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5一1o级工伤医疗补助和工伤后失业补助金规定

[转载]全国31个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对照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
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
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
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
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
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
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
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
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
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按11个月计发,六级按10个月计发,七级按9个月计发,八级按8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
发,十级按6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按27个月计发,六级按24个月计发,七级按21个月计发,八级按
18个月计发,九级按15个月计发,十级按12个月计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
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西藏自治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标准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五级为48个
月、六级为40个月、七级为30个月、八级为25个月、九级为20个月、十级为15个月。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30
个月,七级伤残24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2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
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
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
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
伤残为5个月。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
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
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
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
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
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
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
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
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
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
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
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8个月和16个月的数额;
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级月伤残津贴36个月和34个月的数额;
  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4、12、
10、8个月的数额。七级和八级伤残人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五级月伤残津贴32、30个月的数额,九级和十级伤
残人员的分别为六级月伤残津贴28、26个月的数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
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
级6个月、十级4个月。省直接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
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
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
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
按10%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
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
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
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
据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按照上述规定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
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
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
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别为40个月和34个月的
本人工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2个月和11个月本
七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别为
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分别为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
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
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
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
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
  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
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
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的具体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8个月,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的具体标准为:5级35个月,6级30个月,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
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
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
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
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
七级至十级伤残,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
金,具体标准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6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
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
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
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
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
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
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
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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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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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伤残等级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一级&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补助金(保)伤残津贴(保,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二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三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五级伤残补助金(保)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用)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24个月本人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本人工资合计: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18个月本人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30个月本人工资合计: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补助金(保)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医疗补助费:1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本人工资合计: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医疗补助费:10个月本人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合计: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医疗补助费:8个月本人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合计: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医疗补助费:6个月本人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合计:个月本人工资  注:保:工伤保险基金  用:用人单位  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仅限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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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称办法),特制定出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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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日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
  2016年7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6元。  《通知》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做出了调整: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政府第267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 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出勤卡(记录)、出入证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
  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4月1日施行。《办法》共7章40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4大亮点,将惠及更多职业人群。   亮点1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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