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油气管道安全防护规范有哪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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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体系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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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剩 5 秒&海底油气管道安全也应敲敲警钟- 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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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油气管道安全也应敲敲警钟
11:01:00 来源:中国海洋报 --
[提要]&&日晚,中国石化就青岛油管爆燃事故发布公告,称将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本报记者就海底油气管道的安全问题作了调查,并采访了清华大学油田电气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黄松岭教授。
  日晚,中国石化就青岛油管爆燃事故发布公告,称将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然中石化承担了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但逝去的生命已无法挽回,事故对海岸生态环境的影响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有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前提与基础。陆上油气管道尚且存在如此严重的安全问题,管道铺设环境更加复杂的海底油气管道的安全状况又是如何?近日,本报记者就海底油气管道的安全问题作了调查,并采访了清华大学油田电气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黄松岭教授。
  石油天然气的管道运输是我国五大运输产业之一,对国民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被称为“能源血脉”。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油气田的开发,海洋输气管道也迅速在海底蔓延开来。1985年,我国在渤海埕岛铺设的国内第一条海底管道开建。截至目前,我国海底管道铺设的公里数不断攀升,已经从1999年的2000多公里一跃发展到如今的6000多公里。这些海底油气管道,在钻井平台与平台间、平台与陆地间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海底管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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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大学教授严大凡直言管道安全问题―― ?打孔盗油会丢命&?罪魁祸首是地方保护主义&?应对管道安全事件要有预案&?有必要对管道进行立法
&&&&严大凡教授刚刚参加完一个管道安全方面的会议,就愉快地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她告诉记者,本打算写一些有关管道安全方面的文章,但不久前她的视网膜脱落,做了手术,现在写东西比较费力气。严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一些她对管道安全的看法。&&&&&盗油不成,反而会丢了自己的命&&&&&现在看来,我们的管道安全隐患绝大多数是来自第三方破坏,比如说你提到的打孔盗油(气)、在管线上盖房子、建筑施工等现象比较突出。我想那些偷油的人还是没吃着苦头,油管和气管破裂以后造成的危害是不太一样的,你比方说“兰成渝”这条成品油管线,油流在出站时的压力可能达到10兆帕(相当于1000米水柱高的力量),如果在它上面打孔偷油,毫不客气地说,油不但偷不成,自己身体恐怕都要被打一个窟窿。与此同时,由于轻重原油的“闪点”不同,如果温度超过“闪点”了,有火星就会着火。同时油也会挥发一定的气体,当它挥发到一定浓度时,就会发生爆炸,一般来说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5%――16%这一“爆炸限”&时就容易爆炸。一旦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我举个例子,1994年3月在美国新泽西洲,一条36英寸的天然气管道破裂引发火灾,着火后形成的火球高500英尺,方圆300&英尺的建筑物受到了辐射热的影响,毁坏了128套房屋,撤离了&1500人,50多人受伤,由于当时的安全措施比较得力,无人员死亡。输气管道破裂一般均会着火,多数发生爆炸,如果扑救不及时就会酿成大祸,造成巨大损失。&&&&&罪魁祸首还是地方保护主义。你想啊,那些非法小炼油厂,都是滋长打孔盗油的根源,这种情况当地政府绝对不可能不知道,而且这些小炼油厂也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这其中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我曾提过好多次意见,1990年前后,七届人大的时候,我当时在山东省代表团,我们石油系统的代表就提出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整治。但地方保护主义对这些问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看着不管。我想很多人对去年河北沧县打掉的盗油犯罪集团都有所闻,集团的大哥就是当地的原刑警大队队长,后来是交通队的队长,我想,这些都是可以防止的,但这需要地方政府权衡利弊地去考虑的。另外一方面,我们的一些法律、法规虽然颁布了,有的也修改了,但关键的问题是能不能落实,有了法律、法规是好事,最关键的是你能不能依法办事。&&&&&现行的一些管道条例可操作性不强&&&&&我刚才说道,我们的一些地方有法不依,即便有了法律、法规,也不会依法办事,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现在的《管道保护条例》太笼统,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没有体现出对打孔盗油气等行为会产生的严重后果的重罚。你比方说,他(她)偷油偷气抓住了,你怎么进行处罚?如果你只是按照一般的偷盗来处罚,关他(她)一年半载就放了,这样的处罚力度太轻了。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为修改后的《管道保护条例》做了一个司法解释,但在实际应用中,它到底能不能起到保护管道的作用还需要深入探讨。同时,我们许多地方对《管道保护条例》贯彻不严,我觉得对那些打孔盗油(气)的人,应该像盗窃国家光缆等通讯设施那样,加大处罚力度。不应光从他(她)偷盗油气所折合的钱数上考虑,更多地应该从他(她)偷盗行为所带来的巨大危害去考虑,比如说因偷盗油气引起的爆炸、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有一点需要指出,在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过程中,我们石油部门也应注意内部整顿和管理。一种是监守自盗,以沧县盗油集团为例,站上的管理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熟门熟路地偷油;另外,对那些偷油人来讲,他打孔技术是哪来的?也是从我们石油内部学去的,因为带压开孔这个技术不是太简单的。&&&&&国外的管道安全运营管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现在世界管网总里程约200多万公里。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管道安全运营管理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他们对管道的保护从立法、运营、管理、抢修、检测等都有一套系统的安全模式。我到过意大利、加拿大等地,在那里从来没听说过打孔偷油气的事,他们的法制是很严格的。在非洲有这种事,以前也报道过,前些年尼日利亚发生过到管线抢油引起很大的事故,死了很多人。&&&&&欧美发达国家,对管道安全相当重视。美国运输部下面有管道安全办公室,加拿大是能源委员会下面有运输安全局,英国也有,现在好像叫HSE管理局,德国,日本等国都是一样,有着严格的管道安全法规。同时这些国家都有积累多年的管道事故数据库,而我国则刚刚起步,在设计及计算时只能参考国外的数据。美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展了油气管道风险管理的工作,运输部安全处开展了风险管理示范规划,截至1997年8月,已有12家大的油气管道公司申请并被接受参加这项活动。我国从&90年代中期开始介绍并推动油气管道风险分析、评估,目前首先需要制订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计划以及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再逐步推行。&&&&&据我所知,欧洲管道安全的法律是比较严格的,因为它的燃气管网比较发达。英国、美国等都有管道立法。尤其在英国、荷兰等国,燃气管线必须实行风险管理。在这些国家,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比如在管线设计的时候,要进行一系列评估,包括环境影响的评估、地震灾害的评估等5大评估。你要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5大评估一同交由政府部门审查。除了5大评估之外,还要做安全性评价,风险评估。这样,政府对管道安全就有一个比较系统化的掌控。我想,制定严格的法律,并切实地贯彻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有必要对管道进行立法&&&&&我想我们国家有必要对管道进行立法,我们现在的《管道保护条例》太粗了,我们应该把管道的法律搞细,应该按照系统工程来处理,在立项的时候,就要做一系列的评估,在设计的时候,就要做风险评估;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有第三方监理;施工完成后,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要定期检测并实行风险管理。英国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管道公司必须要实行风险管理。像欧美一些国家,《管道安全法》是都有的,只是叫法不同,管理的机构也不一样。我个人的意见是,随着管道的不断建设、发展,对管道进行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应对管道安全事件要有应急抢险预案&&&&&我国已建输油气管道近2万公里,其中中东部许多管道运行已接近或超过20年,逐步进入后期多发事故阶段。目前看来,输油气管道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尤为突出。现在我们建设的输气管道越来越多,各个城市到处都在建设燃气管网,所以在输气管网越来越稠密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那就会是相当大的灾害,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政治影响等方面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你比如现在北京、上海等地到处都有管线,万一管线破裂,一个是爆炸着火引起人员伤亡,另外就是将直接影响到城市老百姓的生活,假如管线断了,出现事故了,一系列的问题都会出现:电厂无法运转,老百姓无法做饭等等。打个比方,如果陕京线出点什么问题,那北京市可就紧张了。现在上海就一再强调,要多气源供应,不止“西气东输”一个管线的气,这样做可以给城市多一层保证,纵使一个管线出现问题,也不会让整个城市陷入紧张状态。&&&&&当我们认清了因为管道运输的安全所产生的诸多影响,就应针对这些问题准备一系列应急措施。我认为应该建立一套应急抢险方案,而且管道公司必须要和地方结合起来,万一出现事故了,才能尽快把管线抢修好。管道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它管不了地方,有好多事是它所不能解决的,所以它必须在法律的监督下与地方建立一种强有力的协调合作关系,它能及时、才效地发现并解决问题,将不安全的事故隐患降低到最小,从而也将损失降低到最少。&&&&&严大凡简介&&&&&严大凡,女,69岁。北京石油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八、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主要研究领域:油气长距离管输技术,多相流及矿场油气集输,油气储运销系统最优化。1991年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突出贡献科技专家称号,&1999年获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能源大奖。&&&&&资料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打孔盗油分子的油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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