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族形式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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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团各单位四种形式开展少数民族法律宣传活动
作者:&&新闻来源:本站原创&&签发时间: 8:55:10
&&& 兵团新闻网阿拉尔11月6日电 (刘静 卫蔷) 为切实开展好维护社会稳定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近日,在新疆建设兵团第一师十四团党委统一部署,各基层党支部统一安排下,各治安员和调解员对所属辖区内的少数民族进行面对面的法律宣传教育。本次活动采取了四种活动形式,宣传了四项法律法规内容,收到了两个效果。
&&& 四种活动形式:一是组织人员分成2组,到每个少数民族家里开展上门送法活动,并了解他们对法律的学习和需求情况;二是现场设立法律咨询台,解答少数民族提出的问题;三是给外来务工的少数民族人员发放法律法规传单;四是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区展出维文法律法规展板。 四项内容:一是认真宣传了《人民调解法》;二是广泛宣传宪法、刑法、反分裂国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管理条例等与维稳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宣传对严重暴力恐怖案件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事例。四宣传中央、自治区和兵团、师市党委进一步做好当前维稳工作有关会议精神。 两个效果:一是少数民族群众对宣传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二是为今年“六五”普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稿件录入:刘 静&&&&责任编辑: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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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法制60年
《中国民族法制60年》是出版的图书,作者是
中国民族法制60年图书信息
丛 书 名:中国民族学科发展60年丛书出 版 社: ISBN:6 出版时间:版 次:1页 数:711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 &
中国民族法制60年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民族法制,是我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有效统治和对各民族进行管理的需要而制定和形成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代王朝都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民族问题,因此,民族法制对民族间的和睦相处、社会稳定与和谐乃至王朝的兴衰存亡,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少数民族法制和汉民族法制一道走过几千年的历程,梳理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对研究中国民族法制的产生、发展和演变以及当今民族法制的发展趋向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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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法制60年目录
序言民族法制的历史追溯
一、中国古代民族法制概述
二、近代民族法制
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民族法制
第一编 初创时期的民族法制(1947年~1954年)
第一章 初创时期的民族立法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一、中国共产党开始寻求解决民族问题的途径
二、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最优方式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内涵逐步清晰
四、以法律形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始民族法制建设
第二节 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一、蒙古族从民族自决走向民族自治
二、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三、两个纲领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
第三节 初创时期的民族立法
一、民族立法背景
二、中央民族立法内容
三、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初创时期的民族法制实施
第一节 少数民族政治权利保障与实施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推广
二、散杂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中央及地方各级民族工作机构的建立
四、开展民族识别
五、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六、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
七、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第二节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与实施
一、经济建设方针的提出
二、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措施
第三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与实施
一、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
二、鼓励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
三、改善少数民族的卫生状况
第四节 民族法制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一、民族法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初创时期民族法制实施的总体评价
第三章 初创时期民族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一节 初创时期民族纠纷概述
一、民族纠纷的概念
二、初创时期民族纠纷的特点
三、初创时期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
第二节 初创时期民族纠纷管辖权的确立
一、国家对民族纠纷管辖权的确立
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对民族纠纷的具体管辖权
第三节 初创时期民族纠纷解决规范的渊源及具体实践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四、初创时期改善民族关系、解决民族纠纷的具体实践
第四节 民族纠纷处理管辖与程序
一、民族纠纷处理管辖与程序的概念
二、非诉讼民族纠纷处理的管辖与程序
三、民族纠纷诉讼的管辖与程序
第四章 民族习惯法调查(1949年—1954年)
第一节 东北、内蒙古地区民族习惯法
一、满族习惯法调查
二、朝鲜族习惯法调查
三、蒙古族习惯法调查
四、鄂温克族习惯法调查
五、鄂伦春族习惯法调查
六、锡伯族习惯法调查
第二节 西北地区民族习惯法
一、东乡族习惯法调查
二、土族习惯法调查
三、回族习惯法调查
四、撒拉族习惯法调查
五、保安族习惯法调查
六、裕固族习惯法调查
七、柯尔克孜族习惯法调查
八、塔吉克族习惯法调查
九、乌孜别克族习惯法调查
十、哈萨克族习惯法调查
十一、塔塔尔族习惯法调查
十二、俄罗斯族习惯法调查
十三、维吾尔族习惯法调查
第三节 西南西藏地区民族习惯法
一、藏族习惯法调查
二、羌族习惯法调查
三、彝族习惯法调查
四、白族习惯法调查
五、哈尼族习惯法调查
六、傣族习惯法调查
七、傈僳族习惯法调查
八、佤族习惯法调查
九、拉祜族习惯法调查
十、纳西族习惯法调查
十一、景颇族习惯法调查
第四节 中南地区民族习惯法
一、苗族习惯法调查
二、布依族习惯法调查
三、侗族习惯法调查
四、水族习惯法调查
五、壮族习惯法调查
六、瑶族习惯法调查
七、黎族习惯法调查
八、高山族习惯法调查
第二编 曲折发展时期的民族法制(1954年—1982年)
第五章 平稳发展时期的民族法制(1954年—1966年)
第一节 1954年宪法对民族关系的调整
一、1954年宪法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1954年宪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三、1954年宪法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指导
第二节 平稳发展时期的中央民族立法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规定少数民族具体权利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 平稳发展时期的地方民族立法
一、自治地方组织条例及其主要内容
二、其他地方性民族法规范的创制情况
第四节 平稳发展时期民族法的实施
一、民族法实施的工作机构
二、民族法实施的具体措施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四、民族法实施的效果
第五节 平稳发展时期民族法制建设的经验
平稳发展时期民族立法的特点
第六章 “文革”时期的民族法制(1966年—1976年)
第一节 1975年宪法对民族关系的调整
一、1975年宪法有关民族问题规定的重大变化
第七章 拨乱反正时期的民族法制(年)
第八章 曲折发展时期的少数民族习惯法(1954年—1982年)
第三编 发展与完善时期的民族法制(年)
第九章 发展与完善时期的民族立法(年)
第十章 发展与完善时期民族法德实施(1982年—2001年)
第四编 新世纪的民族法制(2001年-2008年)
第十一章 新世纪的民族立法
第十二章 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三章 少数民族习惯法德当代变迁
第十四章 新世纪民族法制的实施
第十五章 民族法制的监督
第五编 中国民族法学
第十六章 民族法学的主要范畴
第十七章 民族法学学科的发展历程
第六编 民族法制的未来展望
第十八章 六十年民族法制的经验与教训
第十九章 民族法制的发展趋向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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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法制60年前言
中国古代民族法制,是我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有效统治和对各民族进行管理的需要而制定和形成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代王朝都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民族问题,因此,民族法制对民族间的和睦相处、社会稳定与和谐乃至王朝的兴衰存亡,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少数民族法制和汉民族法制一道走过几千年的历程,梳理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对研究中国民族法制的产生、发展和演变以及当今民族法制的发展趋向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古代二元化的民族法制原则
在中国古老的大地上,曾先后出现过众多民族,经过多次的民族大融合,逐渐形成以汉族为中心的多民族国家。因各族的大小、强弱、语言、地域不同,形成了各族迥异的特性,这就导致历代王朝调整各族关系的手段必然有所不同,但夏夷一统的思想一直贯穿于我国古代民族法制的始终。历代统治者一方面谋求整个国家的法律统一,即“华戎同轨”,另一方面又尊重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因俗而治,即“化外异制”。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统治者经验的积累,“华戎同轨”和“化外异制”的二元民族法制呈现出越来越明朗化、规范化、具体化的趋势。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用法律的形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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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用法律的形式解决
时间:&08-17 15:16&&作者:&&新闻来源:
上午,同谷景生(时任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第二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乌鲁木齐军区政治委员)谈话。指出: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稳定是大局,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不允许搞分裂,谁搞分裂处理谁。
责任编辑: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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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
《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是2002年贵州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徐晓光。
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作者介绍
徐晓光,男,1958年生于辽宁省盘锦市。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日本语言文学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88年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从此开始中国法制史和民族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在清代蒙藏地区法制和藏族法制史的研究上成绩突出。1998年11月被中国政法大学直接录取,攻读博士学位,2000年4月以《藏族法制史研究》通过博士论 文答辩,同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法律史专业)。1999年起在贵州民族学院工作,开始对黔东南地区苗族、侗族习惯法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并有新的突破。现为凯里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教授,贵州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贵州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凯里学院学报主编。同时兼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贵州大学法理宪法学、经济法学专业和贵州民族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导师。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3年荣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曾担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副秘书长,现任中国民族法学会理事,日本国际二宫尊德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著作有《清代蒙藏地区法制研究》、《藏族法制史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合著合译的著作有《法律多元文化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的田野调查》、《苗族习惯法研究》、《羌族法文化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教程》、《苗族法制史》、《法人类学基础》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10余篇,编书20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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