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的意义实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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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改革实践经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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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传媒
作者:喻国明
[摘 要] 中国传媒业正处在深刻转型的关键点上,中国传媒业发展呈现下述发展趋势:我国传媒体制正酝酿着重大调整, 从"喉舌论"转到提供社会信息安全保障;新闻传播的价值诉求将发生两大转型,重资讯提供以构建保障社会安全的"网",重意见表达构建活跃的公共话语平台;同时,我国媒介经营模式也正在发生从追求规模扩增到追求效益、从"单点式"到传媒产业价值链、从"粗放式"到"专业化"的经营嬗变。
[关键词]传媒业;发展趋势;传媒体制;经营模式
一、中国传媒业正处在深刻转型的关键点上
应该说,二十余年来中国传媒业在改革发展方面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微观业务机制层面的改革远远超前于宏观体制规则层面的改革;边缘资讯领域的改革远远超前于主流资讯领域的改革;增量传媒(即新增媒介)的改革远远超前于存量传媒(历史上已经存在的媒介)的改革。事实上,中国传媒业今天的繁荣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前三者探索、创新的基础上,而今天发展的巨大困难和障碍则源自于后三者的阻滞与落后。
有研究表明,尽管中国传媒业的发展空间极其巨大,社会对于传媒业发展变革的需求极其强烈,但是,如果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按照现有的游戏规则和操作模式运作的话,换言之,如果按照现有的发展逻辑划简单的延长线的话,我们就无法有效地实现中国传媒业的跨越式发展,传媒业就无法很好地承载时代发展赋予它的历史使命。"非典"前期传媒业的"集体失语"和功能缺位、传媒业集团化发展面临的种种尴尬、一向被认为非主流的、受传统体制约束相对较少的网络媒体在主流话语领域的迅速崛起而使传统媒介相对边缘化的现实等等,无一例外地从不同侧面表明我国传媒业需要深刻转型的现实性与迫切性。
但是,对于一个巨大的历史进程而言,由于牵扯到诸多社会的深层矛盾和利益纠葛,必然伴随着种种混乱、无序,甚至沉渣泛起的社会表象。而许多现象性的征兆又往往会以看似矛盾的方式纠结在一起,让身处其中的人们感到迷惑。今天中国的传媒业给人的印象正是这样:一方面是传媒人深感"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的重大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则更多地体会到的是"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的困顿和艰难。在这种情势下,只有站在时代的制高点上,分析造成这种发展的基本社会动因,我们才有可能较为清晰和自觉地把握它的发展大势。
研究表明,推动今天中国传媒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来自三个方面:除了传媒业自身的发展逻辑和变化规律之外,社会大系统的发展和变化所提出的要求对于传媒业的功能、角色转型与建构往往具有根本意义上的规定性;此外,传播技术的革命性进步所导致的媒介生态的基础性改变也在"制造"或"销蚀"着传媒业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我们对于中国传媒业发展大势所做的判断,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基础上的考察和研究的结果。
二、从"喉舌论"到提供社会信息安全保障:我国传媒体制正酝酿着重大调整
1、我国传媒体制改革的社会现实基础及其特点
①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传统弊端日益显现。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我国社会"恩格尔系数"的下降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以"基尼指数"的上升为代价的。而这样一种利益分配格局的巨大弊端如果不是以制度化的方式有效地加以解决,将潜藏着重大的社会冲突。而畅达和有效的社会沟通机制的建立,是消除社会隔阂与社会偏见,解决社会冲突的最为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②以我国加入WTO为标志,中国社会的一体化程度有了空前的发展,社会日益表现为一个需要综合兼顾、有机协调发展的整体,任何对于其中重要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忽略都将酿成重大的社会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特点。社会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需要宽容畅达的公共话语的表达空间,民主参与、分散决策的社会现实需要公共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程度的极大提高。
③我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在贯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实践中难以将这一政治信条有效地转化为政治现实,从而存在着极大的政治信任的危机。03年末发生在哈尔滨的"宝马案"所折射出的民意状态正是这一问题的典型而生动的写照。解决政治互信这样一种多年积累而成的问题当然不是任何单一的药方就可以奏效的,但是,极大地提升政务与决策的通明度,无疑是建立互信关系的非常关键的第一步。
2、我国传媒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从"喉舌论"到"知情权保障"。
我国传统的传媒体制有一个基本的价值支点,这就是"喉舌论"。换言之,所有的体制设施与政策规定都是围绕着如何保障传媒的"喉舌"作用而建构起来的。从传统的理论逻辑上说,对党和政府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并不矛盾,因为我们党一贯强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并无自身的特殊利益。但是,在这一体制的实际运作中,往往过多地强调了对领导机关负责,甚至是对于某个主要领导者负责,而它的更为本质的要求――对人民负责――的实现往往系于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对于这种本质要求的认识水平、利害诉求及自觉性。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传媒体制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方面是存在着重大缺陷的。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报喜不报忧,将传媒视为简单的舆论控制工具,不能全面、如实和及时地报道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判断的国内外重大新闻事件。作为反映这一状况的实证之一,我们在八十年代中期的一项调查表明,尽管日常状态下只有1-3%的居民收听境外电台的广播,但是,一旦国内出现突发性的重大灾害或负面事件,收听广播的人数比例就会骤增至10%以上,而收听者中以知识界人士、公务员及企业白领为主。应该说,这种状况的发生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也是对现行传媒体制控制下的传播现实的一种抗议。而03年非典疫情爆发初期新闻传媒的"集体失语"更是传统传媒体制弊端的集中体现。它造成了民众对于主流传媒的远离(我们在北京地区的调查显示,高达80%以上的北京市民在4月20日之前所倚重的第一媒体不是报纸、电视和广播,而是体制约束力相对较弱的网络、手机短信等传播形式)、对政府评价的恶化(同次调查显示,北京市民对于政府在"非典"初期的表现的百分制打分为47分――不及格),最为重要的是,人们无法通过我国传播媒介获得他们生存健康和安全所必须的信息保障。
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力资源,这种权力资源的社会共享程度应该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充分一致。在要求社会成员更多地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的今天,更多的民主参与和更多的分散决策这一社会现实,要求资讯这一社会重要的权力基础资源实现较为充分的社会分享。因此,传媒体制的基本价值支点从"喉舌论"到"知情权保障"的转移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我们党所确定的政府角色从"全能政府"到"有限责任政府"转型的改革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事实上,有关方面正在紧锣密鼓地在着手推进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方面的立法进程。
三、新闻传播的价值诉求将发生两大转型:资讯提供――构建保障社会安全的"网";意见表达――构建活跃的公共话语平台
1、资讯提供:从营造"点"的精彩到追求"面"的严整。
单篇新闻报道再优秀也无法构成人们的信息安全保障;知情权保障要求新闻媒介的报道结构是完整的、无重大遗漏的。这也就是说,凡是与人民生活有关、影响人们有效社会决策和社会判断的重大新闻和资讯,无论它是"喜"还是"忧",无论它对于我们是"有利"还是"不利",都应该及时、客观、完整和充分地加以报道,以便为人民群众的理性判断提供最为基础性的资讯保障。对于知情权的保障而言,信息结构周全性的价值要大大高于单一新闻报道精彩与否的价值。换言之,在未来的传媒竞争中,衡量一个传媒价值大小的关键性标准不是看它的某篇报道是否精彩,而是看它提供的资讯结构是否周全和严整。
2、环境守望:由社会的"微观层面"转至社会的"宏观层面"。
由"微"至"宏"意味着传媒在履行新闻的环境守望功能时的诉求重点应该从以往的社会新闻、实用资讯等这些社会生活的微观层面上升至时政新闻和主流资讯这些社会生活的宏观层面。
新闻的第一价值是其肩负的"环境守望"功能。90年代中期兴起的第一轮新闻浪潮所诉求的重点是帮助人们监测微观社会环境的社会新闻和实用资讯。随着中产阶层的崛起,社会有机化程度的提升,以及社会转型的要求,基本面、体制面越来越成为制约整个社会发展的瓶颈性因素,社会对于中观与宏观环境的监测要求日益强烈,而满足这一环境守望要求的"材质"正是社会的重大时政新闻和主流资讯。换言之,在未来的传媒竞争中,谁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于时政新闻和主流资讯方面的环境守望诉求,谁就会成为新时期的媒体英雄,而仅仅拿社会新闻和实用资讯说事,已经很难成为社会青睐的对象了。
3、话语表达:从一元的宣导性到多元的沟通性
媒介在为社会提供环境守望的同时,另外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为人们基于信息获知的价值判断提供多元化的公共话语平台。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话语平台是新闻媒介贯彻党的十六大所确立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方针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以往我国传播媒介的一个基本缺陷就是片面强调"舆论导向",而忽略、甚至压抑人民群众的多元化的社会舆论表达。但是,殊不知,在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现实格局下,人们话语表达的多元化是一种社会的必然。
这种社会话语的多元表达,首先是和人们利益诉求的多元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造就了利益差别,计划体制下普遍的贫穷为目前的利益差别的格局所替代。无论是政策效应也好,还是重大社会变故所引起的利益反应也好,都已经不是"一块整钢",人们需要基于自己的立场表达独特的社会诉求,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舆论现实。全面、平衡地反映这种多元化的舆论是时代赋予我们新闻媒介的使命之一。即使是引导,也必须是建立在充分反映的基础之上,不然就极有可能是片面的、失衡的舆论引导。
其次,这种社会话语的多元表达也是和社会一体化发展后,不同利益群体、不同文化族群的社会融合的社会要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格局被社会一体化进程打破之后,人们之间除了利益的纠葛之外,还存在着诸如观念冲突、文化冲突等不甚协调的社会关系。隔阂滋生偏见,偏见产生误解,误解造成冲突。而要在社会融合中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冲突的发生,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建立社会的公共话语平台,使人们有一个互相了解、磨合和彼此认识的场合,增进人们对于异质文化及社会诉求的宽容和理解,是现代社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在如何实现社会不同族群的融合方面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比如,他们有一个很有名的电视节目,叫做"电视联合国",这个节目把不同的族群的代表请到演播室,谈大家普遍有兴趣的共同话语,比如什么叫性感,什么叫吝啬,等等。通过这样的交流使人们看到自己实际交往圈子之外的人们是如何理解这个世界,以及他们的行为规范,他们的观念形态到底有哪些不同点,以便增强人们对不同文化,不同形态的人群的宽容、理解的能力。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这在中国社会目前发展的情况之下,是一个有着巨大潜力和需求空间的市场"卖点"。而媒介如果能抓住这个正在展开的社会需求空间,来营造相应的公共话语平台,将成为新时期我国传媒发展中的一道最为引人注目的"风景"。
4、话语空间:从街谈巷议的琐碎到"击中社会绷得最紧的那根弦"
实际上,由于我国传播体制的落后和约束,这样一种公共话语平台的建立在实际的传媒表现中进展得十分缓慢,多元话语的表达至多表现在微观社会层面的种种街谈巷议,而言及主流问题,则显得畏首畏尾,不敢越雷池半步。倒是象网络这样一种受传统体制压抑较为有限的媒介,近年来则大红大紫地充当了这样一种公共话语表达的较为畅达的平台,从南丹事件、孙志钢案以及哈尔滨宝马撞人案,网络冲在了社会公共话语表达的前台,成功地设置了诸多社会议题,一改以往网络传播给人的边缘化影响,其影响力由于这一点而渐趋主流。
让人们议论时政、针砭时弊至少有两个层面上的好处:从消极的意义上讲,它是一种达至社会宣泄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形成一种社会学上的所谓"安全阀"效应;而从积极的意义上讲,它是舆论监督,保障公共权力正确使用,增强决策的可行性的必要前提。如果我们的公共决策机制在这样一种公共话语平台的基础上,能够充分吸收和利用其中的精粹部分,那么,不但能够有效地解决我们施政的科学有效的问题,而且还能造成人民群众心理上的"决策人效应",增强人们对于决策后果的社会承受能力。
(责任编辑:王淼)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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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践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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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践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现实意义
官方公共微信关于中国传媒法教育的思考--传媒--人民网
关于中国传媒法教育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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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就有关中国传媒法教育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在当今中国进行传媒法教育的意义和现实性。基于这种意义的认识,进而分析了传媒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传媒法教育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传媒法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文章也表达了对于如何更好开展传媒法教育教学的一些思考,并对中国传媒大学的传媒法教育和教学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传媒法 传媒法教育传媒法研究&传媒法教学  中国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历史地与信息时代重合。但是,社会信息流动最关键的渠道――媒体自身还没有做好如何更好地适应这样的时代的准备,传媒的改革还处于整个社会改革的相对滞后的状态。作为传媒法研究和教学人员,深以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传媒法教育教学进行深入思考,并且考虑如何更好地进行传媒法教学实践,从总体上和长远的角度来说,对于促进传媒领域、乃至整个社会领域的改革,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提高,社会成员心智的改造和塑造,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在当今中国传媒法教育的意义和现实性  (一)我国正处在深刻的历史变革时期,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的转变过程之中。  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媒体的管制措施和态度是新旧观念和利益博弈状态最为灵敏的反应。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社会信息的控制,不再如传统媒体时代那样便易。新的信息技术带来的传统的单向度的信息流动为互动性、开放性、无边界性的信息流动替代。这样的社会转型时期,为媒体管制的变革带来了外部环境的改变,也激发了媒体自身的内在反省,而更为重要的是,为人们了解新知、接受新知、确立新的观念、实践新的观念都提供了现实性的基础。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如果没有被人们信奉的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引导,那么,所有的改革都可能会因为缺乏内在价值统一的尺度和外在的统一行为规范而呈现为社会的混乱状态。在我国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传媒法律规范体系;在向现代化社会的迈进过程中,代表历史发展的方向的应然的法律状态应该是怎样的状态,认识清楚这一切,有赖于对于传媒法的研究,有赖于对传媒法背后的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社会学&等学科所提供的支撑的理论的思考。而这些研究和思考的思想成果,要能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转化为社会制度实践的成就,就必须有相应的社会心理、相应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观念的支持。那么,传媒法的教育便是直接地普及和宣传这种观念,塑造这种社会心理的途径。  (二)进行传媒法的教育,对于广大的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工作来说,更是十分必要。  随着社会的法制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由此引发的媒体陷入其中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媒体从业人员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便不能理性严谨地把握好的采访、编辑、发表过程中的行为尺度,便不能真正知晓作为一名新闻媒体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以及作为专门进行新闻传播的职业的意义和价值。所以进行传媒法的教育,也是培育一个适应公民社会、民主社会、和谐社会的新闻职业人员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只有将传媒法的教育与新闻伦理精神的培育和熏陶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社会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  (三)在现今世界范围内,对媒体近用权的保障,作为政府的义务的见解已被越来越普遍地接受。  提高社会成员的媒介素养,也成了信息时代整个社会必须要注重和解决的问题。1980年隶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传播研究国际委员会发表的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指出,传播活动是人与生而俱来的本能行为之一,人的生存与发展都有赖于这种传播行为,因此,传播权应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传播权应该包括六项:知情权;传播信息的权利;政治讨论的权利;隐私权;个人积极近用媒体的权利;接受媒体教育权利。如果在传媒法的教育中,能够对于代表未来社会中坚力量的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群进行观念和思想的启蒙、新的知识的传授,启发新一代人的思考,势必会带来这样的结果:我们不再是重复地制造和培养一批批坚定遵守和维护旧有秩序和价值,没有公民意识、缺乏权利观念的人才。当社会中各个阶层、各种群体,都需要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时,在对于媒体的新的观念和新的知识的具有一定的普及的时候,改革对于媒体的管制理念、管制方式,就会相应地顺利一些,人们的作为传播权的内涵的各项基本人权的实现就能够更充分呢一些。因此,无论是在一般的社会教育之中,还是在高等学校的教育之中,进行传媒法的教育,使公民具有一些传媒法的知识,对于提高公民利用媒介的能力,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也使媒体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建设民主和谐社会,都是非常必要的。开放、自由而理性的信息传播,对于人的尊严维护和人格独立的保障,对于社会民主化进程的促进,对于政治生活领域的透明度的提升,其作用都是巨大的。中国在经济不断持续增长的同时,同时带来的整个民族和文化的复兴都将不再是中国人遥不可及的梦想。  (四)传媒法学研究所获得的新知识和新见解,为传媒法教育提供了的源泉。  制约我们传媒领域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变革的因素关键在于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价值观念,这种深层的文化心理,使得我们的传媒观念的变革尤为缓慢。但是,在中国,近三十年来的社会改革、法律改革和法学知识和理论的更新,使得法学观念领域走在了社会形态的发展的前面。法学界主张的许多见解对于当今中国来说,虽然超越社会现实,一些立法虽然还不能变成现实的“活法”,且表达的仅是一种应然状态,但是这确实代表着中国社会发展的未来方向。法学界对于媒体的管制的观念、媒体的立法、其他国家的经验的研究,已经给我们带来了大量借鉴。由此,进行更广泛、更有意义的传媒法的教育不仅非常必要,而且也具有了现实性。  二、中国传媒法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传媒法教育带来的影响  (一)传媒法研究存在的问题  传媒法学在中国属于新兴交叉学科,正是因为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历史不长,所以,有关这一领域研究的概念表述也各有不同。有关规范大众传播活动或媒介活动的法,通常有“媒介法(Media&Law)”、“传播法(Communication&Law)”、“大众传播法(Mass&Communication&Law)”、“新闻法(Press&Law&or&Journalism&Law)”等语词。从语义上说,传播和大众传播,传播和媒介、大众媒介,都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在学术界使用上,以这几个词语命题的有关媒介法的论著所涵盖的对象基本相同,所以可以认为在实际上同义,只有大众传播法和新闻法存在着一定区别。最早的大众媒介是印刷媒介,当时还没有大众媒介的称谓,有关印刷媒介的法律通常称为新闻出版法(press&law)。在广播产生以后,又有广播法(broadcasting&law)的说法。大众传播法、媒介法之类的称谓是在上世纪50年代传播学兴起后才出现的,用以表述有关各种大众媒介的法律。此后,由于新闻传播是大众传播的一部分,所以大众传播法的涵盖面要广于新闻法。一般说来,新闻法不包含有关图书出版、电影和音像制作等非新闻媒介的法律法规。[1]目前来说,学界和业界逐渐趋于经常使用大众传播法或传媒法这两个概念,来表述这一领域。如2005年7月翻译出版的美国学者彭勃的著作《Mass&Media&Law》,被译作《大众传媒法》,由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的一部专著,名称为《平衡与妥协――西方传媒法制研究》。比如由法律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列入该出版社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的著作,名称为《大众传播法学》。  在中国最早开始进行传媒法的研究多是一些新闻学界人士。在二十一世纪之前,法学界少有人专门从事传媒法问题的研究。近年来,法学界对于传媒法的研究逐渐多了起来。传媒法的研究在中国有了令人欣喜的发展,但是,无论是在研究成果方面,还是在学科自身建设方面,也还都存在很多问题。作为一种交叉学科,研究者一般出自新闻学界业界,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这每一传统学科的学者在对于传媒法的研究方面都不免带有原有学科的范式、学养、思维的特征,带有职业本位的特征,于是传媒法的研究从消极的角度来说,呈现为以下特点:  1、研究内容和领域方面  表现为学科的融合性不够,能够贯通两大传统学科,同时又对理论和实践能够统筹进行研究的还属凤毛麟角。新闻学界、业界的研究多集中于新闻侵权、舆论监督、以及与新闻伦理相连的隐性采访、记者的权利等问题。法学界的研究集中在表达自由、信息公开等方面,也有一些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美国的诽谤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等等。许多法学学者的有关传媒法研究,多是从原有法学学科出发偶尔涉及到传媒的具体问题。比如宪法学者关于表达自由问题的研究、行政法学者关于媒体管制问题的研究,民法学者关于侵权行为法中的媒体侵权等。  2、研究方法方面  新闻学者较多从个案出发研究问题。法学学者一般运用思辨的演绎推理的方法认识问题、阐释问题。在表达方式上,新闻人与法律人也呈现出不同的职业风格。新闻人倾向于夹叙夹议,尤其在传媒法学研究主要领域新闻侵权的研究中,多采用“案例+评析”模式,除少数具有深入严谨的分析和厚实的法理功底、国际比较视野的成果外,多数都缺乏理性的深入探讨和理论的体系感;法学学者则容易从规范研究入手,以某种理念作为认识的依据,引经据点,不结合实践中国传媒的实际,因而显得远离现实,缺乏对新闻实践的操作的指导性。  3、研究心态方面  新闻学者的研究往往更容易使用情绪色彩很强的言辞,忽略法律的理性与程序。比如对富士康案件和记者兰成长事件,新闻人的言论和学术文章等所表现出的过度关注职业群体利益的维护,便是典型的表现。这样的情绪化思考带来的结果,往往可能是观点和结论的有失偏颇。法律职业在遇到传媒法的实践问题,往往也会存在职业本位的偏狭心态。比如,我们不止一次地发生的法院封杀记者的事情,法院系统在有关新闻发言制度上的设计等等。  4、研究进路方面  正像传媒产业研究,多是传媒文化学者的话语,而作为本体学科的经济学的专业人士的失语,使得这些研究有隔靴搔痒之感一样,传媒法的研究在没有法学界的更多投入的情况下,也呈现同样景象。有人对于新闻人对传媒法的研究,做了如下归纳:“(1)微观层面的研究多,有关传媒法宏观的综合性论述还比较少,缺乏一种体系性。(2)追逐热点新闻的案例分析多,基础理论研究的少,形成一种新闻导向理论研究。(3)随感杂谈式的多,理性系统深刻的论证的少。(4)常识性的思维多,法律人职业思维的少。表现在新闻人法律素养的非专业性,用语的不规范,如有学者提出的记者的上情下达权,下情上达权等等。(5)政策性思维多,法律规范性思维少,通常以政策规定,领导人的讲话来论证其观点的合法性”。[2]  而法学界的研究往往不能清晰认识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新闻媒体的特殊性,常常以拿来主义的态度,简单将外国做法移植而来,显然这种学术主张难以转化为可以被接受的社会思想并被社会所实践。  (二)在传媒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这样一种学科发展初期的景象,对于中国的传媒的教育不可避免地也打上相应的烙印。由于传媒法研究的有限性,因此,使得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传媒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价值。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于传媒法的教育普遍重视程度不够。同样,这也导致对于传媒的教育和教学的理念和方法的研究、探索也非常不够。具体来说,大致有如下问题:  1、此类课程开设太少  目前一般只有在新闻专业才开设新闻伦理与法制这样的课程,但是也并非所有新闻专业都开设,比如中国传媒大学的电视新闻专业没有相应的法律课程。同样很多属于新闻传播类的专业并不开设这样的课程。法学类专业也几乎没有专门开设传媒法的课程的。而且,即使是开设新闻伦理与法制课程,将法律问题与伦理问题放在一门课程里,使得两部分内容都所占学时都显得太少。  2、此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理念方面,存在着不容乐观,令人堪忧的情形  我们要注意到,属于传媒法的教育教学的新闻伦理与新闻法制的课程的内容中,有很多还缺乏新的知识和新的观念的输入。现行的教育和教学,往往以一套过度强调意识形态的标准和话语方式准替代了专业标准和专业表达。因此,教育者的教学工作不是在为新的社会、新的时代培育新的公民。这样的教育没有能够为那些对社会的心智开启、观念的转化起到独特作用,会成为社会t望塔的专业和职业人士的批判意识、自主意识、人文情怀等提供应有的培养和熏陶。这样教育出来的整体的从业人员的品质和素质,对于社会的文明程度的提升来说,便不能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3、教学方式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我们现行的教育中,教学方式上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师当作真理的化身,教师是知识的优势者和权威者,信奉灌输的力量。但是很多时候,这样的教学方法带来的结果是教育者的自说自话。这种教学方式,往往只是教会了学生在不同的场合要有不同的话语系统,但是,学生并不知道自己的真正信仰为何物。没有内心的定力,就会随风摆动。这与传媒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和目的都是不协调,甚至是背道而驰的。  三、更好地开展传媒法教育的思考  (一)加强传媒法的研究。从长远来说,还需要对于传媒法学的基本问题、传媒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应用实践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还需要在这种研究中,对于传媒法的基本价值、基本原则、宗旨进行探讨,形成学科共同体,由此为传媒法的教育提供充盈的教学资源。  (二)转变教学理念和调整教学内容。比如我们现在的新闻伦理与法制课程,要转变仅将其作为强化某种政治理念的工具和渠道,或者是防范人们违法乱纪的措施的观念和认识,要改变教学内容存在的僵化和偏狭状态。我们亟需在教育和教学中,引入对于《世界人权宣言》所昭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表达自由的内涵、价值,实现的途径和手段、保障的制度和措施的内容,启发和引导学生以此为参照系,来审视一个社会的对于表达自由的保障的法律制度和具体措施,来认识我们现行制度和法律中的不足和缺欠。  (三)在教学方式上,应该更多地引入情景式教学和辩论式教学,将生活实践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来,让学生作为主体、作为知识的创造者,作为意见的表达者,来形成一种交流的氛围,来使学生就像在与朋友交流的真诚状态下,相信自己所言的真诚性,相信他人所言的价值性。这种方式,对于一种信念与观念的养成才具有春风化雨般的作用。  (四)要发挥大众传媒自身的功能,进行传媒法的社会教育。大众传播媒介自身的功能,传播学已经了丰富的思辨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成果,这里无须赘述。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对于传媒法的信息更多予以传播,便可发挥传媒法的社会教育的作用。当然,社会教育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但注重发挥大众传播的作用,无疑是最为有影响力的途径之一。  四、中国传媒大学的传媒法教育和教学  中国传媒大学是一所以信息传播为特色的多科性大学,培养的人才包括各类信息传媒人才,艺术人才,具有新闻传媒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其他专业人才。其中在广播电视类传媒人才的培养方面,中国传媒大学在中国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本校的传媒法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中国的传媒业来说,就具有直接的影响。  目前,传媒大学有关传媒法的教学力量主要集中于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电视与新闻学院传播系,本校还有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传媒大学的传媒法教育教学途径包括课堂内和课堂外两部分。  (一)课堂内:在本科层次,有面向所有本科学生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传媒法概论》,选修课《出版广播影视法专题》、《网络传播法专题》;新闻传播类专业的《新闻道德和法规》、《媒体政策与法规》等,公共选修课还有《大众传播法理论》、《人权法》&等。  硕士研究生层次,有《传媒法基本理论》、《传媒法与政策史》、《比较传媒法》《人权法》,《大众传媒与著作权法》、《传媒产业法》等。博士层次,在传播学专业开设的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开设的有《传媒法前沿》课。  本科的《法律基础》课程,是教育部统一要求的公共政治理论课程,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和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合为一门课程。虽然课时很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共48学时,法律基础部分占24学时),但是,基于我们作为传媒法的研究者对于传媒法的认识,在进行相关内容的讲授时,确定的教学宗旨是:除了必须介绍的基本法律知识外,主要使学生树立起权利意识、规则意识,了解媒体的理性、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等等。  《传媒法概论》是我校开设的一门特色课程,也是目前国内首例开设的此类课程。本门课程是在对于传媒法的基本问题和传媒法学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设计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包括:有关大众媒介内容的法律规范;有关各类大众媒介设置、运作的法律规范;有关信息获取、传递和加工的法律规范;有关传媒法与传媒法学的基本理论。讲授原则为国内为主,兼顾外国;应用为主,兼顾理论;法律为主,兼顾政策;现行为主,兼顾未来。这门课程还被评为了学校精品课程。  《新闻道德与法规》介绍相关法律基本知识,针对媒体实际,对于一些需要法律划定界限、伦理上需要廓清的问题分为若干专题进行讲授。  (二)课外活动有本科生举办的传媒法制现在时活动,各种相关学术讲座,&各种相关学术研讨会等等。  总之,以传媒大学法律系为主的传媒法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对于整个学校整体传媒人才的培养,起到了一定的观念启蒙、新知传授、意识转化的作用。当然,我们在这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还应该更大。同样在我校的传媒法教育与教学中也同样存在那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这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  注释:  [1]魏永征、张鸿霞主编《大众传播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版,&序。  [2]李立景:《论传媒法的研究范式――新闻人与法律人立场的整合与超越》,&“传媒法热点问题和传媒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学专业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2005级博士研究生 100024)
(责任编辑: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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