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资安 2001 76号公字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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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海市黄浦区百汇公寓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赛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登记纠纷上诉案(2007)沪二中行终字第131号【沪调整公租房申请政策 不与居住证缴社保年限挂钩】-突袭网
4:45:20【 转载互联网】 作者: &&|&责编:李强
  东方网4月25日消息: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本市对《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作出修订,单位承租人的准入条件放宽,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的适用区域扩大。  据悉,申请本市市筹公租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二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申请人在本市人均住房面积应低于15平方米,且未享受本市廉租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为鼓励、帮助单位吸引、留住人才,今年单位承租人的准入条件放宽到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对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年限均没有要求。  今年,市筹公租房项目向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供应,其中浦东新区、宝山区和嘉定区为新增区县。结合供应范围的增加,本市扩大了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的适用区域范围。申请人工作单位在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对于本市户籍的复合家庭,在计算申请人住房面积时,可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扣减一定的住房面积后,再计算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今年,本市将新增3个市筹公租房项目,具体为上海地产集团馨越公寓、馨逸公寓项目,市公积金中心晶华坊项目,总房源7000余套。  作者:傅盛裕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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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想知道一下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请大神告诉一下!谢谢。答:一、申请深圳公租房的基本条件 1、拥有深圳户籍和3年的深圳社保; 2、拥有深圳户籍、一年的深圳社保、本科学历; 3、拥有深圳户籍、1一年的深圳社保、中级职称; 只要满足以上任一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 二、申请深圳公租房的详细条件 ...===========================================问:我的小孩很小,现在不办,过几年再办可以吗,会有什么问题吗,答:《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对申请对象、指标体系、指标分值、积分规则、申办流程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一)申请居住证积分的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问:我和我老婆2012年底结婚,在婚前我和她分别有一套房,她的房有父母和她...答: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上海房产税细则—— 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须满足的条件,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兼顾实际...===========================================问:我和我老婆2012年底结婚,在婚前我和她分别有一套房,她的房有父母和她...答:一般情况下符合下列要求即可去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问:我是外地本科生,06年10月以后来的,现在办理居住证要房东出来做备案,...答:上海的居住证分"就业”类和"人才引进”,以你的本科学历先找到工作单位接受你,就可以办理"人才引进”的居住证,同时可以办理和上海籍一样的四金社保。而你简单地办理"就业”类居住证就亏大了,只能和外来打工的一样办理综合保险。备案问题我想可以暂时...===========================================问:我是外地本科生,06年10月以后来的,现在办理居住证要房东出来做备案,...答:一,上海市公共租赁房准入申请条件: 根据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精神,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问:上海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有什么区别?对买房子和孩子以后上学读书有没有...答:要有公司的,是这样的: 1.公司合同。在上海找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少一年。需要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上海居住证明。租房的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住在亲戚家的用居委会开的寄宿证明 4:户口证明。你户口在学校 应该...===========================================问:上海桃浦公租房在那有没有答:()具松江区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含)劳合同; (二)持《海市居住证》达二(前持《海市临居住证》限合并计算沪连续缴纳社保险金达且与本市单位签订(含)劳合同; (三)持《海市居住证》或《海市临居住证》沪缴纳社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问:我的情况:2008年毕业,现在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答: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四大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沪房(1991)公字发第226号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
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的通知
沪房(1991)公字发第226号
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经营公司:
为便于《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现将《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有关问题掌握口径
一、关于系统单位房屋授权或委托房屋经营机构出租的问题
(1)系统单位自行设置经营机构出租房屋的,根据规定应向房管局申报登记,经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出租房屋并行使其经管管理职能。
(2)系统单位出租一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下房屋的,可指定所属部门办理出租业务,并须到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
(3)系统单位委托房屋经营单位代理经租房屋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经营单位办理代理经租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代理经租合同。
二、关于办理租赁手续、订立租赁合同问题
出租人应在收到住房调配单和债券发售单位盖章后的《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单》及《住宅债券认购证明书》十五天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
调配房屋如果是冻结房屋,房屋受配人须持住房调配单和《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单》及市房管局开具的解冻单在一个月内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
订立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参加民事诉讼的其他组织。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则由其上级法人单位授权;合同文本须加盖上级法人单位公章和实际使用单位(或出租单位)公章及其经办人签章。内部存档的合同文本须附上级法人单位授权的书面意见。在授权意见书上明确:为了合同履行,同意授权给&&单位&&同志经办;合同内容认可。
三、原地翻建房屋增加面积部分的租金收取问题
出租人投资原地翻建非居住房屋,除对原承租人按原面积安置的租金按标准租金执行外,增加部分的租金按协议租金执行。
四、关于室内自行装饰和添装设备的处理问题
承租人在公有房屋内自费进行装饰和添装设备,应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双方明确产权归属及修理责任。对过去自费装饰和添装设备产权归属和修理责任不明确的,应在换发公房租用凭证和签订租赁合同时加以明确。
五、关于“居住困难”问题
本细则中的“居住困难”是指:(1)实际居住面积人均四平方米以下;(2)三代同室或两对夫妻同室(如一室已分隔成二间的不算);(3)其他严重不方便户。
六、关于已拆套分配使用的新工房的交换、调配、更改户名的问题
原始设计为一户使用的新工房,在原调配时已拆套分配进两个承租人并分别安装煤气的,凡符合交换、调配、更改户名条件的,可予同意交换、调配、更改户名。
七、关于“同住人”问题
本细则中的“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
单位增配房屋时,租赁户名应该立实际使用人。
在房屋调配时,调配单中已明确户口迁出而未迁出的,不作同住人。如应迁出的户口是原房承租人的,须同时办理更改原房租赁户名手续。
八、关于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更改户名问题
有些因工作需要把户口迁离本市的,如:从事地质工作、参军、水上户口、直属劳改农场单身干部和出国留学、探亲经批准同意保留住房期限内的等不作为迁离本市。承租人出国或死亡发生在一九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沪府(号文《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前的。现实际使用人要求更改租赁户名可予同意,但须书面保证原承租人回沪后的使用权。
九、关于“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问题
“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是指原居住本处的同住人现按政策可以回沪的,如:知青回沪、驻疆知青年满十六周岁子女回沪、留学、参军等。
十、关于终止租赁关系日期与房屋腾空日期的问题
从办理退房手续之日到房屋腾空时间为三个月。
终止租赁关系日期即为腾空房屋的日期。
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出租人必须在《租用公房凭证》上加盖终止租赁关系日期;承租人应一次付清腾空房屋前的租金和其他费用。腾空房屋移交空房时,承租人必须缴还《租用公房凭证》。
终止租赁关系之日即为单位保留房屋开始日期。
十一、关于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联营等问题
商业企业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按市府法制办、市府财
贸办和市房管局一九九○年九月十七日的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十二、关于阳台加窗问题
除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加窗的阳台外,其他阳台加窗,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并要统一设计、统一式样、统一用料。阳台加窗费用和修理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十三、关于房屋内搭建问题
房屋内搭建是指在房屋内搭阁、分隔,走道分隔成间,开平顶洞,阳台加窗,阳台搭建,开老虎天窗等。
十四、关于“房屋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费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途合理分摊”问题
“实际用途”分居住和非居住两类。管理费按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租金比例乘以各自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十五、关于临时借用道路、绿地问题
临时借用人必须向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由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机构报请区、县房管局核准。道路临时借用费按《关于公布上海市新建新村管理暂行规定》,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计收,超过一月不足二月的按二个月计收,以此类推。
绿地临时借用费按上海市绿化委员会(88)沪绿委字第04号文《关于转发“上海市行道树、绿地变更损失补偿、赔偿和罚款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计收。
十六、关于“规划绿化用地”问题
“规划绿化用地”是指规划已明确为绿地,但目前尚未绿化的城市街坊内的空地,包括过去曾经绿化、后因种种原因遭破坏或被占用的城市街坊内空地。
十七、关于出境申请保留房屋使用权问题
(一)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保留房屋使用权:
(1)由于年老健康等原因担心在外不适宜定居的;
(2)由侨办、统战等部门出具证明的工作对象;
(3)其他特殊情况。保留期间的租金暂按“暂标”的九倍计收外汇人民币(见分四舍五入)。外汇人民币从保留之日起支付。“文革”代经产一概不予保留。
(二)承租人去国(境)外探亲、留学申请保留房屋使用权的,一般保留三年。出境伴读按留学处理。保留期满,要求继续保留的,需提交我驻外使馆出具的继续探亲或留学的证明文件,经出租人同意可予延长保留期。延长保留期限一般控制在三年之内。
如需保留的房屋属“文革”代经产,探亲的可保留一年;留学的可保留三年。
(三)凡出境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使用权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在本市的担保人管理房屋和其财产。担保人的条件是: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有工作单位或有固定经济收入并能独立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四)全家先后出境,既有探亲、留学,又有定居的,计租以最后一个同住人出境为准。如申请保留房屋使用权而出租人不同意的,出租人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八、关于空房清理、处理问题
(一)凡地方财政投资由单位自行建造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开发调拨单。
(二)凡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包括空关新建住宅、调配过程中空出的新里以上房屋),属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包括单位委托代理经租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经营单位在每月五日前报各区房管局冻结,区房管局汇总后填写清册在每月十五日前报市房管局统一处理。属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系统单位房屋经营机构应在每月五日前将逾期空关房屋分别报所在地房管局所设办事处和其主管局,由办事处报区房管局冻结,区房管局汇总后填写清册在每月十五日前报市房管局。
(三)凡调配过程中空出的旧里以下(包括旧里)的逾期房屋,房屋保留单位可在冻结后六个月内向各区房管局提出解冻申请;未获批准或六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空屋,由各区房管局作出处理,报市房管局备案。
(四)各县房管局对本县范围内空关公有房屋按《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精神,自行进行清理和处理,清理情况按月填表上报市房管局备查。
十九、关于交换房屋中的非法牟利问题
“非法牟利”是指利用房屋交换使用,通过勒索、赠送、贴补等形式收受财物。
二十、关于“修复费”及“搭建造价”问题修复费按修理工程决算价计算。搭建造价按搭建工程的决算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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