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证号是卡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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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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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办〔2012〕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乡村医生是根植农村的卫生工作者,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权益、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构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2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任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所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规范设置村卫生所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规范设置村卫生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人口变化、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经济发展等因素,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所,人口大于2000人以上的村可增加1所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
村卫生所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所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政府对村卫生所建设给予一定扶持,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根据《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惠政综〔2011〕73号)要求,2012年全县要完成83所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到2012年底,全县217个行政村都至少拥有一所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村卫生所。
(二)合理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所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择优聘用并进行公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优先聘用。
(三)实现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全面实现每个应设村卫生所的行政村都有1个村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都有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按照《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惠政综〔2011〕73号)要求,落实年村卫生所建设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对目前无村卫生所或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所,或者通过调整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建设并由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确保完成建设任务。由镇卫生院负责延伸举办的村卫生所,可通过聘请乡村医生或派驻医务人员等方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与卫生院同步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和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管理
(一)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方可在村卫生所执业。在村卫生所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系统化培训取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的人员,允许其按照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闽政〔2008〕11号)申请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执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落实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村卫生所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技术流程,健全乡村医生岗位职责,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进行监管。明确村卫生所功能定位,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记入乡村医生个人档案,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发放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不改变乡村医生现有身份和村卫生所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五统一”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药械供应、绩效考核、卫生信息等五个方面的统一管理。镇卫生院要组织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常规,实行统一的处方和诊疗日志,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记录完整。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强化对村卫生所用药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物配备使用、招标采购与销售供应;规范抗菌素、激素类药物使用,严格输液管理,确保农村居民用药安全。在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信息系统要互联互通,发挥信息系统的优势,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全面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并使其健康发展,卫生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今年底前全县基本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目标。
五、推进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
将村卫生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范围,对村卫生所的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绩效考核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设计软件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信息系统建设的硬件配置、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除市、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负责筹集,硬件配备应有计算机、打印机、读卡器,用政务外网接通村卫生所。具体建设方案按照省数字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意见执行。
六、将村卫生所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县所有村卫生所全部配备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内的药品,不得再购进基层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在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卫生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居民常见病用药需求,制定村卫生所常用非处方药品目录,允许村卫生所配备使用。卫生部门、镇卫生院要加强村卫生所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和乡村医生业务培训指导,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村卫生所基本药物参加全县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2012年4月1日起,村卫生所基本药物由镇卫生院负责代购、储存、分发,乡村医生到镇卫生院领取。严禁村卫生所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镇卫生院根据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需求情况,向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采购,并以采购价供应村卫生所,不得另外加价。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所集中供应基本药物所产生的采购、保管及药品耗损等方面的费用,在镇卫生院“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工作中予以核定,按照原来确定政策由政府给予补偿。村卫生所应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
分步实施村卫生所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先在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卫生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村卫生所按照购进价格销售药品,不得另行加价,8月份前每个镇筛选5-6个条件较好的村卫生所率先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试点,2012年内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二)积极将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卫生部门要结合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进程,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门诊统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设施和基本诊疗设备齐全;配置计算机并能够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接;管理规范,诊疗信息记录完整;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并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符合要求。对于从业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所,可优先纳入新农合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完善村卫生所新农合补偿报销政策。将村卫生所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补偿比例适当高于在镇卫生院就医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村居民就近就医。积极探索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采取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卫生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所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对于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的村卫生所,要坚决取消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标准要根据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逐步提高,其经费来源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筹集,按照服务人口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预留30%(人均7.5元)的经费专项用于补偿乡村医生,使乡村医生完成年度任务后平均得到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达到8000元左右。卫生部门是落实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参考标准(2011年版)》(闽卫农社〔2011〕64号),结合乡村医生提供的具体工作任务、服务人口以及绩效考核结果,兑现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原则上村卫生所一般要承担40%左右的工作量,将技术含量不高、事务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下移给村卫生所承担。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可由镇卫生院发放,实行预拨、考核及次年结算制,每半年发放一次。对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村卫生所,可酌情提高补助水平。乡村医生享受1200元/年的津贴补助继续按照原经费供应渠道筹集和发放。
落实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实施,制定具体的新农合支付补偿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村卫生所,可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对未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村卫生所,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按现有规定执行。2012年新农合普通门诊补偿报销政策在所有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卫生所实施。
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补偿。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应确保乡村医生的合理待遇不降低,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照规划设置、核定审批的村卫生所数和服务人口数量确定补助标准,采取政府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可进一步提高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及时发放养老金。鼓励在新农保基础上,给予老年乡村医生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个人意愿,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多策并举,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八、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卫生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实行百名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卫生部门对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规范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全科医生培训。在强化理论培训的基础上,着重开展临床基本技能培训,注重培训实效,提高培训质量。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实用为目的,将基本医疗服务、急救技术和公共卫生培训与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相结合,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卫生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全县乡村医生队伍及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面向在岗乡村医生举办中专层次的医学学历教育和“中专升大专”临床医学成人学历教育,提升在岗乡村医生学历层次;面向社会通过定向培养的方式,举办全日制中专层次的农村医学及本专科层次的临床医学学历教育,毕业后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工作。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根据村卫生所的服务水平实行分类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村卫生所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积极推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各镇政府要落实村卫生所建设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协助督促镇卫生院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所建设和乡村医生培训培养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卫生& 乡村医生& 队伍& 建设& 意见
县直有关部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
抄送:市政府办,市卫生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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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统筹补偿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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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统筹补偿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稳步提高参合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农合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卫农社〔2014〕23号)和《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卫农社〔2012〕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15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调整如下:
一、基金筹集和分配
根据省市新农合文件精神,2015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4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由320元提高到360元,个人参合缴费由70元提高到90元。
新农合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后,原则上住院统筹基金(含普通住院统筹基金和大病住院补充补偿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含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和特殊门诊统筹基金)按85%和15%进行分配。风险基金计提规模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就不再提取。
二、调整统筹补偿方案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调整统筹补偿方案。
(一)调整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1.调整普通住院补偿方案。主要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等内容。
(1)起付线。新农合住院补偿起付线本县乡镇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县外医疗机构分别为100元、400元、800元。
(2)封顶线。封顶线是参合人员在一个保障年度内累计获得的最高补偿金额,2015年封顶线为10万元。
(3)补偿比例。本县乡镇级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调整为:范围费用101-600元,补偿比例为70%;601元以上补偿比例为90%。
本县县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调整为:范围内费用401-1000元,补偿比例为70%;1001元以上补偿比例为80%。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范围内费用801-10000元,补偿比例为55%;元,补偿比例为60%,50001元以上,补偿比例为70%。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范围内费用801-10000元,补偿比例为50%;元,补偿比例为55%,50001元以上,补偿比例为65%(根据泉州市新农合办要求,市内、市外住院补偿比例要有所区别)。
参合群众到泉州中医院就医,享受县级医院报销标准;参合群众到县中医院就医,享受乡镇级医院报销标准。
2.顺产和剖宫产接生定额补助分别为1100元、1800元(包含农村孕产妇分娩专项补助400元)。
3.大额住院费用补充补偿办法,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4.重大疾病保障。根据泉州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将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等11类病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泉卫基妇〔2014〕69号)文件精神,今年继续做好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1型糖尿病、甲亢、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等22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患者按诊疗规范或临床路径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不再划分范围内、外费用)的7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30%。属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2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10%。医疗救助金额不受医疗救助封顶线限制,不计入当地个人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
(二)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方案的调整具体为:
1.病种范围。包括:(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4)重性精神病;(5)慢性心功能不全;(6)再生障碍性贫血;(7)系统性红斑狼疮;(8)癫痫病;(9)高血压(Ⅱ期以上);(10)糖尿病;(11)血友病;(12)结核病(辅助治疗);(13)苯丙酮尿症(食疗);(14)儿童支气管哮喘;(15)儿童听力障碍(干预);(16)重症肌无力;(17)类风湿关节炎;(18)强直性脊柱炎;(19)肝硬化(失代偿期);(20)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21)脑卒中及后遗症。
2.起付线。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起付线,镇级、县级、县以上(县外)分别为100元、200元和500元。
3.补偿比例。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内门诊费用按照70%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4.封顶线。不同病种分别设置封顶线,具体如下:
(1)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封顶线为40000元;
(2)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化疗封顶线为25000元;
(3)重症肌无力、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封顶线为5000元;
(4)苯丙酮尿症(食疗)、儿童听力障碍(干预)封顶线为3000元;
(5)类风湿关节炎封顶线为2500元
(6)重性精神病封顶线3000元;
(7)高血压(Ⅱ期以上)、脑卒中及后遗症、糖尿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癫痫病、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封顶线为1500元;
(8)结核病辅助治疗、儿童支气管哮喘封顶线为1200元。&
(三)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工作
1.本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每人年封顶线400元,除一般诊疗费每次补偿7.5元外,其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30%,单次封顶30元。
2.本县参加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院,新农合普通门诊诊查费每人每次补偿7.5元。
3.根据闽卫农社〔2013〕41号文件精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村卫生所,由主管部门确定为本县新农合普通门诊补偿的定点单位,除一般诊疗费每次补偿4元外,其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单次封顶20元,全年每人封顶50元。
(四)巩固完善意外伤害住院补助办法
1.对有第三者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工(公)伤,他伤以及斗殴,刑事犯罪,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服毒、自伤、自杀等),新农合基金不给予补偿。
2.对经调查无第三方责任的见义勇为或因救灾救援等任务导致负伤住院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照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对经调查后无法判定责任性质的意外伤害,根据基金实际情况,按医疗总费用的50%录入补偿。
3.所有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获得补偿,须经所属村委会认定并出具证明,报医保中心定期汇总,由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牵头审查,报请县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基金监管能力
1.加大新农合基金专项督查力度。随着新农合筹资标准的不断提高,加强基金的监管已成为新农合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组织开展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新农合基金的,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2.加强定点医院的监管。县合医办要会同医保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针对去年上半年住院人数增长异常和医疗费用增才过快的情况,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标准的管理,同时,要加大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格控制新农合报销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耗材使用,今年乡镇级、县级、设区市级、省级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控制在5%、15%、20%、25%以内,切实降低基金超支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3.本方案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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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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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政府投入为主,个人、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1、去年筹资及补偿的情况通报。
2007年我县参加新农合农民人数53.52万人。全县筹集合作医疗基金3211.33万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1070.45万元,各级政府投入资金2140.88万元。
截止10月25日全县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得到补偿总额1491.55万元,平均补偿率为26.04%;人均住院补偿额1498.7元。单次最高补偿额为3万元,最高补偿率为48.15%。全县产妇住院分娩4576例,定额补助177.48万元。
2、今年的合作医疗资金如何筹集?
今年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从去年的每人60元提高到70元。主要是各级政府投入增加10元,而参合农民筹资额不变,仍为每人每年20元。70元的合作医疗资金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投入16元、省政府投入14元、市政府投入5元、县政府投入15元、农民缴费20元而筹集。
3、农民如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7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原则上在2008年度要继续参加,2008年新加入合作医疗的农民需持有惠安县户籍,参合按每人20元向村合医组缴交即可。参合以整户为单位按每户实际人数全员参加,一户一证,凭合作医疗证就诊。
4、列为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二女结扎户农民参合有何优惠?
& & 县政府决定,对列为低保户(含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农村计生独女户、二女结扎户,其合作医疗费用个人20元部分由县政府承担。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范围和标准有那些?
凡在县合医办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进行补偿全年累计补偿额最高为3万元。其补偿标准如下:
(1)乡镇卫生院补偿标准:起付线为200元,目录范围内
补偿比例55~70%;
(2)县直一级医院(惠安县妇幼保健院、县公费医疗门诊部)和惠兴医院、施雄医院、惠光眼科医院,其补偿标准:起付线为300元,目录范围内补偿比例50%~65%;
(3)县直二级医院(惠安县医院、中医院)补偿标准:起付线为500元,目录范围内补偿比例50~65%;
(4)在惠安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县级医院标准的85%补偿;县外定点机构三级医院起付线为成人住院1000元、儿科8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起付线为成人住院800元、儿科800元。
(5)政策内生育补偿标准:正常分娩住院每次补偿300元;剖宫产住院每次补偿500元。
& &&&尤其要提醒农民朋友注意:住院费用中必须扣除自付或不能补偿的医疗费用后,才能按上述比例补偿。因此就医时要注意尽量使用新农合规定的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提高补偿水平。
6、哪些情形不属于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政策外怀孕、流产、堕胎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交通外伤、医疗事故等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康复性医疗费用。
(3)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超过期限未申请的及其他不合规定的。
7、哪些医疗费用不能补偿?
(1)自购药品、门诊医疗费用。
(2)本县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如白蛋白、西洋参等)、诊疗项目(整容手术等)、服务设施费用(如健身保健等)。
8、如何提高医疗费用补偿水平?
(1)尽量在本县内定点医院就医。本县内定点医院起付线低、补偿比例高。
(2)尽量使用合作医疗规定的范围内药品及诊疗项目,使每种药品与诊疗项目都能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尽量不用或少用新药、特药、滋补品及昂贵进口药品。
(3)小病不要进住大医院。
(4)不能到县外非定点民营(私立)医院就医,在非定点的民营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是不能补偿的。
9、如何办理医疗费用补偿?
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者出院时直接在经治医院新农合专用窗口结算和办理补偿手续。
在惠安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参合人本人先垫支住院费用,然后凭县外就医确认表、出院小结、长短期医嘱单、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以上材料均须就诊医疗机构盖章)、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手续向县医保中心办理补偿手续,之后凭县医保中心出具补偿通知书到所属乡镇卫生院合医科(组)领取补偿款。
农民朋友们,健康是您最大的财富,&致富十年功,大病一日空&。天有不测风云,一个人谁又能保证不生病呢?为了您的健康,为了大家的健康,请赶快行动起来吧!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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