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受伤怎么办用合作医疗报销了怎么办

我父亲在河南地干活,摔伤造成骨折了,工地老板支付了医疗费,现在回到四川,还可以去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吗_百度知道
我父亲在河南地干活,摔伤造成骨折了,工地老板支付了医疗费,现在回到四川,还可以去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吗
农合现给报销理由意外事故工伤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交通事故、意外摔伤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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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广德县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2015年度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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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2015年度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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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2014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卫农秘〔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对象:本县境内自愿参加2015年度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人员
二、补偿范围: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或门诊诊疗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享受有效期为日至12月31日。具体范围如下:
(一)《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省补药品目录》内药品均纳入补偿范围。原城镇居民可报销范围内的药品未纳入本次补偿目录、且目录内药品无法替代的,由本人申请,经县合管中心审查,报县合管委批准后,纳入补偿范围。
(二)诊疗项目的补偿按《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皖卫农〔号)执行。住院期间使用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参合居民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的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参合居民在县内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外院检查的,发生的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补偿。
(四)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合的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合的10周岁以下苯病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五)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铜陵市妇幼保健院、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
(六)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
1.挂号、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特需医疗服务及就(转)诊交通费、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整容正畸手术、职业病、性病、戒毒治疗、滋补营养品、救护车、空调费、电视电话费、电炉费、婴儿保暖箱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清洁费、煎药费、膳食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等非基本医疗费用。
2.二类疫苗。
3.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工伤、交通(含乡村公路)事故导致的医疗药品费用。
4.《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以外的项目及超出收费标准的费用。
5.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
三、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按照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分别执行不同补偿标准(Ⅰ类为乡镇级医疗机构,Ⅱ类为县级一、二级医院,Ⅲ类为城市一、二级医院,Ⅳ类为城市三级医院,Ⅴ类为预警医院)。
1.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定点医疗机构
东亭乡卫生院、卢村乡卫生院、四合乡卫生院、横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桃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邱村镇中心卫生院、柏垫镇中心卫生院、誓节镇中心卫生院、杨滩乡中心卫生院、新杭镇中心卫生院
疾控中心(地方病医院)、计生服务站、惠民医院、博爱医院、凤桥医院、健桥康复医院
注: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省农合办统一计算。
多次住院的,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免除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②补偿比例
医疗机构类别
费用段值(元)
费用段值(元)
乡镇(县内)
起付线--400
401元以上部分
县级(县内)
起付线--1000
1001元以上部分
起付线--2000
2001元以上部分
起付线--5000
5001元以上部分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2、在非即时结报的省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3、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和合作医疗基金承受能力,在任何情况下,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③住院保底补偿。在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扣除起付线后)为: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
④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①省外预警医院,起付线4000元,扣除起付线后的剩余总费用按20予以补偿,封顶线1万元。参合居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在预警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②省外非预警医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起付线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其可报费用按省外医疗机构实行分段补偿。
2.分娩住院补偿。无分娩合并症、并发症的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不享受定额补助。住院分娩的参合产妇同时享受降消项目补助。
3.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实行定额补偿,补偿费用不计入本年度合作医疗封顶线计算基数。具体补偿标准另文制定。
4.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①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基金不予补偿。
②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情形)、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7周岁(含)以下的儿童和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③对经调查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④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负伤住院的,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⑤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⑥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均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当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病历复印件须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
⑦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补偿兑付之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并予以公示(时间为一个月)。结论清楚无异议的,由县合管中心审定后发放补偿款。
⑧参合学生,校方责任险以外的,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
5.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另文规定。
(二)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参合居民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均9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中提取。具体补偿办法按照《广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预算管理实施方案》(政办〔号)执行:
门诊补偿比例表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单次补偿比例
单次补偿封顶额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人均90元,以户为单位统筹使用。纯中药门诊处方补偿额可增加2元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2.慢性病门诊补偿。其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所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村卫生室费用不包含在内)。慢性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常见慢性病参合人员需提交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二级以上医院诊断的相关材料(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由所在村(社区)上报,经县合管中心组织专家鉴定审批后,凭二代身份证办理补偿。
①常见慢性病: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保底补偿比例为40%。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最高额为5000元。
常见慢性病包括:Ⅱ期以上高血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精神病维持治疗,结核病,肝豆状核变性,椎间盘突出,晚期血吸虫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粒细胞减少症,人体器官移植术后,脑瘫症,强直性脊柱炎,视网膜黄斑变性,克隆氏病,多囊卵巢综合症,前列腺增生,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脊髓炎,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慢性胰腺炎。
②特殊慢性病:同一医院治疗只设一次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享受保底补偿待遇。办理补偿手续时须提供完整规范的门诊病历。
特殊慢性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四、补偿办理地点与时限
1.办理地点:县内就诊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结算补偿。县外就诊住院和慢性病患者的补偿,在户口所在地乡镇便民中心合作医疗服务窗口办理(东亭乡、四合乡患者分别在桃州镇、柏垫镇便民中心合作医疗服务窗口办理)。
2.办理时限:参合患者应当在出院后及时办理补偿手续。跨年度的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办理补偿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五、结算办法
1.县内就诊的,按照《广德县城乡居民住院缴费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人先行预缴一定的费用,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多退少补。县外就诊的,由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凭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外伤患者须同时提交门诊病历)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手续。
所有的住院补偿资料,患者须自行复印一份,妥善保管,以备就诊复查或作为大病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参加商业保险者用复印件办理补偿时,除上述资料外,须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单,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保险公司的印章。
3.常见慢性病患者办理补偿手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发票到对应地点办理补偿手续。
4.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县内就诊的,在就诊医院服务窗口即时结报;在县外就诊的,按照县外就诊住院患者办理补偿手续的规定执行。
5.县合管中心每月初预拨一定数额的资金到各乡镇合管站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专用账户。月底各乡镇合管站将补偿人员花名册及电子表格报县合管中心复审核账。县合管中心每月按应拨付款的90%拨付定点医疗机构,预留10%作为管理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情况拨付到位。
六、有关要求
1.组织监管要求。县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严格基金监管,确保发挥最大效益。县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要求,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与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筹措、补偿等工作。对在实施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2.医疗服务管理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切实转变医疗服务观念、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做到普通门诊一次用药量控制在3日量内、慢性病用药量控制在2周内、出院带药量控制在7日内;要将对参合人员处方或住院每日费用清单交由患者或亲属或委托人签名,否则患者有权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且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对违反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按照《广德县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处理。
3.就医与医疗服务管理要求。参合人员应遵守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将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转借他人就诊,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对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套取资金外,取消其当年及次年参合资格,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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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广德县杨滩镇金龙村总支委员会
联系电话:当前位置: >>
关于印发驿城区2010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驿城区2010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 驻马店市驿城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
&&&&&&&&&&&&&&&&&&&&&&&& 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要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以大额为主,兼顾小额
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既保证以大额为主,又要兼顾多数参合农民受益。突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合理、公平享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要加强领导,负起责任,认真制定《驿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领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参与。合管会下设的办公室(简称合管办)要认真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管理。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合监会),要定期检查、监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各乡(镇、办)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四)区、乡两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五)对区、乡合管站工作人员在管理上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财产登记、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组织考核、统一人员调配、统一业务培训。
三、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及补偿;
2、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提出批评和投诉。
&(二)义务
1、严格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
2、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3、积极配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服务;
4、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5、对有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为和冒名顶替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等现象进行举报。
四、资金筹集
&(一)筹资机制:采取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二)筹资标准:农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30元,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市、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
&(三)筹资办法:在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履行义务。具体筹资由乡(镇、办)政府牵头、村委会组织,以村委会为单位收取每家每户应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乡(镇、办)政府负责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交纳的资金和参合农民注册登记表及时汇总,参合农民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区合管办、乡(镇、办)合管站各一份。筹集的资金上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交纳的资金转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在每年注册登记时或缴费期限内一次交清全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每人每年30元),逾期未交纳者,本年度不再办理补交手续;中途退出者不予退还参合资金。
&(四)五保户、特困户参合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解决。
五、基金管理
&(一)管理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全部、有效地用在参合农民的医疗服务上。
&(二)账户设置
驿城区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将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偿资金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乡(镇、办)政府要确保农民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及时转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财务管理
基金财务管理实行&区级统筹,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区、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加强基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分配使用基金,防止基金的超支或过多节余。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基金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收有凭,支有据,日清月结,并定期向合管会汇报收支情况,公示账目,接受监督。区合管办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导合作医疗的实施和资金筹集情况,了解农民意愿,对农民医疗费的补偿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核算、兑付,不得拖欠。
&(四)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用于支付《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内的诊疗费用。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六、补偿管理与办法
&(一)补偿原则
大额为主,兼顾小额,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
&(二)补偿模式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目前实行门诊家庭账户和小额门诊统筹加大病统筹的补偿模式。
&(三)基金分配与支付
大额补偿占总基金的80%,采取有控制的后付制方法,用于大病住院医疗费的补偿。小额补偿占总基金20%,即年人均30元,其中:家庭账户年人均20元,用于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群众小额(门诊)医疗费的直接减免。乡级门诊补助资金年人均10元,用于乡(镇、办)卫生院门诊费用35%补助。风险储备金占大病统筹基金的3%。
& &(四)小额补偿的范围及比例
1、凡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病人按照国家医疗规定价格采取对账户资金登记递减的方式给予补偿,用完为止,结余留作下年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合作医疗资金。登记递减情况每月汇总报乡(镇、办)合管站审核报账一次,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从严处理。
2、凡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病人,门诊费用可先从家庭账户资金中递减,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完后的门诊费用按35%给予补助,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小额门诊补助总额以本辖区参合人数人均10元包干,超支部分由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病人不享受家庭账户递减和35%的门诊补偿。
& &(五)大额补偿的范围及比例
1、凡在乡(镇、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可享受乡级大额补偿。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线以下的不予补偿,100元以上在扣除不予补偿部分后,按70%补偿。
2、凡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可享受区级大额补偿。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线以下的不予补偿,300元以上在扣除不予补偿部分后,按60%补偿。
3、凡在市级(本市) 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可享受市级大额补偿。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线以下的不予补偿。600元以上在扣除不予补偿部分后,按50%补偿。
4、凡在本省内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可享受市级以上大额补偿。起付标准为800元,起付线以下的不予补偿。800元以上在扣除不予补偿部分后,按50%补偿。
5、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可纳入补偿范围。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线以下的不予补偿。1000元以上在扣除不予补偿部分后,按50%补偿。
5、大额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每人累计补偿60000元。
(六)补偿办法
1、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统一的双联处方、收费凭证和家庭账户门诊小额补偿递减登记表。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可凭家庭账户中实有金额,采取家庭账户资金逐次递减的方式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登记递减时,医疗机构应在家庭账户门诊小额补偿递减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就诊证上同时登记递减,患者或患者家属应在家庭账户门诊小额补偿递减登记表上签名,经办人员同时在患者合作医疗就诊证递减栏目上签字。村级递减情况由各乡(镇、办)合管站按所报家庭账户门诊小额补偿递减登记表,每月在微机上进行登记递减,每户递减情况做到微机、递减登记表、合作医疗就诊证&三对照&。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本年度村级不再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家庭账户资金结余,转入下年度家庭账户继续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合作医疗应缴资金。
2、凡在乡(镇、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费用按乡级大额补偿比例,凭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交费票据、出院证、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明,在出院时按规定手续直接补偿,每月汇总一次报区合管办复核,乡(镇、办)定点医疗机构家庭账户递减办法同村级。
3、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凭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结算发票、出院证、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明,在出院时由所就诊医疗单位的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直接补偿,每月汇总一次报区合管办复核。
4、在开展市级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凭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结算发票、出院证、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明,转诊证明在出院时由所就诊医疗单位的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直接补偿,每月报各区合管办复核。在未开展市级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凭上述各种单据及证明,回区合管办审核补偿。
5、参合农民实行&一证通&。在驿城区范围内自由选择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享受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转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须在住院3日内到区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凭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结算发票、出院证及转诊手续、合作医疗就诊证等可直接到区合管办审核和补偿,直补单位凭上述单据在就诊医院直接补偿。参合农民经转诊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均可享受新农合补偿。
6、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在区外因病住院的,须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5日内与区合管办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否则不予补偿。出院后,持合作医疗证、出院证、诊断证明、费用总清单、身份证明、住院结算发票等到区合管办审核,按区级以上大额比例计算补偿。
7、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要结合实际,在科学测算基础上,选取部分诊断较明确,个体差异较小,治疗方法及医疗费用相对确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
8、参合农民一个参合年度内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线应降为按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
9、认真落实国家结核病归口管理政策。参加新农合的结核病人在驻马店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管理的,除享受国家结核病项目政策优惠外,不在免费范围的合理费用可享受新农合的有关补偿政策,否则不予补偿。在驻马店市结核病防治所住院的病人起付线标准按300元执行。
10、凡14岁以下儿童住院治疗按所在就诊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减半执行, 在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精神病病人起付线标准按300元执行,在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的病人起付线标准降低100元。
11、恶性肿瘤术后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Ⅱ期以上高血压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再障性贫血、冠心病(非隐匿型)、器官移植抗体排异治疗、血友病、结核病、精神分裂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炎及肺心病等门诊治疗的合理费用按40%给予补偿,年终凭单据一次性结算。
12、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参照豫卫规财[号文件精神执行)、国产内置材料列入报销范围,按30%比例报销。
13、急诊病人到区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住院者,凭急诊救治证明、抢救记录等相关手续,在住院10日内到区合管办补办相关手续及备案,否则,不予补偿。
14、参合农民在中医院及综合医院、西医专科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
&15、参合农民在门(急)诊检查后随即入住本院的,当日门(急)诊检查和治疗费纳入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16、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农村孕产妇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计划内住院分娩平产实行限价免费(限价550元)。
17、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享受参合母亲同等报销待遇,与参合母亲合计计算一个封顶线,报销时需提供准生证和婴儿的出生证明。
18、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小额)和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大额)补偿资金拨付方法。
(1)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补偿:区合管办对乡(镇、办)合管站上报的&小额家庭帐户递减申请表&及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审核无误后,由区合管办通过银行划拨到乡(镇、办)卫生院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区合管办划拨的资金到乡(镇、办)卫生院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后,乡(镇、办)合管站工作人员监督将村级补偿资金拨付给村卫生所。
(2)区合管办对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补偿:每月20日由区、乡级医疗机构合管办工作人员准确汇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大额)补偿登记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大额)补偿审批表&,并由区、乡级医疗机构合管员审核,主管会计、院长签字后,报区合管办审核,主任审批后将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通过银行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七)不予补偿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区合管办不予补助:
1、未经区合管办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种医疗服务、检查、治疗等费用。
2、未按就诊、转诊规定,自行择医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各种整容、矫形、减肥、视力矫正、纠正生理缺陷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高等病房、医学美容等费用。
4、未列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市卫生局批复使用以外的药品。
5、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等费用。
7、就医差旅费、专家会诊费、救护车转运费、陪床费、包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书报费、降温费、取暖费、电视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8、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及保健辅助治疗用品等费用。
9、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商业医疗保健费、男女不孕不育治疗费用;试管婴儿人工受精费及避孕药品、用具等费用。
10、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费。
11、进行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
12、冒名或挂名住院。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第二天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3、各级医疗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格检查、预防保健服药、接种的费用。
(八)意外伤害补偿办法
1、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且有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纳入补偿范围,其补偿按照市级以上补偿标准执行,起付线1000元,合理费用按35%补偿(内置材料按30%补偿)。由区合管办统一管理,在区合管办服务大厅审核补偿。
(1)参合农民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因农业机械、工具、农具、农用拖拉机、农药等造成的伤害、中毒以及自身原因造成的摔、跌伤;
(2)参合农民因日常生活、学习、行走、骑自行车、电动车等原因,在没有其他交通车辆相撞的情况下造成的摔、跌伤;
(3)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无他方责任的烧伤、烫伤、中毒等伤害;
(4)年老体弱者因疾病造成的摔、跌伤;
(5)肇事车辆逃逸的,须经交警部门出具逃逸证明,三个月后仍未追到逃逸车辆的。
(6)自驾机动车辆翻车、坠桥或与固定物碰撞等造成本人伤害的,患者必须出示本人驾驶证原件,并留取驾驶证复印件。
2、参合农民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意外伤害不予补偿:
(1)因参合农民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的与其他交通车辆相撞而造成的自身和他人伤害。
(2)在工厂、工地做工期间,因机器、器械、工具造成的伤害以及不慎跌落、摔伤。
(3)因酗酒、打架、斗殴、自伤自残、性病、吸毒发生的医疗费用。
(4)外出打工期间造成的各种意外伤害。
(5)因公出差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  
(6)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
3、住院科室收住新农合意外伤害病人,在首次病程记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中必须详细记录患者的受伤经过、受伤原因。
4、在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病人,必须凭原始住院票据进行补偿,复印件无效。
5、必须加强对新农合意外伤害病人的查房,确保人证相符,成年人不能提供本人身份证者原则上不予补偿。
6、出院30日内由受伤者本人或家属到区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补偿时需提供乡、村两级证明和两位知情人的证言(需签字、盖章),逾期不予补偿。
7、参合农民因瞒报、假报意外伤害等原因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收回补偿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及刑事责任。
七、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管理,积极推行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证制,确保农民得到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医疗机构必须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提供,认真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凡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不得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按照规定的加成比例执行,并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范围目录,目录外药品费用加诊疗费用所占比例乡级不得超过5%,县级不得超过10%,省、市级不得超过15%。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未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随意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新农合服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参合农民享受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为加强乡级小额门诊的管理,各乡(镇、办)卫生院必须安装医院管理软件,并且与新农合软件实行对接;当日发生的费用必须当日核报;同时严格执行住院标准,加强住院病人的管理。
(三)区合管办要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并主动接受考核和监管,对违反规定者,按&六条禁令&严肃处理。
(四)经区合管办审核,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的补助资金,符合新农合规定的费用,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区合管办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履约协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年底综合考核,履约的如数返还质量保证金,有违约行为的,按协议扣减质量保证金。
八、监督机制
(一)定期汇报,接受监督
区合监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区合管办要定期向区合管会和合监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民主评议,奖优罚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经办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自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范围,造成基金流失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者,一经发现,除追回不合理补偿外,给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参合人员弄虚作假向他人转借合作医疗证,涂改处方和单据,虚报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的,除追回不合理补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合管办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基金流失的,除追回基金、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财务公开,办事透明
区、乡、村级经办机构合管办负责每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情况进行公示,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农民参与监督和知情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定期审计,堵塞漏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驿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各乡(镇、办)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引导和运行等工作,为合作医疗顺利实施提供保证。区政府要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与乡(镇、办)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车、下乡义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达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首先要当好宣传员,深入农户耐心细致地与群众面对面交流,释疑解惑,讲清政策,讲透道理,讲明好处,使群众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形成全民主动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加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是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和为民办实事的高度,把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作为密切干群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全面发展。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按照工作要求,列出进度表,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落实。区、乡领导要经常深入农村第一线,及时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区、乡(镇、办)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乡(镇、办)政府及村委会要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区合管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检查、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驿城区卫生局要协助做好启动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和配套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新闻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宣传主渠道作用,主动搞好正面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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