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七一煤矿保卫科长述职报告纠结社会人员是什么时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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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高平市委组织部公示(7月15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男,现任山西科兴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兼),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拟任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正职。1968年7月生,高平东城人,在职大学学历,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经贸委经济运行科副科长,赵庄煤矿副矿长、党总支副书记(兼),新庄煤矿党总支书记,二轻企业总公司党委委员(兼)、平泉煤矿矿长,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6月任现职。
,男,现任科兴龙顶山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拟任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正职。1971年8月生,高平北城人,在职大学学历,200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11月参加工作。曾任新庄煤矿副矿长,申家庄矿业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2014年1月任现职。
,男,现任平泉煤矿党总支书记,拟任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副职。1964年2月生,高平米山人,在职大学学历,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米山煤矿生产科副科长、科长,米山煤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兼总工程师,2010年3月任现职。
,男,现任龙顶山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拟任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副职。1971年5月生,高平马村人,在职大学学历,200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11月参加工作。曾任高平市电线电缆厂职工,龙顶山煤业有限公司副经理,2010年2月任现职。
,男,现任赵庄煤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拟任山西科兴下属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64年1月生,高平河西人,在职大专学历,200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赵庄煤矿机电科科长、第二洗煤厂厂长、精产品部副部长、调度室主任、矿长助理,赵庄煤矿副矿长,2016年5月任现职。
,男,现任南阳煤矿矿长(副科),拟任山西科兴下属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65年5月生,高平寺庄人,在职大学学历,200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新庄煤矿矿长助理兼南阳煤矿生产科科长,新庄煤矿副矿长,2009年4月任现职。
,男,现任云泉煤矿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拟任山西科兴下属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65年10月生,高平神农人,在职大学学历,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申家庄煤矿基建科科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生产矿长,申扶煤业有限公司经理,申扶煤业有限公司经理(副科),云泉煤矿党总支书记,2016年5月任现职。
,男,现任南阳煤矿副矿长,拟任煤矿矿长。1976年4月生,高平陈区人,在职大学学历,201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南阳煤矿生产科副科长、生产科科长,2010年4月任现职。
公示时间从日至7月29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高平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我们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来信地址:高平市长平西街46号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邮编:048400
联系电话 :
市委组织部电子邮箱:
中共高平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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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你可能访问的太快了,歇歇吧,也可以联系:4007月31日,高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百度贴吧高平吧发布名为《真真怕啊,凤和桥刚刚煤气爆炸,爆炸声持续不断》的帖子,在网络空间大量传播。为避免造成群众恐慌,网安大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31日1时30分许,高平市凤和桥附近商铺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但并未发生煤气爆炸,也未产生类似爆炸声响。网民李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在百度贴吧高平吧发布了虚假信息,通过网络快速传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李某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给予罚款五百元之处罚。
晋城网警提醒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同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
网上散布谣言要承担三种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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