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疗报销比例第二次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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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是先报保险再报农合吧,因为农合需要原件,保险只要复印件不是么
保险好报销吗?
应该先报新农合,再报保险,新农合报销要原件,保险理赔可复币件,如果先报保险,也要原件,新农合就报不了了,且记!!
你好,打听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吗?没有人寿保险的也可以二次报销吗?
可以的,我就是太平洋的
首先你得有份保险
楼主你要注意现在还有农村合作医疗吗
怎么记得是去中国人寿二次报销
今年还去人寿吗?是不是大病报销?和现在刚开始报销的住院的大病统筹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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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第二次住院报销比例比第一次住院报销比例一样吗
甘肃-张掖&02-23 20:52&&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新农村合作医疗第二次住院报销比例比第一次住院报销比例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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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56847农村合作医疗二次报销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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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二次报销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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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38铁岭市昌图县卫生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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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04民心网回访,公示。
受理单位:
&(&平均办理速度 28&天&&平均办理质量 4.89&分&&诉求办理总量 118&件&)
处理结果:
经核实昌图县付家镇某村参合患者李某2013年新农合补偿后大病保险应补偿8878.81元,但至今未得到大病补偿。原因是,根据《铁岭市人们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铁政办发【2013】18号)文件精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自日起实施。大病保险工作人员对县日至12月31日止,符合大病保险条件参合患者的数据已经筛查完毕。财政暂拨款300万,截止现在我县已有12个镇(场)符合大病保险人员共计607人获得理赔,赔付款为255万。已经向县政府提出昌图县大病保险剩余补助资金申请,县财政部门正在核对过程中,待核准后立即划拨。
&&&&经跟踪,患者大病补偿款已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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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现在父亲的病情卧床不起病情加重 农村的条件不允许为父亲这两年看病已经花了二十六万多现在的我已经没有钱再去承担医药费
恳请二次报销尽快办理 二次报销的钱虽然不多但是能解决父亲暂时的医药费 恳求各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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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第二次住院报销比例比第一次住院报销比例一样吗
您好 我爸爸因工伤住院,但是院方说工伤不在报销范围。院方的说话站的住脚吗?
合作医疗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300元有关系吗?如果我在外地(牡丹江)分娩合作医疗给报销吗,比例是多少?
请问做鼻炎(内息肉)切除手术,不一定住院的可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吗?
产后大出血要不要报销啊,我是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报销多大的比例啊,请专家帮一下
你好,我的母亲是黑龙江省克山县的一个村的农民,因为患有类风湿、糖尿病,在当地县治不了,来青岛骨伤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治疗类风湿,换人工关节,花销数额很大,她在黑龙江克山县已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她在青岛的医院做手术可以给报销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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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某律师: 我家住4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鱼化乡,想请问一下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方法和比例,我是农民,这是我们这些平民百姓所不懂的想请教你。我妈妈60岁眼睛视网膜脱离,去成都眼科专科医院救治,治疗费和手术费去了2万块左右,但是在回我们古蔺县去报销只报了2000多块钱。请问下像我们这种情况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合适吗?大概是百分之十四左右。
我是江苏徐州雎宁县人,有合疗,在陕西西安住院就医,请问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岳母陕西农村的合作医疗。现在上海住院做的脑瘤切除手术。不知道能报销的比例与方式方法。请指点解答
你好,我舅舅甘肃省张掖市一个农村人,前不久患有心脏病,在张掖市人民医院做手术,手术成功率不是很高,想在西安西京医院治疗。因为手术费用昂贵,他办理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请问这样在西京医院做手术可以报销吗?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三原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2545 次  来源: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原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做好全县参合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全县经济协调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陕西省2013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陕合疗组发(2012)1号】和咸阳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咸政卫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 第三条& 新农合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列入县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的工作责任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 第四条& 凡县域内与新农合制度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案。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 第五条& 凡户口在本县的农业人口,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六条& 参加新农合者享有的权利。
(一)了解新农合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三)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对新农合制度及运行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参加新农合者履行的义务。
(一)每年以户为单位,全家农业人口全部参加,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个人统筹费用;
(二)掌握新农合的相关政策规定,遵守新农合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四)妥善保管《三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相关文书、证卡及就医报销的资料凭证;
(五)自觉抵制和检举揭发各种破坏、干扰新农合制度实施的人和事。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调整充实三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由县长任主任,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委办、县政府办、宣传部、卫生、财政、编办、发改、民政、审计、农牧、计生、残联、公安、广电、物价、药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合管委是全县新农合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全县新农合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宏观管理工作;
(二)组织、宣传、发动农民群众积极参加新农合;
(三)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
(五)负责落实配套资金,负责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监督检查镇、发展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新农合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
(七)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县合管委下设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合管办设在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经办中心主任兼任。
第十条& 合管委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改部门负责将新农合制度列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加快农村医疗机构建设;
(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基金拨付到位。负责保证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的认定及参合资金筹集缴纳,并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全县新农合的具体业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
(五)广电部门负责将新农合宣传活动纳入农村媒体宣传计划,做好全县新农合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六)物价部门负责医疗、药品收费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监部门负责全县药品、药械市场的监管,保证参合农民用药安全;
(八)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计、检查和纠正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九)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运行、宣传、监督、引导基金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新农合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办法;
(二)对新农合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征集参合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四)协助处理补偿过程中需要协调的相关事项;
 (五)参与新农合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完善。
第十二条& 成立由县医院院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县内在医技领域有权威影响的主治医师为成员的县新农合专家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县新农合制度长期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及运行;
(二)协助县合疗经办中心监督指导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
第十三条& 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县合管委的决议、决定,负责全县新农合具体业务管理和经办工作;
(二)参与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测算、制定和调整工作,制定全县新农合制度运行中的相关操作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确认,监督指导其规范执行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新农合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四)编制新农合基金的预、决算方案,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新农合基金;
(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全县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报销补偿;
(六)规范管理新农合信息、资料、档案,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和信息平台。负责相应的配套服务及日常工作中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七)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新农合工作运行情况,向社会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参合农民的监督;
(八)对镇、发展服务中心“合管站”业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九)真实、准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调整充实各镇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的新农合领导小组,由镇、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民政、计生、宣传等部门为成员,下设新农合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合管站”),合管站站长由主管领导兼任,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受镇、发展服务中心领导,业务接受县新农合经办中心指导。
其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新农合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新农合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负责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承担新农合的业务咨询工作;
(三)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辖区新农合的各级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信息,对参合农民分村组建立台帐;
(四)负责本辖区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和其他新农合补助、救助资金的收集,按要求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完善相关资料的填写、报送;
(五)负责本辖区参合农民合疗证的年度审核,建立完整准确的参合信息,及时报送县合疗经办中心;
(六)协助县经办中心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进行监管。按照县经办中心提供的公示资料完成镇、村两级公示,对参合农民住院及门诊统筹情况进行回访调查,据实填写回访记录和表格,收集社会各界对新农合工作运行的意见,及时上报县经办中心;
(七)负责接待参合农民的上访、咨询,协助县经办中心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及参合农民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证和处理。
第十五条& 各村成立新农合小组,负责本村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协助做好本村新农合基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的收缴等工作,负责本村参合农民合疗证中参合记录的填写,监督协调本村参合群众规范执行新农合制度等。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筹集原则
实行农民个人交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集机制,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的原则,大力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七条& 筹资标准
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筹资方式
(一)新农合基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以县为单位统筹,以镇、发展服务中心为单位负责组织收缴,由农民个人自愿以家庭为单位交费;
(二)集体扶持资金,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可帮助农民个人资金的缴纳,也可直接上交新农合基金专户,作为统筹基金;
(三)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拨新农合基金专户;
(四)每年12月31日前,集体扶持资金,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以及镇、发展服务中心收集的农民自愿参合资金一并上缴县新农合基金专户,并以此参合人数作为各级财政资金配套补助的基数。
第十九条 为规范参合缴费制度,从2010年起,参合农民如中断参合,再参合时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凭据承付、按月公示、年度审计、帐目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保障基金四部分。2013年基金按照累计10%计提风险金后,住院补助基金占76%,突出保基本的主要方向;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慢病)占20%;大病保障基金占4%。年度内各类补助资金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陕财办社【2008】54号《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咸财社保【号)等文件精神,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量的15%,累计结余不超过25%。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基金有效利用,按照三政办发【号文件规定,2012年底参合群众仍未使用的家庭账户基金归入2013年的门诊基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农合补偿基金只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第六章& 基金使用及补偿
第二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公开、公平、服务、受益”的运行原则和“以收定支、适度保障、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使用管理原则。遵循“大稳定、小调整”的指导思想,确保全县新农合制度执行的稳定性、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 积极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坚持“科学测算,总额控制,分期预付,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模式、门诊诊次总额预付制和住院患者总额控制预付模式管理,促进医疗机构自律,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共担合疗基金风险,保障参合群众利益。
第二十七条 基金补偿形式
(一)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一般门诊患者补助和规定的特殊慢性病非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群众符合报销政策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大病补助基金用于突破新农合报销封顶线后的大额费用的补助;
(二)住院补偿分单病种定额付费报销和非单病种按比例报销。
1、参合群众住院属单病种的按单病种管理模式定额付费给以报销。具体报销政策执行《三原县参合患者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
2、参合群众住院属非单病种的实行按比例报销
(1)省三级定点医院起付线设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65%;
(2)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设置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60%。市二级医院起付线设置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县级(二级或二级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设置为450元(县中医院起付线设置为4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80%;
(4)一级(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设置为200元,报销比例为90%;
(5)医疗康复项目费用的报销。按照国家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要求,对于以治疗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八项医疗康复项目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其康复项目有运动;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识知觉障碍功能训练;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
(三)中药汤剂和中医针灸费用报销标准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均已含提高中医药治疗补助比例,不准突破此报销比例标准另行报销。住院患者中药汤剂及中医针灸费用纳入报销,其他费用均不报销。
2、中药汤剂和中医针灸门诊统筹由现行镇(中心)、村两级扩大到各级医疗机构。镇(中心)、村以外门诊中药汤剂、中医针灸治疗费用凭就诊医院发票和门诊病历在本镇(中心)卫生院核报,报销比例与本镇(中心)门诊统筹报销相同。报销总额纳入其家庭门诊统筹封顶线控制范围。
(四)参合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住院手术、急诊抢救以及临床必需输血治疗的用血费用纳入报销;肝硬化失代偿期以及特殊疾病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按纳入报销,其他因素的输血、人血白蛋白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特殊材料、医技诊疗费用的报销
参合患者特殊材料费用是指陕合疗组办发(2008)11号文件《陕西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26种国产普及型一次性医用材料。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全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采购规定与价格。参合住院患者使用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合资、进口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的60%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医技诊疗费用是指三级医院单项单次医技诊疗费用在150元以上,二级医院单项单次在100元以上的医技诊疗;费用由个人先自付费用的30%,剩余部分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予以核算补偿。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使用特殊材料、医技诊疗项目要事前告知参合患者,并签订书面告知同意书,无书面同意书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扩大大病补助范围
2013年,对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国家限定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药性肺结核按照单病种管理办法,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种大病,按照单病种管理办法,新农合补助定额力争达到70%。通过民政救助,使贫困患者(具体由民政部门制定)补助比例不低于90%,个人支付10%(20种重大疾病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待省市确定后执行)。
第三十条 门诊统筹补偿管理
(一)全县门诊统筹继续采用“诊次总额预付模式和直通车报销办法”。门诊统筹工作只在镇(中心)、村两级医疗机构实施,不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中药汤剂、中医针灸除外);
(二)门诊统筹的运行模式
1、单人定标、整户封顶、家庭统筹使用。2013年度参合群众每人每年门诊补助额为80元,家庭参合人数乘以80元作为该户门诊统筹封顶额,家庭成员可以统筹使用。当年新生儿随参合母亲在出生至当年12月31日可享受门诊就诊补偿,该家庭门诊补偿封顶额相应增加1人份。
2、取整结算,就诊直补。镇(中心)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65%,村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75%,就诊时当场直补,舍尾取整结算。
3、加强门诊医疗费用管理,镇(中心)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月次均门诊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月次均门诊费用控制在35元以内。
4、门诊统筹诊疗费报销规定。参合群众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照省卫生厅等三部门(陕价行发【号)联合下发的“一般诊疗费”相关收费规定、陕卫规发【号文件的报销办法纳入新农合范围报销。
5、参合群众外出务工在务工地门诊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家后可一次性凭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限一级或一级以下)的门诊票据在镇(中心)卫生院按合规费用的65%给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执行新农合参合患者补助封顶线标准
根据国家医改要求,全县参合患者每人每年新农合补偿封顶线继续执行每人每年15万元(包含住院补助、一般门诊、特殊慢病及二次补偿等,本年度获准新农合各类补偿的总合),其中住院补助封顶线统一提高至每人每年13万元。
对达到封顶线的家庭,新农合不再进行二次补偿,不再设定针对达到封顶线的特殊病例的再补偿规定。确有较重医疗费用负担的,提倡通过贫困医疗救助政策扶助。
第三十二条 特殊慢性病非住院补偿管理
参合农民患新农合规定的特殊慢病,除享受住院补助报销外,还可享受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用的按比例补偿报销补。
1、非住院特殊慢性病补偿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严格执行特殊慢病(14种)病种范围和认定。
2、特殊慢病报销实行年度凭门诊票据每月在所在镇(中心)定点医院申请按合规总费用的60%给予报销。I类慢性病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1万元,II类最高补偿限额为5000元。
第三十三条& 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的补偿范围
(一)本年度的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材料费、普通床位费、综合处置费等,按相关规定核算报销补偿(单病种除外);
(二)外出务工及外出探亲、上学等患急、危、重症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要在住院期间向县合疗经办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后三月内凭外出务工或相关证明,备全就诊医疗文件,本人或委托亲属向县合疗经办中心申请补偿报销。补偿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等级比照当地同级医疗机构降低30%进行报销;
(三)参合农民在参合期间因婚配原因,户籍在省内由甲县迁往乙县者,由迁出县合疗办向迁入县合疗办开具证明(注明本人在本年度参合及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在迁入县合疗办注册登记,年度内享受迁入县参合农民同等医药费用报销待遇;
(四)新农合住院患者医疗收费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五)新农合患者使用药品执行国家医改“三统一”基本用药目录和《陕西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超出此范围的药品为不予报销的自费药品,同类疗效相近的药物应首先选用最基本的品种;
(六)外伤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对参合患者无第三方责任外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纳入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应由个人自付30%,下余部分按比例报销补偿。若再次住院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的费用不再自付30%,合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
(七)提高高龄老人新农合补助水平。参合农民中80岁以上、90岁以上老人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比例分别提升到80%、90%;80周岁以上的参合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合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90%。
第三十四条& 实施新农合全口义齿修复敬老工作。全县年满65周岁以上参合群众全口牙齿完全自然脱落(缺失),自愿镶装全口义齿的患者,按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进行费用补偿,每人合疗补助为600元,补助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合疗经办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费用的报销
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政策。享受时间从出生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新生儿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
第三十六条& 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的报销
(一)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断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入院前一周内连续的门诊检查及化验费用纳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基层卫生院及一级医疗机构除外)。属单病种管理的病例,门诊检查费用按60%予以补偿;
(二)在同一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并住院的患者,急诊抢救时发生的抢救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三)住院期间因本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经本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医疗机构产生的诊断性检查费用列入本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范围。
第三十七条& 基金二次补偿原则;如果住院补偿基金年度内结余超过本年度总合疗基金15%,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可进行二次补偿。补偿对象为获得住院补助尚未达到封顶线的家庭。为降低工作成本,可对获得住院补助很少的人员不进行二次补偿。
第三十八条& 参加商业保险同时参加新农合人员,其享受新农合补偿标准不变。
第三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范围
(一)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外生育、打架、自杀、自残、服毒、酗酒、受雇佣致伤;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不符合新农合用药范围及其超标准收费;
(三)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四)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保健材料;
(五)治疗期间,凡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超出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非临床需要而自己要求剖腹产分娩的费用、病员自购药品费;
(六)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挂号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取暖费;急救车费、院际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七)超过报销封顶线和超门诊家庭报销封顶额的医疗费用;
(八)省市新农合文件及《三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不予补偿范围的费用。
第七章 新农合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条& 各镇、发展服务中心合管站在本辖区新农合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三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实施和管理。县合疗经办中心对全县门诊统筹工作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专用处方管理制度。新农合门诊处方实行专用复式处方,除按卫生管理部门处方格式要求管理外,并附留存联(由患者保存),备查联作为核查凭证。处方书写必须工整、清晰,还需有以下内容:患者合疗证号、门诊总费用、减免费用、患者负担费用、患者签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两个品种。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及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 实行门诊统筹补偿登记上报制度。每日门诊登记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月底上报合疗经办中心,另一份定点医疗机构存留。
第四十三条& 实行门诊统筹补偿填写制度。门诊费用及补偿情况当日准确无误地填写在患者合疗证上,包括费用总额、补偿金和门诊统筹结余额。由合疗补偿人员和患者签名,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第八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一)方便参合群众就诊,根据区域需要,合理选择;
(二)能为群众提供常见病、普通病及疑难病症诊治;
(三)平等对待国有、企业、集体、民营等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兼顾中医中药、专科与综合、医疗机构类别、属性;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 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由省、市合疗管理部门确定和管理,全省或全市范围内通用。
第四十六条& 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在县域内及临县域内县属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内确定,并与之签署协议,实行动态管理。(见三原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实行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合疗报销互认制度。为了方便参合群众就近就医,根据咸阳市卫生局咸政卫发【(号】文件规定,全市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农合定点的乡镇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实行互认,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按县内同级医疗机构补助标准执行。
第九章& 新农合的就诊管理
第四十八条& 参合农民患病后,应根据病情就近选择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院)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第四十九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县境外的,实行技术转诊制度。
为有效引导参合群众理性选择医疗机构就诊,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减轻老百姓的医疗费用负担,2013年继续全面实行住院患者技术转诊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技术级别执行逐级转诊,引导群众优先选择基层医疗资源,降低就医成本,提高补助水平,提高新农合基金社会效益。对未执行技术转诊,擅自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原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降低30%进行报销。
第五十条& 参合农民因外出急诊患病后,可就近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但需一周内报告县合疗经办中心登记备案,并于三月内将相关资料交于县合疗经办中心申请补偿报销。
第五十一条& 参合农民因患病就诊时,一切就诊病历资料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患者出院时由本人或其家属在报销审批申请表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费用,不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向参合患者使用自费药品或提供合疗报销范围外服务时,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患者有权拒付,县合疗经办中心不予报销。
第十章 新农合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全县新农合管理工作要使用省卫生厅统一招标开发的“陕西省新农合计算机管理软件”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镇、各发展服务中心合管站、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办公电脑要通过电信网络连接,实现新农合信息化管理数据的互联互通。
第五十五条 新农合筹资、参合信息管理、基金管理、参合群众合疗报销、基金统计、运行监管等业务均通过软件管理系统进行,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升服务效率和经办能力,实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章& 新农合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年度审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实行新农合公开、公示制度。新农合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坚持做到对新农合政策、补偿报销方案、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服务价格等相关政策的公开,在县、镇、村建立三级公示制度,每月公示参合对象补偿名单及金额,设立咨询服务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参合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合管办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意见箱。对举报投诉,县、镇、村合管办要做好详细记录,派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
第五十九条& 实行新农合工作汇报制度。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 新农合实行考核制度。由县合管委组织对全县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门诊统筹考核按三合疗组办发(2009)第十二号文件《考核细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在实施新农合统筹工作中,对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管理人员和医务工作者,在年度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服务合同违约保证金征收制。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协议违约金,新农合协议违约金由县新农合经办中心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新农合服务协议执行不规范的费用收缴和执行规范的奖励。
第六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犯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给予违约金处罚,直至取消其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新农合处方权。严重违规违纪者,移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十四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享受新农合相关待遇。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构处理。
(一)将本户《合疗证》转借给他人或借用他人《合疗证》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自身原因,不遵守新农合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合疗证》,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及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合疗资金的;
(五)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不遵照医嘱,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而拒不出院的;
(七)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出现截留、挪用、借支、私吞合作医疗基金,将以贪污论处。
(一)未按时如数上解个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令按时如数上解外,予以通报批评。各镇、发展服务中心不按规定审核发放《合疗证》,出现人、证不符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制发放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新农合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三)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县合管办可依据此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经县合管委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方案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方案自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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