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异地就诊流程出院后,再次入院需要不需要再办一次

关于外地就医相隔20天需要再补办转院证明吗(医保) 之前办过转院的,中途办出院回家休养_百度知道转外就诊报销 不用提供出院证了
  不少异地就医回老家报销医保费用的市民或许都有这样的体验:必须集齐一大摞住院凭证,不能落下任何一张单据,否则将往返于就诊地和老家的医保经办机构,还因为各地的凭证有所差别而致使有些费用无法报销。  这一状况在昆明市将得到改观。日前,昆明市人社局下发了新的《市直为民服务窗口经办业务流程》。根据新的流程显示,此次异地就医审批备案流程、“两特病”门诊用药备案手续和手工医疗费用报销流程都进行了手续上的规范和简化。简化流程后,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审批备案流程只要资料齐全,正常工作日内可即时办结。  改变一: 医保业务全到呈贡办理  昆明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在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昆明市医保中心共设置了8个服务窗口,为昆明市级参保人员集中办理医保业务(在此之前,参保人需要在市级、区级等各级医保机构往返办理),其中参保经办管理服务窗口3个,异地就医等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窗口2个,“两特病”申报受理审定窗口3个。此次新的《为民服务窗口经办业务流程》在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二楼的市医保为民服务窗口推行。  改变二: 异地安置无需提供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  “主要目的还是希望可以让市民少跑两趟。”昆明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以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审批备案流程为例,以往办理手续时,需要的备案资料包括《昆明地区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参保人员的户籍(居住)证明和单位证明等。目前考虑到申报表上已有单位盖章一栏,且单位盖章即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因此新的业务流程中办理备案手续时不再提供户籍(居住)证明和单位证明,只需由单位经办人填报《昆明地区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即可。这样的话参保人就不需要再到单位去开证明,也可以尽量方便参保患者完成办理备案手续。  另据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通过减少证明材料,工作人员也可以更加迅速地完成办理,现在只需要资料齐全,正常工作日就可以即时办结。  除此以外,在对异地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流程的办理中,按照省中心的最新规范,办理转外就诊手续只需一家三级医院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改变三: “两特病”大量用药不必到医保部门备案  此次更改主要是针对异地就医、“两特病”申报和手工报销三个方面进行的。而在针对“两特病”的办理流程中,“两特病”参保患者如因特殊情况(因公派出等)用药超过30日量,由参保患者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到医院医保科备案后开取药品。  "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开药一般不得超过7天的用量,如果个别参保人因为特殊情况的"两特病"用药量超过30日的量,医保部门一般在患者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由医保经办部门开具情况说明,由患者带到医院开药。虽然这种情况不多见,可一旦出现,患者就得往返在医院和经办机构之间跑,浪费了许多患者的时间。这一次调整为,"两特病"参保人如因特殊情况,只需要由参保患者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到医院医保科备案后开取药品就行了,不需要到医保经办部门备案开证明。”昆明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这样解释。  改变四: 超量带药出国手续简化了  昆明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部分“两特病”患者出国时间较长,常常会出现要“超量”带药出国。按照原来的要求,参保人要超量带药出国,需要持用药申请、单位证明、签证等资料到窗口备案,由窗口出具用药情况说明,才能到医院(在选点的两家医院中选择一家)开药。现在,为了节省参保人员的时间,新的业务流程中患者只需要持单位证明,注明个人基本情况,再持签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持医保中心开具的开药证明就可以到医疗机构开取用药了。  改变五: 转外就诊报销不用再提供出院证  在手工医疗费用报销流程中,工作人员介绍,在原来的业务经办流程中“转外就诊”和“长期驻外异地安置”这两项手工报销需提供的明细材料都包括有出院证(或出院小结)。但考虑到实际的情况,新流程里规定,可结合报销材料中的病程首页和诊断证明书进行了解和判断,因此新的业务流程中涉及到上述两项报销时,可不再提供出院证(或出院小结)这项资料。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材料明细  注:1、转外就诊人员出外就医前必须办理手续:提前出具昆明市一家三级医院转外就诊审批表及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医院签字盖章后交医保中心窗口备案留存。  2、个人账户清退须在核定停保一个月后办理。  3、联系电话:
(责任编辑:HN666)
06/23 05:1605/28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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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隔15天才能再办住院”?市人社局:没有这一说,医院违规!
患者可向市医保中心投诉,电话:
&&本报记者杨璐&&&&昨天,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解读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个人账户资金当年没使用可转下年累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问:拨入个人账户的钱如果当年不花完就会被取消吗?&&答: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后,即归职工本人所有。如果当年没有使用可转下年累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符合政策规定可办理退保销户手续(如:出国定居、死亡、转异地工作等),个人账户资金仍有结余的,可办理返还个人或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问:住院时,要先花完个人账户钱医保才给支付费用吗?&&答: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个人账户钱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所发生的按政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即个人账户资金足够支付时,按应自负金额扣除相应费用;若不足以支付时,则需要个人使用现金支付。例如:某参保职工住院,结算费用时按政策应由个人自付1500元,该职工医保IC卡个人账户中有2000元,则2000元-1500元=&500元,结算后医保IC卡内还剩有余额500元。&&&&●急诊规定时间内未交IC卡,住院费用个人自负&&问:急诊办理住院时没带医保卡怎么办?&&答:参保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须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交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急救等原因未携带医保IC卡就医的,应向接诊医生和住院处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IC卡交到住院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IC卡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问:急诊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给予支付吗?&&答:这要看属于哪种情况:一种是通过急诊挂号办理入院治疗的;另一种是患者因病情危重在门诊急诊“抢救”后办理住院治疗的,前一种情况所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后一种情况所发生的门诊抢救费用与本人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没有“办理出院后间隔15天后再办理住院”这一说&&问:办理出院后,必须间隔15天才能再次办理住院吗?&&答:参保人患病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由定点医院大夫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大连市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疗效评定标准》执行,而不受再次住院间隔时间的限制。让患者“住院15天病情未达到出院标准就办理出院”或“办理出院后间隔15天后再办理住院”,都是定点医院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如果参保患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科反映,医疗保险科是负责医院内部执行医保政策的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参保患者也可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医疗监督部投诉(电话是)。对于定点医院的违规行为,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给予严肃处理。&&&&问:在我市定居的外省市参保退休人员能否将其医保关系转来我市?&&答:目前还不能将异地退休的参保人的医保关系转来我市,其医疗保险待遇只能由原参保地给予保障。&&&&●建家庭病床门槛费300元&&问:哪些参保群体可以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群均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家庭病床。&&&&问:怎样办理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者可申请建立家床治疗。(1)符合住院条件(急危重病人除外);(2)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3)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4)需系统治疗。由参保患者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床科大夫提交建床申请,对符合建床条件的患者,家床大夫将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建床手续,提供家床医疗服务。&&&&问:家庭病床的医保待遇标准、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多少?&&答:(1)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普通疾病,30元/天;恶性肿瘤晚期、肝硬化腹水疾病,60元/天。每次建床时间不超过2个月,确需超过2个月的,须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2)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包括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床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5%。70岁以上老人负担减半。(3)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患者建立家庭病床,起付标准费用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为45%。&&&&问:以个人身份可参加生育保险吗?&&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以以个人身份不能参加这一险种。&&相关链接&&以下情况可减免&&参保人住院门槛费&&以下情况参保患者住院减免住院起付标准费用(门槛费):&&(1)患鼠疫、霍乱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2)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有感染性疾病科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3)恶性肿瘤患者术后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不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非术后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只承担一次起付标准费用;经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化疗后,选择继续住院行支持治疗的,个人需承担起付标准费用;选择出院且未发生药品费用的,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4)精神病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5)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6)统筹区域内转诊住院治疗,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疗收取起付标准差额;高等级转往专科医院,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病除外)。&&(7)&城镇职工参保者、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人70岁(含70岁)以上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425元、250元、150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600元)。  如今,医保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平时买药、门诊挂号以及住院治疗,都可以使用医保卡轻松实现。  然而,还有不少人表示对医保卡的报销额度及报销条件不完全清楚,今天,晚报君就带你重新认识苏州医保卡的“神奇作用”。居民医保报销情况普通居民普通门诊: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按比例报销。1、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线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按50%标准报销2、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按40%标准报销3、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按35%标准报销4、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按30%标准报销住院:住院报销有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要自己支付,起付标准以外的费用才能报销。起付标准:1、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6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200元,当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2、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3、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报销比例:1、起付线以上至4万元(含)的部分基金结付75%2、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基金结付80%3、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基金结付90%门诊特定项目: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化放疗治疗期:累计20万元(包括住院费用)内报销90%。恶性肿瘤:治疗期每一结算年度在20万元限额(含住院费用)内报销90%;康复期(治疗期结束后4个结算年度)报销90%。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以内报销90%血友病:6万元以内报销90%重症精神病:2000元以内全额结付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3500元内基金结付90%所需材料:  持填写有诊断依据的《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就医证卡及相关诊断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中小学生、少年儿童:150元/人/年大学生:100元/人/年普通门诊: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统一按50%的比例报销。住院: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才能报销,学生和少年儿童的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报销比例:1、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的部分报销75%;2、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报销80%;3、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报销90%。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这项费用是先用个人的医保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规定限额内(在职职工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再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市区B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住院:这一项也是有起付标准的,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报销。起付标准:1、首次住院: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6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2、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3、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4、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报销比例:超过起付标准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转外住院:转外住院报销的基本步骤包括: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办理报销。办理备案手续所需材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住院登记表》、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医疗保险证》和《社会医疗保险病历》。办理地点:在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办理报销所需材料:《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住院登记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及相关病历资料。办理地点:社保局。报销方式:超过起付标准(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的部分才可以报销。注意:转外住院就医仅限于上海、南京、北京具有专科权威的三级以上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因病情需要进行伽玛刀治疗的,转外约定医院仅限上海解放军411医院、455医院、85医院和无锡解放军101医院。苏州大市异地就医结算  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在苏州大市范围初步实现异地就医划卡结算,避免了先垫付后报销的麻烦。全市目前共有25家医疗机构开通了大市异地就医划卡业务,具体名单如下:地区定点医院苏州市区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市中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苏州市立医院东区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苏州九龙医院吴中区人民医院相城区人民医院高新区人民医院姑苏区吴门桥街道润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熟市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常熟市中医院(新区医院)常熟市第五人民医院昆山市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昆山市中医院太仓市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太仓市中医医院吴江区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吴江区第二人民院苏州永鼎医院江苏盛泽医院张家港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张家港市中医医院  如果不是在以上25家医院就医的,要先自己垫付,办妥异地就医转入或转出手续之后才能办理报销。异地就医转出:转出登记所需材料:《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原件。报销所需材料:《异地就医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原始发票、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报销所需材料。异地就医转入:需要先在转出地办好苏州大市异地就医结算转出手续,然后再办理报销。办理报销所需材料:《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原始发票、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报销所需材料。如果,你还有更多问题想要了解的话,详情可以咨询下面这些电话哦。1、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苏州市十梓街548号电话:2、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吴中区越溪塔韵路178号二楼电话:3、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电话:4、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高新区狮山路22号高新人才广场三楼电话:5、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中新汇金大厦一楼电话:6、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吴江区开平路300号电话:7、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常熟市新颜路215号电话:8、张家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地址: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底楼电话:9、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69号电话:10、太仓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地址:太仓市柳州路38号电话:信息来源苏州社保中心官网,苏州微生活、姑苏网综合整理如涉版权问题,请后台联系编辑:川大叔晚报君留言    觉得本文有用要点ZAN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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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朋友圈异地就医_百度百科
异地就医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在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二是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如建筑业等职工的就医,所产生的问题要么是不能参加医疗保险,要么是要垫付医疗费用。三是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包括退休后户口从工作地迁移到安置地的人员,也包括托靠子女无户口迁移的人员,所产生的问题表面上是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实质是安置地的医疗待遇往往要好于参保地,异地安置人员感到就医待遇不平等。2013年内中国将在部分省份试点跨省就医即时报销。[1]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文件,201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
异地就医形成背景
异地就医问题的存在由来已久,其原因是的享受者和费用支付者不是同一主体,人员参保地和医
疗费用发生地不是同一地区。[3]
在公费、劳保医疗时代,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出差在外人员的急诊、单位派驻外地人员的医疗,以及转往外地的就医。由于以往的公费、劳保医疗是单位管理,因此“异地就医”问题并没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当前“异地就医”之所以成为了一个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问题,主要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员流动的自由度增大、现代企业经营范围的全国化甚至国际化,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化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使“异地就医”形式多样化、内涵复杂化、人群集中化。同时,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一问题的凸显,也正是民生问题得到高度关注、社会民主进步的必然结果。而要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也绝非易事,它涉及到制度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异地就医申报规定
异地就医申报原因
1、限于本地医疗水平的限制,一部分重病人和经本地长期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人转外就医。
2、一部分人员在本地以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但平常在外地工作,生病时在工作所在地就医。
3、部分职工退休后,怀念故土回家乡养老,在家乡当地医院就医。
4、一些企业在外承包工程或在外地设立营销机构,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就医。
异地就医申报标准
1、退休的参保人员;
2、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3、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申报程序
1.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
1) 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 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2. 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经核准的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由单位经办人凭经下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1]
1) 参保人单位证明;
2) 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发票(背后有报销人答名);
6) 住院病历复印件。
异地就医稽核方式
规定参保人员在异地入院后三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申报住院医院名称、地址、科室、床号、联系电话、病情,不按规定申报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报后根据该参保人员的此次住院病种、病情、病史等情况确定稽核方式。稽核方式有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稽核、委托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稽核、委托异地定点医院稽核。
异地就医直接稽核
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稽核的方式有事前稽核、事中稽核和事后稽核三种情况。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采用或组合采用。
1、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外就医批准手续时,对部分参保人员的病兆可以事前察看到的,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先行要求参保人员本人到经办机构查看病情,进行事前稽核,出院后再与出院记录、出院证、费用清单进行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本人再次到医保经办机构察看治疗效果。
2、经批准的转外就医人员或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入院,医保经办机构接到申报后,如病史情况不清,对当前病情有疑问而出院后又难以核实的,为防止冒名住院、挂名住院直接派工作人员到所住医院进行现场稽核,必要时可摄取数码照片存入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备查。
3、办理转外就医批准手续时,医保经办机构对拟实施外科手术治疗的就医人员可要求其在出院后到经办机构察看手术情况,进行现场稽核后再报销费用。
4、对异地居住人员实施手术治疗的,申报时可要求其在出院后拍
摄展示其手术情况的局部和全身情况的照片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医保经办机构稽核。
5、根据参保人员的病史档案情况进行稽核。逐步建立参保就医人员医疗档案,对已核实的病史情况进行记载,同时将档案的主要内容输入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外就医批准手续时可先行与参保人员的病史档案进行核对。对病史档案内记录的既有疾病的治疗,经批准在异地就医的,住院后申报的医院名称、科室、病种、病程等情况与病史档案情况相符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再直接稽核或委托稽核,报销时将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出院证、出院小结等材料与申报情况、病史档案进行对照审核。这种方式虽不能完全杜绝冒名和挂名,但有一定的效果且成本低。
异地就医机构稽核
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协作机制,相互对居住在本地的异地参保人员就医进行管理,待遇的审核支付仍由参保的经办机构办理。对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实行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稽核制度,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可先行由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相互协商,并逐步走向统一,适时出台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使委托管理成为医保经办机构的正常职责。
建议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为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全国性的识别代码,按代码设置电子信箱,编写通讯录,并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内部网,便于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联系和交流。[1]
异地就医医院稽核
各地在改革之初大多规定转外就医实行指定医院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可逐步与符合条件的异地医疗机构建立定点关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力与义务。规定异地居住人员和转院就医人员就医时到定点医院的医保办公室进行登记,由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对照医保证、、转外就医批准手续、异地定点批准手续等材料进行现场稽核,必要时直接与委托的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联系直接交流情况。向定点医院的医保办公室申告登记,一方面有利于住院情况稽核,另一方面可请医保办协助办理有关事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医保经办机构对转往异地非定点医院就医则应从严控制。
委托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提出托管请求,——提供相关资料,——受托医保经办机构建立管理档案,——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稽核,——反馈信息给委托医保经办机构。
受托的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院实行现场稽核,一般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核对人证是否相符,有条件的可摄取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治疗照片,摄取照片时由一名工作人员在病床边与病人合照,另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摄影,同时可拍摄参保人员的手术切口或病兆。照片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输给委托医保经办机构存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备查与核对。
异地就医管理措施
1、同步推进三项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在全国严格推行住院实名制,医院收治病人时严格核对个人身份证,减少冒名住院。
2、实行异地就医医院等级制度。一般应要求异地就医医院等级在二级甲等以上。等级高的医院规模大,内部运作均按程序化管理,加之实行了计算机系统管理,、药品管理规范,出具的资料真实度高。而一部分小医院,由于缺少正常制度,对经济利益等因素考虑过多,医疗行为、费用记录不规范,医疗票据管理不严,确定为异地定点医院应从严控制。
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出台参保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对异地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取消其异地定点医院资格,同时将情况反映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逐步发展到在全国医保系统内通过内部网络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将违规医院列入黑名单。可随形势的发展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参保人员的医保行为的诚信状况纳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制约医保欺诈行为。
异地就医相关成果
2013年内中国将在部分省份试点跨省就医即时报销。各地正在推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已在8个省、市实现这一目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也开通试运行,并与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9个省级平台互联互通,今后参合农民将通过这一平台实现异地就医即时报销。
按照“十二五”医改规划,到2015年我国将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初步实现跨省就医即时报销。[1]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文件,201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意见明确,2015年将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 据悉,跨省就医即时结算,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省市就医时,提供的异地医疗费用即时结报服务。
意见提出跨省就医费用结报时间表。到2016年,全国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将初步建立,跨省就医结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18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基本实现跨省就医费用核查,跨省就医结报工作进一步推进。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跨省就医直接结报。[4]
日前,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指出:到了明年,北京异地就医的住院费基本上可以实现直接报销。[5]
.腾讯[引用日期]
.网易[引用日期]
.人民网河南频道[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医线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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