何有价值的内容。
由此可见,报纸是何等的重要。办得好它可以造福百姓统一思想稳定社稷江山功及千秋万代;办得不好它就是误导读者制造垃圾愚弄人民群众浪费国家资源。
《Y市日报》推出了一篇重要报道,《G大状提起全国首例房地产双赔案》。
“双赔”即双倍返还购房款的简称。
G结合他承办的一宗“双赔案”,对新发布的102号司法解释有关“双赔”的规定,作了权威的阐释。随后,找G的当事人蜂拥而来。
G是我的同事。据说,这段时间G每天接待的当事人不下20个,他忙不过来,只好叫他妻子来协助接案,还从乡下抽调了一个小姨子和两个小舅子来帮忙,尽管他们5个人分头接待,还是忙得不可开交。那些想退楼的当事人虽说是看了《Y市日报》,对G律师比较信任,但还是有点心大心小,交律师费之前和之后,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要问。G的妻子在《Y市日报》当过兼职记者,写过一些法律方面,的报道,略通法律,基本能独挡一面。小姨子比较聪明,她根本不去解答那些问题,只说:我们没办法应付得过来,每天起码要推掉10个客户,要办就交钱,留下资料,不办就请回,别浪费您的时间,也浪费我们的时间。这招很灵,许多当事人怕被淘汰出局,就赶紧交钱,然后依依不舍地走了。有个小舅子人比较老实,不会说别的,只是老重复一句话:“我姐夫是上了报的当红大律师。”有个当事人问他是不是律师,他骄傲地回答:“我是我姐夫的舅子。”当事人接着问:“那你也是你姐姐的弟弟啦?”他毫不犹豫地说是的。
同事们对G突如其来的成功议论纷纷。
有羡慕的,有嫉妒的,有为事务所的知名度跟着他水涨船高感到高兴的,也有对G的炒作方式表示非议的。
热闹了10来天之后,上门客户明显减少,甚至有一些已交了钱的客户来要求退钱。退钱的原因是《Y市早报》发了一篇文章,提到他们这种情况不能要求双倍赔偿。当然,《Y市早报》的影响力远不及《Y市日报》,但他们又问过一些别的律师,有些还问过在法院工作的亲戚朋友。
G二话不说给他们退了钱。因为有新客户来,怕影响不好。
有一个客户来退钱时,正逢没有其他客户在场,G正告他:你不打这官司可以,但钱是不能退的。客户问为什么。G说《委托合同》写得很清楚,“委托方无故终止委托的,不得要求退回已付的律师费”。
“但我不是无故终止,我是有原因的,我不可能无缘无故要求退钱。”客户分辩说。
G的小姨子伶牙俐齿地驳斥:交出去的钱,就是泼出去的水,射出去的子弹,嫁出去的闺女,想收回就能收回吗?我们这不是银行,想存就存,想取就取,存银行还有利息呢。你要是存款,就弄错地方了。
客户觉得小姑娘说得挺有道理,就悻悻地走了。他准备叫他老婆出马,她是小区里出名的吵架高手,“论辩道理,你这小姑娘根本不是她的对手。”
下午,吵架高手果真来了。只见她身如水牛,声似洪钟,满脸横肉,威风凛凛,一进门就扯开嗓门叫喊:“哪个小娘们敢说不退老娘的钱?”
小姨子初生牛犊不怕虎,瞪着一双秀美的眼睛,正气凛然,横眉冷对,正欲出马应战,被她姐夫拦住。
G息事宁人地把钱退了。
客户的老婆硬锤碰了一个软钉子,觉得没劲。
她很失望。
她不是冲着这千把块钱来的,她到这来本想大干一架,那1000元只是她来这里的原因,或者说只是目的而已,可她注重的是过程。
《Y市早报》的文章对G是一个重大打击。
在过去的一个月里,他收了近200件房产案。可惜好景不长。
G要告《Y市早报》及该文章作者。他认为《Y市早报》影射他误导读者,欺骗小业主,这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他拟索赔100万元。
自从《Y市日报》隆重推出他的全国首例双赔案,Y市另外两家报纸对G作了专访报道,称他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著名资深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其中的一篇报道写道:他是与时代脉搏一起跳动的人,他是与时间赛跑的人,在他的日历上,没有“休息”二字,因为他永远记得一位伟人说过的一句话——“工作着是美丽的”。总之几夜之间,他成了Y市家喻户晓的名人、名律师。名人提起的名誉诉讼,索赔额一般是100万元,G索赔100万元,符合通用标准。
事务所主任为集思广益,召集全所律师开会,专门讨论G的名誉案。
我们事务所有40多个律师,因为是临时召集,只来了10来个。
我是在开会时才得以看到《Y市日报》和《Y市早报》的文章。“102号司法解释”也是在收到每月一期的《司法文件选》后,才浏览了一下。
可要求双倍赔偿的情形有3种:①“一房多卖”;②使用虚假预售证;③将已设置抵押的房产售给购房者。
该司法解释并不是作出了什么新鲜的规定。早在10多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了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但是,如果没有司法解释具体指明该条款也适用于商品房销售,法官就不会把它们联系起来。法官灵活的时候挺灵活,死板的时候也很死板。情如1995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法》规定了“操纵股价”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立案庭的法官一直不敢受理这种案,直至2005年,“103号司法解释”规定股民就操纵股价提起的赔偿诉讼应当受理,他们才开始受理。这表明,某些法律的出台,并不等于就是要实施,而只是提供了实施的可能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比如有关部门强调要实施),这种可能性才有望变成现实。
“首例双赔案”的案情大致是:
H公司从发展商手里整幢买下房产,然后卖给原告;该房产没有预售证;实际房价是50万元,但合同和发票显示的是40万元。
介绍完案情,G总结道:其一,对于发展商来说,本案属于“一房多卖”,即是说,发展商把房子卖给了H公司同时又卖给原告;其二,该房产无预售证,无预售证可视同使用虚假预售证。以上两点分别属于“102号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获双倍赔偿的第一、二种情形。
与会的律师热烈地发表了意见。
戈刀提了几点:
1.发展商与原告没有法律关系,无依据将发展商作为被告,本案情况显然不属于“一房多卖”;2.对H公司来说,关键是,它对房产有无处分权,只要它有处分权,即不构成欺诈;3.原告打这个官司不但得不到双倍赔偿,反而还得亏掉10万元购房款,因为如果解除合同的话,只能退回40万元;4.这种情况下打名誉损害官司,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即是说,官司越打名誉将越受损害。
G厉声说:我是让你来讨论,不是请你来做总结。他显示了一个大名人、一个著名资深律师的脾气。
我吓了一跳。
我庆幸自己没有乱发表意见。我不喜欢平白无故地得罪人。
G曾为一个在收容所被打死的人打行政赔偿。
该案曾在《Y市日报》、《Y市晚报》炒过一阵。
他办的一宗因垃圾费引起的行政案件,也在报纸上炒作过。
前两次炒作的力度也不小,可并没带来什么效益。《Y市日报》对“双赔案”的炒作,却为他带来200个客户。
究其缘由,报纸炒作的案例,一般说来只能吸引同类案件的客户,G前两次炒作没效果,是因为收容所打死的人毕竟不多,至于每月10元垃圾费问题,虽说关系千家万户,但未免太琐碎,没几个人想搞。而102号司法解释说买的房可以退,还可以双倍退款,这是一个能引起广泛兴趣的事。它将辟开一个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因为,几乎所有买了房的人都想另外再买,可以退旧买新,还能双倍返还购房款,当然求之不得。在Y市,大约平均每个家庭买了一套商品房,Y市有500多万个家庭,就算打个4折,也有200万个购房者要打官司。G接到200件案,仅发掘了潜在市场份额的万分之一。《Y市早报》给G造成的损失,看来远非100万元所能弥补。
G正反两方面的尝试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光是炒作还不够,必须选准主题,定好卖点。
G能敏锐地预测到102号司法解释的市场效应,在其一出台就及时抓住时机。从这点说,他确有过人的聪明,这注定他是要成功的,不管干什么行业。这样聪明的人,要是干其它行业,他可能成功得更厉害。如果做买卖,他可以成为巨贾;如果搞政治,他可以成为大官;如果搞金融,他能成为寡头。这次他搞得锣鼓喧天,充其量也就收了20万元,这点钱算什么?况且这是劳务费,是要付出劳务的,我们这种劳务既是脑力活,也是体力活,赚的是辛苦钱。以他这样的聪明,他不应该是赚辛苦钱的。与其说羡慕他,毋宁说应该为他抱不平。
我答应过作协的朋友,把给了我写诗灵感的“尤物”(下称I)带给他看。
他还惦记着这个事。我也惦记着I。这段时间我为几件小案子忙得焦头烂额,一直没工夫去找她。
我琢磨那首诗给不给她看,怎么给她。我想过用手机发给她,想过当面朗诵给她听,也考虑过等发表了再把杂志给她送一本。
Y市有一条著名的臭水沟,准确说是一条臭水河。
Y市是一个内陆城市,这条惟一的河显得特别珍贵。挨着臭水河(即一线江景)的商品房卖到1万元(每平方米),而同地段不挨着臭水河的商品房只卖5000元左右。发展商做广告时说是“一线江景”,但后来又在前面盖了几排高楼。被挡在后面的业主付了挨着臭水河的价钱,却享受不到挨着臭水河的景观。这是他们要打官司的原因之一。这批业务,当时有好几个律师在争,最后他们选择了我。
发展商通常像恶霸一样恃强欺弱,这个楼盘的发展商也不例外。做这几个案,我开始想着要打一打发展商的气焰,为弱小的小业主出出气,结果,主要是让小业主们在我的身上出气。我把主要精力用来应付小业主的责难了。
当然我首先是为了律师费。
他们说整个小区有1000多户,起码有200户要打,按每户1000元可收20万元。20万元是一笔可观的数目。
业主中的积极分子自发组成了“诉讼筹备小组”,与我订立相关策略方案。经过几番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从每件案的1000元律师费中提取300元,给筹备小组作活动经费。结果很寒碜,总共才收了12件案的费用。筹备小组组长给我打气:只要第一批案打赢,别说200户,400户都不成问题。这我相信。
那是5年前的事。当时还没有人因为“景观”问题打过官司。大家心里都没底。总之,收到12个人的钱,只有8个人陆续签了诉状,立这8个案我跑了6趟法院,是分3批去立的。
其余4个想先看看开庭情况再定,其中一位女士说:“我要先看看你在法庭上怎么表现。”
她叫我先把钱退给她。
我说我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为每个当事人写了诉状,而且改了9稿。
“你的意思是想不退是吗?”她马上如临大敌,“我明天就到司法厅投诉你!”
我看情形不对,赶紧答应退钱。
我写的起诉状经筹备小组反复审议,总共改了9稿,提了10项诉讼请求。结果法院驳回9项,只支持要求退回多收的契税一项。有个当事人看了判决书,责问道:“这不都输光了吗?”语气中含有向我兴师问罪之意。我说也不算输光,还是赢了一项。
他说:契税本来就该退!我们本来就有理!
“可问题是人家不退,所以才打官司。”
我接着问他:你的意思是说,没理的赢了才算是赢?有理的赢了就不算赢?你认为其它9项我们都没理吗?
他不作声。
原以为10项诉讼请求起码能赢5项,没想到竟被驳回了9项。我知道这是为什么。为了阻止后面的200户跟风而上,发展商死守第一号阵地,他们不惜代价。一个退了休的副庭长被叫回来做主审法官。在职的法官乱判案都不用怕什么,退了休的就更无所谓了。他的嘴脸让我恶心。每次看到他,我都想朝他的脸吐口水。
我发誓要打到底。打他妈的个眼裂嘴歪!
官司打成这个样子,我变得意气用事了。
我知道后面不会再有人跟着打,不会再有律师费收,但就只为了那口气,我也要打到底。仅仅为了那股恶心,我也要与他们打个鱼死网破。
当事人对判决都不满意,但没有一个人肯上诉。开始有两个表示要上诉,但看到多数人打退堂鼓,他们就说少数服从多数。
我正准备打下一仗,而手下的将士已全部投降。
我成了一个斗志昂扬的光杆司令。
他们始终只是权衡利害,觉得打下去也是输,就不想再损失二审诉讼费。
他们并不愤恨判决不公,只是没达到预期效益,有点失望。他们开头就是经过计算,觉得有利可图所以才打,不是为了出口气而打,不是为了讨什么“公道”而打,不是非要决一雌雄,非要打个鱼死网破,所以他们见“坏”就收。打个鱼死网破可以,问题是他们不想冒险再输掉二审诉讼费。
要是家景好,根本不在乎钱,我就可以为所欲为,像佐罗那样匡扶正义,做一个真正的律师。匡扶正义是件很过瘾的事情。
有个当事人冲我说:“你不用掏钱,站着说话不腰疼,当然不怕打到底啦。”
我说他没劲。他就说我没用。
他说他见过没用的律师,但没见过打输了官司还好意思责怪当事人的律师。
该小区的业主都对发展商满肚怨气。筹备小组组长估算有200户要打,最后只收到12个人的钱。就是说这12个人属于怨气最大的,属于精英中的精英。既是精英中的精英,特别难对付一点就不足为奇了。足以为奇的是,对方律师竟然无耻地说:“由于臭水河越来越臭,真正买到一线江景的业主都后悔莫及。因此,原告不能因为闻不到臭水河的臭味而要求发展商赔偿,相反,他们还应该感谢发展商的善意欺骗。”
如果说对方律师是个胡搅蛮缠的无赖,退休副庭长则像个脾气很大的乞丐。他们一个坐在我对面;一个坐在我侧边;坐在我背后的,是我那些刁钻挑剔指手画脚的当事人。我简直觉得四面楚歌。
我很难过,以致,一个当事人在电话里说了句体己话,就把我感动得热泪盈眶。他说我的法庭陈词雄辩有力。我的派克笔丢了,开庭的时候丢的。不知道是不是他捡了我的笔。
我第一次见I,是在一个江边露天酒吧。
那天晚上,我们一桌八九个人,摇色盅,喝啤酒,七嘴八舌,打情骂俏,互相攻击。
I比较安静。整个晚上,她只说了几句话。
她表面上安静,实际并不安静。她的眼神很健谈。
她安安静静地坐着,惟有眼神含蓄地显出其活跃。
另一个女孩说到她的一个朋友要离婚,但离了好久也离不掉,原因是每次提离婚,她丈夫都要自杀,先后吞过几瓶安眠药,她不想因为离婚搞出人命。她问我有什么好意见。我说他不可能自杀。我指出他不可能自杀的几个理由:1.他胆子小得连离婚都不敢面对,不可能敢自杀;2.胆子小的人最怕的是死,其次是怕肚子痛,第三才是怕离婚;3.选择安眠药自杀是看中这种方式能预留充分的时间供医生抢救;4……
I说:“看不出你原来是婚姻问题专家,以后我也要找你咨询。”
“你有什么婚姻问题尽管找我。”我作出专业人士的姿态。
她说:“没有问题也要找你,如果什么问题都没有,就更需要咨询了。”
她眼里露出诡谲的微笑。
她一直没怎么说话,其实她很会说。她老爱捋头发。柔顺的头发垂下来,遮住她半边脸。刚捋上去的头发,转眼又垂了下来,然后她又得用手去捋。不安静的秀发衬托着她宁静的脸。我喜欢她半边脸被头发遮住的样子。我也喜欢她捋头发的动作。我觉得她这个动作很性感。
这导致我写了那首被称为“五四”以来“最好”的情诗。
第二次见到I时,我发现她的容貌简直“不堪回首”。
第一次见她,在江边露天酒吧,灯光是暗了点,可也不至于差距那么大呀。
我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
我替自己感到难为情。那首揣在兜里的诗变得很可笑。我的手做贼似的伸进衣兜,把它捏成纸团。本想以这作为进入她的“敲门砖”,本来我指望它能把她感动得脱裤子。现在已用不着了。
看来我得另外找个女孩向作家朋友交差。
一年前我协议离婚。
按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和30万元存款归她,我须于协议订立之日起6个月内将那30万元交付给她。这是一笔不存在的“共有财产”。协议是她起草的,她也是读法律的,她假设有30万元存款,以便约定这30万元归她。她这样写是为了确保协议合法有效。我虽然比她多读几年法律,但我不明白其中的法律原理。
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我搬了出来。我几乎没失去什么,而我获得了自由。自由是至关重要的东西。
但是,我还来不及感受自由是什么滋味,C就走进了我的生活。然后我们就住在一起了。
C离开的两个月,我的感觉有如从监狱里被假释出来,我尽情呼吸着自由的空气,我开始认真思考自由的意义。自由这东西,失去它的时候,不觉得有什么;重新得到它,才感到它的珍贵。
《离婚协议》中的30万元“共有财产”,与其说是一笔“存款”,毋宁说是一笔贷款。
一笔未到帐、也无须到帐的贷款。
因此,《离婚协议》也可以说是一份贷款合同。我签下了这份贷款合同,承认我欠下这笔贷款,与此同时,我自由了。这是一笔给我用于生产经营自由的贷款。她扬言再不“还贷”,将把我告上法庭,直至申请法庭宣告我破产。她认为这样可以把我的名声搞臭。
我最不在乎的就是别人把我的名声搞臭。
况且,被宣告破产绝对是件好事。
破产实际是对债务的取缔。对于为债务所累所困的债务人来说,破产是彻底的解脱,是债务人求之不得的事情。宣告破产,意味着债务人从此摆脱一切债务的缠扰,摆脱经营困境的烦忧,意味着完全彻底的自由。贷款的发放,给我用来经营自由,追讨贷款,宣告我破产,进而使我获得彻底的自由。这真是太妙了。她以为她很聪明,其实她哪算得过我。我好歹比她多读了几年法律。
C回乡过年,使我认识到,自由比金子还珍贵。
这么说有点夸张。但是,我们同居期间,我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这是事实。
她像蛇一样敏感。
她能察觉我晚归是不是确因工作上的事。她有着狗一样灵敏的嗅觉。我接听的每一个电话,她都能嗅出有没有雌性的味道。如果嗅出雌性的味,她的脸就即刻阴沉下来,眼睛即刻出现那种漂浮不定的焦虑。她倒不会禁止我接听带有雌性味道的电话,不会明说我几点钟之前必须回家,更不会说不允许我出去。她只是无声地表达这种限制。她的脸色,忧伤的表情,焦虑的眼神,这些都让我受不了。总是直到我对有疑点的言行作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解释,那种紧张状况才得以缓和,而我很难得有那种闲情逸致和好脾气来为自己辩解。另一种比较麻烦的情况是,无论我回得多晚,不等我回来,她就不睡,她甚至到外面坐在街边等,天气很冷的时候也这样。此外,只要我不在家,她就不做饭,心情好就吃点零食充饥,心情不好就什么也不吃。她如果是以强硬的态度限制我,那倒好,我可以完全不管她,可以照样我行我素。问题是她用无声的方式,软的方式,她什么也不说,她不为而为之,这使我什么办法都没有。我属于那种欺硬怕软的人。女人以其软弱而无敌。争强好胜的女人,刚烈强硬的女人,通常不被别人放在眼里,更谈不上得到迁就和呵护;那种显得弱小无助,显得小鸟伊人可怜巴巴的女子,才会把男人治理得服服帖帖。我不喜欢被治理得服服帖帖,我喜欢跟我在一起的女人独立、自主,与我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坚持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改善我们的生活水平。
她说白天倒没什么,可到晚上,她就心慌,一到晚上,就无缘无故地吃醋。似乎是因为妖精通常在夜间出巡,而我就是唐僧,妖精们时刻伺机吃我的肉。
她告诉我,花心是男人的本性,妒忌则是女人的天性,既然要她理解我,那我也应该理解她。
她讲的也有道理。
她说,我不必对她的妒忌感到难受,妒忌是因为爱,她特别妒忌是因为她特别爱我,特别在乎我。
她这么说,总让我联想到另一种关系:你的冰箱里有块肥肉,你不许别人动它,未经你同意别人无权动它,因为买肥肉用的是你的钱,这是属于你的肥肉。这就是法律上的物权。爱情与物权怎么如此相像呢?
按道理,爱是一种感情输出,是一种给付,而不是一种物权。物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是一种对特定财产的控制、支配和处分的权利。把爱当作物权,这如果算是爱,也是自私的爱;而“给付”是一种奉献,也即是一种债务。债务与物权是两个相对立的概念。
记得小时候,村里住进了一个路线教育工作队,工作队队长与村里的广播员搞上了,他们搞的时候,碰巧民兵营长带两个民兵巡夜,在窗外听见广播员说,“我好喜欢,好舒服,舒服得快要断气了。”她嗷嗷叫了几下,又说起来,“快使劲!大点力!往死里搞!把我搞死吧,我前世欠了你一条命!”民兵们心想:我们搞这事,都是闭着嘴巴瞪着眼睛(或闭着眼睛),像肚子饿了匆匆喝碗稀饭那样,三下两下就搞定,这骚精真不愧是广播员,边干还边说解,好像她知道我们在窗外听似的。
那年代在乡下,很少有人边搞边说这说那。广播员是高中生,加上经常念广播稿,才说得出那么有水平的话。
如此新鲜的事,尽管民兵营长一再嘱咐要保密,还是很快传遍了全村。广播员的丈夫是村小学的老师,当时教我的语文。他听到传闻,很生气,把她打了几顿。后来,他由于捏“鸭蛋肥”捏得不像鸭蛋却像乒乓球,被开大会批斗,工作队队长主持会议,广播员率先上台发言。她揭露他对她随心所欲,想打就打想搞就搞,简直把她当成他的私有财产。民兵营长接着发言:把“鸭蛋肥”捏成乒乓球,分明是发泄对路线教育运动的不满;把广播员当私有财产是搞封资修,是资本主义尾巴翘了起来,我们应该割掉他的资本主义尾巴。民兵营长接着说,只有把广播员当成公共财产,才符合社会主义路线。民兵营长说到这,人们群情振奋地高呼口号:
坚决拥护社会主义路线!
坚决反对封资修!
坚决打击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资本主义分子!
坚决割掉资本主义分子的尾巴!
在那个激情燃烧的岁月,我的激情还没开始燃烧,但我已约略知道那截尾巴比较重要,深为老师的尾巴将被割掉感到害怕。现在我倒也觉得,老师把广播员当私有财产不像爱情的态度;广播员跟队长讲的那句话,“把我搞死吧我前世欠了你一条命”,说的就是一种债务。爱情应该是一种债务。比较而言,广播员对工作队队长的爱情更像爱情。
我本来没有这么长的假期。
C回她家过春节,原定一过完春节就过来。但春节过后传开了“非典”的消息。
据说春节前的两个月中,Y市有一万多人死于“非典”。“非典”已传播到了Y市周边的一些城镇。由于飞机、火车是最容易感染“非典”的地方,开往Y市的航班、火车几乎全部取消。
这种情况下,C想来也没办法,她只能继续呆在老家。这是没得商量的。
真是天助我也。
“非典”还在漫延,但是C在家里呆不住了。
她吵着要回来。我叫她别胡闹。现在回来只有坐汽车,而她最怕坐汽车,连坐几站公共汽车都呕吐,如何受得了几十个小时的车程?再说车上是最容易感染“非典”的场所。
C答应尽量克制自己。
她更频繁地追问我想不想她,爱不爱她。我不敢再责备她啰索,而是毫不犹豫地给予肯定的回答。这样才能稳定她的情绪,以避免她一时冲动跑过来。实际上我担心“假期”结束多于担心她感染“非典”。比起她的“自私的爱”,我的自私简直是卑鄙。
我想起江边酒吧遇见的I。想到那首诗。我灵机一动。我用手机把那首诗发送给C,并补充说明,这首诗的灵感来源于对她的思念。
她给我回短信:
今生今世,有人为我写出这样的诗,就是立即患非典死掉也值了!
我暗自得意。我想,这首诗足以让她安心地等疫情过后再来。
清晨,我睁开眼睛,赫然看到床前站着一个人。
我吓了一跳,以为是见了鬼。
这是我把诗发给C之后的第三天。
她说她在这站了好久,不忍心把我叫醒。
是那首诗惹的祸!
她连行李也不拿,身份证也没带,提着个小手袋就上了汽车。几十个小时的车程,她竟然没有晕车。简直是奇迹。
其实,她才是个诗人!
我标榜自己是诗人,而我卑鄙,俗不可耐,没心没肺。
我为自己的弄巧成拙而哭笑不得。
她紧紧抱着我。她丰满、热腾腾的身体立即充分调动起我的积极性。
我迫不及待地把她放倒在床上,将裙子撩起,直接除掉她的内裤,她说先洗个澡,坐了几十个钟头车……我用嘴唇堵住她的嘴,不由分说地进入了那块熟悉的领地。
她仍旧穿着衣服裙子长袜皮鞋,只裸露着白嫩肥美的屁股一截,犹如一座富丽的房子只打开一扇窗。这道景象使我的欲望更强烈。我觉得这是一个别开生面的搞法。她穿着皮鞋的脚高举着,胸脯随着紧急的深呼吸大幅度起伏,她脸色绯红,眼睛微闭,鲜红的嘴唇绽开,露着洁白的牙齿,鲜艳的笑容久久地在她脸上绽放,如同一朵灿烂的桃花。
完事之后当然是抽烟。
抽完烟我去泡茶。
然后又点上一支烟。
C仍然躺在床上陶醉,半天才回过神来。她捏着我的手说,她要一辈子生活在爱情中。
她凝神远望,若有所思。然后她柔声对我说:最浪漫的爱情是“执子之手与你偕老”,你相信吗?
我郑重地点头。
我不能在这美好时刻讲煞风景的话,尽管她这样做了。
第二天,我发觉C脸色不对。
我关切地问她怎么回事。
她断言那首诗根本不是为她所写。
“不是为你写我还能为谁写?”
“反正我感觉得出。”
“根据什么?”
“不知道,反正我的感觉绝对不会错。”
我不想让她刚回来就这么失望。所以我尽量举出充分的事实理由,证明那首诗纯属为她所写。针对她有异议的地方,我进一步提供了合理解释。但我越解释她越觉得不合理。她的脸色也越来越难看。
真是不可救药。
一股怒火从我心底往上蹿。
我强忍住了,毕竟她才刚回来。
我建议她出去找个班上,到外面多认识些朋友。看来除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真的是“任何路都是死路”。
A要我写再审申请书。
为此他又给我5000元。
我怎么好意思还收钱?我已经收了5万,却把官司打输了。
“那是两码事,”他说,“你如果能决定输赢,你就不只值5万元。”
我的头皮不由一阵发麻。这句话在我心中产生了强烈的共鸣。
我仍然推辞。我真觉得不能再要他的钱。
A说,写这份东西是原委托合同之外的事,你不收钱即是免费服务,免费写的东西我还不放心用。
他真有水平。
他是我见过的最有水平的客户。
士为知己者死。冲着这5000元,也冲着他对律师职业这么理解,就是帮他写10份再审申请书我也情愿。于是我竭尽全力把再审申请书写到最好,尽管我知道写得再好也没用。
律师写答辩状、代理词,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可能都没有用,但尽管没用,还是要做,而且要做得尽可能漂亮,因为律师就是做这些的,因为他收了客户的钱,就得做点什么。他所做的一切,可能对案件起不了任何作用,但起码能给当事人一些安慰,正如医生一样,虽然他开的处方对疾病没有任何效果,但还是要开,因为处方即使不能治病,也能给病人以希望,更因为医生本来就是开处方的。正是基于这个因素,当事人觉得打官司时,请律师和不请律师还是不一样。
高明的律师能够给当事人额外的安慰,因此也能收到更多的律师费。比如,有个律师,能买通法院管档案的内勤人员,从案卷里把对方当事人的关键证据偷出来。虽说这样做不一定能改变案件的结果,但是能做到这点不容易,这能让委托人深受鼓舞。这至少能削弱对方的力量,灭一下敌人的志气,长一长自己的威风。
A是一个很想得开的人,但他无论如何想不通,这个官司就这么输掉,输得这么窝囊。
他像多数当事人一样,二审输了,就把希望寄托于再审。
学界对再审制度的去留进行过讨论和争吵。作为律师,我坚定不移地认为应该保留这个制度。我每年收的再审案律师费不下于3万元。
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种情况,本来有权力影响案件结果的领导,在他关注或者过问的时候,案件已经有了终审判决。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再审程序,领导的权力就发挥不了作用,就会出现“权力真空”。再审程序正是为了填补这种“权力真空”而设置。
为了评职称,我写过几篇论文,其中一篇是关于再审。我提出再审制度的消极方面:第一,通过再审可能纠正错误的判决,重新作出正确的判决;也可能“纠正”正确的判决,重新作出错误的判决;也可能使已经通过再审程序作出的正确(或错误)判决再次被“纠正”,因为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什么东西能够确保再审判决比原审判决更正确。我曾接待过一个当事人,她拿着同一个案件的13份判决书、裁定书。她找我的目的还是申请再审!第二,再审程序使财产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人们任何时候都无法有把握地说,别人抵债给我的这间房子,我能住多久;我受贿的钱什么时候才能公开地花。总之,财产的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就无法想象一个稳定、安全的生存秩序。
回头说说有关可儿的事情。
本书的上一部说到,我的理智坚决地驳回了我身体的每一项请求。
就是说,当时我想对可儿这样那样,结果没有对她怎么样。但事情并非就到此为止。
后来的情况是,可儿以其身体语言主动提出请求。当这些诉求由对方提出时,我觉得我缺乏抗辩的理由。
我们双方要求着同样的东西。我可以拒绝自己,但我没理由拒绝对方。
当时我们在天台上聊天。
可儿说律师是一个高尚的职业。
西方有句谚语:把律师丢到海里,鲨鱼都不肯吃。可儿说到高尚,我想起一个典故:
一个律师的坟墓的墓碑上刻着:这里埋着杰克·欧文律师,一个高尚、诚实的人。
过路人看到碑文,都惊讶地叫起来:
哗,一座坟墓埋了两个人!
我一说完可儿就哈哈大笑。
“你这个人真逗。”她还在笑。
我说,我有很多笑话,你喜欢听我天天给你讲。
她说,那我就搬到你家去住,天天听你讲。
可儿谈到,有本杂志排出女性心目中最性感的10种职业,球星以其勇猛、机长以其沉着、间谍以其神秘、电脑黑客以其时尚、律师以其雄辩而名列前茅。
我问她是否觉得我雄辩。
她说:“你的魅力在于丰富。你给人最深的印象是丰富。”
我说:你给人最深的印象是丰盛,拥有你,就可以饱食终日。
她脸红了。
她性感的嘴唇绽开了妖媚的微笑。
她忽然拥抱我,她结实的乳房重重地压在我胸脯上,我抚摸她浑圆丰润的臀部,她的下身使劲向我挤压,她的臀部在颤动,在发热,如钟摆一般摇摆,如蛇一般扭动;嘴唇争相狂吻对方的嘴唇,手指争相解开对方的衣裤,身体争相压住对方的身体,4只手争相在对方身上死劲摸捏;一切动作都在慌乱中,在猝不及防中,急促地重叠地杂乱无章地同步进行。我&
记得全部动作只在大约5分钟内完成。
我们这是第一次见面,就做了这个事。
开庭时她虽然去了,但我没留意过她,没打过招呼,等于没见过面。不管怎么说,这是我有生以来最爽的一次。是有生以来第一次无任何预约、无任何预谋、无任何根据、无任何理由的性爱。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毫无意义的性爱,惟一的意义是:做完后我仍然满怀渴望,而且比做之前渴望得更厉害。以前的情况可不是这样。
A回来了。
他打电话叫我们先吃。但结果还是在他回来后才开饭。
A再三道歉,并自罚三杯酒。我陪着喝了三杯,也算是自罚吧。干了那个事,我多少有点内疚。可儿不喝酒,她只负责给我们添酒。
大闸蟹很肥,很香,像可儿那样美味。我吃了好几只。可儿矜持地端坐着,装作什么也不知道,对我保持着女主人对客人适度的热情和客气。
A说北京一个朋友的亲戚在最高法院当庭长,愿提成30%包搞这件案,先付5万元,余数等搞定再付。A问我的意见。
我说那都是些骗子,牛皮大王。
A说我太偏激,太绝对。
有时候必须偏激才能看清事情的本质,如果总是辩证地看,总是客观地分析,就无从确定一件事该不该做。
“好精辟!”
A露出赞赏的目光。
而我从他的目光里看到了嘲讽。我又何尝不是骗子?何尝不是牛皮大王?当初A问我这官司能不能打赢,我不容置疑地说能赢,可结果是输了。我拿了他的律师费,打输了他的官司,骗取他的友情,吃他的大闸蟹,还偷吃他的女人!像我这样的律师,丢到海里鲨鱼可能真不肯吃。餐桌底下,一只温热、柔软的脚爬过来,紧紧熨帖着我的脚。我那根不知耻的东西悄然挺立起来。
可儿就在我对面坐着,她换了一身衣服,显得更年轻。此刻是在饭厅里,不是在天台上,我刚刚进入过她的身体,但是场景变换了一下,便觉得她的身体变得陌生而神秘。我心里涌起一股少年般的向往景慕之情。
她的身体如同一缸美酒,刚才等于只是舔了一下,我还得小口小口地品,大口大口地喝,大瓢大瓢地痛饮,甚至一头栽进那口酒缸。
K约我吃饭。
他想把我引荐给他的行长。他现在当了J支行的行长助理。
他把一件借款案的材料交给我。其中有该案的一、二审判决书。
他们认真讨论过这个判决,邀请了区法院庭长副院长和一些知名律师参加。他们有的认为该判决无懈可击,有的认为它漏洞百出。原来做这件案的律师主张可以以抵押合同重新起诉。总行的法律顾问也认为可以重新起诉。庭长认为重新起诉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总之他们至今还拿不出确定的方案。K说:“如果你能搞定这个案,不但会得到支行重用,还有望成为总行的法律顾问。”总行很重视这个案。对一家小银行来说,5000万元贷款案是件大事。
K说到,总行的法律顾问是全国十佳律师之一,总行一年给他的顾问费是100万元,还给他配一部小车和一个贴身女秘书。
我“哗”的叫了一声。
我惊讶的是,他们竟然给法律顾问配女秘书!
这是一般客户做不到的。惊讶的同时,我也有点振奋:律师的社会地位在提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尊敬和重视。至于100万元顾问费,倒没什么可惊讶,因为在Y市已有律师创了一件破产案收4亿元的纪录。该破产企业欠着上百亿元的债务,破产财产不足10亿元。债权人在等着按比例分配这点破产财产。照理,他们要是知道不足10亿元的破产财产被拿了4亿元作律师费,他们是不会答应的。实际情况是,他们有代表参加破产清算小组,代表们也知道这个情况,但是他们不想说,或者说了没人听见。这种事要在报纸电视上说才有人听得见。报纸电视对这种事,不会感兴趣。它们只对那些有新闻价值的事感兴趣,比如那宗“全国首例房地产双赔案”,报纸之所以对它感兴趣,一方面因为,案件涉及的两家房地产公司,一个只是房地产行业中的小萝卜头,另一个是不可能再翻身的“死老鼠”,它们没有能力在报纸上做售楼广告,报纸不用担心失去一个广告客户;另一方面,偶尔登一些这样的东西,能让市民觉得报纸关注弱势群体。
K叫我看了材料之后写一份分析意见。
他嘱咐我:如果不想错过一部小车加一个女秘书的待遇,这份分析意见就得好好写。
判决以“对抵押关系不予评判”免除第二被告的责任。
法官只判第一被告还款。但是,第一被告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被告是借款担保人,以其物业对第一被告借款5000万元提供抵押。
这是一家大公司,其提供抵押的物业就值几亿元。如果能判它承担责任,执行是不成问题的。
像这样的案件,能否免除或者减轻担保人的责任,关键在于:
1.时效是否过了;
2.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判决没有正面涉及这两个问题,而是基于“对抵押关系不予评判”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我从两份判决书(共50多页)里理出了一些头绪。
原告诉第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用以起诉第二被告的证据是:1.抵押合同;2.承诺书。
第二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在承诺书中表示“继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何谓“继续承担”?即是说,按抵押合同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诺书表示继续承担这种责任。原告认为承诺书是抵押合同的延续。
原告的意思是:承诺书所说的连带偿还责任和抵押责任是一回事;其诉讼请求所说的连带偿还责任,指的也是抵押责任。就是说,原告诉第二被告是要它承担抵押责任。
判决书把承诺书所说的连带偿还责任,认定成一种保证责任。
判决书又暗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要求第二被告承担抵押责任,而是要求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责任和保证责任是担保的两种方式。争议在于:本案属于哪一种方式。原告和法官,一个说东一个说西,一个说公一个说母。
至于被告,其核心观点是:抵押合同无效。
法官先把承诺书归入保证责任,使原告该项证据作废。因为:原告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限”,过了保证期限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法官再把原告的诉讼请求归入保证责任,这样就可以“对抵押关系不予评判”,从而原告的另一个证据(抵押合同)也自然作废。
法官把承诺书归入保证责任,是对证据作出认定或解释,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把原告的诉讼请求归入保证责任,则属于对诉讼请求作出认定或解释。
常见的错误判决,不外乎两类:一是歪曲事实的判决;二是歪曲法律的判决。歪曲诉讼请求的判决我从来没见过。歪曲诉讼请求的判决之所以少见,是因为: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的,它的意思如果不够清楚,应该由原告来解释,不清楚可以说到清楚,而不需要由法官来解释。总之极少有法官在这方面做手脚。
由于判决书很长,所以看起来言之有理。我的一些同事看了就是这么说的:“这样判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我听不得别人这么说话。要么有道理要么没道理,你要说有一点道理也行。可你说“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这到底什么意思?这像外交辞令,像官僚在大会上发言。很多法官喜欢用这种句式说话。法官使用这种模糊句式,是要让你觉得,道理再充分的案子你也别高枕无忧,别人“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要判你输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别小看这个“模糊句式”,它使当事人及律师们疲于奔命:道理再充分的一方也别高枕无忧,更不用说道理没那么充分的一方了。
判决书有一定的欺骗性。
乍一看,它似乎言之有理。
法官让它穿上了体面的衣裳。
把它的衣服脱掉,把它的毛剃掉,将其多余的肥肉去掉,可以看到它多么丑陋。我在写分析意见时,尝到一个屠夫的乐趣。
这个案不能重新起诉。
原来做这件案的律师认为可以重新起诉。他的意思是,既然判决书对抵押合同不予评判,那么我们可以以抵押合同重新起诉。其实这是行不通的。
因为:重新起诉即是认同原判决对抵押关系可以不予评判,亦即承认原诉讼请求只主张保证责任,现再以抵押合同重新起诉,已过了诉讼时限(原起诉时间未过诉讼时限);反过来,如果坚持认为原诉讼请求是主张抵押责任,根据“一案不再理”的原则,不能以同一诉讼请求重新起诉,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据K说,行长看了我的分析意见,拍案叫好,当场表态把这个案交给我。我急忙问:律师费怎么给?
我提了两种付费方案供他们考虑。
“说出来会吓你一跳。”K故意卖关子。
我捏着他的手叫他快说。他哎哟叫起来,然后赶紧说500万。
他们选择了风险收费,不垫付任何费用,案件执行了之后再给律师费,按10%给,至现在本金加利息有5000多万元,即可望收到500多万元律师费。
我有点失望。我多么希望他们选即付5万元的方案,哪怕给2万也好。
500万元固然是一笔大数,但太渺茫了,就算不渺茫,也太遥远了,远水解不了近渴。
500万元虽说太遥远,但那是一笔巨款,值得一搏。
姑且搏一搏吧。
以前谈过一些收费可达几百万元的业务,但客户都是那种假老总(所谓假老总,指那些老在做大生意总是做不成,老在外面吃饭总不买单,唱K老要叫小姐却总是赖着不给小费的老总)。且不说那种老总的生意难做得成,就算他真做成了,律师费也不见得能兑现。我跟他们打过交道,他们东骗西骗点钱也不容易,就算骗到了也不能拿来付律师费。别说几百万,就是几万几千他们也不会给。我分析过原因,那是因为:他们的钱不是做来的,那你就不可能做得到他的钱,除非你也有办法骗他。
J支行的案虽然不好搞,但这是个实实在在的事,只要案子搞得定,律师费就肯定能拿得到。
总之这个事值得搏。
我带着搏一搏的态度去开始这个案件的工作。
第一步是写再审申请书。
如同一些法官在没收到现金之前硬是没空合议案件和写判决书一样,我接下这个现在没收到一分钱(以后也可能永远收不到一分钱)的案子,拖了很久都“抽”不出时间写再审申请书。好容易下决心写,但开始总觉得手疲软,软得拿不起笔。
好在这两份判决书并不枯燥。它们使我恶心。那种恶心吸引着我。甚至可以说我钟情于那种恶心。在写分析意见时我就体会到了屠夫的乐趣,现在写再审申请书,又重新尝到这种快感。我面前仿佛有一条被吊起来的狗,瞪着恐惧的双眼。
我挥舞屠刀,俨然对付一条狗似的对付那个判决书——
1.在对付承诺书时,法官首先强调:承诺书所称的“连带偿还责任”,与担保法中“连带保证责任”同有“连带”二字。
然后,法官进一步说:双方当事人在对承诺书的解释上有争议;承诺书是原告打印好给第二被告签字的,属于格式条款,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有不同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法官采纳第二被告的解释——“承诺书是新成立一个保证关系”。虽然这分明是歪曲事实,但不是法官歪曲。如果说歪曲,那也是第二被告歪曲。法官只是依法确认不利于原告的解释,即第二被告的解释。这倒是言之凿凿,有理有据,你无话可说。既然是保证关系,过了保证期限,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然得以免除;
2.原告用两个证据起诉第二被告。要使第二被告免除责任,就得粉碎这两个证据。法官采用各个击破的办法,先消除了承诺书的影响。
还剩下一个抵押合同怎么办呢?与承诺书分裂开之后的抵押合同过时效了吗?能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思维缜密的法官还考虑到,就算抵押合同无效,也不能完全免除抵押人的责任;
3.针对抵押合同的时效问题,法官是这样论证的:借款人(第一被告)和担保人(第二被告)是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分别向贷款人(原告)签写的《还款承诺书》和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书。借款人的《还款承诺书》是对已过时效的债务的重新确认。担保人依据抵押合同承担的抵押责任,是基于借款人的主债务而产生的从债务,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从债务也丧失胜诉权。借款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其效力不及于担保人。
法官的意思是:主债务过了时效,等于从债务也过了时效。不过他没有明说。
法官并不打算以此作为直接的判决依据,只是抛出一些信息,以便给人留下初步的印象。
在这里,法官偷换了概念。我们都知道这样一个原则:抵押担保责任是基于借款人的主债务而产生的从债务,主债务消失,从债务也消失。法官利用这个原则的思维惯性,用“胜诉权”这个概念置换“债务”本身,引伸出“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从债务也丧失胜诉权”这一等式。
很明显,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主债务本身并没有消失,它仍然存在,即从债务也没有消失。至于时效,主债务时效和抵押担保债务时效是互不依赖,互不关联的。主债务过时效不导致从债务过时效。事实上,关于抵押应不应当有时效的问题,在国内外法学界都争论不休,我国学界和立法对此亦无定论。只有一条这样的司法解释: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4年内行使抵押权的,应当予以支持(这个司法解释放在一个比较隐秘的角落,而且字体非常小,视力不好的人一般看不见)。
原告的起诉未超过以上规定的4年期限;
4.在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法官首先指出,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时未经股东会同意,且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然后引出两个地方性法规。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均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这两个地方性法规都是在合同签订时已公布实施的,《担保法》有同样规定,但它是后来才公布的,不适用于该案,故判决没引用《担保法》。法官在这点上是不糊涂的。)法官还引出Y市政府的一个文件。该文件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法官在此虚晃一枪,列举出上述事实和法规、规章,抛出一些烟雾,但不下什么结论。其用意与上一点相同,只在于给人造成一种感觉:因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可认定未生效;同时,因未经股东会同意,抵押合同可认定无效。
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认定合同无效或未生效,须以全国人大的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这点法官当然知道,所以他不能将其列举上述事实和法规、规章的用意挑明,只能姑且给出一个似是而非的暗示。
流行歌唱道:我不敢面对你,只好选择回避。
法官过人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摆出这样的姿势:你看,我并不选择回避,我敢于面对。我之所以不把结论挑明,是因为我不需要用它作为判决依据;
5.法官步步为营,在前面做足铺垫,然后顺水推舟,轻轻一笔:“原告没有要求拍卖抵押物以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仅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抵押关系不予评判。”至此便大功告成了。
法官成功地营造了一种错觉:有许多理由判你输,但只需一个——“对原抵押关系不予评判”就足够了,判你输的理由如此充分,以至大部分理由显得多余。这颇似国外一个被告因触犯多项罪名被判13个终身监禁,只执行一个。这样就显得,判你输不但不冤枉,而且你“死有余辜”。
我们再来看看,可不可以因为“原告没有要求拍卖抵押物以其价款优先受偿”,就对原抵押关系不予评判?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既然原告以抵押合同和承诺书来起诉第二被告,且强调承诺书是抵押合同的延续,那么原告的意思,显然是诉请第二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官在认定承诺书中所说的“连带偿还责任”是“连带保证责任”时,刻意渲染“连带”二字,但并不敢直接说“连带偿还责任”就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再加上两点:①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承诺书的解释上有争议;②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此基础上才认定“承诺书是新成立一个保证关系”。法官在这点上不厌其烦地说理。然而,在暗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主张保证责任时,却没有浪费笔墨,只说:“原告没有要求拍卖抵押物以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仅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抵押关系不予评判。”寥寥数语,轻轻带过,一言定乾坤而不动声色。
法官认为:在前面已做足了铺垫,造够了气氛,且抵押责任这一术语中没有“连带”二字,连带保证责任却有“连带”二字,容易让人望文生义,将诉讼请求中的连带清偿责任,混同于连带保证责任,通过如此暗渡陈仓,然后顺水推舟地说对抵押关系不予评判,这似乎是水到渠成、天衣无缝的了。
那么,“连带”是什么意思呢?
连带担保的法律意义在于:只要被担保债务到期未还,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一般担保中,必须证实主债务人已无偿还能力,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法律据此将保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则只有一种形式——连带责任形式。可见,“连带”二字,不是保证责任的“专利”,恰恰是抵押责任固有的法律特征。
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论是从原告的本意,还是从其文字表述的法律含义,均不能说它“只主张保证责任而不主张抵押责任”。
如果读到这里仍然觉得一头雾水,那就正合法官预期的效果。
判决书营造了扑朔迷离的情景,我急着揭露她的本质。她越是搔首弄姿,我越急着看她的裸体,于是就一层层地脱她的衣服。而她穿了好多层衣服,她的胴体吸引着我,使我心急火燎,神迷意乱,我使劲脱呀脱,累得满头大汗。
因此我自己也是一头雾水。
不过,我们总算弄明白了:
为什么判决书这么长?
为什么它想歪曲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又不明说?
为什么它一边说对抵押关系不予评判,一边又围绕抵押合同胜诉权和效力问题长篇大论?
为什么一个理由已经足够却又堆积许多“多余”的理由?
为什么它想说的观点总不挑明而喜欢暗示?
为什么它总是摆出许多论据而不说出结论?
为什么它总是欲言又止、闪闪烁烁、羞羞答答、吞吞吐吐、粘粘糊糊、隐隐约约、缠缠绵绵?
它不坦荡。
然而,说它不坦荡,这是对它的贬低。实际上,这是审判艺术,凝结着中国法官独有的法律智慧。这是由模糊逻辑语言构成的模糊逻辑。
别以为模糊逻辑即是强盗逻辑,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所谓强盗逻辑,是有道理的时候就堂而皇之地讲道理,没道理的时候就根本不讲道理,照判。
与此相反,模糊逻辑永远是以理服人,它任何情况下都是要讲道理的。
强盗逻辑代表阳刚之气,模糊逻辑则有阴柔之韵。模糊逻辑与强盗逻辑阴阳互补,柔刚相济,软硬兼施,在我们的法律生活中并行着。
模糊逻辑适用于任何案件,适用于任何情形任何时候。
在逻辑论战中,它是无敌的。它战无不胜。模糊逻辑能使思维正常的人眩晕、胸闷、气喘、恶心呕吐、腹泻乃至大小便失禁。在模糊逻辑的世界里,一个头脑清醒的人就像怪物一样活着,像疯子一样活着。
一年前,我为一个当事人写过一份再审申请书。
但我一直摆脱不了他。
我只收了他1000元代书费。我知道申请再审十之八九没有结果,所以不敢收案件代理费。原本说好,我只负责帮他写再审申请书,交到法院,之后的事我不管。
他至今还在打电话问我,案子到底怎么样了?
一年以来他给我打过不少于200个电话。我每次接到他电话,都像鱼骨卡在喉咙里,很不舒服。
大约在接过他100个电话之后,为了让他不再打,我决定把律师费退给他。但之后我打消了这个念头。1000元退给他没什么,可是货我已交了给他,没理由退货款。退货款意味着我交给他的是伪劣产品。况且几个月来我接听了他大约100个电话。即是说,我不但交付了合格的货,而且免费提供了几个月的售后服务。
因此,钱没有退。但我仍然耐心接听他的电话。他的官司的确输得很冤,很惨。想想,他也很无助,除了付点钱请我写份再审申请书,他还能做什么呢?除了打电话烦我一下,他还敢去烦谁呢?而我,除了耐心接接他的电话,还能帮他做什么呢?
当事人常有这种感觉:在无助的日子里,只有律师才耐心倾听他们,只有律师才理解他们,只有律师陪着他们叹气,陪着他们谩骂法律的不公。
只有律师才是他们的知心朋友。
这是用钱“请”来的友情。
A在北京申请再审没有结果。
他转而找人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我说别再枉费心机了,你不可能翻得了那个案,除非——
A急躁地打断我,他说他就不信这个邪。
我们的法律,为人们提供了很多选择,也提供了很多希望。当事人一审打不赢可以打二审,二审打不赢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申请抗诉,再审还不赢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被打输,但永远不会被打倒,永远不会被彻底打倒,所以永远没有理由绝望。
我问A是不是还找那个骗子。他凝神想了想,然后说:“恐怕要另外找骗子。”
我帮他把再审申请书改头换面,变成一份抗诉申请书。适逢春节前夕,他以封红包的方式塞给我3000元。他这是变相支付抗诉申请书的酬劳。他用这种方式支付使我不好拒绝。人家只是过年给个红包而已,我不收就显得小家子气了。本来这次我是想好绝对不收钱的。
真该感谢法律,它为当事人设置多几项希望,就等于为律师多提供了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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