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的处理鉴定有几种结论

如何进行职业病鉴定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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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职业病鉴定
因本人的工作环境需要接触到大量的的化学品,其中就包括苯在内,公司前后对我进行过三次体检,结果没有告诉我只是跟我说我的体质不宜长期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工作,给了我两个选择一是辞职,二是更换部门,我是打算辞职的,但走之前我想检测一下我的身体是否以经得了职业病,我该如何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多久才能出结果???
1、你有权索取前三次体检报告(复印件单位应盖章);2、单位要告知你有没有职业病;3、单位给你两个选择是可以的,但是都要职业病治疗后、职业病鉴定赔偿后;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维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第十六 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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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要申请职业病诊断
对诊断结果不服的才叫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申请需要提供职业史证明及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等资料资料提交完全之后
受理申请的单位会在半个月之内进行请3名以上专家进行诊断诊断之后就可以给你下一个诊断证明书
1、先不要做出选择辞职或更换部门(专业词语应该是调离工作岗位);2、首先查看你的体检结果,如果单位不让看,你就自己先到当地职业病防治所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体检。看是否异常。一般会有3个结果:一是正常,二是职业禁忌症,三是疑似职业病。3、如果是职业禁忌症,你可以选择辞职或是调离现工作岗位调换部门;如果是疑似职业病,你可以向当地有诊断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然后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向当地人保部门提出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索赔。4、以上程序会需要一定的时间,短则1、2个月,长则半年或更长。5、另外,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是2项完全不同的工作。
持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结果出具时间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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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一员工身体不适医生检查说有可能是职业病,公司为其安排了职业病鉴定,在他休假期间照常发放工资。今年上半年鉴定结果显示是疑似职业病,于是公司为他的健康考虑安排调岗到较轻松、环境较好的岗位工作,但员工本人不同意调岗,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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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秋季班
这个我也想知道怎么处理,哪位牛人回答一下,我也学习一下
2013秋季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观察对象与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区别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常会出现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病人等概念, 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对这些概念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目前文献尚无对观察对象和疑似职业病病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1.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情况统计分析, 共有35 个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提到观察对象的确定范围以及处理方法。从职业病种类来分类, 其中26个职业中毒诊断标准、1个尘肺诊断标准、2个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3个职业性眼病诊断标准、2个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 个其他职业病; 从急性与慢性职业健康损害来分类, 其中27 个慢性职业健康损害, 8个急性职业健康损害。35个职业病诊断标准中对于观察对象的处理意见, 大部分没有要求调离或脱离工作岗位, 但要求定期复查, 进行动态观察。
2.探讨的几个问题
2. 1如何理解观察对象与疑似职业病病人
2. 1. 1观察对象的性质问题
目前普遍认为观察对象是一个医学概念。根据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的解释: 短期接触高浓度( 剂量)的危害性较大或致职业病的潜伏期较长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当时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相应的症状而未能确诊为职业病, 需作进一步医学监护, 以预防或早期诊治急性职业病者; 长期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出现相应的轻度症状、体征或阳性实验室指标, 但未能确诊为慢性职业病, 而需作定期复查及处理, 以预防或早期诊断慢性职业病者; 为上述2种情况之一者均属于观察对象[ 。这种理解应该属于医学概念, 但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上既不是行政部门的行目前普遍认为观察对象是一个医学概念。根据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的解释: 短期接触高浓度( 剂量)的危害性较大或致职业病的潜伏期较长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当时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相应的症状而未能确诊为职业病, 需作进一步医学监护, 以预防或早期诊治急性职业病者;
长期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出现相应的轻度症状、体征或阳性实验室指标, 但未能确诊为慢性职业病, 而需作定期复查及处理, 以预防或早期诊断慢性职业病者; 为上述2种情况之一者均属于观察对象。这种理解应该属于医学概念, 但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上既不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也不是医疗机构传统的疾病诊断行为, 它是一种由以医学知识为基础, 以解决职业健康权益责任纠纷为最终目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准仲裁制度[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 ) 中, 观察对象的概念应该理解为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需要医学观察期的申请者。因此, 职业病诊断结论中使用观察对象应该谨慎, 观察对象不能作为结论,但可在处理建议中注明需要经过医学观察期再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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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几级鉴定
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几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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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三、确定为职业病,按照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诊治企业必须埋单
  徐林 黄键 林亚茗 沈馥媛加工场内噪音刺耳、粉尘弥漫,电子场毒剂四溢而防护寥寥……据统计,广东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人数超过600万,但其防护水平和体检状况却不容乐观。昨日,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黄小玲再次来到广东电台接听“民声热线”,与听众一起讨论职业病的防治。据省职业病防治医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全省主动做职业病例行检查的比例不到10%。而热线现场,与职业病有关的投诉电话也是响个不停:“在工厂工作了几年,辞工后发现得了职业病,厂方该不该负责?”“一线工作人员都戴上了防护设施,我们这些在旁边记录的要不要戴?”……黄小玲在解答听众疑问时强调,职业病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的重视不够,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是防治职业病的关键之一。黄小玲强调,企业必须履行对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按照法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按照出勤处理,工厂应该发给其工资。对于已经得病的工人,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得病的责任在于企业,那么企业必须承担治病费用,即使劳动者辞工了,企业也要承担责任。劳动者在职业病治疗期间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并按照得病前的标准领取工资和营养补贴。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现场直击 &&一线记录员无防护面罩可戴昨日,省市卫监部门的执法人员来到位于白云区嘉禾街的合益鞋材厂对其职业病防护的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早在今年4月,卫监部门就曾对该鞋厂进行了一次检查,发现在一些有毒有害的岗位,不少工人没有佩戴防护面罩和耳塞。在昨天的检查中,执法人员“惊喜”地发现情况比上次好了不少,基本上所有在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工人都佩戴了防护面罩和耳塞。“面罩和耳塞是长期佩戴的”,“如果发现不戴,要罚款100元”。现场的一位领班这样告诉记者。这是真的吗?在随后的检查和采访中,“破绽”出现了。例如记者每次随机采访工人,都会有一个领班模样的人紧随身后,而工厂的相关负责人说“罚款金额是5元”,并不是“100元”。后来,记者瞅准个机会,偷偷问了两位工人。果然,其中一位工人说:“耳塞和面罩是今天才发的”,另一位也表示:“根本不知道有罚款这样的说法。”另外,从现场的情况看,卫监部门提出,虽然几乎所有的有毒有害接触人员都进行了防护,但是区域防护没有做好。比如在涂胶车间,直接操作人员佩戴了防毒面罩,但是距离不到一米的记录人员却没有做任何防护。在厂方出示的工人体检报告中,也没有听力检查这一项,而该鞋厂部分车间的噪音分贝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粉尘飞舞却无通风排尘设备石艺加工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但工棚里却连最简单的排气设备都没有;作坊主自称早已“关门”,却还有工人在作业。昨日上午,广东省、惠州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民声热线”接到的群众投诉情况,联合惠州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组织执法队查处了惠州一家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石艺加工作坊。这家名为龙德石艺加工厂的作坊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的居民住宅区中,三层高的楼房集住宿、仓储、加工于一体,是典型的违法“三合一”作坊。据执法人员介绍,该作坊以切割加工各种玉石为主,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此类作坊应该有专门的通风排尘设备,工人要佩戴防尘口罩并定期体检,同时应报卫生监督部门备案。记者在楼下的加工工棚里看到,工棚里到处布满粉尘,几台滚珠机、切粒机也没有加水打磨防尘的装置,一旦开动就会产生大量粉尘;整个工棚没有任何的通风排尘设备,一走进工棚就可以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几名工人正在将一些原料装袋,他们也没有戴上防尘口罩之类的防护用具。在检查过程中,作坊主一直不肯露面,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其联系,作坊主声称自己的工厂早已“关门停业”,但工厂里仍有工人在加工玉石。职业病赔偿新问题困扰受害者-------确诊前及疑似病人的补偿办法尚无定论职业病病人诉讼时效应从何时算起?周某是深圳龙岗区某厂的女工。她在2004年2月感到手脚麻木、四肢乏力。她根本没想到这与工作有关,就请假回家自己治病,花费医疗费1200多元、交通费860元。后来,该厂发现陆续又有几个女工得了类似症状的病,周某于当年5月10日被送至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9月2日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正已烷中毒。周某向厂方要求报销回家治病的医疗费、交通费和工资,以及住院伙食补助差额,但统统被对方拒绝。于是,她向仲裁委申诉。仲裁委支持了前面三项,但不支持补伙食费差额。当事双方都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但法院今年3月作出一审,维持了仲裁委关于周某回家治疗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及不支持补伙食费差额的裁决;另外,以其回家治疗期间工资过了仲裁时效为由,也不予支持。律师和法官分析说,职业病与其他事故伤害不同,劳动者在被认定为疑似职业病入院前,由于患病的工人在发病开始时不知道是职业病,往往请假或辞职治病,自付了一定数量的医疗费,有什么法律依据要求单位支付这笔费用呢?在《工伤保险条例》及若干问题意见中对此似乎比较模糊。另外,职业病病人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起?周某在病中无法诉讼,而一审法院认为其要求回家治病的工资已过诉讼时效,这是值得商榷的。另外,她在不知道自己得职业病的情况下离厂,但后来被工厂接回治病是劳动关系的恢复,应当至医疗终结后自然终止。疑似职业病病人该如何获得补偿?张某于1998年进东莞某家具厂工作,从事送料及混杂工作,需要接触化学溶剂。2004年6月因白细胞减少、反复发热而停工回乡治疗。当年12月,张某入住东莞市慢性病防治医院治疗,至日出院,因工厂为其买了医疗保险,自付药费3387.2元。由于病情没好转,张某于2005年5月入住省职防院,住院127天,但未能作出职业病的诊断结论。这期间,厂方为其报销了医疗费和伙食费,但从张某发病至出院共15个月13天,厂方没发工资。为此,张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诉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厂方补偿其疑似职业病住院7个半月的停薪留职工资及其伙食费差额、在东莞慢性病医院自付的医疗费用、7个多月的病假工资。但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未能被诊断为职业病,因而不能享受职业病病人工资待遇,应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情形,只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因而,一审判决厂方向其支付6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和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与会的法律界人士提出:《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也有“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应急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的法律规定。张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15个月13天,法院只判决6个月医疗期的工资,而9个月13天存在劳动合同却没工资,厂方应该也就这一部分作出相应补偿。另外,虽然疑似职业病未能诊断为职业病,但大多也因职业因素引起,只是达不到职业病规定的标准,如果不能在住院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有的因在工厂工作年限短,连医疗期工资都没有,如何维持基本生活?而且,张某在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疑似职业病病人就诊登记,后入住当地慢性病防治医院,应享受疑似职业病病人待遇。东莞48名工人听力受损&是否职业病起争议东莞市高埗镇裕元厂有数十名员工出现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其中有三人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接受了治疗和职业病鉴定。省职防院初诊判定为“非职业病”,两名员工认为工厂曾向鉴定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导致鉴定结果失误。争论的焦点之一是疑似诊断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虽经劳动部门调节仍未妥善解决,目前仍在等待省职防院的进一步鉴定结果。48名工人测出听力损伤据报料人王全立介绍,去年5月工厂组织机械车间和钳工车间384名在职人员进行纯音测听,结果78名工人需要进行复查。7月裕元厂医疗中心出具了检查结果,包括他在内的48人因为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被医生建议调离该工种。现年35岁的王全立在该厂工作已有十年,从事模具钳工一类的工作。他几乎每天都要用四五十斤的铁块合模,铁块和模具在冲压过程中能产生很大噪音,车间内还有砂轮机、抽风机等高噪音机械。虽然按照工厂有关规定进行了防护但仍能听到不小的噪音。2004年7月他突然出现了耳鸣现象,随后双耳疼痛、听力模糊,被东莞裕元医疗中心诊断为感音性耳聋,并接受1年多断断续续的治疗,但情况并未根本改善。厂医疗中心的医生表示该中心不具备治疗该病的条件,于是王全立提出了转院的要求。在多次交涉之后,他终于和熊丽华及于某(化名)被转至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接受治疗和职业病鉴定。熊丽华是工厂样品室组长,现年28岁,在工厂服务了十年,主要从事裁断、电绣等工作,也是长时间接触噪音。去年5月被厂医疗中心诊断为“左耳感音性耳鸣,右耳氛合性耳鸣”,自费各大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情况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工人质疑省职防的鉴定结果1月6日,5、6名工友向记者证实了工厂车间噪音大造成许多人长期耳鸣的说法,许多工人出现不适症状、得到厂医院建议调离工种后,仍没有得到工厂批准调离。记者获悉,于某已经接受职业病鉴定结果,但王全立和熊丽华均表示,种种迹象令人生疑,如果鉴定为非职业病,他们将拒绝接受鉴定结果。熊丽华认为,工厂向省职业病防治院提供的关于三人工种、工作时间、噪音环境的描述都存在与真实情况不符之处,因而影响了省职防院鉴定的结果。而王全立称,省职防院一名医生在带其去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时,曾将装着人民币的信封交给为其做检查的医生。他怀疑此举与鉴定有关,于是偷录了对话内容,并向医院纪检部门举报。厂方表示,医院曾向厂方通报了内部纪检结果,这笔费用是职防院请省人民医院专家为职防院另一位心脏病人进行手术的费用,王全立的怀疑纯属误会。记者调查&存在3大争议焦点1月14日,记者再次来到裕元厂,工厂副协理刘兴才、襄理何全胜接受了采访,并随后与王全立、熊丽华当面协商。厂方表示同意对两人重新进行职业病鉴定,但否认曾提供虚假资料干扰职业病鉴定。工人与厂方在3个焦点问题上各执一词,关于鉴定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争议1&是否由工作造成听力损害据王全立介绍,按照国家规定,在每个工作日接触噪音不超过8小时工作的情况下,工作地点的噪音标准为85分贝。过去该厂曾在车间内公布过内部检测的结果高达105分贝,以提醒工人们注意防护。而他们的工作时间也超过了8小时,有时达12个小时。厂方说法:厂医院鉴定不一定正确刘兴才、何全胜则表示,48名员工出现了听力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复杂的,并非单纯只能从工厂方找责任。而厂医院作出“调离工种”的建议一方面是因为工厂医院的检验水平可能与正规机构之间有距离;另一方面工厂的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检验机构,正规机构要鉴定出听力损伤达三级或以上才会建议调离工种,因此厂医院的建议不一定完全正确。工厂还向记者展示了王全立同一车间另9名工人证明自己并没有听力问题的签名。刘兴才表示,工厂这几年防护条件已经大大改善,工人出现职业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厂方同时承认,噪音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听力损害既可能是突发的也可能是渐进性的。厂方在去年5月之前,没有进行过类似检测,因此不排除工人进厂前就有听力问题的可能。而工人是否严格执行佩戴耳塞的劳动保护措施也与此有关系。刘兴才指出,工厂纪录显示,王全立在此方面有违规纪录。法律工作室:患职业病的可能性极高中山大学法律工作室分析王全立自述及其提供的书面材料情况后,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出的法律分析称,“王全立日常所处的工作环境噪音污染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并长时间处于该环境中,因此导致劳动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王全立病情的临床表现与其工作所处的噪音环境有着明显的关联性,并可以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因此其患有职业病的可能性极高。”争议2&厂方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得知熊丽华的鉴定结果为“非职业病”。熊丽华表示虽然无法接受但在意料之中。她告诉记者,样品的制作大部分时间是需要在工厂车间进行操作的,然而工厂在提供其工作场所和噪音情况时仍按照样品室内噪音环境提供,约为70.3分贝。在职防院期间,她就从医生处得知,依照这样的噪音环境资料,她绝没有可能被鉴定为职业病。熊丽华认为工厂的说法前后矛盾。“针车车间是不需要佩戴耳塞的,但是电绣房是需要的,但这次资料上写的检测出来的噪音分贝数,电绣房噪音居然低于针车车间,岂不是可笑?”熊丽华说,“前年工厂用50斤重的大铁块合模,有关部门来测的是85分贝,去年为了降低噪音改用橡胶锤以后再测反而达到89分贝,难道越改造越高?这只能说明以前的数据造假了。”王全立表示工厂对于其每天工作时间的描述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工厂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加班工时标注在加班工资一栏中,而超时加班的加班工资则标注在“特殊奖金”,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这一说法得到其他几名工人的证实。厂方说法:不排除出现描述错误何全胜表示,工厂绝对不存在故意造假的情况,但不排除因为不了解二人实际工作情况而出现描述错误。他同时指出,“特殊奖金”是工人超出年总工时的加班工资,绝非为了应付检查而转移的超时加班工资。争议3&疑似诊断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熊丽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裕元制造厂的内部联络函复印件,函称其因患混合性耳聋,间断性请病假总计4个月零28天,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四个月总计发放2451元工资。而这只相当于其原来的月工资。王全立的情况稍有不同。从去年11月起,王全立的工资从原来每月2000多元左右降为不到500元,而在他接受职业病治疗诊断之初的9、10月,工资待遇还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王全立出示了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和六十一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及1988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厂方说法:确诊职业病会补足工资厂方表示,王全立是否患职业病尚无定论。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就会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并补足差额。劳动部门:应按工资100%标准支付双方争执不下,高埗镇劳动分局在1月12日进行了调解,并向工厂下发了处理意见书。意见书称,“根据《劳动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作满8年以上的患病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工资100%的标准支付其医疗期工资。对照本案,你厂应依法按1796元每月的标准支付王全立医疗期129天的工资。”王全立表示由于急需用钱愿意接受处理结果。然而厂方并不接受调解,并称“这只是意见书,并不是行政指令或法律条文,可以提出异议。”高埗镇劳动局和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等待省职防院的最终鉴定结果,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链接&职业病须经权威机构鉴定职业病必须是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目前规定的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10类115种职业病。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版撰文时报记者邵&蓝&本版摄影&见习记者&聂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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