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如何办理门特腹透门特

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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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患者59岁,腹膜透析中,以后去301复查怎么办理住院手续...
状态:就诊前
&副主任医师
出院时护士会发给你一张联系卡,上面有电话,可以提前电话告诉我们。一般手术第一次出院后一个月左右,要来做腹膜平衡试验。
状态:就诊前
好!谢谢周大夫!我父亲明天出院了!家里除了准备一间消毒房间外,还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副主任医师
还有加热设备,日常消毒等,出院时护士会发给一个清单。
状态:就诊前
谢谢周主任!
我于3月8日出院以后,在家中透析正常。但最近4天,出来的液每次都少400至500毫升。每天尿量2500毫升左右。请问这正常吗?
&副主任医师
最近有没有便秘?如果有用些泻药。保持大便通畅,每天2次,有助于导管归位。另外每天多活动。必要时可以拍个腹片看下导管。
副主任医师
周建辉大夫通知出停诊:因休假,于日(星期二)至日(星期天)停诊,请周知。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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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名称:肾衰竭&&
希望得到的帮助:我知道贵医院好,网上对您的评价很高,我需要的帮助是您亲自给我肾移植。目前我的状态...
病情描述:2915年12月体检时肌酐600
尿素氮 23,血压165-90
血糖高一点,今年3月后每周三次血液透析我需要的所有费用都准备好了
疾病名称:肾衰竭&&
希望得到的帮助:如果想当面挂刘医生的号,患者本人不去,持化验单去可以么?都需要什么化验单?想开些...
病情描述:病人近三个月肌酐,尿素和尿酸水平呈现上升态势,最近一次2月26日化验,肌酐值高达212。当地医生让继续观察。近一个月,患者乏力,食欲不振,还有呕吐的症状。
疾病名称:肾功能衰竭&&
希望得到的帮助:看看到底是什么病是不是得透析
病情描述:2014年12月脸手脚浮肿呕吐10天当地诊断肾衰竭肌酐770左肾6.1右肾7.5
疾病名称:尿毒症&&
希望得到的帮助:请医生给我一些治疗上的建议,目前病情是否需要手术?,是否需要就诊?就诊前做哪些准备...
病情描述:巳是尿毒症终末期,目前等待亲属母子肾移植。
疾病名称:肾病透析,脖子上化脓了有几天了&&
希望得到的帮助:是否去北大复查,肾病还有更好的方法不
病情描述:化脓处有点流血,管里不知道有问题不怎么办胸前下管透析,脖子上留下针眼现在化脓了。
疾病名称:尿毒症&&
希望得到的帮助:请医生给我一些治疗上的建议
病情描述:尿毒症患者,现在你们西南医院排队等待肾移植,想进一步了解一下
投诉类型:
投诉说明:(200个汉字以内)
周建辉大夫的信息
肾衰竭、尿毒症的人工肾救治,腹膜透析、CRRT及多种血液净化技术,疑难动静脉瘘、人工血管内瘘、中心静脉导...
周建辉,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解放军总医院“四百”工程培育对象,肾脏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
肾病内科可通话专家
副主任医师
南京总医院
南京总医院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南京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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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申请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作者:袁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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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四川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种类和所需资料第一类 糖尿病,高血压,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或甲减,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稳定期),肝硬化,甲、乙、丙、丁、戊型肝炎,肺心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帕金森氏病,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肾病综合征,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衰竭期)药物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青光眼,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阻肺,COPD)。第二类 恶性肿瘤病人门诊治疗,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肺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门诊治疗。第三类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第四类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间质瘤。申报所需诊断材料以下均需提供华西医院相关资料第一类糖尿病:()不同时期两次以上的静脉血糖(空腹≥,餐后≥);()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高血压:()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报告(收缩压≥或舒张压≥);()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常规;()骨髓检查报告()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甲亢或甲减:(1)甲状腺功能测定检查报告单;(2)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或报告单;()发病个月后仍遗留后遗症()门诊病历和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精神病(稳定期):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四川省人民医院心身医学中心、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两周就诊记录和治疗方案)和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阿尔茨海默病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脑或检查报告。()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脑或检查报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脑电图报告。肝硬化:血常规;()肝功能;()肝脾超或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和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甲、乙、丙、丁、戊型肝炎:3个月内转氨酶升高大于正常值两倍;()病原学肝炎标志物检测阳性(如两对半)等;()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肺心病:()光片、心脏彩超报告、心电图;其中一项符合省医保标准()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风心病()二、三尖瓣或主动脉瓣狭窄或严重关闭不全的心脏彩超报告单;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高血压性心脏病()小时动态血压报告;()心脏彩超或光片(心三位片)阳性报告单;()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冠心病(非介入治疗)()冠脉造影或冠脉(提示中重度狭窄)、()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帕金森氏病:()脑或报告单;()神经专科门诊就诊记录和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结核病:()线检查或痰结核菌检查阳性;()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类风湿关节炎:()手线片改变或类风湿因子(滴度>);()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硬皮病: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华西医院病情证明书。地中海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脆性或地中海贫血基因测序检查报告;()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干燥综合征()免疫检查;()角膜或泪腺检查;()唇腺活检检查报告;()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肾病综合征()尿蛋白>和血浆蛋白<,或者:肾脏穿刺病理报告;()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血友病(成人)()凝血因子;()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检查报告;()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间隔半年以上两次血常规报告;()骨髓报告;()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慢性肾功能衰竭(衰竭期)药物治疗()间隔个月以上两次肾功能报告,肌酐值>;()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青光眼.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闭角型青光眼:具备()()();开角型、发育性青光眼具备(),()()()()其中两条;继发性青光眼具备()(),()()()其中一条。具体条件如下:()裂隙灯检查:开角型青光眼眼前节无明显改变,闭角型青光眼为前房浅、房角窄。继发性青光眼表现为和原发病相关的眼前节改变,发育性青光眼有眼前节扩张改变。()房角镜检查:闭角型青光眼为窄房角或不同程度的房角关闭。()眼压测量:眼压高于。()视野检查:特征性青光眼视野损害。()眼底检查:青光眼视盘改变。()视盘青光眼视神经纤维层厚度变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阻肺,).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肺功能检查: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所占百分比<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气流受限。第二类恶性肿瘤病人门诊治疗()肿瘤病理学检查报告;()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慢性白血病:(1)血常规;()骨髓检查报告单;(3)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红斑狼疮:()血、尿常规;()狼疮细胞学检查;()相关免疫学检查;()三个月内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肾功能检查报告单;()腹透或血透置管证明;()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肾移植、肺移植术后,肝移植受者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手术记录单;()移植术后出院证(院外手术病人提供)。&第三类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指定眼科专科医生出具的三个月内的门诊病历与病情证明书;()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和或吲哚青绿脉络血管造()报告;()光学相干断层成像()报告。()患病年龄≥岁。第四类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常规、骨髓象检查、融合基因检查、染色体检查;()血液专科出具的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胃肠间质瘤()病理学检测、分子病理学检测;()专科医生出具的三个月内病情证明书,诊断“有复发转移或不可切除的胃肠间质瘤” 。&(2)省门特定点治疗规定1)原则上每年只能选一家机构就医购药,年内不能更换。2)自然年度年初需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卡联网定点。3)对于一类门特,医保只支付治疗该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对于二类门特,医保只支付诊疗该疾病特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费用。三类疾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报销期限不超过两年,单眼支付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用药量不超5支,注射费用不超5次,连续两次注射间隔时间不短于28天,报销期内按省本级二类门特政策执行;第四类疾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间质瘤):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比例支付,每个病种支付最高限额为6万元/人/年。若同时患有精神病(稳定期)、肝炎、结核病的门特病人,除选择前三种疾病相应专科医院外可再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其他门特疾病的就医结算医院。同时患有一、二类门特疾病病人,可选择两家定点医院。(3)注意事项门诊特殊疾病一张处方不能超过三种药品若需开具报销范围外的药品(自费药品),自费药品与报销范围内的药品需分开开具门诊特殊疾病二类疾病的药品与诊疗项目需分开开具一次就医购药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一次购买一个月药量后,22天内不能再次开药本资料最终统计时间为2017年3月,若有政策调整,以省医保局公布为准。
来源: 医保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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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26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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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医疗保险与广大 参保职工息息相关,宜兴市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基本要点值得参保职工关注和重视的呢?下文就目前医保政策的一些重点问题 做出一些解答。
一问:职工医保结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内发生的 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在当年结算完毕,最多顺延一个年度。
二问:参保职工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答: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模式,即普通门诊由个人账户资金包干使用, 住院医疗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参保职工通过慢性病鉴定和特殊病种登记后, 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补助。
三问:个人账户如何记入?记入多少?使用范围?
答:个人账户按月记入。具体记入规则见表&1
在职(含灵活就业)
企业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
基数按本人缴费基数
基数按本人养老金
基数由人社会同财政商定
35&周岁以下
35-45&周岁
建国前 老工人
建国前 老工人
45&周岁-退休
退休(职)人员: *70&周岁以下的每月记入个人账户不足&60&元的,补足&60&元;
*70&周岁(含)以上每月记入资金不足&90&元的,补足&90&元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定点药店购药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划卡就医,上年度 个人医疗账户有余额的可以冲抵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的现金支付部分。
在年度结转时账户余额不清零并可按规定进行计息。
四问:个人医疗账户可以提取现金吗?
答:一般情况下个人账户不可以提取现金,只有当参保职工的社保关系转出统 筹区(宜兴市以外)或参保职工死亡退保时方可进行个人医疗账户的清算。
五问:哪些病种可以申请慢性病门诊补助?如何申请?申请后能享 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1、慢性病病种范围: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甲肝除外)、帕金森氏综合症、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 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冠心病或动脉硬化、血友病、 强直性脊柱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系统性硬化病、运 动神经元病(MND)、特发性炎症性肌病(指多发性肌炎及皮肤炎)、慢性炎症 性脱髓鞘性多发神经病(慢性格林巴厘)、慢性呼吸衰竭、慢性心力衰竭。
2、重性精神类疾病范围: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申请流程: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慢性病病种范围或重性精神类疾病的,应持近一年来与申请病种有关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检查诊断报告单以及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相应鉴定医院(申请慢性病到宜兴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或第二人民医院,申请重性精神类疾病到无锡精神卫生中心)&的医务科或医保科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每一季度组织&市医疗保险鉴定专 家组&相关人员开展鉴定。对通过鉴定的人员,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慢性病门 诊医疗补助待遇,补助标准见表&2
退休(职)人员
建国前老工人
年度起付标准(元)
社区中心(站)
本市非社区医院
市外医疗机构
慢性病病种和重性精神病
患有多种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类疾病的参保人员最多可申请两个病种,申请鉴定确认两个病 种的参保人员年度门诊医疗补助标准增加&1000&元。
六问:哪些病种属于特殊病种?特殊病种如何进行登记?登记后能 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首次确诊上述情况的参保职需带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出院小结、病理报告及患者的社会保障卡到宜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特殊病种登记。对通过登记的参保职工(仅参加职工补充医保的),自登记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特殊病种医疗 补助待遇,相关待遇见表&3
一、特 殊病种 门诊医 疗补助
退休(职 人 员
) 建国前 老工人
年度起付标准(元)
社区中心(站)
本市非社区医院
市外医疗机构
最高支付限额
二、特殊病种特定门诊治疗: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的放疗、化疗;严重尿毒 症在门诊进行的血透和腹透;组织器官移植后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可 视作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特殊病种住院医疗的起付标准、统筹段自负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支付&50%
七问:什么是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根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确 定不同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重复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首次的起付标准逐 次递减&25%,四次为限。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具体见表&2: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住院
第四次及以上
一级(未定级)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八问: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如何计算?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超过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具体规定见表&3(年度内累计费用,以在职人员为例)。
1&万元以下
8&万元以上
一、二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个人自负:12% 基金支付:88%
个人自负:10% 基金支付:90%
个人自负:8% 基金支付:92%
三级医疗机构
个人自负:16% 基金支付:84%
个人自负:12% 基金支付:88%
个人自负:8% 基金支付:92%
退休(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个人负担的比例分别是在职职工的 50%和&30%。
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 以上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 90%的补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则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对在职职工补助90%,对退休(职)人员补助&95%。
九问: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答: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门诊挂 号和医疗费用结算,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支付 现金或进入门慢、门特医疗补助;需住院治疗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划卡结算,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十问: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有什么规定?
答: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每天划卡结算不得超过&2&次,费用不得超过 200&元。每月累计划卡结算不得超过&6&次,费用不得超过&800&元。
十一问:参保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属于大病保险的享受对象,大病保 险的保障范围不分病种,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特定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都可纳 入报销,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全自费除外)的部分。
十二问:参保职工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及标准是多少?
答:2017 年参保职工大病保险实际补助比例如下:
1、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2、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按&50%比例补助;
3、个人负担在&5&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的部分,按&60%比例补助;
4、个人负担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补助,年度内不设最高补助限额。
十三问:什么是职工医保无锡大市一卡通?
答:大市一卡通是指我市参保职工在无锡大市范围内可以选择无锡市区或江阴 为指定就医地,同时可以在参保地和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医,享 受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待遇。
十四问:参保职工如何办理无锡大市一卡通?
答:凡是申领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障卡的参保职 工在参保地或就医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可申请办理,参保职工只需带好的 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代为办理的同时带好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大市一卡通的经办机构地址:无锡市广瑞路 2 号,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阴市澄江中路&8 号,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宜兴市教育西路&1 号,宜兴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十五问:办理了大市一卡通后,在就医地可以结算哪些医疗费用?
答:办理了大市一卡通后,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就医地定点 医疗机构直接办理门诊挂号、入院登记等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卡结算, 参保职工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余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我市目前开通了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和住院治 疗等医疗费的直接划卡结算功能。组织、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仍按原 办法执行,就医地不可以划卡结算。
十六问:参保职工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和结算医疗费用?&
答:参保职工长期生活或被单位派驻在异地工作超过半年以上的,可填写《异 地就医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在异地选择两 家公立医院作为约点就医医院。
异地就医报销所需的资料: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住院费用并已经办理异地 就医备案的,请在出院后尽快准备以下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患者及代办人二代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有效票据 及费用明细、异地安置申请表。
十七问:参保职工如何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医疗费手续?
答:我市参保职工在无锡大市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长期生活或被单位派驻在异 地工作超过半年以上的,可申请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医疗费用。此类人员带 好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 办理登记手续,选定就医地&3&家不同等级的公办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实时结 算医院,然后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办理了省内异地就医的参保职 工,在就医地按第&第十五问&的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十八问:参保职工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答:参保职工因受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要转无锡大市 以外指定医院就医的,可由授权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填写《转诊转院审 批表》,经该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保科审批同意后,将参保职工转院信息输入《医保结算系统》。目前确定的授权转院医院为:宜兴市人民医院、宜兴市中 医医院、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兴市第三人民医院(限肿瘤病人)、宜兴市 周铁医院(限精神类病人)。参保职工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出院后带好患者或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办理结报审批手续。
转市外医院诊疗的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急诊、危重病人等因情况紧急,确需立即转外地医院抢救的,其亲属 5 日内到有关部 门补办转院手续。患恶性肿瘤需在原手术医院进行系统性化疗、放疗的,可以不再办理转院手续。
十九问:目前确定的职工医保市外指定医院有哪些?
答:目前市外指定医院共有&39&家,分别是:
(1)常州市(3&家)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102医院;
(2)苏州市(2&家):苏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市立医院;
(3)镇江市(3&家):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科)、镇江市第一人民 医院、镇江市江滨医院;
(4)南京市(12 家):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解放军&81&医 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5)上海市(19 家):上海中山医院、上海华山医院、上海耳鼻喉科医院、 上海肿瘤医院、上海妇产科医院、上海瑞金医院、上海仁济医院、上海长海医 院、上海长征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新华医院、解放军&455&医院、 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 院、上海东方医院、上海龙华医院、上海伽马医院。
所有市外指定医院只限医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 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
二十问:参保职工未办转院手续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报?
答:参保职工未办理转院手续前往外市医院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含特殊病种 特定治疗)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带好患者或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社 会保障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办 理结报审批手续。按规定对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扣除转院自负费用, 并对扣除转院自负费用的医疗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结报。根据就医医院确定不 同的转院自负比例。具体如下:
(1)前往市外指定医院就医的,转院自负比例为&10%;
(2)前往市外其他非指定医院(开具财政部门监制发票的)就医的,转院自负比例为&20%;
(3)前往当地人社部门确定为职工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院(开具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就医的,转院自负比例为&30%。
(4)参保人员在其他营利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一问:参保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与医疗待遇有什么关联?
答: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其医疗待遇按如下规定处理:
1、单位参保人员:(1)单位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次月起享 受医保统筹待遇;(2)自&2014&年&1&月起,单位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 自次月起单位所在人员(不含退休)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个人医 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单位欠费足额到帐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审核结报。
2、灵活就业人员:(1)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 保险费后,记入个人医疗账户,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6 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2)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 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欠费未超过&12&个月 的,可以同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足额补缴到帐后一次性记入个人医疗账 户,自补缴之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医疗 基金不予结报。欠费超过&12&个月的,视作中断缴费,中断后再次缴费的,视为 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3、单位退工人员: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次月起 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在 3 个月内 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缴费到帐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予以报销;
3 个月以上至 12 个月之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同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 费,自足额缴费到帐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超过 12 个月接续社会 保险关系的,视作中断缴费,中断后再次缴费的,视为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4、领取失业金人员。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基金缴纳医保费, 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失业金领取期满时后,其缴费和医保待遇参照单位退工人员处理。
5、在职转退休人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同时符合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规定,必须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且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周年。不足上述年限规定的,需按当年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单 位缴费比例,由参保人员一次性缴满不足最低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办理退 休手续之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记个人医疗账户。
6、退休后重新参保人员:因办理退休审批时未按规定补足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此类人员放弃职工医保),在领取养老金后也可重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 按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一次性补足,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时结算程序正式上线
日,宜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时结算程序正式上线啦!参保人员在市内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住院费用时,就可与基本医保待遇同步结报,即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从此不再需要跑窗口、带资料,一卡在手,待遇全有!
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宜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以下都是满满的干货,请收藏。
一、大病保险定义
大病保险,是指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运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所发生的大额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再次给予补偿的补充保险。
二、保障对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同步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三、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特定治疗项目的合规费用或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年度内发生符合住院的合规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以上的的部分给予部分保障。
四、保障水平(以2017年规定为例)
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补偿50%;5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的部分补偿60%;8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偿80%。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偿55%。
1、2016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2、2016年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含学生),符合条件者,大病保险补偿金额将直接打入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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