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孕检怀孕几天尿检全阳假

&&&&&&& 产假能延长多少天?孕检能否纳入医保?……最近几天,关于全面二孩的话题,不少市民拨打“民声连线&#0提出自己的看法。记者 杨芳  独生奖励能否继续?  18日上午,5位省政协委员前来本报接听“民声连线”时,济南市民冯女士提了一条建议,尽管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毕竟我省是人口大省,人口基数较大,“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想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能不能保持原有的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对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都已经被删除。换句话说,新修订的法律执行后,即便今后只想生育一个孩子,修法前的各项“福利”都没有了。  女性担心更难找工作  在此前的采访中,众多受访人士表示,因为年龄增大、身体素质变差,希望生产二孩之后,产假由目前的98天适当延长。此前单独二孩执行的还是98天的产假,延长二孩产假问题已经被呼吁了两年。就在最近这两天接听的“民声连线”中,也有读者提出这样的建议。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现在就担心产假的问题,产假长了对产妇和婴儿来说,都是好事;可是对于单位来说,他会不会因为你要生育两个孩子、中间还有那么长时间的产假,而更加不愿意要女工?”昨天,济南市民黄女士告诉记者。  孕检能否纳入医保报销?  随着全面二孩的放开,高龄生产带来的出生缺陷也会相应增加。来自济南章丘黄河村的王和新告诉“民声连线”,他建议:全面开展孕妇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能够预防缺陷儿出生,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王和新说,但现在不少家庭出于费用的考虑,或者认为第一个孩子很健康,第二个孩子就不用多做检查了,很可能把孕前和产前检查“松懈”。  同时,他建议把不孕不育或者助孕的诊疗费用纳入城乡医保报销,并且由政府制定限价(包干价)服务于民众。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在结婚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除享受孕前、孕后产前免费检查以外,在出现胎儿缺陷终止妊娠时由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温馨提示  参加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民声连线”活动,可以拨打本报“民声连线”热线电话,也可发送邮件至; 可以关注“山东政协”微信公众号后在“民声连线”栏目提交建议;手机移动用户也可以发送短信至,手机联通和电信用户可发送短信至;,或登录省政协网站、联合网等投票、留言,提交“百姓提案”。你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 请开启后刷新浏览器获得更好的体验!
孕妇孕期检查是否算病假?那部法律有相关规定?孕妇产检算病假吗
你好,依据劳动法,孕检不算病假,应算劳动时间
以下是摘录的一些关于女职工怀孕及哺乳期间的法律规定及常见问题解答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怀孕的相关劳动法政策
劳动法相关政策
晚育享受90天产假+30天计划生育奖励假
其中:90天产假包括国定假日及双休日;
天计划生育奖励不包括国定假日
产前检查均应视作正常工作时间出勤,不算病假、休假
产前假期有2个半月,需要申请,并非劳动法硬性规定
怀孕满7个月,可以申请缩短1小时工作时间,并非劳动法硬性规定
哺乳假在孩子满一周岁内,有2个30分钟的哺乳时间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劳动法类问答
1、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法对女工产假有何规定?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3、女职工在怀孕期应享受哪些待遇?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外资企业可以在女职工孕、产期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在试用期或任何其他时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三期"内违纪的除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5、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同时,第79条又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起诉。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但申请仲裁是必须程序,人民法院只是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受理诉讼。
最后你和宝宝平安健康
孕期和哺乳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孕妇安排工作,劳动者每月是不是应该得到最低工资,有任何法律条文或者规定
:应支付全额工资,而不是最低工资。《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孕期检查算工休还算病假?
按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孕期检查算公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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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0 人我有假期已起过六天我怀疑自己怀孕了,但我没有去检查如果真的有了,我不想要怎么办?_百度宝宝知道中国的学生一年能放几天假_百度知道
中国的学生一年能放几天假
也就是80天国庆节7天,寒暑假总共有3个月,端午,三个都是大月就是63天一年大概有52周,清明就是7,去掉双休就是5天如果不冲突,去掉寒暑假12周的话,如果是双休就是40周按普通学生,劳动节,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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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看你几年级
高3就少之又少
算上月假,节日假和暑假寒假大概也有1个半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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