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的系主任级别是个什么级别的官

教研室主任是什么级别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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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主任是什么级别的“官”
北京频道 (
10:49:49)
稿件来源:中国青年报
&& 最近,有则传闻流传颇广:据有心人统计,今年教师节评出的100位“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中,有九成担任“行政职务”。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人们感慨的是高校行政化之烈,质疑的是官员们不择手段为自己捞荣誉。&&& 且慢感慨,且慢质疑。
&&& 最早针对此事的报道说:“100位获奖者中,担任党委书记、校长、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等行政职务的,占到九成,还有人身兼几种职务。”
&&& 如果说党委书记、校长、院长是行政职务,那谁能解释一下,“教研室主任”又算是什么“官员”?以此断言“教学名师九成官员”,太过偏颇!
&&& 中国的公立大学拥有完备的行政体系,校长、书记可以是副部级、厅局级,院长可以是处级。我曾听一位副部级校长对学生们说:我也不赞成副部级大学的存在,但如果没有这个级别,我们学校在地方上办事,真的很难。
&&& 由此可见,高校行政化已经“积重难返”。
&&& 让大学校长戴上乌纱帽,就意味着教育家身份和角色的淡化,我反对。但国内高校常见的是“学而优则仕”和“教而优则仕”。换句话说,尤其那些坐上院长、系主任位置的,多数学术有成。而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这类教学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较有威望的教师出任,不足为奇。
&&& 这一点,中外有别――在一些世界一流大学,系主任是教授轮流来做的,很多大牌学者反而不愿从事这种为别人服务的繁琐工作。
&&& 而既然我们的院长、系主任甚至校长,多是知名教授,那么教学名师的评选,为什么一定要避开他们?他们确有官员身份,但不要忘记,他们也是教师。需要审视的,不是他们的双重身份,而是他们是否达到了评选标准。虽然我很不赞成“双肩挑”,但只要他们也符合名师条件,有何不可?
&&& 评选国家级教学名师的重要目的,是奖励长期在本科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在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鼓励和带动教授上讲台。教学名师奖,向教育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重科研轻教学”风气蔓延的今天,我国的决策者意识到,真正的治学者很珍贵,真诚的教学者也很珍贵。
&&& 从2003年设立以来,这项评选已经自成体系,拥有一套相对固定的标准。以教育部公布的“第五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为例,满分100,教风10分,教学情况45分,学术水平30分,外语水平5分。
&&& 关于各项指标的分值和权重,仁者见仁,大可讨论。譬如我就认为“外语水平”,对于一位中文系教学名师来说不太必要。
&&& 但毫无疑问的是,各地区、各学校均仿效这一体系评出教学名师,再逐级向上推荐,最后在全国范围内评议。这个过程,也是一个长期置于师生监督之下的过程。
&&& 虽然我也担忧过行政事务会影响教授们在教学上更好的发挥,但我并不怀疑他们“名师”头衔的含金量。
&&& 就我所认识的几位国家级教学名师,他们在教学水平,以及编写教材、推动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成绩,都是相当能服众的,甚至是历届学生所推崇和公认的。他们开设的选修课,往往口碑极佳场场爆满。虽然,他们之中有的是副校长,有的是院长。
&&& 如果一位有实力参评的校长顾及到官员身份,放弃参评教学名师,我钦佩他的高风亮节。但这不应成为一种硬性的要求。教学名师奖旨在选出最好的教师,而在目前的高校,要想剔除所有的校长、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而去择优,并不现实。因为至少有一部分最好的教师成了“学术带头人”或“教学带头人”,而担任了各种职务,甚至身兼多职。
&&& 需要指出的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虽是一项国家级奖励,但在“重科研轻教学”的今天,这个奖项尤其在一些著名的“研究型大学”,还不那么重要。甚至有大牌学者向我表示――只有拿不到国家科技奖、两院院士这类学术荣誉的人,才会考虑“教学名师奖”呢!
&&& 现实一点来看,“教学名师奖”所带来的物质利益,与科技大奖和院士头衔所带来的相比,差得太远了。如南开大学教授顾沛2003年当选第一届国家级教学名师,奖金只有两万元。
&&& 获奖那年,顾沛还担任数学学院副院长,以此来看,他也有行政官员的角色。但顾沛的得奖没有引起争议,因为同事和学生公认他符合教学名师的标准。
&&& 要衡量一个奖项的公正性,只需看得奖人与授奖条件的相符程度即可,没必要把其他因素牵扯进来。我们的校长、院长,既是官员,也是教师。如果他不拿学术成就去述职,也没动用权力为自己参评名师,就不必苛责。
&&& 诚然,任何一项评选,即使权威如诺贝尔奖,也都很难真正解决公正性问题。教学名师奖经过几年的评选,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产生的“名”与“利”的诱惑越来越大。不排除一些教师、学校、地区为它“苦心经营”,甚至编造教学业绩。
&&& 当前的高校,存在赢者通吃的现象,获得一项奖励之后,就可将此写入履历,从而更易获得下一个奖项,荣誉如同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有的教师的课程评为“精品课程”,就增加了评选“优秀教学团队”的筹码,而作为优秀教学团队的领头人,更容易当选“教学名师”,反之亦然。
&&& 正因如此,听一些教授反映,“包装”某人去角逐教学名师奖的情况开始出现。对此,就如同对待那些“包装”骗来的学术大奖和院士称号一样,我们密切关注,坚决反对。因为,这才是公众所真正担心的。(张国)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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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学院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13年12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我国独立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该领导体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董事会制度不健全、董事会与党委关系不明确、院领导作用发挥受限、学术组织运行效果不理想、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要决以上问题就必须找到问题存在的原因,笔者根据自身工作经验,结合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及个案分析法,归纳出我国独立学院领导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如法律规范与政府角色定位不清晰、独立学院产权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矛盾、管理者的权力寻租与教职工主体地位的缺失等。为进一步研究完善独立学院领导体制的对策,保证独立学院健康持续运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中国论文网 /1/view-5686356.htm  关键词:独立学院 领导体制 董事会制度 问题 原因   独立学院是是一种特殊的办学模式,它由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创办,普通高等学校为举办方,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投资方,普通高等学校为独立学院的母体高校。我国独立学院的领导体制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院长由母体高校推荐、董事会聘任,全面负责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独立学院负责。   一、独立学院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董事会制度不健全   1、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   我国独立学院董事会普遍存在成员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董事会成员构成相对单一,普遍是来自投资方与母体高校的代表,且来自母体高校一方的董事人数少于来自投资方;独立学院外部非利益相关人士加入董事会的偏少;除母体高校以及投资方代表以外,独立学院内部的教职员工及学生参加董事会的几乎没有。董事会成员中来自投资方的人数多,决策时可能会偏向考虑收益问题,对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不利;缺少独立学院学院内部教职工代表,则不利民主管理,无法真正听到教职工的心声,使得决策较为专断。   2、董事会职权错位   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讨论解决与办学目标、政策和方向有关的重大问题,学院的具体事务由院长全权负责。但由于创办时间短,独立学院的董事会制度尚不够健全,经常出现“缺位”、“越权”的现象。有的独立学院的管理与运行照搬照抄母体高校的做法,董事会无作为;而有的独立学院董事会则过分干涉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工作,如董事会单独设立财务部或者由投资方派人分管独立学院财务工作,董事会甚至忽视教育的公益性,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用管理企业的办法来管理学校等。   3、缺乏监督机制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对独立学院董事会的产生办法、职责做了规定,但对董事会监督机构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因此,许多独立学院都未设监事会。由于缺乏监督机构,独立学院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权力制衡被打破,独立学院的办学和管理往往只能依靠投资方和董事会的良心和自觉性,不利于独立学院的自我约束和发展。   (二)董事会与党委关系不明确   独立学院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独立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最高领导、决策机构与政治核心之间关系对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对独立学院党委的职责、董事会与党委的关系未做明确规定,董事会与党委的关系较为尴尬。有些学院董事会成员特别是董事长对独立学院党组织的设置及作用认识不深,未给与足够的重视,从而影响和制约了学院党建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些独立学院党组织的领导认为自己是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既然董事会不重视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己也产生松懈思想,从而导致独立学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展缓慢。   (三)院领导作用发挥受限   1、院长   独立学院院长是由母体高校推荐、董事会聘任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独立学院的日常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一边是关系学院发展资金的注资人,一边是关系院学术进步的教职群体,两派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独立学院办学实践中,院长的权利往往无法正常发挥。董事长一般都是非教育界人士,没有教育界的工作经历,不懂办学规律,以企业的管理模式来管理独立学院。如董事长为了实现盈利最大化,希望院长尽量节省开支,不断扩大招生规模,而院长更注重办学质量与师生利益,两者之间的矛盾使院长的权利发挥受到限制。   2、其他院领导   我国独立学院领导有的是由母体高校推荐,有的由母体高校主要领导兼任,有的由投资方选派,均由董事会聘任。独立学院以民办机制办学,没有正式编制,因此独立学院主要院级领导的人事关系及职务级别等均保留在独立学院母体高校,当母体高校有岗位空缺或者领导轮岗换届时,他们就会回到原用单位工作。由于人事关系的这种特殊性,独立学院院级领导在工作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原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得独立学院的管理与运行效果受到影响。   (四)学术组织运行效果不理想   目前,大部分独立学院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了教学督导组织,并开展相关工作。学术组织及教学督导组的成员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与职称、学历。独立学院发展时间较短,作为年轻的院校,自己培养的高学历、高职称,尤其是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严重缺乏,各类学术组织及教学督导组的委员构成除了独立学院院长及部分系主任外,还从母体高校聘请一些在职专家或离退休专家。独立学院大部分系主任都是经母体高校推荐,从母体高校的离退休老教授中选聘的。母体高校在职人员在原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已经很繁重,花在独立学院的时间与精力自然少之又少;而离退休专家一方面不熟悉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缺乏创新意识与创新激情,仅凭自身几十年的教学工作经验开展日常教学与管理工作。这种情况下直接导致独立学院教学督导机构和学术权利机构的职责得不到落实,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五)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效果不佳
  独立学院董事会中无教职工代表,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向学院、向董事会反映要求、困难和建议的重要渠道。独立学院教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学院党委、工会筹备组织,学院领导及教职工代表参加,对于教职工在教代会上的提案,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解决或答复。教职工代表所提的问题大多与改善薪酬制度、福利保障、教学设备、办公条件及生活设施有关。在公办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下,党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答复或解决。但在独立学院董事长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下,以上问题需提交董事会进行讨论决策。因涉及到投资方的利益问题,很多问题并不能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教职工等待提案答复的周期长,又得不到满意的答复,甚至根本等不到任何答复。在这样的情况下,教职工便对教代会、工代会失去信心,逐渐淡化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对学院没有了归属感,这也是独立学院教职工流动性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独立学院领导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法律规范   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和典型的民办高校不同,是一种“非公非私”、“亦公亦私”的办学模式。因此,现行的教育法规无法完全覆盖独立学院在法律上需要界定的问题,使得独立学院的产权及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明确,为母体高校及投资方造成一定错位空间,不利于独立学院的长期稳定发展。此外,就目前的情况看,政府作为独立学院多元利益主体的一方,角色定位不够清晰,出现了干预过多和管理缺位并存的现象。   (二)独立学院产权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矛盾   在独立学院的运行过程中,难以回避的就是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引致学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之间的矛盾问题。独立学院投资方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要为社会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其立足点仍旧在培养具有“大学精神”、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上。独立学院的领导体制实质上就是办学者和投资方利益分配的保障制度,但领导体制组建方式是否合理,则没有明确的评定标准,只能根据独立学院举办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独立学院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来进行分析。   (三)管理层的权力寻租和教职工主体地位缺失   1、管理层的权力寻租   独立学院的管理者同时代表了董事会的和师生员工利益,他们工作的重要内容就是协调董事会和师生员工之间的关系。这就导致了学院管理者处于双方代理的优势地位,缺乏监督。少数管理者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进行权力寻租,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基建、后勤社会化方面的权力寻租。独立学院作为新生事物,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国家关于独立学院办学的法律法规及独立学院内部的各项制度尚不健全,使得独立学院的运行缺乏及时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为管理者的权力寻租创造了有利条件。如少数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与投资方勾结,在学院的基建和后勤管理项目中大力缩减投入、谋取私利,造成基建项目质量不达标,后勤服务无法满足教职工及学生事物需求等,严重影响独立学院的健康运行与发展壮大。二是招生方面的权力寻租。少数独立学院管理者利用职权,盲目扩大招生计划,甚至擅自超计划招生,有些独立学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私自降低录取分数,并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有的独立学院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录取工作。独立学院管理层通过以上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的发展及社会声誉。对此,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进行规制,但基本属于亡羊补牢,而更为重要的,则是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管理者的法律地位,从制度上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2、教职工群体主体地位缺失   部分独立学院没有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搭建相应的平台,使得教职工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空间被挤压,因此,大部分教职工平时的工作基本都是执行学院管理层的指令,他们认为自身的力量微不足道,不足以被领导重视,无法参与关乎学院发展的各项重大决策,只要服从学院领导的安排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即可,对于学院工作计划、决策的出台过程和执行效果缺乏兴趣,长此以往,最终导致教职工群体参与学院管理的意识淡薄。此外,独立学院的教职工采用聘用制,各种制度不完善,人员流动性大。由于任职的连续性较差,广大教职工对独立学院无归属感与忠诚度,加之聘用的年轻教职工在经验上的不足,对独立学院的发展很难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在现实中,教职工作为学院决策的执行者,能直接接触到决策执行情况的第一手信息,这些信息又是学院管理层进行下一步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教职工群体应当作为独立学院的主体,参与学院的管理,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3年8号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2002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12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6】朱志德.如何处理独立学院发展中的几个关系问题[J].资治文摘(管理版),2009(2).   【7】龙宗智.依法治校与高校领导体制的改革完善[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8】张烨.独立学院问题研究述评[J].湖北社会科学,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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