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没有借据和欠条,有微信跟手机短信聊天可以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吗?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借款依据? 法官:电子数据可作证据,但最好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证明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借款依据? 法官:电子数据可作证据,但最好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证明
10:50:09&&&&华夏经纬网
  【襄阳政府网消息】3月17日,记者从襄城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本案虽然涉案金额才1万元,但借款方式很特殊,是通过时下流行的微信聊天,且没出具借条。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讨钱的有力证据吗?
  林娜(化名)曾在外地工作,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她和王东(化名)结识,两人相谈甚欢后互加了微信。去年1月,林娜在微信上向王东借款1万元,承诺春节后归还。之后,王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往林娜的账户上转款1万元。
  可到了还款期,林娜竟然不辞而别。王东多次从微信上催要借款无果,一纸诉状将林娜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1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和律师代理费。
  由于当时王东没有要求林娜打借条,法庭上,他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
  经法院庭前调解,林娜认可了微信的内容和转账账号的真实性,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娜当庭返还王东1万元借款本金,王东放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如果在以前,像王东这样没有打借条的债权纠纷案,不仅胜诉概率低,甚至连立案都很难。”此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虽然法律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了明确规定,可真正要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并不容易。”法官介绍,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应该是合法取得,与案件要有关联;真实性则是“硬伤”,因为很难认定聊天工具的使用人员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  法官建议,大家如果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证明借贷关系,除了要完整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外,还要有其他辅证。当然,最好是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等来证明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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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无借条,短信可以当作证据吗?
【案情】感情变化王某和李某网上偶然相识,同是从外省来到工作的经历让两人心生亲近,从网上的渐生好感最终发展到网下的相约相伴。李某收入较低,而平时租房、交通、购物等花费又较大,经常入不敷出,王某就大方地为李某购置衣物、化妆品、手机等。李某有时无钱付房租时,王某也主动拿钱出来垫付。李某父亲在老家生病无钱住院,王某一下子就借给李某五千元。在两人相恋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王某陆续在李某身上花费了近二万元。李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事业有成的同乡张某。张某虽然知道李某已有男友,但还是对漂亮的李某发起了猛烈攻势并很快获得成功。李某与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就主动向王某提出分手。一直沉浸在爱情欢悦中并憧憬美好未来的王某,显然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他始终不明白昨天两人还两情相悦,今天怎么就形同陌路?王某竭力想挽回曾经属于他的感情,但几经努力还是无法挽回李某的心。王某一气之下,在家翻箱倒柜,找出了很多他在恋爱期间的花费证据,包括他买给李某礼物留下的部分商场收据、超市小票等计四千余元,以及到银行转账给李某后保留的三张存款凭条计八千元。王某拿着票据找到李某要求还钱,李某则认为王某无理取闹,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双方在友人的劝说下来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请求调解。【调解】经济补偿调解员表示,王某在恋爱期间的购物花费系出于自愿且不属于定婚彩礼,现王某要求返还这些花费于法无据。另外王某手中的存款凭条仅能证明他曾经转账给李某,却不能证明两者有债务关系,因此要求李某还钱也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除非他有明确的证据比如李某手书的借条来证明。王某忽然想起李某曾经发过借钱的短信,于是拿出手机仔细地翻看,终于在双方来往的上千条短信中找到了李某借钱的那条。李某在短信中称“我爸爸生病了,你手上有钱的话借我五千元,我寄回老家交住院费。”同日晚上,李某又回短信“钱已收到,谢谢!”调解员问李某此条短信是否她发给王某的,李某承认是她发的,但同时对短信是否能作为借款证据表示疑问。调解员查看了收到短信的时间,又仔细地与王某手中的三张银行存款凭条进行了比对,发现短信收到时间与存款凭条时间都是当日下午,两者在时间上完全吻合,逻辑关系也完全成立。根据李某发过的借款短信,再加上王某手中的存款凭条,是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同时调解员又对李某做起了思想工作,认为从王某手机中还保留着双方来往的上千条短信可以看出,王某一直对她是真心相爱的,毕竟双方相处了近两年时间,现在突然分手,对他确实打击不小,现在返还部分借款也是对他以往付出的一种补偿。李某终于答应返还五千元借款,同时表示愿意额外再补偿王某一千元钱。【点评】证据支撑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都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进行支撑,缺少证据支持的事实,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承认。证据包括的范围很广,一般认为,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客观材料都可以算作是证据,如书证、物证、影视证据、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民事交易过程中,一般最好取得书面的证据,如合同书、、借据等等。除此之外,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甚至于他人的口头证言等,也均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社会公众在与人交往,特别是发生经济往来时应当要保存适当的证据。如果能够签订正式的书面文书,那是最好;如果不能签订书面文书,那也要尽量保留一些可能的证据。实践中,有些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要别人打欠条,对于转账凭证等材料又保管不善,随意丢弃。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对于日常的民间借款,最好有书面欠条,如果不方便的,可以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凭证,以备将来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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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借钱,称第二天就归还,数额较小,并未要求写欠条,只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不知道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欠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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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帮忙看看,能不能胜诉,能的话再催讨几次,不还就起诉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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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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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要保留
没有欠条,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就是怕证据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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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有没有借款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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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拿不回来了 买个教训吧 要真气不过花钱找人小报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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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在线 瑞安论坛 版权所有||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微信借条作为证据没有采纳?!微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郑州债权债务律师昌晖,为您提供郑州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网聊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案例介绍  上海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某制药有限公司状告投资中心借5万元不还,并出示微信照片作证据。法院对微信证据效力做出判定,并判定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  该案中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成为焦点,主审法官提示,个人或企业若要采用电子证据,必须保存原始证据、使用实名账号以提高真实可信性。  出示微信借条证据  日,原告某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向被告投资中心汇款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  之后,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原告张某。  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照片中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某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字样,借款人处有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  被告李某则坚持认为,原告和投资中心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合伙人,原告出资5万元以保证被告投资中心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借款,不应当返还。  另外,李某对微信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张某表示,“公司方已经认缴了资本,只是没有出资。双方并没有就垫付费用进行过约定,原告也没有介入日常运营管理。被告将借款和公司设立资本混为一谈,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获判归还5万借款  针对原、被告对5万元微信借条真实性的争议,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但是,被告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原告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原告或者双方协议转为出资。  同时,原告向被告投资中心汇款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法院遂判定被告投资中心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评析  法官:真实性易成“硬伤”  “电子证据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就时有出现。”法官介绍,“这次司法解释主要以列举的方式区分电子数据证据和视听资料证据的不同,同时也对电子证据的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官指出,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被采信的比较少。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而电子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真实性则是“硬伤”,涉及主体认定难、内容认定难、甄别手段少等问题。  解读  “真实性”认定三难  1、主体认定难。以本案为例,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录,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  2、内容认定难。微信中涉及的借条图片非借条原件,而是将借条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一旦产生争议,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借条真伪,借条的真实性难以判定。  3、甄别手段少。电子邮件这类电子证据,若公司邮箱较固定,且邮件往来通常主题明确,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公证手段固定真实性,但微信注册简单、交流内容随意,本案当事人曾试图通过公证方式对微信借条真实性进行认定,但公证机关也表示无法操作。  如何避免争议  1、固定专属号码。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邮箱地址、微信号、QQ作为双方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防止纠纷发生后单方否认“号码为其所有”的情况。  2、保存原始证据。部分或全部编辑、删除电子数据,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建议完整保存原版,甚至可以提前进行公证。  3、推广实名认证。对于QQ、微信等日常通信工具,进一步提倡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人可查、有责可究。  更多郑州债权债务法律咨询,请拨打昌晖律师电话:河南郑州律师昌晖微信号:chlawyer76 昌晖,现就职于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曾担任过基层法院副庭长、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拥有16年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共审结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各类民商事案件1100余件,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够准确把握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联系电话:   qq:更多信息请关注下方二维码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昌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现就职于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曾担任过基层法院副庭长、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拥有16年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共审结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各类民商事案件1100余件,其中有多起复杂疑难和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案件。多年的办案磨砺,昌晖练就了过硬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熟知民商事案件审理程序和内部流程,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够准确把握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从法官到律师,昌晖的身份虽发生了转变,但他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信念未变,勤奋务实、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未变。不做精明的生意人,只做优秀的法律人!这就是昌晖的信条。...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事诉讼文书代理合同审查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抵押担保借贷融资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房产纠纷民事诉讼文书代理合同审查所在地区:河南-郑州市手&&机: Q Q号码:执业证号:执业机构: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Ta收到的一对一咨询热门债权债务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我朋友欠我钱,没打欠条,人联系不上,我拿现金给他的,只有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报警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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