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可以提前释放吗

刑事执行(社区矫正)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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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以下简称社矫)一般指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提高行刑效果,预防重新犯罪的一项刑罚措施。社矫的对象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有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五种人。并且社矫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刑罚模式,注重对犯罪人员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在促进犯罪人员再社会化方面比监狱矫正具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社矫制度也符合我国目前以人为本的政策导向。例如海口市人王某某,英街道某某村人,1989年伙同他人参与作案19次,盗窃作案数额2万余元,分得赃款900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服刑期间,他认罪伏法,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有后悔表现,获得多次减刑于2004年提前释放继续接受社区矫正。这样一名惯犯要使其自己融入社会改正恶习是很困难的,但是通过社矫制度,社区民警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及时跟进帮教,让他感受到了社会的关爱、家庭温暖。几经挫折,王某某不但改正盗窃的恶习,而且贷款筹集资金盖了猪舍养起了猪还赚到了4万多元,摆脱了困境走上了致富之路。这样的改造不仅减少了社会隐患而且增加了社会财富是一个能够带来双赢的制度。  
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四项改革,以四项改革促进政法工作发展的新思路。社矫制度作为一项新颖的制度也应加快自身的改革步伐适应今后新的政法工作形式。要完善社矫制度适应中国国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改变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  
首先要改变社会大众对社矫制度的认识,我国目前从法律制定到大众传媒宣传,对社区矫正是什么,由什么意义,如何执行等各方面都没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宣传,有的人还有误解,例如有的人认为被判处了社矫就不是被判处刑罚,等于是无罪。但其实社矫也是刑罚的一种,被社矫的人员也是在服刑,只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可以不需要监禁服刑,与被监禁的服刑方式不一样。这类误解都需要由司法机关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使社会大众对社矫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例如今年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十周年,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在全区275个行政自然村数字影厅播出电影节目前,加播《推进社区矫正 创建平安平谷》宣传片,并持续一个月滚动播放。宣传片的内容主要为社区矫正基本常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典型案例等相关知识,通过图文并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引导和动员全区更多群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  
其次要加强法院对社矫功能的认识,改变法院以监狱为唯一矫正机关的认识。人民法院参与社矫工作是人民法院实现刑罚最终目标的重要策略。但是我国历来推崇监禁刑,使国家行刑成本居高不下。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认为刑法的目的和功能在于对罪犯人身自由、财产和尊严的剥夺,即对犯罪适用刑罚以平复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恐慌、愤怒和报应心理,并通过惩罚犯罪人显示出法律的权威和严厉,以此震慑潜在的犯罪人。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有着重刑传统的国度,“善恶报应”的传统思想在社会生活中根深蒂固,监禁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的传统行刑观念是“犯罪坐牢”,即只要行为人被判决有罪原则上就应当被送往监狱,在关押下进行劳动改造。认为只有严刑才能稳定,保持着宁左勿右、宁重勿轻的思想。许多人甚至于法官都认为改造罪犯是国家监狱的职责,与自身无关,没有认识到犯罪是一个社会性的综合问题,需要全社全的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因而实践中一些法院少用非监禁刑。这些思想观念的存在,从源头上阻碍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而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摸索出了社区矫正这一控制刑罚成本、提高刑罚效益的措施。要发挥社矫制度的作用关键是要有被处以社矫的人员。若各级法院没有认识到该制度的作用,或故意避开社矫多以实际监禁判决,那社矫制度的作用也得不到发挥。因此要改变各级法院、法官对社矫制度的认识。  
再次要提高社矫机关工作人员的认识,在现有的社矫制度下,部分司法社矫从业人员对社矫制度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而且不管是从监督管理方面还是矫治方面来讲,社区矫正工作都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根据其危险程度选定相应的监管等级,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并根据矫正对象需要的不同,提供咨询、技术培训、心理矫治等服务,为矫正对象提供工作信息,帮助其寻找到合适的工作。这些都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认真的工作态度。但是目前少有社矫工作人员接受过专业的相关培训或训练,从事社矫工作全凭个人意志,自己认为该怎么干就怎么干,认为自己的工作仅仅是按时定点接受被矫正人员的报到,没有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从心理上开始疏导被矫正人员,使社矫制度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要改变被矫正人员对社矫制度的认识。被矫正人员一类是被法院直接判处管制等适用社区矫正的,另一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人员。第一类被法院直接处以社区矫正的人员不能认为被处以社矫就万事大吉没有责任了,从而不情愿甚至拒绝配合社区矫正人员对其的监管矫正。要使这一部分人员明白社矫也是刑罚之一,若违反了相关的社矫制度规定的后果是严重的。另一类被矫正人员同样需要意识到虽然提前出狱但是自己的刑罚仍然没有执行完毕,若拒绝配合社矫的结果就是再收监执行。例如我县去年就有9名假释出狱人员因为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而被当地司法机关重新评估后收监执行。这也说明对这类人员的社区矫正制度认识的改造任重道远。  
二、坚持和发挥好社矫现有良好制度和作用  
现有社矫制度虽在有的方面不尽人意但是它仍然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坚持的地方。  
首先,现有社矫制度下所有被矫正人员的决定机关都是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这一做法与现行世界各地的做法通行。由审判机关决定可以有效避免个人意志或政府意志的干扰,使社矫的决定易为被矫正人员接受。  
其次现有制度下设计了审前和假释前的评估机制。即在审判前首先由法院向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所发函征求当地司法所意见,由司法所代为调查若被告被处以社区矫正会不会对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影响,能不能被当地居民接受有犯罪人员在其住地接受社矫的刑罚。监狱提出假释申请前同样也须执行这一步骤。这一评估机制的好处在于法院、监狱远离了被告的日常生活地,由当地司法所进行前期评估提高了社矫矫正的合理性、可接受性,是一项应当坚持的制度。  
三、社区矫正可以合理衔接劳教制度  
首先为什么要衔接劳教制度。现劳教制度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解决了对轻微犯罪等够不上刑罚但放任又会继续危害社会这类人员的处置问题。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完善,群众法律法治意识的提高,劳教制度的弊端也日渐凸显,对劳教制度的取消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但如果取消劳教制度后没有合理的制度衔接,造成社会治安的混乱反而得不偿失。对劳教制度的部分功能的衔接也是社矫的完善。劳教与社矫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  
其次如何衔接。社矫制度要衔接劳教制度,第一要扩大社矫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适用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社矫制度作为治安处罚的一项手段。如被公安机关多次予以治安处罚的应当适用社矫。被处以治安处罚的人员其行为均有一定过错,但如果对每一个被处罚人员都适用社矫也没有必要,对那些经一次处罚就改正的人员就没有必要适用社矫。真正需要被矫正的是那些屡教不改,多次被实施治安处罚的人员。多次被处罚说明治安处罚的现有措施无法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需要一个更有效的措施加以矫正。第二、严格控制社矫的适用范围与对象,避免出现劳教制度的一些不良做法,扩大了被劳教人员的适用范围,使劳教制度失去了原有的公信力,多为群众所病垢,让被劳教人员也不原安心接受劳教改造。社矫制度要严格控制在多次被治安处罚的人员,不宜随意扩大。  
四、提高社区矫正人员待遇、增强社区矫正的强制力  
首先社矫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公务员,他们面对的是犯罪被判刑人员,他们的主要工作在于感化被矫正人员使其能够从新融入社会,工作性质与监狱的司法警察没有太大区别,但是同属于司法部门的社区矫正人员却没有司法警察的警察身份警衔津贴,在其他社会福利保障上也有相当的差距。这一局面致使许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务员缺少职业荣誉感,缺乏工作保障、缺少工作动力。因此需要提高社矫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将社矫的部分工作人员安排为警察编制,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前来接受矫正的人员使其端正态度、服从管理、认真接受矫正工作。广西、湖北两省的司法局机关就创新工作形式,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转为“社矫警察”,享受警察相关福利待遇,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其次现阶段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没有有力的权利保障,且对矫正对象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和手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工作中,出现过个别矫正对象拒不到司法所报到,社会普遍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远逊于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更多的流于了形式,处于监管、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的状态,执行疲软。有时一旦出现将被社矫人员评定为不合格收件关押时会工作人员甚至会遭受到家属的威胁恐吓,这些都是社矫缺乏强制力保障的后果。  
五、创新社会矫正的形式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模式相对单一,教育内容丰富程度不够,主要是大课式的宣读式教育和定时提交近期思想汇报的模式,教育内容也局限于当前形势及法制教育,对心理教育和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等因缺乏可利用的资源开展得较少。甚至部分地区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和控制的层面,只求 “把人盯住”、“不脱管漏管”,忽视了教育的职责。同时社区矫正这一模式“社区”二字放在首位,从字面理解应该是与居民生活的社区紧密联系的一项制度,但是在实际中我们发现,社区矫正制度离社区的距离却很遥远,矫正教育方案和社区联系较少,违背了社区矫正的初衷。  
因此有必要创新现有的社区矫正模式,使其与“社区”二字联系起来。  
对此笔者认为最关键的就是入社区服务模式。社区服务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为社区从事一定时间公益劳动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法。也就是说,法庭通过下达社区服务令的方式,判令犯罪人进行社区服务。社区服务通常是在闲暇时间进行的,社区服务的内容包括保持和维修社区福利设施(例如,在荷兰)、参加国家实施的工程(例如,在斯里兰卡)、在某个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参加劳动(例如,在匈牙利)。社区服务是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一些国家兴起的一种刑罚方法。英国在1973年的《刑事司法法》中规定了“社区服务”的刑种。该法规定,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这种刑罚方法一出现,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各国纷纷仿效并很快将其法律化。目前,社区服务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使用。而且,国际社会非常重视社区服务这种方法在各国的推广、使用,例如,1976年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根据《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的报告》通过的(76)10号决议等,对于推动社区服务刑在世界各国的使用起了很大的作用。  
社区服务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很好的提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的机会,由于社区服务使其与社会接触的不中断而得以顺利进行;由于犯罪人不被收监执行, 他的就业、就学机会不致失去,不脱离家庭生活,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其家庭和社会责任感, 这同样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犯罪人通过为社区提供服务重新取得社区成员的信任, 使社区成员看到犯罪人身上潜在的积极价值, 并使犯罪人从其促进公益的行为中产生成就感, 激发其与社区合作的愿望,以尽快融入到社区中去。  
但是目前我国大陆刑事制度中尚无社区服务令这一刑罚,只有极少数被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机关的统一带领下义务参与社区劳动的活动,但该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服务刑罚手段,而是一种与平时社会大众义务劳动一样的社区活动。因此我国可以引入该项制度,由法庭判处社区服务由社区矫正机关负责安排监督社区服务的落实。  
参考文章:  
1、李锋:《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思考》 2011年9月6日   
/html/article//77168.shtml  
2、龙光明:《略谈国外社区服务刑罚》 2011年9月6  日,法律教育网 &&&&& /news/04/9/re_131977.htm  
3、郑金火:《浅谈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建议》 2011年9月21日 ,南京市高淳县司法局&&&&& &&&&&&http://yj./www/gc_yjsfs/sqjz_mb_a.htm  
4、杨艳荣:《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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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有什么办法可以提前释放或监外执行?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1、关于假释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
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1、关于的规定: 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不适用假释。 2、关于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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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批假释犯进社区矫正 表现好提前两年释放
  日00:11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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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王开(中)很高兴地离开了监狱。 陈萧军/摄
&  ■每月完成10个小时的公益劳动■定时汇报改造情况■可以在司法所辖区内自谋职业
  昨天,因为积分位居同监区犯人前列,王开、吴雅丽被一中院依法裁定假释出狱,成为北京实施社区矫正制度以来首批假释人员。这两人除了每月完成10个小时的公益劳动、定时汇报改造情况外,可以在司法所辖区内自谋职业。法官认为,他们的出狱意味着北京司法轻刑化改革思路悄然启动。  
  表现好被提前两年“释放”
  昨天上午10时,一中院王坚等多名法官携带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走进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向40余名犯人宣读了裁定结果。2000年6月,吴雅丽因为多次介绍、容留饭店女服务员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她遂洗心革面加紧改造,服从监管领导、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到去年年底,她累计积分6707分,位居分监区第一。根据其突出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对吴雅丽“释放”。
  另一名获得假释的犯人王开,则因凌晨开车、视线不清,不慎将一个孩子拖带车下致死,被判刑三年。因为积极改造,王开获得多项表扬奖励,被提前五个月假释。
  需得到被害方的同意
  将罪犯放到社区改造是否会让受害者反感、或者引起当地群众的不安?对此房山区长阳司法所秦辉解释说:假释一名罪犯,要经过监狱管理局及公检法司层层检查把关,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征求被害人意见。得到被害人许可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将罪犯假释。比如,在决定是否对王开假释时,司法所就走访了受害的死者父母,因为王开确实不属于故意伤害,受害方最终原谅了王开的犯罪行为,同意王开回家改造。
  接轨国际司法的有效尝试
 昨天,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王坚告诉记者,因为监狱管理局对犯人的劳动、表现采取积分公示制度,所以,每一名犯人成绩积分都很透明。对将被裁定假释、减刑的犯罪人员,法院一般不采取开庭审理形式,而是结合罪犯的原始卷宗、监狱犯人表现材料、奖励情况进行书面审理。不仅节约司法资源,也节约了监狱改造犯人的行刑成本。
  王法官表示,行刑轻刑化是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许多发达国家行刑的主要手段。所以,上述司法举措可以视为和国际司法接轨的有效尝试。目前,北京实施社区矫正试点的只有房山、密云、东城三个区县。(文中假释人员系化名)
  信报记者谢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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