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卅市大病救助政策2015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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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2015年度市县红十字大病救助开始受理
  11:30:44   来源:连江新闻网  【字号
  根据福州市红十字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部分调整2015年度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榕红[2015]53号)和《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5年度县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连政办[号)精神,我县2015年度市县红十字大病救助工作开始受理,凡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人员或委托代办人,即日起随带身份证明和住院发票等材料到县红十字会申请大病救助。
  一、救助对象
  (一)市级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五老”)、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二)县级救助对象:包括市级救助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二、救助病种
  (一)市级救助病种:1、恶性肿瘤;2、   急性白血病;
  3、   尿毒症;4、 先天性心脏病;5、 再生障碍性贫血 6、地中海贫血; 7、血友病。
  (二)县级救助病种:所有病种
  三、救助标准
  (一)市级救助标准:
  1、实行差额累进救助。凡本年度内患上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范围目录内总费用(含抢救中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扣除医保(新农合)报销以及各项救助后,其自付费用在1万元-3万元(含)之间的(扣除治疗的自付费用1万元),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1次,封顶为10万元。救助款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进行核算。
  2、扣除各项补偿救助金额后,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万元-3万元(含)之间的,计算后救助金额不足1000元的,不予救助(即治疗的自付费用不能低于12000元)。
  3、按照“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受理各地申请救助数额,将按“市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控。
  (二)县级救助标准:
  1、重点优抚对象(含“五老”)、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的患病人员,按本年度住院医疗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实行分档次定额救助。凡年度内住院医疗总费用为3万元(含)-5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0.3万元;5万元以上-1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0.5万元;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1万元。
  2、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患病人员,按年度内住院医疗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实行分档次定额救助。凡年度内住院医疗总费用为15万元(含)-2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0.5万元;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1万元。
  四、救助时限
  住院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为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五、申请时间
  (一)市级受理时间将按“市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控。
  (二)县级受理时间截止日。
  连江县红十字会
23日晚,由省政府主办,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省广播影视集团和福州市政府承办的第六届福建艺术节在福州开幕。[]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妄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方不接受,不参与。[]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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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 各单位:
&&&&&& 为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项保障制&度的整体合力,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工作目标。自&2014&年起,逐步在全市全面建立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政策和管理办法,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形成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 (二)基本原则
&&&&&&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 2.责任共担,持续发展。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 3.统筹规划,注重衔接。在国家确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制&定全市统一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等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 4.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强化资金管理,科学测算、平稳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收支平衡。提高大病保障绩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 二、职工大病保险
&&&&&& (一)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规定支付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累计超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 (二)资金筹集及划拨。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中划拨。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2015&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35&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划拨&5&元、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每人划拨&30&元,参保个人不缴费;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测算确定。
&&&&&& 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率超过&20%&的,可以在保障结余率不低于&15%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增加的筹资部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并相应&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标准;具体增加筹资和提高待遇的标准,由统筹&区域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算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末职工参保缴费人数和人均筹资&标准核算职工大病保险筹资金额,将资金总额的&80%于每年&3&月底&前拨付至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及当年度新增参保缴费人员的筹资金额,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情况评估审计后,视评估审计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
&&&&&& (三)支付标准。2015&年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85%补偿,个人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 (四)统筹层次。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选定商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
&&&&&&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一)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
&&&&&& (二)资金筹集及划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2014&年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筹资标准由&省里根据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基金划拨、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资机制,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末居民参保缴费人数和人均筹资标准核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金额,将资金总额的&80%于每年&3&月底前(2014&年度于&7&月底前)拨付至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及当年度新增参保缴费人员的筹资金额,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情况评估审&计后,视评估审计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
&&&&&& (三)支付标准。201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个人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 (四)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招标或谈判,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 对城乡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2014&年实行单独补偿过渡政策,&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度补偿限额与&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补偿限额合并计算,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所需增加每人3元的筹资部分,由统筹区县政府负担。&
&&&&&& 四、医疗救助&在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居民建立城乡一体化、均等化的医疗救助制度。
&&&&&& (一)保障对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
&&&&&& (二)保障范围。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参保补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相结合的“五线”&医疗救助办法。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当地政府从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补助。&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再给予医疗救助。
&&&&&& (三)支付标准。2014&年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城乡困难居民经住院医疗救助或者临时&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多,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向各级慈善总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慈善救助。适时提高救助比例,到“十二五”末,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达到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的&70%,具体每个年度的救助比例,&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测算确定。
&&&&&& 五、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管理服务
&&&&&& (一)承办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并&委托省统一招标选定的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待条件成熟时,将商业保险机&构引入医疗救助工作机制。
&&&&&& (二)合同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分别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同期限一&般以&2&年为一个周期。要分别依据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筹资标准、保障范围、补偿标准、盈&亏控制与处理、信息交换与保护、业务协作、考核办法、监管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控制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成本和盈利率,合同中应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承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盈利及成本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2%,超&过&2%的部分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基金;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如次年原商业保险机构继续承办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
&&&&&& 其中亏损超过&4%的部分及政策性的亏损,通过调整政策适当解决。&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商业保险机构对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管理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交换。合同要对承办方配备的工作人员数量、专&业背景、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约定,并明确就医管理、费用审核、&稽核调查、异地就医等工作分工,同时要明确对合同承诺指标的考&核办法及对违约情形的处罚措施。要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促进商业保险机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签约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情况的,合同另一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 (三)经办服务。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治疗发生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当年度未与住院费用一并&结算的,可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一次性结算。
&&&&&& 完善医疗救助与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机制。依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建立完善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软件系统,将“五线”医疗救助信息全部纳入“一&网”管理,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允许职工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购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商业健康保险,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 六、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统筹协调。开展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创新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对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行为,合规用药,配合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结算系统联网,&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对被保险人规范医疗、合规用药进行调查。&审计部门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 (二)认真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部门要明确具体政策要求、经办监管、推进步骤等,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制度;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2014&年&8&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定协议,组织经办和网络信息管理&机构人员培训,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接,做好实施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好&医疗救助制度的落实。
&&&&&& (三)注重舆论引导。各级要全面、准确、客观地宣传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本政策及其实施成效,&争取社会各界和参保居民的广泛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7&日·甘肃日报 数字报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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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甘肃 社会视点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甘肃 时政新闻
第03版 甘肃 经济新闻
第04版 甘肃 综合新闻
甘肃 社会视点
脑瘫手术及大病救助公告
脑瘫手术及大病救助公告
&&&&为帮助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解决医疗困难,减轻经济负担,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日甘肃省政府下发了(号文件,扩大救助病种并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兰州中医脑病康复医院作为省级重特大疾病救助省级定点医院,主要承担:脑瘫、脑梗塞、精神病及神经性耳聋的救助治疗工作。按省民政厅近期工作安排兰州中医脑病康复医院开展大病救助筛查,具体内容:&&&&一、脑瘫&&&&1.兰州市14岁以下脑瘫手术患儿,新农合实行直报并救助1.2万元,医疗费用在3.3万元以内患者个人不掏钱。&&&&2.没有联网直报地县手术救助1.2万元,其他费用凭住院发票去当地农合局报销。&&&&3.18岁以下没有参保新农合的手术患儿只能享受手术费救助1.2万元。&&&&4.非手术参保参合患者及合并智障、癫痫治疗按当地农合、医保政策报销。&&&&二、脑梗塞&&&&脑梗既是一种独立的疾病,也可以引发其他的脑病,如合并症有三叉神经痛、高血压、血管性痴呆等,老年人患病率很高。&&&&1.兰州市参合患者实行直报并救助1.5万元,在5万元以内个人不掏钱。&&&&2.没有联网直报地县救助1.5万元,报销按当地规定办理。&&&&三、精神病&&&&精神病是指卫生部、民政部规定可治愈的:抑郁症、焦虑型、恐惧症、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精神病人。&&&&1.兰州市参合患者实行直报并救助0.8万元,在2.9万元以内个人不掏钱。&&&&2.没有联网直报地县救助0.8万元,报销按当地规定办理。&&&&四、神经性耳聋&&&&神经性耳聋不仅治疗难度大,更主要的是术后康复训练周期长,需慎重筛查,对植入治疗救助3万元。&&&&五、相关要求及说明&&&&1.身份证或户口本;&&&&2.低保证或民政局扶贫办盖章的贫困证明;&&&&3.农合证或医保证及当年缴费发票;&&&&4.当地开具的转院证明;&&&&5.没有参合参保患者,只能享受规定标准救助。&&&&兰州中医脑病康复医院&&&&&&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和政东街3号&&电话:6&&46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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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会大病救助和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病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实帮助职工因病、因贫等造成的实际困难,根据全总、省总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大病救助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按时足额向市总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本人是工会会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会会费的,遇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大病救助:
1、持合肥市总工会颁发的《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以下简称持证职工);
2、所在单位开展医疗互助互济活动,年度内经单位报销后自付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以下简称互助互济职工);
3、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以下简称因病致贫职工);
(二)申报程序
1、申请受理
(1)持证职工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进行申报:
①《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或《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
②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意见,申请报告中需注明同意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③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2)互助互济职工、因病致贫职工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报:
①本人申请、会员证复印件、本人近期缴纳工会会费凭据;
②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③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④医疗费发生期间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证明需提供连续三个月工资单或单位工资发放银行卡打卡记录凭证复印件,无收入者需提供街道(乡镇)一级盖章的无收入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上需注明“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字样);
⑤职工本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单位工会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印本单位近期缴纳工会经费凭据,参加合肥市职工互助保险的单位请复印职工互助保险计划书及参保人员名单表,连同申报材料报上级工会复审后,交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受理。
2、审核公示
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分别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合肥市总工会”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两级公示。公示无异后,连同公示截图,上报市总审批。
(三)救助标准及资金发放
1、持证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20%给予救助;医药费5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5000元部分按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2、互助互济职工年度内经单位报销后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医药费10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10000元部分按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3、因病致贫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元(含3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医药费30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30000元部分按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4、凡参加合肥市职工互助保险的单位职工,按照上述救助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
市总在接到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网银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账户内。
二、生活救助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持证职工以及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按时足额向市总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本人是工会会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会会费,因遭遇火灾、家庭被盗等非人为或不可抗力的突发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以上的可申请生活救助。
(二)申报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报:
(1)本人申请、会员证复印件、本人近期缴纳工会会费凭据,申请报告中需注明同意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2)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如因意外灾害暂时无法提供需出具公安机关相应证明);
(3)家庭遭受意外灾害定损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照片,公安、消防等开具的各类证明)及其它经济损失证明等;
(4)职工本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单位工会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印本单位近期缴纳工会经费凭据,连同申报材料报上级工会复审后,交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受理。
2、审核公示
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分别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合肥市总工会”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两级公示。公示无异后,连同公示截图,上报市总审批。
(三)救助标准及资金发放
持证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生活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当年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少于600元,年底前由市总工会网银支付;
因突发意外灾害致使家庭直接经济损失20000—50000元的按家庭常住成员每人给予800元的一次性救助,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按家庭常住成员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5000元。
市总在接到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网银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账户内。
三、以下情形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第三者责任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帮扶金额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相关要求
(一)大病救助以每年度为一个单位,医疗费用为一个单位内发生,可累计计算,申请人一个单位内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救助。申请大病救助职工当年去世,可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其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在三个月内按程序申报。
(二)申请大病救助、生活救助的职工资料由市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及时归类存档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三)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执行,有效期两年。原《合肥市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管理办法》、《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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