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公安分局领导团委班子成员名单单查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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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狗新词#【杀人烹尸】11月21日,荷塘公安分局桂花路派出所接到家住天元区的胡某报案,称其妻子刘英(化名)在桂花路段失踪已有2天。12月14日,记者从荷塘区公安分局获悉,该案系一起抢劫杀人烹尸案,现
#搜狗新词#【杀人烹尸】11月21日,荷塘公安分局桂花路派出所接到家住天元区的胡某报案,称其妻子刘英(化名)在桂花路段失踪已有2天。12月14日,记者从荷塘区公安分局获悉,该案系一起抢劫杀人烹尸案,现已被侦破,两名犯罪嫌疑人都已被刑事拘留。杀人烹尸 - 搜狗输入法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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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开心网中国史上最强的中央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天朝上国可期也
  据深圳80后走四方论坛介绍,中国从隋朝开始,因为国力强盛,建立了以中国为宗主国,周边国家为附属、藩属国的天朝体系。高句丽、琉球、吐谷浑等国称中国为天朝,当时中国是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在各个方面领先于周边其他&蛮夷&的&天朝上国&。
  相比中国史上最强的中央领导班子成员名单,虽然天朝上国可期,但中国历史上还有一句最强硬最牛B的话,那就是: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原话出自《资治通鉴》卷第二十九《汉纪二十一》。
  中国史上最强的中央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如下:
  国家主席:李世民
  军委主席:成吉思汗
  军委副主席:毛泽东
  人大委员长:孙中山
  国务院总理:诸葛亮
  外交部长:周恩来
  外交部发言人:宋美龄
  国防部长:曹操
  公安部长:展昭
  国土资源部长:徐霞客
  发改委主任:商鞅
  最高法院院长:包拯
  最高检察长:狄仁杰
  文化部长:唐伯虎
  教育部长:孔子
  卫生部长:华佗
  农业部长:贾思勰
  水利部长:大禹
  环保总局局长:老子
  建设部长:秦始皇
  地质部长:张衡
  国家禁毒署署长:林则徐
  妇联主任:武则天
  新闻出版署署长:纪晓岚
  后勤部长:李连英
  中东特使:张骞
  台湾事务办公厅主任:郑成功
  海关总署:郑和
  拆迁办主任:孟姜女
  计生委主任:唐僧
  医务处长:李时珍
  航空航天部部长:嫦娥
  国家跳水队队长:屈原&
  国家足球队队长:高俅
  国家体操队队长:时迁
  不仅仅有中国史上最强的中央领导班子成员名单,一些深圳80后打工网的网友们还表示:等咱中国强大了,全让老外考中文四六级!文言文太简单,全用毛笔答题,这是便宜他们。惹急了一人一把刀一个龟壳,刻甲骨文!论文题目就叫:论三个代表!阅读理解全是政府工作报告,口试要求唱京剧,实验就考包粽子。
深圳街拍相册
深圳搞笑相册国资委发布国电投新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图|简历)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株洲市天元区公安交警大队办案不公正
求解“9:22”交通事故案背后有违常理的怪象——关于株洲市天元区公安交警大队办案过程中有关情况反映湖南省公安厅胡厅长您好:我是天元区群丰镇村合花村小阳组村民,男,23岁,身份证号:011011日8时许,我父亲刘光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株洲大道新马西路口时,被罗石驾驶的湘b7bb78号小汽车撞死。事故发生后,天元交警大队派员进行现场勘验、调查,事后进行了处理,其情况:一、 事实查明情况:1、日8时05分许,驾驶人罗石驾驶湘b7bb78号黄海牌小车,从株洲大道高塘路段由东往西驶入株洲大道西侧辅道路口时,与沿辅道由北往南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致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刘光华死亡。2、小汽车驾驶人罗石与摩托车驾驶人刘光华均没有机动车驾驶证。3、小汽车无保险、无按期年检。4、无驾驶证的罗石为逃避处罚,在案发当时偷梁换柱,邀其弟罗档冒名顶替,罗档欣然同意并与配合。二、处理情况:日,天元区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了第一份以株公交认字(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石、刘光华双方当事人无驾驶证,双方没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双方同等原因造成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我方对第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出复核申请,株洲市交警支队复核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认定。日,同一案件的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株公交天认字(b号案号出台。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原有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引用的基础上,只增加了罗石的“左方车辆末让”刘光华“右方车辆先行”事实和增加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表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车辆先行”的规定。由此认定,罗石左方车辆末让刘光华右方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可是,在责任划分问题上,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第一份没有任何变化。以上情况经我们前后联系起来归纳,对株洲交通警察大队处理“9:22”事故案,存在以下怪象有求相关部门破解:1、 罗石无驾驶证驾驶汽车在路上行驶,为何至今没有给予起码的治安处罚?2、 罗石无证驾车致人死亡,为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3、 罗石之弟明知违法而冒名顶替,为何没有吊销其驾驶执照?4、 罗石所驾驶的小车没有保险、没有年检,为何不予扣押?5、 上一级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何原单位要指派原班人马自己监督自己办原案?6、 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了罗石“左方车辆末让刘光华右方车辆先行”的事实,罗石的行为违反了《道理交通安全法事实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是造成“9:22”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认定罗石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何结论下来还是双方负同等责任?以上情况反映,“9:22”交通事故案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总在为罗石一方开脱责任,逃避处罚、或避重就轻,问题相当严重。其背后是否有黑幕交易?是否徇私枉法?在当今社会,常人都能心知肚明。我是一介平民,又是残疾人,无职、无权|、无能查清表面种种有违常理怪象后面深层次的问题,作为一个公民,我有愿景、有要求,也权利请求公职部门揭露世间的阴暗面,还原社会公平正义。报告人:刘建忠日红网 - 百姓呼声 - 株洲市公安局关于“天元区交警徇私违规办案”一帖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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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关于“天元区交警徇私违规办案”一帖的回函
红网 发表于 &16:54:39『标签:&&』
株洲市公安局关于“天元区交警徇私违规办案”一帖的回函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日我局收到贵栏目寄来的题为“天元交警徇私违规办案 肇事方拒付抢救医疗费”的调查函,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交警支队认真核查此事,核查情况如下:   日20时30分许,邓许*(男,湖南省醴陵市神福港镇神福港居委会大塘组,身份证:1943**)驾驶湘B1HD**号小型客车(车主为黄自*,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乡凿石村,为邓许*的姐夫,车辆购置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沿滨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明珠路口的南侧人行横道线时,小客车左前侧碰撞到了由西往东横路的行人罗征*(男,湖南省醴陵市八里庵,身份证:2810**),造成罗征*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过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调查询问,结合伤者的受伤部位以及权威机构的现场痕迹检测鉴定,我们认定当事人罗征*横过马路时是在人行横道线上,且在事故发生地的滨江路段设置有明显的“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牌,驾驶人邓许*当时车速经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汽车技术研究所根据刹车痕迹检验认定为60-61公里/小时,邓许*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不避让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以及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故此,大队对该案件得出“驾驶人邓许*负全部责任,罗征*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   一、“为什么勘查事故现场后四天才做笔录”   当日事故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时伤者已被医院救护车接走,留在现场的是肇事驾驶员邓许*和同车亲友以及伤人事故连锁反应造成的另一起次生事故的当事驾驶员黄星桦,起因是邓许*为躲避横过马路的伤者时与另一台同向行驶的牌号为湘C5U019的小货车发生了刮擦。值班民警在对现场进行勘察和初步的情况调查后要求驾驶员邓许*赶到医院陪同伤者,随后民警也赶赴医院查看伤者情况。当时医院已经根据伤者身上的手机联系到了其妻子,民警在医院向伤者妻子介绍了事故的初步情况,并向伤者妻子指明了肇事驾驶员邓许*一方,因当晚民警还要继续履行事故值班出勘责任,在医院不具备相对独立安静的询问场所无法在当场为邓许*制作询问笔录的情况下,民警在咨询过医生得知伤者没有生命危险时撤离了医院,走之前民警给伤者妻子以及肇事驾驶员邓许*留下了联系电话,表示如果出现任何变化或突发情况都可以打电话给民警。同时,民警要求邓许*立即筹钱为伤者缴付治疗费用,并于24小时内也就是第二天上午前往天元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制作笔录。根据医院的电脑缴费记录,在4月3日凌晨2点17分,肇事驾驶员一方为伤者罗征*交纳了第一笔治疗费用15000元。从4月2日晚上23点左右开始到4月5日晚23点左右,在这三天的时间里邓许*一直被伤者罗征*的家属“留”在了医院,时刻派人贴身跟随并限制其走出医院大门。期间邓许*亲友曾三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在4月5日当天经110出警民警和伤者家属协商了几个小时后才让邓许*回家。这样一来,就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四天后也就是4月6日天元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才得以制作邓许*的询问笔录。   二、“为什么没有对肇事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1、当日在事故现场办案民警与邓许*进行过近距离的交谈和接触,认为其神智清醒、语言有逻辑、口中没有明显酒气,不存在酒后驾驶的嫌疑。2、当时随伤人事故发生的另一起次生事故的当事驾驶员黄星桦,全程参与了民警勘察现场的过程,在现场和事后的询问笔录中均没有提出邓许*有饮酒的迹象。3、肇事驾驶人邓许*在事发当晚23点左右开始就一直没有离开伤者所在的医院,伤者家属于当晚24点左右还到大队向值班民警了解了事故情况,期间伤者家属也没有向值班民警提出要给肇事驾驶人邓许*做酒精检测的要求。4、虽然之后根据中南科技大学汽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果其当时车速达到每小时60-61公里,存在超速行为,但也仅相对于该路段的限速,属于在没有限速规定下的正常城市道路行驶速度,不存在有悖常理的“非正常行为”。根据上述四点内容所示,在没有发现肇事驾驶人邓许*存在酒后驾驶嫌疑的情况下,结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十五条的内容,酒精测试在此案中不属于必需的程序规定, 不需要对驾驶人邓许*进行酒精测试, 因而并不存在程序违规情况。   三、“为什么是路过巡警报案,驾驶员存在交通肇事逃逸”   发生事故当时正好被路过的巡警看到,所以在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驾驶员邓许*和另一起次生事故的当事人一直停留在事故现场,有值班民警和其它目击证人可以作证,且从4月2日晚上23点左右开始到4月5日晚23点左右,在这70多个小时里里邓许*一直被伤者罗征*的家属“留”在了医院,这部分内容在天元分局泰山、嵩山派出所先后三次出警的证明材料中也有体现,故此根本不存在所谓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   四、“肇事车辆是从事材料运输的经营车辆,为什么不找车主追究连带责任”   事故发生后,天元交警大队要求驾驶员邓许*积极筹款以利于伤者罗征*的治疗,在事故勘察完结、责任认定书下达后, 按照法律规定其事故所涉及的赔偿费用属于民事责任范畴 按照法律规定就其事故所涉及的赔偿费用进行调解, 交警部门没有强制权,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只能进入民事诉讼的程序, 。 交警部门没有强制权。 在已经超出 天元交警大队 交警部门权利之外的情况下, 出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大队 仍多次催促邓许*一方筹集治疗经费,在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均不强的情况下还积极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协调希望能够提前预付强制险内的相关费用,并多次召集事故双方协商讨论, 为此根本不存在由 交警部门 追究车主的连带责任 无权强制令车主 其 支付伤者治疗费用 一说 。   根据日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上的病情说明,罗征*为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外伤及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无法预计其何时清醒,有可能长期植物生存状态。自罗征*4月2日入院以来,已发生医疗费用元,已预交113800元,其中肇事驾驶员邓许*交纳88800元,保险公司预付了10000元,伤者家属垫付25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该大队多次找驾驶员邓许*和车主黄自明进行协调,要求他们尽最大力量筹集伤者治疗费用,保证其后续治疗。 5月25日,分管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晏红宪 亲自牵头 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协调会议,会上伤者罗征*家属提出要肇事驾驶人邓许*安排专人对伤者进行照顾或者支付陪护人员费用,同时邓许*表示在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伤者的后续治疗考虑把醴陵老家的房屋办理银行抵押手续,积极筹措费用。5月28日,大队再次与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了协商,并将伤者情况和肇事驾驶员家庭情况进行了介绍,要求保险公司能够提前支付交强险应付的费用。5月29日,太平洋保险方面同意了大队提出的要求,承诺在当事双方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后提前支付十万元交强险保险费用。截止6月7日,因经济能力问题邓许*一方并没有将伤者的陪护费用支付到位,而银行方面也认为邓许*醴陵老家的房子不符合贷款的条件,在房子一时无法卖出的情况下,邓许*家人已通过民间信贷借了20000元。与此同时,大队已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方面递交了其提前预支交强险费用的所需材料, 因情况特殊且并无先例可循, 保险公司 仍在内部 正在审批过程中 ,暂时无法落实到位 。该案件进展到现在,大队方面一直就伤者家属关心的治疗费用问题在积极协调、多方奔走,先后多次召集当事双方进行协商,并通过多种渠道与肇事车辆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付出了很多的心血和时间。虽然伤者家属的部分要求已经超出我们行政权力之外,基于对伤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大队仍在努力促使双方得到一个相对完满的结果,但其中伤者家属最为关心的赔偿金额、后续治疗费用等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得以解决。   株洲市公安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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