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摸摸你的胸吗问个蠢问题吗 有人现阶段正吃着中药 他还有催吐的习惯 但不是吃完药的一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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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9:00&22:00
用药问题8问8答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孩子吃完药就吐了,要不要再喂?中药和西药能不能一起吃?孩子一看见药就哭怎么办?……如果你也有这样的烦恼,不妨进来看看! 中国论文网 /6/view-2789254.htm  做妈妈的,都曾为孩子的吃药问题犯过难,发过愁。儿科医生的解答,能帮你解决这些难题。         孩子吃药后吐了,   要不要再喂?      不用担心再喂一次会造成药物过量,因为呕吐通常是在孩子刚吃完药后几分钟到几十分钟内发生的,这时药物还没有被吸收或只吸收了很少的一部分。再者,常用药物都有很大的安全用药范围,常用剂量一般为中等剂量,而且是分次吃的,所以再喂一次也是安全的。         不小心吃了过量的药   怎么办?      如果是常用的感冒药、消炎药、维生素类,即使吃过了一倍的剂量也不用担心。在用药时有时会建议“首剂加倍”,这样可以迅速达到有效的浓度,避免药物在血液中迅速衰退。如果吃的药物相对安全,比如抗生素或维生素类,量不是特别大,可以多喝水,促进药物排泄,密切观察病情。如果吃的药量大大超过了安全倍数,孩子年龄较小,要赶紧去医院进行催吐、输液等治疗。         多大的孩子   可以教他吞药片和胶囊?      通常要等孩子上幼儿园大班后再教他吞药片,先从小片开始,前提是一定要在孩子高兴和愿意的时候教他,孩子不愿意就不要勉强。如果孩子被药片噎住或呛住,要赶紧拍背,停止训练,等孩子大些再试试。         看见药就哭,   药到嘴里就吐出来怎么办?      现在药物品种越来越多,可以选择味道好、效果也好的药物,这样孩子比较容易接受。小婴儿可以买专用的喂药器,小一点儿的孩子可以采用“偷梁换柱”的方法,如在他玩的时候或给他喂果汁的中间插入药物,如果不是要求饭后服用的药,可以在孩子饿的时候喂,这时孩子的胃是空的,喂下去不容易吐出来。         药能不能和牛奶、   果汁兑到一起吃?      除非一些说明书里注明了可以混着吃的,很多药物和牛奶、果汁混合后,可能会出现凝结现象,或者降低药物的治疗作用。加之喂奶与喂药同时进行会影响孩子的食欲,所以最好还是单独喂。         送药的水量   是不是一定要按说明书吃?      如果说明书要求了水量,一定要按说明喝,比如治疗腹泻的思密达(蒙脱石散),要求50毫升水冲一包,否则浓度不合适,起不到作用。大多数的药物没有注明水量,就可以根据情况自己掌握。         中西药   能一起吃吗?      中药和西药要差开时间吃,因为中药里有许多成分会和西药发生反应。比如含有鞣质的中药如石榴皮、山楂、乌梅等不能和红霉素同时吃,因为鞣质中的某些成分与酶类及菌类结合后,会生成盐酸沉淀物,使药物难以吸收,影响疗效。间隔半小时或更长时间吃是比较安全的方法。         没有注明儿童用量的中药   可以给孩子吃吗?      孩子不是成人的缩小版。孩子的肝脏、肾脏等“排毒器官”都不如成人,无论是中药还是西药,如果没有标明儿童用量,说明这类药物没有做过临床实验,安全性不明,家长更无法估计合理的用药剂量。有些家长喜欢给孩子喂一些大人的药物,认为减量吃就行,这是不正确的。具体能不能吃某种药物,一定要先问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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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此药方之毒 令人可怕  此药方已导致一条人命(不知还有人用过此药方否?),和两条青年狗的死亡,希望有能力和有良知的研究机构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事发生于号,受害人孙更强按此药方吃了医生的药后,造成了短时间内死亡的严重后果,此后其家人于长垣法院于号立案前后,使用此个体诊所所开药品,按药方上所写的减半药量拌到鸡肉里给自家的一条很健康的十三四斤的青年狗为食。此狗于当天下午完全吃完,自此后食量开始减少,大概二十多天后双腿拉地站立不稳,并变瘦,又停了十多天便死亡。当时家人并没有在意,认为狗夏天喜欢在凉快的水泥地上休息,很可能是得了风湿病导致了死亡。到了2011年长垣法院将于日开厅前一个多月其家人再次按此药方到药店、医院等处购齐七样药品,并托朋友购得一条十三四斤的健康黑狗,再次按成人一样的药量按药方与鸡肉混在一起于开厅前45天左右让此狗吃下,此狗于当天下午仅吃了一半,于第二天上午又吃掉了另一半。结果此狗也是于吃药后食量有所下降,一个星期后恢复正常,可于一个月后失踪,结果在法院开庭时其家人也没有提此事,至法院开庭后十五天左右其家人才在自家的前院杂草柴火中发现,并用相机照了下来。第二条狗的死引起了家人的重视,马上打110报了警,并立即向法院汇报了此事。两条狗都很健康,但吃了此药方上的药都于一个月左右死亡,此事绝对不是偶然的,如果拿此药方上的药再让第二个、第三个等等的人吃了,或者在死者孙更强之前有人吃了此药方的药,其后果让人不寒而立,可怕的是不是当场死亡,而是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一年左右死亡了呢?!任何人,任何机构也不会关注此事!!只能认为是所谓的正常死亡或污称为脑积水云云!!!  希望有良知、有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对此事关注一下,并研究出一个满意的答案,是什么原因让吃药的人和后来的两条狗都死于非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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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25日电 香港“明报”报道,医生默里(Conrad Murray)日前被控误杀流行天王迈克尔?杰克逊罪名成立,在本月29日判刑之前,控辩双方前日再出庭与法官会面,检察官要求判处默里最高刑期4年监禁,并向杰克逊3名子女赔偿1亿美元(约7.8亿港元)损失。   至于辩方律师则向法官求情,希望对方体谅被告自本月初宣判罪成后,一直还押在监狱,“默里想留在狱中,反省自己所犯过失”,因此希望法官轻判保释,但相信机会不大。  /xw/rmdjwz/8403.html  网易娱乐10月14日报道(文/小易) “流行天王”迈克尔·杰克逊死亡案审讯继续进行,根据最新消息,一名来自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睡眠治疗专家纳达尔·卡曼加作证表示:医生莫里给杰克逊治疗使用的多种药物混合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这名专家认为莫里的所作所为是“缺乏职业道德的”、“令人不安的”、“无法让人理解“的行为。   药物混合使用是导致死亡原因  纳达尔·卡曼加在莫里律师迈克尔·弗拉纳甘的提问下,向评审团叙述了日杰克逊去世的情景。卡曼加表示,“总的来说,杰克逊在家中接受了非常不恰当的治疗,这种疗法缺乏监管。由于杰克逊的睡眠状况堪忧,莫里使用了安定、氯羟去甲安定和咪达唑仑三种药物,让杰克逊早晚服用——而这种药物的混用是致其死亡的原因。另外,在莫里的治疗过程中,他还加入了一种强力麻醉药,普鲁泊福。”  卡曼加对莫里无法提供治疗记录表示不解,他说:“当你使用类似普鲁泊福这样的镇定剂,却不做任何书面记录,这是很过分的举动,在治疗过程中也是不允许的。”  莫里医生的三个致命错误  卡曼加认为莫里犯下的第一个致命错误是他使用了普鲁泊福来治疗杰克逊的失眠症,“这是彻彻底底的用药不当”。第二点在于,莫里并没有征求睡眠专家的意见,擅自用药。而正确的做法是,“莫里应该为杰克逊做充分的检查,了解杰克逊失眠的原因,并寻求其他专业医生的帮助”。第三个致命错误是莫里发现杰克逊没有呼吸之时,未能及时拨打急救电话。  律师弗拉纳甘问道,“这些药物在一起使用会导致死亡么?”卡曼加回答,“这绝对会,没有异议。”  莫里多种行为被专家质疑  对莫里行为进行评估的专家表示,无法理解莫里滥用药物的行为,缺乏监管与书面记录的治疗过程将会成为对莫里审判的不利证据,另外在杰克逊去世当天莫里为什么没有及时寻求医疗帮助,也成为案件的重大疑点。  此前莫里以滥用麻醉剂被指控过失杀人罪,但莫里拒绝认罪。若评审团认为莫里有罪,他可能面临行医执照被撤销的可能,以及四年的牢狱之灾。  来源:网易娱乐  167#回复 作者:ssyyddABC
回复日期: 18:21:00  MJ的死亡案在经过了历时6周的审判之后,于美国当地时间周一13时公布最终审判结果,洛杉矶当地法院大法官判定杰克逊的私人医生康拉德·莫里对于杰克逊的死亡负有责任,他的“过失杀人罪”罪名成立,莫里当庭被戴上手铐收监,并将于11月29日起在洛杉矶的监狱中开始服刑。   检察官大卫·瓦尔加伦认定,杰克逊的私人医生康拉德·莫里在2009年的6月25日向杰克逊注射了强力的异丙酚试剂,并且鲁莽地抛弃了昏迷中的杰克逊,从而对于杰克逊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本案审判的最后阶段,莫里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在此前他已经向警方承认自己向杰克逊体内注射过异丙酚试剂,并且在杰克逊去世当天早晨给他服用了其他处方药物。  在有罪审判结果下达之后,莫里将面临着4年的牢狱生涯,并且被吊销其行医资格。  包括MJ父母在内的15位杰克逊家族成员出席了最后的审判。杰克逊的姐姐拉托亚则在前往现场的路上通过微博表示:“我已经颤抖得无法控制。”而在开庭前,法庭外也已聚集了大量杰克逊的支持者与乐迷,他们整齐地呼喊着:“有罪!有罪!”  审判结果出炉后,杰克逊的母亲凯瑟琳在法庭外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对结果感到非常高兴。”随后她又和杰克逊的父亲乔·杰克逊通过TMZ网站发表联合声明:“我们已经等待这个时刻很长时间,在法庭上我们就禁不住激动和喜悦的热泪,虽然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挽救我们的儿子,但这个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正义最终得到了伸张。我们现在迫不及待的想回到家中,与迈克尔的孩子们一起分享这个结果。”(本报综合)  来源:长江日报  /xw/rmdjwz/8390.html  中新网10月20日电综合媒体报道,美国流行音乐天王迈克尔·杰克逊死亡案于本周三(20日)再次开庭,此前,由于关键证人斯蒂芬·沙菲尔的父亲突然去世,因此洛杉矶当地法院上周暂时休庭。20日,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沙菲尔在法庭上宣称,杰克逊私人医生穆雷公然违反了17条护理标准,并直接导致杰克逊的死亡。  在法庭上,公诉人大卫·华尔格伦询问沙菲尔杰克逊的私人医生穆雷是否由于玩忽职守导致迈克尔·杰克逊的死亡,沙菲尔予以肯定。沙菲尔表示,用麻醉剂助睡是非常荒谬的行为,“就我所知,以前还从未有人这样做过。”沙菲尔说。当穆雷发现杰克逊停止呼吸后,他没有第一时间拨打911,这已是“不能宽恕的行为”。  此外沙菲尔声称,穆雷与其说是杰克逊的“医生”,倒不如说是他的“雇员”。在当杰克逊摆脱失眠每晚要求使用异丙酚时,穆雷言听计从,从未反对,这有违医生的职业操守。“言听计从不是一个医生的行为。一个称职的医生不会这样做。如果患者的要求有风险,医生应该有责任说‘不’。”沙菲尔说。  据悉,沙菲尔将是杰克逊死亡一案的最后一个证人。在此之前,来自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睡眠治疗专家纳达尔·卡曼加作证表示,莫里给杰克逊治疗使用的多种药物安定、氯羟去甲安定和咪达唑仑直接导致了其死亡。同时,两位证人均对穆雷无法提供治疗记录表示不解。沙菲尔认为,没有治疗记录是对杰克逊治疗权的侵犯,“他(杰克逊)有权利知道自己服用了什么药物。”沙菲尔说,“没有治疗记录,家人就不会知道哪里的治疗出了纰漏。”  如果评审团认为莫里有罪,他可能面临行医执照被撤销的可能,以及四年牢狱之灾。  168#回复 作者:ssyyddABC
回复日期: 18:22:00  长垣法院将于十二月二十号开庭;请关心自己小命的普通人和有良知的医生关注此事 长垣法院电话8855859   作者:ssyyddABC 回复日期: 21:18:25  回复   了解更多详情百度“吃药吃死人”或典型的安乐死一案或药源性致死人  169#回复 作者:ssyyddABC
回复日期: 18:31:00  或百度搜'镇静麻药毒死人'镇静麻药毒死人1vv
    河南长垣5.02药物致死人 告民众书 : (药品、食品关系每人的身家性命,比如目前的转基因食品;转基因种子;还有目前又爆出来奶粉里添加的毒皮革奶等等,希望大家关注此事!)  死者孙更强45岁,身体素来很好,死者于号到长垣县中心街个体诊所韩书义处诊治头痛、失眠症,韩书义开了七种中西合用的一类、二类、精神麻醉类药品,从而导致患者在极短的时间内死亡。事后家属经过多方查证,初步认定是七样药物的相互反应,药物在短时间内的严重过量导致患者死亡。医生的行为严重违犯了处方法,精神麻醉类药品管理条例第五页第三十七条、第四页第三十六条、第九页第七十三条,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页第十七条、第四页第五十八条等等。  此案已于号在长垣县立案(现转至技术室),至今尚无进展,家属希望各级领导、各阶层民众关注此事。因为此种明目张胆的医疗事故,能否得到解决,关注到今后每个人就医环境的好坏。也希望长垣法院顶住医生家关系网的压力,使此事能尽快得到公正解决,为亡者讨一个公道,为生者创一个好的就医环境。  死者家属电话: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孟岗乡孙寨村  联系人:孙增瑞 郭爱芳 孙更聚 孙更伟 孙景红 姜春梅 孙鹏星 孙鹏超   注:大家想了解详情,可在百度里输入“吃药吃死了”,便可了解更多的内幕  163#回复 作者:ssyyddABC
回复日期: 13:23:00  长垣法院电话是.  164#回复 作者:ssyyddABC
回复日期: 15:15:00  脑积水(hydrocephalus)是指颅内脑脊液容量增加。除神经体征外,常有精神衰退或痴呆。脑积水是因颅内疾病引起的脑脊液分泌过多或(和)循环、吸收障碍而致颅内脑脊液存量增加,脑室扩大的一种顽症,属中医“解颅”的范畴。临床小儿多见头颅增大、囟门扩大、紧张饱满、颅缝开裂愈期不合、落日目、呕吐、抽搐、语言及运动障碍,智力低下;成人多见间断性头痛、头胀、头沉、头晕、耳鸣耳堵、视力下降、四肢无力等。
    好好的人,吃药吃死了!  死者,男,45岁,以前身体较好,此次病情因头痛自个到诊所就诊,医生接诊后开了如下处方,卡马西平10片,每日2次;每次1片;巴比妥5片,每晚1片;安定10片,每晚2片;朴热息痛20片;每日2次,每次2片;谷维素60片,每日3次;每次4片;心脑康30粒,每日3次,1次2粒;健脑补肾丸1盒,每日2次,1次15粒,早晚饭后服,当日自个回去后于18时服药,半个小时后出现呕吐,忙过生意于21时50分病人再次服药休息后,0时30分被家人发现死亡,经法医鉴定为脑积水引起小脑扁桃体疝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从表面上看,每种药大都不过量,但七种药合用,剂量绝对超标,其性能、剂量、反应、过敏,对患者来说绝对难以承受。(医生并没有交待家属在病人服药后的注意事项,家属也不知道呕吐意味着什么,只知道按照医生开的药按时服下,请问各位专家,病人是神经性头痛,吃这些药到底有多么危险,是否会使正常人致死?正常的人能在一两个小时内丧命,毒药也不会这么快!诊所医生开的药方,是否很重,就诊医生负有多大责任,如果要打官司,我们家属应该做些什么准备?)  问题补充:患者情况说明:  患者平常感冒从不吃药,自己就能好,地理农活和家里生意全凭他,就是情绪不能激动,不能太忙,五一生意太忙便头痛头晕,他就到一家个体门诊看医生(头一次到这里来),回去后下午6点吃药,6:30分吐了,也没在意,又开始忙生意,到晚上9:50分又按单吃了药,并上床休息了,到夜里12点30分,他儿子发现他已经不行了,嘴唇黑紫,耳朵黑紫,脖也黑紫,就像睡着一样,面部无痛苦表情,这难道是脑积水引起的死亡?患者头部从未受到内伤外伤,更没有到医院动过后术,家族里的男性大都长寿,不会是脑积水遗传,更不会是胎带,否则他就不会考上长垣一中。这脑里的水应该是七种药物的毒性发作所致。从法医报告上,内脏多处损伤也可以判断是药物所致,现在死者上有70多岁的老父老母,下还有一个不满8岁的儿子,请各位有良知的医务工作者给一个确切的说法。  以前总是听说医患纠纷都是靠医闹的形式解决(自认为这种形式不妥,没想到医疗事故出到自己人的头上,深感医闹家属的无耐!)  死者平常是一个大老实人,家人到邮局取钱因营业员的大意多给了3万元,他怕营业员受处分,硬是亲自给人家送去,好人应有好报。希望领导们在百忙中关注一下,也希望医学界的朋友能出来说一句公道话,使每一个公民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环境和意识里,否则,法律不能给人公平,每个人遇到天灾人祸将会感到绝望,父母在一瞬间失去了儿子的孝心,儿子在一瞬间失去父爱,天塌半边,你作为诊所的医生难道没有责任能说过去吗?能心安理得吗?正常人是难以做到的!再次肯请此事能引起医学界和各位领导的重视,关注此事,给死者家属一个满意的说法。  我们的邮箱:   .cn  手机:
  5.02药源性致死人案件  日,对我们家来说是个黑暗的日子,对我弟来说是遭遇灭顶之灾的忌日。今年五一期间,因生意忙和心情激动,(其儿子要相亲)而头痛,睡不着觉到他门市部的对过个体门诊,(长垣县中心街诊所,坐诊医生叫韩书义)看医生,韩书仪看后共开了七样药(药方附后),并嘱咐说神经衰弱是慢性病,需慢慢调养,其它再无交待,我弟弟回到家后对妻子说韩医生给他看透了病,并按医生药单上所写于下午六点服下药,约半个小时后呕吐,当时也没在意,稍休息后便又继续忙生意,一直到晚上九点50分到小区后又按药方服下上床休息(休息前还洗了把脸,并把鞋垫晾于窗台),一直到夜里12点30分,我弟弟都没有丝毫动静,其儿子孙明星住在隔壁,他于12点30分下床小解后想问他爸是否喝水,结果看到他爸脸色黑紫,尤其是耳朵和嘴唇更黑的吓人,气息全无,无论怎么叫他都叫不醒,其儿子赶紧打电话告知他妈妈(他妈妈在门市看门),他妈妈马上打120报警,120赶到后已经1点多,经过扩胸等紧急抢救措施无效,宣告病人已无生命迹象。  呜呼,我弟弟今年才45岁,平常身体很好,就这样说没就没了,这简直使人五雷轰顶,一瞬间父母失去了孝顺的儿子,儿子失去了慈爱的父亲,妻子失去了丈夫的关爱,弟兄们失去了儿时的情意。我这弟弟平常关心别人,胜过关心自己,对父母没法说的,与父母从不顶嘴,父母交待的活不管轻重从不打折扣,为了给年迈父母补贴,背着妻子把钱硬往父母的枕下放;对儿子的关心更是体贴入微,儿子店里忙生意,他总是把饭给儿子端跟前;对妻子的关爱更是百里挑一,不管做饭还是洗衣服,几乎没让妻子动过手;弟兄们的亲情,更多的是体现在儿时的回忆,那时哥弟俩一同上学,后来又一同考上高中,并且弟弟考的还是长垣县重点中学-长垣一中。因为那时家庭条件很困难,父母勉强供到我们高中毕业,也没有再补习考大学,多少个日日夜夜,多少个风雪交加的夜晚,我们弟兄俩个提着小油灯奔波在上学的乡间小路上,可现在正值盛年的他却先我而不明不白的去了!  一条鲜活的生命,骤然而止,其突然性令我百思不得其解,弟弟与我一样,平常没有烟洒等不良习惯,出事前与家人同吃一锅饭,平常无任何仇人,生意正是红火之时,并且刚买了新房,儿子就将喜事临门,所有这一切,都可以排除其它意外,事后经过解剖,证实了这种想法,但法医说是因脑积水而导致死亡,具此结论,我查证了很多这方面的医学丛书,脑积水要么是先天性的,要么是后天大脑动过手术受过外伤,否则正常成年人不可能无故患上脑积水,再说脑积水的症状与我弟弟平常的表现也不符合。然后我就一一对照医生所开的药方,发现其中有卡马西平不管过量与否都有可能导致脑积水的发生,尤其是联合用药时,血药浓度将会在短时间内急剧升高。经过我这么多天的上下求索和省内区内对多家医院相关医生的不齿下问,几乎可以断定完全是医生的责任,主要是这位医生年事已高,知识老化,又不是精神类疾病的专家,这是人祸而并非是天灾,也并非就像我们劝父母的那样:二弟就该活45岁,命该如此!  在我们这面,虽然弄清了我弟弟的死亡原因,但是韩书义医生一方并末对我们死亡家属进行沟通和安慰,相反,还处处对我们进行打压和威胁给我们帮忙的亲属和朋友。甚至派人盯梢、拍照、跟踪我们,派单位的工作人员专门打听给我们帮忙的人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这是一种典型的小人、黑社会形为。听人说还放出这样的话:“随便告去,大不了是医疗事故案,赔钱了事”。以这种态度对待死亡家属,使人心里直冒寒气。按理说,这个医生的家人,好多人都是政府官员,随便列一下,其女儿在长垣县卫生局是位人事科科长,其亲家是上一任卫生局局长,二儿子是长垣县工商局老城所所长,其女胥一位是博大学院院长,一位是计生委主任。据他们家人说大话说长垣很多权利部门都有他们家的人。呜呼,难道共产党的天下就是他们的天下?叫人家死就得死吗?害死人家难道还不允许人家说话吗?我对中国政府官员的官德还是有信心的,如果都像他们家人的官德的话,中国老百姓还有活路吗?难怪这家个体诊所一再出事,原来他们有着如此强的靠山,要是事先知道这些,打死也不在他家看病呀!!!为了给弟弟讨回公道,我一介草民,你们在我身上不管用美人计、离间计或是诽谤计,统统都不会有效的。软的不行也可能会来硬的,但硬的对我来说恐怕更难有效,你们难道想把医疗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吗?尽管这事对你们家来说不算陌生,但我相信共产党的天下还不至于让某些无良人横行。咱们可以互换一下位置,如果被药死的是你们家的亲弟弟,你们又当如何!世间亲情,人命关天,是不可以用金钱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官场的规则来游戏,希望你们好自为之
  代理词  从孙更强生前的表现、现有的材料、家属的走访咨询来看,死者并非死于脑积水,起码致死的关键因素不是脑积水,而是因为诊所过度联合使用国家严禁无资质医疗机构使用违禁精神麻醉药品的药源性呼吸衰竭而引起的。也就是说,如果脑积水过量导致颅内压升高也是在呼吸抑制时造成脑部缺氧而导致了脑积水的急性爆发,这可以解释患者为什么死时嘴唇、耳朵、胸口发黑发紫,在颅内压升高时没有因头痛大喊大叫就安乐死的唯一原因!!!其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首先,患者生前仅有在情绪激动或劳累的情况下偶发间断性头疼,但无恶心、呕吐,无智力低下,无头胀、头沉、四肢无力、无语言及运动障碍等。这些足以说明他生前的脑积水特征不明显。家属经过多方咨询专业人士说:每个人的脑里都有积水,只要保持平衡,是没有危害的。再说,新乡鉴定意见书说,解剖时有较多清亮的液体流出,是不科学的。脑积水达到多少足以致人于死亡,应有一个量,而他们说的太笼统了。  二、门诊所开的药品才是致死患者真正元凶,药品共有七种,而七种里就有三种属于国家严禁使用的一、二类精神麻醉药品。  1、首先说苯巴比妥,此药属麻醉药,对中枢的抑制作用随着剂量加大而表现为镇静、催眠、抗惊厥及抗癫痫。大剂量对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有明显的抑制。过量可麻痹延髓呼吸中枢而致死。此案例中虽然仅服一片,但属联合用药,前四样西药已于郑大做过动物药物实验,其巴比妥的血药浓度是单独给药的161.36%(给药两小时),药典上说,此药过量常可并发肺炎、肺水肿、心律不齐、充血性心力衰竭,尤其强调与卡马西平合用须密切控制血药浓度,从意见书中对肺部的解剖有这样的结论:“肺脏:急性肺淤血、水肿、伴漏性出血”等。可见此药对肺脏之危害。有些说明书上还有这样的结论:此药正常用量与中毒用量很接近,安全系数低,现在一般不常用。  2、卡马西平,此药的不良反应,药典上是这样说的:“卡马西平可刺激抗利尿激素分泌引起水的储留和容量扩大以及稀释性低钠血症。患者出现失水、无力、恶心、呕吐和精神紊乱、神经系统异常、昏睡以及痫性发作增多。甚至会引起脑膜炎的复发”。“药物过量产生的症状有:无尿、少尿或尿储留。心血管影响:高血压、低血压、休克、恶心、呕吐、共济失调等等”,药典上还说:“轻微的、一般性疼痛不用卡马西平。”并说,此药可成瘾,停药也很危险。还说,“开始时应用小量,然后逐渐增加,到获得良好疗效”等等。还有一段说是:“如有呼吸抑制,须做气管插管,给氧进行人工呼吸。血压降低和休克时,抬高双下肢,应用血容量扩张剂及升压药。惊厥时需要地西泮或巴比妥类药,但这两类药可能增加呼吸抑制、低血压和昏迷”。可见药典已给出联合使用此类药的危害性,并给出了急救措施,可个体诊所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还不详细嘱咐患者注意事项,还非要开这样的药,能不要人命!!郑大中心化验室通过动物实验所做结论如下:“卡马西平血药浓度显著升高,是单独给药的164.96%,”这是对此次联合用药最有说服力的有力证据。  3、安定(地西泮)药典说“安定也可起基础麻醉的效能,静注可用全麻的诱导”,可见,安定也是一种麻醉剂,“大剂量可有共剂失调、震颤”,过量也可引起心脏停博和呼吸抑制,“静注过快可致呼吸暂停、低血压、心动过缓或心跳停止”。本案中是口服每晚两片,郑大实验中心验证的数据是“安定血药浓度稍有降低(是单独给药的65.72%)”,在此,它的血药浓度虽稍降低,但它所起的协同作用不可小视。  4、朴热息痛、谷维素、心脑康、健脑补肾丸这四种药其中朴热息痛是西药,其余三种均为中药,其作用均起助眠、安神、镇静、镇痛作用,与前三种精神麻醉药所起的作用相同,更重要的是,这些中西药混用所起的相互反应很难测定。所以,国家规定所开药方不能超过五种,中药西药最好分开吃。中药虽然爆发力不如西药,但其药力更持久,所起的作用也不可小视。据有关资料报导,目前的中药为增强疗效,现在普遍添加西药成分,其药效更为令人担忧。开药时应有所注意。为了增强上述结论的说服力,现再提供下列证据,请尊敬的法官明断。  ①国家药监局提醒警惕催眠药引起的异常睡眠行为一份  ②浅议引起呼吸衰竭的药物一份  ③莫里医生过失杀人罪名成立,入狱四年吊销行医资格三份  ④各种药品的说明书及药典说明若干份  其它有关的文件:  A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B郑州大学医学实验中心卡马西平、苯巴比妥、安定和朴热息痛合用后血药浓度的变化研究一份  C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文证审查意见书一份  D有关脑积水知识一份  E中心街诊所处方(含翻译后的处方)和登记簿各一份  F中心街诊所韩书义资格证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各一份  G处理及跑事记录一份(孙更强死亡后)  H韩书义答辩状一份  I与韩书义交涉所开药方之药名时,同来邻居证言各一份  J死者儿子、妻子、哥哥的见证各一份  辩护人:孙更聚  日 期: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您们好!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陈述,作为原告代理人,我阐明我一下观点。  一、死者孙更强和韩书义医患关系存在,韩书义承认给孙更强开的药方。  二、1.对被告提供的《湖北省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文证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1)法医病理F1-047号表示质疑,因为这个报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平中立的基本原则。意见书去重就轻,结论相互矛盾,失去司法鉴定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2.意见书里单方面听取韩书义的意见,没有取得死者孙更强家庭主要成员的第一手材料。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卡马西平、谷维素、朴热西痛、巴比妥的定义(起诉书已经做了说明)作为依据,没有正确参照《新乡市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结论,已经失去了司法鉴定中立立场。  3.意见书承认了韩书义药物配伍不恰当,但是没有按照《处方管理条例》进行科学的鉴定,处方管理条例规定,一个处方不能够超过五种药品,而韩书义开了七种。违反了国家法规,事必给患者造成严重的后果,作为医生的韩书义应当预见这种严重后果而继续违背,而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出示的意见书却有这样的论述,韩书义给药并无不当,既然并无不当,为什么又有不妥的论述。鉴定机构是把患者作为试验品对韩书义进行支持,科学的严谨性令人质疑。所作的结论不能够作为法律证据。  4.韩书义给孙更强开的药方里有二类精神麻醉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这类药品必须有处方资格证的医院和医师才有资格开据这样的处方,显然韩书义不具备这样的处方资格,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同济司鉴定中心没有依据国家法规,和国家法规相抵触,所作结论自然不能够作为法律证据。  5.意见书里出现了死者孙更强面部痛两天就诊韩书义的论述,包括结论论述也有这个字眼,这个字眼从哪里来,起诉书,包括被告人韩书义的答辩状上都没有这个字眼,意见书为什么出现了这个字眼呢,那就是强调了孙更强死前患有脑积水的结论。事实上,韩书义的答辩状上答辩辞是这样叙述的,日17时许,孙更强因失眠多梦偶尔头痛到我诊所就诊,韩书义作为医生,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司法鉴定的说明上加上了这个关键的字眼。同济司法鉴定中心没有做科学的调查,就直接的采纳了韩书义的论述,而不采纳同样具有科学依据的郑州大学医学鉴定中心的药物试验结论,显然是有失公平。  6.药物试验司法惯例是以动物实验为参考,试验是采取血药浓度的一个比值。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以人和动物不同的说法显然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血药浓度试验不可能把人作为试验对象,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应当具备这个常识。中华药典里对巴比妥的定义中就有血药浓度超标可导致患者脑水肿的后果,能不能证明孙更强是自己患有脑积水还是韩书义用药导致孙更强脑积水的唯一证明就是孙更强死亡时间的血药浓度报告,韩书义没有提供这种报告,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就无法得出孙更强死前患有脑积水的结论。所以,他们不采纳郑州大学医学鉴定中心的药物试验是难以让人认同的。不采纳具有国家资质机构的科学试验结论,而采纳韩书义单方面叙述凸显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在做出意见书中失去了中立立场。这已经违背了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保持中立的基本精神。  7.直接证明孙更强的死亡原因与韩书义所开药方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重要证据是孙更强死亡时间的血药浓度报告,而韩书义没有提供这方面的报告,这已经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款鉴定材料不完整的叙述,属于不受理的范围。同济司法鉴定中心违背了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法规,所鉴定的结果不能作为韩书义的证据。  8.综上所述,韩书义证明其所开药方和孙更强死亡因果关系的意见书不能够作为证据。  三、韩书义应该对孙更强的死亡负主要赔偿责任。  1.韩书义不具备精神病科的技术,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资质。根据孙更强家属的陈述和韩书义答辩状的答辩,我们可以了解到这样一个事实,孙更强去韩书义诊所是因为失眠,有时有轻微头痛,这样该是神经衰弱的症状,韩书义开据的药品也是治疗这方面的药,所以当时韩书义不应该接诊这个病号。他不具备开据精神麻醉方面的药方,我们可以看到中心街门诊上,韩书义自称为中原名医,这对患者是一个误导,他应该预见到开据超越自己资质范围内的药物会给患者导致的后果,但是他还是开据了同济司法鉴定中心认为不妥当的药方,开据了违背卫生部颁布《处方管理条例》的药方,实际上韩书义已经构成对孙更强生命权利的侵犯。应该对孙更强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韩书义应该对孙更强负有全部赔偿责任。  3.由于新乡市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孙更强尸体进行法医鉴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没有检测死亡时的血药浓度),致使无法确定孙更强死亡时间脑积水形成的原因,得出孙更强生前患有脑积水的错误结论,另案依法起诉新乡市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但是这个结论导致韩书义另外一个事实,韩书义以孙更强神经衰弱病因治疗,是为误诊。因为韩书义的误诊,致使孙更强没有及时得到治疗,客观的侵犯了孙更强的生命权力。韩书义同样应该对孙更强的死亡负有误诊的责任,对受害人的家人负有赔偿责任。  4.韩书义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处方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作为医师,他应该知道违背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为规范处方所做出的科学法规,会给患者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他应该依法对孙更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综述,本案其实事实清楚,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过失案。韩书义作为一个门诊,做出了已经超越自身能力的诊断,开据了一份违背法律法规的药方,开具了违背医疗常规的精神麻醉药物超量的药方,至少由于他的误诊,导致了孙更强错失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了孙更强英年早逝,使其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使其妻子姜春梅中年丧夫,留下了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使一个幸福完美的家庭失去了往日的快乐。作为一个医疗工作者,他应该是救死扶伤的天使,应该时刻为患者服务。他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面对患者就是一条人命,来不得半点疏忽。可是韩书义做到这一点了吗,显然没有,问题出现后,没有看到他一点点的反省,反而对自己的诊断始终坚持错误的观点,对于一个医生来说,这就是一个大的隐患。遵守法律法规行医,这是一个医护工作者应该遵守的起码基点。这样才能对得起患者对你们的信任。这个案件中韩书义多次违背了国家主管部门的法规条款,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违背了司法鉴定机构保持中立的基本原则,根据医疗事故案件举证倒置的基本精神,法庭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孙朝国  日
  对于老百姓来说,象文革那样每个人都能直接参与、不受“精英”把持、不受钱权左右的大民主是真民主。   ⑶.克制“权力结构癌症化”的唯一途径   认识“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难,难就难在如何解决。   鲁迅说:“至今为止的统治阶级的革命,不过是争夺一把旧椅子。去推的时候,好像这椅子很可恨,一夺到手,就又觉得是宝贝了,而同时也自觉了自己正和这‘旧的’一气。”   中国历史就是这样一个轮番争夺旧椅子的历史。从古到今虽然每个政权建立时都绞尽脑汁搞出一整套法律法规,希望权力单元象“生物细胞”一样循规蹈矩。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是白费,所有政权到头来都改变不了“权力细胞”按照“吃硬不吃软、认实不认虚”的行为规律发展,最后都因权力结构“癌症化”而灭亡。   不能说历朝历代没努力去制止权力机构的“癌症化”。但所有努力都是自上而下的以硬件制约硬件:以官制约官、以组织制约组织,以官僚机构制约官僚机构、以权力制约权力……   这种努力必然失败,因为有致命的缺陷:   ①.治标不治本   “为权力而‘真理’”是权力单元的癌变基因。只要“为权力而‘真理’”的大前提不变,以权谋私的根本内因就不会变,权力癌症化的自发趋向就不会变,一切企图通过外因制止权力单元癌变的努力只能是抽刀断水,缘木求鱼。   ②.利益冲突   对最高统治者来说,江山是自己的。官逼民反危及江山,损失是自己的,所以不能不制约权力反腐败。对大大小小的官员来说,江山不是自己的,利益是自己的。如果反腐败危及自己的利益,那就不合算。制约者与被制约者对腐败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可能对立,也可能勾结。制约腐败者自己随时可以变成腐败者。靠权力制约权力改变不了权力“吃软不吃硬、认实不认虚”的客观规律。这个规律使试图制约以权谋私的一切规定命令必定遭到形形色色的抵制,贯彻不下去。   比如《明史》卷九有这样一段记载:明宣德七年,明宣宗对礼部说,他认为农民赋税太重,所以下令减去三成。但是后来却发现户部并不执行诏令,往下一级更不听从,以致百姓不能得到实惠。为此他重申:“自今令在必行,毋有所遏”。在这段话旁边,毛泽东用浓重的笔墨写下了“今犹存此弊”几个字。   ③.监督不过来   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少数对多数,有限对无限,明的对暗的,实际根本顾不过来——即便极端认真,一个人看几个几十个人,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一天二十四小时,能看得过来吗?能个个都到处跟着吗?别的不说,就连自家孩子都别想这样看住——想想如果孩子存心想瞒着家长做点什么容易不容易?(或者想想自己小时候存心想瞒着家长做点什么容易不容易?)   难怪朱元璋感慨:“我诸事无不经心,法不轻恕,尚且有人瞒我。张九四(士诚)终岁不出门,不理政事,岂不着人瞒!”   既然监督不过来,那就没办法消灭漏洞,就免不了“瞒上不瞒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权力“吃硬不吃软”,没看住的地方就没办法用“硬”来制约,就可以做手脚。这如同癌细胞,手术刀割不到的地方它就疯长。   ④.无人可信   用权力制约权力,就必须赋予某人制约其他权力的权力,又必须对这“赋予了制约其他权力的人的权力”保留制约。而拥有“其他权力”的人可以反过来利用这种保留的制约反制,反咬一口、倒打一耙,把水搅混:你说他贪,他说你才贪,说你制造冤案,说你贼喊捉贼,说有人在用反间计……都有权力,都可能“以权谋私”,都可能说假话,信谁的?   权力“吃硬不吃软”,没有权力就制约不了权力,要制约权力就必须有更大的权力。“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暴力只能用暴力来镇压,权力只能用权力去制约。发现某个官有问题,只能用权力更大的官去收拾。但用权力制约权力立刻就有了一个谁来制约这个“制约权力的权力”问题。这就如同碰上一个打不死的魔鬼:没有力量,你对付不了它。有了力量,你就变成了它。   这就决定有权力的人都不可信:不管是制约者还是被制约者,都有可能以权谋私,都有可能因私利说假话,都有可能别有用心,都不能绝对相信。依靠少数人监督多数人,如果多数人串通起来众口一词指责监督者不公就难辩是非。依靠官僚机构制约官僚机构,如果两个机构互相指责打成一团也能把水搅浑。   这种体系不可能当真反腐败——谁反腐败太认真谁就要在体制内犯众怒,大家齐心协力与之作对孤立之,使之处处碰壁。更有甚者官员们群起而攻之,甚至栽赃陷害。既然官场谁都不可绝对相信,受到官场一直抵制被孤立的人也不例外,迟早站不住脚。所以古往今来官场的潜规则是“难得糊涂”。坚持原则“为真理而权力”的往往没好下场。   ⑤.力不从心   “为权力而‘真理’”来当官的根本目标是谋私。逼着“为权力而‘真理’”的去“为真理而权力”比逼着老母猪奔月还难。逼大大小小的官员放弃以权谋私的措施必然遭到官场上的一致抵制。比如消极怠工不给你好好干,看你的笑话。如警察看见作案故意装看不见,能一天办的事拖上几年。又比如故意刁难,如文革中制造武斗、抄家;办手续故意吹毛求疵百般刁难。更厉害的是勾结起来换老板——政变。   私有制体系下皇帝虽然名义上是最高统治者,但离不开各级官员的拥护。理论上皇帝可以杀掉撤换任何一个官员,但不能杀掉撤换所有的官员。如果大大小小的官员都反对皇帝,那皇帝就算当到头了。所以即便贵为至高无上皇帝也不能违反“众怒难犯”。这就决定皇帝反贪程度有限,彻底不了。   这一切决定靠自上而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硬碰硬”对付“权力结构癌症化”必败无疑,就象用手术对付扩散的癌症必败无疑一样。   毛泽东的文革是解决“权力结构癌症化”的唯一出路。   ①.抓住了根本   “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本质是要破“为权力而‘真理’”,立“为真理而权力”。“为真理而权力”意味着真理指导权力,与权力的“吃硬不吃软”针锋相对。这就等于去除权力单元的癌变基因,代之以抗癌基因。这就抓住了最跟本的东西。   ②.势不两立——监督者必须与权力的腐败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不能从腐败中得到好处,无法被收买。能做到这条的只有广大老百姓——老百姓与腐败只有势不两立,没有共同利益。你能收买一个两个监督者,能永远收买所有老百姓吗?   ③.多数人监督少数人——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各级官员,成百上千双眼睛盯一个人,别说一天有二十四小时,就是有四十八小时也照样能看住,想瞒天过海没门。   群众监督简便易行,人人都能参与,没有门槛,没有先决条件,休想用学历、资历、金钱设置障碍。   ④.绝对可信——人民群众最可靠。人民群众能够做到“既制约权力、自己又不会变成权力”,不需要另外的权力来制约。这就彻底解决了权力这个“打不死的魔鬼”造成的最大难题。   权力“吃硬不吃软”,只要有空子就“癌变”。要想权力不“癌变”,就得用刀架着,随发现随割除,这就必须有“一发生立即发现”的能力。这只有发动群众监督才能做到。做到了,就产生了威慑,使“权力细胞”知道“言出法随”、“癌出刀随”,即便刀不架着也不敢癌变,这相当于改变了“吃硬不吃软”的规律。换句话说相当于肌体细胞具备了癌变识别能力,一旦出现癌变能及时发现,及时革除。   ⑤.力量无穷——人民群众力量无穷。坚持“为真理而权力”彻底反腐在官场的孤立、众怒难犯,发动了群众就不孤立,众怒难犯的形式立刻彻底颠倒,难犯的是老百姓。发动群众反腐就没有力不从心的问题。
  举报 回复 收藏 22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8:55:00   本人夏玉彩、女、50岁,住河南省封丘县赵岗镇北  常岗村。反映河南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人员及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人员竟敢徇私舞弊胡乱鉴定。  相关腐败责任人:1、樊爱英、郭娟宁、汤政,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人员。  2、刘亚东、梁昱丽、陈明,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人员。  日,夏玉彩因车祸一家三口受伤,夏玉彩伤的最重,据河南宏力医院病历记载,其伤情为:肋骨骨折右侧1至12根骨折,左侧多发骨折、右锁骨骨折、左挠骨严重骨折、盆骨多发骨折、右眼球破裂、视网膜脱落等等。全身十五处伤。2011年2月由长垣县法院指定夏玉彩到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评残,据新乡医学院检查结果为12根肋骨骨折,根据《道路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和《人体重伤标准》应评为八级伤实为九级,眼部损伤是一眼缺失,一眼低视力应为5级伤残,实评为八级;左挠骨和盆骨分别为10级,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为2人,出院为一人,期限为出院后1年,综合评定为七级,对此结果,夏玉彩不满,特别是眼部损伤要求重新评定,长垣县法院不给委托,后经多次SF,垣县法院又二次指定到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评残,夏玉彩认为两个鉴定机构有直接关系(因为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门前挂着新乡医学院的牌子)。几个月后,评残结果出来更是不依法、不公正,眼部损伤仍然是一眼盲目四级评为八级伤残,肋骨仍然是九级,更让夏玉彩不能接受的是: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新乡医学院评定的左挠骨和盆骨十级都免去,还免了重伤者的护理费,就这样,我花去几千元不易得到重新评残的权力,越评越低七级变为八级,因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这份不公的鉴定意见书,至使长垣县法院依据这证据之王没有给夏玉彩护理费,对于这份不公的重新鉴定意见书我欲哭无泪,欲告无门,对这些执法人员我真是恨之入骨,他(她)们拿着国家的奉禄,吃着被告的贿赂,还害得弱者花去几千元钱得不到公平合理的伤残级别,他(她)们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滥用职权、欺压弱者,我冤……。12年6月11日,经新乡市中院传唤接受法律质询,河南唯实鉴定中心人员未到法庭,有质询笔录为证。  希望能彻底查处这些腐败分子,给弱者一个公平的鉴定意见书,让弱者受伤的身心得到抚慰,息诉罢诉。  举报 回复 收藏 23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6:38:00   法医鉴定结果多长时间出结果?    14:52| 发布者: fmed| 查看: 1735| 评论: 0  摘要:   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 ...  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举报 回复 收藏 24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7:05:00   呼吸抑制 是什么?    22:52 天使宁锋 | 分类:医疗健康 | 浏览1858次不明白请解释下!!扫描二维码下载  下载知道APP  10分钟有问必答!  建议:可使用微信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下载  分享到:    20:56 提问者采纳   一般抑制神经兴奋的药物才有这样的作用呼吸也是由神经支配的,抑制神经的作用,也就抑制了呼吸比如麻醉药用量掌握的不好,就会出现呼吸抑制提问者评价 谢谢   举报 回复 收藏 25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7:14:00   呼吸抑制就是抑制呼吸中枢,使呼吸变得不顺畅肺的 血管就是末梢血管扩张就是变粗,是肺动脉高压,进而易引起心脏病变。呼吸抑制是指由于呼吸中枢神经被抑制造成的。多见于阿片中毒。严重可通气不足、呼吸停止。通气不足时血氧饱和度下降、口唇发绀   举报 回复 收藏 26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7:39:00   若被吸收地药量超过常用量地15倍时可因呼吸抑制而致死 来源:未知 编辑:jqf 发布时间: ////////////////////////////////////////////////安眠药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少量服用可催眠,过量则可致中毒。中毒者多可查及有服用安眠药病史,出现昏睡不醒,肌肉痉挛,血压下降,呼吸变浅变慢,心跳缓慢,脉搏细弱,甚至出现深昏迷和反射消失。若被吸收地药量超过常用量地15倍时可因呼吸抑制而致死。   举报 回复 收藏 27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8:06:00   镇静催眠药中毒锁定 编辑 安眠药中毒 即 镇静催眠药中毒 。   本词条由卫生计生委临床医生科普项目/百科名医网 提供专业内容并参与编辑   张新超 (主任医师)审核 北京医院 急诊科   镇静催眠药通常分为三类:苯二氮卓类(地西泮、硝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等)、巴比妥类(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速可眠、硫喷妥钠等)、其他类。镇静催眠药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具有安定、松弛横纹肌及抗惊厥效应,过量则可致中毒,抑制呼吸中枢与血管运动中枢,导致呼吸衰竭和循环衰竭。  目录1病因  2临床表现  3检查  4诊断  5治疗  1病因编辑误服、有意自杀或投药过量引起中毒。  2临床表现编辑镇静催眠药的急性中毒症状因药物的种类、剂量、作用时间的长短、是否空腹以及个体体质差异而轻重各异。  1.神经系统症状   表现为嗜睡、神志恍惚甚至昏迷、言语不清、瞳孔缩小、共济失调、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2.呼吸与循环系统  表现为呼吸减慢或不规则,严重时呼吸浅慢甚至停止;皮肤湿冷、脉搏细速、发绀、尿少、血压下降、休克。  3.其他   表现为恶心、呕吐、便秘,肝功异常,白细胞和血小板计数减少,部分发生溶血或全血细胞减少等。  3检查编辑1.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气分析,ECG,胸部X线片。  2.血、尿或胃内容物毒物分析。  4诊断编辑1.有误服、有意自杀或投药过量的病史。  2.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  3.血、尿或胃内容物检出镇静催眠药。  5治疗编辑1.意识清醒者立即催吐。尽快用1:5000高锰酸钾溶液或清水洗胃。洗胃后胃内灌入药用活性炭,吸附残存药物,30~60分钟后给予硫酸钠导泻。  2.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酌情使用呼吸兴奋剂,维持呼吸功能;必要时应用呼吸机辅助呼吸。  3.纳络酮与内啡肽竞争阿片受体,可对抗巴比妥类和苯二氮卓类药物中枢抑制。必要时可重复使用。  氟马西尼是苯二氮卓类受体特异性拮抗剂,对苯二氮卓类药有解毒作用。本药半衰期短,治疗有效后宜重复给药,以防复发。氟马西尼剂量过大可发生抽搐。  4.输液、利尿、促进药物排泄。必要时行血液净化治疗。  5.对症支持治疗。
  民事诉讼状  原告:孙增瑞,男,75岁,汉族,孟岗镇孙占村农民,孙更强父亲。  原告:郭爱芳,女,74岁,汉族,住长垣县孟岗镇孙占村,孙更强母亲。  原告:姜春梅,女,汉族,45岁,初中毕业,长垣县孟岗镇孙占村人,现住长垣县蒲东办事处文明路东段紫金苑1单元301户,金源卡行商户,系死亡患者孙更强的妻子。电话、  原告:孙明星,男,汉族,初中毕业,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孙鹏超,男,汉族,学生,日。住长垣蒲东办事处紫金苑小区1栋3楼1号。系孙更强次子。  委托代理人:孙更聚,男,汉族,1962年生,高中毕业,孟岗镇孙占村人农民,系死者孙更强的哥哥,电话:.  被告: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人代表:  案由:司法鉴定过失。  诉讼请求:  1、认定被告《豫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0)病字第112号鉴定意见书》存在过失,结论错误。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3、被告承担因其行为过失、结论错误而给受害方所造成的无可避免的损失,赔偿受害方(32.43=元)共计元人民币。  4、要求被告承担案件没有结束前所有的车旅费及误工费等。  5、要求法院从新组织针对7样中西药物的毒性鉴定(可用与人类基因相近的猴子实验)。  事实与理由:  我们的亲人孙更强45岁,身体素来很好,在日17时许,因为失眠和轻微头痛到长垣县中心街个体诊所就诊,韩书义经过常规询问就开具了违反处方法与精神麻醉管理条例规定的7样中西药合用的违禁药品,导致孙更强在用药不足3小时内死亡的恶性案件。案发后,家属向长垣县卫生局报案,怀疑是药物过量导致了死亡,要求卫生局做药物化验,卫生局又委托了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检验。我们起诉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是因该机构在解剖后擅自处理了孙更强的心血标本,致使无法断定死者死亡时的血药浓度,现在已经知道血药浓度是判断药物与死亡关系的唯一可对比证据,没有此证据很难说孙更强的死亡是因精神麻药过量导致的呼吸抑制还是脑积水的原因,就算是脑积水也不可能导致人那么快死亡,而脑积水大量发生导致人的颅内压迅速升高,人如果活着的话是很痛苦的,一定会大咳大叫的,而我弟弟却无此症状。而因药物导致的呼吸抑制却可产生此种死亡的前后症状。也与精神麻药因过量导致的副作用相符合。还有,长垣县法院于日委托(双方同意)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更强的死亡进行鉴定,该中心于日以仅就现有资料难以推断孙更强的脑积水原因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还有鉴定意见书里对脑积水的用语是较多的清凉体液,我们咨询了大多的脑科医生,医生说任何人脑子里都有液体,只有人的体液平衡因药物或其它原因被打破才能大量产生液体,再说多少量的积水才能导致人暴死也应有一个量的准确说法。更可恶的是鉴定中心为了把擅自丢弃心血样本作为他们的合理证据理由还进一步伪造修改合同,企图减轻因私自处理受害人心血标本而承担的法律、行政和经济上的责任。据此我们认定鉴定意见书有严重错误,鉴定中心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过失,应依法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综述,本案事实清楚,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助纣为虐,销毁血样,伪造变造合同,丧失了做人的最起码的道德原则,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法院指定高级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如果因为心血样本的过意损毁和鉴定中心的误导行为造成了受害人难以避免的严重损失,应由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承担所有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附证据:  1、家人的申请书。  2、《豫新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0)病学字第112号鉴定意见书》。  3、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  4、司法鉴定中心于事发后两年的2012年7月给受害方所谓的伪造后的合同书。  5、鉴定中心关于心血样本私自销毁的说明及日和日的答复。  6、长垣县卫生局的委托书。  7、受害者家属于日提交的延期保管心血样本等检材的书面说明。  8、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诉人:孙增瑞  郭爱芳  日  举报 回复 收藏 40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0:43:00   最新进展:现在,我们以此诉状起诉至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区法院不立案,又到市中院,还是不立案,其理由是法院离不开鉴定中心,是平级关系,不归法院管,那我们受害人应该找哪个部门呢?难道鉴定中心是老虎的屁股不能摸!!请名位网友和领导替我们出个注意,找哪个部门才能使鉴定中心的违规甚至是犯罪行为得到惩罚。  家属电话是:
  事实与理由:  日下午孙更强轻微头疼、头晕和失眠到长垣中心街诊所就诊,医生韩书议给受害人共计开了多达七种严重违犯处方法的中西药合用的精神麻醉药品。  孙更强在晚9点30分服药,晚12点左右就发生了突然死亡的恶性案件,因死亡的状态是头面部漆黑色,胸部紫黑色,死时无痛苦挣扎的表情,家属怀疑是服药中毒而死,家属先报110,然后转报长垣卫生局,卫生局委托“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中心收到家属5600元鉴定费和400多元检材保管费后于日下午后作了尸检,于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孙更强系脑积水引起小脑扁桃体疝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尊敬的法官,从提出鉴定开始,家属就首先怀疑是服药中毒死亡,为何中心从解剖到6月8日出结果一直未正面谈到死因与服药的关系,其二,被害人家属在鉴定中心解剖死者时提出保留死者胃内食物以此作为检验毒素的依据,而在场的郭大夫说有血液标本就完全可以了。因为家里人没有医学知识,我们又于7月18日向鉴定中心提出了延长死者遗留所有标本的书面申请,当时由死者的哥哥孙更聚办理,对方接受了此申请,也没有提出增加保管费的要求,在孙更聚要求对方给出收到此延长申请的证明时被对方拒绝。因为家属不放心,又在8月份在郑州医科大学中心实验室作了七样药中的四样西药的动物实验,实验结果是大白鼠在联合用药一个小时后血药浓度急据升高,至此,家属才算弄懂了血药浓度是怎么回事。于是家属在8月27日立即从郑州赶回鉴定中心,索要孙更强的血样,准备在郑大作血样分析。可鉴定中心的负责人说已经处理了!!现在已经知道,血液是可验证服药与死亡关系的唯一证据,没有此证据,很难说清大量的脑积水是如何产生的。当尸体运到鉴定中心时,所有接待人员未有一人提出取血样标本到外地化验分析,也没有说中心不能作出死亡与服药的关系的检验。我们交了5600元,难道就解剖一下就完事了吗?连鉴定中心的樊主任还于日中午十一时承认被害人死亡与同时服7样精神麻醉药有关。从鉴定中心的各种证照,广告介绍,能作毒物与微量元素分析看,鉴定中心是有能力作血样分析的,如果真不能作出,也应该介绍我们到外地作而不应该耽误我们的最佳血样分析时间,再说,血样只要保存在-20℃的低温中半年是不会影响分析的准确性的,保存在-70℃的低温中甚至保存几年也不影响化验药物浓度的准确性,因为血样在低温和密封的环境中药物浓度的变化是很小的,尤其是这四样西药、化学性质很稳定,有资料说在常温下经过几十年的腐化的尸体里的巴比妥的药性都还很稳定,这些知识普通人百度上都能看到,难道有临床、药理、毒物、解剖等专业知识的专家团队不知道?现在伦敦奥运会发布了为鉴定兴奋剂药物成份,各国运动员的血样保存六年之久的公告,兴奋剂与镇静安眠药同属一类药品,应执行同一标准,在案件未结之前,三个月刚过一天就私自处理了死者的血样,(是在受害人家属步步紧逼,被迫无耐之下才给我们出了个如此的所谓超三个月私自处理血样的书面证明材料)天底下有这样的天理吗?还有意见书里对脑积水量的用语是较多,没有准确表达多少毫升,也没有表达多少毫升能够致人死亡,这也是严重的过失行为,所以在长垣县人民法院日委托中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司法鉴定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意见书,科学技术研究所以材料不充足,不能认定孙更强死亡与脑积水有关被退回(2010长民初字第1679第7页第9到13行),长垣县法院再次于日委托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同济依被告的意见书,得出韩书义承担不高于15%的不利于我们的结论,随即长垣法院据此做出了损害我们的利益的判决。同理,新乡中院据此也做出了对我方极为不利的维持原判的判决。我们认为中心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私自处理死者血样标本而致使司法检定机构无法正确确定死者死因。具此,我们认为鉴定意见书有严重错误,中心存在严重过失,依法请求中心承担经济责任。  尊敬的领导,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授权责任法,合同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们认为,被告业务介绍中,明确有药物鉴定这项业务,死者死亡时间的血液浓度报告是检验死者与用药的直接证据,而且,被告已经收到了我们这方面的费用,解剖费用2500元,被告收到5600元,被告在接受委托期间,私自把死亡者的血样处理,没有检验死亡时间的血药浓度,认定脑积水技术含量不合鉴定标准,意见书存在严重过失,申请法院支持我们的合理请求。  此致  呈  具状人:孙增瑞 郭爱芳 姜春梅 孙明星 孙鹏喧  最新进展:现在,我们以此诉状起诉至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区法院不立案,又到市中院,还是不立案,其理由是法院离不开鉴定中心,是平级关系,不归法院管,那我们受害人应该找哪个部门呢?难道鉴定中心是老虎的屁股不能摸!!请名位网友和领导替我们出个注意,找哪个部门才能使鉴定中心的违规甚至是犯罪行为得到惩罚。  家属电话是:
  潘德孚 草根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解悟生命 - 潘德孚首页   医疗行为准则      字号: 小中大   ——本准则适用于全世界的医生和医院  医学的研究是为了维护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医学是通过医疗的具体行为表现它的这个唯一目的的。  医生行医,与病人进行接触、交谈和诊疗过程的一切活动,称为医疗行为。  每个医生因性格、知识、教育环境和家庭素养等等具体成长条件的不同,都相应有不同的医疗能力。但对医疗行为,应有统一的指导意识。  医疗行为是病人将生命和健康的维护权交托给医生的无条件的信任行为;是医生个人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负责行为。医患之间存在着信任与责任的互动和谐关系。  (一)病人将生命和健康的维护权交托给医生,尽管医生个人的医疗能力有大小,医疗方法的掌握有多少,而面对病人的责任无大小或多少。  (二)医生进行医疗活动,接受病人的最重要、最珍贵的、无条件的托付,因此,必须以道德为重,应排除个人利益的干扰。  (三)医生应该知道,病人的生命自组织能力是疾病痊愈的主角。也就是说,病人生病之所以痊愈,主要是靠他自己的生命自组织能力,而不是药物或医生的治疗能力。  (四)医生必须明白自己的地位:只是帮帮忙的,是配角,不是主角。因此,凡是损害生命自组织能力的一切检查诊断方法和药物,都是错误的,都是属于帮倒忙的行为。  (五)医生应该知道,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是因为人有一个高度发达的意识系统。意识系统是生命的指挥部。医生应该知道,现代科学还没有任何仪器可以判断病人的生死日期,因此,医生不能随口乱说多少“存活期”,用以恐吓病人。随口乱说或用各种言语恐吓病人的医生是最坏的医生。  (六)医生应该知道,无论什么时候,药都是有毒的:逢药三分毒。因此,为了多赚钱,乱开药物或开大方的医生是烂了良心的医生。  (七)医生应该知道,任何人的医疗能力都是通过治疗获得经验得到提高的。因此,医生应以病人为师,而不能高高在上,爱理不理,马虎敷衍,甚至颐指气使,乱发脾气。凡是对病人态度不好的医生,决不是好医生。  (八)医生在诊疗后,必须将联系的电话号码留给病人,与病人保持密切的联系;病人的信息反馈,就是医生最宝贵的经验。  (九)医生必须知道,任何手术,如果不是为抢救生命,非万不得已,决不可随便使用。任何手术,必然遗留一定的不良后果,都是对整体生命的伤害,只是在生命危急之时不得已而用之的下下之策。  (十)医生应该知道,凡是涉及重要治疗项目,例如身体结构的改变,必须向病家说明将遗留的不良后果,让患者慎重考虑之后做决定,医生不能诱导胁迫病人立即做出同意决定;医院更不能硬性规定病人作出同意签字。  (十一)医院与患者签订的是一种风险后患分担合同,应由医患双方协商签约。医院单方定稿,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单方认命签字,这本身就是不平等条约。借口病情严重,诱逼、胁迫或威逼病患方即时认可签字,更是恃强凌弱的霸道行径。这种习惯性医霸做法正是医患纠纷的主要根源之一。  (十二)任何化学药品对生命都具有伤害性。因此,医生用药必须得到病人或家属同意。在使用任何药物之前,医生必须将药物使用的后果(副作用)讲给病人或家属知道。如果交代不清楚,医生应该负责。  制定以上《医疗行为准则》既是对医院医生违规风险的预警,也是对患者病家求医风险的忠告。医生和病人双方如果能够深明此中道理,则两蒙其惠,不至于产生不愉快的纠纷。  举报 回复 收藏 30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6:13:00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 回复 收藏 31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6:25:00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以健康人为临床试验对象。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药品研究   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一旦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完)
  举报 回复 收藏 32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6:35:00   目击销毁43万支精神麻醉类药品  来源:大江晚报 时间:   明天是国际禁毒日,昨天上午,在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的监督下,144件共计43.2万支到期的地西泮注射液在芜湖康奇制药有限公司内销毁,记者目击了整个销毁过程(如图)。  回复末楼 作者:a1a22012 时间: 18:38:52   出库  昨天上午10点,在芜湖康奇制药有限公司成品药仓库的外库门口,有关工作人员打开了大铁门,一行人又来到了内库铁门前,仓库管理员用两把钥匙与密码打开了紧锁的铁门,144箱到期的地西泮注射液被搬上了手推车,运往销毁车间。  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内库里有摄像探头与警报装置,一旦有人未经允许进入,警报就会响起,摄像探头会24小时不间断地记录下仓库内发生的一切。  销毁  在包装车间内,早已等候多时的员工麻利地打开了地西泮注射液的包装箱,将内装的300小盒注射液依次拿出,倒入塑料箱内,然后集中置放于一旁的十余个大铁桶内。一瓶瓶淡黄绿色的注射液叮叮当当地被倒了出来,此时车间处于封锁状态,所有无关人等一概不允许进入。  上午11点,第一批30箱地西泮注射液拆包完毕,十余个大铁桶内的注射液药瓶反射出绿莹莹的光芒,公司员工、民警、药监人员、执法人员一起动手,用大铁棍仔细地将铁桶内所有的注射液药瓶捣碎。经过过滤后,碎玻璃瓶被转移到厂内专用的垃圾堆堆放,药液排入厂内的专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药品包装盒则回收用于再生产,整个过程显得十分环保。  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记者介绍,此次是公司主动申请将这些价值30万元的到期精神麻醉类药品销毁,免除了工厂的隐患,也彻底消除了这些药品流落入社会的可能。   举报 回复 收藏 33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7:03:00   医生要开具麻醉精神类药品必须有处方权  信息来源:贝格数据 日期: 作者:.   “药房专门安装了监控设备,尤其是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类药品,都会实时监控。”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学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   毒麻药品的流失,滥用已成为全球性社会问题。而对于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早就成为我市各级医院管理的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毒、麻和精神类药品的安全使用,所有医务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相关规定,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药品标签有明显标记,在标签显著位置上分别注明“毒”或“麻”的字样,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期。   临床科室储备的毒、麻、精神药品,仅限该科室常用和急救用的品种,并建卡建册。对于麻醉和一类精神类药品,医院管理人员实行‘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同时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同时给予医生相应处罚。”药学部负责人称。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医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医院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类药品主要用来治疗癌症患者以及慢性疼痛患者,因此对于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要首诊医师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专用病例,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药学部负责人介绍。   链接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举报 回复 收藏 34楼楼主:a1a22012 时间: 17:32:00   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卫生院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   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以下简  称麻醉和精神药品  )  ,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  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  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  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  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  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  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  非法持有的行为,  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  规定,  要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  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  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经办人签名:  患者(家属)签名:
  相关腐败责任人樊爱英、郭娟宁、汤政,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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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是新[一剪梅]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新[一剪梅]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新[一剪梅]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新[一剪梅]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新[一剪梅]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新[一剪梅]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新[一剪梅]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新[一剪梅]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新[一剪梅]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新[一剪梅]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作者:a1a22012 时间: 12:24:18   医生是[一剪梅]里的医生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一剪梅]里的医生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一剪梅]里的医生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一剪梅]里的医生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一剪梅]里的医生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一剪梅]里的医生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一剪梅]里的医生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一剪梅]里的医生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一剪梅]里的医生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医生是[一剪梅]里的医生梁永昌?.?.?.?.?.?. 不然解释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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