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中山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院司法鉴定所

    我叫陈晓琳,是医疗腐败的受害者,由于医生索要红包、为了药品提成,违法使用药品,给我造成双目失明,且角膜血染,抱恨终身的严重后果。  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工大医司鉴【2013】医鉴字第092号做出鉴定。但鉴定不是尊重客观事实,营私舞弊、侵害被害人的权益、明显偏袒哈一大眼科医院。  因此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哈工大医院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违法鉴定结论  鉴定中没有对假病历、违法使用药品进行合理的科学论证。  我们质疑使用药品的合理性、必须性,认为院方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院方在用药前,对于使用奥拉西坦注射液的必须性、合理性,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违背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违法。  2)对于用药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未进行告知,违法。  3)没有使用药品的预案和采取的措施,违法。  4)没有对症用药、没有对患者的眼部出血进行合理处置,违反侵权法:提供与诊疗行为相应的服务和处理,违法。  5)对于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没有评估,也没有告知怎样进行进一步治疗,延误治疗时机,侵害被害人的知情同意权,违法。  6)出院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违反出院规则,违法  根据侵权法的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我们对哈工大医院司法鉴定所,所做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鉴定不是尊重客观事实,被害人入院时角膜是完好的,并没有血染,而且生活完全能自理,入院时病历已经体现,由于院方错误的使用与原疾病无关(奥拉西坦注射液)药品,最终导致被害人的双目失明,我们只认同2级伤残和壹人护理终生,不认同造成伤残的原因,更不认同院方承担25%的侵权责任。因此根据侵权法的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院方应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有三:  一、鉴定中:原告在陈述材料中提出的证据一项都没有采纳,比如:  (1)篡改病历:血糖和眼B超在同一张纸上,并且B超片上并无相关的患者信息,也无编号、日期及医生的签字、诊断等,(证据1)测血糖是病区护士的责任,眼B超是检验部门的工作  (2)造假:收费清单上显示,测视力16次,7月5日眼睛已经大出血了,双眼已经没有视力,而且每次测得的视力结果,7月4日后病历中一次都没有,7月3日手术后10次大换药,在7月9日后院方根本就不给予治疗了,那么还存在大换药吗?(证据2)  (3)病历中7月16日出现两次的会诊记录,7月13日患者已经出院,那你给谁会的诊,院方涉嫌伪造证据(证据3、4)  (4)入院时视网膜没全部脱离,而鉴定结果是视网膜全部脱离:6月29日眼底照影报告单:网膜前增殖牵拉局部网膜隆起(证据5),于永斌、路宏写给穆大夫做激光的条子可以作证(证据6)  (5)入院时开的药品是小牛血去蛋白注射液,不知为什么改成奥拉西坦注射液。(证据10)  (6)手术当天的血糖值根本不是17(已被被告否认)(证据7)而是10.9按医院说法超过8.0就不能手术了,院方在术中仍然使用了钠钾镁钙葡萄糖注射液(乐加)500ml。(证据8)导致手术第二天7月4日早6.00点的血糖为17.0。(证据9)  (7)关于奥拉西坦注射液和丹参注射液使用问题:谁担能保这个药不会引起术后眼睛创口出血,手术当天实习大夫小侯已经说了这个药“奥拉西坦注射液”术后不能打了,(实际是于大夫的主张,不然一个实习生是做不了这个主的)(证据11、15)在实习大夫小侯退药的时候,于大夫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又让其给被侵权人实施注射?是为了药品提成,还是为了做试验?而且在患者右眼已经大出血的情况下,还在用活血药物丹参注射液直至7月6日,沟通后才停止,(证据12)那么血能止得住吗?事实是:点滴用的奥拉西坦注射液和丹参注射液是引起的右眼大出血的主要原因。  鉴定人根本不懂医疗常识,认人为亲,混绕是非、断章取义、颠倒黑白,对于侵权人使用药品错误以及由于过错造成的被害人角膜血染,完全  采取风马牛不相及的鉴定论点,是有意包庇哈医大,所做的结论根本站不住脚,鉴定人依据的书,根本不是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也就是说在被害人之前,没有医生在眼科手术后使用这种药。  说我们拒绝做肾功能化验,纯粹是无稽之谈,请看病历中6月28日早上抽血三个化验单(1梅毒螺旋体抗体、2乙肝五项、3血液二十三项分析)(证据16、17、18)事实是做手术前,路宏大夫出于好心说如果有近期的化验单(证据19)拿来就不用做这个化验了,由于各种原因化验单在手术前没有及时到位。  院方一再强调手术前没有肾功能检查化验单,请看院方是怎样抽血化验的:7月6日的肾功能化验单血糖是9.66,在院方的治疗中7月7日肾功能化验单的血糖是34.69,(证据22、23)院方不是要患者的命吗?怎么治疗的?做的是什么化验,抽血的部位是正在点滴的胳膊,液体从手背注入从胳膊肘静脉处抽出,导致各项指标失真,12项指标10项有问题,院方就是这样给患者抽血化验的吗?院方自己造成的错误,还想以此说事,拿着不是当理说,不觉得脸红吗?即便如此鉴定人也没有认定院方的过错。  司法鉴定四、院方在术前没有对被鉴定人进行必要的肾功及尿检分析:既然化验单这么重要,院方完全可以不做这个手术,没有肾功能化验单院方使用奥拉西坦注射液更加不合理,请看【奥拉西坦禁忌症】:严重肾功能损害者禁用,轻、中度肾功能不全者慎用。(证据20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药品说明书)没有肾功能化验单,既不能说明患者肾功能没有问题,院方却给患者使用肾功能禁忌药品。鉴定中也没有认定院方使用此药品的过错。  司法鉴定中心,在补充鉴定(2)中说:该药物没有可以引起角膜血染的毒副作用;不是糖网禁忌药,但说明书中也没说,视网膜脱离手术后可以使用,如果按鉴定中心人员的说法,这个药品是通用药、万能药,不论什么病做什么手术都可以使用,难道药品说明书只要不注明“禁忌症”,无论与病情有无关系均可使用?比如阑尾炎手术、胃出血、心脏做支架…..等。  难道不禁用就是可以使用么?请问给正常人打300ml的胰岛素会有什么后果,鉴定的专家谁敢试一下?请看药品说明书,是治疗什么病的,与患者病情有无关系,而且也没有说糖尿病视网膜脱离手术后可以使用,既然鉴定人认为不违反临床诊疗用药规范,那么院方现在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最好的办法就是做第二例试验。将被害人的治疗过程,当着执法部门和被害人家属的面重新演绎一遍,如果不出现问题的话,我们就认可现在的鉴定结论。  角膜血染是院方治疗不当所致,而事故发生后院方却不是积极的采取措施,挽回损失,而是为了推卸责任迫不及待地撵被害人出院,(证据13)以致贻误病情,而鉴定结论没有认定院方一丝过错。  二、事实上院方已经承认的事实(证据11)即手术后不能使用奥拉西坦注射液,司法鉴定中心百般替其狡辩说:角膜血染是酮体酸中毒引起的,而事实上,酮体酸中毒是在右眼大出血以后出现的,是由于患者无法接受失明的痛苦在视力骤降、前房积血造成的精神伤害和压力导致的。并且未手术的左眼即没有出现大出血,也没有角膜血染,况且酮症酸中毒是有症状的。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症状】是糖尿病的一种急性并发症。是血糖急剧升高引起的胰岛素的严重不足激发的酸中毒。  【临床表现】恶心,呕吐,常伴有头痛,嗜睡,烦躁,呼吸深快,呼气中有烂苹果味。随着病情进一步发展,出现严重失水,尿量减少,嗜睡甚至昏迷,直至死亡。  在说我会拿孩子的生命开玩笑吗?在住院期间,我每天都给孩子做尿糖8项检测,(证据21)手术后第四天尿糖出现酮体,是由于患者无法接受失明的痛苦在视力骤降、前房积血造成的精神伤害和压力下导致的。而且也是我及时报告给路宏大夫,院方才给予一系列的降酮体治疗。  试问:如果患者是酮体酸中毒,院方还能做这个手术吗?院方尚未提出此问题,你鉴定机构凭什么乱做结论,难道就没有王法了吗?  三、鉴定意见:第5项:不支持继续治疗,康复及营养费用。被害人出事时只有27岁,难道说一辈子就在黑暗中度过吗?如果是你家的孩子你会这样吗?连必要的检查、复查费用都不需要了吗?据哈一大李医生述说:美国能治这个病,(证据14)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我们也愿尝试一下,毕竟被害人还很年轻,人生的道路还很长。而每取一次硅油无疑对身体都是一种伤害,身体恢复不需要营养吗?  由于鉴定中心违背客观事实把过错责任大部分归罪于被害人,院方只负担一小部分,事实证明患者至今的双目失明及角膜血染完全是院方治疗不当所致,把人致残,由患者埋单。中院的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你们觉得合理吗?  医疗事故的案件是比较难打:“(一)是此类纠纷虽然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证据都掌握在医方手中,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完善病历。(二)  是此类纠纷审理过程中,医方会主动要求对医方的行为申请鉴定,鉴定的成员都是各大医院的专家,无异于爸爸给儿子做鉴定。(三)是即使鉴定医方有过错,在鉴定报告上也只会写一些无关痛痒的字眼,比如过失,操作不当,最后还会附带上主要是由于病人自身的病变引起,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在病程记录第7页,手术第二天(日07:54:36)查体:VD:0.1,证明手术是成功的,院方不打奥拉西坦注射液这个药 ,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  手术当天日实习大夫小侯已经说了这个药“奥拉西坦注射液”术后不能打了,(实际是于大夫的主张,不然一个实习生是做不了这个主的)在术后第二天7月4日实习大夫小侯退药的时候,于大夫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又让其注射?请看:长期医嘱单:奥拉西坦注射液4g Qd ivgtt
停止07/03 15.08医生签名于永斌
临时医嘱单:
14:15——奥拉西坦注射液4g ivgtt St
医生签名于永斌
这个药手术当天是于永斌让停的,第二天下午也是于永斌让注射的。  一般眼睛手术后医生会要求患者忌辛辣及刺激性食物,而被告为了一己私利,直接把刺激性、活血的药物注射到血管里,以致被害人的眼睛大出血,在眼睛大出血后,院方仍然在使用活血的丹参注射液,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司法鉴定会上于永斌大夫曾说眼睛是脑袋的一部分,治脑袋的药也治眼睛。那么请问同样是治脑袋病的药:脑出血和脑血栓能用一种药吗?  而且在我眼睛大出血后,院方不是采取积极的处理措施,将伤害降到最低点,或转院治疗,而是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篡改、伪造病历,迫不及待地撵被害人出院,欺骗我们说眼睛已经治好了。  日是星期六,于永斌大夫牺牲休息时间来到医院病房执意让患者出院,在我眼睛无光感、无视力的情况下,他竟说出眼睛没有问题了,眼出血是由于糖尿病的影响,让我们转到内分泌科治疗糖尿病,并且给我写了一个条子,我母亲跟于大夫说:我们主要目的是来治疗眼疾的,而眼睛术后还都是血,我们还想再观察几天,但是于大夫的态度非常强硬,说眼睛已经治好了,不需要住院了。并且还说你愿意找谁找谁,眼科院长刘平,大院长周晋。气焰十分嚣张。  那么请院方出示证据,比如说:化验单、B超单,或者视力测试单等等,能证明眼睛已经治好了,用证据说话。  问题的关键是:  奥拉西坦注射液适不适合眼科使用,特别是眼科手术后使用?  不使用这个药视网膜脱离能不能治好?  【执业医师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奥拉西坦注射液的适应症】轻中度血管性痴呆、老年性痴呆以及脑外伤等症引起的记忆与智能障碍。透过血脑屏障对特异中枢神经道路有刺激作用,试验说明奥拉西坦吸收迅速,入血迅速。  被害人没有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  那么为什么给被害人使用奥拉西坦注射液?  其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药品提成,还是像日本的731部队一样做人体试验呢?如果是人体试验,院方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签订必要的合同。那么就这一问题请院方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  现在被告的医院不再是治病救人,医院就好比屠宰场,患者进了医院就是任由院方宰割的羔羊,请看“天价药费”,“给死人开药”都是出自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之手,这说明主管单位的领导意识问题。  在国内视网膜脱离已不是治不了的绝症,许多医院都可以通过医生的高超技术和强烈的责任心责任感为病人解除病痛,恢复健康。  被害人入院时两眼都是有视力的,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证据27),手术第二天上午拆开绷带后视力也是正常的(同手术前一样),下午侵权人不使用奥拉西坦注射液,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因此院方必须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让被害人继续治疗更不合理也不合法,虽然目前国内没有好的治疗方法,不代表将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就没有治疗的空间,而且哈一大医院眼科主任李志坚说:目前就美国能治这个病,我们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出资,让受害人到美国治疗,毕竟受害人还很年轻,有着美好的前途与未来,还能造福人类、服务于社会。我们不认可医疗终结的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鉴定会上院方没有证据证明院方使用药品没有过错,明显可以认定:这起事故完全是由院方错误、违法的使用药品一手造成的,与原疾病没有任何关联。  综上所述:奥拉西坦注射液是直接导致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事实胜于雄辩,任何狡辩、抵赖都掩盖不了事实的真相。  由于以上种种事实,我请求允许被害人到不受哈一大医院势力干扰的地方重新鉴定。  虽然我的眼睛看不见了,但我由衷的感谢支持、帮助、为我伸张正义的叔叔、阿姨们,希望我的案子能够在阳光下、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使我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要求判处哈一大医院承担100%的侵权责任。(因为我是齐齐哈尔医学院的一名护士月收入3千多元,而且单位给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我住院时两眼都有视力,生活完全能够自理,由于医生乱用药品所致,出院时双目失明)。  诉求:1撤销哈工大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哈工大医司鉴【2013】第092号”鉴定书。并查处鉴定人营私舞弊、乱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吊销鉴定人资格。  2更正错误鉴定结论做出的不合理鉴定部分我们只认可鉴定意见中的1、4项,要求撤销2、3、5项  3返还鉴定费用  此致
  被害人:陈晓琳   代理人:蒋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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