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地图有过地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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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访问:3595&&&&站内商誉:70我国4天发生10次4级以上地震&专家称非大震前兆
我国4天发生10次4级以上地震
专家称非大震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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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地质结构专家万天丰教授表示,近日发生的地震震级都在6级以下,属非破坏性地震,是地球的正常活动。 张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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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4天发生10次4级以上地震
  ■ 中国地震台网专家称“确实罕见”
  ■ 原因正进一步确认
  昨日,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锡场镇发生4.8级地震,震源深度11公里,河源市区有强烈震感,广东省内多市以及毗邻的江西、香港均有震感。
  近日,中国地震活动较为活跃,昨日2时至12时近10个小时内发生了6次不同级别的地震,过去4天,我国4级以上地震就有10次,仅19日当天,四川省不同市州连发8次地震。
  针对网上有关地球异常、大震前兆的传言,中国地质大学地质结构专家万天丰教授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近日发生的地震震级都在6级以下,属非破坏性地震,是地球的正常活动,民众不必恐慌。
  中国地震台网专家表示,地震频发并非“大震前兆”,不过近日频发现象确实罕见,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确认,目前地震局正密切关注震情,监控动向,提醒各个部门应高度关注。
  河源发生4.8级地震
  据中国地震台网测定,2月22日11时34分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北纬23.9度,东经114.5度)发生4.8级地震,震源深度11公里。河源市应急办介绍,发生地震的地点是东源县锡场镇水库村,震中位置方向为广东重要水库新丰江水库库区西北方向,距离河源市区约28公里(新丰江水库距离市区约6公里),离广州市约160公里。
  地震发生时,河源市区有强烈震感,当地水库附近房屋有瓦片被震落,广东省内多市以及毗邻的江西、香港均有震感。
  据河源市政府统计,截至22日14时,地震造成锡场镇新岛村3间瓦房倒塌,部分房屋出现裂缝,但尚未接到人员伤亡报告。
  地震发生后,广东省地震局启动省地震局三级应急响应,为确保安全,铁路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列车暂停运行,并对广梅汕铁路龙川至惠州段铁路线路、桥隧、设备等进行巡查。受此影响,途经此段的40余趟列车出现不同程度的晚点。
  与此同时,毗邻河源市的惠州市出现强烈震感,惠州市地震局称,该市三县四区没有接到房屋损坏和人员伤亡报告,坐落于该地区的大亚湾核电站、大亚湾石化区中海油炼油等重大项目运转正常,未受影响。
  地震频发是大震前兆?
  根据中国地震台网的消息,昨天10个小时内,中国接连发生了6次地震,其中2时35分,台湾花莲4.3级地震;5时43分,云南永胜县、宁蒗交界4.2级地震;6时09分,西藏谢通门县3.3级地震;07时39分,西藏谢通门县3.3级地震;11时34分,广东东源县4.8级地震;12时02分,山西阳高、大同与河北阳原县交界3.3级地震。
  这6起有感地震延续了近日地震频发的态势,自2月18日以来,4天内中国共发生4级以上地震10次,仅19日一天,四川省不同市州连发8次地震。地震频发引发市民担忧,有网友发问:“这会不会是大地震要来的前兆呢?”
  万天丰表示,近日发生的地震震级都在6级以下,属非破坏性地震,是地球的正常活动,民众不必恐慌。
  “根据统计,7-8级的地震全球每年平均要发生十八九次,这些地震能量要比6级地震大30多倍,甚至接近1000倍,6级或6级以下属于非破坏性的地震,多数地区有震感,但不必过多担忧。比如楼下有一辆大型货车开过,差不多就是3级地震,稍微有震动,地震仪就能记录下来。”万天丰解释说。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预报部副主任蒋海昆研究员昨日表示,近日地震频发现象确实罕见,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确认。针对网上“大震前兆”的传言,蒋海昆称,“根据以往大地震的震例,有很多这种中等地震增强后并没有大震发生,这个说法是没有严格的统计学证据来支持的。”
  “这些地震基本都发生在老震区,就是以往曾经发生过地震的地区,还有一个东源地震是在水库区。老震区它的地壳构造是相对薄弱的,水库区也容易收到外因的触发。”蒋海昆表示,有种观点认为可能是一个硬力扰动过程,导致了地壳强度相对弱的地方发生了一组中等地震活动,但是实际上又找不到一个明确的扰动源。
  四川:震得多是时间巧合
  2月19日10时46分至22时36分,四川省一天之内不同市州连发8次地震,其中震级在4级以上的地震就有3次,成都和绵阳的震感明显。
  “一天发生8次地震,特别是有3次震级在4级以上,的确罕见。”四川省地震局工程地震研究院院长周荣军告诉记者,但是这3次地震分别处于不同的构造单元,它们构造情况不同、历史活动水平不一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
  “地震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而是跟地理范围有关。19日的地震仅仅可能是时间上的巧合,如果把区域范围、时间尺度拉宽拉长来看,这种现象其实也并不奇怪。”周荣军说,“由19日的多次地震就预测有大地震是不现实的。老百姓不用担心和恐慌。”
  四川地震局研究员韩渭宾称,8次地震中只有一次3.0级地震属于汶川地震余震。
  云南:大旱“未必”大震
  几乎同时,19日、20日,云南省连续发生两次4级以上地震。有民众将近年来云南的干旱与地震联系起来,认为“大旱必有大灾”。
  云南省地震局研究员、防灾研究所所长张建国昨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连年大旱跟地震有没有关系,直到现在还在研究。将今论古,对比云南100年气象和地震数据分析发现,旱涝和地震之间没有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
  张建国认为,最近西南4级地震有频繁的现象。云南处在印度板块和太平洋板块两个地球上最活跃的板块的夹击范围内,是青藏高原释放变形的通道之一,因此地震频繁,一年平均发生4级地震20次左右。有时候零星发生,有时候密集,有时候区域广,有时候相对集中发生在某处。云南区域地震活跃期标志是有7级地震发生,发生7级以下地震为平静期。“民众不必恐慌,这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张建国称。
  张建国说,4级地震的多少不足以作为一个地区地震活跃与不活跃的判定标准,这是国内外地震科技界的共识。
  铁路部门启动预案应对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的研究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在我国四川、云南,广西等地连发的地震类型并不是此前较为常见的类型,需要密切监控动向,各个部门应高度关注,但由于目前预报地震的水平有限,未来该范围内是否会发生较大地震,尚不能准确预报。
  地震频发引发铁道部关注。铁道部要求各铁路局加强震后应急处置,确保旅客列车安全万无一失。
  铁道部要求,各铁路局发现地震信息后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扣停旅客列车,迅速组织人力全面检查线路设备,确认正常后应快速恢复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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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小组组成与职责
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咨询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工程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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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关于《东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的函
文  号:&东民发〔2013〕92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关于《东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经济科教园区管委会,铜川汽车博览园管委会:  为了提高我区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东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职能职责,对《预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意见,并将本单位的救灾应急队伍名称、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于11月24日前上报东胜区民政局。请科技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单位至少上报一名专家(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将组成专家队伍,负责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联系人:白玉良 联系电话: 8380900  邮箱: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日 &&&&&&&&&&&&&&&&&&&&&&&&&&&&&&&&&&&&&&&&&&&&&&&&&&&&& 东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2. 2 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8 救灾技术准备  3.9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检测与报告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4.3 灾情信息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  5.2 预警响应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6.1.2 启动程序  6.1.3 响应措施  6.1.4 响应终止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6.2.2 启动程序  6.2.3 响应措施  6.2.4 响应终止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6.3.2 启动程序  6.3.3 响应措施  6.3.4 响应终止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6.4.2 启动程序  6.4.3 响应措施  6.4.4 响应终止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7.2.1开展灾情评估。  7.2.3核拨资金。  7.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8 附则  8.1 奖惩和法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名词术语解释  8. 4 制定与解释部门  8. 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凡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暴风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人员伤亡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分级管理。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可控程度、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及其指挥权限。  (4)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区长担任,成员为区人民武装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市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分局、区水务局、区农牧业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区粮食局、区规划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区红十字会、武警东胜区中队、各园区管委会和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传达区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汇集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收集、核查和发布灾情情况和救助工作信息;及时收集信息,向上级汇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救助工作;储备受灾群众生活必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申请、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安排他们的基本生活;参与因灾倒房、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处理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救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2成员单位职责  在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及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和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应地方政府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救灾应急工作的统一安排、协调、调度。  区民政局:履行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相应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和捐赠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做好灾区广播、电视播出设施的恢复工作,组成采访小组及时采拍内部资料报送区委、区政府,并按照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区经济和信息局:负责工商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经营)和市场供应,协调铁路、通信、商贸、物资、医药等部门开展抢险救灾。  区教育局: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技术研究工作。组织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进行抢险救灾,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运送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修复交通设施。  区供电分局:负责恢复灾区电力设施,及时为灾区供电。  区水务局:负责掌握、发布雨情、旱情、水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防汛抗旱、防风、抗洪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闸站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运用,编制防洪、抗旱预案,参与洪涝、干旱等灾情的收集、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除险加固和修复工作。  区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抗灾自救和灾后恢复、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牲畜家禽的安置饲养和防疫等工作。  区卫生局:组织紧急医疗救治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和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并进行质量监督。  区司法局: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中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区粮食局:根据灾情形势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为受灾群众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  区规划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区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  区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对干旱、洪涝、冰雹、大雪、沙尘暴、低温冷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信息,进行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因灾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灾害期间救援物资、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负责受灾群众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区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武警东胜区中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各园区管委会、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区财政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按照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2元安排预算救灾资金,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可动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抢险等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受灾地区的恢复生产。  3.2 物资准备  完善区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区级调控能力,建立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每年年初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建立健全区级肉、食糖、粮油等重要商品以及重要生产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灾区重要商品、物资的供应。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采取商品储备、生产储备与应急调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灾后2小时内送到灾区。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省、市及各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  3.4 救灾装备准备  各地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手提电脑、无线网卡、通信设施、照相摄像器材等装备,确保救灾工作需要。  3.5 人力资源准备  建立由民政、科技、水务、农牧业、林业、建设、国土资源等方面组成的专家队伍,及时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交通、卫生、电力、通信、公安以及武警、驻军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平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6 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氛围。组织灾区群众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助工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区规划局将各镇、街道辖区内所有学校、体育馆、影剧院、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均要纳入避难场所,并要设置明显标志。  3.8 救灾技术准备  加快建设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系统,完善各类数据库(包括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等)。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覆盖区、镇、村的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9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公布各地自然灾害灾情值班电话;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宣传、普及自然灾害应急办法以及抗灾救灾、现场救护的科学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现场救护技能;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救助咨询工作;重视救灾业务学习和培训,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牧业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报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对掌握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相应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各地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区民政局24小时报灾电话。  4.3 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造成的损失、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等。  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与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新闻报道意见。可由区民政局或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新闻稿,也可组织区电视台记者采写,经现场指挥部审定并报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核准后,及时向媒体及公众发布。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准确刊播有关信息及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防御常识。涉及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灾害事件,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把握报道。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  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牧业局、林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  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镇(街道)和人口作出灾情预警,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镇通报。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特别重大级(I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2 预警响应程序  灾害预警由区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确定,报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并对救灾款物进行调拨准备,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民群众,保证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6 应急响应。  按照一次性自然灾害影响地域范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d、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3 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局长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区长,分管区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区长,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1)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  (2)及时派出区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民政局全员投入灾害救助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  (3)根据受灾情况,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并制定区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方案。  (4)区应急指挥部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15时前向市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6)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  (7)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9)及时协调落实区委、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10)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将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11)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分管区长提出Ⅰ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区长决定Ⅰ级响应终止。  6.2 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分管局长第一时间报告局长,局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分管区长,由分管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1)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  (2)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由民政局长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实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民政局全员投入灾害救助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  (3)区应急指挥部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15时前向市政府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  (6)视情况建议区政府派出由区领导带队的救灾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7)根据灾区情况,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制定区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方案。  (8)组织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9)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0)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将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11)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民政局局长提出Ⅱ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分管区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报告区长。  6.3 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d、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提出响应建议,由分管救灾副局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局长,由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1)响应等级确定后,向局长报告,并由局长向分管区长报告,区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区民政局分管局长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组织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4)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6)视灾害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将评估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8)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民政局分管救灾副局长提出Ⅲ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分管区长。  6.4 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救灾救济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第一时间向分管救灾副局长,由分管救灾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1)响应等级确定后,向分管副局长报告,由分管局长报告局长,区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  (2)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定时要求灾区上报灾情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3)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分管救灾副局长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6)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将评估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7)灾情相对稳定和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民政局分管救灾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告局长。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灾害发生地或全区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部门、区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开展援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安排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7.2恢复重建  灾后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助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贷款、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开展灾情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区民政局会同镇、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赴受灾地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根据全区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核拨资金。  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  7.2.4督查。  区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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