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超范围使人治残还要做医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鉴定吗?

患者腹痛被治成双眼残疾 兰州市一院被判赔3万余元-市一医院 李某某 腹痛 患者 医疗事故鉴定-社会新闻-东方网
&&&新闻热线:021-
患者腹痛被治成双眼残疾 兰州市一院被判赔3万余元
原标题: 患者腹痛被治成双眼残疾 兰州市一院被判赔3万余元  7月1日,兰州中院公布一起医疗技术责任事故案,涉案医院应对受害人后续治疗产生的治疗费和护理费作出赔偿。  日,李某某因腹痛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住院治疗时,因该院的医疗行为不当,造成其左眼眼球摘除、右眼视野缺损的损伤。经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技术责任事故。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市一医院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29.9万元。之后,因需要继续治疗,李某某先后数次就产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多次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现李某某的视力恶化为右眼视力仅0.0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于是,李某某要求依法追究市一医院的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判令赔偿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各项损失5832.38元;赔偿日至日伤残护理费46218.06元;承担今后必须的医疗(含安装义眼)费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先行预支并派员随行监理财务,以使李某某尽快手术,控制病情的迅速恶化。亦可接受法院调解与市一医院协商,给予一次性赔偿。  七里河区法院认为:市一医院在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的左眼损伤后,经过救治,摘除了眼球,无法恢复,且其视力持续恶化,其损伤必须进行后续治疗和护理,必然产生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市一医院应当予以赔偿。李某某要求市一医院先行预支今后必须的医疗(含安装义眼)费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无法确定数额,故可待该治疗费用实际发生以后另行主张权利。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市一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某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7月期间的即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0636.3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市一医院不服上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患者腹痛被治成双眼残疾 兰州市一院被判赔3万余元
日 16:08 来源:中国甘肃网
原标题: 患者腹痛被治成双眼残疾 兰州市一院被判赔3万余元  7月1日,兰州中院公布一起医疗技术责任事故案,涉案医院应对受害人后续治疗产生的治疗费和护理费作出赔偿。  日,李某某因腹痛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住院治疗时,因该院的医疗行为不当,造成其左眼眼球摘除、右眼视野缺损的损伤。经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技术责任事故。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市一医院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29.9万元。之后,因需要继续治疗,李某某先后数次就产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多次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现李某某的视力恶化为右眼视力仅0.0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于是,李某某要求依法追究市一医院的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判令赔偿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各项损失5832.38元;赔偿日至日伤残护理费46218.06元;承担今后必须的医疗(含安装义眼)费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先行预支并派员随行监理财务,以使李某某尽快手术,控制病情的迅速恶化。亦可接受法院调解与市一医院协商,给予一次性赔偿。  七里河区法院认为:市一医院在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的左眼损伤后,经过救治,摘除了眼球,无法恢复,且其视力持续恶化,其损伤必须进行后续治疗和护理,必然产生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市一医院应当予以赔偿。李某某要求市一医院先行预支今后必须的医疗(含安装义眼)费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无法确定数额,故可待该治疗费用实际发生以后另行主张权利。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市一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某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7月期间的即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0636.3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市一医院不服上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
误诊误治肠套叠致患儿重度残疾,南京儿童医院承担医疗事故主要责任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 16:00:00
【简要案情】
2007年3月22日,患儿王某某因“急性肠套叠”在南京市儿童医院行“肠套整复术”,此后又因肠套叠症状多次在该院门诊就诊。
2007年5月25日13时,患儿因呕吐3次、腹泻1次、哭闹等症状,再次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急诊内科就诊。在家长屡次强调患儿既往有两次肠套叠病史,作过一次肠套叠手术,并一再提醒接诊医生可能仍为肠套叠后,接诊医生仍未做必要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加以治疗,始终未请外科会诊。
当日17时左右,患儿症状不仅无缓解反有加重趋势,家长又两次找到接诊医生说明病情,该医生仍未作出任何处理措施,只是称等患儿睡一觉再看。直至当日20时多,患儿出现便血,精神更加萎靡时,家长只得又找到外科医生,此时才引起重视,并经检查于21时确诊为肠套叠,随后于当日23:10实施手术治疗。由于病情过分拖延,患儿手术时已出现了浅昏迷、全身中度中毒症状,术后出现面色发灰、呼吸消失、心率减慢,心肺复苏五小时效果仍欠佳,转至ICU抢救。抢救6日后,患儿仍处于昏迷状态。2007年6月1日,患儿转至外院做高压氧促醒治疗。2007年6月21日,患儿经脑部磁共振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目前患儿双眼基本无光感,哭闹明显,哭闹时阵发性双眼上翻,伴双下肢屈曲状及双下肢强直状态,上肢屈肌、下肢伸肌张力高。
患儿损害后果发生后,患儿家长委托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及本所张新苗律师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并担任王某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代理人。
【争议焦点】
患方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失,应构成医疗事故,且应对患儿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日,受南京市卫生局委托,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疗行为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并应对患儿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认为:1、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医方首诊时未重视患儿既往肠套叠病史,体检及实验室检查不全面,病情观察不细致,未及时请外科会诊,延误了诊断和治疗;2、在明确诊断后,医方采取的手术治疗、麻醉方式及麻醉用药符合诊疗常规;但术前准备不够充分,抗休克治疗措施不够得力,术后运送回病房过程中缺乏必要监测;3、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与患儿目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患儿自身病情对目前后果有一定影响。
首次鉴定结论作出后,医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日,受南京市卫生局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做出了再次鉴定结论,仍然认定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疗行为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书分析认为:1、首诊时未重视患儿有肠套叠手术病史,导致相关检查不全面,延误了诊断和治疗;2、医方在行空气灌肠明确肠套叠诊断后,在同时伴有感染性休克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力,术后对患儿的病情变化警惕性不够;3、医方过失行为与患儿目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违反规范书写门诊病历,且与误诊存在因果关系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本案所涉门诊病历第3页、第4页上明确写道:“有肠套手术史”,患儿家属也一再陈述患儿既往肠套手术史,但2007年5月25日13:00的门诊病历上对患儿病史并没有只言片语的记载,说明经治医生没有重视家长对病史的陈述,也没有复习业已记载的既往病史。
接诊医生未按照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忽视患儿两次肠套叠病史的过错,与肠套叠被误诊为“急性胃肠炎”,患儿病情被延误8小时之久有密切的因果关系。
二、医方相关检查违反医疗常规,未及时请外科会诊,“急性胃肠炎”的诊断明显缺乏依据,与肠套叠误诊有直接因果关系
首先,从临床症状及体格检查结果上来看:
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对肠套叠的临床诊断有如下要求:“典型肠套叠的四联症为阵发性哭闹、呕吐、血便和腹部肿块”,对其他不典型肠套叠应“依据患儿的年龄、性别、发病季节应考虑肠套叠的可能。此时应在镇静情况下仔细检查腹部是否触及肿块,施行肛门指检观察指套上有无血染,以协助诊断。”
门诊记录的患儿病情为“呕吐3次,为胃内容物,腹泻1次,有哭闹”,体格检查发现“腹稍膨”(相比较而言,急性胃肠炎亦可能有呕吐、腹泻、哭闹的症状,但几乎无“腹膨”的表现),与典型肠套叠的症状极为相似,应高度怀疑为肠套叠,应进一步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检查,如肛门指检,以达到确诊或排除之目的。但由于接诊医生并未按医疗常规对患儿进行肛门指检,患儿当初是否有血便无从得知,当然也就不能排除肠套叠的诊断当时即能成立。
其次,从辅助检查项目及结果上来看:
前述《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对肠套叠的辅助检查要求如下:
(2)X线检查
1)腹部平片:肠套叠时,腹平片可无异常征象。腹平片诊断肠套叠虽无特异性征象,但可提示肠梗阻的诊断。
2)钡灌肠检查:在X线透视下,由肛门缓缓注入25%硫酸钡生理盐水溶液,水平压力为5.9-8.8kpa(60-90cmH2O)透视下可见到钡剂在结肠的套入部受阻,呈杯状或钳状阴影。
3)空气灌肠:在X线透视下,经肛门注气,压力为8.0kpa(60mmHg),套叠顶端致密的软组织肿块呈半圆形,向充气的结肠内突出,气柱前段形成杯口影、钳状阴影或球形阴影。
(3)B超检查:B超对肠套叠具有较高的确诊率。超声扫描显示肠套叠的横断面呈“同心圆”征或“靶环”征,纵断面呈“套筒”征或“假肾”征。
从上述规范可以看出,钡灌肠、空气灌肠以及B超检查是诊断肠套叠的有效办法,而腹部平片只有在发生肠梗阻时才有意义。但本案中,医生要求检查的项目仅为腹部立位平片和血常规,而未行后三项更有诊断意义的检查,明显违反了肠套叠的诊断常规。
综上,医方作出的“急性胃肠炎”诊断没有任何依据,接诊医生无视患儿肠套叠病史以及本次再发病的可能,违反医疗常规,既未做相关的体格检查,未采取适当的辅助检查,亦未及时请外科会诊。因此,患方认为医方对于误诊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患儿病情延误。
三、肠套叠病情确诊后,医方的治疗行为中仍存在医疗措施不及时的情况
《临时医嘱单》记载:21:20所下医嘱包括“10%GS 250ml、10%氯化钠5ml、10%氯化钾5ml、5%苏打8ml,ivgtt &st”几项,但执行时间却是21:55,存在明显滞后,而正常的输液准备时间两三分钟足够。此时,患儿已处于由酸中毒引发的浅昏迷状态,长期医嘱上亦注明:“病重”,每分钟都对患儿非常关键,更何况是半个多小时。
上述过错与患儿病情的进一步加重有密切的因果关系。
四、术前准备不充分,抗休克治疗措施不够得力
患儿术前检查显示其存在休克、重度脱水、酸中毒的症状。根据诊疗规范,术前应当补充全血或血浆,同时快速输入平衡液以改善脱水症状,加碳酸氢钠以缓解酸中毒。但医方术前未输血且碳酸氢钠输入量不足,抗休克措施明显不得力。
五、术后运送回病房过程中缺乏必要监测,与患儿最终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编的《小儿外科手术学》对小儿外科术后的处理作如下规定:“全身麻醉或基础麻醉尚未清醒前最好入麻醉恢复室,由专人管理,监测病儿的心跳、呼吸、血压,必要时监测血氧饱和度。如需要,应给氧气吸入或肌注催醒剂。清醒后拔出企管插管或通气管始可在专人护送下送回病室。没有麻醉恢复室的医院,应由麻醉医师及手术科室医师专门护送回病室,于清醒前必须严密守护,随时吸出口腔内分泌物,以防误吸和窒息。病情不平稳或危重大手术后病儿最好监测血压、脉搏、心电图、呼吸,待病情平稳后,逐渐延长观察间隔时间,以策安全。在观察中,如病儿呼吸困难,皮肤、甲床颜色发绀,血氧饱和度下降应立即给予氧气吸入,或做其他的辅助措施。”
本案中,返回病房时病情一页病历对于患儿的关键生命体征除了脉搏、呼吸之外无任何记载。医方在术后未对患儿进行必要监测以及时掌握患儿病情的变化,存在明显过错,与患儿最终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8号正泰大厦一单元21层
电话:025-380600  手机:&邮编:210036
扫一扫关注我们治眼被治失明,连带又致腿残?将眼科医院告上法庭
治眼被治失明,连带又致腿残?将眼科医院告上法庭
.cn 日09:53 黑龙江日报
  29岁的马兵原是哈市一家餐饮店的厨师,3年前他到医院治疗简单的眼病,没想到却“治”成了右眼失明。经三次医疗鉴定,他的右眼伤残被定为是医疗事故所致,他将哈市眼科医院告上法庭。然而就在等待法院判决时,2004年6月,马兵又被诊断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他认为,为治残眼医院使用大量激素,间接导致腿残。于是他以“虽不是直接医疗事故,但因果关系造成再一次伤残”为由,对医院追加诉讼。
  一针下去眼变残
  日,在哈市道里区某餐饮店工作的26岁市民马兵,因右眼稍微发红、眼角痛来到哈尔滨市眼科医院就诊。当时检查的结果为,他双眼的视力均为5.0,右眼则患病为眶假瘤。因为诊断是普通的眼疾病,该院医生给其右眼开了三针注射针剂。
  今年8月19日,马兵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情况:“前两针注射后,我右眼的红丝消退了,眼睛也不痛了,眼睛状况明显转好,但就在日,我到医院对右眼进行第三针注射时,就感觉与前两针不一样。针扎入我右眼时,右眼里竟出现了一股紫色的液体,并慢慢在眼里扩散,然后我什么也看不见了,几分钟后,我的右眼下眼皮向下翻起,凸起许多米粒状的水泡,随后打针的护士通知了医生和医院的领导,他们将我安排住院,并告诉我1周内可恢复视力。”
  但经过半个月的治疗,马兵的右眼视力始终未能恢复,而且还经常出现疼痛。记者从马兵提供的日哈尔滨市眼科医院出具的暂离院证明书上看到这样的一段文字:“患者马兵因患眶假瘤于3月4日在我院进行球侧注射后出现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视力下降,我院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结论性意见需最后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裁定)。鉴于我(哈)市目前医疗水平对此治疗效果不明显,建议马兵去北京同仁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我院承担马兵及家属赴京的旅途费用和马兵治疗中央动脉栓塞的一切费用……”
  鉴定为医疗事故
  马兵的父亲马宝忠和母亲乔月琴都是残疾人,儿子马兵是全家惟一的健康人,也是家里的支柱。为了挽救孩子,听从医院的建议,马家人去到北京看病,但经过近3个月的治疗,马兵的右眼视力依旧没有恢复。
  8月19日,记者看到北京几家医院对马兵病情的诊断:协和医院诊断为并发性白内障(右);北京医院诊断为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右眼眶内未及肿物、右眼视网膜动脉阻塞。
  马宝忠告诉记者,经过北京数家医院的诊断,儿子马兵的右眼已是残眼。当时许多眼科专家告诫他,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一旦形成,绝大多数患者愈后不良,治疗无望。这时就应检查病因,治疗原发病,以减少侧眼发生病变。“而这时我儿子马兵的左眼由于右眼的影响也出现了视力下降、看东西模糊等症状,于是我们一家三口回到哈尔滨。”
  扎针时马兵的眼睛突然损伤,“是用错了药还是扎错了地方”,带着疑问马家申请了医疗鉴定。经过省卫生厅鉴定,结果为构成医疗事故。省卫生厅对事故的鉴定意见为,右眼球侧注射后,突然出现视力障碍直至视力丧失,与球侧注射有关。“因护士的操作不当造成马兵右眼失明。”马宝忠对记者说。
  等待判决突现新病情
  得知医院的失误造成了儿子右眼的损伤,2002年7月,马家将医院告到道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对医疗事故负责,进行赔偿。就此事,今年8月20日,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眼科医院办公室主任刘大栋。对马兵的事件,他表示,当日马兵在医院治疗中出现问题后,医院就进行了积极的救治。因本院护士在打针的操作上存在问题,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但医院也要按法律规章办事,医院应承担多少责任,怎样进行赔偿,都应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2003年10月,省市两级法院的鉴定结论为,构成7级残。可就在马兵及其家人等待判决的结果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今年年初,马兵经常感觉到腿走路没劲儿,还时常酸痛,于是在父亲的陪伴下他到哈市骨伤科医院、哈市第七医院等医院去看病,疑为股骨头坏死。随着病情加重,马兵走路已有些跛,有时还要靠双拐走路。今年6月,在哈医大一院拍了CT片子后,马兵被诊断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马兵说:“在看腿的过程中,不断有医生询问我是否有过激素用药史,并解释说按医学理论,如果曾经使用过激素,就应该成为目前两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的原因。”
  二次伤残惹纠纷
  经过请教专家和一些医院对股骨头坏死的解释,马家人认为,造成马兵双侧股骨头坏死的发病原因与治疗右眼期间用激素过多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起源于(口服、点滴)使用大量的激素引发的后果,出现这种后果,虽然不是医院直接造成的医疗事故,却是因果关系造成的。马兵说:“哈尔滨市眼科医院在给我治疗受损眼睛的过程中,曾使用过大量的激素。”
  对此,哈市眼科医院表示,股骨头坏死是使用激素治疗的过程中出现的合并症,不存在事故,医院没有责任。哈市眼科医院办公室主任刘大栋解释说,当时马兵眼睛受损,医院使用激素治疗,是正常和合理的治疗手段,而马兵因使用激素而患上腿部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的疾病,是自己的个体差异造成的,不具备普遍性。此后,离开眼科医院后,马兵也使用了激素进行治疗,所以激素的大量使用不单单是他们眼科医院造成的。但更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患方认为激素过量造成了其腿部的伤残,必须有相关部门对其腿部疾病的医疗鉴定,查出到底使用激素治疗眼病与患上腿部疾病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哈市眼科医院也期待科学的评定结果。(生活报)
  作者:第二十九届房展会开幕
】【】【】
新 闻 查 询
热 点 专 题
 电话:010-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咨询热线:133-
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单向性特点,使得医疗侵权赔偿纠纷成为了当前最难处理的纠纷之一,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疑难案件。
鉴定是医疗案件胜负的关键!只有兼具医学和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在案前做出正确的预判,才能在鉴定的环节与鉴定人做好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王伟凡律师,十年临床医学背景、二十余年法律工作历程、数百个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经验,深知患者的困惑、无助和无奈,一...
您的位置是:>>
医疗事故鉴定典型案例评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
核心提示: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今中国主要矛盾之一。虽然人们为缓解医患矛盾进行了各种努力,但医患关系并未按照人们的努力和期望方向发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的医疗纠纷也是呈日益增长的势头。本期,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蒋士浩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让医患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医疗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共建和谐医患关系。[案例1]不该切除的阑尾
案情:某女,21岁。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卫生院。因胎位异常为臀位,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术后第2日起,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11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阴道瘘。术后14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术后18天好转出院。半年后因&腹痛6小时&入住某市级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最终鉴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且手术粗糙,阑尾残端未能处理好,术后造成盆腔感染、肠粘连、结肠子宫阴道瘘而导致须二次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切除术及子宫瘘修补术,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后果和医方的医疗操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点评:医生治疗病人,首先该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没有病,去给病人施行手术,切除了某一个好像没用的器官,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种事情居然就发生了。详细阅读整份病历,均没有记载病人曾有过急性阑尾炎的表现及诊断,这个手术做得一点理由也没有。手术审批单形同虚设,就是家属要求切除阑尾,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医方也不应该同意,而且手术是由具有助产士资格的人员作为术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方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术后出现下腹感染,逐渐形成腹腔脓肿、结肠子宫瘘、肠粘连,是医方施行阑尾切除术时操作不当造成的术后并发症,不仅给病人带来痛苦,还造成结肠部分切除的后果。一次毫无道理的手术,带来的沉痛教训,值得深思。[案例2]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
案情:某男,56岁。因&双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稳2月余&住入某医院神经外科。诊断:颈椎病;颈2-3、4-5、5-6椎间盘突出;胸12-腰1椎间盘突出;腰1-2椎间盘突出。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植骨+锁定钢板内固定术。病理诊断:(颈3-4椎体)髓核组织变性。术后两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行高压氧等治疗,症状稍有改善但不明显。最终鉴定:医方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法正确,术后处理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术后症状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碍系原发疾病脊髓变性所致。与医方手术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点评:分析本案,应该说医方的检查是比较全面的,诊断是准确的,由于手术指征明确,医方所选择的颈前路减压、植骨及内固定的手术方案是符合常规规范要求的,这一手术方案是国内外目前治疗颈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术过程无违规及失误,并未对颈髓造成直接损伤。因此,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该病人手术后效果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颈髓长期遭受突出的颈椎间盘的压迫,已发生不可逆性损伤,这种损伤一旦进入快速发展期,短短数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现瘫痪,对于这种损伤,手术治疗的目的是希望对颈髓解除压迫后,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能够得到改善,病情的发展能够得到延缓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术前还不能准确判断脊髓受损的程度,因此手术效果如何在术前也是无法准确判断的,所以就出现有的病人术后效果很满意,而有的病人术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比术前更差。本案中医患双方术前交流不够,特别是医方对病人术前的疾病状况及手术目的、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向病人解释不够,致使病人对手术效果期望值过高,而对手术风险的心理准备不足。[案例3]没有金刚钻 别揽瓷器活
案情:某男,40岁,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乡镇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后次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两周后出院。两个月后因&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后,右侧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级医院。予脱水及神经营养治疗。三个月后行MRI检查报告示:腰椎骨质轻度增生,腰4-5、腰5-骶1椎间盘信号减低,腰5-骶1椎间盘术后,右侧椎板部分缺如,其间盘右后缘可见局限影,对硬膜囊有压迫,脊髓及椎管内未见异常信号影。四个月后住入某市中心医院,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术,术后予抗炎治疗。最终鉴定:1、医方在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确,但同时行腰4-5椎间盘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严。2、医方属一级医疗机构,行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属超范围行医。3、医方对患者手术中取出的标本未作病理检查。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点评:在本案例中,医方诊断是明确的,腰5-骶1椎间盘突出明显,有手术指征,术中行腰5-骶1椎间盘髓核摘除无可非议,但腰4-5椎间盘仅为轻度膨隆,无手术必要,医方亦行髓核摘除属指征掌握不严。医方为乡镇医院,属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一级医院是不应该开展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手术治疗的,该院的行为属超范围行医,存在违规行为。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是在脊髓和神经根周围开展手术,具有一定的难度和需要一定的手术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目前能够开展此类手术的医院已相当普及,但作为乡镇一级医院,其技术水平及设备条件尚不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能力。由于目前医疗体制方面的原因,乡镇医院生存困难是个不争的事实,但不能为此而忽视病人的医疗安全,盲目冒险的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目前乡镇医院因超范围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应引起乡镇医院领导及医务人员必要的重视。[案例4] 患者不满意&医疗事故[page]
案情:某女,因&左腕部绞伤后疼痛,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余&住入某市级医院。初步诊断:1、左腕、左手严重碾挫伤;2、左腕大部分离断伤;3、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舟状骨骨折;4、左正中神经、尺神经、尺动脉断裂;5、左手中、环、小指屈肌腱断裂,小指伸肌腱断裂。入院后急诊手术&清创、探查、修复+内固定术&。术后患肢石膏托固定,抗感染、支持治疗。术后病程录多次记载左手中、环、小指血运差,有可能坏死,向家属交待病情。术后8天查体发现:左手中、环、小指及尺侧半掌已呈干性坏死。经科室内术前讨论,认为已无保留价值,故于入院后第10天在臂丛麻醉下行&左手尺侧半掌及中、环、小指切除术&,术后行抗感染治疗,术后第4天患者家属要求出院。最终鉴定:本病例左腕部碾挫伤(左腕大部分离断,仅有1/4范围软组织相连),诊断明确。医院先后二次手术,采用清创、固定、缝合等手术方法正确。术后采用抗感染、抗凝、解痉等治疗,符合医疗常规。目前病人左手残疾和功能障碍,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点评:诊疗过程符合常规规范要求,虽经医方努力,病人术后仍然出现左手掌尺侧半和中、环、小指干性坏疽。病人不能接受此现实,认为此伤完全可以治愈,而且有成功的病例,造成左手部分坏死的主要原因是医方诊疗不当,属于医疗事故。本案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有些病人常常因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而认为或怀疑医方存在医疗事故,而当鉴定结论不利于自己时,常常又认为或怀疑鉴定专家有意袒护医院。其实治疗结果是否满意并不是衡量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对什么情况下属于医疗事故有明确的界定。医疗事故鉴定时,专家通过调阅原始病历资料和医患双方的申诉材料、现场医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后重点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看有没有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据此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医患之间尽量能够互相理解,共同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这样不仅有利于广大患者,同时也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案例5]输错血 制度停在纸上
案情:某女,56岁。因&头痛半年,视物不清三个月&入住某市医院神经外科。诊断: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因&护理失误&,病人被误输入B型血20~30ml(病人血型为O型),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停止,即行对症治疗,急请血液科等相关科室抢救治疗。病人全身出现皮疹,10天后病人&神志转清&,主诉&双目失明,全身皮肤瘙痒&,多次请院内有关科室会诊,3个月后出院。最终鉴定:医方对病人患有&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正确,符合诊疗常规。但在术后的治疗过程中,医方输入错误血型的血液,引起病人溶血反应,属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点评:输血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血型检查是防止发生事故的一项最重要及最基本的制度。护士在工作中必须严格进行&三查七对&,以保证病人的安全。而更为严重的是,输错血型的血液是由家属首先发现,再与医方交涉,才停止继续输血,反映了该院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卫生部规定的医院核心制度中,对输血的查对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其中需要医护人员核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的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及血量是否相符;严格核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输血前须经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输血过程中如发生过敏,应立即停止输血。所幸的是,该病人仅输入异型血20~30ml,并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叫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案例6]让产妇爬楼梯 医方负主责
案情:某女,37岁,因&停经39+2周,下腹疼痛伴阴道流水5小时&,于午夜2时40分入院。入院诊断:G5P2孕39+2周,临产,LOA;胎盘早剥。入院后,于3时10分因电梯停运,步行上下楼做B超检查。3时40分胎心80~90次/分,考虑为脐带脱垂,行脐带还纳术。4时50分在局麻下行剖宫产术,5时娩出一女婴,1分钟Apgar评分为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鉴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已知孕妇胎膜已破的情况下进行B超检查,由于电梯停电而让孕妇自己上下楼梯,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对脐带脱垂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脐带脱垂后,又延误了剖宫产的时机,对新生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点评:本例产妇为经产妇,已足月临产,胎膜已破,阴道流血性羊水,肛查胎头&-2&,根据以上情况,该产妇为高危产妇。阴道流血性羊水考虑有胎盘早剥可能,做B超检查有指征,但不能由孕妇自己上下楼,应用担架。医方的处置方式是造成脐带脱垂的重要因素之一,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3时10分做B超检查,3时40分发现胎心为80~90次/分,4时为65~70次/分,发现脐带脱垂后,本应即时行剖宫产术,抢救胎儿,况且还并发有胎盘早剥,行脐带还纳术是个错误的选择,延误了剖宫产的时间,加剧了胎儿宫内缺氧,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
手机号码:133-&&电子邮箱:
办公地址:成都市三洞桥路2号华业大厦812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医疗事故鉴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