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招聘明天上班吗

面试人选比例
感染性疾病科医师
传染病学或内科学
硕士及以上
2014届毕业生,毕业时具有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无工作经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有工作经历者,须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
放射治疗专业医师
肿瘤学(放射治疗)
硕士及以上
2014届毕业生,毕业时具有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无工作经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有工作经历者,须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中西医结合科医师
中西医结合临床(心脑血管内科或神经内科)
硕士及以上
2014届毕业生,毕业时具有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无工作经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有工作经历者,须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
麻醉科医师
硕士及以上
2014届毕业生,毕业时具有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无工作经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有工作经历者,须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
贵宾病房医师
内科学(内分泌)
硕士及以上
2014届毕业生,毕业时具有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无工作经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有工作经历者,须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介入放射治疗专业医师
介入放射治疗或外科学(血管外科)
硕士及以上
2014届毕业生,毕业时具有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无工作经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有工作经历者,须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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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 '1000,60',
display: 'inlay-fix'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害得我一家人没法活了!
  日,我老婆刘立艳到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河大附院说肾上要做个小手术,做了就好,三、四天就可以出院了。但是,我老婆自己上了手术台 ,脊髓却被损伤了……我老婆永久瘫痪了,肚子以下一点儿知觉都没有了,大小便也失禁了。我们一家也毁了!
  她整天想着要自杀。我24小时陪在她身边,生怕有什么闪失。由于久卧,各种卧的姿势,她都说难受。她只好坐起来,趴在自己的腿上休息。她说:“只有这样,才知道自己还有腿。”听到这话,我心都碎了。我累点儿无所谓,只是根本照顾不好她,光是换导尿管,防止特殊部位发炎,我就做不了。我无法让她的精神好起来!更无法安慰她的心!
  我父母80多岁了,经不起这个打击。我父亲知道手术致瘫的事后,当时就昏了过去,好不容易才救过来。我母亲听说后,病到如今,整天以泪洗面。家和医院相隔百里,我照顾谁呢?我岳母60多岁,昼夜守护在床前3个多月了。我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家里还有十多万的债务没有偿还,小孩还在读书。老婆在医院,我赚不了钱,亲人倍受打击,家已不像个家了……
  可恨的是,事故发生后,医院坚称是手术意外,是并发症,说医院没有任何责任。诱骗我在“奇怪”的纸张上签字;看我们心急,就强调医院无能力,逼我们自行转院;拒绝及时给手术相关部位做进一步检查;声称治疗没有任何问题,记录可以证明,也不会修改病历,但是拒绝出示和提供病历。
  更可恨的是,医院还让我们“感谢医院”,把致人瘫痪说成是救治,把冷漠的回应说成是关心。我们都很克制。医院监视、威胁我们,不让我和家人去找医院有关部门和领导。见我一个人上了办公楼,他们就一群人殴打我一个人!
  我不识字,大道理不会说。医院出了医疗事故,把我老婆都弄瘫痪了,既不积极治疗,也不承担责任,更没有说法,还打人耍混。还想怎么样?我老婆和亲人要是有个三长两短,我只能去和他们拼命了!我要让他们血债血偿!!!
  好心的专家、律师告诉我:医院问题很多,责任很大。手术明显存在用药过量、任由手术损害风险扩大,手术失败拒绝复查以掩盖问题、伪造病历……
  【简要事实】
  日,河北保定刘立艳到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河大附院泌尿科以肾病收治。
  12月12日,在该院介入科,行肾动脉栓塞术。(因为是局麻,手术时间期间,患者明确听到手术人员说洒了半支药物,并向另一位副手要了一支。至今不知此细节与造成截瘫后果有何关联。)
  后遵医嘱静卧8小时。
  12月13日,静卧时间过后,家属护理时,发现患者腰部以下失去知觉。告知医生,后有医生现场检查,确认截瘫。
  后通过脊柱核磁共振等医学方法,诊为胸10脊髓损伤。据该院医生所诊,咨询北京、上海等地专家,分析了多种致瘫的可能,都认为是手术导致,和手术直接相关。在事实面前,该医院有关科室和医生,承认是手术导致的。但医院坚称是意外,是并发症,因而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医院不负责任。在发现手术导致截瘫后,该院态度消极,极力掩盖过失。一是诱骗患者丈夫在“奇怪”的纸张上补签字;二是巧言说医院无能力,推动转院;三是拒绝患者家属近百次要求复印客观病历,尽管声称医院治疗过程没有什么责任。
  医院还耍混、黑恶、没有人性。以确保医院领导办公、安全为名,将通过正常途径、以理性方式反映诉求的患者家属拒之门外,多个部门互相推诿,在严冬之际让患者老母亲冻在门外直到生病,更有甚者,患者的丈夫独自上到办公楼上反映诉求尚未找到该院有关领导,就被一干人等群殴并带下楼来……
  【事情经过】
  日,河北保定徐水县农民刘立艳到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河大附院泌尿科以肾病收治,确诊为右肾肿大占位。泌尿科与介入科会诊,认为当行肾动脉永久栓塞术。
  12月11日,医院检查患者各项体征,正常,具备手术条件。医生向家属一再说明,将要进行的手术是个小手术,但是最佳方案,手术后3-4天就可以出院了。
  12月12日,该院介入科行肾动脉栓塞术。患者走到手术台旁 ,自己上了手术太 ,配合做手术。因为是局麻,手术时间期间,患者明确感到剧痛,并叫了出来,后来听有人员说要一支名为“黄……”的药物,被对方反问已给了为什么还要,该人员答说,洒了半支。对于此点,家属多次询问该院医生,他们没有任何具体回答,只是说,医生知道该用多大量,应该不会过量。另外,在介入手术时,血管造影后,电子监控仪清晰可见一根血管向上直通脊柱,但手术人员忽视了监控仪的存在意义,继续实施手术,打入了针对肾癌的化疗药物、永久堵住肾动脉的栓塞剂。术后,患者遵医嘱静卧。
  12月13日,患者亲属护理时,发现患者知觉、动作异常,知患者腰部以下失去知觉、双腿不能动,大小便失禁。急忙告诉医生,后有医生多次现场检查诊断,明确截瘫可能。经观察未见好转,确认截瘫。该院主动进行了脊柱核磁共振检查等,出示了诊断结果,为胸10脊髓损伤,并认为脊髓损伤是导致截瘫的原因。院方人员承认截瘫和手术直接相关,分析了多种损伤脊髓致使截瘫的可能原因,但坚称是意外、并发症,医院没有任何责任。事故发生了,仍认为,本来是个小手术,只是发生意外了。
  事故发生后,医院即诱骗不识字的患者丈夫在“奇怪”的纸张上签字;以消极不理患者亲属、声称医院无能力的做法,推动心急的家属自行转院。家属多次要求及时请本院和院外专家临床会诊,以便争取治疗宝贵时间,但医院方面并不当回事,没有安排,医生说个人能力有限,询问过相关科室,按有关科室意见用着药,大会诊需医院组织。但含有该院有关专家的会诊迟迟没有到来。家属多次要求医院出面联系医院,医院以能力有限、无法联系到为由拒绝了要求。患者家属多次找相关科室负责人、医院领导,不能找到。医院有领导,称忙着去剪彩、喝喜酒,没时间过问患者的事儿;有领导说,我们没责任,你们找也没用,随你们自己,你们闹也没关系,我们不怕。医院声称行为依法合规、流程规范,没有任何问题,但拒绝出示和提供病历。
  无奈,患者亲属拿着有限的病历资料,赴北京、上海等地咨询有关专家、寻求救治机会。所咨询的专家都认为和手术直接相关,分析了多种致瘫的可能,并指出肾部手术损伤了与肾不同的器官——脊髓,是事故,不是并发症。但由于所提供病历资料有限致截瘫过程不明,不好确诊病情、不好确定治疗方案。需要提供更多病历材料,最好是病人到院检查,但因为病床不足,难于马上收治,或不能收治,需预约后经多日方可住院检查治疗。
  根据专家分析,在介入手术血管造影时,手术人员忽视监控仪所示一根血管向上直通脊柱的情况,继续实施手术,打入了针对肾癌的化疗药物、永久堵住肾动脉的栓塞剂,这是最可能造成患者截瘫的原因。没有完全确认是癌症,就打入化疗药物,其合理性令人质疑。据院方称,打入化疗药物,是为了抓住难得的应对肾癌可能的机会。知名律师说,医院忽视监控仪所示、不严谨行医、放任手术风险扩大的做法,涉嫌间接甚至直接故意侵害患者身体健康。
  自事故发生后,家属多次要求有关负责人员告知何人做了手术,何人负责麻醉,什么人在场。医院相关医生都拒绝回答。患者家属从没有一群人情绪激动地去找他们,从未使他们处于“被伤害”的可能境况下。但其始终拒绝告知,上述人等始终不出面解释,但坚称没有问题。为什么呢?即便他们本人不出面解释,医院应该就有关疑问给予回应,但也没有。莫非手术的人有问题?莫非医院不进行调查?如果医院不调查情况,不清楚情况,何谈有理由主张没有问题,何谈尊重生命,何谈负责任?
  12月15日开始,鉴于患者肚子始终很疼痛,家属多次要求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手术区域和手术相关部位进行检查,医生以暂不需要、再观察观察为由,拒绝了检查。针对推动肢体康复,家属要求安排理疗科人员介入,医院予以安排,主要内容为活动下肢,每天一次。在理疗人员的指导下,家属每隔20-60分钟活动下肢一次,每60-120分钟翻一次身。
  12月17日,由于医院不负责、不作为,患者亲属不得不到国家卫生部提请了督促医院争取治病宝贵时间、尽快安排医生会诊看病,以免严重后果的请求,得到国家卫生部接待人员的同情和支持。患者亲属将卫生部有关指示送达保定市卫生局(有申请书和回执的复印件)。此后,医院较前重视,但仍限于院内人员诊断治疗,个别外院专家皆因其他事务来该院,顺便诊视。
  1月16日,患者右腿(介入手术自右腿上侧腹部实施)肿起来,要求医生诊治,医院安排做了彩超,发现微创区域附近4cm多暗区,右小腿毛细血管栓塞,检查认为不是刚刚形成的,结合一直活动下肢的情况,怀疑暗区和栓塞在手术时或手术后不久即形成。这些内容,只要做彩超,就可查出,对身体没有什么损害,不需要特殊身体条件。但是医院以不利患者身体健康之名,拒绝了家属的要求,这直接导致分析麻醉等是否得当、是否有药物泄露,手术是否成功,缺少了重要判断依据。这一情况,足见医院存在手术问题,接着必然存在术后处理不当、医院故意隐瞒重要内容等问题。有专家和医生推断,麻醉医生在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了失误,建议复查麻醉针孔,看是不是因为淤血、水肿等原因造成压迫神经,或是针刺造成的物理伤害,要以最快的治疗,否则时间一长就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但是,只顾逃避责任,无视患者生命健康。
  外出咨询受阻,令患者亲属感到病历的重要,同时也有律师朋友提出,病历对维护患者权利至关重要、复印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于是,患者亲属坚持要求复印病历,明确要求复印所有客观病历。医院始终说医院没有任何问题,病历也没有问题,不会修改病历,但是拒绝提供病历,拒绝出具纸质材料,拒绝写确认文字。历时一个半月、近百次索要后,医院要求将现有的几张病历提供给医院,以便医院查看缺少了哪些,复印补上,但不能重新复印。这让患者亲属感知,医院对病历进行了修改,为防止新提供的病历与原来的病历不同,而提出这样的方式。事实上,这个医院(至少是这个科室)的病历已经电子化,连自己医院的医生都说,若修改病历可以没有痕迹,但是需要权限。显然,医生和医院有这个权限。
  日,医院给客观病例91页,声称是截至当时可提供的所有客观病例,但拒绝标写给家属“复印全部客观病历……页”,拒绝在病例上签字确认所提供的是全部依法应当给予患者家属的全部客观病例,并且仍然声称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问题,病历也没问题。试想,如果没见不得阳光的东西,何以不敢公布在阳光下?医院是想隐匿、隐藏病例中的关键部分吧。
  这个医院不但缺乏对生命尊重、缺少认真负责精神,还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从证据来看,该医院在诊断时,明确认为是右肾肿大占位,对患者家属这样说,病历资料也是这样写的。患者所见病历资料皆没有认为是肾癌,与肾相关的各项检查也没有确诊了肾癌的根据。但事故发生后,医院坚称是肾癌。多次索要病历后,医院提供的病历中,出现了一张检查报告,上写了“肾癌”,奇怪的是,唯此一张如此表述,明显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
  该医院甚至还耍“混”、耍“黑”。医院无视客观事实、回避重要内容,对于自己的不作为、欠作为,找理由:如医院能力有限;预知瘫痪结果已无法改变;意外,医院没有责任,没责任负什么责。更有甚者,该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包括医院主要领导,以患者病情严重为由,将致瘫的事实说成是挽救生命的努力,将导致事故和救治行为完全等同起来,一再主张患者及其亲属应该感谢医院。也就是说,即便残疾了,即便赔偿了,也不是因为自己有错,而是人道主义的照顾。这是怎么的逻辑呢?这让人说什么好呢?以致患者的姐姐,不得不多次说:“我给你十万,把你治瘫了行吗?”
  患者家属正常寻找相关医生和医院主要负责人,从未聚众闹事。但院方以确保医院领导办公、安全为名,将通过正常途径、以理性方式反映诉求的患者家属拒之门外,在严冬之际让患者老母亲冻在门外直到生病,更有甚者,患者的丈夫独自上到办公楼上反映诉求尚未找到该院有关领导,就被一干人等群殴并带下楼来。对于聚众殴打患者的丈夫,医院有的人不承认,有的人说搞错了,错当患者家属是另一家“医闹”的,所以才打。大年初一,在医院门诊楼前,患者亲属两人被十余人围住,声称不得在外面逗留,因为医院领导来医院了。之后,拉扯、推搡、威胁、几近殴打,还将患者亲属一人拉向楼外,将另一人拉向楼内,试图将患者亲属两人分开,看情形想分开两人后以便殴打。未能得逞后,跟随患者亲属回到病房,盯着患者亲属将照相机和电脑打开,查看是否录了视频,并威胁说录了视频一定要删掉。您说,就两个人,又不是闹事,至于十几个人来防备、围攻吗。这般保护,医院的领导莫非是国家主席?两个人莫非是暴徒闹事或是职业杀手行凶?
  事故发生后的日子,患者及其亲属倍受煎熬。由于久卧,各种卧的姿势都已难耐。她喜欢坐起来,然后趴在自己的腿上,她说:只有这样,才知道自己还有腿;趴在腿上,是最好的休息。如今,她看着自己日渐消瘦、但却不时浮肿起来的腿,经常不禁流泪。患者不但下肢瘫痪,大小便也失禁了,不得不人工帮助排泄,防止特殊部位发炎是患者家属自感难以胜任的事情。患者的情绪和精神,也是令人担心的事情。患者刘立艳就像受伤的小孩,多次流露出“活着不如离开”的想法。 患者的亲属,被多人询问:是否在术前给主刀医生和麻醉师红包;如果不给,就很可能吃大亏;越是医疗事故多的医院,这个潜规则越是发挥作用。以致患者亲属不断自责,后悔当时没有给红包。扭曲的规则,影响着人们,牵引着秩序,走向扭曲。
  春节前夕,医院请患方提出自己的要求,患方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要求材料附后),医院医务处在行政楼一楼的办公室人员口头同意赔偿3万元(含医药费),后又说10万元(含医药费),强调说,是因为看到患者家庭困难,给予的照顾,适当考虑的,不是赔偿。但医院的说法总是个别人员停留在口头上,拒绝写任何证明性文字。而且要求先出院,而后再谈 。明显是诱骗手段,不想给赔偿,只是诱骗患者出院而已。
  根据咨询所闻有关意见,肾的手术,导致脊髓损伤,这不是并发症的问题,是侵害,是事故。如果是脊髓的手术,导致了脊髓受损才可能是并发症。这种情况,涉及到巨额赔偿,可以主张200多万。单就残疾人补偿金+护理费用,就要100多万。咨询有关专家,患者的治疗费用将是巨大的,就康复手术来说,有一种可以推动脊髓康复的干细胞疗法,患者及患者家属希望有机会尝试这个手术,但一次手术就要7-10万元。从事实和患者客观需要来看,医院没有协调解决问题的诚意,倒是以“斗争思维”,将患者置于对立面,扩大对患者的身心伤害。
  长期以来,患方一直非常理性和克制。患者家属出于治病和协调解决问题的初衷,并没有宣传此事和诉诸法律。比如,1月25日-31日,河北省两会。患者诸多同乡、多位亲朋主张借机上访。有亲属已经进入两会会场,而不单单是在会场之外(几次录了会场的视频,会标人物等皆可证明此情况)。但没有就此事宣传大闹和上访,为河大附院积极解决此事留了平静的时间,同时积极找院方沟通。但医院的“斗争思维”和“斗争行径”,终使患者家属感到无异是与虎谋皮。患者家属的理性,成就了医院的缓兵之计,被医院利用了,以伪造病历。  
  如今,事故已经发生5个月了,患者在床上医院病床上躺了5个月了,家属、特别是年迈老人也已经陪床、煎熬5个月了,来自医院的可以安慰的负责的说法都没有。患者维护自身权利的出路在哪里?
  【河大附院医疗事故的必然性及推动该医院建设的重要意义】(以下,来自好心网友的整理)
  一个个体的境遇,是更多个体可能面临的境遇的预演。在这个医院,这种境遇已经不是预演,而是大量发生着。可以说,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被侵害,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翻开医院的历史和现状,不仅让人惊愕。
  这个医院医疗事故频发,医疗纠纷不断,矛盾突出。单就2012年,该医院的事故就有多起,其中,至少有两件有影响的事件:一是手术刀因手术而损害,部分掉落在患者体内,患者多次询问,医生感叹手术刀贵,还说患者不该没完没了地问。二是一婴儿术后死亡问题导致纠纷,拖了很久后解决了纠纷,但是当婴儿父母去领取小孩准备火化时,却不能领走,并被告知长期保管已欠下巨额挺尸费,形成天价挺尸费舆论焦点。 有关新闻,百度搜索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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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患者住院期间,每天几乎都有因医疗问题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中,有三起较大的 医疗纠纷,有的纠纷公开化,在医患在医院各处对峙,持续半个多月,期间车辆封堵了院门,花圈堵住门口。时而,保安、警察、特警与患者家属对峙。
  医院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就医患者风险很高。许多被访者,被问及医院好多医疗事故时,都只强调这么大的医院怎么能没有医疗事故,有医疗事故是正常的。在患者所在的科室病房,12月以来,一位老太左肾有病,但医院病历错写为右肾,且一直没有发觉病历写错,在行手术时,准备摘除右肾,手术台上被缚的老太疯狂摇头,医生才停下来询问为何,可有不适。老太大喊:右肾是好的,左肾才是坏的。手术暂停,医院确认老太所言后,才避免了悲剧的发生,并慌忙改了病例。类似的事情,据说时间稍早也发生了一例。前去看病的老百姓以为与自己还没关系。倒是有几个人,看到我这个患者刘立艳的事情,吓走了,去别的医院了。老百姓,就是这样,不在自己身边发生,总觉得离自己很远。
  医院小偷成灾。患者家属住院期间,同一病房内已经有三四个无故丢钱事件,数额几百元到几千元;还有人去洗手间的片刻,苹果笔记本电脑就不翼而飞;同一楼层还发生过抢钱事件。据说,稍早的时候,一位老太太,身带5万元救命钱,在医院门诊的电梯中硬是被抢走了。有时,医院的护士也会提醒,话语大体是:今天都把物品放好啊,把门关好。似乎护士们已经认识常来的小偷了。相比,大批保安、警察全天候保卫医院行政楼人员的“安全”,无暇做好医院治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
  另外,有件更是离奇的事情。该医院办公楼标着特殊的大字,从医院内看是“宾馆”,从医院外看是“客房 沐浴 KTV”,每到晚上,这些标示,就发出红色的光,昏黄妩媚。该办公楼的地下一层,提供488-1188元/次的“特殊服务”。这不是传说,不是诽谤,而是事实。患者家属和笔者亲自前去证实过。莫非这经营了“性”内容的是医院的三产?莫非这栋在医院墙内的楼,转手给了经营“性”的企业,而自己没了办公场所,不得不和经营“性”企业同楼办公了?什么原因呢,为什么呢?无论怎样,这医院都绝对是牛。恐怕是史上最牛的医院了吧!
医院的领导和行政人员,可以从医院内走上办公楼,也可以从医院院外标着“客房 沐浴 KTV”字样的宾馆门走上办公楼。位于医院院内的门,有医院的保安、甚至警察全天候值班;位于医院院外的门,有宾馆的保安昼夜把守。由于医疗纠纷不断,所以,医院的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们,经常走宾馆的门上楼下楼。特别是有医闹的时候,宾馆的门,就成了医院领导们唯一进出的通道。对于这一通道,到医院就医发生了医疗问题的患者是很难想到和知道的,即便知道了,患者家属也很难通过这个门去找医院的负责人员。
公共机构,在医院外另开特殊之门,以“地下工作”的方式开展工作、面对群众,不能不说是令人惊讶的事情。警察不在公共区域维持治安,长年累月在医院院内行政楼门口像看门狗一样工作,这实际上是一种警察职责的严重扭曲,也体现了这个医院的“能量”和水平,只是与小偷成灾的事实结合起来,就感到真是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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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说,办公楼一楼的医疗法律咨询处是接待患者的窗口,是专门解决问题的地方,但这个地方总说自己没有各种权限,不能做多种回应患者的事情,使事情更是久拖难决。从旁观者角度分析,据说,地级以上城市可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保定市是地级,可做鉴定,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组织、人员和当地医院,乃至卫生系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地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几乎全部都不利于患者。
  如今,据说当地医调中心已经介入,据说要请其他医院的医生来评估责任,只是为调解解决问题,让家属填写了个表格,但不知道是不是医疗事故鉴定。
  希望患者被公正对待,早日康复,希望更多的患者免于危险的威胁。不负责任、恣意妄为的医院,是公众的威胁。刘立艳患者的事,不是医院的唯一特例,而这也凸显了推动医院建设的必要,以使更多患者免于威胁、远离危险。为此,确实有必要推动这类医院的建设,以免使更多患者像患者刘立艳那样,飞来横祸,遇到这个医院的“意外”。
楼主发言:68次 发图:9张
  ?????  
  不予评论,大家都懂的。
  俺智商正常,嘻嘻!
  啥意思啊
  可恶的医院
  支持楼主讨回公道
  @蜀海天使 2楼
18:45:10  不予评论,大家都懂的。  -----------------------------  懂的
  用事实说话
  责任和服务应该对等。  医院看病收钱,看好了收钱。看不好,就不负责任。这不合适吧
  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动刀伤杀了医务人员,也不合适吧……  可是,不偏激,不能维权,又能怎么办呢?
  这医院不讲逻辑的
  诱骗我在“奇怪”的纸张上签字
22:47:43  诱骗我在“奇怪”的纸张上签字  -----------------------------  是啊,患者的丈夫,不识字的。在发现出了事故后,就让患者丈夫在一些材料上签字。
  楼主,平时你们反对干涉内政,反对当**!  楼主,你现在却要求网民干涉你们的内政…  楼主应该知道,网民不是美帝国主义和西方霸权主义,网友跟你们也没有利益关系。  我明确告诉楼主:网友才不干涉你们的内政,也不侵犯你们的利益!你们的事情,你们自己协商解决!这样你们才有尊严!  以上理论,并不是代表本ID的观点!  
  @heshenwei 14楼
22:54:37  楼主,平时你们反对干涉内政,反对当**!  楼主,你现在却要求网民干涉你们的内政…  楼主应该知道,网民不是美帝国主义和西方霸权主义,网友跟你们也没有利益关系。  我明确告诉楼主:网友才不干涉你们的内政,也不侵犯你们的利益!你们的事情,你们自己协商解决!这样你们才有尊严!  以上理论,并不是代表本ID的观点!  -----------------------------  where r u from?
  @heshenwei 14楼
22:54:37  楼主,平时你们反对干涉内政,反对当**!  楼主,你现在却要求网民干涉你们的内政…  楼主应该知道,网民不是美帝国主义和西方霸权主义,网友跟你们也没有利益关系。  我明确告诉楼主:网友才不干涉你们的内政,也不侵犯你们的利益!你们的事情,你们自己协商解决!这样你们才有尊严!  以上理论,并不是代表本ID的观点!  -----------------------------  Wo kommst du her?
  别拔高,就事论事吧,让具体事实说话
  医院,恐怕习以为常了
  手术明显存在用药过量、任由手术损害风险扩大,手术失败拒绝复查以掩盖问题、伪造病历
  事实上,这个医院(至少是这个科室)的病历已经电子化,连自己医院的医生都说,若修改病历可以没有痕迹,但是需要权限。显然,医生和医院有这个权限。
  /post-fre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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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去看了那个帖子 点击25万多 回复233 其中楼猪自己回复107次 扣除部分广告楼 一半的回复是楼猪自己弄的 两千五百多个人点击之后只有一个人回复 这种点击与回复比率差别之大 恰恰说明极不受关注 楼猪真是自我感觉良好的典范
22:13:32  我去看了那个帖子 点击25万多 回复233 其中楼猪自己回复107次 扣除部分广告楼 一半的回复是楼猪自己弄的 两千五百多个人点击之后只有一个人回复 这种点击与回复比率差别之大 恰恰说明极不受关注 楼猪真是自我感觉良好的典范  -----------------------------  我不是专业推手,也自然不能和高手比较发帖的水平。只是就事说事罢了。
  医院总是希望病人都是逆来顺受
  @我喜欢张蔷 26楼
08:26:11  同情  -----------------------------  谢谢你,一句话也给人温暖 :)
  @水晶菊 28楼
19:15:04  很不错  --------------  ?
  不让你们活 你为啥还让他们活。院长 副院长 主任 医师 及其家属 一窝端掉。具体手法请参考电锯惊魂 人皮客栈 德州电锯杀人狂等影片
  @风一样拉风 30楼
19:32:22  不让你们活 你为啥还让他们活。院长 副院长 主任 医师 及其家属 一窝端掉。具体手法请参考电锯惊魂 人皮客栈 德州电锯杀人狂等影片  -----------------------------  嗯,今晚重温下这些影片。看片有益,想来会有收获
  嗯,确实都是经典影片,谋划得不错
  当然,关键是心要狠。狠不立,谋难行
  天煞的马匪
  天煞的庸医
  嗯,是啊
  不是马匪。是庸医,耍混黑恶之徒
  @haoran5555 37楼
15:26:16  不是马匪。是庸医,耍混黑恶之徒  -----------------------------  呵呵
  这家该死的医院,让患者60多岁的母亲、80多岁的公公、婆婆在医院长久陪着,达五个月之久。  真他妈没有人性
  这,很可能还是麻醉过量
  支持!!!!!!  支持楼主追求公平正义的努力!!!!!
  老百姓维护自身权利很难。通过宣传呼吁也是必要的。
  医院太可恨了,该上访的
  话说这医院怎么那么多事故的
  楼主要狠点儿,搞死两个,问题就解决了
  @矢志追求公平正义 42楼
21:34:46  支持!!!!!!  支持楼主追求公平正义的努力!!!!!  -----------------------------  嗯
  @寻小鸟伴舞 44楼
21:56:00  医院太可恨了,该上访的  -----------------------------  嗯,谢谢你
  @寻小鸟伴舞 45楼
21:58:23  话说这医院怎么那么多事故的  -----------------------------  医院有问题
  @流沙飞满天 46楼
22:01:56  楼主要狠点儿,搞死两个,问题就解决了  -----------------------------  患者家属都是良民。拖久了,心里有恨了,或许会走极端。只是走了极端,自己也毁了吧
  @流沙飞满天 47楼
22:09:53    -----------------------------  好像东莞的 刀客帝 吧 ,牛的
  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
  庸医毁了一家人
  先传两张病历照片上来
  @蜀海天使 3楼
20:52:22  俺智商正常,嘻嘻!  -----------------------------  传了两张病历照片,请看
  唉,表示同情了。
  申请伤残鉴定,发生损害三个月后就可以申请了。建议患者先把这个做了。
  这个结果,会有用的。
  @小睿男人颜 61楼
22:43:50  唉,表示同情了。  -----------------------------  代家属谢谢了
  @长剑在手气如虹 62楼
22:47:58  申请伤残鉴定,发生损害三个月后就可以申请了。建议患者先把这个做了。  -----------------------------  代家属表示感谢!
  和我们家的情况大致相同啊。我妈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看病,医生建议手术,并说小手术一个,2万元就解决了,8000元医保,其余自费,但是花了28.5万元,把我妈活活致死了,医生看病人情况不好,就没提自费的事,但过了几天就赶我妈出院,说医保超限额了,我们要求自费医生还是要赶我们走,我妈妈迫于医生的威胁终于出院了,出院后我妈妈情况危重,我又送了回来,医生那个不愿意啊,在我妈还活着的时候肝胆外一科的腾木俭主任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就逼迫我们家属写下不尸检的协议书,医生只会欺骗病人及家属,这样的医生还配活在世上,活着只为了骗钱。
  @tmj3701 66楼
23:25:01  和我们家的情况大致相同啊。我妈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看病,医生建议手术,并说小手术一个,2万元就解决了,8000元医保,其余自费,但是花了28.5万元,把我妈活活致死了,医生看病人情况不好,就没提自费的事,但过了几天就赶我妈出院,说医保超限额了,我们要求自费医生还是要赶我们走,我妈妈迫于医生的威胁终于出院了,出院后我妈妈情况危重,我又送了回来,医生那个不愿意啊,在我妈还活着的时候肝胆外一科的腾......  -----------------------------  有些协议书,在特殊条件下是失效的。这个协议书就是无用的。反而有利于患者。  现在怎么样了,不能轻易放弃的
  @长剑在手气如虹 25楼
07:55:18  医院总是希望病人都是逆来顺受  -----------------------------  哈哈哈,没有那个医生希望患者都是医闹吧,嘻嘻!除非是神经病!医学是学问,不是闹着玩的,懂不!
  @haoran5555 56楼
22:36:24    -----------------------------  呵呵,您上传的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长剑在手气如虹
07:55:18  医院总是希望病人都是逆来顺受  -----------------------------  @蜀海天使 67楼
21:32:39  哈哈哈,没有那个医生希望患者都是医闹吧,嘻嘻!除非是神经病!医学是学问,不是闹着玩的,懂不!  -----------------------------  具体分析,没有分析的说话体现不出水平。请试分析,呵呵呵
  @haoran5555
22:36:24    -----------------------------  @蜀海天使 68楼
21:40:57  呵呵,您上传的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  一是误诊。没有诊为癌症,却用了治癌的方式,接入时,打入化疗药物。  二是手术导致截瘫。术前没有瘫痪,术后第二天即瘫痪。  三是医院推动转院。此材料即是推动转院,意图拜托责任的证明。  四是肾部手术操作时损伤脊髓,非因脊柱手术损伤脊髓,因而并发症说不成立,强迫患者家属签的医院单方面拟定的所谓“脊柱导致截瘫”不相关,没有免责条款可言,医院需承担责任。
  @haoran5555
22:36:24    -----------------------------  @蜀海天使 68楼
21:40:57  呵呵,您上传的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  一是误诊。没有诊为癌症,却用了治癌的方式,介入手术时,打入化疗药物。  二是手术导致截瘫。术前没有瘫痪,术后第二天即瘫痪。  三是医院推动转院。此材料即是推动转院,意图摆脱责任的证明。  四是肾部手术操作时损伤脊髓,非因脊柱手术损伤脊髓,因而并发症说不成立。强迫患者家属签的医院单方面拟定的所谓“脊柱导致截瘫”不相关,没有免责条款可言,医院需承担责任。  请指点
  医院收治了病人,就订立了契约。  医院治好了病人,收钱。  医院把人治瘫痪了,不承担责任。这逻辑通吗?
  @长剑在手气如虹
07:55:18  医院总是希望病人都是逆来顺受  -----------------------------  @蜀海天使 67楼
21:32:39  哈哈哈,没有那个医生希望患者都是医闹吧,嘻嘻!除非是神经病!医学是学问,不是闹着玩的,懂不!  -----------------------------  本人不才,但一向敬佩高人。请以学问分析下,先拜谢了
  @haoran5555 72楼
00:55:19  医院收治了病人,就订立了契约。  医院治好了病人,收钱。  医院把人治瘫痪了,不承担责任。这逻辑通吗?  -----------------------------  呵呵,我很佩服你这个逻辑!
  @长剑在手气如虹
07:55:18  医院总是希望病人都是逆来顺受  -----------------------------  @蜀海天使
21:32:39  哈哈哈,没有那个医生希望患者都是医闹吧,嘻嘻!除非是神经病!医学是学问,不是闹着玩的,懂不!  -----------------------------  @haoran5555 73楼
00:57:29  本人不才,但一向敬佩高人。请以学问分析下,先拜谢了  -----------------------------  嗯,可是我没有这么多的时间,即使分析了,你们也不会听的,没用,算了吧,去鉴定吧。
  @haoran5555 72楼
00:55:19  医院收治了病人,就订立了契约。  医院治好了病人,收钱。  医院把人治瘫痪了,不承担责任。这逻辑通吗?  -----------------------------  律师接了你这个医疗纠纷案 就订立了契约  律师打赢了这场官司,收钱  律师打输了这场官司 照收你的律师费 这逻辑通吗
  @haoran5555
00:55:19  医院收治了病人,就订立了契约。  医院治好了病人,收钱。  医院把人治瘫痪了,不承担责任。这逻辑通吗?  -----------------------------  @楼
18:16:17  律师接了你这个医疗纠纷案 就订立了契约  律师打赢了这场官司,收钱  律师打输了这场官司 照收你的律师费 这逻辑通吗  -----------------------------  那你就不懂了,律师费不是这么收的。  一般的律师费,没有约定因为胜负而决定付不付费的。  如果家属和律师达成协议,那是要签风险代理合同的,即官司胜了且达到目标,方可拿到律师费,否则拿不到。当然,因为是风险代理,律师费较一般的合同方式高。  想来你不是律师。  病人到医院看病,实际上类似风险代理,当然不尽相同。
  @haoran5555
00:55:19  医院收治了病人,就订立了契约。  医院治好了病人,收钱。  医院把人治瘫痪了,不承担责任。这逻辑通吗?  -----------------------------  @楼
18:16:17  律师接了你这个医疗纠纷案 就订立了契约  律师打赢了这场官司,收钱  律师打输了这场官司 照收你的律师费 这逻辑通吗  -----------------------------  换句话说,  一般,律师费没有约定因为胜负而决定付不付费。  如果家属和律师突出考虑胜负的问题进而达成协议,签风险代理合同。这样,官司胜了且达到目标,律师方可拿到律师费,否则拿不到。当然,因为是风险代理,律师费较一般的合同方式高。  医院收治病人,实际上类似风险代理,当然不尽相同。
  官司胜了且达到目标,律师方可拿到律师费,否则拿不到。  =======================================  律师不会那么蠢的 楼猪才会 目标80万 法院判下来40万 律师就白忙活了 你当律师是傻子吗 哪个医院吃饱了撑的跟你签风险代理 送个车祸撞得半死的到医院 救活给钱 救不活不给钱吗 明明给你治好了病你硬说这不舒服那不爽 钱全免了
  官司胜了且达到目标,律师方可拿到律师费,否则拿不到。  =======================================  律师不会那么蠢的 楼猪才会 目标80万 法院判下来40万 律师就白忙活了 你当律师是傻子吗 哪个医院吃饱了撑的跟你签风险代理 送个车祸撞得半死的到医院 救活给钱 救不活不给钱吗 给你治好了病你硬说这不舒服那不爽 钱全免了
  医院收治病人,实际上类似风险代理,当然不尽相同。  =====================================  想来你更不是律师   这种话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关条款
23:35:51  官司胜了且达到目标,律师方可拿到律师费,否则拿不到。  =======================================  律师不会那么蠢的 楼猪才会 目标80万 法院判下来40万 律师就白忙活了 你当律师是傻子吗 哪个医院吃饱了撑的跟你签风险代理 送个车祸撞得半死的到医院 救活给钱 救不活不给钱吗 明明给你治好了病你硬说这不舒服那不爽 钱全免了  -----------------------------  老大,看清楚,是把人弄成瘫痪了,不承担责任。不是把病人治好,病人不给钱。
23:38:02  官司胜了且达到目标,律师方可拿到律师费,否则拿不到。  =======================================  律师不会那么蠢的 楼猪才会 目标80万 法院判下来40万 律师就白忙活了 你当律师是傻子吗 哪个医院吃饱了撑的跟你签风险代理 送个车祸撞得半死的到医院 救活给钱 救不活不给钱吗 给你治好了病你硬说这不舒服那不爽 钱全免了  -----------------------------  显然,你没用公共契约精神,也不懂法律上因医疗行为而导致的实际契约关系。
00:01:02  医院收治病人,实际上类似风险代理,当然不尽相同。  =====================================  想来你更不是律师  这种话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关条款  -----------------------------  这是分析,我没说是法律规定的。法律不用“类似”这样的词语表述逻辑,是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你没用公共契约精神,也不懂法律上因医疗行为而导致的实际契约关系。  =====================================================  楼猪家自己定的所谓公共契约精神规定 律师赢了官司并且达到目标才许拿钱 不然就喝西北风 医院不救活人就可以不许收钱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局麻的话。。是不是腰硬联合麻醉术导致的瘫痪?术前应该和麻醉师签字的,麻醉师会告诉你麻醉风险。。其中有瘫痪一项。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00:01:02  医院收治病人,实际上类似风险代理,当然不尽相同。  =====================================  想来你更不是律师  这种话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关条款  -----------------------------  我的话只是分析,你没研究过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吧,恐怕不一定知道“公共契约”是什么东西。给你推荐本书卢梭《社会契约论》。  也给你摘了我国的一些法律条文,供了解。
  另外,有个重要的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来源:中国法院网)
  我的话只是分析,你没研究过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吧,恐怕不一定知道“公共契约”是什么东西。给你推荐本书卢梭《社会契约论》。  ===============================  楼猪真是侮辱了政治学 公共管理学 还把卢梭也代表了  把这些东西研究过之后居然得出这么个结论  官司胜了且达到目标,律师方可拿到律师费,否则拿不到。  只有你们家这个学那个学才能够得出如此荒诞的研究结果
  楼猪家卖水果 不甜不要钱  于是进了医院 就觉得医好才给钱是应该的 还什么社会公共契约  跟医院打官司 就觉得打赢了官司而且还得拿到那个数才付律师费是应该的  自己想得美别人就得听你的吗   翻出一大堆法律条文   没有一条提到所谓的公共契约  没有一条提到治好病才收钱  没有一条提到打赢官司且达到目标才付律师费  只有楼猪自家解释的所谓公共契约
  作者:和风细雨u 时间: 13:51:39 放化疗使好多患者倾家当产 ————人、财、物三空!   ——敬请绝症患者勇敢的面对抵制伪科学,只有真正的中医中药才是人类生存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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