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包括对带动保险公司其他业务的发展有什么积极作用

农业保险统计的与农业保险业务关系_农业_中国百科网
农业保险统计的与农业保险业务关系
    农业保险统计 -与农业保险业务关系 (一)数据流统计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指导作用 现金流和数据流是保险机构经营和管理所依赖的两条主线。现金流是保险公司的血脉,充裕的现金流可以保证公司持续经营;数据流是保险公司的诊断仪,清晰的数据流可以保证公司及时掌握经营中的风险和问题。因此,数据流统计对保险公司来讲至关重要。传统的统计定位于对统计主体截至某一个时点或某一时期的经营结果的反映,而监管统计则定位于对统计主体数据流的反映,即对经营过程与结果并重的统计。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建立,体现了由统计经营结果到统计经营过程与经营结果并重的改革。该制度贯穿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财务核算、产品管理、防灾防损等经营过程,是对保险公司业务全流程和财务分险种核算的统计(见下图)。 我国农业保险统计制度是在农业保险业务规范尚不完备、各种试点模式层出不穷的形势下建立的。这项制度的执行,会促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规范的业务流程和财务核算标准,间接推动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对保险公司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得到一套标准的农业保险数据流,保险公司需要有规范的业务管理流程、清晰的财务核算机制、完备的信息系统、严谨’的数据录入规则、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机制及数据分析体系。因此,农业保险统计制度是统计反向指导和规范业务经营的一次尝试,是统计功能的进一步延伸。 (二)农业保险的供求特点,决定了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统计的重要性 从理论上讲,保险是根据大数定律,通过风险汇聚和损失分摊机制,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一项制度安排。资金与普通商品一样,均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属性,因此,对越是低收入的农民来说,获得损失补偿的边际效用就越高,农业保险就越显得重要。为解决低收入农民的保险需求与其缴费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缓解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局面,政府需要对保险费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以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和供给。因此,政府的扶持措施对于农业保险发展至关重要。实际上,2004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大幅增长,正是政府政策推动的结果。 在农业保险统计中,我们根据政府补贴等扶持措施来区分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重点统计对象,是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对原有保险统计制度的主要变革之一。政策性农业保险除对承保、理赔、财务等流程数据的统计外,还对政府补助划分为保费补贴、费用补贴、超赔补贴和其他补贴。其中,保费补贴细分为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地市县财政补贴,并对补贴的实收金额进行统计。同时,农业保险统计制度还将“应收保费”中的“应收财政补贴”进行统计,以反映累计财政欠款的数量。这样既便于政府和公众对于在农业保险方面使用公共资源情况的了解和监督,也便于了解和改进这部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行,决定了分险种核算的重要性 农业保险在我国实行“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模式。从理论上讲,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存在正的外部效应,要求实行不盈不亏的原则,而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本属性又决定了它是逐利的。同时,政府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委托人,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代理人,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代理人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为缓解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进行分险种核算,甚至建立单独账户,进行专项资金运作,并由中立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定期审计。保险公司应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并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甚至应按不同的作物和畜别进行核算,但兼顾到保险业在准备金评估、费用分摊等财务处理上的复杂性,农业保险统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至少对种植业保险、养植险区分中央政策性、地方政策性分别进行核算,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要求进行费用的认定和分摊,以摸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做到数据可查可用,为科学制定农业保险扶持措施提供支持。 (四)农业灾害损失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决定了险因分析和疫病情况统计的重要性 农业灾害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扑杀等,一般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等特点。农业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也是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的过程,充分认识和深入研究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规律和损失特征,有效对这些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对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提高保险业服务能力具有重大意义。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对种植业保险赔付原因划分为雹灾、风灾、暴雨、洪水、内涝、干旱、冷冻、病虫害和其他,对养殖险赔付原因划分为传染病、非传染病、难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扑杀和其他。其中,对传染病又细分了一类动物疫病、二类动物疫病和三类动物疫病,详细记录损失情况、已决赔付情况和未决赔付情况,并明细至各地级市。通过对全国各地区长期的农业风险分布数据的积累,就能逐步为建立一套科学的农业保险定价体系提供支持。 (五)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应该兼顾对涉农保险业务的统计 从原理上讲,保险的险种分类是根据保险标的进行划分的,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面临不同的可保风险,具有不同的损失概率分布,按保险标的划分险种有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分类和管理,更科学地为产品定价。因此,在我国,传统的农业保险是指狭义上的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按农业中的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生动物等为保险标的进行分类。实际上,农业属于产业的概念,分为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从标的上讲,既包括各种作物、畜禽、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等的“物”,也包括农作物灌溉、农产品储藏、运输、初级加工、销售等的“活动”,还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者、乡村人口等的“人”。因此,为反映保险业支持农业、服务“三农”的情况,在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中,“涉农保险”作为传统农业保险的相关业务需要被统计进来。这样,涉农保险与农业保险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三农保险”(或者广义农业保险)的范畴。涉农保险是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一项创新,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保险业的对“三农保险”的衡量问题,为“三农保险”的发展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 (六)农业保险统计制度需要通过统计分析来指导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 统计是为综合分析、科学决策服务的。如果我们把统计工作比作一座金字塔的话,基础数据和统计报表是金字塔的塔基,分析指标和分析图表是金字塔的塔身,分析报告则是塔尖。失去了“分析”这个主要目标,统计就失去了生命力,统计的作用就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在获取原始统计资料后,还需要经过加工整理并进行分析,总结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指导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我们现行的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分析指标:一是业务比率,包括平均费率、单位保额、签单保费来源占比、应收保费率、农户补偿率、数量补偿率;二是政府扶持比率,包括财政保费补贴占比、财政保费补贴实收率、政策性签单保费实收率;三是经营成本比率,包括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已赚保费综合费用率、手续费率、业务及管理费率;四是经营成果比率,包括承保利润率、经营利润率。另外,通过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与宏观经济指标的比率,反映农业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如农业保险覆盖率等于承保数量与播种面积(存栏数)的比率,农业保险渗透率等于保险金额与农业生产总值的比率,农业保险人口渗透率等于参保农户户次与乡村人口的比率,农业保险补偿率等于赔款支出与灾害损失金额的比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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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保险发展
[ 保险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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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江苏省要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简称“两个率先”),关键要解决好江苏的“三农”问题。农业具有与其他产业不同的许多特点,是社会效益高,自身效益低的基础产业,也是风险因素多,难以稳定发展的弱质产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正确运用WTO中的绿箱政策,尽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健全江苏农村风险保障体系,以保障和促进江苏农业的稳定发展,力促江苏“两个率先”早日实现。
  一、江苏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建国前,金陵大学农学院、江苏农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部门,从学术研究的需要和农业贷款资金的安全考虑,先后在江宁、江浦等县和南京、无锡等市试办过为数很少的牲畜保险。
  1950年~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苏北、苏南、南京分公司以“促进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为宗旨,先后在南通、淮阴、丹阳等地试办棉花收获保险、麻类作物保险和小麦收获保险,并在农村开展了牲畜和生猪保险。鉴于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缺乏投保经济实力和道德风险,1953年又停办了上述险种。1955年,人保总公司为贯彻恢复农业保险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在金山县恢复办理了牲畜保险。1956年后,牲畜保险与生猪保险在全省范围内展开,投保牲畜达百万头之多。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保险被误认为是多余的,全省农险业务停办。
  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先后在无锡、仪征、射阳等地试办乳牛、耕牛、生猪等险种。1983年,全国第一次农险会议在吴江县召开后,江苏省本着“收支相近,略有节余,以备大灾”的发展原则,开办了麦场火灾保险、内塘养鱼、养禽、水貂养殖保险。1984年,全省第一次农险工作会议在徐州召开,决定加快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步伐,并将农险向种植业、养殖业领域扩展。1985年和1986年,根据中央两个一号文件中要“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的指示,又试办了对虾、水稻、棉花、森林火灾保险等14个险种。
  1982年―1993年,江苏省人保公司在全省总共承保了三麦6745万亩,水稻966万亩,棉花818万亩,内塘养鱼&133万亩,生猪106万多头等。种养两业险共收取保费1.34亿元(储金未算),支付赔款1.43亿元,有盈利时交纳税收&285万元,再按15%支出各项费用后,亏损3209.68万元。)
  20世纪90年代以来,江苏省商业保险发展迅猛,业务规模年均以40%的速度增长,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到21家,保险分支机构5084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54家。外资公司中,美国友邦苏州分公司已开业两年,另有2家公司也在南京设立了代表处。全省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4.84万人。与此同时,江苏的劳动社会保险和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也有了较快的发展。虽然不少保险公司正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新模式,如太保寿险南京分公司在江阴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相比之下,江苏的农业保险发展仍是举步维艰。
  二、农村保险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农业保险赔付率高、承保率低
  据有关专家统计,我国自然灾害的平均损失率:粮食为6.5%、经济作物为6%、大牲畜为10%,如果按照这样的损失率来收取保费的话,无疑费率之高是令人难以承受的,更何况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总体来说还比较低,投保积极性自然缺乏。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农村居民缴费能力因素,厘定的保险费率过低,保险公司又将出现亏损,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农民想投保,但承受能力不足;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又赔不起。高赔付导致了农险要提高费率,而高费率又令许多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保险就这样走进了日渐萎缩的“怪圈”。
  (二)开办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少,适宜农民的险种条款少
  江苏省目前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这两家公司农业险的总体简单赔付率分别高达87%和73%。由于长年亏损、业务萎缩,农业险险种已从60多个降到30个以下,并且都存在着险种条款偏少、责任范围偏小、保险金额偏低以及保险期限、保险费率、责任范围一刀切等问题,不能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需要。
  (三)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低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赔付率居高不下;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农业保险专业人员少,从业人员以代办员为主,学历普遍较低,稳定性较差,责任意识不强;三是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管理落后、措施不到位。
  (四)农村居民保险意识淡薄
  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淡薄,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大多选择“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选择商业保险的农村居民为数甚少。2004年出现的禽流感疫情使大批养殖户受到重创,仅上海就已扑杀家禽30万只,而该地1.5亿只家禽投保比例还不到1%。养殖户大多只能坐等政府财政补偿,而政府的救济金对他们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
  (五)道德风险难以有效控制
  农业保险面广,涉及农户众多,江苏省的农户经营规模又很小,很多地方一户只有几十亩土地。养殖业也大多是零散农户或专业户经营。一有灾情,保险公司人力、技术力量跟不上,道德风险相当大,少损多报、轻灾重报、争赔款、要照顾的情况相当普遍,单靠保险公司解决这个问题十分困难。
  (六)有些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做法存在误区
  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不理解农业保险的作用和内涵,把农业保险与乱摊派、乱收费和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把限制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作为“减负”的内容之一,因而更加限制了本来就发展艰难的农业保险业务。而有些部门则利用行政手段,在农村强制推行保险,要农民交纳“养老保险金”、“农房保险费”,把农民手中有限的钱硬行收了上去,引起了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不满。而遇到赔付时,有的没有合同,有的不按合同办事,客观上败坏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同时也制约了农业保险发展。
  三、江苏农村保险业的发展思路
  总体思路是根据国务院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对农业保险发展出台的具体意见要求,将农业保险列入政府对农业保护的“绿箱政策”范畴,尽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对农业、农村和农民受灾损失进行保险赔偿,以保障和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目前,国家提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都是宏观层面的,往往因缺少具体支持政策而落不到实处。农业保险发展首先是国家要立法,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依靠国家力量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险法》中都不包含农业保险的内容。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实际上也没有明确的农业保险内容。农业保险作为政府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益的一项保险保障制度,应加紧立法,以使这项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
  在国家尚未出台《农业保险法》之前,江苏省可首先制定关于农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与定位、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制订以及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支持农业保险,将发展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用法规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一时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为了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而实施的农业保险或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这种农业保险通常具有如下五个特征:第一,商业性公司在正常市场环境下难以或不会进入该领域;第二,政府不仅参与宏观决策,而且一般要介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政府给予经营补贴以及其他财政优惠措施;第四,非营利性;第五,强制性。
  江苏省几十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表明,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道路是难以走通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农民没有承担高额保险费的能力,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承保密度很低,保险公司难以形成起码的规模效益,难以形成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的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据统计,1982年至1996年的14年中,江苏省农业保险经营的累计赔付率达103.2%,加上20%的费用率,实际亏损率为23.2%,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严重背离。因此,农业保险不可能成为纯粹的商业性保险,只能是政策性保险。
  目前,全国已有两家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即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应该尽早成立自己的农业保险公司。其性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基本职能是负责农业保险条款的制定和执行,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进行灾后损失的评估和理赔,组织和开展有关保险业务和实施农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在江苏省关于农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中应当规定:
  1.省农林厅、民政厅和财政厅是农业保险公司的责任主体,江苏省保监局是农业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2.农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来自国家的建农基金、扶贫基金、救灾基金中的一部分。3.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实行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民营经济、农村经济实体、农民等都可以入股,并参与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决策。4.可以在省辖市设立分公司,在条件成熟的县(市)设立支公司或成立农业保险合作联社。5.免征税费。不仅免营业税,而且免交所得税,有节余,留存在经办的各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以达到以丰补欠,自求平衡。6.对种养两业险的保险费进行财政补贴,以解决农民承受能力低的问题。补贴标准可以苏南、苏中、苏北有所区别,省、市、县财政各承担相应的比例。7.单独立帐,独立考核和核算,其费用标准、赔付率及内部管理的考核都应有别于商业保险公司,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8.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灾后赔付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安全、效益、短期、利农”的原则,用好用活资金,争取最大限度的增值,增强补偿能力。9.省、市、县各级农业保险机构内部分保,实现风险分摊,发挥各级政府的扶持支持作用。
  (三)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全方位扶持农险发展
  1.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相应政策
  各级政府要通过农业保险公司,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险种的风险补偿及服务,通过财政补贴形式实行政策性保险,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来推行,成为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作为我国应对一些国家设置贸易壁垒、反倾销的风险转嫁措施。同时,农险业务的发展必须有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财政、税务、民政、银行等涉农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倾斜,使农业保险基金积累并雄厚起来,真正使之成为有能力抵御自然灾害、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风险保障实体,从而为全面实现两个“率先”做贡献。
  2.对开办农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政策倾斜
  政府要给予开展农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相应的政策扶持,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定为政策性业务,保险公司开办这两项业务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涉及农村财产、责任保险等其他业务则按照商业化运作,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养业保险的亏损,实行“以险养险”。同时,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税收减免,以鼓励其积极经营,增加农业保险供给。
  3.对农村保险合作组织给予政策支持
  应当积极引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也可以试行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对管理严格、运作规范的保险合作社,政府给予财政支持。进一步调动政府、社会、保险公司、农民等多方面积极性,发挥各方面扶农政策的作用,达到丰年积累,平年积余,逐步发展,以备大灾,形成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农村保险合作社并存的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四)加快农业保险的改革,开办一揽子农业保险
  从世界各地的实践来看,单纯的农业保险只针对农业生产过程,商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往往有亏无赚,而转换到整个农村保险,则可以通过办理风险较低的其他险种,互相调剂,相互补充,以比较合适的价位提供保险服务,使农民付得起保险费,使政策性保险公司不至于亏损,实现“以盈补亏”、“以农养农”。因此,农业保险公司应该全面介入农村保险市场,开展广义的农业保险,即向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包括种养两业险、农机具保险、农民家财和一般财产保险、农民短期健康险与人身意外险等在内的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农业保险面广量大,要将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所有产品一下子全部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也不现实,可以先从目前农民最迫切需要的,能够实现大面积统保的三麦、棉花、水稻种植、森林火灾保险和科技农业、规模农业、生态农业保险做起,也可以从设施园艺、特种养殖等高产出高风险行业以及产业比较发达、地方财力比较雄厚、当地积极性高的县(市)人手,开展农业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的试点,取得经验,及时推广,逐步建立健全机构,扩大承保面和经营规模。条件成熟时,将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加以强制实施。
  (五)加强农险产品的开发创新
  针对目前农业险险种条款偏少的实际情况,农险产品的开发应该立足于农村实际风险的需要,保险责任要有针对性,产品要形成市场吸引力。农业保险公司要通过市场分析,找准发展定位,确定拓展险种、服务群体、发展区域;要对农业经营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测算,厘定出科学合理的费率;要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出灵活多样的农险产品,以适应苏南、苏中、苏北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需要,因地制宜地研究、设计、开发出有特色、有品位、有生命力的农险产品;要加快农村保险发展步伐,提高“三农”的保障水平,以“多、好、灵、活”的险种来完善“三农”保险,使农业、农村、农民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和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要在保险技术服务上有所创新,在预防灾害方面做出积极的反应,做到人力资源充足,服务手段先进,服务质量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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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季明,罗新宇.农业保险―农民有望改变“看天吃饭”的命运[N].新华网,.
  [5]张耀钢.列入“绿箱政策”范畴,四措施促进农业险发展[J/OL].全景网,.
  [6]发展江苏农村保险,力促“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实现[C].保险文选,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
&&&&作者:王通,陆永汉
&& 来源:《保险研究》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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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述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在哪些?
太多了,而且作用会越来越大,因为这一块比较敏感,而且是一块肥肉
是吗?那请教你一下,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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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业务本身往往是亏损的,大多通过财政补助来弥补,但同时可以获得非常重要的政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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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 办公厅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2015〕77号
日期: 00:00:00&&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巩固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抵御自然灾害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推进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制度,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为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明确推进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保险项目基本覆盖全市农业主要品种,主要保险品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率达到70%以上,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农业增加值)达到2%以上,使自然灾害对“三农”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分担,冲击和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得到有力保障。
三、加快推进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多元化。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起专业化、多元化的有序竞争机制。除水稻保险仍由省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外,能繁母猪、奶牛等其他中央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及本市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市场全部放开,将公平竞争机制引入承保公司遴选过程,由具备资质的多个主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二)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要求,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稳步扩大中央和省确定的水稻、能繁母猪、奶牛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其保障程度;加快推广地方特色成熟险种,不断提高快生菜、辣椒、玉米、西甜瓜、钢架大棚、杂交水稻种子等险种的参保率;围绕武汉现代都市农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地方特色保险品种,鼓励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气象损失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和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
(三)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机制。建立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与保险经营机构的合作机制,逐步完善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协保服务网络,协助保险机构办理承保、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业务。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积极推进乡、镇(街)服务站和基层协保员制度建设,优化保险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理赔效率。
(四)突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重点。围绕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需求,创新险种设置和服务方式,在充分满足农户保险需求的基础上,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重点,提高其防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其发展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四、严格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规程
(一)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的市场准入。承办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资质,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签订。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但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参保。对于放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保险经办机构。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等信息在当地予以公示。
(三)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除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外,保险经营机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同时,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论和理赔结果在当地予以公示。
(四)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方式和比例。国家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和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市级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方式,按照市、区两级各为30%的比例执行,有条件的区可以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比例,但参保人个人负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以提高投保人保险责任意识。
五、强化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农委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农委办公,负责制订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日常工作。有关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将应当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并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而逐年增长。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业、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承保机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进行考核评价,促使保险公司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完善自身内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四)优化服务环境。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延伸到乡镇、村组,达到“咨询投保不出村,保险服务面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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