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答辩ppt组(3/5通过),但学院说按照学校规定2/3才能授予学位,而不授予我学位,请问合规不

关于2016年上半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欢迎访问 山东财经大学
关于2016年上半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18:04&&浏览次
&&& &&为确保2016年上半年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论文写作规范检查
1、各学院组织上半年拟申请学位的全体硕士研究生学习《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研究生自查论文写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2、各学院组织研究生导师检查写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写作规范的论文限期修改,向研究生院报送论文写作规范检查情况报告。
3月14-18日
1、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院领取论文《答辩申请书》。
2、学位申请须由本人提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3、凡论文题目和内容与开题报告书有较大出入的,不受理答辩申请。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1、学位申请人下载并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首次检测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后,学院汇总后向研究生院提交论文电子版。
2、研究生院组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政研[2015]1号文),并通报和反馈检测结果。
3、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未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出具是否同意参加再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意见。对不允许再次参加检测的学位论文及依据报研究生院备案。
4、参加再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答辩申请人,下载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再检测申请书》,经导师签字后,学院汇总后向研究生院提交论文电子版。
3月28日-4月29日
论文隐名评阅
1、通过学术不端行为系统检测的学位申请人下载并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隐名评阅书》2份。
2、学位申请人下载并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隐名评阅申请表》,导师必须签署意见。
3、学位申请人提交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2本(纸质版论文不能显示学位申请人及导师的任何信息),学院汇总后,同论文答辩申请书一起提交至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组织论文写作规范的抽查,凡不符合《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的,一律不允许进入隐名评阅环节。
5、研究生院抽取20%比例的论文送审,其余的80%由各学院按规定送审。
审核与信息采集
1、研究生院进行学期间学分、成绩等事项的审核;
2、学位申请人在研究生院网站学位工作专区下载硕士学位研究生信息表的相关表格、填表说明和代码手册
3.研究生院负责采集毕业生信息,形成毕业生信息数据库。
公布隐名评阅结果
1、研究生院汇总并公布送审论文的隐名评阅结果,各学院向学位申请人反馈论文隐名评阅意见。
2、符合再次隐名评阅的学位申请人下载并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1份和《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隐名评阅书》2份,由研究生院送审。
3、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院领取《学位审批书》。
学校统一答辩安排
1、研究生院组织随机抽取2%的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
2、研究生院公告学位论文统一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举行公开答辩。
3、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导师和评阅人的评阅结论须在答辩前提交给答辩委员会。
4、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并综合评阅结论和答辩过程等情况进行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各学院答辩安排
1、各学院向研究生院上报本学院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
2、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分别公告答辩安排,举行公开答辩。
3、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导师和评阅人的评阅结论须在答辩前提交给答辩委员会。
4、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并综合评阅结论和答辩过程等情况进行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论文修改与提交
1、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按照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修改论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予以核实。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答辩和违纪处分等情况,确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建议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依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由研究生院统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各学院向研究生院报送各种答辩纸质材料、电子材料以及3本纸质版终稿论文(含论文电子版),同时向校图书馆提交论文电子版。
4、研究生秘书下载、填写并提交本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汇总表。
检测、复审与复议
1、学位论文在上传知网之前进行抽检,对系统检测结果大于学校规定的通过标准的学位论文,取消学位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2、研究生院从学院答辩小组评定的答辩成绩居后的人员中按比例确定复审论文名单。
3、研究生院将需复审的学位论文以双盲方式重新评阅,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相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进行复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1、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学位评定会议。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复审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对复审、复议论文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4、研究生院公布学位授予名单。
学位授予仪式
1、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发放硕士学位证书。
2、研究生院向中国知网等提交学位论文。
3、研究生院做好毕业生学位档案整理工作,并及时送校档案馆存档。
4、研究生院组织开展校级优秀论文评选。
1.学1.《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首次检测申请表》、《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再检测申请表》、《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隐名评阅书》、《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隐名评阅申请表》以及《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请到研究生院网站的学位工作下载专区下载。
2.以上时间若有变化以研究生院通知为准。
电&话:(舜耕校区办公楼815)&&&&&&&&&
联系人:王老师
  附件1:
  附件2:
版权所有: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院Copyright (C) 2011 SDUFE All Rights Reserved.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下载积分:2000
内容提示: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18|
上传日期: 15:09:20|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20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官方公共微信相 关 链 接
河北大学学科建设处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学位委员办公室
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国际商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旅游管理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出版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河北大学主页
院 系 链 接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外国语学院
生命科学学院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建筑工程学院
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临床医学院
基础医学院
公共卫生学院
数学与计算机学院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研究生学院
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人民武装学院
研究生学院
工艺美术学院
河北大学关于2015年上半年学位授予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
16:20:18 & 作者:学位办 & 来源:
浏览次数: &
各学院及各类(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北大学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授予程序,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现对2015年上半年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要求及安排:
一、电子工作平台
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学位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登陆如下电子工作平台:
1、河北大学学位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为学生和学院提供学位管理服务和信息查询服务。学位申请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在学位论文内审前提交学位论文成稿,并准确、及时地填写相应信息。
面向人员:拟于2015年6月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本人须登录系统,进行个人信息的完善和填写,方可开展后续学位申请工作。
开通时间:2015年3月15日&2015年6月10日
地址:/xwgl/index.html
2、河北大学学位信息采集系统
该系统为教育部学位中心的学位信息采集子系统,采集的信息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和河北省学位办备案,用于存档及学位证书的认证查询等工作。此信息是为国家上报的学位信息,请务必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学位信息一经上报不得更改,如信息有误责任自负。(,2012年度、招生简章)
面向人员:拟于2015年6月申请学位的学历博士、学历硕士、专业学位、高校教师类别人员。
开通时间: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15日
地址:http://www./xwxxcj/10075/
3、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
该平台是国家为同等学力人员搭建的服务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平台。各学院请于4月10日前将本院本学期拟申请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课程成绩提交学位办公室,由我办负责上传至平台。同等学力申请人本人需要在之后相应的时间内填写系统中&提交学位申请&、&申请论文答辩资格&、&填报论文信息&等内容。未进行指纹和图像采集的人员须进行补录,时间另行通知。()
此信息是为国家上报的学位信息,请务必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学位论文请上传最终版本,上传后不能修改和覆盖。学位信息一经上报不得更改,如信息有误责任自负。
面向人员:拟于2015年6月申请学位的同等学力类别(包括研修班、中小学师资班)人员;
开通时间:2015年4月10日&2015年6月15日
4、河北大学博硕学位论文提交系统
根据河北大学校研字[2002]4号文件的规定,我校获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须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全文。此系统用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采集、存档、保存等,学位论文请上传最终版本,上传后不能修改和覆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提交的,各学院负责收集相应学位论文电子版,以备上级部门抽查。
面向人员:各类别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已经结束了此次正式答辩,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程序的人员。
时间: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30日左右,具体请关注河北大学主页或校图书馆的通知。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
根据《河北大学关于实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的规定》(校研字[2008]3号)文件要求,各学院(中心)实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学生提出预答辩申请,向导师提交学位论文初稿,由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预答辩。各学院(中心)在预答辩前提交一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预答辩结束后提交《预答辩意见书》一份,并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结束预答辩工作。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申请答辩等程序。(《》《》下载)
三、学位论文抽查评审
1、我校今年继续使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学位论文送审平台&,对申请学位的学历博士、学历硕士、高校教师类别、同等学历硕士(包括研修班和中小学师资班)的学位论文进行网上评审。
2、各有关学院(中心)于2015年3月30日前向学位办公室提交博士、学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同等学力类别硕士学位论文清单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并对免抽审学生进行说明。(、、、、下载)
3、博士学位论文全部进行网上评审,每篇论文送5名专家评审;学历硕士按照10%,同等学力硕士按照20%的比例分专业由学位办随机性抽取进行网上评审,每篇论文送2名专家评审。博士研究生于3月30日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硕士研究生在学位办公室公布抽查名单后,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各学院将论文按照格式要求命名,填写汇总表,一并上交学位办。(、)
4、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暂不参加网上评审。学位办按照全日制专业硕士10%,在职专业硕士20%的比例分专业随机性抽取,每篇论文送2名专家评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位办公室公布抽查名单后,提交学位论文纸质版一式二份(白皮,隐去个人信息及致谢等)。
5、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学校认定的一、二类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外审,学院将期刊原件或检索证明汇总后于3月30日前(即学校确定抽查送审名单前)提交学位办审核。对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为:①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②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大学;③论文内容与本人所学专业内容相符。(具体参见《》)
6、未被学校抽到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中心)组织进行送审、评阅,每篇论文送2名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为校外专家。评阅办法和评阅结果的处理参照学校抽查送审的规定。
四、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参见学位办主页-政策法规-《》(2010年)。
2、2015年4月20日&30日,对同等学力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请准备好相关审查材料,包括
①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已加盖学位办公章,并经各学院科研科长签字后,可直接凭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
②研修班结业证书(中小学师资班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③论文指导与答辩费(4000元)发票原件;
④下载的全国统考成绩单(学院加盖公章);
⑤发表的期刊原件;
⑥填写完整的资格审查登记表。
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登记表由学院统一到学位办公室领取,并以学院为单位到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所有复印件均须为A4大小,直接夹放在登记表中相应位置,请勿粘贴,以便于翻阅和存档装订)
3、2015年5月4日&8日,各学院(中心)按学科组成学术论文审查小组,对拟参加资格审查的硕士发表的学术论文从学术水平、学术规范和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等方面进行审查,其中对学术期刊合法资格的认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地址:)。通过审查者由学院进行汇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将通过学院审查的汇总表名单提交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抽查。()
4、2015年5月11日至15日对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历硕士进行资格审查抽查,对存在的发表非法期刊、没有按时发表、抄袭剽窃现象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学院(中心)将被抽到学生科研成果原件提交至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
5、2015年5月18&22日,对博士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工作。(下载)
五、学位论文内审
1、2015年4月20日至4月24日,学校组成学位论文审查小组,对全部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内审。学位申请者于4月20日前在河北大学学位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学位论文成稿。
2、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论文由教务处普查,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位论文由成人教育学院组织普查,各学院于2015年5月8日前将申请学士学位名单报至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负责按比例随机抽查。()
3、对在内审中认定的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现象的学位论文,按照《河北大学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六、学位论文答辩
1、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①通过了学位论文预答辩;②通过了学校或学院(中心)组织的抽查送审;③资格审查合格;④通过了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内审;⑤统招研究生通过了毕业审核;⑥相关人员的《学位信息采集系统》和《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填写完整。⑦交清了全部学费、答辩费等费用。
2、各学院以学科为单位对符合条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进行汇总,到学位办公室办理答辩审核手续,领取《学位呈报表》。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组织答辩者,视为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学校将处理相关责任人。(《学位呈报表》的领取对象为学历博士、学历硕士、同等学力人员。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人员请下载《》;在职硕士专业学位人员请下载《》;以上表格均为每人一式二份。)
3、各学院(中心)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周,提交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材料及答辩日程安排,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各单位学位论文答辩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安排)
4、各学院(中心)须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的起草严格把关,内容力求翔实,格式要求规范。(下载)
5、各学科专业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严格审查,认真评议,如实、规范填写答辩决议。学校选聘专家成立审查组,对答辩委员会决议敷衍和评价失实的论文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严肃处理。
6、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原则上安排在2015年5月25日&2015年6月10日之间。各级学位论文答辩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下载)
7、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学位答辩结束后,请尽快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所需PPT准备好,于2015年6月10日前提交。()
七、学位评定
1、各学院于2015年6月11日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对通过表决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
2、各学院于2015年6月12日前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投票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拟授予学历硕士学位人员投票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拟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人员投票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拟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投票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存在争议未通过审核人员情况、原因说明。()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安排在6月中下旬召开,对拟授予学位人员进行表决。会后对通过表决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认定其博士、硕士学位有效,上报学位信息;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学校将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八、学位论文提交存档
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必须按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审核后正式定稿。()
1、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须签署《学位论文独创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和《保护知识产权声明》,并装订在学位论文英文内封后第一页,随论文一并向学位办公室提交。()
2、研究生学位论文封面、排版、论文打印和装订格式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各学院负责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方能呈交并存档,否则,不予受理。
3、如学位论文涉及保密,需同时向图书馆和学位办提交学位论文保密声明各1份()。
九、学位档案材料的提交
各有关学院于领取学位证书前,将本学院博士、硕士申请学位材料按照存档要求提交校学位办公室。
1、以专业为单位,把每位学生的一本纸质论文(导师、作者本人签字以及签字时间要完整)收齐打捆,并附具体人员名单,此份论文用于国家图书馆存档。
2、以专业为单位,把每位学生的相关材料按①预答辩审查表一份、②预答辩意见书一份、③学位呈报表(含学位论文评阅书、表决票、答辩记录纸)一份;专业学位人员提交《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或《在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含学位论文评阅书、表决票、答辩记录纸)一份;④研究生进修班人员需同时提交资格审查登记表一份;高校教师须同时提交高校教师登记表一份;⑤纸质论文一本(导师和作者本人签字要完整)顺序排好,表格内所有日期及签字要填写完整,收齐打成捆,并附具体人员名单,提交学位办。
3、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需单独将学位呈报表(无表决票、答辩记录)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登记表》各一份收齐打捆,并附具体人员名单,提交学位办,由学位办负责将档案整理密封,发放给学生本人。
4、每位学生的学位档案,由各学院按照学校学生档案的要求仔细检查后进行组档。其中博士、硕士人员的&授予学位决定&在领取学位证书时领取,由学院夹放入每位学生的《学位呈报表》或《专业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中。
学位档案将作为学生档案的一部分永久保存,请务必仔细核对学位档案的每一页内容是否完整。学位申请人员要对自己的学位档案负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学位档案提交后任何人不允许更改。
十、学位证书的领取
1、各学院(中心)以学科专业为单位于2015年6月12日前上报拟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信息,此信息为学位证书打印信息,根据国家规定,学位证书不能补办,如信息有误只能办理学位证书遗失证明书。(下载、下载;下载)
2、学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之后,对已公示无异议人员颁发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文件精神,学位证书版式由&开本式&调整为&单页式&,取消证书封皮,以便储运并节约材料。
3、颁发学位证书的顺序是:学士、硕士、博士;请以学院为单位集中到学位办公室领取。
4、根据国家规定,学位证书领取后一律不能更改、替换。丢失后只能办理《学位证书遗失证明书》。
十一、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学位授予相关事项,请依照《河北大学学位管理手册》中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的解释权在河北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_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年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由十五至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主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和科研的专家组成,成员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审批,报教育部批准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按院(系、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简称&院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院系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院系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一人。院系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院系分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院(系、部)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负责人和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院系分委员会委员由院(系、部)提出,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如下职责:
1.听取院系分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2.审批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批院系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备案名单(含同等学力人员和专业学位申请者),做出授予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的决定。
4.审议博士学位申请人员申请资格,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做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审议增列和撤消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博士授权二级学科。
7.对已批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首次招生条件进行论证。
8.审议和通过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和重新认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9.审议和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相关文件。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11.讨论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第六条按院(系、部)设置的院系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1.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审定硕士学位申请,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3.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和答辩,审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和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4.做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5.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6.审查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7.组织新增硕士生和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培训工作。
8.组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和教育部抽查学位论文工作的审查工作。
9.在符合学校对学位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院(系、部)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系、部)学位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等。
10.研究和处理本院(系、部)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在院系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本条第1、7、8、10项职责授权院系分委员会主席履行。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和院系分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和责任出席学位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须向主席或副主席请假。校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时间一般在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份。非院系分委员会委员的院长(主任)和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负责人可列席院系分委员会会议;研究生院各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校学位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委员会和院系分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校学位委员会和院系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除另有特别说明外,赞成票须达到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
& 本科毕业生(含双学位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含双学位生)由所属院(系、部)逐个审查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经各院系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教务处审核,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分别由成人教育学院和远程教育学院逐个审查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经教务处审核,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十条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或者经过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以后统称为&硕士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课程要求
硕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学术活动、实践环节)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后取得规定的学分。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还须按规定参加部分科目的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硕士论文基本要求
1.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论文理论部分,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文实验部分,数据真实可靠,计算结果准确。
3.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4.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一)学位论文可以采用署名评审的方式评审,也可采用署名评审(以下称为&明审&)与隐名评审(以下称为&盲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审。
(二)学位论文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评审。如采用明审与盲审相结合的方式,则聘请一名明审专家,一名盲审专家。论文评审专家名单由院系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论文评审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如果只有一名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属否定,则应增聘一名评审专家。如果两名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均属否定或增聘一名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仍属否定,则本次评审无效。硕士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论文工作,两个月后(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再次提交论文评审。如再次提交论文评审结果仍为无效,以后不再受理其论文评审。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一般应当是从事本学科或相关领域研究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委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至少有一名论文评审专家兼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人的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参加答辩会,负责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情况,并在评议阶段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名单由院系分委员会批准。
(二)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或摘要送交给未评审论文的答辩委员审阅,将论文评议书送交答辩委员会,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三)答辩要发扬民主,一般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报校学位委员会。答辩会议应当有记录。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若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两个月后(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申请被批准后,新的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包含一半原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若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和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
(一)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过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可以并应立即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学位申请材料。
(二)院系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逐个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提出建议,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院系分委员会的决议由院系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会议应有记录。
(三)院系分委员会主席应向校学位委员会汇报本院系分委员会会议的情况。校学位委员会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应有记录。
第五章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或者经过认定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七条课程要求
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学术活动、实践环节)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后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八条发表论文要求
博士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1.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在本学科范围内有一定深度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3.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4.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学位论文预答辩小组至少由三名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其中至少两人为博士生导师。
(二)预答辩的具体程序由各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学位论文必须在通过预答辩后方可印送同行专家评审和申请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一)学位论文采用明审与盲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二)学位论文应当聘请五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审,其中三名明审专家,两名盲审专家,本校专家不超过两名,其他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评审专家应为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论文评审专家名单由院系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论文评审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学位论文评议书中列有&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修改一个月后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选项,由论文评审专家根据论文水平选择一项。
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院系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结合专家论文评议书中评审意见对答辩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五份评议书的评审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的可以申请答辩;如果有四份意见&同意答辩&,一份选其它三项中的任何一项,由院系分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修改期限以及是否可以答辩等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学位办公室备案。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论文,论文修改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和院系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安排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二)若送出的五份评议书按期只返回四份,并且评审专家均选择&同意答辩&,则由学位办公室另外增聘一名专家评审论文。根据评审意见,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若返回的评议书,专家选择&同意答辩&的意见不足四份,则本次学位论文评审未予通过,不能申请答辩。
(四)未通过本次学位论文评审的博士生,需按院系分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三个月后(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再次提交论文评审。如再次提交论文评审结果仍为无效,以后不再受理其论文评审。
(五)如果研究生和导师认为外送评审的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可以提出复议申请。院系分委员会组成由相关学科负责人为组长的复议小组,由复议小组就是否属学术观点之争给出书面意见。如果复议小组认为属学术观点之争,则需再进行送审,送审原则是: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若返回的两份评议书均为&同意答辩&,则按本条第(三)款计&同意答辩&意见一份;若返回的两份评议书中&同意答辩&意见不足两份,则按照&不同意答辩&、&修改一个月后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的优先顺序,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如果复议小组认为不属学术观点之争,则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由五名或七名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五名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中博士生导师和其他高校(研究院所、企业)的专家分别不少于二名。七名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中博士生导师和其他高校(研究院所、企业)的专家分别不少于三名。至少有一名论文评审专家兼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人的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参加答辩会,负责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博士生的有关情况,并在评议阶段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名单由申请人所学专业隶属的院系分委员会批准。
(二)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或摘要送交给未评审论文的答辩委员审阅,将论文评议书送交答辩委员会,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三)答辩要发扬民主,一般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报校学位委员会。答辩会议应当有记录。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若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半年后(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申请被批准后,新的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包含一半原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若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和学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先予以毕业,但院系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博士生毕业两年内(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满足发表论文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分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博士生毕业两年后仍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所要求的发表论文要求的,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六条学位授予
(一)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过认定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内要求的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并应立即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学位申请材料。
(二)院系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及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提出建议,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院系分委员会的决议由院系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会议应有记录。
(三)院系分委员会主席应向校学位委员会汇报本院系分委员会会议的情况。校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应有记录。
第六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八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学位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时,经过复议,可以撤消学位。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况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1.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2.违反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未作结论者。
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况者暂不授予学位(缓授学位)
1.受过记过(含)以上处分而无悔改表现者。
2.所学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者。
3.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内容不准确或图表、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规范要求,论文必须进行修改者。
4.学位论文答辩通过,院系分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而不同意授予学位者。
5.学位论文答辩通过,院系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校学位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投票表决未通过者。
因上述1、2、3款原因导致学位缓授者,学位论文不需重新答辩,因上述4、5款原因导致学位缓授者,学位论文需重新修改,博士论文在半年后、硕士论文在三个月后(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重新申请答辩。
校学位委员会和院系分委员会做出暂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在决议书中应注明原因。
因上述1、2、3款原因导致学位缓授者,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重新申请学位。再次申请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况者不授予学位
1.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
2.有三门以上课程重修者或一门课程重修一次仍不合格者。
3.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培养方案有关规定要求者。
4.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修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
5.论文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况者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一)审议范围
1.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论文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者。
3.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在毕业时确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的事实者。
(二)审议程序
1.院(系、部)和院系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后,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
2.校学位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
3.院系分委员会对是否撤消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报告。
4.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院系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对撤消学位予以通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适用于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专业学位),关于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等情况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公开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方可申请学位。办理学位申请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被SCI或EI收录或者至少有一篇发表在被SCI或EI收录的刊物上,石油工程管理专业的博士生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管理科学重要期刊目录》的期刊上。
2.在国内刊物《科学通报》、《中国科学》和《自然科学进展》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3.在国外刊物发表一定篇数的学术论文,发表论文数量及刊物标准由各院系分委员会制定,并由研究生院审核后实施。
在国外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算为一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二、在参加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此项要求由院(系、部)分委员会负责审定。
三、本要求中涉及的学术论文应是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是第一作者或者本人导师是第一作者、本人是第二作者的论文,其中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一篇。
四、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有排名)、或获得一项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含)以上奖励(排名前二分之一)、三等奖励(排前三名)、或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排前三名)等同于一篇论文被SCI或EI收录。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被收入论文集)、或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排前三名)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只能有一篇可按此标准折算)。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获得的发明专利,如欲等同于核心期刊论文或SCI或EI收录论文,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应当是署名单位之一。
五、若博士生发表的学术论文未达到上述第一、二款要求,可以申请学位论文外送评审和答辩,但不能申请学位。博士生毕业两年内(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满足发表论文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分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博士生毕业两年后仍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所要求的发表论文要求的,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六、其他说明
1.本要求中,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不定期出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每年出版一次)收录的期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管理科学重要期刊目录(见附录一)》参考国家基金委管理科学部和其它高校管理科学重要期刊目录制定。
2.核心期刊目录,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版本作为核查依据。
3.SCI或EI收录的刊物是指《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年度研究报告附录中所列的SCI或EI收录的中国科技期刊。该报告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每年出版一次。
4.SCI或EI收录的刊物目录,以研究生入学前二年和在读期间的版本作为核查依据。例如:2006级的研究生可参考2004年、2005年以及在读期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年度研究报告发布的SCI或EI收录的中国科技期刊目录。其他年级的研究生以此类推。
5.被SCI或EI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图书馆(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检索证明为准。
附录一: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管理科学重要期刊目录(47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答辩小组意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