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分管教育领导手机号 因为校车标牌是什么申请标牌问题

小伙伴们,你造不!!!我市发放首批校车标牌许可证啦!_滕州日报小记者-爱微帮
&& &&& 小伙伴们,你造不!!!我市发放首批校车标…
你乘坐的校车安全吗?听小编说:本报记者从市交警大队、市教育局了解到,为保障学生安全乘车,我市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开始发放校车标牌许可证,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严格审验。车辆审核通过后,方可悬挂校车专用标牌上路行驶。经过严格审核,目前我市已有5辆校车率先取得了标牌,成为首批上岗的“挂牌”校车。未取得校车标牌者,上路行驶将受罚。&&&第一辆有证校车亮相官桥“我们的校车终于领到标牌了,以后就能放心接送孩子了!”在官桥镇轩辕小学,该校校长崔德友从市交警大队车管科民警手中接过了全市第一张校车标牌。记者看到,校车标牌正面为黄底红字,上面印有“校车”字样,背面标注了校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车线路、停靠站点、开行时间、有效期、发牌单位等信息。校车标牌共有两块,放置的位置分别是校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和后挡风玻璃适当位置。 官桥镇轩辕小学的校车上张贴着“上下车要礼让”等温馨提示语,车内配置了逃生锤、干粉灭火器,看上去非常正规。&&&校车标牌申请程序很严格校车标牌该如何申请?据市交警大队车管科科长赵曰健介绍,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报人民政府审批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校车标牌应当注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等信息,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经过严格审核,官桥镇轩辕小学、鲍沟镇金色摇篮幼儿园、鲍沟镇合兴幼儿园、张汪镇颜村幼儿园等单位的5辆校车已通过审核,取得了校车标牌许可证。&&&未取得专用标牌不得上路采访中,市交警大队交管科科长王本圆告诉记者,下一步我市将严格管理校车。对于未取得专用标牌的校车,他们将联合市教育局,组织人员进行严查,违反规定者将会受到重罚。 听到我市严格管理校车的消息后,学生家长们都异常高兴。校车严格管理后,安全有了保障,家长们也没有了后顾之忧。 关于校车问题,有些家长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市民王红梅说:“多数学校的校车还是不太正规,希望社会各界给予学校支持,让他们购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校车,让孩子安全往返。”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市正规校车数量依然有限,学生们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在此,也希望还未取得标牌许可证的校车拥有者,能尽快提交申请,全力完善校车相关配套设施,早日拿到校车专用标牌。(记者 姚媛 冯清芳/文 张序岩 渠青/图)对校车驾驶人有何要求?●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链接 今年查处的非法校车●1月30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坞中队查处一辆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该车核定载客8人,实际拉载学生15人,大坞中队立即将非法校车暂扣,并对驾驶员作出罚款10200元、驾驶证扣6分的处罚。●7月4日,界河中队在姜界路界河段查处一辆非法接送学生的小型客车,核载人数为7人,实际载人23人。界河中队依法对驾驶员作出罚款10200元、驾驶证扣6分的处罚。●9月9日,张汪中队在辖区347省道柴胡店派出所路段,查获一辆微型面包车,核载人数为7人,实际载人17人。张汪中队依法对驾驶员作出罚款10200元、驾驶证扣6分的处罚。●9月9日,张汪中队在辖区富源路彭庄村,查获一辆中型面包车,该车核载人数为11人,实际载人21人。张汪中队依法对驾驶员作出罚款10200元、驾驶证扣6分的处罚。(冯清芳 整理)—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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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和专用标牌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09:22:10 &
作者:本站编辑 &
来源:市校安办
&浏览次数: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和专用标牌有关工作的通知
黄教安〔2013〕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公安局(分局)、各交通运输单位,市直属学校:
& & &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我市学校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专用标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 &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 & & &认真组织学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管理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本辖区内校车的申报、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 & & &二、校车驾驶人审批流程
& & & &市公安局交巡支队各辖区大队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市区(含开发区)内的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相关工作;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县的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相关工作。
& & & &1、取得校车驾驶人员资格必须符合下例条件
& &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 &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 &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 &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 & &(5)无犯罪记录;
& &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 & &2、对符合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驾驶人,在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时,应当先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校车驾驶人员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 & &(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原件;
& &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
& & &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查完毕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 & & &三、校车使用许可证申报程序
& & & &拟作&校车&的机动车原来已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了牌照,就可直接向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购买的新车,应该先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牌照,这种牌照和普通车辆的一样,只是说明这辆机动车取得了上路行驶资格。上牌后的机动车,如果要作为校车使用,还须按下列要求进行申报。
& & & &1、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 &(1)黄石市校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
& & &(2)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 &(3)黄石市校车使用许可申报表(见附件2);
& & &(4)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原件;
& & &(5)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原件;
& & &(6)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提供保单原件、复印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出申请,同时还要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 & &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回复意见。
& & & &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 & & &4、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 &5、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提交《黄石市校车使用许可申报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 &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 & &(4)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关于准许使用校车的批文或批准意见原件;
& & &(5)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 &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收到&校车标志牌申领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 & & &7、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核实确认机动车,审查核对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 & & &8、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 & & &9、各县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报审等相关工作,各城区教育局、开发区教文卫局负责本辖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报审等相关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报审等相关工作。
& & & &四、有关工作要求
& &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逐一书面通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有关中小学、幼儿园,督促其向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督促校车驾驶人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自日起,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方可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其停止接送学生。
& &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依法受理有关校车审核、许可工作,并及时公布受理部门、咨询电话、办理流程、提交材料等相关信息,切实为有关单位、个人前来办理校车许可、号牌等手续提供便利。
& &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明确责任,加大对校车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校车使用许可申报程序的规定,认真组织校车使用许可申报工作,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坚决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校车和&黑校车&运载学生,确保校车运行安全和学生人身安全。市级业务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和后勤保障管理办公室,635371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6348750;阳新县车管所,7350003;大冶市车管所,8753546;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科,6224167。&
& & & &附件:1、黄石市校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表
& & & & & & & & &2、黄石市校车使用许可申报表
& & & & & & & & &3、黄石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 & & & & & & & &4、黄石市某某学校校车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黄石市教育局&&&&&&&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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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维护:黄石市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 网管信箱:站内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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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 15:01:12
浏览次数:1922
来源:惠安教育信息网
我局对已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事项进行梳理核对,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行政审批改革组、法制组审核,报县政府同意,调整公共服务事项名称1项,取消公共服务事项10项。现将调整后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如下:&&
惠安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审批(共2项)
共同审批对象
备注&&&&&& (处理意见)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举办、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惠安县教育局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表二:行政处罚(共20项)
备 注&&&&&&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学校(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规定不规范办学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1.《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民办学校发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形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1.《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出资人非法取得回报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1.《教师资格条例》
&&&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他教师资格:
&&&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 第三十九条&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招用,并按每招收一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进行中小学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或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幼儿园违反规定实施保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1.《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情形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1.《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措施的;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惠安县教育局
&&& 1.《教育法》
&&&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2.《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表三:行政监督检查(共8项)
备注&&&&&&
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监督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教育收费检查
&&&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教育法》
&&&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
&&& 第五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
&&& 2.《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及周边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加强安全制度建设,配备人员和必要的防范设施,维护校园及周边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负责人、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有关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 3.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4〕25号)第二条(五) 对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作如下规定
&&&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及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安保人员安全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 2.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及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加强生物、化学实验等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并组织演练。
学校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 2.《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6号)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 (三)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
&&& (四)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
&&& (五)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六)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 (七)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 (八)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 (九)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 &3.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4〕25号)
&&& 第二条(五)对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作如下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体卫艺(目前由食品药品监督局监督管理)
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
&&&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表四:其他(共2项)
县优秀校长、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县优秀农村教师的奖励
&&& 1.《福建省实施&教师法&办法》(1996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 2.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 3.《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
&&& 第十九条&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 4.《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
&&& 第八项&大力表彰在农村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对在艰苦边远乡村学校和教学点长期任教、贡献突出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惠安县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组〔1999〕综字 007 号)文
&&& 干部填写或更改学历须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验印或认定的毕业证书为依据。在校生一律按原有学历填写,取得毕业证书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更改学历的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学历更改申报表》(表式附后)并附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验印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查(主要看是否与办学单位转来的学员学籍档案材料一致)同意后,方能更改原有学历,并按最高学历填写。
县委组织部县公务员局
教师资格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1、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 2.《教师资格条例》&&&&&&&&&&&&&&&&&&&&&&&&&&&&&&&&&&&&&&&&&&&&&&&&&&&&&&&&&&&&&&&&&&&&&&&&&&&&&&&
&&&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主要学科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职务评审和聘任
审核转报类
&&& 1.《教师法》
&&&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
&&& 3.《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9号)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专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学校收费管理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闽教财〔号)
县发改局、财政局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
中学学生学历证明办理
1.《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
&&& 2.《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7﹞59号);&&&&&&&&&&&&&&&&&&&&&&&&&&&&&&&&&&&&&&&&&&&&&&&&&&&&&&&&&&&&&&&&&&&&&&&&&&
&&& 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4﹞7号);&&&&&&&&&&&&&&&&&&&&&&&&&&&&&&&&&&&&&&&&&&&&&&&&&&&&&&&&&&&&&&&&&&&&&&&&&
&&& 4.《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中学学生毕业证书办理
1.《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
&&& 2.《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7﹞59号);&&&&&&&&&&&&&& &&&&&&&&&&&&&&&&&&&&&&&&&&&&&&&&&&&&&&&&&&&&&&&&&&&&&&&&&&&
&&& 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4﹞7号);&&&&&&&&&&&&&&&&&&&&&&&&&&&&&&&&&&&&&&&&&&&&&&&&&&&&&&&&&&&&&&&&&&&&&&&&&
&&& 4.《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 初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满三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准予毕业。&&&&&&&&&&&&&&&&&&&&&&&&&&&&&&&&&&&&&&&
&&& 5.《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中学毕业生
中学学生转学、(休)复学办理
1.《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
&&& 2.《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7﹞59号);&&&&&&&&&&&&&&&&&&&&&&&&&&&&&&&&&&&&&&&&&&&&&&&&&&&&&&&&&&&&&&&&&&&&&&&&&&
&&& 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4﹞7号);&&&&&&&&&&&&&&&&&&&&&&&&&&&&&&&&&&&&&&&&&&&&&&&&&&&&&&&&&&&&&&&&&&&&&&&&&
&&& 4.《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5.《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6.《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中学在校生
小学学生转学、(休)复学办理
1.《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4﹞7号);&&&&&&&&&&&&&&&&&&&&&&&&&&&&&&&&&&&&&&&&&&&&&&&&&&&&&&&&&&&&&&&&&
&&& 2.《福建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小学在校生
公办、集体办幼儿园登记注册
&&& 1.《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依照《福建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试行办法》执行。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
&&& 第十条 农村幼儿园(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或注销,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实验幼儿园和其他公办园以及地处农村的单位幼儿园的举办和停办,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或注销;城市幼儿园的举办或停办,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或注销,未设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注销。县以上实验幼儿园登记注册或注销须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2.《福建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办法》&&&&&&&&&&&&&&&&&&&&&&&&&&&&&&&&&&&&&&&&&&&&&
&&& 三:城市幼儿园(班)向所在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县实验幼儿园和其他公办幼儿园以及地处农村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班),向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班)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社会力量园(班)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注册。
公办、集体办幼儿园
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资格认定转报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
&&& 2.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
》和《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 3.关于印发《惠安县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类幼儿园
惠安县示范幼儿园资格认定
认定认证类
1.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 》;&&&&&&&&&&&&&&&&&&&&&&&&&&&&&&&&&&&&&&&&&&&&&&&&&&&&&&&&&&&&&&&&&&&&&&&&&&&&&
&&& 2.《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 3.关于印发《惠安县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类幼儿园
民办学校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筹设批准书;
(二) 筹设情况报告;
(三)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校车标牌许可审核转报
审核转报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县公安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民政府
法人、其他组织
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审核转报
审核转报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关工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68号)
全县中小学
&& &&惠安县教育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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