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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材料标准转化对照表 RE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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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求助]D/P 90天是什么付款方式 - 外贸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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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助]D/P 90天是什么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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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D/P 90天是什么付款方式
我是新手,平时公司的主要付款方式是L/C 和T/T 现在有客人要求用D/P 90天来付款,请问这是什么付款方式,有何风险.谁有做过这种付款或有关于这种付款的贴子.谢了
西域亲王/桃源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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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托收;如果客户的信誉不好,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建议新客户的话,不要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
西域亲王/桃源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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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一则案例:
【案情介绍】& & 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后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 & 【评析】& & 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是托收业务中D/P(付款交单)的一种。D/P远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 & (1)见票后XX天付款;& & (2)装运后XX天付款;& & (3)出票后XX天付款。& & 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做D/P远期实际上是出口商已经打算给予进口商资金融通,让进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单据,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这是给进口商的一种优惠,使其不必见单即付款,如进口商信誉好的话,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风险,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大一些。& &&&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融通:& & (1)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取得货权。& & (2)代收行与进口商关系密切,在进口商作出某种承诺后从代收行取得单据。& &&&在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又分为两种情形:& & 第一是出口商主动授信代收行可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放单,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这种情形就相当于做D/A(其实从票据法的角度来看,它还不如D/A好)。& & 第二是进口商在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信托收据,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单据,待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货款再赎回信托收据。因为这是代收行凭进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担保借出单据,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授信,不论进口商能否在汇票到期时付款,代收行都必须对出口商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就给代收行带来风险,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须垫付,所以,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不鼓励D/P远期托收这种做法。《托收统一规则》第7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还是凭付款交单(D/P)交付款人。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此外,D/P远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如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样的,操作也相同,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托收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而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而进口商信誉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如果选择做D/P远期,那么,作为出口商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 (1)做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D/P方式是建立在进口商信用基础上的,总的来说这种方式对出口商不利,风险较大并且随时都存在,不宜多用。& & (2)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 (3)在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应尽可能仔细填制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能力来确定是否接受信托收据的方式放货。& & (4)办理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则至少会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费用。& & (5)为避免货物运回的运费或再处理货物的损失,可让进口商将相关款项作为预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预付款项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润。& & (6)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价格条款,以防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 & (7)货物发运后,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以便风险发生后及时应对,掌握主动,尽快采取措施补救。& & (8)要注意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作D/A,最好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西域亲王/桃源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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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D/P远期案引发的思考
    从理论上讲,D/P远期对出口商是有利的。在一些教科书上,会看到类似这样的概念:“D/P远期是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也就是说,出口商不但有物权的保障(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放单),而且有票据法的保护(进口商对已承兑的汇票有到期付款的责任)。但是,实务中并不是在任何国家、任何银行都是这样处理D/P远期业务的,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银行,比如瑞士,就有将D/P远期当作D/A处理的习惯。案中银行在叙做出口押汇时,业务人员可能对此并不了解,在出单时没有采取一些措施避免代收行凭承兑汇票放单。即使本案中的运输单据是海运提单而不是空运单,银行也没有真正控制物权。可见,D/P远期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有些国家的银行有将D/P远期等同于D/A处理的习惯(也有的银行事先提醒托收行注意)。D/P远期的安全性在理论与实务中的偏差,应引起出口商及银行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托收行在叙做融资时,应注意防范不法出口商利用这一点,与其海外机构或进口商勾结,合法地“收汇不着”,实行诈骗。此外,UCP522ART7新增的a款强调:带有凭付款交单指示的跟单托收不应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可见,由于存在D/P远期处理的差异,国际商会(ICC)并不鼓励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当D/A处理,使受票人(进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付款交单”的本质与初衷。
  那么,D/P远期项下托收行如何保障出口方利益呢?
  首先,应在托收指示书(银行寄单面函)上注明“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1995 REVISION”,以用该规则约束各有关当事人。
  其次,在面函上加注“ACCORDING TO UCP522 ART7, YOU ARE AUTHORIZED TO DELIVER DOCUMENTS TO DRAWEE ONLY AGAINST THEIR FINAL PAYMENT FOR THE FULL VALUE OF THE ACCEPTED DRAFTS”或类似文句。UCP522第7条c款“如果托收中含有远期付款汇票,而托收指示中又规定在付款后才交付单据,则应仅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于迟交单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也是新增的内容,与a款呼应,表明了ICC对明确强调付款后才交单的D/P远期业务的处理立场是:不可以按D/A处理。可见,ICC即使不鼓励D/P远期,但对出口方仍然有所保障。因此,加注上述指示,可以制约代收行,有效保障物权。进口商要想提货,可办理D/P T/R(信托收据),进口商拒付的风险由办理信托收据的代收行承担。
  无物权质押的托收项下融资存在极大的风险
  目前银行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银行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过于重视客户的信用而放松了基本的风险防范。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租船提单等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银行在没有任何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仅凭出口商的信用和空运单叙做该笔出口押汇是十分危险的。应当注意的是,托收毕竟是商业信用,即使有物权做质押,出口商无力偿还借款或蓄意逃废债时,融资银行处理货物将是费时费力,陷于有理而不利的局面,没有物权的情况下办理融资,更是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因此,对托收业务在办理融资时,应采取一些措施,从根本上保全银行资产:
  1、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险并将索赔权益转让给融资银行。保险公司在受理信用险业务前,对出口商及进口商都会展开资信调查,然后才授予投保人(出口商)信用额度,受理保险业务。如果收汇落空,保险公司可以理赔。当然,投保出口信用险保费较高,会给出口商增加成本。
  2、有物权质押的D/P项下融资,应视出口地区、货物行情等情况,部分押汇,银行在处理货物时可以比较主动,减少损失。
  3、无物权质押的D/P项下融资,比如本案中的空运单,可以把空运单上的收货人做成出口商自己,在托收单据中附上提货授权书(DELIVERY ORDER),买方只有在付款赎单后持以上两种单据才能提货。但是,往往是交货比较急的商品,才需要空运,这种做法,对近洋贸易来说严重影响交货,空运失去意义,因此,这种保障方法局限性较大。
  4、在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运输单据的收货人做成代收行。
  明确银企责任在先的重要性
  如果说以上措施是在技术性方面防范融资风险,那么,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将融资业务纳入系统的风险管理,就是在合规性方面防范融资风险。案中银行行使追索权,遭到A公司的抗辩。在法庭上,A公司认为自己不具有清偿该笔货款的义务,理由是自己将全套单据卖给了银行......自己可以协助银行追讨欠款......我们且撇开A公司是否真的是把出口押汇与保(包)买票据混淆不谈,A公司能如此理直气壮地抗辩,是否因为银行在办理融资时,没有一套法律文件清楚明确银企责任,以确立银行债权和追索权,所以授人以柄?如果事实如此,那么应吸取教训,采取一些防范风险管理的措施,建立“防火墙”:
  1.建立评级授信制度,评价客户风险。
  对信用级别较低的客户办理D/P等没有银行信用保证的融资,应落实实物担保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即使是信用较好的企业,银行在完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也不应办理融资。
  2.制定标准化的出口融资质押担保书、还款保证书,与出口融资申请书配套使用。
  各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受垫款的拖累,有些垫款无法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债权确认书。银行要吸取垫款的教训,通过一套法律文件,防患于未然,明确银企责任,确立债权、追索权在先,这样,A公司绝不会将出口押汇理解成保(包)买票据,法庭上白纸黑字不证自明,A公司将无从抗辩。
  本案中如果A公司是恶意欺诈或者破产,那么银行在没有资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产生垫款将是必然的。因此,不能因为此案中银行的利益最终得到保障,而忽视了案情本身反映出来的一些风险隐患。笔者愿以此文抛砖引玉,与同行进行探讨。笔者再次强调,因笔者对该案的了解仅来源于马翔同志的文章,对银行做法的一些推测不一定正确,文中观点仅针对问题本身,绝无抨击银行之意,如有不敬之处,请作者指正。笔者只希望同业和同行都能从一些宝贵的案例经验中吸取教训,共同推进国际结算水平的提高,更好地保障国家资金安全。
来源:小叶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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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提供的资料.真的很有帮助.我建议谁还有相关的贴子一起附上.让我们来对这种收款方式有一种更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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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司提出来T/T 40% 的定金,客人回信坚决D/P 90天,大家帮我想想明天怎么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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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福步的朋友了.我司今天就付款试和客人进一步商谈,我司提司L/C .刚接到客人邮件,其又提出:30% Adavnce 70% Cash against Documents, .请问这种付款方式如何.是怎么操作的.
西域亲王/桃源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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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即交单付现,就是说,买方付款后,卖方交单。买方付款是卖方交单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对买方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采用此种支付方式,对卖方具有保护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前两者为商业信用,后者为银行信用。CAD属汇付范畴,具有商业信用性质。
汇付有三种方式:信汇(M/T)、电汇(T/T)、票汇(D/D),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三种做法:预付货款、见单付款(包括售定、寄售)、交单付现(CAD)。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最安全,见单付款对出口商风险最大,交单付现介于前两者之间,对出口商和进口商比较公平。汇付为顺汇法,即进口商主动将货款汇给出口商;托收和信用证则为逆汇法,即出口商主动索取货款。
对CAD的出口操作建议(1)无论通过银行寄单与否,切不可放1/3正本提单给进口商。有的进口商可能找出种种理由,要求出口商同意不付款情况下放一份正本提单,一旦放给进口商一份正本提单,那么出口商的物权就丧失了,众所周知,三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生效后其余两份主动失效。(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不失为安全措施之一。但保险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比较严格,对一个进口商的批准限额很有限,如采用远期CAD方式,则不可能做大规模。(3)采用保理业务方式,确保收汇安全。涉及四方当事人的保理业务机制有两种:用保理机制和双保理机制。我国银行大多采用双保理机制。随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交付方式中比重的下降,保理业务机制将在我国出口贸易实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保理机制保护下出口商可采用放帐(O/A)承兑交单(D/A)等更利于进口商的支付方式。(4)综合运用出口信用险、保理机制、进口商资信、扩大出口规模,实现规模效益。(5)通过银行交单时,应指示委托行在给代收行面函(COVER)中注明进口商付款后变单,并申明受URC522约束,实际上将CAD转化为D/P托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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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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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Dalian
D/P不是承兑交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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