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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研究综述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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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尽管严格意义上的碳关税在现实中还未实施,但理论界对碳关税的研究已成为热点。近几年,国内外理论界对碳关税的研究,从概念、内涵、合理性、合法性、福利效应等方面作了全面研究;中国学者还着重研究了碳关税对中国经济、出口贸易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了中国的应对策略。但碳关税的福利效应、碳关税与一国收入及消费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比较缺乏,尚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关键词:碳关税,碳税,福利效应
  目前世界上尚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实例,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竭力兜售碳关税,制造征收碳关税的全球舆论环境,推动碳关税的立法和政策进程。所以,随着低碳经济的不断推进,碳关税很有可能在不久变成现实。与此相应,碳关税研究也成了当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
  一、碳关税及其与相关税收关系
  (一)碳关税的定义
  碳关税(carbon 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CO2排放关税(李平等,2010)。其他文献大多采用此观点。但也有学者认为碳关税不是关税,而是与碳有关的边境调节税。例如,黄卓(2011)认为,碳关税也称碳边境调节税(carbon motivated border tax adjustments),是一种由商品进口国对没有在国内征收碳税或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按照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来征收的进口关税。而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发布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将边境调整措施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针对排放交易制度的边境调整措施,例如要求进口商在进口能源密集型产品时提供排放许可;二是针对国内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措施,即对进口产品征收同类国产品所承担的相同税负,或在本国产品出口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国内税;三是其他调整措施。
  (二)碳关税与关税的关系
  黄文旭(2011)认为,如果是购买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的形式,则肯定不是关税,如果是额外关税或其他类似的形式,则有可能是关税。因此,如果对碳关税进行严格的关税意义内的解释,则只能包括额外关税或其他类似的形式,而不能将要求进口商购买的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称为&碳关税&。但目前媒体及学者所称的碳关税实际上是包括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的。对于碳关税与关税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法国和美国所提议的都是一种在边境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税费,用以平衡国内生产者因排放二氧化碳而承担的费用,因此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关税。所以,碳关税虽名为&关税&,但不一定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还可能是国内税费、配额、许可证等。(李晓玲、陈雨松,2010)这种观点强调的是碳关税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也就是说碳关税可能是关税的新的表现形式。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学者Michael Moore(2011)则把碳关税称为&碳边境税&(carbon border taxes),并认为它难以担当传统关税的职能。
  (三)碳关税与边境调节税的关系
  与碳关税最接近的概念就是边境调节税(border tax adjustment,BTA),以至于很多文献将碳关税与边境调节税混用,或者用边境调节税代替碳关税。学者苑路佳(2010)指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碳关税常被称为&边境碳调整&或&边境税调整&。但黄文旭(2011)认为,碳关税与边境调节税并不完全等同。当碳关税表现为要求进口商为进口产品交纳的与同类国产品承担的碳税相对应的费用时,碳关税可视为边境调节税。当碳关税表现为要求进口商为进口产品购买的排放配额时,碳关税不是边境调节税。同时,并非所有的边境调节税都能称为碳关税,只有基于碳排放的边境调节税才能称为碳关税。Lockwood和Whalley(2008)指出,碳关税不过是&绿瓶装旧酒&(Old Wine in Green Bottles),它与20世纪60年代欧盟实施增值税时征收的边境调节税并无本质差别。
  二、碳关税的福利效应研究
  征收碳关税对于福利的影响一直也是碳关税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不仅仅包括通常消费层面上的福利,更包括了纠正外部性带来的社会福利。
  对碳关税引发的福利影响,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McKibben & Wilcoxen(2008)的研究结论是:碳关税政策所能带来的福利不显著,甚至不能覆盖执行成本。相反地,Gros(2009)构造了一个基本经济模型分析碳关税对全球福利的影响,他认为征收碳关税能够增进全球福利。有些学者基于地区的研究显示了碳关税对于关税实施国有正福利的影响,如美国学者Muller(1998)认为,征税可以防止美国气候政策导致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和大量失业等不利后果,因此能增加其福利。类似地,Majocchi & Missaglia(2001)使用一般均衡模型显示,碳关税政策可能为欧盟15个成员国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更低的失业率。也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发现碳关税对于某些行业的碳泄漏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从而产生正的福利影响。Mathiesen &Maestad(2002)着眼于行业的研究,发现碳关税政策能够有效防止钢铁行业的碳泄漏;Demailly和Quirion(2006)研究了碳关税对各产业的影响,发现水泥产业的竞争力会受到5%的影响,而钢铁产业所受的影响微乎其微,竞争力最受影响的部门不是排放密集型也不是贸易型的。
  另有些学者的研究表明,碳关税对征税国、被征税国的福利影响是不同的。Hubler(2009)分析了工业国家、发展中国家和中国面对减排压力,采用进口关税会产生的福利效应和环境效应进行了深入探究,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入碳排放机制会因此受益,而征收碳关税会使工业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提高,使中国的福利受损。Manders & Veenendaal(2009)发现在欧盟排放体系下实施碳关税政策能有效减少碳泄漏的发生,对欧盟有利,但是其他国家的福利将会受损。
  Yan Dong & Whalley(2009)将气候变化因素引入传统的关税博弈模型,用简单的多国气候贸易一般均衡模型探讨气候变化因子是否会引起报复性关税的提高或降低,通过反应曲线的推导得出纳什均衡点,发现在环境破坏参数很大的情况下,考虑气候因素会使最优关税水平下降;此外,增加消费者偏好的替代弹性可降低最优关税水平,消费者偏好越不易改变则相应的谈判能力越弱,一国会利用对方国家固定偏好来谋求福利。
  Lockwood & Whalley(2008)认为,当今的碳关税问题并不因为对象是二氧化碳而改变其为关税的本质,事实上,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出现过有关抵消增值税差异的政策分析,这些研究结果同样也适用于当今的碳关税问题。因此,和其他关税一样,碳关税在稳态情景下和假设没有劳动一闲暇选择的时候,如果面向所有进出口产品征收,即便是从面向生产的关税向面向消费的关税转变时,并不能引起贸易流和相对竞争力的变化,关税税基的变化被工资、汇率等相应的变化所抵消,因此不会对福利状况产生大的影响。
  Lessmann(2009)等探讨了关税在动态的气候变化博弈中对全球区域间合作的影响,认为对非气候合作国家征关税会引起加入气候合作国家的增多,全球福利也因此增加并大于关税带来的扭曲损失;对非气候合作国家施行贸易管制是有效的,关税由阿明顿弹性决定,对于结盟的大国不进行管制更好;非气候合作国家接受合作国家转移的排放,但碳泄漏的量较小。
  我国学者曲如晓、吴洁(2011)对碳关税的福利效应提供了一个局部均衡的分析框架,深入剖析碳关税对进出口国福利效应的影响。他们的研究结论是:进口国征收碳关税能提高本国福利水平,减低出口国的福利水平。但具体福利变化程度取决于进口国国内碳税、出口国是否征收国内碳税、进出口国国内碳密集度水平等情况。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最优碳关税取决于需求函数和供给函数的值,由出口国国内碳税与外部性的差异与进口国国内碳税与外部性差异的比值来决定。
  三、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研究
  许多中国学者(李静云,2009;吴力波,2010;常昕等,2010;黄晓凤,2010;李进,2010;杨立强,马曼,2011;詹晶,2011)研究了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他们主要提出了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可以分为定性影响、定量影响两方面。
  (一)碳关税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定性分析
  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关税对中国定性的不利影响,大同小异。归纳起来,这种不利影响主要包括:(1)影响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对中国形成制衡。因为我国出口产品中相当大一部分都属于高能耗、高含碳、低附加值的产品。(2)影响出口。碳关税导致出口产品的成本上升将大大提高,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会降低。《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1)》分析预测,美、法、英、日等提出的碳关税方案一旦全部实施,中国四大能源密集型产业(报告选取的是近年来我国出口增幅最快的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在中等碳税的情形下,行业总碳税成本可以达到总出口额的10%。因此,碳关税对中国的出口企业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3)影响就业。由于征收&碳关税&,一方面,使能源作为生产要素价格变得更昂贵,这将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企业将会采取减少生产的措施;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份额的减少,将导致企业失去规模经济优势,对企业的产值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进而影响就业,引发社会问题(常昕等,2010)。
  (二)碳关税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定量研究
  与定性影响研究结论的大同小异相反,定量影响的研究结论差异巨大。国内对于碳关税影响的定量分析多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根据刘小川(2009)测算,如果美国对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征收30美元/吨的碳关税,将会导致我国出口总额下降0.715%;如果碳关税提高1倍达到60美元/吨,出口总额就会下降1.244%。沈可挺(2010)采用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测算了碳关税对中国工业生产、出口和就业的可能影响。其评估结果表明,每吨碳30美元或60美元的关税率可能使中国工业部门的总产量下降0.62%~1.22%,使工业品出口量分别下降3.53%和6.95%,同时使工业部门的就业岗位减少1.22%和2.39%,而且以上冲击可能在5~7年甚至更长时期内产生持续影响。而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2007)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中国制造&可能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尽管不同学者定量研究结果差异很大,但可以肯定的是,碳关税对中国出口的冲击强度视碳关税税率不同而不同,征税税率越高、参与的征税国越多,中国出口贸易受到的冲击就越大(杨立强、马曼,2011)。
  还有些学者深入到碳关税对中国不同产业、不同产品出口进行分别研究。例如,詹晶(2011)分析了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认为在短期内,碳关税将会增加农产品的出口成本,降低其竞争力,并进一步恶化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但从长期看,因农产品&碳关税&而产生的技术促进、制度约束、舆论导向、环境保护等倒逼机制,助推农产品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将最终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李红霞、张一知(2011)运用SWOT分析方法探讨了碳关税对高碳产业的影响,认为碳关税对高碳产业影响的优势与劣势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
  (三)碳关税对中国的积极影响
  国内少数学者还提出了碳关税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主要是产生了一种倒逼机制。具体表现在:(1)对中国外贸发展的积极作用。王爽、于巧丽(2011)提出了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两重性,其积极作用在于:有助于减少&三高&产品的生产,改善贸易环境;倒逼外贸企业产品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助于外贸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开拓新市场。(2)对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某种程度上,碳关税既是新的贸易壁垒压力,也是中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外部动力。不少学者(常昕等,2010;张茉楠,2011)指出,随着低碳经济的推行和各国征收碳关税压力的迅速来临,将促使中国加快产业转型,以低碳为主的经济结构将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和新产业的崛起。因此,不少学者得出结论,碳关税为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和机遇,并把发展低碳经济的时间表提前了,这为我国加快产业转型提供了压力,也提供了动力,更提供了新的机遇。
  国外学者主要研究碳关税政策对欧盟、美国等碳关税政策实施国可能产生的影响,但也有少量学者和官员分析了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例如,德国环境部长Matthias Machnig认为,法国提出的征收碳关税的建议其实质是&生态帝国主义&,不仅是对WTO规则的残暴践踏,而且会在未来几十年对中国、印度等国的经济产生严重损害,甚至产生危机。①Yan Dong和John Whalley(2009)用一个包含四个地区(美国、欧盟、中国以及其他地区)、碳密度高、低两类商品的静态CGE模型对欧盟和美国分别以及同时实施碳关税的情景进行了测算,发现碳关税对全球碳排放、贸易量以及福利的影响非常之小,但会使得减排国家的进口量减少,使中国等非减排国家的进口增加、出口减少。&
四、中国应对碳关税的对策研究
  国内众多学者(樊纲,2009;夏先良,2009;李威,2009;陈新平,2009;张中祥,2009;李平、李淑云、沈得芳,2009;吴力波,2010;常昕、郭蕊、柴洪亮,2010;黄晓凤,2010;马玲,2010;张茉楠,2011;杨立强、马曼,2011)提出了中国应对碳关税的对策,他们提出的思路和对策建议基本一致。归纳起来,他们提出的对策主要有:(1)主动参与制订相关环境贸易条款的制定,争取国际上的话语权。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加强同国际社会就碳关税问题的沟通,主动成为规则的参与者、制定者。例如,与发展中国家应联合起来呼吁以历史累积排放量为标准确认温室气体损害责任、以人均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确定减排成本的分担,建立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补偿机制等;还可以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常昕等,2010)(2)继续扩大内需,减少出口依赖度,特别是高耗能产品的出口依赖度。要增加国内有效需求,提高本国经济抵御外部经济风险的承受力和消化力,充分发挥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作用。(李平等,2010)(3)加快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调整。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缺乏比较优势的产品出口,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继续限制资源性、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争取节能减排资金和技术。(4)在国内开征&碳税&(樊纲,2009;张茉楠,2011)。根据WTO规则,双重征税是违反WTO协议的。所以,我国先开始征&碳税&,应该是较好的应对方式。虽然&碳关税&会增加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我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如果别的国家先征收,对我国的企业更加不利。(5)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发展低碳经济。许多学者提出的政府具体手段包括:鼓励低碳技术与产品研发;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低碳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政府还可通过市场手段如建立碳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实施自愿减排,并为中小企业在促进能源效率方面提供贷款(李威,2009)。
  值得注意的是,吴力波、汤维祺(2010)独特地从国内能源价格改革、收入调整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碳关税的政策建议。他们认为,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完全是一种财富的直接转移,既不能够补偿国内节能减排的成本,也无助于国内调整收入分配,与其如此,不如中国在国内进行更为彻底的能源价格改革,理顺现有价格体系、取消能源补贴,使发达国家无法对我国征收碳税;同时,通过更为灵活的财政手段,来调整社会收入分配,使低收入群体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还有些学者(杨立强、马曼,2011)等从企业角度提出了应对碳关税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企业加强节能减排意识,重视碳减排;大力推进绿色创新,发展绿色技术;制定多元化出口战略,积极&走出去&。雷明(2010)着重指出,为应对碳关税,企业应当实施ISO14000认证,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加强绿色供应链管理。
  五、未来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碳关税的相关研究已经逐渐展开,研究内容已涉及到碳关税的各个领域和方面。但为使碳关税的研究更全面、更深入、更科学,以下几方面的研究尚需进一步关注和加强。
  (一)要关注碳关税是不是一个伪命题
  碳关税是不是一个伪命题,其背后的实质是全球变暖、二氧化碳增加是不是一个伪命题。普林斯顿大学的威廉&哈勃教授(2009)认为,目前支持全球变暖趋势的数据和模型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他指出,过去地球曾有更大的变暖现象,而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没有增加。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林德森(2009)认为,实际上气候一直在变暖和降温间反复,气候是否异常变暖,尚无定论。(郭海燕,2009)国内也有学者(柳下再会,2010)指出,在全球变暖问题上,真正有能力影响气候的是太阳。温室气体的作用不是主导力量,二氧化碳更不是温室气体中最有代表的气体,而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更是远不及自然本身产生的数量多。因此,全球变暖、低碳经济其实是发达国家的一个阴谋。显然,如果全球变暖是一个伪命题、全球变暖是由于二氧化碳增加引起是个伪命题,那么,碳税、碳关税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当然,全球是否变暖、全球变暖是否是由于人类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引起,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经济学研究的范围,而属于自然科学研究范围了。
  (二)要进一步研究碳关税的福利效应
  前面的分析已经可见,国内外对碳关税研究的侧重点有较大差异,国外的研究更多是从实证角度研究碳关税的福利效应,国内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碳关税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应对策略。究其原因,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是碳关税的实施者,发达国家希望通过实施碳关税保护其国内产业、增加福利,因而发达国家的研究者较少关注碳关税是否合乎WTO规则;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作为碳关税的反对者,更希望论证碳关税与多边贸易规则、与多边环境规则的不相符性,从而否决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所以,从公正角度说,未来发达国家研究者更应该关注碳关税是否合乎国际规则,而不是强行、单方面实施;反之,中国学者更应该关注碳关税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福利影响&&特别是因为当前中国是一个&世界工厂&、是碳排放大国。尤其是在当前发达国家碳关税政策呼之欲出的现实情况下,中国学者只有通过定性、定量研究碳关税带来的福利效应,才能为国家未来政策制定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三)要深入研究碳关税与一国收入、消费之间的关系
  之所以要研究碳关税与一国收入、消费之间的关系,因为:一方面,碳关税对征收国与被征收国的居民收入、从而对家庭消费会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消费行为对生产者行为、从而对碳排放会产生影响。碳关税会产生财富转移、收入分配的效应,但目前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很少。同时,目前相关研究者主要局限于从&生产&角度研究碳关税,而没有进一步延伸到&消费&领域。其实,在市场经济下,消费引导着生产,消费者对低碳产品的偏好、购买选择必然会引导生产者研发、生产、销售低碳产品,从而对碳关税产生影响。因此,没有消费模式的转变,就不能从根本上应对发达国家的碳关税。但目前把碳关税与收入、消费相关联的研究还没有见到,因此亟待研究。
  (俞海山电子邮箱:haishanyu@126. com)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2011 GXS3D05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YJA630178);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12ZS193)
  注释:
  ①Mia Shanley and Ilona Wissenbach. Germany ca11s carbon tariffs&eco-imperia1ism&[EB/OL]. http://www.reuters. com/article//us-germany-tariffs-idUSTRE56NIRJ12-12-25.
  参考文献:
  常昕,郭蕊,柴洪亮.2010.碳关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樊纲.2009.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关税[J].资源再生(9).
  郭海燕.2009.他们拒绝哥本哈根:气候变暖怀疑论者的前世今生[N].南方周末.
  黄文旭.2011.碳关税相关概念辨析[J].岭南学刊(1).
  黄卓.2011.&碳关税&与贸易保护主义是一回事吗[J].国际经济评论(5).
  雷明.2009.应对碳关税的战略和对策[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8).
  李平,李淑云,沈得芳.2010.碳关税问题研究:背景、征收标准及应对措施[J].国际金融研究(9).
  李晓玲,陈雨松.2010.&碳关税&与WTO规则相符性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3).
  李红霞,张一知.2011.碳关税对我国高碳产业发展的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6).
  李威.2009.碳关税的国际法与国际机制研究[J].国际政治研究(季刊)(4).
  刘小川.2009.美碳关税冲击中国出口[N].国际金融报..
  柳下再会.2010.以碳之名:低碳骗局幕后的全球博弈[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曲如晓,吴洁.2001.论碳关税的福利效应[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4).
  沈可挺.2010.碳关税争端及其对中国制造业的影响[J].中国工业经济(1).
  王爽,于巧丽.2011.碳关税对中国外贸影响的两重性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7).
  吴力波,汤维祺.2010.碳关税的理论机制与经济影响[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
  杨立强,马曼.2011.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的GTAP模拟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5).
  苑路佳.2010.WTO框架下&碳关税&条款刍议[J].法学杂志(8).
  张茉楠.2011.碳关税对中国转型形成强大倒逼机制[J].中国经贸导刊(11).
  詹晶.2011.&碳关税&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J].经济纵横(4).
  Demailly D.,Quirion P.2006.CO2 Abatement,Competitiveness and Leakage in the European Cement Industry under EU ETS:Grand fathering versus Output-based Allocation[J].Climate Policy, Vo16(1),93-113.
  Dong Y.,Whalley J.2009.Optimal Tariff Calculations in Tariff Games with C1imate Change Considerations[R].CASS Working Paper No.09004,July 22.
  GROS D.2009.Global welfare implications of carbon border taxes[Z].CEPS Working Document No.315,Ju1y 6th.
  Hubler.2009.Can Carbon Based Import Tariffs Effectively Reduce Carbon Emission[R].Kiel Institute for the World Economy,Dusternbrooker Weg 120,24105.
  Lockwood B.and Whalley J.2008.Carbon Motivated Border Tax Adjustments:O1d Wine in Green Bott1es[R],NBER. Working Paper,May,No.14025.
  Lessmann,Marschinski,Edenhofer.2009.The Effects of Tariffs on Coalition Formation in a Dynamic G1obal Warming Game[J].Economic Modelling,26:641-649.
  Mander T,Veenendaal P.2009.Border Tax Adjustments and the EU-ETS-A Quantitative Assessment[R].CPB Document,(171):36.
  MCKIBBEN W J,WILCOXENP.2008.The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effects of border tax adjustments for climate policy[R].Brookings Institution.Washington,DC.
  Michael Owen Moore.Implementing Carbon Tariffs:A Fool&s Errand?[J]. The World Bc0nomy. Volume(Year):34(2011),Issue(Month):10(October),Pages:.
  Muller F.and A. Hoemer,Carbon Taxes for Climate Protection in a Competitive World,Swiss Ministry for Foreign Economic Affairs,available from the Center for a Sustainab1e Economic[M]. Washington DC.,1998.
  World Bank.2007.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Climate Change[R]. Washington DC:World Bank,14.
  作者简介:俞海山(1965-),浙江宁波人,博士,宁波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与生态环境、消费与生态环境等。
作者:&宁波市社会科学院 俞海山&&
来源:&《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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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相关概念辨析
碳关税相关概念辨析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中出现“碳关税“这个术语。《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的“国际排放储备项目”是碳关税的国内法原型之一。碳关税与边境调节税、碳税、碳壁垒、绿色壁垒等概念之间存在交叉关系。碳关税是指基于碳排放的进口环节边境调节措施,具有税收、配额等多种形式。
[关键词]《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碳关税;碳税;边境调节税;碳壁垒
[中图分类号]D99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06
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之后,有关碳关税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碳关税是不是关税,其与碳税、边境调节税、碳壁垒、绿色壁垒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有必要厘清。对碳关税法律性质的确定是研究碳关税问题的前提。事实上,《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并没有出现关于碳关税的表述,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也没有出现“碳关税”这个词语。因此,碳关税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一种观点认为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CO2排放关税。[1]其他文献大多采此观点。但也有观点认为碳关税不是关税,而是与碳有关的边境调节税。面对这种混乱,对碳关税的法律性质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分析就尤为重要。
一、碳关税的提出
1、欧盟有关碳关税的讨论。在日至17日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就建议对没有签署后2012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出口·
曼德尔森反对实施这种关税,认为这种关税虽然能够抵征收额外关税。当时的欧盟贸易委员彼得·
消不采取碳减排措施的国家的竞争优势,但其在WTO规则下存在严重问题,而且几乎不可能实际实施。2007年1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对美国发出警告,如果美国不签署上述协议,则会对从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碳税。[3]2007年11月,法国现任总统萨科奇再次提议对从[2]环境规则不严的国家进口的工业产品征税,以保护在欧盟排放交易制度下面临沉重执行成本的欧盟企业。在欧盟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一个方案是要求进口商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之前购买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排放配额。
以上提议中都没有出现“碳关税”一词,而是“额外关税”、“碳税”和“排放配额”,但这些都是由进口商根据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在进入关境时缴纳或购买的,因此被后来的媒体和学者称为“碳关税”也是有道理的。
2、美国有关碳关税的立法动议。在美国,《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并不是有关碳关税的最早立法。2007年,参议院议员乔瑟夫·利伯曼和约翰沃纳提交的《2007年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4]·
中就包含了碳关税条款,2008年参议院议员芭芭拉·鲍可瑟提交的《2008年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
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碳关税法律问题研究———以WTO与气候变化为视角》(编号:0901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70·《岭南学刊》2011年第1期
贡献者:huangwenxu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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