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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攻击常见手法及防范措施
计算机网络攻击常见手法及防范措施
计算机网络攻击常见手法及防范措施
作者:冰盾防火墙 网站: 日期:
一、计算机网络攻击的常见手法
互联网发展至今,除了它表面的繁荣外,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其中黑客攻击是最令广大网民头痛的事情,它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主要威胁。下面着重分析黑客进行网络攻击的几种常见手法及其防范措施。
(一)利用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攻击
许多网络系统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漏洞,这些漏洞有可能是系统本身所有的,如WindowsNT、UNIX等都有数量不等的漏洞,也有可能是由于网管的疏忽而造成的。黑客利用这些漏洞就能完成密码探测、系统入侵等攻击。
对于系统本身的漏洞,可以安装软件补丁;另外网管也需要仔细工作,尽量避免因疏忽而使他人有机可乘。
(二)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攻击
电子邮件是互联网上运用得十分广泛的一种通讯方式。黑客可以使用一些邮件炸弹软件或CGI程序向目的邮箱发送大量内容重复、无用的垃圾邮件,从而使目的邮箱被撑爆而无法使用。当垃圾邮件的发送流量特别大时,还有可能造成邮件系统对于正常的工作反映缓慢,甚至瘫痪,这一点和后面要讲到的&拒绝服务攻击(DDoS)比较相似。
对于遭受此类攻击的邮箱,可以使用一些垃圾邮件清除软件来解决,其中常见的有SpamEater、Spamkiller等,Outlook等收信软件同样也能达到此目的。
(三)解密攻击
在互联网上,使用密码是最常见并且最重要的安全保护方法,用户时时刻刻都需要输入密码进行身份校验。而现在的密码保护手段大都认密码不认人,只要有密码,系统就会认为你是经过授权的正常用户,因此,取得密码也是黑客进行攻击的一重要手法。取得密码也还有好几种方法,一种是对网络上的数据进行监听。因为系统在进行密码校验时,用户输入的密码需要从用户端传送到服务器端,而黑客就能在两端之间进行数据监听。但一般系统在传送密码时都进行了加密处理,即黑客所得到的数据中不会存在明文的密码,这给黑客进行破解又提了一道难题。这种手法一般运用于局域网,一旦成功攻击者将会得到很大的操作权益。另一种解密方法就是使用穷举法对已知用户名的密码进行暴力解密。这种解密软件对尝试所有可能字符所组成的密码,但这项工作十分地费时,不过如果用户的密码设置得比较简单,如&12345&、&ABC&等那有可能只需一眨眼的功夫就可搞定。
为了防止受到这种攻击的危害,用户在进行密码设置时一定要将其设置得复杂,也可使用多层密码,或者变换思路使用中文密码,并且不要以自己的生日和电话甚至用户名作为密码,因为一些密码破解软件可以让破解者输入与被破解用户相关的信息,如生日等,然后对这些数据构成的密码进行优先尝试。另外应该经常更换密码,这样使其被破解的可能性又下降了不少。
(四)后门软件攻击
后门软件攻击是互联网上比较多的一种攻击手法。Back Orifice2000、冰河等都是比较著名的特洛伊木马,它们可以非法地取得用户电脑的超级用户级权利,可以对其进行完全的控制,除了可以进行文件操作外,同时也可以进行对方桌面抓图、取得密码等操作。这些后门软件分为服务器端和用户端,当黑客进行攻击时,会使用用户端程序登陆上已安装好服务器端程序的电脑,这些服务器端程序都比较小,一般会随附带于某些软件上。有可能当用户下载了一个小游戏并运行时,后门软件的服务器端就安装完成了,而且大部分后门软件的重生能力比较强,给用户进行清除造成一定的麻烦。
当在网上下载数据时,一定要在其运行之前进行病毒扫描,并使用一定的反编译软件,查看来源数据是否有其他可疑的应用程序,从而杜绝这些后门软件。
(五)拒绝服务攻击
互联网上许多大网站都遭受过此类攻击。实施拒绝服务攻击(DDoS)的难度比较小,但它的破坏性却很大。它的具体手法就是向目的服务器发送大量的数据包,几乎占取该服务器所有的网络宽带,从而使其无法对正常的服务请求进行处理,而导致网站无法进入、网站响应速度大大降低或服务器瘫痪。现在常见的蠕虫病毒或与其同类的病毒都可以对服务器进行拒绝服务攻击的进攻。它们的繁殖能力极强,一般通过Microsoft的Outlook软件向众多邮箱发出带有病毒的邮件,而使邮件服务器无法承担如此庞大的数据处理量而瘫痪。
对于个人上网用户而言,也有可能遭到大量数据包的攻击使其无法进行正常的网络操作,所以大家在上网时一定要安装好防火墙软件,同时也可以安装一些可以隐藏IP地址的程序,怎样能大大降低受到攻击的可能性。
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防火墙技术
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指利用网络管理控制和技术措施,保证在一个网络环境里,信息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使用性受到保护。网络安全防护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计算机网络存储、传输的信息被非法使用、破坏和篡改。防火墙技术正是实现上述目的一种常用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
(一)防火墙的含义
所谓&防火墙&,是指一种将内部网和公众访问网(如Internet)分开的方法,它实际上是一种隔离技术。防火墙是在两个网络通讯时执行的一种访问控制尺度,它能允许你&同意&的人和数据进入你的网络,同时将你&不同意&的人和数据拒之门外,最大限度地阻止网络中的黑客来访问你的网络,防止他们更改、拷贝、毁坏你的重要信息。
(二)防火墙的安全性分析
防火墙对网络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并非万无一失。通过对防火墙的基本原理和实现方式进行分析和研究,作者对防火墙的安全性有如下几点认识:
1.只有正确选用、合理配置防火墙,才能有效发挥其安全防护作用
防火墙作为网络安全的一种防护手段,有多种实现方式。建立合理的防护系统,配置有效的防火墙应遵循这样四个基本步骤:
a.风险分析;
b.需求分析;
c.确立安全政策;
d.选择准确的防护手段,并使之与安全政策保持一致。
然而,多数防火墙的设立没有或很少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和需求分析,而只是根据不很完备的安全政策选择了一种似乎能&满足&需要的防火墙,这样的防火墙能否&防火&还是个问题。
2.应正确评估防火墙的失效状态
评价防火墙性能如何,及能否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不仅要看它工作是否正常,能否阻挡或捕捉到恶意攻击和非法访问的蛛丝马迹,而且要看到一旦防火墙被攻破,它的状态如何? 按级别来分,它应有这样四种状态:
a.未受伤害能够继续正常工作;
b.关闭并重新启动,同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c.关闭并禁止所有的数据通行;
d. 关闭并允许所有的数据通行。
前两种状态比较理想,而第四种最不安全。但是许多防火墙由于没有条件进行失效状态测试和验证,无法确定其失效状态等级,因此网络必然存在安全隐患。
3.防火墙必须进行动态维护
防火墙安装和投入使用后,并非万事大吉。要想充分发挥它的安全防护作用,必须对它进行跟踪和维护,要与商家保持密切的联系,时刻注视商家的动态。因为商家一旦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漏洞,就会尽快发布补救(Patch) 产品,此时应尽快确认真伪(防止特洛伊木马等病毒),并对防火墙软件进行更新。
4.目前很难对防火墙进行测试验证
防火墙能否起到防护作用,最根本、最有效的证明方法是对其进行测试,甚至站在&黑客&的角度采用各种手段对防火墙进行攻击。然而具体执行时难度较大,主要原因是:
a.防火墙性能测试目前还是一种很新的技术,尚无正式出版刊物,可用的工具和软件更是寥寥无几。据了解目前只有美国ISS公司提供有防火墙性能测试的工具软件。
b.防火墙测试技术尚不先进,与防火墙设计并非完全吻合,使得测试工作难以达到既定的效果。
c.选择&谁&进行公正的测试也是一个问题。
可见,防火墙的性能测试决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这种测试又相当必要,进而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不进行测试,何以证明防火墙安全?
5.非法攻击防火墙的基本&招数&
a. IP地址欺骗攻击。许多防火墙软件无法识别数据包到底来自哪个网络接口,因此攻击者无需表明进攻数据包的真正来源,只需伪装IP地址,取得目标的信任,使其认为来自网络内部即可。IP地址欺骗攻击正是基于这类防火墙对IP地址缺乏识别和验证的机制而得成的。
b.破坏防火墙的另一种方式是攻击与干扰相结合。也就是在攻击期间使防火墙始终处于繁忙的状态。防火墙过分的繁忙有时会导致它忘记履行安全防护的职能,处于失效状态。
c.防火墙也可能被内部攻击。因为安装了防火墙后,随意访问被严格禁止了, 这样内部人员无法在闲暇的时间通过Telnet浏览邮件或使用FTP向外发送信息,个别人会对防火墙不满进而可能攻击它、破坏它,期望回到从前的状态。这里,攻击的目标常常是防火墙或防火墙运行的操作系统,因此不仅涉及网络安全,还涉及主机安全问题。
(三)防火墙的基本类型
实现防火墙的技术包括四大类:网络级防火墙(也叫包过滤型防火墙)、应用级网关、电路级网关和规则检查防火墙。
1.网络级防火墙
一般是基于源地址和目的地址、应用或协议以及每个IP包的端口来作出通过与否的判断。一个路由器便是一个&传统&的网络级防火墙,大多数的路由器都能通过检查这些信息来决定是否将所收到的包转发,但它不能判断出一个IP包来自何方,去向何处。
先进的网络级防火墙可以判断这一点,它可以提供内部信息以说明所通过的连接状态和一些数据流的内容,把判断的信息同规则表进行比较,在规则表中定义了各种规则来表明是否同意或拒绝包的通过。包过滤防火墙检查每一条规则直至发现包中的信息与某规则相符。如果没有一条规则能符合,防火墙就会使用默认规则,一般情况下,默认规则就是要求防火墙丢弃该包。其次,通过定义基于TCP或UDP数据包的端口号,防火墙能够判断是否允许建立特定的连接,如Telnet、FTP连接。
下面是某一网络级防火墙的访问控制规则:
(1)允许网络123.1.0使用FTP(21口)访问主机150.0.0.1;
(2)允许IP地址为202.103.1.18和202.103.1.14的用户Telnet (23口)到主机150.0.0.2上;
(3)允许任何地址的E-mail(25口)进入主机150.0.0.3;
(4)允许任何WWW数据(80口)通过;
(5)不允许其他数据包进入。
网络级防火墙简洁、速度快、费用低,并且对用户透明,但是对网络的保护很有限,因为它只检查地址和端口,对网络更高协议层的信息无理解能力。
2.规则检查防火墙
该防火墙结合了包过滤防火墙、电路级网关和应用级网关的特点。它同包过滤防火墙一样, 规则检查防火墙能够在OSI网络层上通过IP地址和端口号,过滤进出的数据包。它也象电路级网关一样,能够检查SYN和ACK标记和序列数字是否逻辑有序。当然它也象应用级网关一样, 可以在OSI应用层上检查数据包的内容,查看这些内容是否能符合公司网络的安全规则。规则检查防火墙虽然集成前三者的特点,但是不同于一个应用级网关的是,它并不打破客户机/服务机模式来分析应用层的数据, 它允许受信任的客户机和不受信任的主机建立直接连接。规则检查防火墙不依靠与应用层有关的代理,而是依靠某种算法来识别进出的应用层数据,这些算法通过已知合法数据包的模式来比较进出数据包,这样从理论上就能比应用级代理在过滤数据包上更有效。
目前在市场上流行的防火墙大多属于规则检查防火墙,因为该防火墙对于用户透明,在OSI最高层上加密数据,不需要你去修改客户端的程序,也不需对每个需要在防火墙上运行的服务额外增加一个代理。如现在最流行的防火墙之一OnTechnology软件公司生产的OnGuard和CheckPoint软件公司生产的FireWall-1防火墙都是一种规则检查防火墙。
从趋势上看,未来的防火墙将位于网络级防火墙和应用级防火墙之间,也就是说,网络级防火墙将变得更加能够识别通过的信息,而应用级防火墙在目前的功能上则向&透明&、&低级&方面发展。最终防火墙将成为一个快速注册稽查系统,可保护数据以加密方式通过,使所有组织可以放心地在节点间传送数据。
(四)防火墙的配置
防火墙配置有三种:Dual-homed方式、Screened-host方式和Screened-subnet方式。Dual-homed方式最简单。 Dual-homedGateway放置在两个网络之间,这个Dual-omedGateway又称为bastionhost。 这种结构成本低,但是它有单点失败的问题。这种结构没有增加网络安全的自我防卫能力,而它往往是受&黑客&攻击的首选目标,它自己一旦被攻破,整个网络也就暴露了。Screened-host方式中的Screeningrouter为保护Bastionhost的安全建立了一道屏障。它将所有进入的信息先送往Bastionhost,并且只接受来自Bastionhost的数据作为出去的数据。这种结构依赖Screeningrouter和Bastionhost,只要有一个失败,整个网络就暴露了。Screened-subnet包含两个Screeningrouter和两个Bastionhost。 在公共网络和私有网络之间构成了一个隔离网,称之为&停火区&(DMZ,即DemilitarizedZone),Bastionhost放置在&停火区&内。这种结构安全性好,只有当两个安全单元被破坏后,网络才被暴露,但是成本也很昂贵。
(五)防火墙的安全措施
各种防火墙的安全性能不尽相同。这里仅介绍一些一般防火墙的常用安全措施:
1.防电子欺骗术
防电子欺骗术功能是保证数据包的IP地址与网关接口相符,防止通过修改IP地址的方法进行非授权访问。还应对可疑信息进行鉴别,并向网络管理员报警。
2.网络地址转移
地址转移是对Internet隐藏内部地址,防止内部地址公开。这一功能可以克服IP寻址方式的诸多限制,完善内部寻址模式。把未注册IP地址映射成合法地址,就可以对Internet进行访问。
3.开放式结构设计
开放式结构设计使得防火墙与相关应用程序和外部用户数据库的连接相当容易,典型的应用程序连接如财务软件包、病毒扫描、登录分析等。
4.路由器安全管理程序
它为Bay和Cisco的路由器提供集中管理和访问列表控制。
(六)传统防火墙的五大不足
1.无法检测加密的Web流量
如果你正在部署一个光键的门户网站,希望所有的网络层和应用层的漏洞都被屏蔽在应用程序之外。这个需求,对于传统的网络防火墙而言,是个大问题。
由于网络防火墙对于加密的SSL流中的数据是不可见的,防火墙无法迅速截获SSL数据流并对其解密,因此无法阻止应用程序的攻击,甚至有些网络防火墙,根本就不提供数据解密的功能。
2、普通应用程序加密后,也能轻易躲过防火墙的检测
网络防火墙无法看到的,不仅仅是SSL加密的数据。对于应用程序加密的数据,同样也不可见。在如今大多数网络防火墙中,依赖的是静态的特征库,与入侵监测系统(IDS,Intrusion Detect System)的原理类似。只有当应用层攻击行为的特征与防火墙中的数据库中已有的特征完全匹配时,防火墙才能识别和截获攻击数据。
但如今,采用常见的编码技术,就能够地将恶意代码和其他攻击命令隐藏起来,转换成某种形式,既能欺骗前端的网络安全系统,又能够在后台服务器中执行。这种加密后的攻击代码,只要与防火墙规则库中的规则不一样,就能够躲过网络防火墙,成功避开特征匹配。
3、对于Web应用程序,防范能力不足
网络防火墙于1990年发明,而商用的Web服务器,则在一年以后才面世。基于状态检测的防火墙,其设计原理,是基于网络层TCP和IP地址,来设置与加强状态访问控制列表(ACLs,Access Control Lists)。在这一方面,网络防火墙表现确实十分出色。
近年来,实际应用过程中,HTTP是主要的传输协议。主流的平台供应商和大的应用程序供应商,均已转移到基于Web的体系结构,安全防护的目标,不再只是重要的业务数据。网络防火墙的防护范围,发生了变化。
对于常规的企业局域网的防范,通用的网络防火墙仍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对于新近出现的上层协议,如XML和SOAP等应用的防范,网络防火墙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体系结构的原因,即使是最先进的网络防火墙,在防范Web应用程序时,由于无法全面控制网络、应用程序和数据流,也无法截获应用层的攻击。由于对于整体的应用数据流,缺乏完整的、基于会话(Session)级别的监控能力,因此很难预防新的未知的攻击。
4、应用防护特性,只适用于简单情况
目前的数据中心服务器,时常会发生变动,比如:
★ 定期需要部署新的应用程序;
★ 经常需要增加或更新软件模块;
★ QA们经常会发现代码中的bug,已部署的系统需要定期打补丁。
在这样动态复杂的环境中,安全专家们需要采用灵活的、粗粒度的方法,实施有效的防护策略。
虽然一些先进的网络防火墙供应商,提出了应用防护的特性,但只适用于简单的环境中。细看就会发现,对于实际的企业应用来说,这些特征存在着局限性。在多数情况下,弹性概念(proof-of-concept)的特征无法应用于现实生活中的数据中心上。
比如,有些防火墙供应商,曾经声称能够阻止缓存溢出:当黑客在浏览器的URL中输入太长数据,试图使后台服务崩溃或使试图非法访问的时候,网络防火墙能够检测并制止这种情况。
细看就会发现,这些供应商采用对80端口数据流中,针对URL长度进行控制的方法,来实现这个功能的。
如果使用这个规则,将对所有的应用程序生效。如果一个程序或者是一个简单的Web网页,确实需要涉及到很长的URL时,就要屏蔽该规则。
网络防火墙的体系结构,决定了网络防火墙是针对网络端口和网络层进行操作的,因此很难对应用层进行防护,除非是一些很简单的应用程序。
5、无法扩展带深度检测功能
基于状态检测的网络防火墙,如果希望只扩展深度检测(deep inspection)功能,而没有相应增加网络性能,这是不行的。
真正的针对所有网络和应用程序流量的深度检测功能,需要空前的处理能力,来完成大量的计算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SSL加密/解密功能;
★ 完全的双向有效负载检测;
★ 确保所有合法流量的正常化;
★ 广泛的协议性能;
这些任务,在基于标准PC硬件上,是无法高效运行的,虽然一些网络防火墙供应商采用的是基于ASIC的平台,但进一步研究,就能发现:旧的基于网络的ASIC平台对于新的深度检测功能是无法支持的。
三、结束语
由于互联网络的开放性和通信协议的安全缺陷,以及在网络环境中数据信息存储和对其访问与处理的分布性特点,网上传输的数据信息很容易泄露和被破坏,网络受到的安全攻击非常严重,因此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防范体系就更为迫切。实际上,保障网络安全不但需要参考网络安全的各项标准以形成合理的评估准则,更重要的是必须明确网络安全的框架体系、安全防范的层次结构和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分析网络系统的各个不安全环节,找到安全漏洞,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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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
作者: 来源: 日期: 13:34: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  《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 局长&张茅
  &&&&&&&&&&&&&&&&&&&&&&&&&&&&&&&&&&&&&&&&&&&&&&&&&&& 日
商标评审规则
  <FONT face=楷体_GB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根据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根据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者经调解以书面方式达成和解。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九条&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一个代表人。
  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评审请求的,应当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
  第十五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评审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做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对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书、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不符合前述要求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和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应当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商标评审答辩书、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
  不符合第二款规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或者未提出意见,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质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待证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名称或者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依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三章&审&理
  第二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评审时权利冲突已消除的;
  (二)被请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三)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结案的;
  (四)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做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第三十条&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第三十一条&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予以结案: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定、裁定。
  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
  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五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将起诉信息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初步审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发出决定、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书面起诉通知的,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起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相关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第三十六条&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若因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导致决定、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并依据新的事实,重新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存在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的,可以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决定、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审理,并做出重审决定、裁定。
  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请求和法律依据不列入重审范围;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有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第四章&证据规则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举证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物证的复制件、照片、录像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
  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的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第四十三条&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四十四条&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有对方当事人的,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
  第四十五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参加口头审理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第四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四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出判断。
  第五十条&评审程序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
  (八)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五章&期间、送达
  第五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应当在文件中标明商标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申请人名称。提交的文件内容,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依照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由该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评审程序的有关法律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国内接收人,视为送达当事人。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国内接收人的,由商标局原审程序中的或者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相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及转达义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在有关法律文件送达之前已经与国外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书件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未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从事商标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评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在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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