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导致他人耳膜穿孔手术多少钱,在私立学校,孩子在课间休息时间,被同学按住头,在耳朵里塞东西导致耳膜穿孔手术多少钱

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放耳朵东西造成耳膜穿孔,请问医生会影响他以后的听力吗
06:43&&&&&&浏览7628次
病情描述: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放耳朵东西造成耳膜穿孔,请问医生会影响他以后的听力吗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病情分析:这种情况属于外伤导致的耳膜穿孔,如果及时治疗,一般不影响以后的听力,如果治疗不及时,则有可能影响到听力的,。
指导建议:需要及时到当地医院耳鼻喉科做鼓膜穿孔修补术的,小宝宝术后恢复的比较快,如果是很小的穿孔,也有自愈的可能
副主任医师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病情分析:鼓膜穿孔的症状:听力从正常到中度耳聋,自觉有阻塞感,。
指导建议:甚至耳痛,数小时后由于渗出液产生,耳痛症状减轻,常伴有耳鸣。初起时仅见鼓膜单纯性充血,随着鼓膜内陷,出现点状出血,引起感觉神经性耳聋。爆炸性鼓膜穿孔,因鳞状上皮内翻进入鼓室而形成鳞状上皮囊肿,容易继发感染。建议你还是带孩子做一个耳部检查,切勿滥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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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学生课间追逐玩耍受伤,谁担责?
摘要:中学生课间在教室相互追逐玩耍时被其他同学绊倒致伤残。意外发生,追逐者、被追者、伸脚者及学校谁该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分担?对此造成的损失如何确认?本案中法院在调解无效后,根据原告、被告、学校在此次人身损害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跟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并依法作出判决。
简要案情:
& & 日上午,二中初(1)709班,在第三节课与第四节课间时,班上一些同学都在相互打闹玩耍。当第四节课上课铃响后,其他的同学都安静下来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上。这时,潘某又用手拍一下罗某的后脑勺,罗某便追潘某,当潘某跑到同学刘某座位边时,被刘某放在位子边(过道)的脚绊倒,撞上教室墙壁受伤。随后到黎平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因病情严重,当日转至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至日,共花去医疗费18980元。日经司法鉴定,潘某损伤达十级伤残。原告潘某家人向被告刘某、罗某索赔未果后,将对方及学校告上法院。原告潘某认为,被告罗某追逐原告,被告刘某用脚将原告绊倒致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被告的父母作为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对被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侵权时,学校作为原告和被告的管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其对学生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诉请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 &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潘某与罗某在课间追逐打闹,属于违反学校纪律行为。潘某跑过过道,刮擦到被告的脚绊倒,属于意外事件。被告的脚自然放在位子边本无过错,与潘某的损害后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负有赔偿义务。
& & 被告罗某辩称:潘某身体受到伤害是由别人造成,将我列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我和其他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 被告黎平二中辩称:学校对在校学生已经尽到了安全方面的教育责任。在校园的安全制度上,各班级教室内以及学校走道内分别张贴有《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安全制度》、《五有五无》、《黎平二中校园学生的日常规范》和《校园安生常识》等相关制度。制度中明确规定&教室走廊内不准进行追逐打闹&或&不在校园内奔跑、追逐&等安全警告。事发时,恰逢上午下第三节课的课余休息时间,此时属于学生自由活动的时间,对于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罗某的举动,学校无法预见,也难以防范。事发后,学校及时采取了措施,通知家长,叫学生陪同去医院检查,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了解,尽到了谨慎义务。所以,对原告潘某在校期间受伤一事,学校既没有教育上的过错,也没有管理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及理由
& &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罗某课间在教室相互追逐打闹,且在事故发生时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判断能力,但两人仍然在追逐,从而致潘某受伤,潘某身体受到损伤与两人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潘某与罗某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事情主要是由于原告潘某自己的不当行为引起,刘某虽然不是有意用脚来绊潘某,但刘某将脚放在教室正常通行的过道上,妨碍了正常通行,见潘某跑过来时,未能积极收脚避让,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受伤,故应与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潘某与罗某相互追逐玩耍虽是课间休息时间,但此时段不能免除学校对学生负有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义务,被告黎平二中虽然在校园、教室均张贴了学校的纪律规章制度,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已经尽到了一定的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但原告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受到伤害发生在学校上课学习期间,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因此,综合本案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对潘某身体受伤所造成的损失66784.68元,由原告潘某的监护人承担35%的责任,被告刘某的监护人承担35%的责任,被告罗某的监护人承担15%的责任,黎平第二中学承担15%的责任。
& &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学校上课学习期间,因与被告罗某打闹玩耍,被被告刘某的脚绊倒受伤,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按原、被告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潘某作为一名初中生,在课间休息时应遵守学校纪律,但其却主动用手拍罗某的后脑勺,导致罗某追逐,造成自己被刘某放在过道上的脚绊倒受伤。原、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追逐打闹、玩耍的危险性及可能的损害后果应有相应的认知能力,但其均未主动避让甚至迎合,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情主要是由于原告潘某自己的不当行为引起,刘某虽然不是有意用脚来绊潘某,但刘某将脚放在教室正常通行的过道上,妨碍了正常通行,见潘某跑过来时,未能积极收脚避让,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受伤,故应与原告承担主要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原、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 & 关于被告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黎平第二中学在安全管理方面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在校园、教室亦张贴了学校的纪律规章制度,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已经尽到了一定的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但原告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受到伤害发生在学校上课学习期间,课间虽为休息时间,但此时段不能免除学校对学生负有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义务,被告中学明知课间时间有学生在教室,却未加强对这些学生的必要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考虑到事发时原告及其他被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应有相应的认知能力等因素,故由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黎平县人民法院 &毛恩跃)
  [作者:毛恩跃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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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十岁,今天在学校被同学推倒头部出血缝了一针,请问学校和推我家孩子的家长都承担什么责任
&09-02 15:38&&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我家孩子十岁,今天在学校被同学推倒头部出血缝了一针,请问学校和推我家孩子的家长都承担什么责任,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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