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是否我仍然拥有一颗童心应该拥有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分析-牛bb文章网
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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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目标的达成都需要相应的秩序作为保障,惩戒是达成秩序的一种方法,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恰当的惩戒也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从中小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教师惩戒权利是必要的;从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存在的复杂的教育法律关系来看,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管理权的委托者,对学生进行惩戒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管理权力和权利。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合理性;合法性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X(2008)-04-0099-03在教学过程中,适当的惩戒不仅能保证良好的秩序,还具有其他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对于学生而言,惩戒不仅仅是对其不良行为的限制,还意味着掌握知识、培养性格的一种训练,意味着自我控制以及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于教师来说,惩戒则意味着教师必须进行必要的组织和管理以限制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以及潜在的混乱,目的在于创造一个有益于学生学习和发展的环境。对于教育这一复杂的育人系统来说,惩戒是一种促进积极行为、抑制消极行为的激励系统,公正而有效的惩戒可以在维持纪律的刚性和保护学生个性自由发展之间达成平衡。一、教师惩戒权的含义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由于教师的惩戒权的行使往往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出现的,惩戒双方――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一定程度上说是不对等的,使得惩戒带有了一定的强制性,教师和学校在是否惩戒学生的问题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直接结果就是,有些学校和教师滥用“惩戒权利”导致“惩戒过度”而侵犯学生的法律权利。其间接后果是,人们对“惩戒”产生歧义、错误地理解惩戒的含义和作用,使得惩戒的真正作用得不到正常的发挥。所谓“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中,“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1] 教师的惩戒权,指的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生做出的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师生之间的教育关系决定了教师进行惩戒的目的在于教育学生、戒除学生的不良行为、促进学生的发展与成长;师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表明,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管理权的委托者,对学生进行惩戒是教师的一种管理权力和权利。二、惩戒权中体现的法律关系表面上看,教师惩戒权利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其中,教师是权利人、学生是义务人,教师惩戒权利中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实质上,在师生关系的背后,还隐含着一系列的关系,既包含有国家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也包含有国家与学校、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还包含有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学校、教师之间委托关系,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在种种复杂关系中,既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地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权利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说,惩戒权乃是中小学教师接受国家、学校及学生家长的委托,针对学生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约制、管理的一种权利。 三、惩戒权的合理性分析分析惩戒权利的合理性,即分析惩戒权利的合伦理性。因为,就某一项特定的权利来说,它首先必须得到社会及其成员的普遍认可,成为伦理规范规定的权利;继而,通过法制化的过程,伦理权利才转化成法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伦理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之所以成立,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相比,其前提条件要严格得多。中小学生在其身心发展的各个阶段,或者是其认识发展水平较低、或者是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的问题、抑或是抵抗消极诱因的能力较低,其身心发展未必都能达到国家、社会、教育者的要求,甚至出现各种性质的违规行为,这就需要教育者的引导或者是惩戒。犹如我们提倡教师不要吝啬对学生的表扬与奖励,中小学教师对于学生的各种违规行为也不能姑息、放任自流。奖励与惩戒,都是对中小学生行为的评价:奖励是对中小学生积极行为的认可、肯定;而惩戒是对学生消极行为的批评、否定。二者都是一种管理学生的手段,对学生的发展起着引导作用,目的都是促进学生的发展。图1表现的是教师惩戒学生的过程。惩戒意味着减弱或压制行为,也就是说,受到惩戒的行为在未来的类似情况下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此处需要牢记的就是,行为减少的效果就是惩戒的结果与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惩戒与奖励的目的或功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学生的合范行为、消减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如图2所示。行为主义心理学将惩戒划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惩戒和剥夺式惩戒。在要压制或减弱的行为出现之后运用的刺激即为直接惩罚;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课堂纪律的要求,教师采取放学以后留校、布置额外作业或者给学生打低分的方式来惩罚学生时,教师就是在运用直接惩罚。剥夺式惩罚,指的是因一种刺激被去除而导致惩罚的行为。例如,当学生做出不良行为的时候,教师撤销学生的某种特权、不允许学生参加课外体育小组的活动时,就属于剥夺式惩罚:教师撤除了学生所期望拥有的某种事物。相比较而言,直接惩戒是为了减缓或中止行为而增加了什么,剥夺式惩戒则是为减少或减弱行为而减少或去除了某些东西;不论是哪一种惩戒,目的都在于促使学生认识到,当不合范行为消失之后,直接惩戒就会消失,被剥夺了的某种特权就会失而复得,惩戒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消除学生的不合范行为。从整个教育发展史上看,学校及教师采用合理的规则规章促进学校的效率和效益是公认的一般规则。从学生进入学校的那一刻起,教师就是学生的替代父母(in loco parentis),这意味着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有权力去指导、控制并惩戒学生,就像家长在家庭中对待子女的那样。在类似的情境中,家长是否会合理地使用同样的方法来惩戒孩子?这是在判断教师能否惩戒学生的不合范行为的时候,人们常常要询问的一个问题。因此,可以说,人们从来没有怀疑过教师的惩戒权问题,只是对于教师享有惩戒权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所要求,比如说,教师对于行为失范的学生施以的惩戒必须是合理的,是否合理与惩戒实施的环境因素紧密相连;教师必须出于合法的教育目的,而不仅仅是因为教师的失望、愤怒,更不能基于教师的恶意而实施惩戒;惩戒必须与学生做出的失范行为的错误程度相关,不能过于严重;教师必须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考虑学生的高矮胖瘦、年龄、性别、以及身体条件和心理发育程度来确定惩戒的方式;等等。四、惩戒权的合法化分析欧美某些国家认为:恰当、合理的惩戒是一种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学校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延伸,教师是“替代父母”。基于这些认识,这些国家在其有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并且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美国。在美国,作为一个普遍法则,学校惩戒属于学校管理者和地方学区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基于学校及教师的“替代父母”地位,学校及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合理的惩戒。在英格汉姆诉赖特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这个意见,法院认为,为了维持课堂纪律和教师的权威地位,教师……可以使用一些惩戒措施。但是,这些惩戒必须是合理的,过于粗鲁的惩罚在任何地方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学校或教师使用了粗鲁的惩罚,就会被起诉,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在如何判断惩戒的合理性问题上,人们一般认同了巴艮(P.F.Bargen)提出的8条标准:(1)学校及教师实施惩戒的目的是出于善意的考虑,是为了矫正学生的错误行为,完全没有恶意;(2)学校及教师拥有充分的惩罚理由,也就是说,学生的行为的确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并且在学校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3)学校和教师对行为失范学生施以的惩罚措施既不是残酷的、也不是过度的,不会给学生在身体上留下永久的痕迹或造成身体伤害;(4)从被惩戒学生的年龄和性别方面看,惩戒措施是恰当的;(5)惩戒的力度没有超出学生的承受能力;(6)学校及教师使用的惩罚工具是适合的;(7)学校及教师施以的惩戒不会危及孩子的生命、四肢,不会危机学生的身体健康,不会损害学生的外貌;(8)惩戒只针对学生身体的某个恰当部位。(二)日本。日本是一个成文法体系的国家,对于教师和学校的惩戒权问题,日本的教育法中有所规定。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教师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即:“校长和教员,根据教育上的需要,可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是不许体罚。”《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对于学校及教师的惩戒权的范围及注意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惩戒中的退学,可以适用于下列情况:(1)被认为品行不良无改善希望者;(2)被认为学力低劣无学成希望者;(3)无正当理由的经常缺席者;(4)扰乱学校秩序、违反其他学生本分者。退学,不适用于公立的小学、初级中学、盲人学校、聋人学校或养护学校在校学龄儿童或学龄生。(第13条第三款)惩戒中的退学、停学和训诫处分,由校长执行(第13条第二款),其中的停学处罚不可对学龄儿童或学龄生执行(第13条第四款)。校长和教员惩戒儿童等时,必须给予适应儿童等身心发展等教育上必要的照顾(第13条第一款)。五、总结通过前文的分析,不论是行为主义心理学关于惩戒的认识,还是从教育发展史上来看,只要恰当、公正,惩戒都可以说是教师管理学生的一种有效方法;美国、日本两国的法律规定也从另一个方面应证了这个结论。美、日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了教师拥有对做出不合范行为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并具体规定了惩戒的内容、条件及实施方式。这种操作化的权利规则可以帮助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正确地行使惩戒权利。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法律只是在《教师法》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我国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具体说明教师管理权利的内容;相对来说,这种管理权利比较原则、比较笼统,操作性和实用性比较差,中小学教师在实践中并不好把握。而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曲解了“惩戒”的真正含义,误将“惩戒”等同于“惩罚”、甚至等同于“体罚”。因此,本文建议,将“惩戒”作为教师的一项管理权利在法律中清晰明确地进行规定,恢复“惩戒”的真正意义,以便更好地发挥惩戒在抑制学生不合范行为中的作用,最终实现教育学生、管理学生、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目的。参考文献:[1] 昭和22年(1947年)3月31日法律第26号颁布,最近一次修改:1991年,法律第79号.[2]昭和22年(1947年)5月23日文部省令第11号公布,最近一次修改:1992年,文部省令第4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3项中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通常简称为“管理学生权”.[4]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5]韦恩?K.霍伊,塞西尔?G.米斯克尔.范国睿主译.教育管理学:理论?研究?实践[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42. 责任编辑:刘雨凡欢迎您转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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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教育惩戒还需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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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教师的相关管理权,依法加大惩戒力度,才能让广大教师敢管理、愿管理、善管理,同时也可以消除教育惩戒和违法体罚的模糊地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建设校园内暴力防范机制,有效减少校园暴力现象。
原标题:加大教育惩戒还需有法可依□ 徐天海针对校园暴力屡屡发生的现实情况,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表示,对出现的校园暴力事件,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要加强学校管理,切实落实学校责任;还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戒力度。从根源上来说,校园暴力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如社会不良风气侵蚀和不良人员介入,不健康书籍和网络的影响,以及未成年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心理不够健康等。因此,整治校园暴力,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和有关部门共同发力、综合治理。这其中关键是要发挥教师的作用,毕竟,对品行不良学生的教育、转化与管理,要靠与学生朝夕相处的老师多做工作。为此,应当考虑制定教育惩戒方面的法律法规,用具体条文对教师在管理学生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作出规定,弥补教师教育管理权长期存在的不明确、不细化的漏洞。从实践来看,新加坡、韩国及英国、美国都有类似立法,比如,美国学校可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高额罚款,教师享有法定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留校、惩戒性转学等。唯有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教师的相关管理权,依法加大惩戒力度,才能让广大教师敢管理、愿管理、善管理,同时也可以消除教育惩戒和违法体罚的模糊地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建设校园内暴力防范机制,有效减少校园暴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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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教育和教师惩戒权的整合版
PS:本小组的观点主要有两大流派:1.单单界定惩戒权的定义; 2.将从惩戒权、惩罚和体罚的区别上去界定。
第一种定义方法:
1. 教师惩戒权应该是指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依法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力量
2. 所谓的“惩戒权”就是老师对做错事的学生,通过巧妙、科学、人性化的惩罚方式惩罚学生,以示警戒效用的权力。
3. 教师惩戒权,就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义务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利,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它既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利,也是教师的职务权利之一。
4. 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它必须是以学生违反规则的错误行为为前提,以教育学生为目的。
第二种定义方法:
惩戒 VS 惩罚:
从《辞海》中的含义,到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两者都存在着程度的不同。“惩罚”的程度较“惩戒”较高,更容易演变为备受争议的“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 惩治过错,警戒将来 ”。从心理学意义上讲,惩戒就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1。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是教师的职权之一。”
惩戒VS 体罚:
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害的一种
贡献者:天涯归客S编辑的话4月25日、26日,《河南教师》微信公众号连续两期关注了近期全国各地出现的袭师辱师事件,引发了老师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议。面对这类事件,通行的评判标准不一。但是,在现在这样一个孩子娇生惯养的时代,老师可能会“吸取教训”,不敢对学生说“不”,或不再对学生有任何的惩戒,久而久之,我们的教师只是对学生实施“教”,而“育”几乎不去触及,结果只能培养越来越任性的学生。当越来越多的教师面对不服管教的学生,纷纷发出“老师越来越难当”的感慨;当师生冲突日益加剧,校园暴力不断升级;当我们的教育遭遇现实尴尬之后,那么,教育到底需要不需要惩戒?老师们的“惩戒权”都去哪了?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惩戒?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惩戒,一直存着比较大的争议。一项问卷调查得出的结论是:95%以上的老师认为适当的惩戒是有必要的。其实早在2008年,教育部官员就已经明确表态: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教师对学生一味的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过分的片面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作为教育的艺术,教育惩戒更是一种博大的爱。主张献出“爱心”以教化顽劣学生的人,预设了两个前提,一是,所有教师都掌握了高超的教育技巧和艺术;二是,所有学生都可以接受感化,改正缺点错误。但事实是,古往今来,总有一些教师把教书育人当作一种谋生的手段,并不是所有教师都具备通过语言和情感感化学生的情怀和方法;也并不是所有犯了错误或具有不良倾向的学生,都可以在教师的语言和情感引导下,弃恶从善,总有极少数学生油盐不进,冥顽不化。教师的惩戒都去哪了?当下,学生犯了错,教师不去批评,校方也几乎是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不要把事情搞大;校闹事件也多半是以老师的最终妥协而告终,和学生家长沟通多半以无果而告终。我们的惩戒权都去哪了? 老师之所以不敢行使惩戒权,原因有以下几点:1.校闹后,老师变“聪明了”; 2.受大环境影响,老师多半不愿意去蹚浑水,好好上好自己的课便万事大吉; 3.学生的心理出了问题。现在的孩子娇生惯养,在父母的殷殷期盼下,在应试教育的挤压下,呈现出了心理脆弱、情绪焦躁等不良现象。面对这样的孩子,教师还怎么敢再进行惩戒? 教师拥有哪些惩戒权,其实并不好说,因为同一种惩戒方式,会因人、因时、因地而出现迥然不同的教育效果。他处有效,此处无效,甚至负面的惩戒方式,便不能作为权利而随意行使。因此,不触碰“师德红线”,又能科学有效地达到教育目的的方法、手段,才能归属教师惩戒权之列。适当惩戒是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河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徐万山认为,国内有两种“教育尴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教育者的惩戒权的缺失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一种是“赏识教育”的尴尬。作为教育理念和手段,“赏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问题是仅有“赏识”显然是不够的。在奉赏识教育为神明、一味追求把赏识教育范围和功效最大化的情形下,教育者并没有真正实现教育的理想,人们逐渐发现赏识教育并非对所有教育对象和教育事件都适合。这种尴尬或可叫作“教育浪漫主义”的尴尬。另一种是“关爱教育”的尴尬。爱是一切教育的前提,没有爱的教育是虚伪和缺少根基的教育,但仅仅有爱也是不够的。正如高尔基所说:爱护自己的孩子,这是母鸡都会做的,但教育好孩子却是一门艺术。因为爱的不适当,得到的却是收获与愿望相反的结果。这种尴尬或可叫作“教育温情主义”的尴尬。无论是教育浪漫主义的尴尬,还是教育温情主义的尴尬,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下教育的一种缺失,那就是教育者适当惩戒权的缺失。教育惩戒需要把握的原则是啥河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王振存老师认为,教育是爱的事业,教育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形式,也应该以爱为基础。1.以关爱为基础(1)教育者要出于爱。教育惩戒本身不是目的,也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教育惩戒本身应出于对学生深深的关爱。没有以爱为基础的教育惩戒将会被异化为身体和心灵的惩罚和苦役,从而失去教育性。(2)使受教育者能够感受并认同这种爱。教育惩戒应在教育智慧和教育之爱的沐浴下,让学生能够感受并认同这种爱。(3)让教育惩戒成为一种爱的交流活动。2.以尊重、慎用、适当、灵活为原则(1)相互尊重原则。以培养人为目标的教育是爱的事业,人的内心不仅需要关爱,更渴望别人的尊重,对于犯错误的学生来说也是如此。 (2)慎用原则。教育惩戒的效果取决于施教者、受教育者双方,再加上教育惩戒可以产生正向或负向作用,这就决定了教育惩戒的复杂性,而教育惩戒的复杂性又决定了达成教育效果的高风险性。因此,应坚持慎用原则,避免滥用教育惩戒,规避教育惩戒带来的教育风险。(3)适当原则。教育惩戒的教育效果不是和严厉程度成正比的,有时甚至成反比,教育惩戒的次数也绝非越多越好,应坚持适当原则,恰当、适时地进行教育惩戒。(4)灵活原则。教育惩戒应遵循灵活原则,灵活选择是否进行惩戒,灵活选择惩戒的方法、内容、形式、时间、地点等。3.以达成理解、促进发展为目的教育惩戒如果仅止步于惩戒,那么,它就不能被称之为教育,那只能是一种惩罚活动。教育惩戒如果要提高教育效果,就应回归教育性,应以达成理解、促进师生的共同发展为宗旨,只有这样,教育惩戒才会回到教育的本真,才能真正提高惩戒的教育效果。教育惩戒同样可以精彩教育是一门艺术,惩戒更需要艺术。在山东潍坊早春园小学,一项“绿色惩戒”举措受到了普遍认可。学生在校内、校外违纪,听到的不是“你到办公室来一下”,而是自己选择一种惩戒方式。学校和家长、学生一起讨论惩戒制度,讨论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由学校大队部具体组织实施。违纪学生可以接受这些惩戒方式,也可以申请其他惩戒方式,他们可以选择“监督人”在家中或是老师在班级中对自己进行监督。违纪学生受完惩戒后,由班主任将有关情况汇报给大队部。作为一名班主任老师,郑州市二七区实验小学郭淑芬开展了有关教育惩戒的课题研究,她把他们班所实行的教育惩罚方式列举如下:1.娱乐式惩罚:让犯了错误的同学给大家表演一个节目,可以是唱歌、讲笑话、讲故事、猜字谜,也可以展示自己的其他特长,实在不会的就给大家做广播体操。2.反思式惩罚:让违反班规的学生坐到自己的位置上,桌子上什么也不放,他们只有一个姿势,那就是抱臂坐直;他们只有一件事可做,那就是反思自己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不宜过多数落学生的不是,要做到“无声胜有声”。反思时间不宜过长。3.捆绑式惩罚:这种惩罚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把班上的学生分成若干组,实行积分制,如果组内的成员犯了错误,不但要扣分,还要在组内开会讨论,分析原因,并对其进行教育,之后全组和这个学生一起接受教育惩罚。犯了错误的学生会觉得自己不但给组内抹了黑,最主要的是连累了同学,使他欠了人情债,那么他的心里就会过意不去,以后就会尽量不犯错误,以免再连累别人。4.服务式惩罚:这种惩罚就是让犯了错误的孩子打扫班级卫生、收作业、发作业本什么的,为大家服务,谁有困难都可以找他帮忙,而他不得拒绝。这种惩罚使他原有的思想意识不断受到冲刷、洗礼,用他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所得到的快乐来弥补他的不良行为,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5.交换式惩罚:这种惩罚就是拿学生最喜欢做的事来交换。比如一定的时间内不准看电视、不给零花钱、不许参与课外活动等。通常,这一惩罚都是和家长联手完成的,目的是让学生明白如果犯了错误,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就必须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6.文字式惩罚:主要是针对那些屡犯错误仍不能改正的学生实行的。让他们就所犯错误之事写一篇文章,或是抄写、背诵具有教育意义的文章(这些文章都是有针对性的、犯哪一类错就背哪一类文章)或班规。编后语:近期,袭师辱师事件让王维审老师的《当教育只剩下纵容》一文又重新“火”了一把,主要原因是大家比较认同他的观点。王老师认为,没有了底线的宽容其实成了对学生的纵容。教育已经宽松得有点过了,超越了溺爱成了一种放纵。老师们拥有教育者的名义,却没有教育的权利。人们纷纷用自己的想法给教育戴上沉重的镣铐,却要老师戴着镣铐去跳轻松的舞。有人把教育的理智溺爱成了一簇轻飘飘的棉花糖,却要老师用它把铁块锤炼成锋利的宝剑;有人把教育的权利弱化成了一把薄纸刀,却要老师用它清理杂乱的果枝。教育需要雕琢,就会有疼痛;教育需要清理,就会有删除。(本文部分观点来自网络)重要声明:本文系原创作品,著作权属《河南教师》公众号所有,媒体或公众号转载时,请务必注明文章出处为《河南教师》微信公众号(jiaoyushibao),否则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微信ID:jiaoyushibao长按左侧二维码关注
学生吵不得,碰不得,当个老师跟保姆一样,工资拿的跟乞丐一样,却要求老师要像蜡烛一样,老师的比赛比学生都多,那还有精力管学生,中国的教育制度必将毁了祖国的未来……老师也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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