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判刑手机怎么判刑以前有底案加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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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抢劫罪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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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鸿(绰号“黑鬼”),男,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小白”),男,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因盗窃于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诉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鸿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新鸿、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 & 一、抢劫罪2012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新鸿与同案人叶某华、廖某辉(均已起诉)分骑2辆二轮摩托车至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窖洋村村道长兴自选超市门口时,见被害人白某正坐在1辆白色济南轻骑牌电动摩托车上玩手机,叶某华便持1把西瓜刀上前进行威胁,抢走白某的该辆电动摩托车及1部OPPO牌X90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而廖某辉也持西瓜刀上前对白某进行搜身,但未能搜得财物,后3人分骑3辆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到潮南区陈店镇将抢得的电动二轮摩托车销赃给同案人宋某腾(已起诉)。二、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提供作案工具T型撬给被告人陈新鸿,并与被告人陈新鸿、同案人曾某章(已判决)事先商议由其2人实施盗窃,然后将盗窃所得摩托车销赃给吴某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新鸿伙同同案人曾某章至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下方村寨外二十巷11号厝座,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家的阳埕停放3辆摩托车,被告人陈新鸿便爬过该厝座的围墙进入阳埕,打开大门让同案人曾某章进入阳埕内,2人将阳埕内的1辆黑色五羊女庄摩托车和1辆好电牌黑色电动摩托车推出并藏在下方村练江坝旁。接着又返回现场,由被告人陈新鸿进入该厝座的房内盗走1部黑色诺基亚N85手机及3辆摩托车的钥匙,同案人曾某章则将阳埕内的1辆韩捷牌粉红色电动摩托车盗走。后陈新鸿、曾某章将盗窃所得的3辆摩托车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吴某某。同年5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新鸿伙同同案人曾某章再次窜至林某某家门口处,见该处停放被害人林某成的1辆车牌号码为粤DXR718红色男庄帝豪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遂上前实施盗窃,后被厝主方某某等人发现,同案人曾某章被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新鸿则被逃脱。2013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潮阳区铜盂镇凤壶村抓获被告人陈新鸿;后在被告人陈新鸿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日在潮南区司马浦镇“快乐网吧”处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新鸿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第一宗盗窃犯罪属入户盗窃,第二宗盗窃犯罪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新鸿有立功表现,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新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辩称其没有向陈新鸿、曾某章购买赃车,也没有参与盗窃,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2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新鸿与同案人叶某华、廖某辉(均已判决)驾驶2辆摩托车窜至潮南区司马浦镇窖洋村长兴自选超市门口,见被害人白某坐在1辆白色电动摩托车上玩手机,同案人叶某华遂持1把西瓜刀上前进行威胁并抢走其电动摩托车及手中的1部OPPO牌X907型手机(价值1,600元),同案人廖某辉也持1把西瓜刀上前对其进行搜身,但未能搜得财物。后被告人陈新鸿等人驾驶3辆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到陈店镇将抢得的电动摩托车出卖给同案人宋某腾(已判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现场拍照,本院(2013)汕南法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张雨的证言,被害人白某的陈述,同案人叶某华、廖某辉、宋某腾的供述和汕头市潮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事实(一)被告人吴某某提供作案工具“T”型撬给被告人陈新鸿,并要求被告人陈新鸿、同案人曾某章(已判决),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销给他。日1时许,被告人陈新鸿与同案人曾某章窜至潮南区司马浦镇下方村寨外二十巷11号住宅,见被害人林某某家的阳埕停放3辆摩托车,且四周没有人,便由被告人陈新鸿翻爬过围墙进入阳埕后,打开大门让同案人曾某章进入阳埕中,被告人陈新鸿和同案人曾某章将阳埕中的黑色五羊女庄摩托车、好电牌黑色电动摩托车各1辆推出并藏在下方村练江坝旁。尔后又返回现场,被告人陈新鸿进入该住宅的房中窃取黑色诺基亚N85手机1部及3辆摩托车的钥匙,同案人曾某章窃取阳埕中的1辆韩捷牌电动摩托车后逃离现场。赃物摩托车销给被告人吴某某,得款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提收林某某家被窃的视频资料的情况。2、发案、销赃现场拍照、视频截图:发案及销赃现场的情况。3、本院(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认定同案人曾某章参与该宗盗窃作案的事实。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日晚上,我和丈夫、儿子在家中闲坐。翌日凌晨,家里人都准备要去睡觉,我将阳埕的大门锁上,当时见3辆摩托车停放在阳埕中。当天5时许,我儿子方某鹏睡醒发现大门被打开,便走进房间叫醒我,我走出大厅时看见门被打开,阳埕中的3辆摩托车也被盗走了,阳埕大门也被打开,我意识到家里失窃了,走进房间清点时发现桌柜上的1部诺基亚N85型手机也被盗走,我便打电话报警。5、被害人方某鹏的陈述与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相印证。6、同案人曾某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日下午,陈新鸿招引我一起出去盗窃。翌日凌晨,我们窜至潮南区司马浦镇下方村寨外二十巷11号住宅外面,发现阳埕中有3辆摩托车,当时周围没有人,便由陈新鸿爬过阳埕围墙进入阳埕中,将大门打开让我进入,我们从阳埕中分别抬出1辆黑色五羊牌女庄摩托车和1辆好电牌黑色电动摩托车,然后推到下方村练江坝旁藏好。后又一起返回该住宅中,陈新鸿进入房中窃得1部N85黑色诺基亚手机及3辆摩托车的钥匙,我则将阳埕中剩下的1辆韩捷牌电动摩托车推出,我们先后将3辆摩托车开到潮阳区贵屿镇华美村。随后,陈新鸿联系“小白”并约好在司马浦司下公路边一池塘边交易。我和陈新鸿先后将3辆摩托车开到指定的地点后,将其中2辆电动摩托车卖给“小白”,得款人民币1,100元。然后陈新鸿驾驶剩下的五羊牌摩托车载我回贵屿镇。过了一、二天,我们将剩下的五羊牌摩托车卖给“小白”,得款700元,窃得的手机后来因陈新鸿酒醉被摔坏而扔掉。“小白”和我及陈新鸿经常碰面,他提供1支“T”型撬给陈新鸿,说如果有偷到车的话便卖给他。 & 辨认笔录:同案人曾某章经对侦查人员出示的12张未署名无规则排列的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6号的男子(吴某某)是向我们收购赃车的“小白”,第8号的男子(陈新鸿)是与我一起盗窃的人。7、被告人陈新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同案人曾某章的供述相印证。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新鸿辨经对侦查人员出示的12张未署名无规则排列的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2号的男子(曾某章)是与我一起盗窃的“红毛”,第7号的男子(吴某某)是向我们收购赃物的“小白”。8、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4月下旬,我以1,800元的价格向“黑鬼”和“红毛”购买了1辆黑色五羊牌女庄摩托车、1辆粉红色电动车和1辆黑色电动车。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经对侦查人员出示的12张未署名无规则排列的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8号的男子(曾某章)是“红毛”,第10号的男子(陈新鸿)是“黑鬼”。(二)同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新鸿伙同同案人曾某章再次窜至林某某家门口处,见被害人林某成停放于该处的1辆车牌号码为粤DXR718的红色男庄帝豪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遂上前盗窃该摩托车,因被方某某等人发现并追捕,同案人曾某章被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新鸿则被逃脱。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新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新鸿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发案现场及赃物拍照,监控视频截图,司马浦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铜盂派出所、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户籍证明,本院(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方济某、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成的陈述,同案人曾某章的供述和汕头市潮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人事先通谋后,收购其盗窃所得的赃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新鸿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新鸿在其参与的抢劫、盗窃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第(一)宗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陈新鸿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参与的第(二)宗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陈新鸿所犯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新鸿、吴某某所犯盗窃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提出的其没有向陈新鸿、曾某章购买赃车,也没有参与盗窃,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经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告人陈新鸿和同案人曾某章收购赃物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新鸿、吴某某和同案人曾某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作案,但其事先与被告人陈新鸿和同案人曾某章预谋赃物的处理,其向被告人陈新鸿和同案人曾某章购买赃车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与被告人陈新鸿和同案人曾某章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被告人吴某某提出的上述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新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 &判 &长 & &郑宏新代理审判员 & &赖伟宏人民陪审员 & &吴宏丰
二O一四年四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 &林榜宣 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
&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
&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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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附表)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事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到六个月刑期;  (3)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办理。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⑴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⑶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⑷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⑸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⑺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⑻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⑼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投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多次敲诈,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3)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0元,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问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量刑调节比例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14—16岁犯罪减30—60%16—18岁犯罪减10—50%未遂犯减50%从犯减20—50%或以上自首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20%重大立功减20—50%坦白减20%以下当庭认罪减10%以下退赃退赔减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累犯增10—40%有劣迹增10%以下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增20%以下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20%以下常见犯罪量刑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1、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月~2年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自由裁量逃逸3~4年同上逃逸致1人死7~8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1.5年致1人重伤3~4年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10~12年致死1人10~15年无期除外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增20%以下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减20%以下被害人过错减20%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减20%以下3、强奸罪1人1次3~5年情节恶劣奸淫幼女10~12年奸淫三人10~12年当众强奸10~12年二人以上轮奸10~12年致被害人重伤10~12年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3~6月致1人重伤3~4年致1人死亡10~12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加20%以下为索取合法债务减30%以下5、抢劫罪抢劫1次3~5年入户抢劫10~12年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0~12年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0~12年抢劫3次或数额巨大10~12年致1人重伤无残疾10~12年冒充军警10~12年持枪抢劫10~12年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10~12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6、盗窃罪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盗窃亲属减50%7、诈骗罪数额较大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8、抢夺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5~6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11、妨害公务罪一般情节3~12月煽动群众增20%以下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12、聚众斗殴一般情节6~18月聚众斗殴三次3~4年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3~4年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3~4年持械3~4年组织未成年人增20%以下13、寻衅滋事罪1次3年以下3次5~7年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一般情节3~6月情节严重3~4年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15年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7~8年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3~36月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3~4年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增30%以下再犯3~4年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30%以下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30%以下附:基本概念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因移动终端屏幕大小区别,某些设备中表格显示可能欠缺美观,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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